涉税信息月报2012-1
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2012
自查年度:2012年1月1日至 2012年12月31日 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代码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10号
实际经营地址
税种
应缴
已缴
未缴
备注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0
教育费附加
0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0
房产税
0
车船使用税
0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0
价格调节基金
合 计
60,471.90
60,471.90
0
纳税人声明:经我单位自查,保证以上各项内容填写的真实、准确、合法,如有不实,我单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纳税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约谈部门各一份;跨年度的可分年度填写。
2012税法一变化较大税种总结及相关文件
税法一:变化较大税种总结及相关文件增值税部分:1、根据财税[2011]111号、110号。
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增值税征收率为3%.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2、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上调:增值税起征点上调:销售货物的由原来为月销售额的2000-5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月销售额1500-3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调整为300-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上调:按期纳税的,由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调整为300-500元。
3、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4、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2012年税务征期日历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月1日到12月31日
申报缴纳2012年度车船税
备注:
1.此表未包括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期和入库期。
2。此表未包括保险机构代收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报告和解缴税款的期限.
3.此表未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入库期。
4.此表未包括工会经费的入库期。
申报后三日内
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
地税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1-30日
1—30日
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31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1—15日
1-15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和按月预缴2012年1月企业所得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至16日;征期内2-4日为节假日,顺延三日至19日
申报后三日内
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
地税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1-30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5月
1-10日
1—10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1-15日
1-15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和按月预缴2012年4月企业所得税
征期内1-7日为节假日,顺延七日至22日
申报后三日内
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
地税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1—31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1月
1-12日
《重点税源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B2表)》(附填表说明)
A06362《2019年月重点税源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B2表)》【分类索引】业务部门收入规划核算司业务类别自主办理事项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关于201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收便函〔2017〕126号)《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关于201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收便函〔2018〕10号)【表单】2019年月重点税源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主要产品月报表)重点税源B2表企业名称:企业主代码:单位:万元【表单说明】●《重点税源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简称《主要产品月报表》是记录和反映主要产品(服务)产销存和相关税收情况的报表。
●重点税源企业有涉及产品编码中的产品(服务)填写本表,如产品编码中没有的产品可以不填报本表。
●企业按软件系统设置的产品编码选择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目进行填报。
●当期数据由企业按月填报,累计数据由系统自动生成。
●企业自产自用的产品不必填报,仅填报最终产品的有关数据。
●计量单位:系统在相应的产品后自动带出,无需填写。
●金额单位:万元(价格单位:元)。
●本表所列指标说明序号均按该指标在软件中的实际的列号表示,其中:单列均为本年数,双数列均为上年同期数。
各项指标口径说明如下:1.产品名称指企业所生产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名称,根据软件任务的产品编码选择填写。
2.计量单位指软件任务规定填报产品的数量单位。
软件任务自动设定计量单位,没有计量单位的,由企业填报本企业核算的计量单位,第三产业企业可以不填报计量单位。
3.期初产品库存量指本年或上年1月初产成品的库存数量。
4.本期产品产量(购进量)指企业本年或上年同期当月生产的产品数量,对于主要产品表所列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应填写本年度生产或销售的矿产品原矿数量,精矿数量换算原矿数量时,可按选矿比加损失率换算。
2012年纳税申报期限
浙江地税2012年纳税申报期限
201201:2012年01月18日201202:2012年02月15日201203:2012年03月15日201204:2012年04月18日201205:2012年05月15日201206:2012年06月15日201207:2012年07月16日201208:2012年08月15日201209:2012年09月17日201210:2012年10月22日201211:2012年11月15日201212:2012年12月17日注:年所得12万以上个税申报期为每年3月31日
年度结算一般在次年3月31日前(含社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次年的5月31日前
浙江国税2012年纳税申报期限
201201:增值税1月18日;企业所得税1月18日
201202:增值税2月15日;企业所得税——
201203:增值税3月15日;企业所得税——;
201204:增值税4月18日;企业所得税4月18日
201205:增值税5月15日;企业所得税——
201206:增值税6月15日;企业所得税——
201207:增值税7月16日;企业所得税7月16日
201208:增值税8月15日;企业所得税——
201209:增值税9月17日;企业所得税——
201210:增值税10月22日;企业所得税10月22日
201211:增值税11月15日;企业所得税——
201212:增值税12月17日;企业所得税——
注:国税一般含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利息个税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31日。
关于调整2012年部分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2年部分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各相关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文)精神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为保证纳税人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我局依法对部分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
现将相关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一、2012年1月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因2012年1月1日——2012年1月3日元旦放假3天,1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1月18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1月18日。
二、2012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因2012年4月2日——2012年4月4日清明节放假3天,4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4月18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4月18日。
四、2012年7月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因为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日),因此7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7月16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7月16日。
五、2012年9月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因为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六),因此9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9月17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9月17日。
七、2012年10月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因2012年9月30日——2012年10月7日国庆节放假8天(在10月申报期限内的连续法定休假日为7天),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10月22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10月22日。
八、2012年12月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因为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六),因此12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12月17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12月17日。
湖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1号-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的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明确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是指税款所属期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在进行2011年12月份或四季度预缴申报时,仍使用旧版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仍使用旧版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的仍为旧版《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二、纳税人从预缴2012年1月份或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使用新版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及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三、为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新版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及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由省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给纳税人,请各地国税机关到省局领取并及时发放给纳税人,在发放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新版报表指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4号公告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旧版报表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及《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中发布的报表及填报说明。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度公告汇集(第1号~第57号)
[转载]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度公告汇集(第1号~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度公告汇集(第1号至第57号)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4号国际商务总局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泽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百慕大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3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税情况核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2012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八批)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的公告2012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12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的公告2012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增税种的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5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涉税信息月报2012-1
涉税信息月报2012-1涉税信息月报2012年第1期(总第25期)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2012年1月1日刊发目录★涉税通知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二、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三、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四、江苏地税12366知识库已向纳税人全面开放★政策公告网上办税厅:涉税通知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申报的税种、基金(费):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社保费、市区综合基金;年应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按季: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年:十二万元个人所得税申报、2011年度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报期限:按月:1月1日-1月19日。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主题:车船使用税实施条例、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十二万元个人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涉税咨询途径、权利与义务讲解时间:1月30日地点:经折巷1号(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参加人员: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获取“纳税人学校”培训课件、办税通知等详细信息请登录镇江地税网站点击“纳税人学校”栏目。
三、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时间:1月16日上午9:00—11:30地点:市局办税服务大厅(中山西路18号)接待局长:郦梅生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四、江苏地税12366知识库已向纳税人全面开放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全省范围内向纳税人全面开放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业务知识库,纳税人可通过点击江苏地税网站上的“12366知识库”进入系统,学习办税知识,查询税收法规,了解办税流程,享受全天候的权威、准确的咨询服务。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镇江地税网站“涉税通知”栏目查询。
政策公告一、建安工程营业税中允许扣除的甲供设备标准得以明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涉税信息月报(xxxx年第十二期).doc
涉税信息月报第12期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2010年12月目录★涉税通知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二、征收期波形图三、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四、12月份新办企业培训通知五、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公告★政策公告一、国家明确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二、两部门联合发布新的支持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三、总局明确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四、总局明确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五、省局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六、国家发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指南一、园区地税局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正式更名为“纳税指南”二、园区地税局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新增内容三、园区地税局网站“纳税辅导”栏目新增内容四、园区地税局网站“软件表单下载”栏目新增内容五、税收优惠政策系列专题(三)纳税咨询:请拨打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 12366-2★12366热点问题涉税通知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按月申报的企业须申报)。
申报期限:12月1日—12月15日。
二、征收期波形图请纳税人参考申报人数分布情况,合理安排申报时间,注意避开高峰期。
三、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时间:12月15日上午9:00-11:30;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2楼办税服务厅;接待局长:赵新;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四、12月份新办企业培训通知12月8日园区地税局将在12楼会议室举办新办企业纳税辅导,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两场培训,内容一致)。
参加辅导企业名单、参加场次及携带资料详见园区地税网站首页“涉税通知—12月新办企业培训通知”。
五、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公告近日,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和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联合发布了苏州工业园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公告,公告中列明了非营利组织的免税待遇、非营业组织的认定条件、非营利组织认定的申请时间、非营利组织认定的受理机关、非营利组织认定需要报送的资料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可详见园区地税网站首页“涉税通知-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公告”。
2012年1-12月各税种申报期限
2012 年 1-12 月各税种申报限期 1 月份申报期:(1 月 1 日 -3 日元旦假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 :1 月 1 日-18 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 :1 月 1 日-18 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 1 月 1 日-18 日;公司所得税预缴申报限期: 1 月 1 日-18 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1月 1日-18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 1 月 1 日-18 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限期: 1 月 1 日-13 日;如期缴纳印花税申报限期:1月 1日-13日;按月缴纳资源税申报限期: 1 月 1 日-13 日;车船税申报限期: 1 月 1 日-13 日2月份申报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 :2 月 1 日-15 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2 月 1 日-15 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 2 月 1 日-15 日;公司所得税预缴申报限期:2月 1日-15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2月 1日-15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 2 月 1 日-15 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限期: 2 月 1 日-10 日;如期缴纳印花税申报限期:2月 1日-10日;按月缴纳资源税申报限期: 2 月 1 日-10 日;车船税申报限期: 2 月 1 日-10 日3月份申报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 :3 月 1 日-15 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3 月 1 日-15 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 3 月 1 日-15 日;公司所得税预缴申报限期:3月 1日-15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3月 1日-15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 3 月 1 日-15 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限期: 3 月 1 日-12 日;如期缴纳印花税申报限期: 3 月 1 日-12 日;按月缴纳资源税申报限期: 3 月 1 日-12 日;车船税申报限期: 3 月 1 日-12 日4月份申报期:(4 月 2 日- 4 日清明节假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 :4 月 1 日-18 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 :4 月 1 日-18 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 4 月 1 日-18 日;公司所得税预缴申报限期: 4 月 1 日-18 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4月 1日-18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 4 月 1 日-18 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限期: 4 月 1 日-13 日;如期缴纳印花税申报限期: 4 月 1 日-13 日;按月缴纳资源税申报限期: 4 月 1 日-13 日;车船税申报限期: 4 月 1 日-13 日5月份申报期:(5 月 1 日五一劳动节假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 :5 月 1 日-15 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 :5 月 1 日-15 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 5 月 1 日-15 日;公司所得税预缴申报限期: 5 月 1 日-15 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5 月 1 日-15 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 5 月 1 日-15 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限期: 5 月 1 日-10 日;如期缴纳印花税申报限期: 5 月 1 日-10 日;按月缴纳资源税申报限期: 5 月 1 日-10 日;车船税申报限期: 5 月 1 日-10 日6月份申报期:(6 月 22 日至 24 日端午节假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 :6月 1日-15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6月 1日-15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 6 月 1 日-15 日;公司所得税预缴申报限期: 6 月 1 日-15 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6 月 1 日-15 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 6 月 1 日-15 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限期: 6 月 1 日-11 日;如期缴纳印花税申报限期: 6 月 1 日-11 日;按月缴纳资源税申报限期: 6 月 1 日-11 日;车船税申报限期: 6 月 1 日-11 日7月份申报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7 月 1 日-16 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7 月 1 日-16 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7 月 1 日-16 日;公司所得税预缴申报限期:7 月 1 日-16 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7月 1日-16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7 月 1 日-16 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限期:7 月 1 日-10 日;如期缴纳印花税申报限期:7 月 1 日-10 日;按月缴纳资源税申报限期:7 月 1 日-10 日;车船税申报限期: 7 月 1 日-10 日8月份申报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8 月 1 日-15 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8 月 1 日-15 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8 月 1 日-15 日;公司所得税预缴申报限期:8 月 1 日-15 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8月 1日-15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8 月 1 日-15 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限期:8 月 1 日-10 日;如期缴纳印花税申报限期:8 月 1 日-10 日;按月缴纳资源税申报限期:8 月 1 日-10 日;车船税申报限期: 8 月 1 日-10 日9月份申报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9 月 1 日-17 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9 月 1 日-17 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9 月 1 日-17 日公司所得税申报限期:9 月 1 日-17 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9 月 1 日-17 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9 月 1 日-17 日土地增值税申报限期:9 月 1 日-10 日印花税申报限期: 9 月 1 日-10 日资源税申报限期: 9 月 1 日-10 日车船税申报限期: 9 月 1 日-10 日10月份申报期:(10 月 1 日—10 月 7 日国庆假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 10 月 1 日-22 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10 月 1 日-22 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10 月 1 日-22 日公司所得税申报限期:10 月 1 日-22 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10 月 1 日-22 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10 月 1 日-22 日土地增值税申报限期:10 月 1 日-17 日印花税申报限期: 10 月 1 日-17 日资源税申报限期: 10 月 1 日-17 日11月份申报限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 11 月 1 日-15 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11 月 1 日-15 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11 月 1 日-15 日公司所得税申报限期:11 月 1 日-15 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11 月 1 日-15 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11 月 1 日-15 日土地增值税申报限期:11 月 1 日-12 日印花税申报限期: 11 月 1 日-12 日资源税申报限期: 11 月 1 日-12 日车船税申报限期: 11 月 1 日-12 日12月份申报限期:个人所得税申报限期: 12 月 1 日-17 日;营业税及附带申报限期: 12 月 1 日-17 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限期: 12 月 1 日-17 日公司所得税申报限期:12 月 1 日-17 日房产税申报限期: 12 月 1 日-17 日土地使用税申报限期:12 月 1 日-17 日土地增值税申报限期:12 月 1 日-10 日印花税申报限期: 12 月 1 日-10 日车船税申报限期: 12 月 1 日-10 日。
涉税信息月报
涉税信息月报2012年第1期(总第1期)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4月5日刊发——————————————————————————————————目录☆涉税通知⏹本月申报的税费及申报期限⏹市地税局将举行“局长接待日”活动⏹本月地税政策发布会安排☆政策公告⏹我市发布《绍兴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市国地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民办教育机构教育收费不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税收配套政策☆12366热点☆办税指南☆分局园地——————————————————————————————————纳税咨询电话:12366绍兴财税网:地税软件支持服务中心:400-884-3232涉税通知⏹本月申报的税费及申报期限按月申报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社保费。
申报期限:4月1日—18日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市地税局将举行“局长接待日”活动时间:4月16日下午14:00至17:00地点:解放北路35号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二楼办税服务厅接待局长:潘旺明(市地税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本月“地税政策发布会”安排参加对象: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所辖纳税人时间:4月23-24日地点:袍江世纪街市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七楼报告厅、绍兴图书馆二楼报告厅政策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绍兴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底,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绍兴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8号),公告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对“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两个税目所列举的应税凭据,仍由企业纳税人自行购票贴花;对企业符合《印花税应税合同金额占比表》规定的应税凭据均实行按销售(或经营)收入预征印花税的办法。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的补充通知尊敬的纳税人:自2012年4月10日起,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网上申报启用新申报模块,已经具有数字证书并开通国税应用的纳税人可以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进入“网上拓展”功能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现对2012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的问题补充明确如下:一、关于2012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问题:1.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6号),属于报送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凡是完成了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包括已经通过网上申报的“申报征收”模块进行申报的)但未提交财务报表的,请于2012年7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2.补充提交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实施电子数据采集。
纳税人可通过两种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电子数据:一是通过网上办税大厅报送,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大厅自行下载财务会计报表电子表单并进行填写,按该报文格式自行生成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文件,填写完毕后提交电子表单时,CA用户可进行签名验证,非CA用户可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进行签名验证;二是对确实需要到前台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可通过涉税通、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等第三方软件(在我局网站可免费下载使用)生成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再交由办税大厅前台读入。
3.纳税人应按其适用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制度未规定必须填制《现金流量表》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现金流量表》。
信息201201
税务咨询信息第一期自贡市弘达税务师事务所编电话:3300007 3305359 2012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2012年1月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2012年1月一、2012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公告》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适用于中外合作油气田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填报的《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2012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通知》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2012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
《通知》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本通知所称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高新分局2012年度1-4月税收收入情况及增减原因分析汇报材料
2012年1-4月税收收入基本情况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第一季度 第三季度 东部 西部 北部
2012年1-4月税收收入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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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月税的税收收入情况,在高新地税局十七年的税收发展历史上,首次出现 各口径税收收入减收情况,由此可见,今年收入形势将更为严峻。1-4月税收 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从分税种收入情况来看(分税种收入情况见下表): 1-4月税收收入分税种完成情况统计表 今年1-4月,除两个所得税略有增长,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与去年基本持平外, 其他各税种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比分别有 12.9%、3.41%的增幅,而2011年同期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增长 43.35%、16.29%,可见两个所得税增幅明显收窄;营业税、城建税降幅较 大,今年1-4月营业税同比下降23.77%,而去年同期增长26.91%;城市维护 建设税同比下降21.52%,而去年同期增长34.61%;房产税同比下降4.7%, 而去年同期增长53.51%。虽然两个所得税1-4月有平均8.16%的增幅,但也无 法弥补营业税下滑带来的缺口。
2012年税收收入预测和存在的问题
(三)2011年一次性收入为今年增长带来较大困难。据统计, 仅2011年各种“一次性收入”就达3.56亿元,仅陕西银河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就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 1.9亿元,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转出,2011年缴纳税款 0.93亿元。还有西安华晶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华 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陕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金堆 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因分红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0.73 亿元,可见,3.56亿元将成为2012年的虚大基数。为我们 完成今年计划任务带来较大困难。
XX局2012年一季度税收收入分析
XX局2012年一季度税收收入分析2012年一季度,在区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职能科室的支持指导下,我局认真落实省、市、区局税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区局党组2012年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继续坚持依法治税,认真落实税收政策,强化管理,加大欠税清缴力度,完善日常巡查机制等征管手段,力争做到应收尽收,不留征管上的漏洞和盲区,共组织征收地方税费收入1.58亿元,但仍与区局下达的计划任务有一定的差距。
一、一季度税费收入基本情况及特点一季度我局共征收各项税费收入(不含社保费)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了754.88 万元,增长了5%,与上年同期的%增幅相比,下滑个百分点。
一季度我局的征收数据,和计划任务相比还有较大缺口,组织收入形势非常严峻。
其中:营业税6368.45万元,同比增长-1.09%,增收-70.40万元;企业所得税1887.82万元,同比增长-10.72%,增收-226.75万元;个人所得税1076.21万元,同比增长62.40%,增收413.52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3.02万元,同比增长-3.90 %,增收-24.46万元;土地增值税1544.99元,同比增长-25.05%,增收-516.29万元; 契税1708.77万元,同比增长52.69%,增收589.67万元。
(见表一)2011年较2010年税费收入增减情况变动表(分税种)表一单位:万元从完成情况来看,我局税费收入主要呈以下特点:(一)征收税费收入总体与上年同期持平。
一季度我局共组织各项税费收入(不含社保费)元,较去年同期的万元增加了754.88 万元,仅增长了5%,比上年同期略有增长,基本持平。
(二)月税费收入走势基本持平,有下降的趋势。
我局一月至三月的税费收入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基本持平在每月5000多万元,且呈现出下降的趋势。
(三)主体税种全线下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尤其严重。
一季度作为我局主体税种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和个人所得税,除个人所得税增长62.40%外,其他税种同比均出现减收,降幅最大的为土地增值税,同比减收516.29万元,下降了25.05个百分点;其次为企业所得税,同比减收226.75万元,下降了10.7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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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信息月报2012年第1期(总第25期)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2012年1月1日刊发目录★涉税通知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二、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三、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四、江苏地税12366知识库已向纳税人全面开放★政策公告一、建安工程营业税中允许扣除的甲供设备标准得以明确二、全省统一规范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三、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高至按月20000元和按次500元四、车船税征收标准明确★办税指南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指南二、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指南系列专题—小型企业实体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办理指南★12366热点问题纳税咨询电话:12366-2网上办税厅:涉税通知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申报的税种、基金(费):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社保费、市区综合基金;年应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按季: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年:十二万元个人所得税申报、2011年度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报期限:按月:1月1日-1月19日。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主题:车船使用税实施条例、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十二万元个人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涉税咨询途径、权利与义务讲解时间:1月30日地点:经折巷1号(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参加人员: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获取“纳税人学校”培训课件、办税通知等详细信息请登录镇江地税网站点击“纳税人学校”栏目。
三、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时间:1月16日上午9:00—11:30地点:市局办税服务大厅(中山西路18号)接待局长:郦梅生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四、江苏地税12366知识库已向纳税人全面开放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全省范围内向纳税人全面开放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业务知识库,纳税人可通过点击江苏地税网站上的“12366知识库”进入系统,学习办税知识,查询税收法规,了解办税流程,享受全天候的权威、准确的咨询服务。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镇江地税网站“涉税通知”栏目查询。
政策公告一、建安工程营业税中允许扣除的甲供设备标准得以明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另外设备还包括随设备或依附于设备本件的一些零配件。
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二、全省统一规范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全省将统一实施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的新办法。
该暂行办法适用于承揽本省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并从项目登记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项目清算和注销、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几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三、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高至按月20000元和按次500元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1]3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销售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四、车船税征收标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5号)规定,我省车船的适用税额为:税目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备注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每辆12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0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36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66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2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2400元4.0升以上的3600元商用车客车中型每辆48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包括电车大型54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含)以下,包括电车货车整备质量每吨6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挂车整备质量每吨30元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16元至120元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16元至120元摩托车每辆36元至180元船舶机机动船舶不超过200吨的净吨位每吨3元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拖船按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4元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5元超过10000吨的6元游游艇不超过10米的艇身长度每米600元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900元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1300元超过30米的2000元辅助动力帆艇600元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镇江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查询。
办税指南纳税人如需办理涉税事项,可先登录镇江地税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询该事项的办理指南。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指南办理地点纳税人可采取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镇江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镇江市中山西路18号镇江市地税局三分局办税服务厅:镇江大港兴港西路11号申请条件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提交资料清单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办理时限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的,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网上汇算清缴。
注意事项(1)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3)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4)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5)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6)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7)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8)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其他资料,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规定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指南系列专题--小型企业实体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办理指南办理地点镇江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镇江市中山西路18号镇江市地税局三分局办税服务厅:镇江大港兴港西路11号申请条件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提交资料清单(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2)减免税申请表(报批类);(3)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服务型企业收入明细表》;(5)纳税申报表;(6)《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7)组织与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和为被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证明;(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9)《再就业优惠证》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办理时限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无法律责任(1)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2)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