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面临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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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程序方面。

一是部分案件反映出承办案件检察官较强的“打击惩罚”思维。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时,存在只注重考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没有结合行为人的犯罪原因、人身危险性、监护帮教条件等因素对诉与不诉进行分析和考量的情况。

二是特殊规定不够落实。

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帮扶教育等制度的落实不足50%,社会调查质量不高。

三是未检专业化办案落实不够,部分地区未检专业化办案组织未真正独立,“专人专办”落实不到位,未检案件质量有待提升。

四是亲情会见程序有待落实,随机调取30案的卷宗中,仅有1案卷宗显示开展了亲情会见,有9件属于应当开展亲情会见没有开展。

五是未依法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很多院只是把讯问谈话当作心理疏导。

六是个别案件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七是未成年人案件中刑事和解工作有待加强。

八是帮扶教育工作薄弱,帮扶教育过程简单,落实措施不得力,没有帮教档案,甚至对法庭教育都没有记录。

九是犯罪记录封存不合法,11.2%的案件应当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而未封存。

十是附条件不起诉落实不到位:陕西2017年附条件不起诉人数仅占全年审查起诉总人数的1.5%,与去年相比下降1.1%。

(二)法律适用方面。

一是个别案件适用法律错误,证据分析不到位。

二是部分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不够规范。

三是部分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不明确、不精准。

(三)案件办理方面。

一是未严格执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

二是部分办案环节不规范。

讯问不规范,部分案件的讯问笔录流于形式。

没有遵守办案期限。

滥用诉讼程序。

应当适用补充或追加起诉的,却撤回起诉后另行提起公诉。

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或没有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三是部分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审查逮捕意见书及审查报告必须载明的内容缺失较多,报告不能反映案件全貌。

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表述不完整,尤其是缺少到案、和解、退赃、退赔等情况。

打击未成年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打击未成年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打击未成年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打击未成年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引言在当今社会,未成年犯罪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然而,他们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深入探讨未成年犯罪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未来。

一、未成年犯罪的问题1. 社会背景和家庭环境未成年犯罪往往与社会背景和家庭环境密切相关。

许多未成年犯罪分子来自贫困家庭或单亲家庭,他们缺乏良好的教育资源和家庭支持,容易受到社会的负面影响。

2. 偏差行为和心理问题一些未成年人可能出现行为问题或心理问题,导致他们产生偏差行为和犯罪倾向。

缺乏正确的引导和心理健康的支持,使得他们容易陷入犯罪的泥沼。

3. 社会影响和网络诱惑未成年人常常受到社交媒体和网络的影响,容易受到诱惑和误导。

虚拟世界中的不良信息和不健康的人际关系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产生犯罪的念头和行为。

二、打击未成年犯罪的建议1.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建立和谐的家庭环境,提供稳定的家庭支持,对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至关重要。

家长应加强教育意识,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和关系建立,并为他们提供积极的榜样。

2. 强化学校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应加强学校教育的质量和内容。

引入更多的课程,如法律、道德和公民教育,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培养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责任感。

3. 提供心理健康支持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对于预防犯罪至关重要。

政府和社会机构应提供更多的心理健康服务,加强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建立积极的心态和心理抵抗力。

4. 加强社会支持和扶贫工作改善社会环境和减少贫困是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关键因素之一。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和就业机会,以帮助他们改变命运。

5. 加强法律教育和执法力度法律教育对于预防未成年犯罪起着重要作用。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加强对未成年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行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理念与基本准则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理念与基本准则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理念与基本准则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信仰、社会责任以及文明程度。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司法理念和基本准则。

下面将介绍一些重要的理念和准则。

一、司法理念1.1 人性化审理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大多数时候是因为年龄太小,自我控制能力弱,存在一定的认知障碍,以及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够深入等原因。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需要的首要原则是人性化审理。

在此过程中,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心健康,采用相应的心理辅导、教育等手段来帮助其恢复正常状态。

同时也要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或其他负面影响。

1.2 照顾社会效益审理未成年人案件需要考虑社会效益的问题。

既要关注未成年人的个人利益,也要考虑社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在执行裁判时,不仅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刑罚,还要考虑到其未来的社会角色,以及未来对社会的贡献。

因此,在制定判决时,应当从维护公正、保密社会秩序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

1.3 从教育和预防的角度出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不仅仅是一种惩罚行为,还应该从教育和预防的角度出发来看待。

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向未成年人进行认真的教育,并给予其及家长相应的建议、警告和指导。

比如,法院可以要求未成年人进行道歉、赔偿等行为,并加以教育和引导,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行为。

二、基本准则2.1 遵循法律规定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重要的是清晰明确地了解相关法律的条款,确保公正裁决。

另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公正、独立、客观、诚实的原则,绝不能受到利益、非法诱惑或残酷的批判影响。

2.2 依据事实、理智判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依据事实、理智判断。

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建立严密的证据体系,确保判决能够合理、合法,并具有有关尺度的公正性。

2.3 尽可能地避免暴力和刑罚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避免使用暴力和刑罚的方式。

最大程度上采用教育、引导、纠正行为等方式,以降低刑罚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XX守未”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系统建设需求

“XX守未”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系统建设需求

“XX守未”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系统建设需求一、项目建设背景(一)政策背景1、群众有需求涉及未成年的教育、引导、犯罪预防、救助等一系列工作已成为当前社会的一大焦点。

2023年6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群众也有了新要求、新期待。

2、治理有需要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总数和比例均呈增长趋势。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存在屡罚屡犯、结伙作案、流串作案等特征。

(二)业务背景“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未成年人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担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艰巨使命。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在意识形态领域矛盾加剧,甚至产生信仰危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不断上升。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备受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给社会治安、人民生命财产以及国家经济造成了损失,而且会对国家未来发展产生无法估量的影响。

对此,应该采取强有效的措施对该现象加以遏制,而当前未成年人底数不清晰、政府各部门之间系统数据不互通,无法针对为成年人犯罪形成有效防范。

即哪些因素影响了未成年人犯罪,然后根据这些因素制定相对应的措施,这样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如何努力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向科学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XX市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通过公安部门提供未成年人犯罪模型,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关口前移,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关键在于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格局。

平台根据实际需求出发,联通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个方面,形成合力。

本期建设预期直接联入前期建设的公安、社会面视频,设计未成年人守护算法模型,如:重点区域未成年人出入预警分析、非正常时段出入预警分析、未成年人卖淫性侵预警分析等,各类预警模型数据通过和前端感知设备进行数据分析后,将事件信息发送到未成年人跨部门事件处置中心,各委办局可进行调用,在安全稳定的基础上实现数据的综合利用共享工作。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在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组织和从业人员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制度。

我国于2020年5月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并在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得到了法律层面的确认。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预防和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1. 报告主体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报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组织和从业人员。

这些主体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都有义务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2. 报告情形报告情形包括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3. 保障措施为了确保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国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1)保护报案人身份信息,对报告事项和报告人信息保密;(2)对干扰、阻碍报告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对履行报告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打击未成年犯罪问题及建议

打击未成年犯罪问题及建议

打击未成年犯罪问题及建议打击未成年犯罪问题及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犯罪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未成年犯罪给社会秩序和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并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我们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打击未成年犯罪,保障社会的安宁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1. 问题分析让我们深入探讨未成年犯罪问题的根源和原因。

未成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失去家庭教育和社会支持。

一些家庭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稳定的环境和温暖的爱,导致孩子们感到无助和孤独,从而可能转向犯罪行为。

另外,学校的教育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缺乏恰当的教育和积极的引导可能导致未成年人陷入误入歧途和犯罪的困境。

2. 解决方案为了有效打击未成年犯罪,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2.1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孩子成长的基石,我们需要加强家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鼓励家长履行教育职责,提供家庭教育的培训和指导,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养育子女。

各级政府、社区和学校可以联手建立家庭辅导中心,为家庭提供支持和咨询服务。

2.2 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学校需要加强师生关系,营造积极健康的教育氛围,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学校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规划指导,以帮助学生远离犯罪和不良行为。

2.3 加强执法力度针对未成年犯罪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加强执法力度,并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严打未成年犯罪活动,对于犯罪行为要依法惩处,同时也要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针对性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对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理解,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和合法。

2.4 加强社会关怀和帮扶服务社会关怀和帮扶服务可以起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的作用。

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与学校、社区和家庭合作,提供心理咨询、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等服务,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您应当注意的几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您应当注意的几点

未成年⼈刑事案件您应当注意的⼏点1. 涉及未成年⼈刑事案件⼀看年龄:14周岁以下不具备刑事⾏为能⼒,14到16不到的,16以上的。

16以上的,以独⽴收⼊⽣活的,完全⾏为能⼒。

⼆聊未成年⼈案件的法律保护制度,因为涉及孩⼦⼀辈⼦的⼤问题,家长要认真对待,不是拿钱就能了事的,有刑事案件的话,孩⼦会背案底的。

如果孩⼦不是主导,⽽且还受了伤了。

有免于刑事起诉的可能性。

三聊程序,给注意事项。

给好铺垫,转移到尽快联系律师作咨询。

2. 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公安机关的问询笔录应当有成年监护⼈在场(家属不在当地的,或者监护⼈属于共犯的,可以委托学校⽼师或者社区委派成年⼈陪同)。

3. 未成年⼈与成年⼈案件应当分案起诉。

4. 庭审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以外的合适成年⼈到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通知其他合适成年⼈到场。

5.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百七⼗⼀条规定,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属于可能被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的情况,都可以附条件不起诉;从侦查机关⽅⾯看,除了在附条件不起诉作出时需要参酌侦查机关移交起诉的意见外,还应当设置专门的程序来征询侦查机关的意见,并且将其意见附录于公诉案卷之中。

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极有可能出现不公开听证的情况。

具体流程:检察机关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通过对案件进⾏审查,包括与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害⼈以及侦查机关、社区等进⾏协商,或者举⾏听证会等程序后,认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原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具有悔罪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条件时,按照现⾏检察机关内部的案件审批和讨论程序,对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案情复杂,涉及罪与⾮罪认定有分歧,以及是否应当附条件不起诉争议较⼤的案件,承办⼈还应当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程序送达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害⼈、侦查机关、社区,并抄送有关的机关或单位。

整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对策

整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对策

整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对策一、概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当今社会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社会的稳定,需要采取措施来整改这一问题。

本文将从加强教育、建立有效法律制度和提供综合支持三个方面,探讨整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对策。

二、加强教育的重要性1. 教育与预防提供健全而全面的教育是整改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任务。

通过教育,可以向未成年人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使他们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积极向上的行为模式。

此外,还应加强性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培训,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思想观念的同时,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

2. 学校与家庭联动学校是培养未成年人良好行为习惯和道德规范的重要平台。

学校应注重培养学生各方面素质,并与家庭联动,形成教育合力。

家庭教育也要发挥作用,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督导和引导,建立良好亲子关系,增进家庭和谐氛围。

三、建立有效法律制度1. 加强立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加强相关立法工作。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界定以及与其相关的司法制度,明确刑辞上当中的年龄标准和适用原则。

此外,还需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程序,并制定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惩戒措施。

2. 防范措施在法律层面上采取积极措施预防未成年人参与犯罪行为。

例如,加大对青少年校园欺凌、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通过普及知识、设立劝导机构等方式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四、提供综合支持1. 志愿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各界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在社区、学校等地设立青少年辅导站点或志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等支持服务。

这些机构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一种社会链接,帮助他们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和社会连接。

2. 创造就业机会对于失学、辍学或无法融入正常学校环境的未成年人,政府和社会组织应提供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以减少他们产生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并帮助他们实现自我发展和融入社会的目标。

3. 社区参与建立多元化社区参与机制,加强社区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监管和管理。

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

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

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报道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身份信息等个人隐私不得公开。

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以免对其造成不良影响。

2. 限制报道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细节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应当限制透露案件的细节内容,以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未成年人面临的是未成熟和需要被关注的问题,过于详细的报道可能对其造成心理压力,甚至影响其未来的发展。

3. 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得进行嘲讽、歧视或侮辱未成年人的报道。

对未成年人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

4. 积极引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关爱和帮助,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引导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支持和关注,帮助其正确回归社会。

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限制主要体现在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限制透露案件细节、尊重未成年人权利和利益、积极引导社会和禁止负面炒作等方面。

希望媒体和社会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使用公正客观的态度来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10.22•【文号】高检发诉字[2012]152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2012年10月22日高检发诉字[2012]152号)为全面贯彻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政策,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现就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决定如下:一、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1.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着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将探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修改了一系列法律,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多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领导不够有力、工作开展不平衡、办案工作配套机制不完备和帮教预防社会化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全过程。

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抓根本、固基础、强民族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原则和法律、政策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强化思想认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契机,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认真抓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5.05.02•【文号】法发[1995]9号•【施行日期】1995.05.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06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23日)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5〕9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一、关于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

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

法律文书中要写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年、月、日。

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二、关于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适用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确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根据案件情况慎重考虑。

(一)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时有效打击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制定并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

一、明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原则和职责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强调教育改造的作用,优先采取非刑事诉讼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方式;并注重下列职责:1.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犯罪活动的情况,积极介入相关工作;2.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到人到案制定,确保未成年犯罪案件实现全过程跟踪;3.在未成年人审判中,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注重保护隐私及姓名权,不得采取媒体宣传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公开曝光;4.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价,汇总相关专业意见和建议,为未成年人改造提供有益的建议。

二、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方式在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处理中,检察机关应当秉持优先启动救助机制,采取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犯罪事实,依法普遍适用管制、拘留、劳动教养、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方式;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或者累犯的未成年人罪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止步期限、缓刑、监禁、转社区矫正等处罚决定。

三、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信息系统和专家顾问制度未成年人涉罪的最大特点是社会性和综合性,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统一、多级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信息系统,及时有效的收集未成年人案件信息,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效率。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专业性,检察机关应当建立专家顾问制度,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和检察前置审查工作,同时为检察干警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四、优化刑事案件办理流程,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中,检务科应当与司法所、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联合办案的机制,统筹调度和资源,从源头上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前置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的检察服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4.21•【文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新时代检察工作总体部署,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水平,现就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1.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形势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加速实现六个转变: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向同时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转变;从对未成年人犯罪强调宽缓化处理,逐渐向精准帮教、依法惩治、有效管束、促进保护并重转变;从传统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全面开展司法保护转变;从注重围绕“人”开展犯罪预防,向更加积极促进社会治理创新转变;从强调法律监督,向同时注重沟通配合,凝聚各方力量转变;从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自下而上推动,向高检院加强顶层设计,整体推进转变。

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框架初步形成。

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关注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向“更加好”发展,提出许多新的更高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10.28•【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2022年10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请审议。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保护好未成年人,是在做“守心”的工作,“守”的不仅是亿万家庭的幸福生活,更是红色江山根基永固、党和人民事业薪火相传。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指出“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特别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各界都要重视培育未来、创造未来的工作,关心爱护少年儿童”。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肩负重要责任。

去年6月,党中央制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

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不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保障党和人民事业永续发展。

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近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下合称涉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新的复杂情况,暴露出一些深层次问题,深刻警醒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须与时俱进、法治建设须不断加强。

(一)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

犯罪数量上升。

2018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24.9万人,年均上升8.3%;今年1月至9月,受理审查起诉5.6万人,同比又上升6.4%。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02年3月2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保证执法公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

不得公开或者传播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诉讼权利。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人员承办。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在校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

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调整有哪些?

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调整有哪些?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调整有哪些?导读:1、细化了情况调查制度。

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

2、细化了前科封存制度。

规定对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

随着二胎政策的实施,新一代未成年人人口基数不断增长,相对而言,未成年人犯罪率也在逐年增长,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的严重性在我国甚至全球日益突出。

对此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这一块也有了新的调整。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去看看有哪些新的调整吧。

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解读: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

这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由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

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很多是由于意志薄弱或者是情感冲动造成的,主观恶性不深,再加之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

未成年人犯罪,从一定意义上讲更多的是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公发[1995]17号 1995年10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案调查第三章强制措施第四章处理第五章执行第六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现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主动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严禁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

第五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

第七条本规定是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立案调查第八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一)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案件;(三)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四)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案件;(五)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案件;(六)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强制戒毒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律师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案件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法律服务质量,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作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条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还应积极促进以下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的实施:(一)讯问和审判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二)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除了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分案起诉的情形外,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案起诉;(四)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五)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六)原则上不得被使用戒具,法庭审理时不得被使用戒具;(七)获得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八)一般不得被判处无期徒刑;(九)不得被判处死刑;(十)隐私权和名誉权被保护的权利;(十一)其他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没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上述权利时,律师应当向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

第四条律师应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一)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社会背景信息;(二)积极促进刑事和解,帮助未成年人取得对方谅解;(三)积极促进司法分流措施和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非监禁刑。

公安部加强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学习提

公安部加强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学习提

公安部加强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学习提
公安部加强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是公安部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工作,推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文件。

该意见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实行严密的保护措施等多个方面出发,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和建议,包括:
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推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 实行严密的保护措施,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加强公安机关与学校、家庭、社会组织的协调配合,及时预警未成年人犯罪风险,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也应当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工作,尊重未成年人的权益,积极参与社会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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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面临新要求
作者:法制科信息新闻来源:fz 点击数:
303 更新时间:2012-5-21
新修改的刑诉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公安部正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
未成年人保护:体现法律的温情与进步
犯罪记录封存、开展社会调查、指定辩护、分别关押、附条件不起诉……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编中,专设一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司法界和法律学术界人士看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诉讼程序设计上给予特别关注,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将对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重要影响。

“新修改的刑诉法特别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对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出了明确要求。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教育、感化、挽救
公安机关要准确把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总体方针、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认为,这一方针和原则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从有利于挽救和改造的角度出发,体现了法律温情的一面。

“公安机关应当着眼于未成年人的悔过自新和重新做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帮助未成年人分清是非,促使其深刻认识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改过自新。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公安机关来讲,在侦查阶段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侦查人员承办,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注意语气和方式,并耐心细致地听取其陈述或辩解。

办案人员专业化
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设置专门机构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等方面与成年人都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有关二者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也应当有较大的差异。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被称为“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奠基人”的陈光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基于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重要性,刑事诉讼法这次修改中,设立专章作出规定,并从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两个方面,体现了未成年人诉讼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重要性。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介绍,正是基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均有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要求有条件的基层公安机关落实未成年人案件专人专案制度。

北京、上海等地公安机关已落实固定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区县级公安机关有条件的也已设立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小组。

犯罪记录封存
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新修改的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宋英辉教授解释说,为了切实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而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也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宋英辉教授认为,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愿意悔改。

最主要的是,他们人生的道路还很长,带着污点成长会产生自卑心理,影响今后的升学、就业。

“把污点、阴影封存以后,他们才会真正放心,健康成长,有勇气面对以后的生活。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从形式去除单位或个人对犯过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歧视和实行差别对待的借口,从而为真正悔过的未成年人消除融入社会的障碍,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保护为主、惩罚打击为辅
公安机关要落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制度公安部有关人士指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指导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各个阶段,司法机关都必须坚持教育、保护为主,惩罚、打击为辅,要注重情理的感化。

要落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制度,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要落实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

目前,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能够执行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要求,对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公安机关也可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的相关人员到场,但在实践中,对拒不提供法定代理人联系方式,或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公安机关将做好笔录,对其他经验做法,公安机关将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规范。

据记者了解,公安部目前已开始针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并将组织全国公安机关继续严厉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组织、引诱、教唆、操纵、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流浪乞讨的各类不法分子和犯罪团伙,要坚决予以铲除;将做好地市级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指导机构的设立问题,为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中更好地衔接配合奠定机制基础;积极开展青少年群体的帮助教育工作,结合推进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组织民警深入社区、深入学校,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及思想状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开展社会调查
公安机关可参考调查情况采取适当强制措施
新修改的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这一规定是非常有意义的。

”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鸿巍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除了自身原因,更多的是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因素,审理这类案件,需要提前了解他们的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等情况,才
能找到犯罪的原因,找到感化点,真正进行教育。

法院也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解释,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作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参考,对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还应当收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期间的表现,将有关材料一同移送人民检察院。

分别关押
公安机关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分管看押新修改的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这一规定非常重要,解决了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交叉感染’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认为,包括分别关押制度、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等在内,一系列修改吸收了很多司法实践的经验,将对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重要影响。

公安部有关人士介绍,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受到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法侵害和不良影响,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分管看押,目前全国公安监管场所都已设置未成年人监室,已全部做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分管分押,并配备了专职的看管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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