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研究

合集下载

检察机关综合监督工作机制研究

检察机关综合监督工作机制研究

检察机关综合监督工作机制研究作者:许文辉林琳李彬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1期综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将各种监督方式综合起来运用,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诉讼监督,促进被监督对象发挥其内部监督作用,健全内部纠错和预防机制以提高监督成效的监督方式。

传统的诉讼监督以个案监督为主,主要纠正个别正义,而综合监督试图去解决制度性的问题,实现普遍正义。

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的紧密结合,在纠正具体违法行为的同时,可以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同时将诉讼监督中反映出来的类案、共性问题定期进行分析研究,进而提出建章立制、加强整改的建议,能够极大推进诉讼监督工作。

2008年9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后全国陆续有13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议、决定。

2009年12月,高检院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工作重点等更为明确。

2009年1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2009年5月,涵盖诉讼监督五个环节的实施细则也颁布施行,一套诉讼监督的规则体系初步建立。

以此为契机,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加强诉讼监督工作过程中,对于开展综合监督的手段、途径和方式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形成共识。

[1]综合监督应当具备全局性、规模性、政策形成性的特征,并确立系统性的工作机制。

一、综合监督的主体(一)诉讼监督组据统计,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后,全市共有15个检察院成立了各种形式的诉讼监督组,专司诉讼监督职责。

笔者认为,跨越部门的院级的诉讼监督组是当然的开展综合监督的主体之一,诉讼监督组应该由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处长、组长和诉讼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资深检察官组成,以此作为落实诉讼监督工作的保障机制,对各部门提出的、需要进行综合监督的类案和事项进行集体讨论、集体把关,注重总结、研究,就经常发生或者一定时期较为突出的某类违法现象,如非法取证、量刑失衡、审理超限、使用缓刑不当等,全面梳理分析,有针对性的开展综合监督,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真正解决重点突出问题,督促侦查、审判机关建章立制,予以整改,避免同样问题在其他案件中再次出现。

浅议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浅议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公正地执行 ,任何合法的法律监督手段都应 当被认
可。 检察 长列席 人 民法 院审判 委员会 是 一种监 督制 约 制度 创设 ,是检 察权 对 审判权 监督 制 约 的重要 途径 ,
对确 保 司法 公正 具有 重要功 能 。
三、 当前检 察长 列席 人 民法 院审判 委 员会 制度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院组织法》 第十一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会会 “
议 由院长 主持 , 本级 人 民检察 院检察 长可 以列席 。 由 ” 于更 为具体 的操作程 序 尚没 有 出台 , 因此 目前该 制度 仍然 处于落实 阶段 。最 近两 年最高人 民法 院 、 高人 最
民检察院相继 以部门内部文件形式制定 了有关该制 度具体实施 的指导性意见 , 例如最高人 民法院制定的
会 会议 的制 度 , 规范 检 察长 、 检察 长委 托 的副 检察 受 长列席 审判委 员会会议 的具 体程序 等 ” 为未来 三年 作 检察工作 改革 的一项任 务 。
我国《 宪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是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刑事诉讼法》 第七条规定 , 人
民法 院 、 民检 察 院和公 安 机关 进行 刑 事诉讼 , 当 人 应


检察长 列席人 民法 院审判 委员会 制度 的渊源
及法理依 据
检察 长 列席 人 民法 院审 判 委员 会作 为一 项 法律
制度 , 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 , 符合当代检察职能发展
的客 观需要 。
检察长 列 席 同级法 院 审判 委员 会 制度 的现行 成 文法律依 据是 18年颁 布 的《 93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法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 行法律。《 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一条规定 , 各级人 民

围绕权力监督推进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科学发展

围绕权力监督推进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科学发展
越来越多来 自理论和实务界的质疑。 以, 所 在有了一定
审委会 当作第二法庭 . 慷慨 陈词 以求公诉主张被认 可 , 这样就背离了列席制度设立 的初衷 列席的 目的是为
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 尽快 由最高检和最高法协商 ,
共同制定适用于全国检法两家的列席制度细则 .可以
了通过这种机制 .使检法对可能有争议的问题尽量形 成共识 , 完成监督 职责 , 保证 司法公 正 , 不是为了左右
( 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二) 而非检 察权的扩张
检察 机 关 的 法律 监 督 权 由宪法 和 相 关 法律 规 定 支
持. 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列席制度 , 中央和“ 是 两高” 在新 形势下 . 履行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 、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天津市人 民检察院第一分 院检察长[0 1 1 30 0 ]
或干扰法院断案。所 以. 如果检 、 法意见分歧纯属认识 不 同. 检察长在充分沟通和阐明己方观点的基础上 , 应
有效避免一些不 当做法 的泛滥 .也有利于维护制度实
施 的统 一性 和严 肃性
二 、 善检 察 长 列 席审 委 会制 度 的几 点 建议 完
( ) 席 义务要 明确 一 列
尊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 能借列席之便 , 不 阻碍审委会
独立做出裁决
检察长是“ 列席 ” 审委会 . 而不是“ 出席 ” 审委会。 列 席. 是指参加会议而无表决权 [ z ] 但检察长列席 审委会
有其特定的义务要履行 . 又不能单纯只做观众。 以如 所
何把握 好 列席 尺度 . 明确 检察 长列 席 审委会 的职 责义务
长 列席 审 委会 .是 检 察机 关 履 行 法律 监 督 职 能 的应 有

适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几点思考

适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几点思考
判权 。
3检 察长 的列席 能够更好 的使审判 委员会委 员在公平 的环境 、 中对案件 进行全 面 了解 。 在 司法实践 中,审判委 员会会 议的各位委 员 了解 案情主 要依 赖 于查 阅合 议庭 ( 办案人 ) 提供 的有 关资料和 听取主 办人对于 案件 的汇报 ,并基于上述 的材料对 于案情进 行判断 。所 以审委会委 员 是 否对案情 和证据 全面掌握 是其做 出判 断 的关键 。 为案件 的主 作 办法 官, 经过庭 审过程对 于案件基本 已经具有 了 自己的观点 , 汇报 可 能会带有 一定 的片 面性和侧 重性 , 会影 响审判 委员会委 员做 出 客观 正确 的判断 。 而检 察院的组织 结构 决定 了检 察长对 于案件整 体情 况有 比较 全面的 掌握 ,检察长 列席审判 委员会 会议 能够更好 的保 障所 有证据 材料全面 客观 的呈 现在 审委会委 员面前 , 证他 保 们全面 的 了解案 情 4检 察长列席 审判委员会 会议是整个 审判过 程中能够最 及时 、
理 究 论研
商 品与质 量
21年7 0 0 月
适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几点思考
口李 冀
( 安铁 路运 输 检 察 院 陕 西 西安 70 0 西 10 5)
摘 要: 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手段。 本文从履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与法院独立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入手, 对 列席 范围、 程序启动、 列席职能以及具体操作方法分别予以论述 , 为更好行使这一检 察职能探 索行之有效的方法。 关键词 : 察长列席 审判委员会 审判权 检 检察长 列席法 院审判委员会 是检察机关 基于宪法 更好履 行检 察职 能 的一种 有效 手段,更是实现 审判监 督方 式多元化 发展 的一 个有 效途径 。但长期 以来 由于相 关立法 的匮乏 且操作性 不强 。导 致在 司法实 践中这一 方式不能很 好的发 挥其应有 的作用 。如何 更 好 的完 善和规 范检察长列席 审委会制度 亦成 为我们切实 履行检察 权 中一个 亟待解 决的 问题 。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坐位标签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坐位标签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坐位标签摘要:一、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背景与意义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坐位标签设置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实际效果与反思四、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建议正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这是一种在我国司法体制下特有的现象。

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代表,列席审委会旨在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背景、坐位标签设置、实际效果及反思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一、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背景与意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源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其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可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

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助于增强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司法效率。

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坐位标签设置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过程中,坐位标签的设置显得尤为重要。

合理的坐位标签设置有助于体现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能强化审委会成员对检察长的尊重和认同。

一般来说,检察长在列席审委会时,应安排在前排中央位置,与其他审委会成员保持相对平等的地位。

坐位标签可以设置为“检察长”或“列席检察长”,以区别于其他参会人员。

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实际效果与反思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一方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有助于强化司法监督,提高案件质量;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不畅,导致审委会讨论过于注重形式,缺乏实质性的监督和指导。

因此,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过程中,要注重实际效果,避免流于形式。

四、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建议为充分发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作用,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完善立法,明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职责和权限。

2.加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增进彼此的理解与信任。

3.优化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坐位标签设置,体现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02•【文号】法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部署,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实行民主集中制。

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确保审判委员会委员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切实发挥民主集中制优势。

3.遵循司法规律。

优化审判委员会人员组成,科学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健全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建立权责清晰、权责统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

4.恪守司法公正。

认真总结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组织构成5.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可以设专职委员。

6.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是审判委员会的一种会议形式和工作方式。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已于2018年8月7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8月7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列席范围】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原则上都要列席。

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以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或议题,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三条【列席人员】审判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由检察长列席,因工作日程安排等原因,检察长不能列席的,可以委托副检察长代为列席,但检察长每年必须至少列席一次。

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机关承办人可以作为助手随同,必要时,副检察长陪同列席。

第四条【加强与审委办联系】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与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审判委员会拟讨论的有关案件与议题情况。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几个问题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几个问题

糍㈨嗽㈣㈨≮姆与恩莺i‰㈨j啷吡讣瓮鬻裟L试轻秦‰‰诋诋‰镪诋‰憾Ill呱㈧{沁弧攥㈧j}jli//媳/i II镰∽i㈦tj㈧t㈧?沁。

ij t她扎心沁㈧-l眦t㈦㈧㈧/,√俐/,f/“∥i圳/,,,/I/_,/“I/。

“i。

“iift’/"/ii/4j’(/i/i/iii/iti.iti,‘///jjI/ili/ii////:ih7/i1,刚//1/i11/.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几个问题I穆红玉难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中的重要方面,充分反映了我国宪政体制下加强对会议,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是检权力监督制约的客观要求。

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察机关依法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法律监督的方式之体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项制度落实得不尽如一,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只是建议权,最后决定权仍人意,许多地方几近虚设,因此,2004年和2008年在法院,因此,不可能“引发权力冲突”,哒恰恰是我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中,都提国宪政体制下权力监督制约的具体体现。

出要健全和完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作为司法改革任务之一,最会会议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上,印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监督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还规定:“合议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

对于疑难、已于2010年4月1日施行。

笔者就健全和完善此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项制度中的几个问题阐述拙见。

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可见审判委员一、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合理性会实际上行使审判权,是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部分,(一)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因此,列席审判委员会是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民事会议制度,是我国宪政体制下权力监督制约的体现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0.01.12•【文号】法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4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法院、检察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检察院,各海事法院、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检察院:落实并完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是中办[2008]28号文件规定的改革任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已于2009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2010年1月12日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检察长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任务是,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三、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或者议题,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一)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二)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四)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

浅议检察委员会的例会制度

浅议检察委员会的例会制度

浅议检察委员会的例会制度2009年8月10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已于同年10月13日下发执行。

该“议事规则”重点细化了检察委员会议题的准备、提请、审议、表决、决定、复议、执行、督办等程序,尤其是第四条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确立了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

一、实行检察委员会例会制度的意义检察机关决策层面主要是通过三个会议来实现的,一是党组会,二是检察长办公会,三是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三者行使着不同的权力,相互之间既有一定的联系,但又有严格的区别与分工。

检察机关的党组,是党的派出机构,高检院党组是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省、市、县(区)检察院,则是相应地方党委的派出机构。

党组会主要负责是对党的各项任务在检察机关的落实,其最为主要的是在政治上、组织上保障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

检察长办公会是各级检察机关关于检察行政管理事务处理的一种决策形式,但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上依据,是在工作中创新出来的一种议事方式,这种方式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检委会是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决策性机构,它与检察机关的另外两个决策机构即党组、检察长办公会作为平行的权力机构,在检察机关应当具有行使检察权的绝对权威。

可见,检委会在检察机关的作用主要是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所在价值也是不言而喻的。

过去,检委会制度的落实,在检察实践中遭遇到某些机制性瓶颈,对加强检委会建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存在发展极不平衡的现象,个别市级检察院一年只召开1次检委会,检委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检委会处理重大事项的功能严重弱化。

召开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常态化,启动检委会比较困难,此现象的存在,在局部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虽然,检委会的权力,在运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应当引起特别的关注,深入研究检委会设置的应然性与必要性,积极探索改革,但检委会制度不能削弱,只能不断巩固和完善。

关于海东市两级院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海东市两级院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海东市两级院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工作情况的调研
报告
马延;冶秀英;黄喜程
【期刊名称】《青海检察》
【年(卷),期】2022()3
【摘要】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富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创新,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也是“两高”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明确要求。

本文通过对海东市检察机关2019年-2021年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总结经验、发现不足,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确保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取得实效。

【总页数】3页(P7-9)
【作者】马延;冶秀英;黄喜程
【作者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应当取消——写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之际
2.刍议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亟待完善的几个问题
3.南阳宛城: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
4.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新时代法律监督权的巩固与发展
5.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的思考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的思考
效 的履 行 法 律 监 督 和职 能 到位 的 现 实 意
会 对 汇 报 材 料 的完 整 性 和 案 件 的 客 观 性
可 能 出现 一 定 偏 差 ,从 而 影 响 审 判 委 员 会 对 案 件 的分 析 判 断 。而 检 察 长 列 席 审 委 会 . 可 能 对 案 件 办 理 情 况 、 持 公 诉 就 支 情 况 、 件 的 事 实 和 证 据 进 行 必 要说 明 , 案 同时 又 对 案 件 的定 性 、 实 认 定 、 据 的 事 证
检 为 公 . 法 为 民 ” 工 作 宗 旨上 , 一 执 的 进
步 体 现 了 “ 诚 、 正 、 廉 、 明 ” 检 忠 公 清 严 的 察 职 能 中来 ,更 主 要 是 把 我 们 坚 持 以人 为本 ,把 一 切 工 作 出发 点 和 落 脚 点 放 在 检 察 执 法 人 文 关 怀 中 ,保 证 检 察 机 关 有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 议制度 的思考
李迎 涛
( 春 市翠 峦 区人 民检 察 院 , 春 1 3 0 ) 伊 伊 5 00
[ 关键词】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 ; 要意 义; 重 存在 问题 : 完善制度方法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是 我 们 党 从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开 创 中 国特 色 社
施 法 律 监 督 权 .还 是 在 促 进 人 民 法 院 公 正审判方 面都是 一项不 可替代 的制度 , 这 项 制 度 的 完 善 对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法 治 建 设 具 有 现 实 意 义 和 作 用 。首 先 对 人 民 法
项 重 大 任 务 .是 在 综 合 分 析 国 外 新 形

义 在 和 谐 社 会 中检 察 长 列 席 审 判 委 员 会 制 度 有 利 对 检 察 官 和法 官 实施 法 律 监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的制度设计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的制度设计

列 席 中 以 国家 公 诉 人 的 身 份 ,支 持 公 诉 ,实 施 法 律监
督 :三 是 检 察 长 不仅 以 国家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的代 表 身份
% 者依 次 为 山 东省 肥 城 市检 察 院检 察 长 、 作 副检 察 长 、 教科 长 、 宣 办公 室副 主 任 [7 60 210 ]
责 编 :红 任 辑吴 梅

l 嚣 囊
检察 前沿















”;



臻}
检霎 裹
萎 篓 昊
的地 位 职 责 等 重 要 内容 却 没 有 相 关 的法 律 法 规 予 以
体 规 定 。 只有 现 行 《 民法 院 组 织 法 》 l 人 第 1条 规 定 :
“ 级 人 民法 院 审 委 会 会 议 由 院 长 主 持 ,本 级 人 民检 各
察 院 检 察 长 可 以列 席 。” 一规 定 也仅 仅 是 规 定 了 “ 这 可
以列 席 ” 对 该 制 度 的 通 知 事 项 、 席 程 序 及 列 席 人 员 。 列
活 动 实施 法 律 监 督 。检察 长列 席 审 判 委 员 会 会 议 是 法
法 院 往 往 可 以不 主 动 邀 请 检 察 长列 席 审 委 会 , 即便 开
展 了 这 项 工 作 ,各 地 在 实 行 过 程 中遇 到 的 情 况 不 一 , 认 识 不 一 ,检 法 两 家 的 关 系 协 调 程 度 不 一 等 因 素 , 也 会 导致 各 地 在 作 出 规 定 时 , 与 列 席 相 关 的 内容 规 定 对 不 同。 ( ) 察 长 列 席 审委 会 的地 位 和 职 责 难 确 定 。检 二 检 察 长 在 列 席 审 委会 过 程 中 , 律 监 督 职 能 如 何 发 挥 、 法 发 言 的地 位 和作 用 怎样 、 案 件 产 生 的影 响 程 度有 多大 , 对 这 些 都 涉 及 到 检 察 长 列 席 审 委 会 的 地 位 和 职 责 问题 。 检 察 长 列 席 审 委会 的地 位 是 指 检 察 长 在 列 席 活 动 中 的 法 律 职 能 身 份 。 检 察 长 列席 地 位 的 认识 , 对 目前 存 在很 多不 同 的观 点 , 主要 有 以下 四种 : 是 检 察 长 以 国 家法 一 律监 督 机 关 代 表 的 身 份 , 实施 法 律 监 督 : 是 检 察 长在 二

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的思考

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的思考
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的思考
孑 乙 杰 刊、 女 诗
摘 要 :检 察 长列席 审委会 会议 是 检 察机 关依 法履 行 法律 监督 职 能 的重要 方式和 重要 内容 ,在保证 法
院依 法行 使 审判 权 , 实现 司 法公正 方 面 意义 重 大。 然而对 检 察 长列席 审委 会 会议 制度 的实践 运行 状 况进 行 考察 发现 ,存 在 对 列席 审委 会 会i  ̄ t . x - 作 不够 重视 、 列席 审委会 会 议 区域 发展 不 平衡 、列 席 主体 不统 一 、列
作 者 :孔 杰 ,上海 市 嘉定 区人 民检 察 院副检 察 长 ;孙 娟 ,上 海 市嘉 定 区人 民检 察 院检 察 官助理 。
检 察 长 列席 法 院审 委 会 会议 是 检 察 机 关 审判 监 督 工作 的重 要组 成 部 分 ,有 利 于提 高 法 院 审委 会 司法 决 断 的透 明度 和 公正 性 。 然 而 ,对 司法 实 践 中检 察 长列 席 审委 会会 议 制 度 的运 行 状 况进 行 考 察 发现 ,鉴 于对 该 制度 重 要 性认 识 不 足 、相 关 运行 制度 和 机 制不 健 全 等 因素 导 致检 察 长列席 审 委 会 会议 制度 在 实 际运 行 中存在 诸 多 问题 , 并影 响 了其法 律 监 督 功 能 的发 挥 。 因此 ,有 必 要 对 这一 制度 价 值 进 行更 加 深入 的认 识 和分 析 ,对 制度 实 践 运 作 过程 中存 在 的 问题 进 行 深 刻 的剖 析 并提 出相 应 的对 策 与 建 议 。
执 行 。 由此 ,在 司法 实 践 中 ,法 院审 委 会虽 然 不像 合议 庭 直 接 主持 与参 与 法庭 审 判 ,但

完善和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之思考

完善和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之思考

是 检 、 两 院配 合不 够 , 法 随意性较 大 , 际执行可 实
有 可无 。检察 长列 席审委 会权 利 的行使 必须 以法 院 的密 切 配合 为条 件 ,由于检 察长 列席审 委会 缺乏 程序 上 的保
障 , 院一 般 不愿 意主 动要求 检察 长列 席 。 法 二 是 检 察 机 关 对检 察 长 列 席 审委 会 这 一 权 利 的 行
律 监督 职 能等 具 有重 要意 义 和作 用 。但 在 司法 实践 中 ,
这 一制 度作 用仍 未得 到充 分发 挥 。笔者 试 就进一 步 完善 和规 范检 察长 列席 审委会 制度 作一 粗浅探 讨 。


当前 执行 检察 长列 席审 委会 制度 中存在 的 问题
的讨论 , 而相 对 比较忽视 参 与涉及 民事 、 政 、 济等 其 行 经 他 类 型案 件的讨 论 , 一定 程度 上 限制 了其对此 类案 件 在
在 审委 会上 发言 的 内容及 次序安 排 , 等 。 等
三 是检察 长列 席发 表意 见存有 局 限性 。由于检察 院 与法 院的 工作侧 重 点不 同 ,从 法 院来看 ,刑事 案件 的审 理仅 为其 整体 审判 工作 的一小 部分 ,而对 刑事 案件 的审 查则 是检 察机 关业 务工作 的重 点 , 民事 行政 与经 济案 对 件讨 论所 涉及 的法 律法 规 尚不够熟 悉 。司法 实 践 中,检 察 长一般 侧 重 于参 加法 院对 公诉 案件 即刑 事 、自侦案件
的准 确把 握与 法律监 督能 力 。 ( ) 二 检察 长 列席 审委 会情 况偏 少

( ) 一 检察 长 列席 审委会 制度 不规 范

是 法律 法规 规定较 原则 。虽 然 , 在 1 5 早 9 4年我 国

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构建稳定和谐的司法环境

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构建稳定和谐的司法环境
是在提起公诉 以及 庭审阶段 .检察机关是否需要 向法 庭提供或出示对未成年被告人有负面影响的证据 ?诚 然 .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需要考虑被告人的人身危 险
性. 以实现量刑个别化 . 但未成年被告人是 比较特殊 的
法庭提供未成 年被告人 的正 面地 或负面的品格证据 , 尚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 当前检察机关的实践是 , 除 非系累犯证 据材料或 随侦查卷宗移送法 院的 《 行政处
表检察机关阐述意见 . 供审委会参考。 检察长列席审委
会制度的直接 目的.就是通过检察长代表检察机关对
虽然《 人民法 院组织法》 规定了检察长“ 可以” 列席 同级人民法 院审委会 .但并非所有的审委会都要检察
长逐一列席 我们认为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应以存在 “ 重大意见分歧 ” 为原则 . 即人 民检察 院与人 民法 院在
本案的分歧意见进行全面阐述 .有助于法院在全面把
握案情的基础上作 出公正裁判 检察长 阐述和介绍意 见时,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不能片面地 、
对案 件的级别管辖 、 罪与非罪 、 改变罪名 、 抗诉案件 以
个五年改革 纲要》 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 和《
诉讼 中分工明确 、配合得 当、制约有度 的政法系统和
谐 . 同形成推进法治的合力 。 共 和谐司法要求司法机关
成合力 , 抵制干扰 , 完成使命 , 同促进法治进程 。 共
二、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完善 从现行法律规定 以及我 国司法改革 的战略构想和 部署上看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 已经不是坚持
和谐” “ 、和谐司法” 也应运而生。 以说 . 可 在构建和谐社 会 的时代 .和谐司法理念正是 回应现实需求与司法发 展规律的优先选择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坐位标签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坐位标签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坐位标签摘要:一、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背景和意义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具体实施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坐位标签设置四、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五、对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改进建议正文: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背景和意义,具体实施方式,坐位标签设置,以及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和改进建议。

一、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背景和意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指检察长在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列席参加,对案件进行讨论和表决。

这一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 年代,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完善,已经成为我国司法体系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既体现了党的领导,又有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具体实施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具体实施,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准备阶段和讨论阶段。

准备阶段,检察长需要提前了解案件情况,为列席审委会做好准备。

讨论阶段,检察长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参与表决。

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坐位标签设置为了保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坐位标签的设置十分重要。

一般来说,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时,会设置专门的坐位,以示尊重。

同时,为了防止利益冲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时,应当避免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接触。

四、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检察长作为司法机关的领导,其列席可以增强审委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其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可以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

五、对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改进建议尽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检察机关派员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机关派员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对 于 加 强 人 民检 察 院 与 人 民 法 院 在 诉 讼
3检 法 两 院缺 乏 统 一 的 具体 操 作 程序 案 件 很 多 , 察 机 关 没 有 必 要 也 不 可 能 对 . 检
活 动 中相 互 配 合 、 互 制 约 、 证 检 察 机 规 定 。检 察 机 关 派 员列 席 人 民法 院 审判 委 所 有 的 案 件 都 列 席 。笔 者 认 为 , 察 机 关 相 保 检
列 席 人 员 范 围 狭 窄 。 该 条 只 规 定 了 “ 察 题 , 者 认 为 ,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予 以 改 变化 的职 务 犯 罪 案 件 ; 检 笔 应 1 全 相 关 法律 规 定 。要 发 挥 检 察 机 件 ; . 健
有 必 要 扩 大 检 察 机 关 列 席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作 用 , 先 必 须 健 全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笔 者 的 民 事 、 首 行政 案件 ; 定 性 。该 条仅 规 定 检 察 长 “ 以 ” 席人 民 织 法 》 l条 第 3 修 改 为 “ 级 人 民法 院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在 本 地 区有 重 大 影 响 , 可 列 第 1 款 各 请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会 议 , 不 是 “ 当 ” 席 审 判 委 员 会 会 议 由 院长 主持 , 级 人 民检 求 检 察 机 关 派 员 列 席 审 判 委 员 会 或 者 检 而 应 列 本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会 议 , 就 使 该 制 度 察 院 应 当派 员 列 席 。 ” 方 面 将 “ 以 ” 这 一 可 修 察 机 关认 为 属 于此 类 案 件 、 求 列 席 审 判 要 具 有 很 大 的 随 意 性 , 而 有 可 能 导 致 检 法 改 为 “ 当 ” 改 变 了检 察 机 关 派 员 列 席 人 委 员 会研 究 的 。 从 应 , 两 院 不 必 要 的 分 歧 , 响 了这 一 制 度 的 有 民 法 院 审 半 判 委 员 会 制 度 可 有 可 无 的 不 影 效实施。 2 察机 关列 席 审 判 委 员会 的 情 形 范 . 检

检委会委员列席审委会简报

检委会委员列席审委会简报

检委会委员列席审委会简报案例一:10月28日下午,东海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x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东海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霍介涛,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志宇应邀列席会议。

会上,承办法官就相关案件的具体案情进行了详细介绍。

审委会委员围绕原审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

霍介涛检察长在认真听取案件情况汇报之后,针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了意见,并且提出了实用性的建议。

刘x院长表示,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有助于加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沟通协调,提高审判委员会审议质效和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下一步,东海法院将强化与检察院的沟通与交流,持续深化拓展法检协作领域,构建良性互动关系,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二:近日,陵城区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李x应邀列席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会上,承办法官详细介绍了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审委会委员与检察院列席人员针对案件分别发表了意见。

李x在认真听取了承办法官的案件汇报后,围绕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了检察意见。

她表示,法检两院长期以来一直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作为沟通交流的平台,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有利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也有利于法检两院加强沟通交流,共同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陵城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xx表示,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有利于加强法检两家对疑难复杂案件在法律适用、法律认识等司法标准及尺度方面的良性互动与沟通,切实增强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合力。

下一步,要继续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积极构建良性互动关系,凝聚司法合力,优化审判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青海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运行情况调研报告

青海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运行情况调研报告

调查麵为进一步了解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 制度运行情况,为修订检察官联席会议相关制度 提供参考,省院研究室通过座谈、书面报告等方式 对此进行了调研,现对整体情况报告如下:一、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运行的基本情况 司法责任制改革启动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 关按照改革要求,积极探索检察官联席会议运行 机制,有的出台文件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有 的虽未制定专门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但在工 作中均严格执行上级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官联席会 议制度。

从各级院出台的文件名称看,有的称为 “办法”,如《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暂 行办法》,有的称为“制度”,如《西宁市检察机关检 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海南州检察院检察官联席 会议制度》、《海西州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制 度(试行)》、《海北州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制 度(试行)》。

文件名称不同,但大部分院制定的文 件的效力都为“试行”,对这项制度的运行,各地仍 在进行探索。

从出台文件形式看,有的制定全院性 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有的以条线的形式制定 *出台文件,如《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官联 席会议规定(试行)》。

从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的内 容看,对联席会议的定位、议题范围、人员组成、会 议程序、会议责任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进一 步细化了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将检察官联席会 议作为提交检委会审议的前置程序,初步形成了 规范化运行机制,为检察官办案,提高办案质量方 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出台检察官联 席会议规范性文件28份,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1108次,提交讨论案件1419件,其中刑事案件 764件、民事行政案件267件、公益诉讼案件388 件;事项5件。

每次检察官参加会议人数平均为3- 7人。

二、检察官联席会议运行的做法和成效(一)检察官联席会议运行的具体做法1.明确会议定位,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

各级院在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中明确规定:“检察 官联席会议制度是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辅助机制, 主要任务是对重大疑难复杂和新型案件以及重要*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研究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肥城 252000)作者简介:本课题组成员:张宏伟,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明磊,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瑞水,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宣教科长;张 静,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摘 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由来已久,但因法律规定欠缺,一直处于虚置状态。

自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要健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后,全国各地检法两家开始了对完善、规范该制度的探索和实践。

由于认识和操作上的分歧,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制约了其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遏制司法腐败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一项极具生命力的制度,应该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关键词: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立法缺陷 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9428(2010)0120048206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依法对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和手段。

一、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实状况纵观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由来已久,该制度经历了“实践———虚设———实践”的过程。

在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检察长“有权”列席审判委员会。

1979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这次修改使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规定日益沦为形式。

随着司法改革步伐的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缺乏监督后形成的弊端逐步显现,司法公正受到广泛质疑,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便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成为近几年检法改革的一大亮点。

特别是自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明确强调要“健全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之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开始在全国司法领域得到重视,检法两家也开始重新探讨和落实这一科学并极具生命力的制度。

经过几年的实践,该制度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初步的发展。

归纳该制度的现实状况,主要情况如下:(一)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检法双方都把贯彻和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2005年至2008年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之后,在全国各地掀起了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讨论,地方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更是通过会签文件的形式开始对该制度的落实进行了探索和尝试。

联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多采取纪要、意见、暂行规定等多种形式。

如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检察长列席人第18卷第1期2010年2月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Nati onal Pr osecut ors College Vol .18No .1Feb .2010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暂行规定》,〔1〕对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做法作了硬性规定,明确了必须通知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五类案件,以及可以通知检察长列席的六类案件;同时,还就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具体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的状况1.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态度。

一种是人民法院主动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自觉接受监督。

如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开始推行审判委员会改革,针对一些案情复杂的案件邀请检察长参加,主动接受监督。

〔2〕另一种则是检法两家通过联合下发文件的形式促进和推动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落实。

后一种情况在实践中是最为常见的,绝大多数的人民法院是采取这种方式接受监督的。

2.案件的范围。

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研究案件的范围尚没有极具权威性的法律规定,当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各地人民法院在内部研究的基础上规定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各地对于案件范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主要是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检察长必须列席的案件,另一种则是检察长可以列席的案件。

3.列席人员的范围。

目前,对于列席人员的规定主要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检察长和受检察长委托的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

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6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

目前这种情况只适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情况。

第二种情况则是检察长和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

第三种情况是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和案件承办人列席。

第四种情况是检察长、副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检察员列席。

4.列席案件的质量。

虽然各地陆续出台各种文件来促进该制度的落实,但在实践中能够真正贯彻的却不多。

同时,对于检察长列席并讨论案件后的效果如何也鲜有提及。

根据人民法院内部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时无权对案件进行处分。

这种规定直接决定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乏力的,其监督的案件质量也必然会受到影响。

5.列席的程序。

当前,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程序性规定总体上比较笼统和欠缺。

目前,对于程序性规定比较具体的有江西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试行)》,具体内容是:“由省高院在确定审委会会议议程的当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讨论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省检察院;省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在会议召开前一日就检察长是否列席会议问题答复省高院”。

〔3〕再如,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和花山区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法院应当在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三日前通知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4〕因此,对于列席的其他程序性规定应当是今后检法双方共同研究探讨的重点。

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存在的问题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作用至今仍未得到充分发挥,其主要原因不在于该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而在于这一制度本身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完善。

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实践部门具体工作的有效开展。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研究〔1〕〔2〕〔3〕〔4〕《浙江法检联合出台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暂行规定》[EB/OL],htt p://211.100.30.158/cac/25014934.ht m, 2006-08-11。

陈璇、赵蓓:《长沙法院系统首次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EB/OL],htt p:///,2006-04-29。

江西政法网:《省两院就省检察长列席省高院审委会作出规定》[EB/OL],htt p://www.jxzf ,2006-12-16。

新华网安徽频道:《花山区法院出新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EB/OL],htt p:///,2007-01-16。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现有立法中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没有具体规定。

1983年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未对这一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只有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这种授权性规定的不确定性,再加上法院的审委会是秘密进行的,不对外公开,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都不具有公开性,因而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不主动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无强制性的规定,所以检察院也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能够主动要求列席审委会,也就无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不仅法律规定较少,而且缺乏统一的实施规范。

再加上各地在实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不一,认识不一,检法两家的关系协调程度不一等因素,导致了各地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规定不一。

(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地位职责无规定检察长在列席审委会过程中,法律监督职能如何发挥、发言的地位和作用怎样、对案件产生的影响程度有多大,这些都涉及到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地位和职责问题。

这些问题不能确定必然直接影响检察长列席工作的最终效果。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地位是指检察长在列席活动中的法律职能身份。

对检察长列席地位的认识,目前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检察长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的身份,实施法律监督;二是检察长在列席中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支持公诉,实施法律监督;三是检察长不仅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身份实施法律监督,同时还以国家公诉机关的代表身份听取意见;四是检察长列席中的地位应根据讨论决定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5〕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职责是检察长在列席中的权利和义务。

很多地方在实行该制度的过程中,仅仅关注检察长是否列席了审委会,列席了几次审委会,对于检察长在列席审委会时的地位和职责问题从未认真进行过思考和研究,对于这方面的规定更是鲜有提及。

检察长在审委会中的地位职责都不能明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目的却又如何实现?这导致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依旧停留在形式方面,其实质依然是审委会的“一言堂”。

如,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会签的《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纪要》中规定,列席的检察人员不拥有对案件处理的决定权。

对此规定其人民法院负责人解释说:“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仅仅是对如何正确认识案件事实、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发表意见,不拥有对案件处理的决定权,案件最终仍由法院作出判决。

〔6〕这种观点代表了绝大多数法官针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中关于检察长对所研究案件的权利的态度和看法。

(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程序无硬性规定列席程序是发挥列席作用、实现列席目的的重要保证。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活动同其他诉讼活动一样,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目前,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没能很好地落实,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没有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规范,尤其是程序的启动、程序的内容、在程序启动时检法两家之间如何进行衔接等等。

其中,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1.程序的启动分歧大。

目前,关于程序的启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人民法院普遍告知说。

认为检察机关有权对整个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作为被监督的对象,有义务将所有与审判活动有关的审委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研究的具体事项事先告知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派员列席审委会。

第二种观点是人民检察院主动要求说。

认为列席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只有检察机关在认为有必要列席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列席的要求,人民法院无权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委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