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补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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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政策的通告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政策的通告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政策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政策的通告相关建筑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建筑业克服疫情影响,决定调整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自然年内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

缓缴期内已经缴存的,由收取部门一次性全部返还。

(二)缓缴期满,享受缓缴政策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缴工资保证金。

缓缴期间,严格遵守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较好的单位,享受减免措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缓缴资格,并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

二、已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转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一)允许以现金形式缴存的工资保证金转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保函应符合下列要求:1.开具保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下简称担保机构),被担保人为工资保证金缴存企业,注明被担保人建设项目名称,受益人为项目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3.担保金额一般不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资保证金应缴金额,允许2家担保机构为同一建设项目各自提供担保;4.保函有效期限由被担保人、受益人与担保机构三方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日期合理确定,不早于约定的竣工验收日期后30日;5.担保机构、被担保人、受益人三方依法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个缴存单位在本市同一行政区(开发区、功能区)建设有多个工程项目的,允许共同使用一张工资保证金保函,分别注明各建设项目名称及担保金额,保函有效期限不早于最迟完工项目约定的竣工验收日期后30日。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附件 1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证明是缴存保证金的有效凭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附件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协议甲方:乙方:为了保障施工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现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自愿同意在甲方开设的保证金专用帐户内按规定足额缴存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二、甲、乙方在保证期内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或提取该保证金。

三、乙方保证在从事施工建设过程中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应由乙方负责支付的赔偿金和其他费用;若乙方不支付,经甲方调查协调后,乙方仍不支付的,甲方从其缴存的保证金中代其支付相应的费用(本地企业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

乙方必须在甲方向农民工代付相关费用后的七天内及时在甲方的专用帐户内补足保证金。

四、乙方的在建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经甲方核实并出具书面同意函,即可提取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全部金额。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保证金存入专用帐户之日起生效,自乙方提取专用帐户内的全部金额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六、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行为都将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

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负责人:电话:年月日附件3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注:本表由施工企业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填写附件4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量核准单市区民工工资保证金退款(开发区)审核单说明:各开发区意见内容应注明:本开发区内有无在建工程,已竣工工程是否存在欠薪。

民工工资保证金支取申请表说明:本申请表由保证金缴存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妥善保存。

附件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款审核单1.民工工资投诉的;2.退款递交:退款单位介绍信、法人委托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协议原件、各开发区民工工资保障金退款审核单。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6日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问题,保障建设领域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水利、道路桥梁、土地平整、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等工程的企业(含依法取得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因承接工程,在施工建设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额度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存储,专门用于应急支付被拖欠、克扣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信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工商、工会、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业主)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程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和动用支付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大政发[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7]8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指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缴纳,在工程款中列支,保证建筑业企业在因故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建委下属的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及其区市县工作部(以下简称“劳保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收缴、返还、补足管理和监督稽查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使用、支付和返还、补足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自2003年以来,我省各地均建立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缴纳对象范围除建筑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行业其他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实行区域统筹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设区市区域统筹制度,做到“一地缴纳,全市通用”。

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注册地缴纳;在本省其他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设区市市本级缴纳。

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由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企业在该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承接业务时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合理确定缴纳金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以承接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

各地要根据企业的主项资质类别、等级合理确定保证金缴纳金额。

原则上,总承包企业的最高缴纳金额不超过12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超过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缴纳,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四、实行信用浮动制度各地应结合建筑市场日常管理,根据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情况、工资支付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以及企业信用状况,制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动态浮动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协议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协议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协议书(范本)甲方(农民工):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乙方(用人单位):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证金金额甲方同意将其工资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二、保证金缴纳时间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________日内,将保证金缴纳至乙方指定账户。

三、保证金用途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2.解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

四、保证金退还1.在农民工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乙方应在________日内退还保证金;2.乙方如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正常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保证金;3.保证金退还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出具退还证明。

五、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时缴纳保证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缴;2.乙方未按约定退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清退及垫付农民工工资程序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清退及垫付农民工工资程序
综上所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清退及垫付农民工工资程序,能够保障农民工权益,落实劳动合同的约定,增加用人单位的责任感和工资支付的透明度,从而有效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清退及垫付农民工工资程序是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确保农民工获得应有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领域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下面将从具体操作、保障措施和问题解决等方面进一步展开。
2.农民工在入场前,按照合同约定将工资保证金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同时由用人单位签劳动部门组织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问题,如未缴纳、未及时补缴等情况,用人单位应根据约定及时补交工资保证金。
4.项目验收合格后,用人单位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劳动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并将款项返还给用人单位。
首先,具体操作上,工资保证金的交纳、清退以及垫付农民工工资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督管理标准和操作流程。劳动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监督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并建立信息化平台,记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情况,确保资金的真实性和安全性。用人单位在每月工资发放时,应根据农民工实际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进行工资核算和支付,并及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5.如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垫付工资。劳动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确认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从工资保证金中垫付农民工应得工资。
6.劳动部门在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将向用人单位发出工资垫付通知,并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将应支付工资补齐。
7.如果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补齐工资,劳动部门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工资,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工工资追缴黑名单。

韶关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

韶关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

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实施意见》(粤发〔2015〕11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原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土地平整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以及建设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按规定比例预先缴存的专项资金。

该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施工企业依法应急支付工人工资。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住建、交通、水利、国土、公安、人民银行、工会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

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必须在本地区商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企业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都应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缴存登记手续。

第六条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按承包合同工程造价5%的比例(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将工资保证金存入人社部门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属政府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申请财政部门以预付工程款形式,由财政部门缴存工资保证金;其它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申请建设单位以预付工程款形式,由建设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

本地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可申请当地人社部门和行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减半或减免缴存工资保证金。

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施行日期】201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代市长艾学峰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交通、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土地平整等活动的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按规定比例预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存款账户存储,用于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应急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人社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

住建、交通、国土、公安、人民银行、工会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市人社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建设单位、中央、省及外来建设单位在本市区范围内项目工程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前款之外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登记手续,并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附件1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注:本证明是缴存保证金的有效凭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 . . .2附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协议甲方:乙方:为了保障施工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现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自愿同意在甲方开设的保证金专用帐户内按规定足额缴存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二、甲、乙方在保证期内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或提取该保证金。

三、乙方保证在从事施工建设过程中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应由乙方负责支付的赔偿金和其他费用;若乙方不支付,经甲方调查协调后,乙方仍不支付的,甲方从其缴存的保证金中代其支付相应的费用(本地企业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

乙方必须在甲方向农民工代付相关费用后的七天内及时在甲方的专用帐户内补足保证金。

四、乙方的在建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经甲方核实并出具书面同意函,即可提取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全部金额。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保证金存入专用帐户之日起生效,自乙方提取专用帐户内的全部金额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六、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行为都将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

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负责人:电话:年月日附件3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 . . .注:本表由施工企业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填写4附件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量核准单. . . .. . . .附件5市区民工工资保证金退款(开发区)审核单说明:各开发区意见内容应注明:本开发区内有无在建工程,已竣工工程是否存在欠薪。

. . . . 附件6民工工资保证金支取申请表附件7. .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款审核单1.退款条件:①无在建工程;②无欠薪;③原所承接的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无民工工资投诉的;2.退款递交:退款单位介绍信、法人委托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协议原件、各开发区民工工资保障金退款审核单. . . .。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和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从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道桥、铁路、桥梁、机场、地铁)、电力工程、煤气管网、供热管网工程项目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下同)。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收缴、使用、管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解决所属工程项目发生的拖欠问题。

工资保证金存储帐户及存储银行由各区、县(市)政府确定,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手续(含相关备案手续)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并缴存工资保证金,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照合同价款的1%-4%缴存工资保证金。

(一)首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缴存工资保证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降低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1.连续2年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05%缴存工资保证金;2.连续3年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在本地的下个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予缴存工资保证金。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会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且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

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市域统筹制度和信用浮动制度,即“一地交纳、全市通用,守信奖励、失信惩戒”。

各县(市、区)在办理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已在本行政区域内缴纳过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再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四条缴纳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额度为120万元,施工专业承包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为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

如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缴纳标准和减免浮动政策,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采用银行保函缴纳。

第五条缴纳方式1.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或省外企业,保证金缴纳至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

县(市、区)主管部门按季度将缴纳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省内市外企业及本市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的企业,保证金缴纳至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

同时,缴纳企业应将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款确认凭证报送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催缴通知书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催缴通知书 -

XX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催缴通知书
X人社农保催字[ XXXX ] XXX号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XXX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应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请你单位接到此通知后,于年月日前,按照工程造价的X%到XX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办理预存手续所应携带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审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审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经办人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总造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劳务分包合同书(交复印件);
5、施工许可证(审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6、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报送工人花名册及劳动合同书(交复印件)。

逾期不到或未按要求携带以上资料办理预存手续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地址:
签收人:联系电话:
地址:职务:送达方式:
拒收事由:
XXXX
XX 年 XX 月 XX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送达一份,备案一份)。

鲁建发[2004]2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04]2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文件山东省财政厅鲁建发[2004]23号——————————————————————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财政局:现将《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缴纳并存入指定财政专户的,用于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引发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代收编码,领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后,凭银行盖章的缴款凭据,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以缴纳工资保证金取得的收据为凭据记入"预付工程款"中,作为预付工程款的明细科目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为理由,不拨付或少拨付工程形象进度款。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工资保证金后,计入"暂存款"科目。

第三章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遵守下列程序:(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工资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证明材料;(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企业的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有关材料,积极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认可的拖欠工程款,出具同意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意见;对建设单位不认可、但事实清楚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三)施工企业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到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有关手续。

建筑工程监理履行保证金缴纳通知书

建筑工程监理履行保证金缴纳通知书

建筑工程监理履行保证金缴纳通知书尊敬的施工单位:您好!根据《建设工程监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定,为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和维护权益,特向贵单位发出建筑工程监理履行保证金缴纳通知书如下:一、缴纳主体根据合同约定,贵单位为本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工程的具体建设工作。

二、缴纳事项为确保监理工作的开展和监理人员权益的保障,贵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缴纳建筑工程监理履行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责任的保证。

三、保证金数额根据合同约定,贵单位应缴纳建筑工程监理履行保证金金额为:XXX万元。

四、缴纳方式1. 贵单位应于本通知书签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建筑工程监理履行保证金款项以人民币方式存入我单位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具体账户信息如下:银行名称:账户名称:账户号码:2. 在缴纳保证金后,请将存款凭证副本、缴款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给我单位。

请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保证金退还建筑工程监理履行保证金将在以下情况中退还给贵单位:1. 监理期履约完毕后,我单位与贵单位解除合同关系。

2. 合同期履约完毕后,我单位与贵单位续签合同。

六、保证金使用如果我单位因贵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监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监理人员权益受到侵害的,我单位有权使用建筑工程监理履行保证金进行赔偿。

七、违约责任如贵单位逾期未缴纳建筑工程监理履行保证金,我单位将依法采取法律措施追究贵单位的违约责任。

请贵单位务必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缴纳建筑工程监理履行保证金的义务。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协商,请及时与我单位联系。

谢谢合作!此致礼敬建筑工程监理单位。

建筑工程施工拖欠工资通知书

建筑工程施工拖欠工资通知书

建筑工程施工拖欠工资通知书尊敬的_____(施工单位名称):我们是_____(工人代表姓名)等_____名在贵单位参与建筑工程施工的工人。

写下这封通知书,是因为我们已经忍耐了许久,实在无法再继续承受工资被拖欠的困境。

我们于_____(具体日期)开始在贵单位负责的_____(工程项目名称)中从事_____(具体工作内容)工作。

当初,我们怀着对这份工作的热情和信任,尽心尽力地为项目付出汗水和努力。

然而,至今为止,我们已经有_____(拖欠时长)没有按时收到应得的工资了。

我们中的许多人都是家里的顶梁柱,靠着这份工资养家糊口。

孩子的学费、老人的医药费、家庭的日常开销,每一项都等着我们的工资来支付。

可是现在,工资的拖欠让我们的生活陷入了极大的困境。

我们已经多次向贵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反映这个问题,但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我们理解建筑工程施工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但是这绝不能成为拖欠我们工资的理由。

根据我们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贵单位应当在_____(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按时支付我们的工资。

然而,如今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个日期,我们的生活因为工资的拖欠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在此,我们郑重地向贵单位提出以下要求:第一,贵单位必须在_____(指定的日期)之前,将拖欠我们的所有工资一次性足额支付给我们。

第二,对于拖欠工资所造成的损失,如我们为了追讨工资而产生的交通费用、通信费用等,贵单位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三,贵单位应当向我们公开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拖欠工资行为。

如果贵单位在指定的日期内仍然未能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我们将不得不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首先,我们会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他们介入调查和处理。

其次,我们会联系媒体,将我们的遭遇公之于众,让社会舆论来监督贵单位的行为。

最后,我们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贵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相应的赔偿。

我们希望贵单位能够重视这个问题,尽快解决我们的工资拖欠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拖欠工资通知书

建筑工程施工拖欠工资通知书

建筑工程施工拖欠工资通知书尊敬的_____(施工单位名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们之间的合同约定,本应在_____(具体日期)支付给工人的工资,至今仍未到账。

这一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工人们的正常生活,也给工程施工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在此,我们郑重向贵单位发出这份拖欠工资通知书,希望能够引起贵单位的高度重视,并尽快解决这一紧迫问题。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工程施工的背景和进展情况。

本建筑工程项目自_____(开工日期)启动以来,工人们一直辛勤付出,努力工作,为项目的顺利推进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在工资支付方面,却出现了令人遗憾的拖欠情况。

截至_____(通知日期),贵单位已经累计拖欠_____(具体工人姓名及人数)的工资共计_____元。

这些工人从事着各种不同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_____(列举主要工种),他们每天都在工地上挥洒着汗水,为了项目的早日完工而努力拼搏。

我们理解,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但这绝不能成为拖欠工人工资的借口。

工人的劳动付出应当得到及时、足额的回报,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基本的道德和社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以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贵单位的拖欠工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违规。

这种拖欠行为带来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一方面,工人们的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他们无法按时支付房租、水电费、孩子的学费等日常开支,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另一方面,这也严重打击了工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导致施工效率下降,工程进度受到延误。

更严重的是,这可能会引发工人的不满和抗议,甚至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要求和建议:第一,贵单位应立即制定详细的工资支付计划,并在_____(明确的期限)内将拖欠的工资足额支付给工人。

补足保证金通知书范文

补足保证金通知书范文

补足保证金通知书范文第一篇:补足保证金通知书范文扣款及补足保证金通知书致:根据我行与贵司签订的《担保合作协议》及《保证金质押合同》之约定,贵司与我行开展担保担保业务合作。

在贵我双方合作期间,贵方担保的借款客户贷款(具体明细见附后《欠款清单》)到期后不能及时归还我行相关贷款本息,经我行多次催要,仍据不偿还。

为此,根据我行与贵司签订的担保合作协议第条约定,我行依法从贵司在我行开立的质押保证金账户扣除保证金万元用于代偿上述贷款本息。

上述账户保证金扣除后,贵司担保的贷款余额仍有万元,而贵司账户仅有保证金元,已不符合《担保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用于质押的保证金余额不得低于担保债权余额的%。

因此,请贵司按照《担保合作协议》的约定,在接到本行通知后日内及时补足保证金。

以上,特此通知!通知人:****年**月**日第二篇: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公()行收通字[ ]第号宁县公安局_____________大队:今收取___________ 应交纳的保证金共_____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

交纳人:____年____月____日收款单位: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安机关印章)此文书由保证金由公安机关保留存档第三篇:保证金退还通知书保证金退还通知书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名称)的(项目名称)进场登记号:的(资格预审/投标)活动已结束,可以退还以下(数量)家单位保证金,保证金单笔金额为:(大写)(¥:),总金额为:(大写)(¥:)。

(退还单位名单)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公章)****年**月**日第四篇: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书附件2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书编号:银行:经审核,公司(厂),按照《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要求,于年月日前将工资保证金元存入贵银行,请予以办理有关手续,该款专项用于保障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时的支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盖章)年月日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书编号:银行:经审核,公司(厂),按照《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要求,于年月日前将工资保证金元存入贵银行,请予以办理有关手续,该款专项用于保障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时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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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补缴通知书
施工单位::
你单位位于的
工程项目,因发生拖欠工资劳资纠纷,经有关政府部门开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提取意见函》,对该工程项目的工资保函(保函编号:)进行了提前支取,资金共计元(大写:)。

按照《关于推行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银行担保制度的通知》第五项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应金额的工资保证金缴存。

你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缴存后,请将有关资料提交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逾期未补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特此通知
住建部门人社部门
年月日
抄送: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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