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

合集下载

新《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中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但只是抽象性的规定,具体的操作还需实务中研究与完善,本文试着对该制度相关问题作浅入的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制度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一)概念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

由此可以认为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理阶段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在校情况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出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成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做出决定或判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由上可知,我们所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不仅仅是指通常意义上在法庭审理阶段的社会调查,还包括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

(二)社会调查报告性质社会调查报告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后形成的书面材料。

它反映了犯罪人的背景材料,这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以及可信度,能够使司法机关结合其所处的环境来决定对其是否适合做出某种决定或判决。

但它并不起到证明犯罪事实本身的作用,所以我们一般不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证据,而是将它作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做出决定或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一)社会调查制度是刑罚个别化的要求,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化关怀和特殊保护刑罚个别化要求针对不同案件的情况以及不同的犯罪人要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所采取的刑罚措施要最符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也要最有利于犯罪人的在接受刑罚后回归社会。

刍议检察机关监督视野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刍议检察机关监督视野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刍议检察机关监督视野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中能否正确行使监督权关系着这项新制度是否可以正确实行。

检察机关对社会调查的监督主要从调查主体、对象、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监督,从而确保调查工作的开展合法、有序,调查报告公正、科学。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检察监督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下文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明确了社会调查工作开展的主体、对象及内容。

这项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促进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更加合理。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涵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对社会调查制度有统一的定义。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入手,诠释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容。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定义1.新《刑事诉讼法》所阐释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内容。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可以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调查的对象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

但由于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性质的规定,因此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主要还是根据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定来认定。

2.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认定。

检察机关对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4条、第16条第4款,以及新修订《刑事诉讼规则》第486条第1款都明确规定是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资料。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社会调查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社会调查研究
p ofs ina o iliv s i t s c n eor a z d,S st o o e lws te fce y,o e c m e t e s ore m — r e so ls ca n e tgaor a b g nie O a o pr m t a ui fiinc v r o h h t o igso a n e ulton n f lws a d r g a i s,s c s d m o e ,a d l u h a i c ntnt n ow a e ve a i t m n u r b h y,a te e l p t e s se ’ nd be t rd veo h y t m S
必 经程 序 , 动 时 间 应该 在诉 讼 开始 的 侦 查阶 段 , 于此 排 斥调 查 报 告 的证 据 属 性 , 立公 安 机 关 为社 会 调查 启 基 确 的主 体 , 组建 专 业 的 社 会调 查 员 队伍 , 以提 高诉 讼 效 率 , 克服 法 律 规定 内容 笼统 , 可操 作性 不 强 的弊 端 , 更好 发
De . 0  ̄ c 2 O, )
V o . .4 1 8 NO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件 中 的社 会 调 查 研 究
赵 福 江 潘 洁。 杨 红 梅 。 , ,
( . 北 科 技 师 范学 院 文 法学 院 , 北 秦皇 岛 0 6 0 ; . 1河 河 6 0 4 2 中国 成套 设 备 进 出 口 ( 团 ) 公 司 , 京 1 0 1 ; 集 总 北 00 l 3 昌黎 县 法 院 少 年法 庭 , 北 昌黎 0 6 0 ) . 河 6 6 0 摘 要 : 审判 实 践 和 比较 法 研 究 的视 角 提 出未 成年 人 犯 罪 案件 中 的社 会 调 查 制 度 , 该 由 选 择 适用 修 改 为 以 应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2 0 l 4年第 2期
民主与法治
对我国 未 成 年 人 刑事 案 件 社 会 调壹制 度 的 思 考
。 陈 兵
未成 年人 社会调查 制度 , 是指司法机关在对未成 年犯罪人判决 前 , 指派特定 的社会 调查员对未成年犯 罪人 的性 格爱好 、 身 心状况 、 家庭状 况 、 生活环境 、 成 长经历 、 社会交往 等情况 进行调查 , 综合判 别未成年 犯 罪人 的人格状 况 , 测定其人身危 险性和再次犯罪 的 可能性 , 并 出具 书面报告作为对未成 年犯罪人可 以适 当刑罚 的参考 。社会 调查 制度对 司法机 关准 确把握 和适 用我 国法律对未 成年罪犯 ‘ 教 育、 感化 、 挽救” 的 方 针和 “ 教育 为主 、 惩罚为 辅” 的原则 , 依法 对未成年 人罪 犯适用 非监禁刑 有着重要 意义 。 未成年 人刑 事案件社会调查 制度的法律溯源
Hale Waihona Puke 品行 、 经历 、 教育程度 、 家庭状 况 、 交友关系及其他环 境, 并制作环境 调查 书 。 《 新加坡儿 童和少年法 ) ) 第5 7 条规定 : l 法院为 了使处理该诉讼 可能对该儿童或少 、 年有利 , 应调查该人 的 日常行为 、 家庭情况 、 学校记 录 以及关于病历 的资料 。 ” 《 联合 国少年司法最低 限度 标准规则 》 确立 了社会 调查制度作为一项基础性少年 司法制度 , 其第 1 6 条规定 : 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 行为的案件外 , 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置之 前, 应 对少年生活 的背景 和环境或犯罪 的条件进行适 当地 调查 , 以便主管 当局对 案件作出 明智 的审判 。 ( 二) 国内法层 面 我 国制定 了专 门的《 未 成年人保护法》 和《 预防未 成年 人犯罪法 》 , 确立 了对未成年犯罪 人 ‘ 教 育为主 , 惩罚 为辅” 的方针政策 。1 9 9 1 年 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 办理 少年刑事案 件的若干规 定( 试 行) 》 正式确立 了我 国少 年刑事 司法 中的社会调 查制度 , 其第 1 2 条 明确 规定 : “ 开庭 审判前 , 审判人员应 当认 真 阅卷 , 进行 必 要 的调查 和访 问 , 了解少年被 告人 的出生 日期 、 生 活 环境 、 成长过程 、 社会交 往 以及被指控犯 罪前后 的表 现情况 , 审查 被指控 的犯罪事 实和动机 。 ” 1 9 9 5 年《 公 安机关办理未成 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的规定 》 第 1 0 条、 2 0 0 1 年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 的若干规定》 第2 1 条、 2 0 0 6 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第 1 1 条、 2 0 0 7 年《 人 民检察 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的规 定 》 第 1 6条第 4款 与第 3 4条 、 2 0 1 0年 《 关 于进 步建立 和完 善办理 未成年人 刑事案 件配套工 作体 系的若 干窟 见》 及2 0 1 0 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进 一步 加强 少年法庭工作 的意见 对未 成年人 刑事案件社 会调查 制度作 了规定 。2 0 1 0 年 《 关 于规范量刑 程序 若 干问题 的意见( 试行) 》 第 1 1 条规定 : 人 民法 院 、 人民 检察 院 、 侦查 机关 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 面制作 涉及 未成年人 的社会调 查报告 的 , 调查报告应 当在法庭上 宣读 , 并接受 质证 。2 0 1 2 年修 改后 的 《 刑事诉讼 法》 第2 6 8 条 规定 , ‘ 公 安 机关 、 人 民检察 院 、 人 民法 院办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 , 根据情况可 以对未成年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的成长 经历 、 犯罪原 因、 监护教育等情况 进行调查” 。 《 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 在第 4 8 6 条 中指 出 ,“ 人 民检察 院根据情 况可 以对 未成年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司法适用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司法适用
2 0 1 3 年 8 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na r l of Hub e i Un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Au g . 2 01 3 N o. 8 Se r . No. 1 4 3
第8 期 总第 1 4 3 期
查, 并在调查后做 出主客观相统一 的结论性报告( 以 下简称社会调查报告)的制度 。社会调查报 告作为 对涉罪未成年人个别化处遇 的科 学依据 ,在审查起


社会调查制度 的司法适用价值
社会调查制度的司法适用 到底有哪些价值、价 值 多大是首要需要探讨清楚的问题 。唯此 ,才能在
司法 工作者心 中竖 立起社会调 查制 度 的重要地位 ,
③ 姚建龙教授在 《 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 (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 0 0 5 年) 一书中提 出当前未成年人刑法 的发展模式是 比照成年
人从轻、 减轻的刑法发展模式, 称之 为“ 小刑法” 模式 。 ④案件的事实包括行为事实和行为人事 实。 行为事实即刑法规定犯罪构成 的事实 , 也称为在案事实: 行为人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人人格状况 即主要是人身危险性或主观恶性程度 的事实情况 , 也称为人格事实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 的分野基 点。成年人犯罪的特 点 是 自由意志为主, 被决定性为辅 。因此 , 在定罪量刑
时,要 以反映行 为社会危害性 的己然之罪即在案事
实为主 ,反映未然之罪 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人格 事实④ 为辅 。对于成年人犯罪应 以惩罚戒除为主 , 教
【 基金项 目】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探讨” 。 ① 自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 院少年庭 1 9 8 4年创设 以来,社会 调查制度大致经历 了创设阶段 ( 1 9 8 4 -1 9 8 8 ) 、初步规范阶段 ( 1 9 8 8— 1 9 9 7 ) 、 社会组织介入阶段( 1 9 9 7 -2 0 0 7 )  ̄个阶段 , 上海的实践可以看 作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最初 探索。 ②《 刑事诉讼法》 第2 6 8条规定: “ 公安机关 、 人 民检察院、 人民法 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 , 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的成长经历、 犯罪原因、 会 调查制度 的司法适用

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工作办法

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工作办法

XX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
度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受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如果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未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或者案件承办人认为案情需要再次进行社会调查,可以启动社会调查工作。

第三条社会调查由本院委托的司法社会工作组织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调查。

第四条本院应当向承担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的相关组织出具委托调查书,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社会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社会调查工作人员以上开展。

第六条社会调查员必须持委托函、工作证、介绍信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第七条社会调查员应当根据保密规定,严格执行保密事项。

第八条本院在手里案件后,应当委托社会组织开展调查,出具书面委托书。

司法社工组织接受委托后,应当立即指派二名人员承担社会调查工作,并向本院告知,出具书面回执。

第九条本院承办人应当协助办理社会调查员进入看守所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讯问和询问结束后,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访谈和心理评估。

社会调查员进行访谈和心理时,本院承办人一般不在场。

第十一条社会调查员应在接受委托函后及时完成社会调查报告,每个被告人应当单独制作报告,移送本院。

第十二条社会调查员自迟在开庭之前将社会调查报告提交给案件承办人。

第十三条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摘录和公开传播。

第十四条本工作办法由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负责解释。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刍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被世界各国广泛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领域。

我国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但是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一般理论的阐述和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现状的分析,对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提出几点建议,以期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现状作者简介:亢森森,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0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53-02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被称为“人格调查制度”、“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量刑引入社会评价制度”。

刑事案件应适用社会调查最早由美国波士顿鞋匠johnaugustus最早于19世纪40年代提出。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残忍地惩罚或报复,而是改造罪犯并预防犯罪”。

20世纪30年代,缓刑调查逐渐演变成了为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调查报告”。

到20世纪80年代,量刑前社会调查报告在美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并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模式,在当时“量刑前社会调查报告”由警察中的“缓刑监督官员”完成。

在之后几十年的发展中,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从各个发面得以发展和完善。

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应该定义为:是指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个案案情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家庭背景、社会往来情况、成长过程、监护教育情况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有无特殊表现进行调查,分析与案件的联系,并在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制度。

(二)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特征1.调查对象特定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国外一些国家,社会调查制度同样适用于部分成年人刑事案件,但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来看,社会调查制度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浅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浅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性法 律条 文 中。如最 高人 民法 院 出台的《 关 于审 理未
成 年人刑 事案 件 的若干 规定》 第 二 十一条 规定 : “ 开庭 审 理前 .控 辩 双方 可 以 分别 就 未成 年 被告 人 性 格 特
点 、 家庭情况 、 社会交往 、 成 长 经 历 以及 实 施 被 指 控
外. 我 国正式 确立 未成 年人 刑事 案件 社 会调 查 制 度 .


我 国未成 年 人刑事 案件 社会调 查 制度概 述
件诉 讼 过程 中应 当聘 请社 会 调查 员 .对 未成 年 被告 人 犯罪 前背 景等 情 况进行 调 查 .并 向法 院递 交 书 面
调 查报 告 . 作 为审 判人员 量刑 的参 考 ” 『 l 1 再如 兰州 市
新 刑 事诉讼 法 第二 百六 十 八 条规 定 : 公安 机 关 、 人 民检察 院 、 人 民法 院办 理未成 年 人刑 事 案件 , 根 据
范 笔者认 为 . 新刑 事诉 讼法 对 此项 制 度 的规 定 , 不 仅 有着 充分 的法理 依据 .而且将 散 落 于各 处 的相 关
法 律 规范 进行 融合 .在 法律 层 面上 推动 此 项制 度 继
续 发挥 其 良好 的法律 和社会 效果 。
( 一 )社会 调查 制度 的法律 依据
也是遵 循 国际公 约 和贯彻 少年 司法理 念 的表现 。《 联
合 国少年 司法 最低 限度标 准》 ( 《 北京 规则 》 ) 中第 十六
条 明确规 定 : “ 所有 案 件 除涉及 轻微 违 法行 为 的案 件 外. 在 主管 当局作 出判决 的最 后处 理 之前 , 应 对 少年 生 活 的 背景 和 环 境 或犯 罪 的条 件进 行 适 当的 调 查 . 以便 主管 当局 对案 件作 出明智 的判 决 ” ( 二 )社 会调查 制度 理论 基础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运行模式分析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运行模式分析
序 。相 对 而言 ,上海 市 和北京 市在 形成 完 整 的社 会
疑 人 的服务 需求 ,延 伸开展 各项 帮教 工作 ,针 对有 条 件 的案件 可 以开展刑 事 和解工 作 。司法社 工组 织
接 到 人 民检 察 院通 知 后 1 个 月 内 , 向人 民检察 院提
调 查 沟通衔 接方 面 ,作 出进一 步尝 试 和探索 ,规 范 了公 、检 、法各 个 阶段 开展调 查 的衔接 程 序 。首都
究与服务 中心支付费用 ,购买专业司法社工服务。
3 . 以司 法 机关 为 主 ,社 会组 织 为 辅 的模 式 : 石 家 庄市 桥西 区检察 院制定 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社会 调查 实行 办法 ,规 定刑 事办 案各 阶段 司法 机关 先 自 行 调 查 ,如遇 “ 当事人 抵触 ” 、 “ 司法机 关工 作 紧 张 ”等原 因不 便及 时 了解情 况 时 ,可 以委 托 司法所 工作 人员 、法律 援助 律 师 、未成 年人保 护 委员会 、
社会调查报告 ( 审查起诉阶段 )》。 《 社会调 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制定的 《 百例社 交 《 会调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对社会调查程序做 了 查报告 ( 审查起诉 阶段 )》详细分析未成年犯罪嫌
①2 0 1 2 年6 月 ,首都 综治委 预 防青 少年违 法犯 罪 专项组 启动 “ 百例 社会 调查 试点 工作 ” , - g4  ̄ j , 试 点工作 分为 市级和 区 ( 县 )级两个 层面开展 ,在 试点 中 ,司法社 工分 别向公安 、检 察和 审判 机 关提 交相 关社会调 查报告 ,并注重 与侦 查 、检 察 、审判 三家司法机构 间的沟通与衔接 ,在进 行社会调查的 同时为涉嫌犯 罪 未成年人开展 帮教服务 。截 . i E2 0 1 2 年1 1 月,百

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用

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用

刍议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用摘要修改后刑诉法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268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从有关法律依据入手,结合司法实践,对新刑诉法语境下检察机关如何运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进行调查研究。

关键词新刑诉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作者简介:吕艳蓉,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57-02修改后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增加的特别程序第一章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里也在第十三章设专节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都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同样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第四百八十六条中指出,“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有关规定符合《北京规则》等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也充分沿袭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一贯规定。

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1999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试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试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规定 : 办人 在 审 查案 件时 , 以 对未 成年 犯罪 嫌 疑人 开展 社 会调 查 , 提起 公 诉时 可 将社 会 调查 报告 复 印移 承 可 在 送人 民法 院 。从 这一 点 说 , 会调 查 报告 的 效力 已几 乎 等 同 于证 据 的效 力 。可 见 , 社 未成 年 人 刑 事 案件 社会 调
查 报告 , 主管 当局 ( 院 ) 使 法 了解 少年 的社 会 和 家庭 背景 、 历 、 学 教育 经历 等 有关 事 实 以充分 体 现 司法保 护 的原
则 。虽 然 我 国 的少 年 司法 制度 真正 意 义上 的发 展 时 间较 晚 , 历来 的 做法 也是 在 少 年刑 事案 件 诉讼 程序启 动 但 后 , 求 在查 明犯 罪事 实 、 要 正确 运用 法 律 的条件 下 , 进 一 步 针对 性 地 查 明 少年 案 发 前 的 生 活环 境 、 要 心理 性 格 特 征 等情 况 。2 0 年 , 0 1 最高 人 民法 院 出 台了《 于 审理 未成 年人 刑 事案 件 的若 干规 定》, 中第 2 条 规定 : 开 关 其 1 “ 庭 审理 前 , 辩 双方 可 以分 别就 未成 年被 告 人性 格特 点 、 庭情 况 、 控 家 社会 交往 、 成 经历 以及 实施 被指 控 的 犯 长 罪前 后 的表现 等 情 况进 行 调查 , 并制 作 书面 材料 提 交合 议 庭 。必 要 时 , 民法 院 也 可 以委 托 有 关社 会 团体组 人 织 就上 述 情 况进 行调 查 或 自行 进 行调 查 ” 由此 , 。 上海 市检 察 机关 在 《 察实 务 手册 ( 检 未检 刑 事检 察 工作 》 中也
量刑 提 供参 考 依 据 , 并将 有 效 地提 高 检 察机 关 的公 诉 水 平 , 正体 现 出对 未成 年 人刑 事 案 件 “ 育 为 主 、 真 教 惩罚 为辅 ” 的原则 。 2 未成 年人 刑 事 案件社 会 调 查 的 内容 、 . 调 查 的内 容 , 主要 包 括 未成 年犯 罪 嫌 疑 人 的个 人 经 历 、 庭概 况 、 校表 现 、 性 家 在 个

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中的完善运用

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中的完善运用

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中的完善运用发表时间:2013-11-06T09:35:13.593Z 来源:《赤子》2013年9月下总第290期供稿作者:陈延义陈文娟任艳艳[导读] 2013年1月景宁县发生一起在校高三学生何某盗窃案。

陈延义陈文娟任艳艳(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323500)摘要:社会调查制度和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诉讼特别程序中增设的两项制度。

本文通过一起在校高中生盗窃案的考量分析,指出当前社会调查制度在附条件不起诉中存在的问题,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建议,以期指导实务。

关键词: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前置程序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09-0000-02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启动、帮教个案选择和决定不起诉的重要参考依据,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是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犯罪赋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特殊程序。

社会调查制度已被广泛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经过实践检验,它对于实现刑罚个别化,教育、感化和矫正未成年罪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立法中并没有明确两者的关系,因此有必要对两者法律性质宗旨、工作程序进行深入剖析,指引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中有效使用社会调查制度,促进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开展,更好的保护未成人犯罪的合法权益。

一、社会调查制度在附条件不起诉中运用现状分析2013年1月景宁县发生一起在校高三学生何某盗窃案。

何某入户盗窃,将在床上手提包内的625元现金盗走,得手准备逃离现场时被户主沈某发现,情急之下何某动手殴打沈某逃离现场。

后发现手机掉在事主家中,又折返回去,后被沈某邻居陈某抓住。

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根据与团委、教育局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机制,聘请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报告显示:犯罪嫌疑人何某父母离婚随父亲,其父常年生病。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2023-10-30•引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践现状及问题分析•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对策与目建议•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涉及罪名多样化,犯罪手段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逐渐凸显。

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对量刑、矫正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积极作用。

背景介绍研究目的和意义分析社会调查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旨在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人性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研究,探讨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0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及发展历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调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道德品质等,为量刑提供依据,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提供支持的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历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起源于20世纪中叶,随着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该制度逐渐得到普及和发展。

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逐渐得到重视和应用。

调查主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如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对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包括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害人和证人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道德品质等,以及案件发生前后的情况和影响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方式包括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家长、老师、邻居等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进行实地考察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和价值提供量刑依据01通过社会调查,可以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为量刑提供依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在现实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从背景介绍和问题意义入手,指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然后分析了相关法律法规、社会调查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社会观念的改变以及教育和培训机制在制度完善中的作用。

结论部分强调了制度完善对社会的重要性,提出了未来发展的方向和社会责任与义务。

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可以促进更加有效和全面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社会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法律法规,保护措施,社会观念,教育培训,制度完善,未来发展,社会责任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治安和未成年人本身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这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是家庭教育、社会环境、学校教育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而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单靠司法机关的惩罚远远不够,更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调查制度,从根源上找出问题所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教育。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国已经加大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1.2 问题意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社会调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通过深入调查犯罪行为的背景和原因,才能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更加有效的教育和帮助,预防其再次犯罪,保护其健康成长。

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尚不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调查不及时、不全面,调查机构专业水平不高等。

刍议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用

刍议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用
{ 鼻 l J 占 缸金
2 0 1 3・ 3 ( 上) ◆ 法 制 园 地
刍议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会
调查制 度运用
吕艳蓉
摘 要 修改后刑诉法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2 6 8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从有关法律依据入手, 结合司法实践, 对新刑诉法语境下检察机 关如何运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进行调查
修改后 刑诉法 。 2 0 1 3 年 1月 1曰起 正式 施行 , 其增加 的特 否具 备有效 监护 条件 或社 会帮教 措施 ,做好 非 羁押措施 风 险评
别程序 第一章 专章 定 了未成年 人刑事 案件诉讼 程序 , 修 改后 的 估 , 更全 面考 量适用 非羁押 性措施 的可 行性 , 如 笔者所在 的永春 《 人 民检察 院刑事 诉 讼规 则 ( 试 行) 》 里也 在第 十三章 设专节 规定 县检 察院 2 0 1 2 年 在办理 张某成 涉嫌 盗窃一 案时 , 通过 到其所在 了未成 年人刑 事案件 诉讼 程序, 这 都对检 察机 关开展 未成年 人工 地 进行 走访 , 与 家长 、 学校 、 村委 会有 关人 员进行座 谈 , 了解到张 作提 出 了新 的要求 。
新 刑诉法在 未成 事 人 犯罪案件 诉讼程 序 中明确 规定 : 对 未成 缓 刑错误 为 由, 依法提 出抗 诉。检 察机 关继续 加强跟 踪调 查, 对 年 犯罪 嫌疑人 、 被 告 应 当严格 限制适 用逮 捕措 施。 人 民检察 院 被 害人及 其家 属进 行回访 , 得 知被 害人 身体受 到创伤 , 精神受 到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 2 0 0 7 年《 人 民检察 院办理 未成年人 刑事 生性 关系 , 造 成被 害人怀 孕六个 多月 引产 , 虽然 林某 荣在犯 罪后 案件 的规定》 第十二 和第十六 条等法律 法规 和司法解释 都为未 有悔 罪表现 , 给予被 害人 经济补 偿并 到其家 中照顾 , 但林某 荣的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思考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思考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思考作者:冯兴吾成懿萍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8期社会调查是相对于犯罪调查而言。

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都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如美国、日本、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

[1]显然,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范围超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范围。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由此而知,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仅仅要调查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事实即案件事实,而且,还要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主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结果设定的义务,不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职能的机构不是社会调查的主体。

当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

至于有的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并未排斥相关机构、人员进行社会调查。

那么,本文认为,这种观点中的“社会调查”,充其量只能是广义的社会调查,或者是学术性社会调查,而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

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后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是一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书,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应当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启动、社会调查的运行、社会调查结果的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移送等。

《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1款、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报告往往敷衍了事、流于形 式 ,内容 简单 空洞 ,带 有随 意性 ,其 实用 性 、真实性和客观性都难 以保证 ,并且没有挖掘和分析涉罪未成年人犯 罪的深层次原因 ,这样形成 的社会调查报告 到了司法机关手里也几乎丧 失了其应有的作用。
( 三 ) 社 会 调 查 启动 时 间过 晚
未成 年 人 刑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 制度是指 在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活 动中 ,


司法机关指 派人员或委托其他机构对涉嫌犯 罪的未成年人 的各个 方面情 况进行调查 ,包括对其身体情况 、一贯表现、性格 特点 、精神状态、成 长环境 、家庭情况 、学习教育情况 、社会交往经历 、犯罪行 为特征 、犯 罪动机及原 因、认罪及悔罪态度 、犯罪前后及羁押前后表 现、社区及家 庭帮教监护条件等等各方面进行全面 、科学、系统 的调查 和分析 ,在调 查的基础上判断和评估其 自控力 、社会危险性及责任程 度 ,并 形成书面 的社会调查报告 , 作 为司法机关做 出涉罪未成年人处遇决 定及制订其帮 教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 由此可见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是未成年 人司法制度的 重要组成部分。一方 面 , 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全面掌握涉罪未成年 人的各方面情况提供 了有效参考 ,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犯罪 行为 、原因及社会危 险性 等进行 判断 ,从而作 为对 其个别 化处 遇的依 据 ,例如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 程中可 以参 考社会调查 报告的 内容 , 对涉罪未成年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及其捕后羁押必要性、量刑建议等作 出适 当决定 ;另一方 面 ,社会调查报告是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 帮教和矫治的重要资料 ,有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针对性教育和犯罪 预防及矫治 ,依据社会调查 报告体 现的其个性化 因素制订帮教方案 ,提 出犯罪预防和矫治措施 ,提高帮教 和矫治 的效 果 ,实现 “ 教育 、感化 、 挽 救 ” 的 目的 。 二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 查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 人违法犯 罪案件的规 定》 ( 1 9 9 5 年 1 O月 2 7 日 发布 ) 、《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的规定》 ( 2 0 0 6年 l 2月 2 8日 通过 )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理 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 的若干规 定》 ( 2 0 0 0年 1 1 月1 5日通过) 中均对办理未成 年人 刑事案件进行社会调 查 作 了规定 ,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公安部 、司法部 、共青 团 中央六部 门联合 出台的 《 关于进一 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 配套 工作体 系的若干意见》 ( 2 0 1 0年 8 月 1 4日发布) 中也专 门用 了八 个条 款对社会调查制度作 了集中阐述 ,足见我 国对未成年人刑 事案 件社 会调查 制度 的重视 。2 0 1 2年 3 月1 4日 通过 的新刑诉讼 法更是在法 律层 面强 调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 的重要性 ,但 由于上述规定 原则 化、宽泛化 的表述 ,也使得在实践中进行社会调查时面临诸多问题。 ( 一 ) 多个调查主体参与调查引发 的问题 新 刑诉法 虽然确定 了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人 民法 院均可 以根据情 况进行社会 调查 ,而辩护人 的诉讼角色也决定其有义务将其 收集到的社 会调查情况提交给司法机关 ,但有观点指出司法机关或辩护 人所作的社 会调查 报告 可能会 因工作角色而带有先人为主的倾 向性 ,且各个诉 讼阶

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及适用

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及适用

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及适用徐卫东尚晓晓(江苏省宿迂市人民检察院,江苏宿迁223800)扌商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定位尚未清晰,导致其在司法适用上的标准不一。

法理层面,并合主义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理论根基;证据层面,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虽不是法定证据,但其因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能够作为证据被采纳。

以功能主义为导向,合理设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主体、内容及适用程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

关键词:并合主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法律属性;适用机制—、问题的提出2013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但条文较为简单、粗疏,相关司法解释无非是原条文的同义反复,导致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适用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现状,究其根源在于对社会调查报告正当性基础的分歧。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及所处社会环境境况,其根本支撑理论被认为是刑事实证学派所主张的行为人主义刑法观。

而我国“97刑法明显表现出向客观主义倾斜的态度”①,相应的“刑法理念中刑事古典学派所主张的行为主义刑法观占压倒性优势,强调对于犯罪应当关注的是行为而非行为人”②。

我国现行刑法的理论立场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立场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理论的分歧反应在立法上即表现为条文规定上的妥协,导致诸如条文原则性有余而可行性不足、调查主体的多元下的责任稀释、“可以”型义务性规范用语的不确定性等诸多问题。

理论的重要意义在于为实践指引方向,理论上的分歧加载法律条文的抽象性、不确定性,加剧了实践上的迷茫,直接衍生岀未成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及其执行主体、主要内容、适用机制等一系列争议问题。

收稿日期:2019-09-20作者简介:徐卫东,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尚晓晓,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项目简介:2()18年江苏省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及适用”(SJ201809)。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历史演变、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操作流程、现状以及不足之处等方面探讨该制度。

从历史上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逐渐健全。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操作流程也更加规范。

目前该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不足之处,如执行不到位、资源匮乏等。

建议完善该制度,加强资源投入,提高执行效率。

未来,应加强社会调查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探索更加科学、人性化的调查方法,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更为完善的保障。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重要性、意义、历史演变、法律法规、操作流程、现状、不足之处、建议、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重要性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是社会中最脆弱的一群体,需要特别的关怀和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处理,将对未成年人本人、家庭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可以帮助判定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实和责任,减少对未成年人的法律错误判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通过社会调查,可以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教育状况、心理状态等信息,为司法机关做出更准确的判断提供依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可以帮助及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原因和动机,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措施,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通过社会调查可以找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为未成年人的矫正和教育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注重。

1.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刑事案件中得到公正对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
◇刘明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成年犯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由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走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就读学校、同学、社区居民等单位,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及其生活、对社会环境的依存关系进行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制度。

目的是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素质、生活经历和所处环境,了解犯罪的成因和条件,选择恰当的处理方案,达到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未成年犯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他们并不具备完全的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因此,在办理未成年案件时,应全面调查其个人品格、家庭情况、学校情况、社会交往等方面,寻
找诱发其犯罪的原因,用最佳的处理手段让其回归社会。

未成年犯具有不同于成年犯的特殊性:首先,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群体、不良环境的影响,作出某些不合乎法律规范或社会规范的行为,但其本身的主观恶性不大;其次,对于那些故意实施某种违法行为的未成年犯,如果社会对这种行为只是惩罚而未加以教育、挽救,可能会造成未成年犯的再次犯罪,不利于其重返社会。

不同的犯罪人,由于其主观恶性不同,其人身危险性也不相同,这直接影响到对其适用何种量度的刑罚才足以实现个别预防的效能。

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经验表明,将对犯罪人个体情况的调查作为法官裁量刑罚的参考,为有区别地采取灵活的刑罚措施,实现刑罚目的奠定了基础。

因此,这一制度不仅符合法治发展的轻刑化和非监禁化的趋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从更大范围、更长远角度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态势。

二、未成年犯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加快立法工作,健全、完善未成年犯社会调查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2001年4月1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社会调查制度进行了推广。

目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许多形式情景需要法律在立法层面做出有力回应。

立法层面是保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实现的根本保障。

因此要加强立法工作,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不断地具体化,使之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我国已实施未成年犯社会调查制度的基层法院在社会调查主体的配置上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由控方或者辩方以访谈的形式,形成规范性的社会调查报告。

该方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出,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第二种是建立一支特邀社会调查员队伍,这些社会调查员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未成
年人帮教工作的社会人士组成。

第三种是由社区矫正机构担当社会调查主体,把社会调查的任务交由社区矫正机构或者街道司法所承担。

笔者认为,第一种形式,由控辩双方进行调查存在不足之处,因为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立场是对立的,难以保证调查结论的客观性;第二种形式,由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作为调查主体,由于其欠缺调查的专业性,难以担当社会调查的重任,所以也不是理想的调查主体。

笔者赞成第三种形式,由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来承担调查任务。

理由如下:首先,调查主体稳定。

在社区矫正试点实践中,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是实际上的工作主体。

基层司法所设置稳定、人员到位,尤其是它的网络覆盖面广,其工作范围渗透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有利于调查工作的开展。

其次,调查的相对独立性。

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比较,司法行政机关的地位相对独立,能够确保调查的公正性。

在调查内容上,应包括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试两部分组成。

其中,社会调查既包括未成年罪犯的前科及不良劣迹,还包括其教育状况、家庭环境影响、社区表现中的闪光点。

心理测试包括对个性的调查问卷以及作出“重犯的可能性较小”的行为评定测试结论。

目前,我国的调查内容主要是前者,但是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测试同样非常重要,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