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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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第五编行政诉讼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重点掌握内容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

二、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百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求救末作出复议决定。

三、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及作用(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和诉讼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行政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征1、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体系中的重要部门。

2、行政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

(三)行政诉讼的作用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所规定的用以指导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准则。

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原则,另一部分是诉讼不同其他诉讼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行政诉讼参加人详解

行政诉讼参加人详解

行政诉讼参加人详解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依照法定程序将争议提交给人民法院解决的诉讼形式。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参加人的身份和权益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定义、种类、权利义务及相关案例分析。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定义行政诉讼参加人,指的是除原告和被告之外,与行政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利主张或义务履行的第三人,在法定条件下享有参加诉讼权的主体。

参加人的诉讼地位相对较低,主要是为了保障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

二、行政诉讼参加人的种类1. 第三人申请参加人:指行政诉讼案件中,除原告、被告以外的其他第三人,因其利益受到诉讼结果的影响,申请参加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

2. 强制参加人:指法律规定应当参加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因行政诉讼案件的性质或法定程序而被强制地成为参加人。

3. 适格参加人:指因同一法律事项受到行政行为的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条件下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权利义务1. 权利:(1)提出书面改正或者撤销被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请求;(2)提交或提请补充有关的证据;(3)发表意见和陈述,并进行辩论;(4)请求公开庭审;(5)使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参加人的法定义务;(2)接受法庭的传唤和询问;(3)主动披露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材料;(4)配合调查、举证和质证;(5)承担因未主张权利导致的后果。

四、相关案例分析1. 第三人申请参加人案例:甲公司对某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要求撤销。

乙公司是甲公司的竞争对手,申请参加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中允许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考虑了其合法利益受到的影响。

2. 强制参加人案例:某行政机关被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强制参加诉讼,充分发表意见和陈述,依法履行参加人的义务。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一、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原告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相对人的 公民、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人 (三)原告是主动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二、行政诉讼原告的判定 判定行政诉讼原告的标准应当有以下两个: 判定行政诉讼原告的标准应当有以下两个: 第一,原告必须是公民、 第一,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第二, 第二,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 害关系。 说明: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说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 害关系, 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 裁判拘束的个人和组织, 裁判拘束的个人和组织,包括第一审程序中原 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第二审程序 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中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中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申 请人和被执行申请人。 请人和被执行申请人。 (二)当事人的特征 1.当事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 关系。 关系。 上海行人穿马路引起的交通事故案) (上海行人穿马路引起的交通事故案) 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当事人是要受到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3.当事人是要受到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受到处罚, (2)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受到处罚,该法人或 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受到处罚, 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受到处罚,两者均不服 处罚提起诉讼的; 处罚提起诉讼的; 治安行政案件中, (3)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个以上的受害人不 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的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 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的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 (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同一行政相对 人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人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而提起 诉讼的; 诉讼的; 治安行政案件中, (5)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和受害人均 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后, (6)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后,纠纷 当事人均不服行政裁决, 当事人均不服行政裁决,向法院起诉裁决机关 的。 普通的共同诉讼, 2.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 为两人以上, 并由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 为,并由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

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参加人

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1.一审原告称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人”等,被告称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等。

2.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

|「行政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原告的一般确定规则」1.原告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

3.原告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1)行政机关不予处理、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责任的,属于利害关系的一种情形,受害人享有原告资格。

加害人或者受害人中起诉的一方是原告,没有起诉的一方是第三人。

(2)行政机关处罚了加害人,但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

如果加害人认为行政处罚过重而起诉,受害人认为处罚过轻同时起诉。

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原告,但诉讼请求相反。

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物权时需要得到行政机关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形(土地相邻权、水流相邻权、建筑物相邻权等)。

3.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的人具有原告资格。

4.投诉举报人的原告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度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不具有原告资格,法院不予受理。

5.债权人的原告资格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6.合伙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原告资格合伙组织分为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两种基本形式。

第十九讲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九讲  行政诉讼参加人
1直接起诉的被告。 直接起诉的被告。 直接起诉的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 2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3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被授权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4被授权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受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 5受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7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8由行政机关组建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作出 行为时的被告。 行为时的被告。 授权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9授权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 他组织作出行为时的被告。 他组织作出行为时的被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起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
诉、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 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原 被告和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当事人。 告、被告和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当事人。当事人 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最核 心的参加人员。 心的参加人员。诉讼代理人虽与案件没有直接 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但其参加诉讼是为了被代理的当事 人的利益,有明确的利益方向性, 人的利益,有明确的利益方向性,因而具有类 似于当事人的地位。 似于当事人的地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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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摘要: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是当前行政诉讼法领域中的一个热点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参与方式、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并针对现有相关法条进行分析和思考,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一、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的方式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加入诉讼、提出独立诉讼等方式参与诉讼过程。

其中,加入诉讼是指第三人自愿申请加入诉讼,成为原告或被告的辅助方,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独立诉讼则是指第三人自行提起的诉讼,在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时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

二、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适用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在参与行政诉讼时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对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二,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其三,行政诉讼请求有法律根据。

三、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的法律后果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后,其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其一,第三人申请加入诉讼并被法院准许,则其享有加入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对原告和被告做出的诉讼请求提出质疑、补充证据等;其二,第三人提出独立诉讼,则必须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独立诉讼的判决中,第三人可被判令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被诉行政行为。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当前,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问题还存在一些争议,如何平衡第三人的权益和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建议:其一,加强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的统一,明确第三人的权益和诉讼权力;其二,完善诉讼程序,加强对加入诉讼和独立诉讼的管辖和控制,防止滥用;其三,完善第三人的证明责任,防止不合理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结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不断的探讨和拓展。

本文旨在从第三人参与的方式、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做出切实可行的探讨,以期推进我国行政诉讼体系的健康发展。

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这是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制度的规定。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参加诉讼。

(1)主动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主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通知。

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

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

但是因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独立但却不相同,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几乎和原告相同;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诉讼被告不得反诉及不能在行政诉讼期间向原告和证人自行搜集证据的限制,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也可能有这样的限制。

在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受相应的限制。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及其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特征: 1、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自诉),或者检察机关(公诉),而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诉讼的目的不同。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诉讼的结果不同。

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是否犯罪和是否处以处罚的判决,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第二章行政诉讼范围名词解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可诉行为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6、抚恤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二、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名词解释1、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讼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问题的中重要诉讼法律制度2、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2015司考之行政法笔记之行政诉讼参加人

2015司考之行政法笔记之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法笔记之行政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是因起诉或者应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中要重点把握的是原告和被告,因为原告与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十分复杂,存在着许多特殊的规则。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一定的特殊性,我们了解其特殊性即可。

至于代理人,和其他诉讼没有区别,一般性了解即可。

第一节行政诉讼原告 [考试大纲要求]行政诉讼原告的定义及资格、几种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内容指导]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但是并非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均能为法院受理,法院是否受理,取决于起诉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即可以认为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具体而言,原告资格的要件为:(一)起诉人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任何一种诉讼的发生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才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该要件的内容是:(1)必须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起诉人不能以国家利益、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2)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起诉人不以具备民法上的权利能力、独立人格为必要,尤其是起诉人是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时,他们可能不具有民法上的法人资格、民事主体地位,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具有原告资格。

(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起诉人合法权益所受到的影响、损害必须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对本要件的理解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相对人与相关人。

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效性使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不限于相对人,还包括相关人。

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可称为相对人,他们或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或者是行政行为的发动人(如申请人),均是直接、明显的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而相关人则是相对人之外的受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影响的人。

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

3. “合法权益标准时期” 1989 年制定、1990 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2 条规 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41条更加明确地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样,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从“法律规定 标准”发展为“合法权益标准”。
为,复议机关是案件的审理人,而非案件当事人; 三、以实际作出裁决的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
时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维持时以原机关为被告;体现权限相称 原则。
有观点指出:复议机关不作被告,更有利于发挥复议的作 用。
――复议是纠错,是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复议机 关发挥复议的作用。
新《行政诉讼法》第26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 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 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 告。
2.行政主体的狭隘使很多从事公务的组 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些非授权主体屡有行使行政职权的 情况,造成确定被告时的困难,导致公民诉 讼艰难。
案例:村委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
(二)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完善
--谁行为,谁被告。 1. 凡有行为,必有被告 2. 谁行为,谁被告 3. 行为的主体为被告 4. 官员可以成为被告
……
定义: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因对具有国家行政职 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 提起诉讼的人或者组织。
1、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包括外国人和外国组织
2、原告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根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合法权益和消除非法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参加人是指除了原告和被告以外,依法有权参加诉讼的其他个人或组织。

一、法定参加人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些具有特殊身份或特定关系的人员可以作为法定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这些人员包括:1. 被告人的监护人:针对未成年被告,其监护人可以作为法定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并在法庭上提供必要的辅助支持。

2. 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组织: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组织可以作为法定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3.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在与行政诉讼案件有关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承办该案件的各级机关可以作为法定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 社会团体:为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作为法定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

二、利害关系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时候会有一些与被告具有明显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虽然他们不是被告,但可以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利害关系人必须证明他们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否则无法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的参加对于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人员:1. 与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当事人:除了原告和被告以外,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2. 与行政行为具有共同利益的组织或个人:当有多个组织或个人共同拥有相同或相似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其中一方可以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维护共同利益。

3. 具有行政行为后果的利害关系人:当行政行为产生连带责任或后果时,受到该行政行为后果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并主张其相关权益。

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被诉请撤销或变更自己的行政行为,或者请求判令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当事人、参加人和参与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参加人和参与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发生行政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被诉的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是被告方的代表,也是当事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除指诉讼当事人外,还包括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是指代为他人从事诉讼活动的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所有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或某个诉讼阶段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不仅包括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行政诉讼第三人指的是在行政诉讼中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参与人。

它们可能对行政行为的修正有重大影响,可能有利于行政案件的解决,又能够参加行政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英文是non-parties to administrativelitigation。

由于行政诉讼的认定程序或有争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形式和范围有所不同,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行政活动当事人:行政活动当事人是指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法人、公民、地方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这些当事人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损害利益,但又不是原告和被告,而是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

二、参与行政事件的人:参与行政事件的人是指那些不仅受到行政活动影响,而且参与行政活动的人,他们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损害自身利益,但又不是原告和被告,只是参与行政活动的人。

三、影响的旁观者:影响的旁观者指的是在行政活动中,在行政决定中受到影响的旁观者,这些旁观者可能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可能有利于行政案件的解决,又能够参加行政诉讼,但他们不是行政活动当事人,也不是参与行政事件的人,而仅仅是影响的旁观者。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通过被告或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参加行政诉讼。

在实践中,第三人诉讼除了能够解决纠纷之外,还能够让司法审判机关成立对案件的多方调查,从而使得司法判决更充分,更有效,准确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使得受害者从第三人那里得到了证据,影响到行政案件,争取自身权益的过程得到了加快。

此外,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有效地发挥行政诉讼的司法效力,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向法院发起上诉或请求行政再审,向法院提出行政作用更有利于第三人的抗辩,以及其他诉讼措施,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不仅受到行政行为影响,而且参与行政活动的人,以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旁观者,它们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尽可能发挥行政诉讼的司法效力,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章_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六章_行政诉讼参加人.

2、经复议的诉讼案件中的被告 (1)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改 变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改 变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 产生影响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 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改变
(2)复议机关不作为 ——对原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以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为被告 ——对行政复议机 关不作为不服,以 复议机关为被告
思考:如果中科院物理所不对规划局的拆除决定 起诉,酒吧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案例:李某、赵某、王某三人系大学同学, 毕业后经工商局审查批准,三人成立了一 个合伙企业,生产销售农药。某区工商局, 以合伙企业无证从事农药的生产销售活动, 依据相关规定,对合伙企业作出了罚款 5000元的处罚决定。李某等人不服,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合伙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谁是原告?
案例 2 :王天(男)与李某(女)结婚,婚后生一子 王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王天因病住院治疗, 期间结识张某,后二人自愿结婚,镇政府为两人颁发 了结婚证,但王天所持结婚证日期与张某的不一致, 分别被错填为 5月30日、5月10日,且王天的婚姻登记 材料被镇政府遗失。不久,王天去世,留有房产等财 产,王某与张某因遗产继承引起民事纠纷。诉讼中王 某发现张某持有的结婚证日期与王天不一致,以婚姻 登记程序违法,侵犯自己继承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结婚证。
问:王某是否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案例3:张甲、张乙、张丙为三兄弟。张丙终 身未婚,张乙有女张英,5岁时以叔侄关系将 户口落在张丙户下,并从此跟随张丙共同生 活。十余年后,按张丙的要求,公安局对张 丙的户口簿进行了变更登记,将张丙与张英 由叔侄关系改为父女关系。后张丙病故,张 甲欲继承张丙的财产,得知变更登记之事, 遂以侵犯其法定遗产继承权为由提起行政诉 讼,要求确认公安局将张丙与张英由“叔侄” 改为“父女”关系的变更登记无效。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具有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的各方,包括诉讼主体、第三人和法律代表人等。

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和权益保障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力。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种类、地位和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法律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法律代表人等。

他们具有参加诉讼和行使诉讼权利的资格,可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表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参加人的种类1. 原告:原告是行政诉讼的提起者,是起诉行政行为的主体。

原告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请求行政法院对不法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更正、确认或赔偿等。

2. 被告:被告是行政诉讼中被原告起诉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

被告可以通过答辩、提出抗辩意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

3.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行政诉讼案件直接相关而又不是原告或被告的法律主体。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以独立于原告和被告的地位介入诉讼,提供意见、证据和申请,参与辩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法律代表人:法律代表人是为行政诉讼参加人代理诉讼事务的人员。

当行政诉讼参加人无法亲自参加诉讼或需要委托他人进行诉讼时,可以聘请律师或其他合格人员作为法律代表人进行诉讼。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地位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地位是指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地位包括平等地位、合法地位和公正地位。

1. 平等地位:行政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发表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

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他们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诉讼程序应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合法地位: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参加人应当具备诉讼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参与诉讼。

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有哪些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工资其他组织认为行驶国家诉讼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下面,法律我为你解答。

政诉讼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一)原告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组织。

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原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在行政诉讼中,要注意以下情况下原告的确定: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4)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6)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7)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法详解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法详解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法详解:参加人诉讼参加人是因起诉或者应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1.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但是并非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均能为法院受理,法院是否受理,取决于起诉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具体而言,原告资格的要件为:起诉人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任何一种诉讼的发生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才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起诉人合法权益所受到的影响、损害必须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2.行政诉讼的被告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在不同的情况下,被告的确认有所不同。

(1)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定。

实践中有时下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一具体行政行为之前需要经过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准,这就产生了如果有人起诉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谁作被告的问题。

就具体制度而言,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上级机关的批准只具有程序的意义,即告知上级机关,让其了解,下级机关具有决定权;另一种是上级具有实质决定权,下级机关只不过做一些材料收集、提出初步意见的工作。

对此,司法解释采取了一种简便的方法:当事人不服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也就是说谁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就视为是谁的行为,谁就是被告。

因为谁有决定权,谁就署名,而谁署名,该行为也就可以视为是谁的行为。

可以简单地概括为谁署名,谁被告。

(2)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下的被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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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一、概念: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

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在不同阶段称为不同。

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行政案件由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二、行政诉讼原告
含义及资格条件: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1.适格原告[原告资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1、法律所意图保护的利益不是非法利益;
2、利益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公益;
3、是直接利益而不是间接利益。

该司法解释把原告资格从行政相对人扩大到了行政相关人。

1、死亡: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已死亡的公民不能列为
原告,提起诉讼的近亲属是以原告的身份而不是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2、限制人身自由: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四、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
1、行政机关能否具有原告资格
2、检察机关能否具有原告资格
3、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
五、行政诉讼被告
1、被告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
六、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2公安派出所有警告及500元以下罚款的职权,如果罚款500,被告为派出所,如果罚款1000(幅度越权),被告仍为自己,如果处以拘留(种类越权),被告应该是公安局。

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但诉的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体行政行为,实质上这是几个案件而非一个案件。

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称“可分离之诉”。

[行诉法解释46条]
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但诉的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民法院不能将其分为几个独立的案件进行审理,必须一并审理,合一做出判决,称“不可分
七、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地位相当于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存在地位相当于复议被申请人的第三人;行政复议机构没有“应当通知”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的义务。

八、行政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依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

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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