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民事裁判过程中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运用
… …
,
到证 明” 奥地利 民事诉 讼法 第 22条规 定 : 除法 律 ; 7 “
经验法 则是社 会 日常经 验法则 的 一个必 要 而特殊 的 组 成部 分 , 特殊性 表 现 在 法 官 常 常根 据 自身 的 学 其 识 、 身生活 体验 或被 公 众 所 普遍 认 知 与 接 受 的那 亲
案 法 官 良好 的 职业 道 德 , 以及 对 于经 验 法 则 的 准 确 运用 。
律 的规定 , 遵循法 官职业 道德 , 用逻辑推 理和 日常 运 生活经 验 , 对证据 有无 证 明 力和 证 明 力的大 小独 立
在审判 实务 中有 些案 件事实难 以用直接 证据证 明, 只能运用 间接证 据来论 证 , 法官 会利用经 验法则 对 案件的事 实进行 判 断和 认 定 , 对法 律 概念 和 当事 人 的法 律行 为进 行解 释 。美 国联邦 大法官本杰 明 ・ 卡多佐 曾将 法 官 作 出 裁判 的过 程 比如 为酿 造 : 当 “ 我决定 一个案件 时 , 我用 了什 么样 的信 息 资源 作 为 指导 ?我 允许这 些信息在 多大 比重上对结 果起 了作 用 ? 日复 一 1 , 7 以不 同的 比例 , 有这些成 分都投人 1 所 法 院 的大 锅 炉 中 , 造 出奇 怪 的化 合 物 。 以 酿 ” 3可 说, 没有一个 案件 的事 实认 定 能 够离 开 法官 的经 验 法则, 经验 法则在 事实 认 定 中 的基本 作 用 主要体 现
中图 分 类 号 : 2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0 78 5 ( 0 1 O —0 10 D9 A 10 —7 4 2 1 ) 10 3 —5
一
、
经 验 法 则 的 定 义 和 法 律 规 定
论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的适用
关键词 : 经验 法则 ; 超 自由心 证 ; 司法 公 正 ; 人 权 中图 分 类 号 : D 9 2 6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0 — 8 7 7 2 ( 2 0 1 3 ) 2 1 — 0 1 2 2 — 0 3
一
、
经验 法则产 生 的背 景 、 特 征 和现 状
所谓抽象性是指经 验法则不是某一具体 的事或物 , 所谓盖 然性是指经验法则是对 过去 经验 的不完全归纳 和总结 , 他只是
一
纪后 , 欧洲大 陆反神 明裁 判的斗争 浪潮传 到英 国, 迫使其不 得
不采用陪审制度 , 并最终确立 自由心证制度。
( 二) 经 验 法 则 的特 征分 析 1 . 客 观 性 与 主 观性
所谓 客观性 , 指 的是经验法则是人类长期生 产生 活经验积 累 的产 物 , 来 自于人们对 客观世界 的改造 活动 , 同时经验 法则 中包 含的盖然性 程度是 由作为该经 验法则基 础的经验 的数量
及归纳 和抽象 的方法所决 定的 ,这 种决定不 以人的意 志为转 移, 因此 , 经验法则具有客观性。 【 l 从 民事诉讼角度来 看 , 作为评
必须将经验法则与法官 的主观思维结合在一起 , 只有 与法官 的
主观思维 相结合 , 才能符合具 有高度盖然性 的经验法则 , 才是
真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范畴 的经验法则。
2 . 无 限性 与 有 限性
( 一) 经验法则产生 的背景 1 . 大陆法系 中经验法则的产生背景 大陆法系 中经验法则产生于法 国大革命 时期 , 当时为反对 法定证据制度而确立 自由心证制度 , 法定证据制度 与 自由心证
证据数量 由法律直接给予规定 , 法官没有 自行裁量 的权力 , 而后 者给予法 官这一权力 。 _ l 1 到十九世纪下半叶, 自由心证 原则 已在 大陆法系各主要 国家得 到普遍认 可。在我国 , 关 于经验法则 的 研究始于二十世纪 九十年代 , 但直到 2 0 0 7年的“ 彭宇案 ” , 经 验 法则才真正进入公众 的视野 , 才真正引起 法学界人 士的重视 。
民事审判中经验法则的运用
民事审判中经验法则的运用论文摘要:民事审判:“以事实为根据”包括三类事实 :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达到事实清楚或者高度盖然性的事实;介于两者之间的需要当事人举出一定的证据但又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根据经验法则可以认定的事实。
民事审判中运用经验法则认定事实容易造成对案件事实的误认且比较混乱。
正确运用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需要立法和司法解释,也需要进行广泛宣传达成共识。
关键词:经验法则高度盖然性证据事实举证笔者在对证据法尤其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学习中得出这样一个观点:民事审判“ 以事实为根据” 包括三类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达到事实清楚或者具有高度盖然性的事实;介于两者之间的需要当事人举出一定的证据但又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但根据经验法则可以认定的事实。
有人通过对我国民事审判案件的调研得出结论认为,二审程序直接改判和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程序改判的民事案件绝大多数是因为对案件事实的误认。
这与笔者多年从事法律实务对民事审判案件的观察和直觉是相符的,相信许多法律同行也会有这样的观察和直觉。
笔者还认为,在民事审判案件对事实的误认中,其中第三类事实即运用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又是最容易造成误认,在误认中占多数。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运用经验法则来认定案件事实呢?在当下的审判实践中运用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的状况又如何呢?正确运用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该采取哪些有效对策呢?这些问题,笔者不揣浅陋,就自己对这些问题的所思所想和盘托出,与同仁共同交流、探讨。
一、运用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依据运用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直接的法律依据可以认为是《证据规定》第9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和第64条关于:“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结果。
民事审判中经验法则的运用规则
法律法规一、运用的前提条件(一)已知事实属实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导出的另一事实。
其结构图可表示为:已知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另一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已知事实主要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的事实、被现有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及法院审判上知悉的事实。
在事实推定正式启动之前,法官要对已知事实形成完全的心证。
这也意味着已知事实必须是属实的。
(二)运用到的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盖然性笔者认为,运用到民事审判中的经验法则的盖然性要求应当是高度盖然性。
这是因为经验法则的盖然性要求要同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要求相映衬。
民事审判中的经验法则尽管存在被推翻的可能性,但正是因为其具有高度盖然性而符合了证明标准的要求,所以才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再就我国整个司法背景而言,对经验法则的盖然性采取低于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也是不切实际的。
目前,学理上在认定证明标准的盖然性进行了量化,一般认为盖然性要达到75%—100%之间,才达到“非常可能”的状态。
但尚未对经验法则的盖然性进行定量评定。
笔者认为,盖然性的最低限度是可以权衡,而不容易被描述的。
二、具体运用程序(一)经验法则的选择日常生活中存在不计其数的经验法则。
司法意义上的经验法则是社会日常经验法则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这种特殊性表现在法官常常根据自身的学识、亲身生活体验或被公众所普遍认知与接受的那些公理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定式。
实务中,案件情况复杂,难以掌控,选择解决民事纠纷的经验法则时较为可行的方法是择优原则。
所谓择优规则是指在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和变态联系中,只能肯定常态联系,不能肯定变态联系。
(二)经验法则的运用经验法则是法律上规定的一类无需证明的事项。
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仍需要对经验法则进行证明:第一,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与法官对事实认定中的经验法则发生争议时,这一经验法则是否存在本身就是问题;第二,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经验法则自身成为了证明对象,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第三,从证明对象的角度看,当特定的经验法则系某个专业领域的知识时,该经验法则的存在与否也就成为证明对象,虽然经验法则并不是案件事实,在这一点上,与某些法规(不为审理法官所知晓的规范)的存在是否也会成为证明对象是同样的道理。
民事审判中经验法则的作用及其限制
法则来 源 于社 会 生 活 , 人 们对 以往 生 活 中 以反 复 是
性 和规 律 性 出现 的事 物 之 间联 系 的 一 种 归 纳 和总
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亲身感知从而逐渐积累起来 的 规律性认识。应当看到 , 经验法则的存在有其合理 性和客观. , 陛 尤其在 自由心证制度 占据主导地 位的
如太 阳之东 升西 落 即属 于此 者 。经 验法则 按其 所属 的领域 不 同 , 区分 为一 般 经 验 法则 和特殊 经验 法 可 则, 前者 是 指人们 在 日常生 活 领 域 中所 体 验 和感 知
的事实 。此类事实是某个地域社会大部分人所感知
的一种 常态 事实 , 因此 属 于 免 于 提供 证 据 证 明 的事
一
实。特殊经验法则指存在于特殊领域的反复出现的
常态性 事实 , 在审 判 中一 般 不 能 直接 用 作 推 断 另一 事 实 的基 础 , 需要 严 格 的证 明程序 。在英美 法 系 中 , 特殊经 验法 则 的适用 是 以专 家证人 的形式 出现 。在 民事审 判 中适 用 的经 验法 则具 有 以下特征 : i经验 法则 的存 在具 有无 限性 。经验 法则 是人 、 类 在生 产 和生活 中对 事 物 之 间联 系 的一 种认 识 , 首 先, 经验 法 则 具 体 包 括 “ 科 学 方 法 观 察 验 证 自然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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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榆 林 学 院 学 报
21 0 2年第 3期 ( 总第 11期 ) 0
的 冲突类 型需要 对 证 据评 价 , 据 和 案件 事 实 存在 证 的关 系也 就要 通过 各 种 知识 来 认 定 。 因此 , 用证 运 据认 定案 件事 实的经 验法则 也是无 限的 。
浅析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浅析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摘要】本文通过阐述笔者对经验法则的理解,同时对民事审判中经验法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和运用程序进行了讨论,最后指出了我国当前经验法则运用出现的问题,以及提出了笔者对改革的一些建议以供大家参考讨论。
【关键词】经验法则;民事审判;适用性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显著,那么我们对经验法则应该怎样理解呢?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经验法则又叫经验则,是指法官因在日常生活中亲身经历从而获得的领悟或者是由相关信息资料而获取到的知识,也有对有关事物的一般形态或因果关系进行总结,得出的理性认识,对案件的事实判断起到一定作用。
同时它也属于不证自明的公认范畴,因为它也指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及科学实验中对外界客观普遍现象的客观认识和对通常规律的理性理解。
而在司法审判上的经验法则则是相对而言比较特殊的,因为它已经成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定式,它需要法官根据自身的知识、亲身经历的生活体验或者是被公众所接受的公理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当然,在司法意义上的经验肯定不仅仅包含一般的知识经验,它有时会涉及到一些比较特殊的知识经验。
此时,法官的普通知识经验就不能判断和认定,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我们一般会进行较为严格的证明程序,聘请专业人员对特殊经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判定,以此作为法官裁定的证据。
那么在具体案件中经验法则又是如何运用的呢?首先我们如果要使用经验法则,那么我们就必须明白经验法则使用的前提条件。
经验法则运用的前提条件有两个:第一,另一事实可以运用已知事实和日常经验法则轻易推导出来。
所谓的已知事实是指在日常中众所周知的事实、已经被现有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当事人双方都认可的事实等,法官需要在判决前在内心对已知的事实形成判定。
这也就表明已知事实必须是属实的;第二,经验法则在运用的时候必须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由于经验法则的盖然性要与证明标准的盖然性相符,所以运用到民事审判中的经验法则必须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一、含义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
注:经验法则既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也包括某些专门性的知识,如科学(法学)、技术、艺术、商贸等方面的知识。
二、分类经验法则根据是否为人们一般所知,可以分为特殊的经验法则和一般的经验法则。
三、作用经验法则在诉讼中的基本作用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1、作为事实推定的中介,实现对待证事实的间接证明。
2、在诉讼中,法官借助经验法则认定事实。
3、经验法则成为法官采信证据和运用证据的依据、手段。
4、经验法则具有法解释的功能。
四、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该事实无需举证加以证明。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五、适用注意事项1、经验法则不同于自然科学法则、定理、公理,经验法则并不是事物之间内在联系的必然反映,只是一种具有盖然性的外在联系,一种按照归纳法所得出的判断和结论。
这种基于经验法则的推论并不能保证其绝对的真实性。
因此,也就允许人们对经验法则的推定提出例外情形,以推翻该推定。
2、一个特定的案件往往涉及诸多经验法则,而这些经验法则并非都是支持同一个推论的,在具体的情形中,经验法则的运用有可能是矛盾和冲突的。
例如,人们实施一种行为时会考虑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我们可以说这是一种常理。
但是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人们也会基于某种观念、同情心、对幸福的不同理解、感恩等主观认知而实施利他的行为。
论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的合理运用
日常生活 中的常识 , 还包 括专 门性 的知识 。 _ 2 还有学 者从 其 他角度对经验法则做 了定义 , 提 出经验法则 是根据 已知事实 来推到未知事实 时能够 作为前 提 的任何一 般 的知识 、 经验、 常识或法则 , 而 且对 经 验法 则 的陈 述 只是一 种 盖然 性 的命 题。 虽然学者们对 经验法 则的定 义各 有不 同 , 但 基本 上都 肯定 了经验法则 当中所包 含 的几个 要素 : 客观 性 , 高度 盖然 性和运用 上的具体 性 。经 验法 则在 民事诉讼 中发挥 着重要 的作用 , 具体体现在 以下三个方面 。 ( 一) 事 实推定
及我 国在诉讼 实践 当中经验法则运用的状况进行 分析 , 对经验法则在 民事诉讼 中的合理运 用提 出一 些建议 。
[ 关键词 】
经验 法则; 自由心证 ; 自由裁量权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8 - - - 4 0 5 3 ( 2 0 1 3 ) 0 5 —o 0 3 2 - - o 3
M . 2 0 1 3
Vo 1 . 1 5. No . 5
律依据 , 当然 , 正是 由于 对经验 法 则没 有 一个完 善 的体 系性 的规定 , 导致 了经验 法则 在 司法实 践 当 中仍然存 在漏 洞 , 需 要加 以完善 。 ( 一) 在对经验 法则 的理解上存在 一定的偏差 在我 国, 学者们对经验法则 的定义 多是从 一般意义 的层 面上开始认识 的 , 对于诉讼领 域中经验 法则 应当具有 什么特 殊意义的研究 则相对 较少 。有学 者也注 意到 了经 验法 则所 体现 的法律属性 , 在 对经 验法 则 的认 识上 也更 加偏 向法 律 , 引入经验法则 的主体因素 , 强 调经验 法则 的诉讼意 义。不同 的理解导致经 验法则在适用上造 成混乱 , 就 我 国 目前 的实践 来看 , 仍有许多法官 在理 解经 验 法则 时 , 简单 的将 其等 同于
浅析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浅析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作者:朱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2期摘要近年来,经验法则作为人们对事物规律和性质的一种认识,逐渐引起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
200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2014年《关于适用的解释》中,都有关于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规定,然而,经验的范围十分广泛,什么样的经验可以作为经验法则适用?它应当具有何种属性?如何适用?本文拟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对以上问题做出浅显分析。
关键词经验法则民事诉讼适用原则作者简介:朱峰,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204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这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我国首次作为法律术语使用。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五条保留了上述规定。
由此可知,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可以作为认定事实、进行推定的根据。
但是,由于经验法则是存在于人们意识之中、带有主观性的对事物常态的一种认识,基于这样一个特殊性质,如果不能够正确运用,所得出的结论的正当性必然会遭到怀疑。
因此,对经验法则的内涵、属性、运用原则等进行研究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证意义。
一、经验法则的内涵对于经验法则的内涵,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解释也略有不同。
例如日本通常将经验法则定义为:“作为判断事实的前提的经验归纳为事物的特性和因果关系的知识和法则”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经验法则系指人类以经验归纳所获得有关事物因果关系或性质状态之法则或知识,其范围既包括属于日常生活上一般人之常识,也包括属于科学、技术、艺术等专门学问方面之知识” 。
小议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
小议经验法则“经验法则”一词对于法律实务界的人而言也许还有些陌生,但如果提到“常理”,人们就十分熟悉了。
近年来,“经验法则”或“常理”这一概念受到了法律实务界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在一些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中,法官使用了常理或经验法则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引起了人们争论。
人们提出的问题是,常理或经验法则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其在诉讼中具有什么作用?如何确定常理或经验法则?应当由谁来判断?应当如何运用常理或经验法则?如此等等。
经验法则是一个法学术语,在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经验法则是诉讼法和证据法中经常使用的概念。
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
经验法则既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也包括某些专门性的知识,如科学、技术、艺术、商贸等方面的知识。
人们不仅要在日常生活中运用经验法则进行逻辑推理判断,在诉讼中,当事人和法官也都要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经验法则进行诉讼活动和审判活动。
当事人要利用经验法则推论自己的事实主张和法律主张,法官则会利用经验法则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判断和认定,对法律概念和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进行解释。
可以说,没有一个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能够离开经验法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的“日常生活经验”即是指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分为绝对经验法则和相对经验法则。
前者有绝对的效力,违背该法则的证据材料不可采。
如在一个黑夜,没有照明的情况下,只看到模糊的影色,这是符合绝对经验法则的,是真实的。
某证人称在此种情况下看清了他人的面相和服装样式、颜色,那就违反了绝对经验法则,是不真实的。
相对经验法则没有绝对的效力,它是指在通常情况下,某种现象的发生具有较大的可能性,但并非绝对会发生,具体情况如何需要有关人员综合判断。
如证人证言,一般来说历时已久的案件,证人往往只记得大概的日期。
如果时隔数年或数月,证人可能只记得月份和季节,对发案的确切日期无法记忆。
民事审判认证过程中的经验法则
民事审判认证过程中的经验法则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在诉讼活动中,无论如何强调证据的重要性都不为过。
但在审判实践中,也有大量的案件是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依据推定的证据理论,认定案件事实,据以作出裁判的。
它在审判实践中的恰当运用,无疑会对实现公平与效率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己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规定,确立了适用日常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的合法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一规定,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法官在审理案件认定事实时,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直接依据已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二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己知的事实和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所谓经验法则,即是法官依照人们在长期生产、日常生活以及科学实践中通过对客观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定的理性认识所形成的、反映事物内在的事来推定案件事实。
因其性质不同,可分为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一般经验法则)与特别经验法则。
前者是依人们日常生活或法律生活所知悉的事实形成的法则,自无证明的必要,属于免证事实。
后者是具有特别知识或经验所得知的事实,其形成的法则,仍然有待证明。
如法官具有这种特别知识经验,可以利用自己的特别知识或经验认定事实,但为了使法官认识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应严格证明程序,赋予当事人以反询问的机会。
一般情况下法官不启动这种利用自己的特别知识或经验认定事实的方法,而是仍由鉴定人加以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界定的经验法则范围即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很多学者认为,司法审判上的经验法则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一个必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就表现在法官根据自身的学识,亲自生活体验或被公众普遍认知与接受的那些公经验做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形式。
这种推定不是依据直接的证据和严格的逻辑推理,不是根据严密证明的因果法则,而是以普通人就一般事实的存在必然有一定的结果认识来构成合理的判断。
论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适用
势或规律 , 其本身无需运用证据加 以证明 。 特别经验法则要借
助特殊 的专业 知识 和经 验才能形 成 ,诉讼 中对特别经验法则 需采用证据或特殊证 明方式 如专 家鉴定等进行证明。司法裁 判 中法官 可以直接适用一般经验 法则 ,但 不能迳行将特别经
验 法 则 作 为认 定 事 实 的基 础 ,在 此本 文所 探 讨 的 限 于 一 般 经
事人故意隐瞒或毁坏证据而使负有证明责任一方 当事人难以 提出证据证明 自己主张时 ,严守证据作 出的可能是非正义的
经验法则适用于司法裁判 的正当化基 础源 于其 自身所具
有 的特 性 。 首先 , 验 法 则 反 映 的是 客 观世 界各 种事 物 的 性 状 经 及 其 相 互 之 间 的联 系 ,是 经 过 实 践 反 复 检 验 形 成 的关 于 人们 生 产 、 活 的经 验 累积 , 内容 具 有 客 观 性 ; 次 , 验 法 则 是 生 其 其 经 对 过 去 发 生 的 个 体 经 验 进 行 不 完 全 归 纳 而 得 出 的超 越 个 体 经
验法则 。
当事人和民众就会怀疑裁判者的立场甚至裁判 的公正性日 审 。 判实践 中证据裁判绝对化 的倾 向通常表现为严守证据而不顾 经验常理的机械裁判 ,如果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 据不足 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的情况下 ,不分情形地一律作
出不利于承担证明责任一方 当事人的裁决 。但试想在一方 当
则 。一般经验法则是普通人普遍接受和认知的 日常社会生活
经验 , 是经过 实践的反复验证 ,( 即客观真实1 或者普通 民众依经
验 法 则 和 逻 辑 推 理 得 出的 结 论 f 经 验 表 明 的 事 实) 一 致 时 , 即 不
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
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日期:目录•经验法则概述•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经验法则的适用•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经验法则的完善与发展经验法则概述经验法则的定义经验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所形成的一些基本规律,这些规律反映了事物的内部联系和性质,是人们认识和掌握客观现象的重要工具。
经验法则的性质经验法则既不同于法律规范,也不同于司法解释,它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共识和一般认识,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
定义与性质指在自然学科领域中形成的经验法则,如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学科中的基本原理和规律。
自然科学经验法则社会经验法则专门经验法则指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形成的经验法则,如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中的基本原理和规律。
指在特定领域或专业领域中形成的经验法则,如医学、工程学、管理学等学科中的基本原理和规律。
030201经验法则可以帮助法官在审判中认定事实,通过对各种现象的观察、分析和推理,为事实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辅助事实认定经验法则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指导和限制,有助于防止法官主观臆断和滥用职权。
限制自由裁量权经验法则可以帮助法官在审判中迅速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提高审判效率。
提高审判效率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常识性经验法则日常生活中的一般常识和普遍认知01这类经验法则基于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和普遍认知,如“人不能长时间待在水中”等。
在民事诉讼中,这类经验法则常常用于辅助解释和推断事实,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案情。
科学常识02科学常识是指基于科学理论和实验得出的普遍认知,如“地球是圆的”等。
在民事诉讼中,科学常识常常用于证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或者某一行为的合法性。
历史常识03历史常识是指基于历史事实和文献得出的普遍认知,如“美国独立战争发生在1776年”等。
在民事诉讼中,历史常识可以用于证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或者某一行为的合法性。
专业技术性经验法则是指基于专业技术知识得出的普遍认知,如“计算机程序必须经过编译才能运行”等。
关于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谭卫山法律实务界对“经验法则”这个词本身可能还有些陌生,但在法律实践中又自觉不自觉地运用经验法则进行诉讼活动:律师运用经验法则论证自己的事实主张,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
2001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面有关于“日常经验法则”的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说到这里,人们不禁会问,什么是经验法则呢?不妨让笔者先举一案例:甲在租赁经营某冷冻厂期间,乙经常来该厂购冰块。
2005年11月12日,乙出具一张欠条给甲,内容为:“欠冰钱1.800元整”。
诉讼中,甲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系“1,800元”的误写,实际上是指乙欠其冰款1800元。
乙则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意思是“1.8元”,而非“1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仅为欠1.8元立书面欠据有违常理。
倘若乙的确欠款1.8元,按正常的书写习惯亦只会写成1.80元,而不会写成1.800元,且乙亦无其他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最后判决乙返还甲欠款1800元。
本案中,人们一般不会因1.8元立书面欠条及“1.8元”的正常书写习惯为“1.80”而非“1.800元”就是人们借款的一般属性状态,法院根据该两条经验法则判决乙归还甲1800元欠款是正确的。
笔者认为,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出来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它既可以是事物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如上例所述,也可以是事物因果关系的法则和知识,下面继续有案例讲述。
在对经验法则有了一般的感性认识之后,我们需要作进一步的思考:经验法则能否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为什么要根据经验法则认定案件的事实?第一个问题是回答经验法则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根据的可行性,第二个问题是回答经验法则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根据的必要性。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的适用与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的适用与完善摘要: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的适用对民事诉讼中事实的认定起着重要作用。
对普通大众来说,对经验法则有所了解可能就是因为2006年发生的“彭宇案”,而正是因为当事法官对经验法则的滥用,颠覆了大众的认知与淳朴情感,所以才导致了“老人摔倒不敢扶”的舆论窘境。
然而,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经验法则的适用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加强对经验法则的的适用与完善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经验法则;自由裁量一、经验法则的概念经验法则萌芽于大陆法系,其是一种具有肯定价值,且为大众所知所形成的一种经验性法则。
不同的法系,对经验法则的定义也就有所偏差。
在日本,经验法则的定义是指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总结的生活经验,同时也包括专业性知识,例如科学、交往、艺术、贸易等方面的认知。
在我国大陆地区,不同的学者对经验法则的定义也有不同的看法,其中,笔者较为认同的一种定义是,经验法则是指值类以经验归纳所获得的有关事物因果关系或性质状态的法则或知识。
笔者认为,正是对经验法则的理解不同,凸显出了经验法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复杂性。
二、经验法则的价值1.弥补法律不足法律在创制的过程中,不可能面面俱到,总会遗留一定的空白与缺陷,而这就要求存在一种方法对其进行弥补,而经验法则的适用恰恰能发挥如此的效用。
经验法则能够充分发掘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合理的经验及价值认知,使其能够确定最终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随后做出裁判。
2.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法律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是无边际的,都应该受到限制,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
而经验法在一定程度上即能起到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作用,这是因为,一般来说,法官的自由裁判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一个是逻辑,另一个即是经验。
换种说法即是,法官的自由裁判必须符合逻辑及经验,否则即是对自由裁判权的滥用。
由此,经验法则就起到了限制法官自由裁判权的价值,有利于案件得到准确的裁判。
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合理运用
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合理运用作者:彭婧婕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7期摘要:在民事审判中,我们通常更多关注的是实体公正,即案件所涉及到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忽略了程序公正。
因受到媒体的高度关注,“彭宇案”暴露出了我国民事审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任何良好的法律都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体现应有的价值,本文主要从证明标准的角度入手,探讨民事审判中法官对经驗法则的运用。
关键词:经验法则;高度盖然性;自由心证中图分类号:D915.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037-01一、问题的提出(一)“彭宇案”的始末。
2007年1月4日,南京市居民徐寿兰(女、66岁)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自己搭乘83路公交车时,被下车的被告彭宇撞倒,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13.6万余元。
被告辩称,自己并没有撞倒原告,而是下车后发现原告已经摔倒,出于善意对其进行了帮扶,并将原告送到了医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撞伤了原告,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因此,应根据公平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故判定由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即4.5万余元。
被告不服,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彭宇案”中经验法则的运用。
彭宇一案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尤其是一审判决书中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进行推理判案,更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本案中,审理法官对经验法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2、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3、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
4、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
在上述一审判决中,法官分别使用了“日常生活经验”、“常理”、“社会情理”等作为推论的前提,有的虽使用了证据,但其证据也是根据相应的生活常理推导而来。
浅析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司法天地;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经验法则系指人类以经验归纳所获得有关事物因果关系或性质状态之法则或知识,其范围既包括属于日常生活上一般人之常识,也包括属于科学、技术、艺术等专门学问方面之知识”。
然而,在民事诉讼领域,基于经验法则最核2016・11(中)◆司法天地其中,证人与待证事实或当事人之间有无其他关联直接关乎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判断。
此时,在无需比较来源的前提下,“亲属之间容易为亲情互相做假证”就会成为经验法则,而亲属之间也会存在远近亲疏,那么在适用这一经验法则时,就无法做到以一个绝对的盖然性标准简单划一的做出判定,这也体现出对经验法则的灵活适用。
三、经验法则的适用原则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对经验法则的适用认识并不统一。
一方面,实践中对经验法则的适用完全按照各自的标准掌握,很容易被歪曲和滥用;而另一方面,也由于缺少对经验法则的认识,在民事审判中存在完全忽略依照其认定证据事实的做法。
为此笔者就经验法则的适用原则提出以下几点粗疏意见:(一)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适用的普遍性规则提到经验法则的作用,理论界探讨最多的就是事实推定和证据评价,现行司法解释中也是从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角度做出规定的,也就是说,人们更为认可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方面的价值和意义。
但事实上经验法则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官的事实判断,很多时候也会涉及到法律问题。
我们不仅要认识到经验法则在具体事实的推定上有十分明显的作用,还应当注意到其对某些法律上抽象概念的具体化也有积极意义。
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将实体法中抽象的法律概念——权利义务发生的要件具体化,例如:过失、故意、过错、违反诚信等等,此时,经验法则就成为解释这些抽象法律概念的手段和方法,进而为正确适用法律打下基础。
(二)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适用的灵活性原则经验法则自身具有的特点决定,民事诉讼中适用经验法则必须考虑种种因素灵活适用。
也就是说,经验法则的适用必须符合时间、空间等一定的前提条件,不能死板硬套僵化适用。
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的理解与运用·上
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的理解与运⽤·上⽂|王新平 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经验法则 · 上我在《漫谈律师如何成长成才》⼀⽂中提出,律师要注重法学理论、职业道德、社会伦理、个⼈情商四种素养。
其中的社会伦理素养,是指律师要兼备社会常识和道德伦理,要有⼀定社会经验的积累。
为什么强调这个?法律⼈判断案件的标准有两类知识:⼀类是法律基本原理;另⼀类是社会⽣活经验,也即平常所谓的社会⽣活常识、常理、常情。
结合经验法则这个话题,我们先来回顾⼀下⼏个法律条⽂:《刑诉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不得作为证据使⽤,但根据⼀般⽣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两⾼三部《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结论。
”《⾏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需质证的证据进⾏逐⼀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逻辑推理和⽣活经验,进⾏全⾯、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民诉法解释》第105条规定:“⼈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逻辑推理和⽇常⽣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证明⼒和证明⼒⼤⼩进⾏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上述条⽂中所指的⼀般⽣活经验、经验规则、⽇常⽣活经验法则,虽然⽤词不同,但其实就是指经验法则。
司法语境下的经验法则到底是什么?教科书⼤多是这样定义的:经验法则是指⼈们从⽣活经验中总结和归纳出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事物状态的知识。
经验法则在我国三⼤诉讼领域均有相应规定,但它是个⾼度抽象的概念,有⼈⽐喻它像幽灵⼀样在法律中四处徘徊。
由于⽣活基本规则是由常识、常理、常情组成,所以经验法则转换“画⽪”,以常理、常情等⾯⽬出现。
民事审判中经验法则的运用规则
法律法规一、运用的前提条件(一)已知事实属实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导出的另一事实。
其结构图可表示为:已知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另一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已知事实主要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的事实、被现有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及法院审判上知悉的事实。
在事实推定正式启动之前,法官要对已知事实形成完全的心证。
这也意味着已知事实必须是属实的。
(二)运用到的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盖然性笔者认为,运用到民事审判中的经验法则的盖然性要求应当是高度盖然性。
这是因为经验法则的盖然性要求要同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要求相映衬。
民事审判中的经验法则尽管存在被推翻的可能性,但正是因为其具有高度盖然性而符合了证明标准的要求,所以才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再就我国整个司法背景而言,对经验法则的盖然性采取低于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也是不切实际的。
目前,学理上在认定证明标准的盖然性进行了量化,一般认为盖然性要达到75%—100%之间,才达到“非常可能”的状态。
但尚未对经验法则的盖然性进行定量评定。
笔者认为,盖然性的最低限度是可以权衡,而不容易被描述的。
二、具体运用程序(一)经验法则的选择日常生活中存在不计其数的经验法则。
司法意义上的经验法则是社会日常经验法则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这种特殊性表现在法官常常根据自身的学识、亲身生活体验或被公众所普遍认知与接受的那些公理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定式。
实务中,案件情况复杂,难以掌控,选择解决民事纠纷的经验法则时较为可行的方法是择优原则。
所谓择优规则是指在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和变态联系中,只能肯定常态联系,不能肯定变态联系。
(二)经验法则的运用经验法则是法律上规定的一类无需证明的事项。
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仍需要对经验法则进行证明:第一,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与法官对事实认定中的经验法则发生争议时,这一经验法则是否存在本身就是问题;第二,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经验法则自身成为了证明对象,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第三,从证明对象的角度看,当特定的经验法则系某个专业领域的知识时,该经验法则的存在与否也就成为证明对象,虽然经验法则并不是案件事实,在这一点上,与某些法规(不为审理法官所知晓的规范)的存在是否也会成为证明对象是同样的道理。
第八讲 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1)
司法推定是运用经验法则的结果,因而经验法 则的状况对推定的质量至关重要。 经验法则本身是人们关于事务相互之间关系的 认识,经验法则有的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有的 则没有那么高的盖然性。 虽然这些具有不同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均可能被 用于事实推定,但从保证正确使用推定来说, 法官应当把那些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用 作推定,而不应当适用盖然性不高的经验法则。
(四)经验法则的功能 运用经验法则认定事实 火灾保险案件 (1)火灾是人为的;(2)起火点在屋内; (3)火灾发生时,门窗是锁上的,钥匙在投 保人手中;(4)投保人已经负债累累。濒临 破产;(5)投保时间在火灾发生前不久。 运用经验法则解释法律概念 故意、过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运用经验法则解释法律行为
问:法官是否做了司法推定? 法官所做的推定是否符合经验法则?
刘某生有二子,其妻已于1996年去世。1998 年6月,刘某在南京市内购买了一套面积为55 平方米左右的房屋,直到2001年8月才拿到房 产证,房产证上的面积为55.10平方米。刘某 的老伴去世后,小儿子夫妇一直与刘某一起生 活。2001年5月18日,刘某立下自书遗嘱,遗 嘱载明:位于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花园16栋406 室,住房一套面积5.3.3,给小儿子继承。 2008年刘某去世后,刘某的大儿子认为,从父 亲的遗嘱看只是把房子的5.3.3平方米给弟弟 继承,其余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在自己与弟 弟之间分配。小儿子则认为,遗嘱是笔误。
父亲是把整套房子都给自己继承。双方发生争议, 小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对整套房屋的 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查明:刘某文化水平低,书写遗嘱时已 经70岁,文字书写能力差,笔迹生硬不流畅,标 点符号和单位面积均未按规范书写;按照一般人 的常识,不可能在遗嘱中指定小儿子只继承5.3.3 平方米(该面积还不到一间厨房大),且刘某写 遗嘱时房产证尚未拿到。结合上述情况,法院推 定,刘某在遗嘱中是要把整套房屋都给小儿子继 承,遗嘱上5.3.3平方米是53.3平方米的误写,并 据此作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 问:法官的推理是否符合经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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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谭卫山法律实务界对“经验法则”这个词本身可能还有些陌生,但在法律实践中又自觉不自觉地运用经验法则进行诉讼活动:律师运用经验法则论证自己的事实主张,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
2001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面有关于“日常经验法则”的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说到这里,人们不禁会问,什么是经验法则呢?不妨让笔者先举一案例:
甲在租赁经营某冷冻厂期间,乙经常来该厂购冰块。
2005年11月12日,乙出具一张欠条给甲,内容为:“欠冰钱1.800元整”。
诉讼中,甲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系“1,800元”的误写,实际上是指乙欠其冰款1800元。
乙则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意思是“1.8元”,而非“1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仅为欠1.8元立书面欠据有违常理。
倘若乙的确欠款1.8元,按正常的书写习惯亦只会写成1.80元,而不会写成1.800元,且乙亦无其他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最后判决乙返还甲欠款1800元。
本案中,人们一般不会因1.8元立书面欠条及“1.8元”的正常书写习惯为“1.80”而非“1.800元”就是人们借款的一般属性状态,法院根据该两条经验法则判决乙归还甲1800元欠款是正确的。
笔者认为,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出来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它既可以是事物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如上例所述,也可以是事物因果关系的法则和知识,下面继续有案例讲述。
在对经验法则有了一般的感性认识之后,我们需要作进一步的思考:经验法则能否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为什么要根据经验法则认定案件的事实?第一个问题是回答经验法则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根据的可行性,第二个问题是回答经验法则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根据的必要性。
我们说,经验法则只是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出来的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因果联系或者属性状态,但它并不具有确然性,也就是说,经验法则是存在例外的,它并不是事物之间必然的因果联系或者属性状态,它是可以推翻的。
可以推翻的经验法则之所以能够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因为它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特点,而这恰恰符合民事诉讼中证据所需要达到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人民法院之所以要根据经验法则认定案件的事实,是因为其可以避免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单一化。
试想,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人民法院就按照举证责任的规则判决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这会给案件的正确审理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而允许当事人根据经验法则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就可以极大地消除这一负面影响,避免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的单一化。
在论述完经验法则的含义及作用、功能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在民事审判中如何运用经验法则。
既然经验法则只具有高度盖然性,并不具有确然性,人民法院在运用经验法则时就一定得先考虑其适用的条件。
笔者认为,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基础事实必须属实
经验法则的基本功能就是由基础事实推出推定事实,如果基础事实这个前提都不能成立,则根据经验法则推出推定事实也是枉然的,因此,主张推定事实成立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基础事实的成立,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链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上述证据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就可以被人民法院采纳。
相反,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其主张的基础事实就不能得到法院的采信,其欲想以基础事实推出推定事实的
目标就不会实现。
看一案例:在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以单位开具的月工资为7500元的证据试图证明其月误工收入为7500元,法院最后按照全国同行业平均收入作为计算原告误工收入的参考依据。
在该案中,原告主张的基础事实为正常工作月工资7500元,推定事实为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误工月收入7500元,但原告没有提供与该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证明,仅凭单位开具的工资说明是不能证明其正常工作月工资为7500元,也就是说,原告提供的用人单位开具的工资说明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该基础事实是难以成立的,人民法院不能以该基础事实为经验法则,认定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月误工收入为7500元。
相反,如果原告提供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证明,人民法院则可以根据经验法则认定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月误工收入为7500元,被告只有提供反证的情形下(如原告为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工资照发),才能推翻该经验法则。
二、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联系
只有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联系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才能免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由基础事实直接推出推定事实。
如果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不是一种常态联系,只是偶然的、例外地联系,则人民法院不能根据经验法则认定推定事实。
关于什么是高度盖然性,最高人民法院曾有司法解释:一是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必须是在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一种常态现象;二是该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中普通人所普遍体察与感受;三是该生活经验可以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
又看一案例:某杂志社将某女的照片配在《想说,不容易》一文的上面,该文主要讲述了一个在高中时失去贞操的女性,在面对百倍关爱自己的丈夫时,几次想将自己过去的事情告诉丈夫,但是每次都开不了口的故事。
杂志发行后,某女及其丈夫所在单位的同事就开始将某女与文中的主人公联系起来,并背地里指责某女的不检点行为,最后闹得某女与其丈夫分居。
在忍无可忍之下,某女将该杂志社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杂志社认为,第一,如果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与所配图片存在联系时,杂志社一般会在旁边做一个补白
说明,该篇文章的旁边没有相应的说明,所以读者不会产生某女就是《想说,不容易》一文的主人公的联想。
第二,某女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精神上受到伤害,其称与丈夫分居只是一面之词,不足以采信。
法院最后认定某杂志社侵犯了某女的名誉权,并判决某杂志社承担赔偿某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
在该案中,基础事实是杂志社将某女的照片配在《想说,不容易》一文的上面,并将杂志在全国范围内发行,推定事实是某女精神上受到了伤害,很显然,该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联系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高度盖然性”含义的解释的。
根据生活经验中的一般阅读习惯,读完该篇文章的读者会情不自禁的将某女与文中的主人公联系起来,进而导致某女社会评价的降低,某女精神上受到了伤害。
杂志社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其补白说明不能保证所有的读者都看到了,也不能保证看到补白说明的读者就不会产生相关的联想,其要求某女提供精神损害的证据也是强人所难,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根据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法则认定某女精神上受到了损害,如果要求某女提供其与丈夫分居的证据,只会对某女的精神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下面从反面举一个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不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案例:某日,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公司汇去1500万元,转账凭证上用途一栏写明为借款。
同日,乙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丙公司汇去1500万元,转账凭证上用途一栏写明为往来。
后乙公司没有向甲公司归还欠款,甲公司将乙、丙公司告上法庭,其称三公司当时有口头协议,乙公司为名义借款人,丙公司为实际借款人,所以乙、丙公司应负连带责任。
该案中,基础事实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汇去1500万元,同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汇去1500万元,推定事实是丙公司为实际借款人。
笔者认为,该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不具有高度盖然性,理由如下:第一,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是违反相关金融法规的,不是一种常态;第二,企业通过其他企业向另一家企业借款,更不是一种常态现象。
因此,本案不能根据经验法则由基础事实推出推定事实。
三、无高度盖然性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上面说了,经验法则只具有高度盖然性,并不具有确然性,因此,经验法则只是生活中的一种常态罢了,其也存在例外情况,应该允许当事人通过提供反证推翻经验法则。
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提供的反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推翻对方当事人根据经验法则所主张的事实。
笔者以为,当事人提供的反证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其虽然不能当然推翻对方当事人根据经验法则所主张的事实,但此时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处于不相上下的地步,人民法院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则——事实处于不明状态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还是会认定对方当事人根据经验法则所主张的事实不成立。
因此,当事人提供的反证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就相当于推翻了对方当事人根据经验法则所主张的事实。
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经验法则的运用存在两种不同形态,一种为缺省状态,法官不敢运用经验法则去认定事实,一种为强势状态,即经验法则的运用出现滥用状况。
人民法院只有严格审查经验法则运用的条件,才能避免上述两种不正常状态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