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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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争议处理制度

建设工程争议处理制度

建设工程争议处理制度一、争议处理原则建设工程争议处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所有参与方应当本着诚信和合作的精神,通过协商或者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争议。

在处理争议过程中,应当确保工程质量不受影响,工程进度得以保障。

二、争议处理程序1. 争议发生时,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期限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2. 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3. 若合同中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或约定不明,双方应协商确定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或诉讼。

三、争议处理机构1. 调解:可以由行业协会或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2. 仲裁:应提交至双方认可的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 诉讼:应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争议处理效力1. 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裁决被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

3. 法院判决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必须履行。

五、争议预防措施1. 合同明确: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明确工程的具体要求、标准、工期、价款等关键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清而产生争议。

2. 过程管理:工程过程中应加强管理,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及时记录工程变更、进度、质量等情况。

3. 沟通协调: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协调,对于出现的分歧和问题应及时响应和处理,防止小问题积累成大争议。

六、结语建设工程争议处理制度是维护工程秩序、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标准化的处理流程和明确的法律效力,可以有效地减少争议的发生,提高争议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各方参与者应当认真遵守争议处理制度,共同推动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淮建办[2004]79号关于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

淮建办[2004]79号关于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建设局文件淮建办[2004]79号关于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等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4)29号《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时间:2004年6月15日。

凡2004年6月15日以后招标工程和依法不招标工程均按本通知执行。

2004年6月15日前开工在建和已完成招标手续的均按原定额和计价规定办理。

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执行后,原相关定额及与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二、执行范围:凡我市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均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办法仍按原相关定额和计价规定执行。

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作为编制工程标底、招标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一般工程(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与审核工程预结算的依据;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规定的统一格式。

l、工程量清单格式:包括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甲供材料表、零星工作项目表。

2、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包括封面(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一(乙供材料表)、主要材料价格表二(甲供材料表)。

苏建价(05)593、(08)67文件

苏建价(05)593、(08)67文件

苏建价(2005)593号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根据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现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施工合同价款确定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合同专用条款用语应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

四、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

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一)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1、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活动。

第三条计价解释是指对我省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答疑与补充说明,提供计价表(定额)缺项项目的一次性补充定额。

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我省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解决。

计价依据是指我省颁发的各专业工程计价表(定额)和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文件。

第四条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计价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省建设厅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

各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地区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的相关管理工作。

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一般先由工程所在地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市县造价管理机构难于答复或工程建设当事人对答复有异议时,报送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处理。

第六条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的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和办事程序。

第二章计价解释第七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均可向造价管理机构提出计价咨询。

第八条对于来电咨询,计价解释人员应即时口头答复,填写《计价解释来电咨询记录单》(详见附件一),常识性问题可以不填写记录单。

如不能即时答复,应告知咨询人答复时限。

因来电咨询的局限性,电话答复不作为最终有效答复。

对于来函、来人咨询,计价解释人员应按《计价解释来人、来函咨询记录单》(详见附件二)进行登记。

可以口头答复的当日答复,需要书面答复的,咨询人应提交有单位盖章的书面申请和相关工程资料,由计价解释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除外)。

书面答复需报站(处)领导审核签字,正式行文回复。

15了解《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

15了解《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活动。

第三条计价解释是指对我省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答疑与补充说明,提供计价表(定额)缺项项目的一次性补充定额。

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我省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解决。

计价依据是指我省颁发的各专业工程计价表(定额)和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文件。

第四条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计价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省建设厅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

各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地区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的相关管理工作。

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一般先由工程所在地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市县造价管理机构难于答复或工程建设当事人对答复有异议时,报送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处理。

第六条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的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和办事程序。

第二章计价解释第七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均可向造价管理机构提出计价咨询。

第八条对于来电咨询,计价解释人员应即时口头答复,填写《计价解释来电咨询记录单》(详见附件一),常识性问题可以不填写记录单。

如不能即时答复,应告知咨询人答复时限。

因来电咨询的局限性,电话答复不作为最终有效答复。

对于来函、来人咨询,计价解释人员应按《计价解释来人、来函咨询记录单》(详见附件二)进行登记。

可以口头答复的当日答复,需要书面答复的,咨询人应提交有单位盖章的书面申请和相关工程资料,由计价解释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除外)。

书面答复需报站(处)领导审核签字,正式行文回复。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意见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意见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意见概述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就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针对该纠纷提出自己的意见。

事实背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担江苏高院新办公楼项目的施工工作。

该公司在更改了工程质量标准、使用了不合格建材等行为后,引发了与江苏高院的合同纠纷。

纠纷分析合同履行流程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履约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1.工程设计2.签订合同3.开工建设4.工程监理与质量检验5.完工验收6.结算付款合同违约在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该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多项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更改工程质量标准2.使用不合格建材3.工程不符合设计规定4.超出原工程范围工程量5.延误工期违约责任在该合同中,违约责任如下:1.工程进度超期等问题,由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全责,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建筑工程公司进行赔偿;2.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由设计公司承担全责;3.建筑工程公司使用不合格建材而造成的加固、修补等费用由建筑工程公司自行承担。

建议针对该建筑工程公司的违约行为,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并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具体措施如下:1.按照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违规行为罚款,对个人违规行为予以处罚;2.依据合同条款,对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3.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双方共同合同履行责任。

总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意见,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做出明确的处理方案。

对违约行为者,应依法惩罚,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同的履行双方能够共同履行责任达成双赢的局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26•【字号】〔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6.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3号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改革不断推进,新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断涌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疑难复杂问题。

为公正、规范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解答:一、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管辖1、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2、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以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除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的意见与最高院解释对比

江苏省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的意见与最高院解释对比

江苏省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的意见与最高院解释对比(2010-11-10 17:26:19)转载分类:商法经济法类标签:施工合同解释对比杂谈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作为各级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统一口径,对于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合同约定的完备性,尤其是对于合同计价的约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各地(如山东省、江西省、广东省、江苏省等)随后也发布了一些补充意见,这里也将陆续找寻出来发布,促进同学们对工程造价与工程合同的内涵关系以及对合同计价体系的比较清晰完备的理念的形成。

在本贴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简称为【高】,江苏省的意见简称为【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2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苏】为统一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苏】第一条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苏】第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约定以房屋直接充抵工程价款且发包人对房屋不再享有权利,因不履行该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苏建价2008-67

苏建价2008-67

扬州建设局文件扬建工[2008]16号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实施。

一、关于主要建筑材料范围。

一般建筑工程在签订合同时,可将以下建筑材料列为主要建筑材料:钢材、水泥、商品砼、电线电缆、各类钢管等,具体材料品种及分类需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对于市政工程、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等可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二、在划分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时,应将同种材料的各规格型号的材料费累加后除以单位工程费计算百分比。

三、经发承包双方协商后签订有关材料价格风险控制补充协议的,应同时到工程所在地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四、材料价格调整公式:调整后材料价格=材料投标价+[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合同工程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1+风险系数)]招标工程的合同工程基准期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

附件: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江苏省建设工程重要造价文件汇编

江苏省建设工程重要造价文件汇编

常建〔2014〕279号
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淮安市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
12
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淮住建办(2014)165 (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 号
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
13
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
5
镇江市使用预拌砂浆相关计价办法的通 知
镇政建[2010]153号
6 镇江大型土石方计价问题的补充说明 镇建价[2012]15号
7
南京规划局《南京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的通知
宁规字〔2014〕311号
8
《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 定》的通知
常规〔2011〕11号
9 调整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
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
扬州市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
8
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
扬建工〔2014〕20号
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盐城市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
9
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
-
54
2015年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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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2015年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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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2015年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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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015年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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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015年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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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为了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制定了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行政调解机制,负责对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定机构)接受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第五条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同意调解;(三)有具体的调解处理请求、理由以及事实依据。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一)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二)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三)价格争议事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程序,且已被受理的;(四)价格争议事项依法属于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五)价格争议事项涉及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六)价格争议事项涉及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的物品的;(七)价格争议事项涉及的财物、权利及其品牌、型号、数量等状况认定的。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应当向价格争议发生地价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供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对价格争议事项、诉求及理由进行说明,并提交价格争议事项涉及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价格认定机构因价格争议调解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前款以外的其他材料。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管理施工精品卓越创造未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流程

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流程

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
办理部门:造价管理科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法定时限:
法律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
受理条件:一、提供资料:1、计价解释书面申请或争议各方当事人联合盖章的争议调解申请单(一式四份);2、施工图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3、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4、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5、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其它均一份)
二、具体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价争议调解申请,可以不予受理,做好解释工作,并提醒不予受理原因:
1、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的;
2、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并且争议调解的申请人未再提出新的证据;
3、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的;
4、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5、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6、当事双方参与争议调解人员不是“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或“造价员证书”持有者。

流程图框架:。

关于计价依据咨询、解释及造价争议

关于计价依据咨询、解释及造价争议

关于计价依据咨询、解释及造价争议调解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咨询、解释和造价争议调解工作,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计价依据咨询、解释和造价争议调解活动。

计价依据咨询是指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进行解答。

计价依据解释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对其发布的计价依据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

造价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

第三条计价依据咨询、解释及造价争议调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站计价依据咨询、解释及造价争议调解实行集中接待制度,每周四为集中接待日,非集中接待日原则上不对外接待计价依据咨询、解释及造价争议调解工作。

第五条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依据工程项目管辖权限受理计价依据咨询、造价争议调解工作,省站直接受理未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下放的省直管工程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计价依据咨询、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的编制和造价争议调解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咨询第六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均可向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咨询。

第七条计价依据咨询一般先由工程所在地市州造价管理站处理,市州造价管理站难于处理的,由市州造价管理站报送省站处理。

计价依据咨询以口头答复为主,特殊情况需书面答复的,须报省站分管站领导批准。

第八条对于计价依据咨询,接待人员应即时口头答复,填写《计价依据咨询记录单》(详见附件1),常识性问题可以不填写记录单。

如不能即时答复,应经科室有关人员讨论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口头答复。

第九条对于特殊或疑难问题,接待人员应将问题记录,提交相关科室,由科室派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了解情况,组织专业人员讨论,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对超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范围的问题,可以不予答复。

江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谈判

江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谈判

江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谈判
在江苏地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通常涉及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问题。

当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分歧时,首先应当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方可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手段。

因此,谈判作为解决纠纷的第一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份标准的江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谈判范本应当包含以下几个关键部分:
首部:明确指出参与谈判的双方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以及谈判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1. 事实陈述:简要回顾合同签订的背景、合同主要内容以及目前存在的争议点。

2. 法律依据:列出与本次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后续的谈判提供法律支持。

3. 解决方案: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工程款支付计划、修复或重做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部分、延长工期等。

4. 责任承担:明确双方在执行解决方案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5. 后续措施:包括谈判失败后的下一步行动计划,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必要条款。

尾部: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并注明谈判日期。

在实际的谈判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保持沟通的开放性和诚信性,避免因误解而加剧矛盾。

- 充分准备,了解所有相关的事实和证据,确保谈判基于实际情况进行。

- 保持冷静和专业,即使在面对激烈争论时也不失礼貌和尊重。

- 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而不是单方面的利益最大化。

- 如果谈判陷入僵局,可以考虑邀请第三方调解或仲裁。

通过以上范本和注意事项的指导,江苏地区的建设方和承包方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可以更加高效和公正地解决问题。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施工中的解释与争议解决方法

施工中的解释与争议解决方法

施工中的解释与争议解决方法施工工程中常常涉及到一些解释与争议的问题,其中包括合同解释、设计变更、工程担保以及索赔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相关各方应采取有效的解释和争议解决方法。

本文将介绍施工中常见的解释与争议解决方法,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合同解释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的解释是解决争议的首要前提。

合同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各方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合同中的条款应该清晰明确,但有时可能会存在模糊或含糊的地方。

当出现解释争议时,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双方协商: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共同解释有争议的条款。

双方可以就具体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其他条款,以达成共识。

2. 专家咨询:双方可以请相关专家进行咨询,以了解合同条款的具体含义。

专家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具有权威性和可信性,可以帮助各方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3. 法律援助:如果双方无法就合同解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各方可以请律师介入,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为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解决争议。

二、设计变更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是一种常见的解释与争议的来源。

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现原设计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实际需求,需要进行变更。

解决设计变更的问题有以下几种方式:1. 变更协议:双方可以签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内容、变更费用以及变更时间等重要事项。

变更协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变更条款进行签署,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技术交底会:设计变更通常需要经过相关技术人员的评估和审查。

可以通过组织技术交底会来详细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影响,并征求相关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3. 变更索赔:如果变更导致额外费用或延期等问题,双方可以通过索赔来解决争议。

索赔应基于变更合同的约定,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索赔金额的合理性。

三、工程担保工程担保是指施工过程中提供的经济安全保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或违约行为。

若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违约情况,各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争议:1. 检测评估:双方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评估,以确定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和赔偿额度。

江苏省工程计价土建有关问题解释(1,2)

江苏省工程计价土建有关问题解释(1,2)

江苏省⼯程计价⼟建有关问题解释(1,2)⼟建(1-3)2008⼯程计价⼟建有关问题解释(1)(发稿时间:2008-9-19 9:05:47 阅读次数:28041)⼀、⽬前住宅项⽬要求⼀房⼀验,该项费⽤是否包含在材料检验试验费中?答:我省材料检验试验费费率0.18%中不包括⼀房⼀验的检测费⽤,仅包含施⼯单位制作材料检测试样、封裹并送达检测单位的费⽤。

该规定,从2004年12⽉1⽇起,我省新开⼯项⽬的建设⼯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程质量检测机构进⾏检测,其检测费⽤由建设不得转嫁给施⼯单位⽀付,若发包⼈违反规定要求施⼯企业垫付时,施⼯企业可向发包⼈收取该项费⽤,并单独列⼊其他项⽬招标⼈部分中。

⼆、执⾏机械台班定额,介于两种机械型号间的能否采⽤插⼊法?答:执⾏我省机械台班定额中的机械进(退)场、组拆装⼦⽬价格时,当实际使⽤施⼯机械介于机械台班定额中的两种型号之间时,应当实际使⽤施⼯机械型号与各专业计价表中定额⼦⽬的机械型号不同时,按计价表执⾏不调整。

三、现场安全⽂明施⼯措施费执⾏⽂件中的单独发包的项⽬如何理解?答:该⽂件第四条给出现场安全⽂明施⼯措施费费率表,并注:表中所列⼯程均为单独发包⼯程。

该注主要是指构件吊装与装饰⼯程,建⼯程取费。

其他⼯程不论是否单独发包,均按本表格对应项⽬执⾏。

四、⼟建⼯程垂直运输费计算有关问题1、多个单项⼯程组团⼯程垂直运输费如何套⽤?答:根据每个单项⼯程,分别套⽤国家⼯期定额,分别计算垂直运输费。

2、单项⼯程实际使⽤垂直运输机械与定额不⼀致时,定额含量如何调整?答:(1)如实际只使⽤⼀台塔吊,不使⽤卷扬机时,定额塔吊台班数量改以该⼦⽬卷扬机台班数量换之,且檐⼝⾼度在30m以上的单项(2)如实际只使⽤⼀台卷扬机,不使⽤塔吊时,执⾏卷扬机施⼯定额⼦⽬,卷扬机台班数量×系数0.50。

3、两个或三个⼟建单位⼯程合⽤⼀台塔吊(卷扬机)时,垂直运输费如何计取?答:(1)如实际只使⽤塔吊,不使⽤卷扬机时,应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处理,另外乘以系数:(单独施⼯天数+与另外⼀栋同时施⼯天数Χ0.5+与另外⼯期定额天数。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处理一、争议的识别与通知当一方认为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争议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该通知应包括争议的具体事项、依据以及预期的解决方案。

收到通知的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应,并说明自己的立场和解决方案。

二、协商解决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协商期限自一方接到争议通知之日起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如果在该期限内双方达成一致,应将协商结果形成书面文件,并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三、调解机制若协商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应由专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调解成功,双方应签订调解协议书;若调解不成功,则可进入下一阶段的争议解决程序。

四、仲裁或诉讼如果调解未能解决争议,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或诉讼的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涉及争议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费用承担争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专家咨询费、鉴定费等,应由败诉方承担。

如果双方各有过错,相关费用应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

七、保密义务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及其代理人应对争议的有关信息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八、其他事项本争议处理范本未尽事宜,双方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

如有新的争议解决方式出现,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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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活动。

第三条计价解释是指对我省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答疑与补充说明,提供计价表(定额)缺项项目的一次性补充定额。

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我省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解决。

计价依据是指我省颁发的各专业工程计价表(定额)和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文件。

第四条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计价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省建设厅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

各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地区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的相关管理工作。

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一般先由工程所在地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受
理,市县造价管理机构难于答复或工程建设当事人对答复有异议时,报送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处理。

第六条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的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和办事程序。

第二章计价解释
第七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均可向造价管理机构提出计价咨询。

第八条对于来电咨询,计价解释人员应即时口头答复,填写《计价解释来电咨询记录单》(详见附件一),常识性问题可以不填写记录单。

如不能即时答复,应告知咨询人答复时限。

因来电咨询的局限性,电话答复不作为最终有效答复。

对于来函、来人咨询,计价解释人员应按《计价解释来人、来函咨询记录单》(详见附件二)进行登记。

可以口头答复的当日答复,需要书面答复的,咨询人应提交有单位盖章的书面申请和相关工程资料,由计价解释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除外)。

书面答复需报站(处)领导审核签字,正式行文回复。

第九条对于特殊或疑难问题,计价解释人员应到施工现场了解相关情况,组织专业人员(专家组)讨论后再作出答复。

对于我省计价表(定额)和有关执行文件上已说明清楚的,或超出建设工程计价解释范围的问题,计价解释人员可以不予答复。

第十条各级造价管理部门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及时在工程造价信
息网“计价解释”栏目上发布;口头答复过程中出现较多的、共性的问题应及时记录、整理,在造价信息杂志和工程造价信息网上按月发布。

第十一条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鼓励和推行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上交流解答计价咨询。

注册为会员的咨询人在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论坛”栏目上提出咨询问题,由专职计价解释人员定期在网上统一答复,网上答复与书面答复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对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需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于项目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数据测算工作,经造价管理机构审核认可。

一次性补充定额及其测算资料必须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盖章认可,定期报省站备案。

第三章计价争议调解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发生工程计价争议时,各方当事人可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十四条计价争议调解时,争议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到场,受委托对该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同时参加调解。

参与争议调解人员应当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或“造价员证书(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计价争议调解应提供下述资料:
(一)争议各方当事人联合盖章的争议调解申请单(详见附件三)。

(二)施工图与施工组织方案;
(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
(四)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五)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价争议调解申请,造价管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一)未按上述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资料的;
(二)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并且争议调解的申请人未再提出新的证据;
(三)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的;
(四)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五)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六)当事双方参与争议调解人员不是“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或“造价员证书”持有者。

第十七条造价管理机构受理争议调解申请单后,应指定相关专业人员为争议调解人。

争议调解人应仔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查看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核实有关情况,及时提出意见。

对较复杂的问题,可由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成立专家组,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争议调解人应详细填写《造价争议调解记录单》(详见附件四),并将争议调解有关资料登记归档,重要资料复印后留存。

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书面答复时,造价管理机构可以不出具书面答复;需要书面答复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殊工程除外)。

各方当事人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根据合同约定
提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裁决。

书面答复需报站(处)领导审核签字,正式行文回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市造价管理机构每半年将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的实例汇总上报省站。

省站将及时整理成册,印发市县造价管理机构交流。

第二十条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故意偏袒、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造成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员,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及时追究,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于二〇〇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省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各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一:计价解释来电咨询记录单
6
附件二:计价解释来人、来函咨询记录单编号
7
附件三:计价争议调解申请单编号
8
附件四:计价争议调解记录单编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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