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须知
出口退税操作流程1
出口退税操作流程1出口退税操作流程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30日内、或者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纳入出口退税管理。
有关登记的几点注意:1、关于企业分类目前分A、B、C、D、E、F类,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系统企业类型都录“F”。
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12个月以后,可将企业类型由“F”改为“C”。
2、关于变更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备案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变更认定手续。
3、关于注销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征税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认定手续。
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二、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购买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必须使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
出口企业可到解放东路国源税务师事务所购买,电话:83979466、83056855,联系人:赵鹏程。
有关申报软件的安装、使用等可具体咨询该事务所。
购买申报软件时需区分企业类型(外贸或生产企业)。
其中,生产企业在购买软件并安装成功后,需及时与退税分局管理一科(联系电话:83750924或83750912)或县区局主管出口退税人员联系,以便我们对企业进行免抵退认定,采集相关的征免税数据。
★★有关申报软件升级的注意事项:因退税管理要求变化等申报软件需要升级、优化;退税率调整后系统代码库需要相应更新;因此企业要经常登录软件开发单位“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了解与升级等有关的信息。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及政策内容
第一部分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及政策内容目录:◆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规定…………………………………………………………1-10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体范围………………………………………………1-2二、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管理 (2)三、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2-4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4)五、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 (4)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管理 (5)七、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5-7八、出口企业退(免)税办税员管理……………………………………………7-10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基本规定……………………………………………10-31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10)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基本要素…………………………10-11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11-13四、“免、抵、退”税的计算举例…………………………………………………13-16五、免税进口料件处理的两种办法:购进法和实耗法………………………16-17六、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17-20七、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期限……………………………………20-21八、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21-22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特殊规定……………………………………22-37(一)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小型企业、六类企业的管理规定………………22-24 (二)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管理规定…………………………………………24-25 (三)委托代理出口的有关规定………………………………………………25-26 (四)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或供应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26-27 (五)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规定………………………………27-33十、其他有关规定 (33)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见国税发【1994】031号)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及具体计算、期限和地点及预算级次作了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16•【文号】国税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出口退(免)税的基本内容
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
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 工后出口的货物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 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外贸企业
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
配货物除外)
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各类企业 免税品经营企业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 已使用过的设备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 产净值÷已使用过设备原值
销售的货物
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二、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政策(四)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4)出口企
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
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5)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
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
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税法
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 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劳务和跨境 应税行为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 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 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不 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
基本政 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在出口销 售环节免征增值税,这是把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出 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出 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在出口前实际承 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指南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型出口企业的日常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4号)的规定,结合生产企业办理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的适用范围为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型小规模纳税人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三条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当坚持真实性原则,即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必须是真实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且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
第四条出口企业日常行为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企业的各项日常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出口企业须设立专职办理出口退税的人员(简称办税员),办税员要求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能掌握出口退税政策法规,掌握相关会计制度及基本外贸知识,能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按管理程序正确申报。
办税员负责本企业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及各类报表的编报工作,负责退税档案及资料装订和管理,应保证退税申报数据与实际外贸业务事实及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一致。
企业应加强办税员的管理,保证办税人员的稳定。
对确不能胜任退税工作的办税员,要及时更换。
企业变更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上报《出口企业退(免)税办税员备案表》。
第六条企业在银行开设的退税账户原则上一个年度中间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企业法人签字确认,银行出具有关证明。
若需变更托管账户的,出口企业应经贷款银行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
第二章基本政策规定第七条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的符合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第39号)》规定的属于出口退免税范围)的出口及视同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其他出口货物劳务,分别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第39号)》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出口免税和出口征税政策。
出口退(免)税资格怎么认定
出⼝退(免)税资格怎么认定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对出⼝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做出进⼀步的规定,公告全⽂如下:为准确执⾏出⼝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出⼝退(免)税资格认定(⼀)出⼝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数据。
(⼆)出⼝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货物退(免)税。
原执⾏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出⼝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转内销证明》。
原执⾏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
对原执⾏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出⼝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企业申请注销出⼝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财税[200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此文件该条款[第一条]已废止)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正文:----------------------------------------------------------------------------------------------------------------------------------------------------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1月23日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
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退税流程及注意事项
出口退税流程及注意事项在国际贸易中,出口退税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它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对于许多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说,了解出口退税的流程及注意事项至关重要。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
一、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出口退税,简单来说,就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本国货物出口,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出口退税的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三、出口退税的流程1、报关出口企业首先需要将货物报关出口,取得相关的报关单。
报关单是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
2、收汇核销货物出口后,企业需要及时收汇,并进行外汇核销。
外汇管理部门会对企业的收汇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企业从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证,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退税申报企业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可以准备相关资料进行退税申报。
申报资料通常包括报关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
5、税务审核税务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货物出口情况、发票真实性等。
6、审批退税经过审核无误后,税务部门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比例审批退税金额,并将退税款退还给企业。
四、出口退税的注意事项1、单证管理企业要妥善保管好出口退税所需的各种单证,如报关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
这些单证是办理退税的重要依据,如果丢失或不完整,可能会影响退税的办理。
2、申报期限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退税申报,逾期申报可能会导致无法享受退税政策。
一般来说,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90 天内申报退税。
3、税务政策变化出口退税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国际贸易形势进行调整。
企业要及时关注税务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确保自己的退税操作符合政策要求。
出口退税的申请条件和资格要求详解
出口退税的申请条件和资格要求详解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促进出口贸易发展,对出口货物实行的税收返还政策。
本文将详解出口退税的申请条件和资格要求,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这一政策。
一、申请条件1. 出口货物合规: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合法出口,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政策的规定。
同时,货物的品质与出口合同要求一致,且不得有质量问题。
2. 出口货物完税: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在出口前已经缴纳了相关的税款,并取得了完税证明。
如果存在未缴税款或者未取得完税证明的情况,将无法享受退税政策。
3. 出口货物核销: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出口核销。
出口核销是指出口企业向海关提交出口报关单,并完成相关的海关手续。
4. 出口货物真实性: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是真实的出口货物,不存在虚假报关、骗取退税等非法行为。
申请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出口发票、装箱单、提单等资料来支持申请的真实性。
5. 税款实质性支付:申请退税的企业应当通过自有资金或者合法融资方式支付税款。
不得通过虚假交易、虚假报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来骗取退税。
二、资格要求1. 出口经营主体:申请退税的企业必须是注册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实体不具备申请退税的资格。
2. 出口规模要求:相关政策要求,企业出口货物的累计金额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享受退税政策。
通常情况下,出口货物总值应达到一定金额,且连续出口多批次。
3. 企业信用状况:相关政策要求,申请退税的企业需具备一定的信用状况。
企业应当没有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偷逃税款、走私等。
同时,企业的纳税记录、出口质量等也会被纳入考核。
4. 企业资质要求:出口退税政策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资格要求也有所区别。
申请企业需要满足相应行业的资质要求,如出口许可证、注册商标等,方能享受退税政策。
5. 其他要求:根据具体政策的规定,还可能存在其他的资格要求。
例如,对于某些特殊产品的出口退税,可能需要申请企业具备相应的专利、技术资质等。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退(免)税政策
本章考点精讲★八、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退(免)税政策(一)基本政策1.出口免税并退税(既免又退)2.出口免税不退税(只免不退)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也不退)(二)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1.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范围(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A.出口企业的界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B.出口货物的界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C.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的界定:①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②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③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④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
⑤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2)生产企业视同出口自产货物——条件:A.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的除外)行为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B.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的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退(免)税政策: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第一、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要求
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要求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日益密切。
为了鼓励出口和促进经济增长,许多国家实施了退免税政策。
出口退免税是指将出口商品相关的税费从应缴税目中减免或退还给出口企业,以增加其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然而,为了确保退免税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各国都对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的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认定要求。
本文将介绍一般情况下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要求。
1. 注册企业:首先,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的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
这意味着企业必须拥有相应的注册证明文件,并满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此外,企业在申请过程中还要提供其注册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信息。
2. 出口业务经营年限要求:为了确保企业具有一定的出口经验和稳定性,许多国家对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的企业要求有出口业务经营年限的要求。
这通常是指企业必须连续经营一定年限(如一年、两年或更长),并能够提供相应的出口业务合同、报关单据等证明文件。
3. 出口商品及其价值要求:企业在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时,通常需要说明其出口的商品种类、规格及数量,以及相应的商品价值。
这是为了确保退免税政策能够真正服务于出口企业,并对其出口商品进行准确的认定和核计。
4. 财务状况和信用评价:财务状况和信用评价是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时被广泛关注的因素之一。
企业需要提供其最近一段时间的财务报表、纳税记录、信用评级报告等相关材料,以证明其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
5. 合规要求:许多国家还对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的企业提出了合规要求。
这包括遵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外贸政策、国际贸易规范等。
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合规性证明材料,如税务合规证明、出口许可证明等。
6. 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每个国家都设立了相应的退免税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对申请企业的评估和认定工作。
企业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然后接受资格认定机构的审核和评估。
这通常包括提供所需的申请表格、申请费用、授权文件、产品样品等。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1. 背景介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鼓励企业扩大对外贸易,提升国家的出口竞争力。
退免税政策允许企业在出口货物时享受部分或全部的退税和免税优惠,以降低其生产成本和提高利润。
本文将介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
2. 适用范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适用于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实物商品:包括制成品、原材料、配件等。
•服务贸易:包括国际运输、旅游、建筑工程等领域的服务。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出口。
•技术和设备:包括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设备出口等相关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不同类型的货物可能有特定的退免税政策和要求,企业在申请退免税时需要遵守对应的规定。
3. 申请条件企业申请出口货物的退免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合法注册:企业需要在对应国家或地区合法注册,并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出口合同:企业需要与购买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出口合同,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货物真实性:企业需要确保所申请的退免税货物真实存在,并属于其自身生产或经营范围内。
•税务记录:企业需要保持清晰的税务记录,包括进口商和出口商的相关信息、货物品名、数量、价值等。
除此之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还有特定的条件和要求,企业在申请前需要对这些要求进行了解并确保自身符合。
4. 申报程序为了享受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政策,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一般而言,申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出口预申报:在货物出口前,企业需要向相关海关或税务部门进行预申报,提供相关的货物和企业信息。
2.审核和审批:海关或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的预申报进行审核和审批,确认是否符合退免税政策的要求。
3.报关和退税:企业在货物出口后,需要向海关进行报关手续,同时申请退税。
海关将对货物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并给予退税审批。
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第一章出口物资退(免)税概述一、出口物资退(免)税概念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物资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物资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物资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物资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物资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物资免税是指对出口物资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物资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纳并为国普遍同意的旨在鼓舞各国出口物资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退(免)增值税: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纳的出口物资退(免)税方法: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物资出口后实行退税方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物资实行退税的方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实行“免、抵、退”税的方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方法。
第二章出口物资退(免)税差不多规定一、出口物资退(免)税的企业范畴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4、特准退税企业;5、指定经营贵重物资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物资退(免)税的物资范畴1、享受出口退(免)税物资的差不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畴的物资;(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物资;(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物资;(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物资。
2、出口免税物资范畴(1)来料加工复出口物资;(2)打算内出口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物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2施行日期2006.07.01文号国税发[2006]10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国税发1994年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有效成文日期:1994-02-18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一)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贷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
出口退(免)税违章处理的形式主要有: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加收滞纳金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
一、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一)违反退税登记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二)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1.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无法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逾期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应提供而没有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的,以与所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内容填开不规X、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不予办理退税。
4.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5.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X、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6.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2)
(4)产品的销售方式不同
在来料加工业务中,生产加工出来的产 品由外商负责运出我国境外自行销售,销 售的好坏与我方毫无关系;而在进料加工 业务中,经营单位在产品生产加工出来后 要自己负责对外推销,产品销售情况的好 坏与自己密切相关。
(5)税收政策规定不同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 (或免抵退),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 免税。
3、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 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 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 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国税发[102]号)
4、如一张报关单上有一条记录,出口企业在出口 申报(单证不齐)时,错将报关单一条录入两条, 出口企业应在单证收齐的月份,前期不做单证不 齐,当期出口申报调整中要将两条错误记录作为 单证不齐在当期进行冲减,并在当期录入一条正 确的作为单证收齐的记录,帐务不用调整。
❖ 实耗法的计算:
❖ 1、计划分配率的计算
❖ 退税机关根据进料加工手册中的“计划进 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计算确定 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 总值
2、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分两种情况:
(1)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 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 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小于 剩余购进的进口 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进口料件组 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4)免抵退税抵减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退税率
3、进料加工业务核销的计算
(1)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 口总值
(2)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 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总值×实际 分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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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须知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的出口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提供的资料(针对外贸企业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①已办理备案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②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⑤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⑥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或在征税部门已登记录入的证明);⑦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⑧企业法人签字经电脑录入生成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⑨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资委颁发的外资企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应提供的资料:①《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②《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③贸发局、工商、国税、海关、银行等部门变更资格的复印件;④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登记证)原件;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应提供所需资料:①《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一式二份);②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登记证)原件;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均应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小规模出口企业在办理免税认定时,除了无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外,办理时提供资料如上述规定。
二、办理流程:1.到各直属局、区局办理:税务(国税)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退免税认定2.到厦门国税局网站(网址:)中“下载专区”里的“表证单书下载”处下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填报后带齐资料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生产企业:各直属局、区局的进出口税收审核部门办理;外贸企业:厦门市国家税务分局(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二楼退税柜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认定机关签章年月日申请认定者请认真阅读以下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以示确认。
一、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三、在认定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填内容均由电脑自动生成并打印。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认定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表一式两份。
签字(签章)年月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表项目说明项目名称填表说明经营者中文名称纳税人全称经营者英文名称英文全称海关代码企业海关代码拼音助记符由用户按企业名称拼音字头(或其他用户自定义规则)建立,方便对企业代码的输入填写企业全称电话企业办公室电话传真企业联系传真邮编企业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企业电子联系邮箱住所经营场所(中文)出口企业的经营地址全称经营场所(英文)纳税人识别号国税纳税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类型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主管征税机关名称思明区国税局、湖里区国税局、厦门国税局直属局、海沧区国税局、翔安区国税局、集美区国税局、同安区国税局注册类型代码见代码表注册类型预算级次中央、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区(县)级、乡镇级行业归属代码见代码表行业归属隶属关系 0:中央 1:省属 2:市属 3:其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备案登记表编号或进出口权批文号经营者类型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外贸(工贸)企业、其他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号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号码工商登记注册日期工商营业执照的发照日期工商登记注册有效期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年限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负责人)姓名企业法人代表的姓名注册资金企业资产或个人财产开户银行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上注明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经营者授权办税人员企业办税人员的姓名办税员电话企业办税人员的联系电话主管外汇管理局主管外汇管理局名称是否分部核算是、否分部核算部门代码分部代码输入格式:01,02,03,AI,A2,B1,B2,B3…分支机构情况名称、纳税人登记号、负责人、电话、部门代码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日期、变更项目、经办人行业归属代码及归属:0100农业0200林业0300畜牧业0400渔业0500农、林、牧、渔服务业0600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700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00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00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000非金属矿采选业1100其他采矿业1300农副食品加工业1400食品制造业1500饮料制造业1600烟草制品业1700纺织业1800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900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200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100家具制造业2200造纸及纸制品业2300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2400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2500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600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700医药制造业2800化学纤维制造业2900橡胶制品业3000塑料制品业310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200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300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400金属制品业3500通用设备制造业3600专用设备制造业3700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900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400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100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4200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4300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4400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4500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600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700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4800建筑安装业4900建筑装饰业5000其他建筑业5100铁路运输业5200道路运输业5300城市公共交通业5400水上运输业5500航空运输业5600管道运输业5700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5800仓储业5900邮政业6000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6100计算机服务业6200软件业6300批发业6500零售业6600住宿业6700餐饮业6800银行业6900证券业7000保险业7100其他金融活动7200房地产业7300租赁业7400商务服务业7500研究与试验发展7600专业技术服务业7700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7800地质勘查业7900水利管理业8000环境管理业8100公共设施管理业8200居民服务业8300其他服务业8400教育8500卫生8600社会保障业8700社会福利业8800新闻出版业8900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9000文化艺术业9100体育9200娱乐业9300中国共产党机关9400国家机构9500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9600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9700基层群众自治组织9800国际组织9900其他行业注册类型代码及类型:110国有企业120集体企业130股份合作企业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151国有独资公司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60股份有限公司171私营独资企业172私营合伙企业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75个人独资企业190其它企业210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5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或澳、台资)252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港或澳、台资)253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港或澳、台资)254国际运输收入(港或澳、台资)259其他外国企业(港或澳、台资)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30外资企业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5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352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353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354国际运输收入359其他外国企业410个体户420个人合伙430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