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小清河管理办法
小清河济南段水污染现状与防治对策
黄泛平原 , 济南市区即处于流域 内山地丘 陵区和平原
的过渡带上 。本研究 区段小清河济南段水系示意图见 图 1 。
12 社会 经 济概 况 .
图 1 小清河济南市段河流水 系图
2 小清 河 济南段 环境 质量 现状评 价
小清河流域是济南市政治、 经济、 科技、 文化的重 要地区, 在全市 国民经济发展 中占据重要 的地位。小 清河流域内工业 门类齐全 , 农业产品丰富, 经济发达。
Z- NG Z a IE ho—p iS NG De—xag Z NG Jn—ce g I e,O in , HA u hn
( oeeo P pl o , e u sadEvr m n,Sadn om l n es , ia 0 1 , i ) Cl g f ou t nR s me n ni n et hnogN r a U i rt J n2 04 Q1a l a i o o v i n 5 y I l
和化工、 医药等。
小清河位于山东省北部、 黄河南侧 , 发源于济南市 槐荫 区睦里庄 , 自西 向东流经济南 、 淄博、 滨州 、 营、 东
潍坊 , 于寿 光 市羊 角 沟人 海 , 长 27r 流域 面 积 全 3k , n
1 3 6 r21 ,地形南高北低 , 西南 向东北倾斜。它是 0 3 kn … 自
济南市城 区的排污河道 , 同时也是鲁中地区一条重要 的排水河道 , 兼有对两岸农 田的灌溉功能。小清河济 南段长 7 .k 自西向东流经槐荫、 05m, 天桥、 历城、 章丘 3 区1 , 市 流域面积 29k 2整个流域地形复杂 , 72m , 南部是
植 被 较好 的 山地丘 陵 区 , 中部 为 山前 冲积平 原 , 部为 北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doc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我收集的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4.07.22•【字号】济财工[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工[2004]10号)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济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将反馈意见以书面报告上报市局。
附:《济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济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市及县(市)区每年缴入市级国库的排污费资金。
第三条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并鼓励地方、企事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四条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安排和使用,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支持的重点项目第五条申请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我市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关于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规定。
济南市小清河环境综合整治攻坚战任务清单
47
实施河道两岸绿化提升工程
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
济南城市投资集团
对小清河两岸绿化补植,增加花灌木,修补草坪、地被,丰富植物种类,疏密结合,一步一景,打造滨水绿色长廊。
2019年12月
48
实施河道亮化提升工程
市城管局
济南城市投资集团
对小清河岸线、桥梁、绿地等实施亮化工程,营造轮廓清晰、层次分明、色彩斑斓的立体化光环境。
常年
51
小清河全流域水质监测系统建设
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
建设小清河及其支流河道水质监测布点,实现跨行政区间、支流河道入小清河断面水质全覆盖监测。
2018年12月
七、整治河道违章棚盖
52
整治河道违章棚盖
市城乡水务局
各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
将河道违章棚盖纳入全市“拆违拆临”任务清单,一并组织拆除,同步组织实施截污治污、拓挖河道、绿化景观提升。
23
市区中水站提标改造工程
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城市建设集团
完成列入海绵城市试点建设计划的中水站(不含杆石桥中水站)提标改造。
2018年10月
24
东客站片区水质净化厂工程
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轨道交通集团
2018年开工建设,规模10万吨/日。
2019年12月
一、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25
唐冶片区污水处理厂一期
市城乡水务局
市城乡水务局
市中区政府
完成配套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完成污水管线3.5公里。
2018年12月
一、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10
文庄区域配套排水管网建设工程
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1997年7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发挥河道、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行洪区、人工水道和其他具有排灌双重功能渠道的管理。
第三条济南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
济南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市区内河道的管理部门。
县(市)、历城区水行政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部门。
规划、土地、环保、地矿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河道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河道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阻止、检举破坏河道工程及其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黄河,由国家授权的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市河道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河道由所在县(市)、历城区河道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本市境内的大型河道、灌区和重点中型河道,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报批设立公安派出所。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七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道畅通。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应当向河道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申请书,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部门。
【管理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经费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壹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壹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壹)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于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于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俩设区的市之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于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于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省市级河湖和水库大坝管理(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省市级河湖和水库大坝管理(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济政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省市级河湖和水库大坝管理(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河湖管护规定(试行)》(鲁水规字〔2019〕3号)规定以及山东省水利厅等十部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意见》(鲁水管字〔2017〕15号)、《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鲁河长办函字〔2019〕37号)等文件精神,划定我市北大沙河、北太平河、陡沟河、兴济河、腊山分洪道、大明湖、济西湿地、小清河济南段、大辛河、巨野河、东湖水库、狼猫山水库、芽庄湖章丘片区、白云湖、徒骇河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段、龙脊河、韩仓河、齐济河、玉符河、瀛汶河章丘段、鹊山水库、卧虎山水库、锦绣川水库、华山湖、玉清湖水库、雪野水库、乔店水库、大冶水库、杨家横水库等省、市级29条(段、处)河湖及水库大坝管理(保护)范围。
现通告如下:一、河道管理范围(一)有堤防河道。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和堤脚外侧5至10米的护堤地。
(二)无堤防河道。
1.平原地区县级以上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确定管理范围时,需尊重河道管理的历史和现状,其中重要行洪排涝河道的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7米。
2.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参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三)特殊情况。
1.堤防堆土区较宽的,以堆土区外坡脚线为基准划定范围。
2.河口线曲率较大的河道,参照河势走向或堤防线走向趋势、地形等情况,遵循上下游平顺衔接的原则划定范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河道整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河道整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济政办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河道整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河道整治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济南市河道整治管理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河道整治与管理,加快建设生态城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发展更好、城市更靓、管理更优、生活更美的总体要求,围绕河道防洪除涝、截污治污、拆除违法违章建设、清淤疏浚、环境卫生整治、日常综合管理和景观改造提升,建立河道整治与管理长效机制,增强城乡防洪减灾能力,提高生态与环境质量,为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系统整治、分步实施。
河道整治“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做到河道整治一条,完善提升一条,确保整治效果。
2.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对列入省级以上整治计划、涉及防洪安全的,要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及时组织实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列入一般性整治的河道,结合片区开发实施。
3.坚持系统整治与区域整治相结合。
河道截污治污和雨污分流工程建设按照整体排污系统规划统筹安排,由上游到下游分层次整治。
污水收集与处理按照目前污水集中处理区域划分,科学计划,合理处置。
4.坚持高水平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
对确定实施整治的工程项目进行深入研究,综合分析,科学决策,将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紧密结合,严禁重复建设,避免临时工程,提高投资效益。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发布时间: 2015-07-24(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小清河流域排放标准
小清河流域排放标准
小清河是我们生活中重要的水资源,它的水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为了保护小清河的水质,制定了小清河流域排放标准,以规范排放行为,保护水质环境。
首先,小清河流域排放标准对于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工业废水中的污染物含量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不能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必须进行整改,确保废水排放达到标准要求。
其次,小清河流域排放标准对于农业废水的排放也有明确的规定。
农业废水中的化肥、农药残留等污染物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不能超过排放标准限值。
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使用化肥和农药,减少对水质的污染。
此外,小清河流域排放标准还对生活污水的处理和排放提出了要求。
生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不能直接排放到小清河中。
居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减少生活污水的产生,合理使用水资源,做到节约用水,保护水质环境。
总的来说,小清河流域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小清河的水质环境,减少污染物对水质的影响,维护人们的生活环境和健康。
各行各业都应当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加强污水处理和管理,共同保护小清河的水质,为美丽的家园贡献力量。
通过对小清河流域排放标准的遵守和执行,我们可以有效地减少水质污染,改善小清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为后代留下一个清洁、美丽的家园。
希望大家都能意识到保护水质的重要性,共同努力,让小清河流域的水变得更清澈,更美丽。
河道清淤施工方案
河道清淤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批准:一、编制依据1、小清河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图纸;2、有关技术及安全操作规范;3、济南市渣土运输、堆弃有关规定;4、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我单位类似工程施工经验;5、工期要求:XX年3月5日至6月30日。
二、工程概况济南市小清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西起林家桥东至贤文路,线路全长10.8Km。
综合整治包括河道水利工程、南水北调输水暗涵建设、市政道路桥梁及管线复建、景观园林绿化以及周边综合建设开发等。
一期工程施工范围主要包括桥梁、河道扩挖、岸墙砌筑、土方、淤泥挖运、土方回填以及滨河南路道路、雨、污水工程等。
Ⅲ标段河道工程位于国棉一厂河段(五柳岛河段)河道桩号为:K17+870~K19+300,河道宽度按75m设计;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主要施工内容为:挖一般土方385991m3,弃方382693.82m3,挖弃淤泥130134m3,C25悬臂式挡土墙9022m3,带肋钢筋(HRB335、HRB400) 4604t,挡土墙拆除26521m3。
总工期170天,计划竣工时间2008年6月30日。
三、清淤施工方案一)、浮船清淤施工方法根据小清河河道具体情况,经过施工调查及清淤方案论证,我标段确定采用浮船清淤,即将挖掘机械置于浮船上,利用浮船在水面上进行挖掘、清淤施工。
施工顺序按照顺河流方向,自上而下施工,具体施工步骤如下:1、机械准备:浮船10m×10m×1.5m一只(用四只5m×5m×1.5m浮船连接为一体),长臂挖掘机一台,普通挖掘机两台。
首先将浮船分块放入河道中,连接为整体后将其固定在河岸边沿。
河道岸墙破除后修顺直坡道至浮船,长臂挖掘机、普通挖掘机各一台沿坡道上浮船。
挖掘机上浮船时,需用吊车或挖掘机辅助保证浮船平稳,避免浮船一侧受力导致倾覆。
2、河道清淤按照自上游至下游、先中央后两侧的顺序施工。
3、浮船清淤施工时,两台挖掘机停放在浮船两端,普通挖掘机用于清淤施工时固定浮船及辅助浮船移动、行走,长臂挖掘机进行清淤施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济南市小清河流域执行水污染物区域排放
高
图 数字 化
网 络化
,
提 高 审 查 水 平 和 效 质 量 地履 行 好 所 承接 的 管 理 职 责 律
优 化 发 展 环
率
。
(
四
)
加强 行业
自
,
(
20 17
年
5
月
1
0
日
印发
)
J
N C R
-
20
1
7
-
0 0 20 0 0 4
济 南 市 人 民 政 府办 公 厅 关 于 济 南 市 小 清河 流 域执 行 水 污 染 物 区 域排放限 值 的 通知
和 响 评价
、
站
)
和 工业 企 业 项
的环境影
略
。
城 镇 污 水 处 理厂
(
站
)
环 境 保 护 设施设 计和 竣 工 环 境 保
工业企业 污水 处理设施设
3
计规模
多 护 验 收及 其 投产 后 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理 。
自
。
1
00 0 m / d
,
出水排人 瓜
(
济南 市 人 民 政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提 髙 部 分 排
主要 涉 及 槐 荫 区
、
、
天桥 区
、
市中区
、
历
)
污 企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执 行 标 准 的 通 知 》 下 区
(
历城 区
、
章丘 区 和 济南 高 新 区
站
济政 办 字
。
〔
20 1
1
〕
小清河济南段浮游动物多样性及水质评价
小清河济南段浮游动物多样性及水质评价小清河是济南市的一条重要河流,也是济南市民重要的生活水源。
作为城市中的一条河流,小清河的水质对于城市环境和居民的生活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对小清河水质的评价和监测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小清河济南段的浮游动物多样性和水质做出评价,并为城市环境的改善提供一些参考。
我们来介绍小清河济南段的浮游动物多样性。
浮游动物是水体的底层生物,也是水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水质的评价具有重要的意义。
小清河济南段的浮游动物主要包括浮游植物和浮游动物两大类。
浮游植物是水中的微生物,包括藻类、细菌等。
浮游动物则主要包括浮游生物等。
在小清河济南段的浮游动物中,藻类的种类较为丰富,主要包括硅藻、绿藻、蓝藻等。
而浮游动物主要有浮游虫、轮虫、水蚤等。
这些浮游动物的种类丰富,数量也较为稳定,反映了小清河的水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护和改善。
我们来对小清河济南段的水质做出评价。
水质是评价一条河流的重要指标,也直接关系到城市环境和居民的生活。
小清河济南段的水质主要受到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影响。
经过多年的治理和改善,小清河的水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
在小清河济南段的水质评价中,主要评价指标包括水体透明度、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
根据对小清河济南段的水质监测数据显示,小清河的水质总体上处于中、轻度污染的状态,水体透明度较好,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指标偏高,说明小清河济南段的水质还存在一定的污染问题。
对于小清河济南段的水质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改善。
首先是加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治理,严格执行排污标准,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
其次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理规划沿岸开发,增加沿岸植被覆盖率,减少土壤侵蚀,改善水域生态环境。
再者是加强水资源管理,完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制度,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最后是加强水域治理,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质问题,保障水质的持续改善。
小清河济南段的浮游动物多样性丰富,水质总体处于中、轻度污染的状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济南市小清河流域执行水污染物区域排放限值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30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济南市小清河流域执行水污染物区域排放限值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济南市小清河流域执行水污染物区域排放限值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改善小清河水质,确保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我市小清河流域范围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和工业企业执行水污染物区域排放限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区域排放限值根据小清河干支流污染物超标特征,确定氨氮和总磷(磷酸盐)2项指标执行区域排放限值,其他指标仍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部分排污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字〔2011〕49号)等规定的标准限值。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规模和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功能要求,区域排放限值分为三级(详见附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规模≥1000m3/d,出水排入Ⅲ、Ⅳ类水体的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Ⅴ类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体的执行B排放限值;设计规模<1000m3/d的执行C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水体位于强渗漏带的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和工业企业均执行A排放限值。
考虑冬季气温影响,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相应冬季排放限值。
二、执行范围本限值适用于我市小清河流域范围内(主要涉及槐荫区、天桥区、市中区、历下区、历城区、章丘区和济南高新区)现有出水直接排入小清河或者通过支流进入小清河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和工业企业,以及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和工业企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7•【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2024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小清河交通管理,保障小清河航道畅通和航运安全,维护通航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小清河通航水域从事与航运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清河通航水域,是指小清河干流自济南市柴庄节制闸以下,经济南市、滨州市、淄博市、东营市、潍坊市,至小清河河口(潍坊港寿光作业区港池与下游进港航道分界线处)的可以供船舶航行的内河水域。
本办法所称小清河航道,是指在小清河内河水域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
第三条小清河交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畅通、绿色低碳、智慧高效、协同共管的原则。
第四条小清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小清河交通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小清河交通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完善配套设施,改善通航条件,推进小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小清河航道、港口、水路运输、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小清河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小清河航道、港口、水路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清河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小清河海事协同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指导并监督小清河通航水域的通航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的小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济南小清河简介
济南小清河简介
小清河是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的一条小型河流,也是济南市内重要的自然水道之一。
以下是对小清河的简介:
1.地理位置:小清河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的中心城区,是济南市区内重要的水道之一。
2.源头:小清河发源于济南市区的趵突泉附近,趵突泉是中国四大名泉之一,因此小清河的水质也相对清澈。
3.流经区域:小清河穿过济南市区,沿途经过了许多著名的景点和区域,如趵突泉、大明湖、千佛山等。
它在城区内分为南北两支,南支流经历城中区,北支经历历下区,最后在历城区汇合,最终流入黄河。
4.旅游景点:小清河沿岸有许多著名的旅游景点,如趵突泉、大明湖、千佛山公园等,吸引着众多游客前来观光游览。
5.城市文化:小清河在济南市的历史和文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济南这座历史悠久的城市因其丰富的泉水资源而被誉为“泉城”,而小清河作为其中的重要水道,也成为了济南城市文化的一部分。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城市发展和环境污染等原因,小清河的水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需要加强保护和治理工作,以保持其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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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小清河游船票试行价格的通知-济价费字[2012]31号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小清河游船票试行价格的通知
正文:
----------------------------------------------------------------------------------------------------------------------------------------------------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小清河游船票试行价格的通知
(济价费字〔2012〕31号)
济南市小清河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随着小清河综合治理工程的竣工,你公司开通了小清河游船旅游项目,目前小清河五柳岛码头至东环码头段游船已具备通航条件。
根据《山东省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公司投资情况,经研究,现将游船票试行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游船先期线路共设五柳岛码头、历黄码头、板桥码头、盐仓码头和东环码头5个站点,游船票价格确定为每人每站次10元,单向全程票价每人40元,往返全程票价每人60元。
2、以上确定的游船票价为旅游旺季最高价格,旅游淡季票价可适当下浮,下浮幅度由你公司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3、游船包船价格由你公司与包船者协商确定。
4、你公司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售票处的醒目位置公示游船票价格、游览线路和站点,以接受社会监督。
5、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结束前两个月重新申报制定正式票价。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结束——。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小清河复航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18〕225号
制定机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公布日期
2018.09.30
施行日期
2018.09.30
文号
鲁政字〔2018〕225号
主题类别
引进外资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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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小清河复航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鲁政字〔2018〕225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小清河复航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小清河复航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为小清河复航工程PPP项目实施机构,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政府方出资人代表。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结束——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小清河航道通行费和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小清河航道通行费和船
舶过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6.27
•【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492号
•【施行日期】202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小清河航道通行费和船舶过闸
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3〕492号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小清河过闸费和航道通行费标准的函》(鲁交财〔2023〕14号)收悉。
为保障小清河复航工程开通运营,促进我省内河航运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将小清河航道通行费和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小清河航道通行费按基础通行费和里程通行费两部制计收。
其中,基础通行费标准为1.5元/载重吨,里程通行费为0.03元/公里·载重吨。
空载不收取费用。
二、小清河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为每次每吨0.75元(按船舶核定准载吨核算
计收),不分空重。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有效期满6个月前重新报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7日。
济南市小清河跨流域调水生态补源方案研究的开题报告
济南市小清河跨流域调水生态补源方案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小清河是济南市的主要水源之一,承担着市区居民和企业的生产和生活用水需求。
然而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小清河流域的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夏季干旱时段,供水量有限,水质也有所下降。
为解决这一问题,济南市准备启动小清河跨流域调水工程,将外部水源引入小清河流域,以增加供水量。
但同时,跨流域调水也会对流域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生态补源方案。
本研究的目的是对小清河跨流域调水生态补源方案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期为小清河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水资源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也为其他流域的生态补源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一)研究内容1. 总体情况调查:了解小清河流域的地理、水文、生态等相关情况,为后续研究提供基础数据。
2. 跨流域调水方案分析:分析小清河跨流域调水的可行性和可能的影响,评估其对流域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
3. 生态补源技术分析:结合小清河生态环境特点,对比分析几种典型的生态补源技术,如植被恢复、土壤改良、湿地重建等,探讨其适用性和效果。
4. 生态补源方案的制定:基于前期调查和技术分析,制定小清河跨流域调水生态补源方案,明确具体实施措施。
(二)研究方法1. 调查方法:采用文献调查、实地考察、数据收集和实验分析等方法,搜集小清河流域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2. 分析方法:采用SWOT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模型模拟分析法等方法,对跨流域调水方案和生态补源技术进行分析和比较。
3. 方案制定:基于前期分析的结果,采用综合评价法制定生态补源方案,同时也考虑方案的可行性和实施难度。
三、预期成果和意义预期成果:1. 小清河跨流域调水方案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 小清河流域生态环境评估报告。
3. 小清河跨流域调水生态补源方案的制定。
意义:1. 为小清河跨流域调水工程提供科学依据,评估其对流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制定合理的生态补源方案,保护流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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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小清河管理办法
《济南市小清河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小清河的管理,发挥小清河的整体功能和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小清河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管理、河道整治、开发利用、旅游观光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小清河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和两岸堤防以及护堤地、蓄滞洪区。
两岸堤防及护堤地的具体管理范围是:
(一)市区河段规划批准的小清河公园建设范围以内;
(二)土堤河段以防护堤堤外脚向外5—10米;
(三)支流自入河口上溯200米。
第四条市水利局是本市小清河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小清河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行使管理职能,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小清河流经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小清河管理。
城管、规划、交通、环保、环卫、航运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小清河的整治与开发利用应当服从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符合防洪、输水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并结合城市发展,将小清河管理区域建成风景游览区。
小清河沿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小清河风景游览区和谐一致。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清河河道工程及其设施安全,保护水环境、绿地、树木和公园设施,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小清河管理范围内的整治与开发利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小清河管理范围内已建的道路、桥梁由城管、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护;跨河、穿河、临河设施等建(构)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九条在小清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批准后,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期限或者施工方案有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条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对河道、河堤及两岸绿化植被有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实施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交修复费用。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涉及的河道、河堤及绿化植被的恢复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退还修复费用;验收不合格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者用预交的修复费用代为修复。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当保证河道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在小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搭建临时房屋、棚舍等建(构)筑物;
(二)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三)在堤坝及护堤地存放物料、取土、打井、挖窖、筑坟;
(四)擅自占用土地、水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有损河堤安全的其他活动;
(五)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六)损害花草树木、景观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禁止在小清河及其支流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小清河干流现有的雨水口、排污口,由设置单位和个人在本办法实施后六十日内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小清河干流现有的排污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予以封闭;小清河支流现有的排污口由所在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逐步予以封闭。
第十三条规划、城管部门应当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小清河干流及支流清(雨)水、污水分流。
凡在城市排污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污(废)水必须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城市排污管网未覆盖到的区域,污水排放单位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经环保部门检测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小清河干、支流污染源的控制和监督管理,对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
同时要定期监测河水水质,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质情况。
第十五条小清河改造整治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用于植树绿化和公园景观建设等项目。
第十六条小清河管理范围内的开发利用,应当与小清河的景观、风景以及整体功能相适应。
单位和个人在小清河管理范围内营造园林景观,种植纪念林、纪念树,投资兴建小清河旅游景点、商业网点和户外广告等开发建设项目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商业网点和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小清河管理范围内巡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河道工程、景观设施的检查维护,定期疏浚河道,打捞漂浮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树木花草繁茂、河道容貌美观。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清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设施,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不听劝阻的,可以暂扣作业机具,并可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