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爱好者论坛_案例分析中常见的法律知识
环评工程师的法律法规基础
环评工程师的法律法规基础环评工程师作为一项重要的职业,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法规知识,以确保环境评价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环境保护领域,有许多法律法规对环评工程师的职责和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介绍环评工程师需要掌握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评工程师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环评工程师有责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环境保护建议。
此外,环评工程师还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环评工程师必须深入了解和掌握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规范了环评报告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环评工程师应当熟悉该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并能够运用于实际工作中,确保环评工作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三、环保管理条例环评工程师还需要了解一些与环保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等。
这些条例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和标准,环评工程师需要根据这些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符合国家的环保要求和标准。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环评工程师工作中的另一个重要法律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内容,规范了环评工程师的职责和义务。
环评工程师需要仔细研读该条例,并根据具体项目的要求进行环评工作,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五、电子商务法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环评工程师的工作已经离不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
因此,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及相关知识对于环评工程师来说也是极为重要的。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网络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环评工程师需遵守相关法律,确保环评工作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六、行政法作为环评工程师,经常会接触到各级政府部门和行政机关。
环境法律法规知识
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在当前社会中,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全球社会的重要议题。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包括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污染防治法、资源利用法以及环境规划法。
一、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来源于宪法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在中国,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首次明确了国家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此外,还有一些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也对环境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法是环境法律法规中的重要一环。
其目的是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
污染防治法通常包括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方面进行管理。
例如,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限制了工业企业的排放标准,加强了大气污染的监测与控制。
三、资源利用法资源利用法主要涉及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它旨在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资源利用法通常涵盖对能源、水资源、土地等方面的管理。
以中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能源的合理利用提出了要求,限制了能源的浪费行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则对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进行了规定,鼓励人们节约用水,避免过度开采。
四、环境规划法环境规划法是指对环境进行合理布局与规划,并建立相应的监测与管理体系。
环境规划法旨在推动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规划法》规定了环境规划的主体内容、编制程序等。
它要求各级政府在经济发展规划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求,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并加以实施。
综上所述,环境法律法规的知识对于环保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
只有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执行,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评法律法规重点
环评法律法规重点环评法律法规重点一、概述环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针对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工作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它主要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环评法律法规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1. 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
2. 环境保护法:该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内容,包括环境保护目标、环境污染的预防与控制等。
3. 国务院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决定:该决定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规定,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和手续等。
三、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1. 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各省级行政区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实施细则,该细则包括了该省级行政区特定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和程序等。
2. 地级市环境影响评价规定:各地级市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实施规定,此规定包括了该地级市特定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和程序等。
四、附件本文档中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决定、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地级市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等。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特定建设项目或规划方案进行的系统评价,以确定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2. 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9年颁布的一部重要环境保护法律,主要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
3. 国务院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决定:是国务院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授权制定的重要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六、全文结束。
案例分析环境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国家安全。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但环境法律问题仍然层出不穷。
本文以一起环境污染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环境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化工厂位于我国某市,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
近年来,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废气、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周边居民反映,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导致空气质量恶化,土壤污染,农作物减产,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在多次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周边居民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
(二)案例分析1. 环境法律问题(1)废气、废水排放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超标,违反了法律规定。
(2)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违反了法律规定。
(3)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该化工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案例处理在接到投诉后,当地环保部门对化工厂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该化工厂确实存在废气、废水排放超标、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化工厂作出了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2)对化工厂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
(3)责令化工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进行整改。
(4)对化工厂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为XX天。
三、对策建议针对环境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环评爱好者论坛_何新春案例50题题解
何新春案例50题题解第一章轻工纺织化纤类案例1 制浆造纸技改项目一、产业政策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速生丰产林工程、工业原料林工程及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符合经济规模的林纸一体化木浆、纸和纸板生产”。
限制类:低档纸及纸板生产项目。
淘汰类: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3.4万吨/年以下草浆生产装臵。
2、《全国林纸一体化工程专项规划》化学木浆单条生产能力达到年产50万吨以上。
化学竹浆单条生产能力达到年产10万吨以上。
化学机械木浆单条生产能力达到年产10万吨以上。
造纸单条生产线能力达到10万吨以上。
3、《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比年均大于100%,总热效率年均大于45%。
二、林基地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1、林基地建设是否符合规划2、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物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树种选址与物种入侵,林地类型变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石漠化治理、土壤退化,病虫害防治和面源污染防治等内容。
三、导笔69页的典型自然资源开发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要点1.交通运输类1.1评价范畴:包括线路类(路线、航线和管线)和场站类(车站、码头)。
1.2评价范围:以新建项目为主,改扩建项目因线路或场站早已存在,除范围变动的项目以外,可不进行生态影响评价。
⑴陆上线路类:评价范围按路线中轴线各向外延伸300~500m;水上线路类中,江河类包括所经汇合段的全河段及其沿江陆地;海上类主航线向两侧延伸500m。
⑵场站类:机场周际外延5㎞,码头区周际外延3~5㎞。
1.3评价重点⑴陆上线路类:改变土地利用,改变土壤现状,造成水土流失、地面沉降等不良地质变化,引发生态环境问题;影响动、植物迁移和阻断传播,引发生物多样性及物种保护问题。
⑵水上线路类:何新春案例50题题解影响水生生物生存环境、影响沿江陆地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引发生物多样性及物种保护问题;水土流失、滑坡、塌方、泥石流、崩塌、地面沉降等不良地质变化,影响生态环境。
环境的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工业园区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园区内有几十家企业,主要从事化工、电子、纺织等行业。
近年来,随着园区企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周边居民和政府的关注。
2018年,当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发现园区内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二、法律问题分析1. 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依照国家或者地方的规定,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损害,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当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调查,核实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3. 环保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加强对环境质量监测。
在本案中,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测,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断企业是否违法的重要依据。
4. 环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某化工企业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的损害,企业应依法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5. 企业内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
在本案中,某化工企业未能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暴露出企业内部管理存在缺陷,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管,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环评爱好者论坛_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知识考点总结
环评爱好者论坛_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知识考点总结第一章环境影响评价与管理概论1.环境:以人为主体,围绕着人群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称。
2.环境《环境保护法》,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环境要素:也称作环境基质,是构成人类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性质不同的而又服从整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组分。
分为自然环境要素和社会环境要素。
4.环境的基本特征:整体性与区域性,变动性与稳定性,资源性与价值性。
5.环境质量:是指环境优劣的程度,指一个具体的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度的量化表达。
6.环境容量:对一个地区,一定的环境要素,根据其自然净化能力,在特定的污染源强布局结构条件下,为达环境目标值,所允许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7.环境影响:指人类活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对环境的作用和导致的环境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和经济的效应。
8.环境影响评价(法):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9.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别:按时间顺序:⑴环境质量评价、⑵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估、⑶环境影响后评估。
按评价对象:规划、区域、建设项目环评。
按评价目的要求:单要素、多要素环评。
按环境要素:大气、水、声、生态和固体废物。
10.环境影响后评价:就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影响以及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性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措施,实现项目建设与环境相协调的方法与制度。
1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由来: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要求固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
12.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⑴可明确开发建设者的环境责任及规定应采取的行动,⑵可为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提出环保要求和建议,⑶可为环境管理者提供对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管理的科学依据。
环评法规知识点总结
环评法规知识点总结一、环评的概念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是指对特定规划、项目或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
它是一种对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规划、项目或政策进行预测和评价的制度,旨在保护环境、保障公众权益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环评的目的1. 保护环境:通过综合评估规划、项目、政策对环境的潜在影响, 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破坏;2. 保障公众权益:公众有权知晓并参与环境决策,环评为公众提供了介入环境决策的机会和途径;3. 促进可持续发展:环评有助于在发展过程中平衡经济发展、社会公正和环境保护三者之间的关系。
三、环评的法律依据环评的法律依据是通过立法或行政法规确定的。
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环评工作的法律依据。
四、环评的实施主体和责任1.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组织环境影响评价;2. 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环评工作的实施;3. 环评机构: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4. 公众:有权知悉和参与环评过程。
五、环评的流程1. 项目建议书阶段:初步评估项目的环保要求和可能影响,是否需要进行环评;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对环境影响进行初步评价;3.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4. 公示和听证阶段: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公示,并进行公众听证;5. 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审批: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6. 监督管理阶段: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需在建设/运营过程中遵守批准的环境保护要求,并接受监督管理。
六、环评的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位置、规划、建设内容;2. 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包括对周边环境的评价、对水、大气、土壤的可能影响等;3. 项目环境影响预测:通过模型、实验等方法,预测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4. 环境保护措施建议:提出对减少和消除环境影响的措施建议;5. 社会与经济影响评价:包括对项目可能对当地社会和经济产生的影响。
最新整理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知识点
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3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36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37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38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判断下列哪项所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A C D E ) A某单位引进一套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设备,市环保局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并责令销毁该设备B某单位拒绝县环保局的现场检查,县环保局给予其警告处罚C某企业经过限期治理后仍然没有完成治理任务,周围居民上访不断,省环保局遂作出责令其停产的处罚D某国有企业违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当地环保局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E某企业擅自拆除防治污染的设施,致使污染物排放大大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当地环保局给予其罚款20万元的严厉处罚答案:A C D E解析:A环保部门只有警告或罚款的权利;C环保部门是不能作出责令停产的处罚的D行政处分只能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进行,不能由环保局进行E环保部门应责令重新安装并处罚款,不能单处罚款。
环评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加剧。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环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本文以某钢铁企业环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环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某钢铁企业位于我国某省,占地面积约1000亩,年产钢铁100万吨。
企业计划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扩建年产150万吨钢铁的生产线。
在项目实施前,企业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
三、环评法律法规分析1. 环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环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环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环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建设单位提出环评申请,提交项目基本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材料;(2)环评机构对环评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环评机构将审查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环评报告进行修改;(4)环评机构对修改后的环评报告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5)环评机构将复审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复审意见对环评报告进行修改;(6)环评机构将修改后的环评报告提交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进行审批,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 环评报告编制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钢铁企业属于重污染行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评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2)环境影响评价依据;(3)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4)环境保护措施;(5)环境风险评价;(6)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7)公众参与情况。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中,某钢铁企业在项目实施前,按照环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了环评报告。
2. 环评机构对环评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
环保法典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环保法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探讨我国环保法在实践中的运用和效果。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
经当地环保部门调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化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治理污染。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项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化工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属于违法行为。
2. 行政处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对化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3. 治理污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本案中,化工公司在未取得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化工公司应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
4. 诉讼程序本案中,化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化工公司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保法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违法行为明显。
环境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
环境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环境评估师是一项涉及保护和维护环境质量的专业工作。
他们的职责是评估不同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并提供建议和解决方案,以确保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下进行。
因此,环境评估师必须具备充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以便在工作中有效地履行职责。
一、国家环境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是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各方面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责任。
环境评估师需要了解该法,特别是其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内容,以确保评估工作符合法律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详细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要求和责任分工。
环境评估师需要熟悉并遵守该法的相关要求,确保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其他环境相关法规环境评估师还需要了解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这些法规对不同环境领域的保护和治理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二、地方环境法规1.各省市环境保护条例各个省市都有自己的环境保护条例,其中包含了更为详细的地方性环境管理要求。
环境评估师必须了解所在地的相关条例,并在评估工作中充分考虑这些要求。
2.地方政策和标准地方政府还会发布一些环境管理和保护的政策和标准,环境评估师应该及时关注并了解这些内容,以使自己的评估工作更具针对性和适应性。
三、环境保护政策1.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国家会制定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这些政策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指导方针。
环境评估师应该跟踪这些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以使自己的评估工作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2.地方环境保护政策各个地方也会制定自己的环境保护政策,在实施环境评估时,环境评估师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政策,以适应当地的环境管理要求。
四、国际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1.《生态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不仅仅是一个国内的问题,国际间也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生态环境保护法》。
环境评估师要了解国际间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规定,以便在国际项目中进行评估工作。
案例分析环境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本文以某化工厂污染事件为例,分析环境法律问题。
二、事件概述某化工厂位于我国某市,主要生产化工产品。
近年来,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2018年,当地居民向环保部门投诉,经调查发现,该厂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要求该厂整改。
三、环境法律问题分析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然而,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防治水污染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污染。
然而,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废水,严重污染了周边水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然而,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废气,严重污染了周边大气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然而,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妥善处理固体废物,导致固体废物污染周边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环境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
环境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环境评估师是一项专业重要、社会认可程度较高的职业。
为了能够正确并全面地进行环境评估工作,环境评估师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
本文将介绍环境评估师所需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一、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环境评估师要熟悉该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污染防治等相关要求。
2.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
环境评估师需要了解该法律的法律适用、评价程序、评价内容等方面的规定,以便正确地开展环境评估工作。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具体规定。
环境评估师在开展环境评估工作时需要根据该条例进行相关操作,了解其中与评估工作相关的要求和程序。
二、环境保护政策1. 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是指国家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目标和要求等的规定。
环境评估师要了解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最新动态,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方法,以符合政策要求。
2. 地方环境保护政策地方环境保护政策是指各地区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目标和要求等规定。
环境评估师需要根据所在地方的具体政策要求进行环境评估工作,并与当地环保部门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三、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环境评估师还需要了解环境污染控制标准,这是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
了解环境污染源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排放标准等,使其能够合理评估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经济政策和能源政策环境评估工作经常涉及到经济和能源领域。
评估师需要了解国家经济政策和能源政策的相关规定,例如产业政策、环保税收政策、能源消耗和排放要求等,以便在评估工作中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判断。
五、环境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环境评估师需要了解相关规定,包括信息公开的范围、途径和方式等,从而及时获取和使用环境信息,提高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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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法规进行简单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要内容(1)掌握环境的含义(第二条)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3)熟悉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4)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要内容(1)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掌握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至第八条;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3)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主要内容;第七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4)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5)掌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掌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7)掌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3号令,颁布时间:2001-12-27实施时间:2002-02-01)(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含义(第三条)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2)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3)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熟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第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30)熟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规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2004-12-292005-04-01)熟悉危险废物防治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