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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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系统指导原则(试行)(借鉴参照)

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系统指导原则(试行)(借鉴参照)

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胸痛患者救治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有关医疗机构可以参照《指导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一、三级医院胸痛中心(一)基本条件。

1.三级综合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

2.设置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急诊医学科、医学影像科等与胸痛救治相关的诊疗科目。

3.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4.设置重症监护室(ICU)或收治危重胸痛患者的病床。

5.具备开展直接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和溶栓治疗、急性肺动脉栓塞溶栓治疗、张力性气胸紧急持续性引流及外科手术治疗的相关条件。

6.具备开展急性主动脉夹层的急诊介入治疗和外科手术的相关条件,或与具备条件的医院建立转诊机制。

7.具备胸痛患者的综合抢救能力。

(二)组织管理。

1.成立由院长或分管医疗业务的副院长负责、相关科室和管理部门参与的胸痛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制度并负责胸痛中心的日常管理。

2.成立针对心源性和非心源性胸痛患者的救治小组,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预案和工作协调机制。

3.与所在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区域内院前急救中心(站)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胸痛患者协同救治协议,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4.建立专人负责的胸痛患者信息登记、诊疗数据记录、随访管理、健康宣教制度,并对胸痛患者诊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提升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改进措施。

(三)建设要求。

1.建立以胸痛中心为基础的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见附件1)。

2.建立胸痛中心绿色通道,及时接诊胸痛患者。

3.急诊科设置胸痛诊室,建立急性胸痛优先就诊机制。

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胸痛患者,实施“先救治、后付费”。

4.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和转诊流程。

5.建立院前院内无缝衔接流程,经院前急救中心(站)救护车转运和基层转诊的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STEMI)患者,入院后直接送达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胸痛中心建设方案(试行)

胸痛中心建设方案(试行)

xx医院胸痛中心建设方案(试行)为了规范胸痛病人的诊治流程,提高早期诊断和治疗急性冠脉综合征(ACS)、主动脉夹层、肺动脉栓塞等致死性疾病的能力,减少误诊、漏诊以及改善临床预后的目的。

结合医院专科发展规划和胸痛中心认证工作,以中国胸痛中心认证标准为依据,以ACS疾病为主的胸痛中心建设为基础,促进以胸痛症状为单位的临床路径诊疗行为规范化。

特制定胸痛中心建设推进方案。

一、指导思想医院通过胸痛中心建设优化资源配置,为急性心肌梗死、主动脉夹层、肺动脉栓塞等以急性胸痛为主要临床表现的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快速诊疗通道。

采用快速、标准化的诊断方案对胸痛患者提供更快和更准确的评估和诊疗,显著降低胸痛确诊时间、降低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STEMI)再灌注治疗时间、缩短住院时间、再次就诊次数和再住院次数,减少不必要检查费用,改善患者健康相关生活质量和就诊满意度。

二、建设目标到201x年底通过中国胸痛中心认证。

三、组织管理(一)成立xx医院胸痛中心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及职责如下:主任委员:(院长•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委员:(院长助理•心内科主任)(院长助理•医务科长)委员:(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党总支副书记、感控办主任)(工会主席)(护理部主任)(财务科科长)(总务科科长)(药剂科主任)(设备科科长)(医疗质量安全科科长)(医教科主任)(护理部副主任)主任委员职责:主持胸痛中心委员会的建设和重大决策,可调动医院所有资源保证胸痛中心正常有效运行。

委员会职责如下:1.制定胸痛中心建设方案和管理办法。

2.设立专项资金,纳入医院预算。

3.制定急性胸痛救治流程,并监督实施。

4.制定培训方案、计划,并监督实施。

5.定期评估建设效果,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办法。

6.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定期组织考核,建立奖惩制度并监督奖惩兑现。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心内科,办公室主任由xx兼任、副主任由xx同志担任,负责胸痛中心组织实施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胸痛中心建设管理制度

胸痛中心建设管理制度

胸痛中心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胸痛中心的设立旨在供应高质量的胸痛急诊服务,确保患者能够及时得到准确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条胸痛中心的管理负责人有责任订立并监督实施本制度,确保胸痛中心的正常运行,并不绝完善管理措施,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胸痛中心的管理负责人应具备医疗专业知识和管理本领,能够有效协调各个部门和人员,保证胸痛中心的顺利运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胸痛中心的全部工作人员,包含医生、护士、技师和行政人员。

第五条胸痛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时应遵守本制度,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第二章胸痛中心设立和建设第六条胸痛中心应设立在医院的急诊科或心血管科,并配备相关设备和器械,以满足胸痛急诊诊断和治疗的要求。

第七条胸痛中心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设立前应经过医院行政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八条胸痛中心应有特地指定的负责人,负责协调胸痛中心的日常工作,包含患者的接诊、诊断和治疗,以及相关的数据统计和报告。

第九条胸痛中心的建设应订立认真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进行员工培训,确保全部工作人员都能够娴熟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胸痛中心的工作流程第十条患者到达胸痛中心后,首先由特地的接待人员进行登记和初步询问,以了解患者的基本情况和病史。

第十一条登记完成后,患者将被交给专业医生进行认真的问诊和体格检查,医生应严格依照预定的问诊和检查流程进行操作,并准确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在问诊和体格检查的基础上,医生应依据临床推断,决议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辅佑襄助检查,如心电图、心肌酶谱等。

第十三条假如需要进一步的辅佑襄助检查,医生应及时布置,并确保检查结果能够及时出具,并由专业医生进行诊断和判读。

第十四条医生应依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订立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并向患者和其家属进行认真的解释和沟通,以便得到患者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五条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和护士应紧密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动,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中国胸痛中心常态化质控方案

中国胸痛中心常态化质控方案

中国胸痛中心常态化质控方案一、指导原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2日授权成立中国胸痛中心联盟,组织全国胸痛中心的建设、认证与质控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已通过认证胸痛中心的建设水平,坚持持续改进理念,发挥胸痛中心在区域协同救治体系中的作用,提高心血管及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早日实现《健康中国行动计划》的目标。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提升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救治能力通知》及《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通知》的精神,中国胸痛中心联盟、中国胸痛中心执行委员会、中国心血管健康联盟、胸痛中心总部制定了中国胸痛中心常态化质控方案。

二、实施目标建立全国胸痛中心质控体系,形成全国-省联盟-地市级联盟三级外部质控工作机制,促使医院的内部质控机制常态化运行,确保胸痛中心持续质量改进,以逐步提高急性胸痛救治效率、改善患者预后;三、组织管理(一)组织架构1、由中国胸痛中心联盟、中国胸痛中心执行委员会和胸痛中心总部组织成立全国胸痛中心质控专家工作组,依据《中国胸痛中心认证标准》及《中国基层胸痛中心认证标准》制订并发布全国胸痛中心质控指标,指导、督促各省联盟开展质控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全国性飞行检查,定期发布全国胸痛中心质控报告;2、各省级胸痛中心联盟推动省卫健委发布针对本省的胸痛中心质控文件,成立省级质控中心,组建质控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全省的质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全省常态化质控工作,督导地市级联盟开展常态化质控,发布省内质控报告;3、各地市级胸痛中心联盟成立地市级质控中心,组建地市级胸痛中心联盟质控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市的常态化质控工作方案,在省联盟指导下开展全市常态化质控工作,发布市内质控报告。

(二)质控平台1、由胸痛中心总部负责搭建全国胸痛中心质控数据平台,并开放权限供省、地市级胸痛中心联盟进行常态化质控,全国胸痛中心质控办公室负责对质控平台进行维护并解决各省、地市级联盟在质控中发生的技术问题并督促各省级联盟及时开展胸痛中心常态化质控工作。

胸痛中心建设方案(试行)

胸痛中心建设方案(试行)

胸痛中心建设方案(试行)xx医院胸痛中心建设方案(试行)为了规范胸痛病人的诊治流程,提高早期诊断和治疗急性冠脉综合征(ACS)、主动脉夹层、肺动脉栓塞等致死性疾病的能力,减少误诊、漏诊以及改善临床预后的目的。

结合医院专科发展规划和胸痛中心认证工作,以中国胸痛中心认证标准为依据,以ACS疾病为主的胸痛中心建设为基础,促进以胸痛症状为单位的临床路径诊疗行为规范化。

特制定胸痛中心建设推进方案。

一、指导思想医院通过胸痛中心建设优化资源配置,为急性心肌梗死、主动脉夹层、肺动脉栓塞等以急性胸痛为主要临床表现的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快速诊疗通道。

采用快速、标准化的诊断方案对胸痛患者提供更快和更准确的评估和诊疗,显著降低胸痛确诊时间、降低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STEMI)再灌注治疗时间、缩短住院时间、再次就诊次数和再住院次数,减少不必要检查费用,改善患者健康相关生活质量和就诊满意度。

二、建设目标到201x年底通过中国胸痛中心认证。

三、组织管理(一)成立XXX,详细人员组成及职责如下:主任委员:(院长•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委员:(院长助理•心内科主任)(院长助理•医务科长)委员:(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党总支副书记、感控办主任)(工会主席)(照顾护士部主任)(财务科科长)(总务科科长)(药剂科主任)(设备科科长)(医疗质量安全科科长)(医教科主任)(护理部副主任)主任委员职责:主持胸痛中心委员会的建设和重大决策,XXX所有资源保证胸痛中心正常有效运行。

委员会职责如下:1.制订胸痛中心扶植方案和管理办法。

2.设立专项资金,纳入医院预算。

3.制定急性胸痛救治流程,并监督实施。

4.制定培训方案、计划,并监督实施。

5.定期评估建设效果,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办法。

6.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定期组织考核,建立奖惩制度并监督奖惩兑现。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心内科,办公室主任由xx兼任、副主任由xx同志担任,卖力胸痛中心组织实施扶植的日常管理工作。

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胸痛患者救治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有关医疗机构可以参照《指导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一、三级医院胸痛中心(一)基本条件。

1.三级综合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

2.设置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急诊医学科、医学影像科等与胸痛救治相关的诊疗科目。

3.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4.设置重症监护室(ICU)或收治危重胸痛患者的病床。

5.具备开展直接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和溶栓治疗、急性肺动脉栓塞溶栓治疗、张力性气胸紧急持续性引流及外科手术治疗的相关条件。

6.具备开展急性主动脉夹层的急诊介入治疗和外科手术的相关条件,或与具备条件的医院建立转诊机制。

7.具备胸痛患者的综合抢救能力。

(二)组织管理。

1.成立由院长或分管医疗业务的副院长负责、相关科室和管理部门参与的胸痛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制度并负责胸痛中心的日常管理。

2.成立针对心源性和非心源性胸痛患者的救治小组,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预案和工作协调机制。

3.与所在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区域内院前急救中心(站)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胸痛患者协同救治协议,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4.建立专人负责的胸痛患者信息登记、诊疗数据记录、随访管理、健康宣教制度,并对胸痛患者诊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提升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改进措施。

(三)建设要求。

1.建立以胸痛中心为基础的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见附件1)。

2.建立胸痛中心绿色通道,及时接诊胸痛患者。

3.急诊科设置胸痛诊室,建立急性胸痛优先就诊机制。

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胸痛患者,实施“先救治、后付费”。

4.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和转诊流程。

5.建立院前院内无缝衔接流程,经院前急救中心(站)救护车转运和基层转诊的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STEMI)患者,入院后直接送达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胸痛患者救治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有关医疗机构可以参照《指导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一、三级医院胸痛中心(一)基本条件。

1.三级综合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

2.设置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急诊医学科、医学影像科等与胸痛救治相关的诊疗科目。

3.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4.设置重症监护室(ICU)或收治危重胸痛患者的病床。

5.具备开展直接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和溶栓治疗、急性肺动脉栓塞溶栓治疗、张力性气胸紧急持续性引流及外科手术治疗的相关条件。

6.具备开展急性主动脉夹层的急诊介入治疗和外科手术的相关条件,或与具备条件的医院建立转诊机制。

7.具备胸痛患者的综合抢救能力。

(二)组织管理。

1.成立由院长或分管医疗业务的副院长负责、相关科室和管理部门参与的胸痛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制度并负责胸痛中心的日常管理。

2.成立针对心源性和非心源性胸痛患者的救治小组,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预案和工作协调机制。

3.与所在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区域内院前急救中心(站)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胸痛患者协同救治协议,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4.建立专人负责的胸痛患者信息登记、诊疗数据记录、随访管理、健康宣教制度,并对胸痛患者诊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提升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改进措施。

(三)建设要求。

1.建立以胸痛中心为基础的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见附件1)。

2.建立胸痛中心绿色通道,及时接诊胸痛患者。

3.急诊科设置胸痛诊室,建立急性胸痛优先就诊机制。

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胸痛患者,实施“先救治、后付费”。

4.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和转诊流程。

5.建立院前院内无缝衔接流程,经院前急救中心(站)救护车转运和基层转诊的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STEMI)患者,入院后直接送达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胸痛中心建设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胸痛中心建设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胸痛患者救治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有关医疗机构可以参照《指导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一、三级医院胸痛中心(一)基本条件。

1.三级综合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

2.设置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急诊医学科、医学影像科等与胸痛救治相关的诊疗科目。

3.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4.设置重症监护室(ICU)或收治危重胸痛患者的病床。

5.具备开展直接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和溶栓治疗、急性肺动脉栓塞溶栓治疗、张力性气胸紧急持续性引流及外科手术治疗的相关条件。

6.具备开展急性主动脉夹层的急诊介入治疗和外科手术的相关条件,或与具备条件的医院建立转诊机制。

7.具备胸痛患者的综合抢救能力。

(二)组织管理。

1.成立由院长或分管医疗业务的副院长负责、相关科室和管理部门参与的胸痛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制度并负责胸痛中心的日常管理。

2.成立针对心源性和非心源性胸痛患者的救治小组,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预案和工作协调机制。

3.与所在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区域内院前急救中心(站)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胸痛患者协同救治协议,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4.建立专人负责的胸痛患者信息登记、诊疗数据记录、随访管理、健康宣教制度,并对胸痛患者诊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提升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改进措施。

(三)建设要求。

1.建立以胸痛中心为基础的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见附件1)。

2.建立胸痛中心绿色通道,及时接诊胸痛患者。

3.急诊科设置胸痛诊室,建立急性胸痛优先就诊机制。

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胸痛患者,实施“先救治、后付费”。

4.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和转诊流程。

5.建立院前院内无缝衔接流程,经院前急救中心(站)救护车转运和基层转诊的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STEMI)患者,入院后直接送达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胸痛患者救治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有关医疗机构可以参照《指导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一、三级医院胸痛中心(一)基本条件。

1.三级综合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

2.设置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急诊医学科、医学影像科等与胸痛救治相关的诊疗科目。

3.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4.设置重症监护室(ICU)或收治危重胸痛患者的病床。

5.具备开展直接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和溶栓治疗、急性肺动脉栓塞溶栓治疗、张力性气胸紧急持续性引流及外科手术治疗的相关条件。

6.具备开展急性主动脉夹层的急诊介入治疗和外科手术的相关条件,或与具备条件的医院建立转诊机制。

7.具备胸痛患者的综合抢救能力。

(二)组织管理。

1.成立由院长或分管医疗业务的副院长负责、相关科室和管理部门参与的胸痛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制度并负责胸痛中心的日常管理。

2.成立针对心源性和非心源性胸痛患者的救治小组,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预案和工作协调机制。

3.与所在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区域内院前急救中心(站)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胸痛患者协同救治协议,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4.建立专人负责的胸痛患者信息登记、诊疗数据记录、随访管理、健康宣教制度,并对胸痛患者诊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提升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改进措施。

(三)建设要求。

1.建立以胸痛中心为基础的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见附件1)。

2.建立胸痛中心绿色通道,及时接诊胸痛患者。

3.急诊科设置胸痛诊室,建立急性胸痛优先就诊机制。

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胸痛患者,实施“先救治、后付费”。

4.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和转诊流程。

5.建立院前院内无缝衔接流程,经院前急救中心(站)救护车转运和基层转诊的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STEMI)患者,入院后直接送达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指导原则》的 - 中国胸痛中心

《指导原则》的 - 中国胸痛中心
截止3月26日数据
43 41 38 36 25 25 22 21 20 20 17 16 16 14 13 11
20 34 22 26 20 18 16 17 14 6 15 14 14 14 11 10
23 7 16 10 5 7 6 4 6 14 2 2 2 2 1
重庆 内蒙古 福建 湖南 云南 吉林 江西 辽宁 甘肃 北京 宁夏 安徽 青海 海南 西藏 总计
各级医疗机构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导原则》积极开展胸痛中心建设,建立以胸痛中心 为基础的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尚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相关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做好胸痛患者的接 诊和转诊工作,保障胸痛患者生命安全
指导原则的主要内容
两个层次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持续改进
•保持持续改进的机制,改进效果
依据189号文件,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台 具体政策推动胸痛中心的快速发展
广东省卫计委
武汉市卫计委
天津市卫计委
江苏省卫计委
新疆卫计委
苏州“531”工程
四川标准版 基层版 省份 通过认证数 标准版 基层版
河北 江苏 河南 广东 湖北 天津 四川 黑龙江 浙江 贵州 山西 山东 广西 上海 陕西 新疆
•持续改进
•以缩短STEMI总缺血时间为目标,强调逐步改进流 程
中国基层胸痛中心认证标准
五大要素
•基本条件与资质
• 接诊量、基本急救及心血管条件、转运条件
•对急性胸痛患者的评估和救治
•院前急救系统与院内绿色通道的整合 •培训与教育
• 传输ECG、现场分诊、直达PCI医院或溶栓场所
•医院全员、社区医院、社区大众教育与培训 • 30min:转出/溶栓/PPCI,与PCI医院的联络机制

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

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

附件1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胸痛患者救治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有关医疗机构可以参照《指导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一、三级医院胸痛中心(一)基本条件1.三级综合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

2.设置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急诊医学科、医学影像科等与胸痛救治相关的诊疗科目。

3.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4.设置重症监护室(ICU)或收治危重胸痛患者的病床。

5.具备开展直接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和溶栓治疗、急性肺动脉栓塞溶栓治疗、张力性气胸紧急持续性引流及外科手术治疗的相关条件。

6.具备开展急性主动脉夹层的急诊介入治疗和外科手术的相关条件,或与具备条件的医院建立转诊机制。

7.具备胸痛患者的综合抢救能力。

(二)组织管理1.成立由院长或分管医疗业务的副院长负责、相关科室和管理部门参与的胸痛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制度并负责胸痛中心的日常管理。

2.成立针对心源性和非心源性胸痛患者的救治小组,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预案和工作协调机制。

3.与所在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区域内院前急救中心(站)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胸痛患者协同救治协议,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4.建立专人负责的胸痛患者信息登记、诊疗数据记录、随访管理、健康宣教制度,并对胸痛患者诊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提升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改进措施。

(三)建设要求1.建立以胸痛中心为基础的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见附件1)。

2.建立胸痛中心绿色通道,及时接诊胸痛患者。

3.急诊科设置胸痛诊室,建立急性胸痛优先就诊机制。

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胸痛患者,实施“先救治、后付费”。

4.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和转诊流程。

5.建立院前院内无缝衔接流程,经院前急救中心(站)救护车转运和基层转诊的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STEMI)患者,入院后直接送达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AA省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AA省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AA省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我省急性心肌梗死、主动脉夹层、肺动脉栓塞三大致死性急性胸痛患者早期救治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推动AA省胸痛中心快速、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提升我国心脑血管疾病急救能力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189号)和《关于印发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02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一、功能定位1级胸痛中心承担全省胸痛患者及下级胸痛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重症患者的救治;帮助具备条件的省级、设区市级、县级医院胸痛中心的建设;开展全省胸痛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依托云平台,建立我省胸痛中心信息库,为我省胸痛相关卫生政策,提供信息支撑。

2级胸痛中心承担本区域胸痛患者及下级胸痛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胸痛患者救治;指导开展本区域胸痛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具备运送重症患者至上级医院救治的能力。

3.3级胸痛中心具备对本县域内胸痛患者进行相应处理的能力;具备运送胸痛患者至上级医院救治的能力。

二、建设条件(一)基本要求1.1级胸痛中心: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设置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心血管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急诊医学科、医学影像科等与胸痛救治相关的诊疗科目。

2.2级胸痛中心:三级综合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设置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急诊医学科、医学影像科等与胸痛救治相关的诊疗科目。

3.3级胸痛中心: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设置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急诊医学科、医学影像科等与胸痛救治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人员、设备和技术要求胸痛中心需具备针对STEMI、非ST段抬高型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主动脉夹层、急性肺动脉栓塞、张力性气胸等死亡率较高的胸痛相关疾病的综合救治能力,此外尚需满足以下条件。

1.1级胸痛中心(1)能够随时为急性胸痛患者提供床旁心电图、床旁肌钙蛋白、CT/CTA以及心脏超声等检查。

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

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

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胸痛患者救治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有关医疗机构可以参照《指导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一、三级医院胸痛中心(一)基本条件。

1.三级综合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

2.设置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急诊医学科、医学影像科等与胸痛救治相关的诊疗科目。

3.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4.设置重症监护室(ICU)或收治危重胸痛患者的病床。

5.具备开展直接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和溶栓治疗、急性肺动脉栓塞溶栓治疗、张力性气胸紧急持续性引流及外科手术治疗的相关条件。

6.具备开展急性主动脉夹层的急诊介入治疗和外科手术的相关条件,或与具备条件的医院建立转诊机制。

7.具备胸痛患者的综合抢救能力。

(二)组织管理。

1.成立由院长或分管医疗业务的副院长负责、相关科室和管理部门参与的胸痛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制度并负责胸痛中心的日常管理。

2.成立针对心源性和非心源性胸痛患者的救治小组,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预案和工作协调机制。

3.与所在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区域内院前急救中心(站)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胸痛患者协同救治协议,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4.建立专人负责的胸痛患者信息登记、诊疗数据记录、随访管理、健康宣教制度,并对胸痛患者诊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提升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改进措施。

(三)建设要求。

1.建立以胸痛中心为基础的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见附件1)。

2.建立胸痛中心绿色通道,及时接诊胸痛患者。

3.急诊科设置胸痛诊室,建立急性胸痛优先就诊机制。

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胸痛患者,实施“先救治、后付费”。

4.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和转诊流程。

5.建立院前院内无缝衔接流程,经院前急救中心(站)救护车转运和基层转诊的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STEMI)患者,入院后直接送达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胸痛中心建设方案(试行)

胸痛中心建设方案(试行)

胸痛中心建设方案(试行)组长:(心内科主任•主任医师)成员:心内科、放射科、麻醉科、手术室等相关专业医护人员6.心电图组:组长:(心内科主任•主任医师)成员:心内科、心电图室等相关专业医护人员7.检验组:组长:(检验科主任•主任医师)成员:检验科、心内科等相关专业医护人员8.药学组:组长:(药剂科主任•主任药师)成员:药剂科、心内科等相关专业医护人员9.护理组:组长:(护理部主任•主任护师)成员:护理部、心内科等相关专业医护人员四、建设内容一)胸痛中心建设1.胸痛中心建设的硬件设施包括急诊接诊区、胸痛诊断区、胸痛治疗区、住院病房等。

2.胸痛中心建设的软件设施包括胸痛中心急救流程、急救药品和设备配备、胸痛中心医疗协调机制、胸痛中心培训计划等。

二)临床路径建设1.根据胸痛中心认证标准,制定胸痛症状为单位的临床路径诊疗行为规范化。

2.制定急性胸痛救治流程,明确急救人员、胸痛中心医护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建立急性胸痛病历记录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胸痛中心医护人员能够及时获取患者的相关信息,提高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和效率。

五、建设措施一)加强宣传通过医院网站、微信公众号、患者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胸痛中心建设的意义、胸痛中心的诊治流程和胸痛中心的优势。

二)加强培训1.定期组织胸痛中心医护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

2.加强胸痛中心医护人员与院前急救、急诊科、放射科等相关专业医护人员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

三)制定考核指标和奖惩制度1.制定胸痛中心建设的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定期组织考核。

2.建立奖惩制度,激励胸痛中心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胸痛中心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六、建设效果评估定期对胸痛中心建设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胸痛确诊时间、STEMI再灌注治疗时间、住院时间、再次就诊次数和再住院次数等指标,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办法,提高胸痛中心的诊治水平和服务质量。

在建设国家胸痛中心的过程中,需要组建各个专业组,包括心内科、介入科、血管外科、呼吸内科、胸外科、___、检验科、超声科、CT/MRI科和心电图室。

胸痛中心及卒中中心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胸痛中心及卒中中心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胸痛中心及卒中中心管理系统建设方案1.项目概况 (3)2.建设内容 (3)3.项目规范要求 (4)4.系统建设需求 (4)(一)软件功能需求 (5)(二)系统集成要求 (19)(三)配套设备要求 (20)(四)对接及扩展要求 (21)1.项目概况依据国家《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文件要求,在巩固胸痛中心、卒中中心现有认证评级的基础上,结合目前两大中心现状和发展需要,建设胸痛卒中两大中心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新建系统衔接院前急救系统和院内急诊系统,利用物联网技术进一步提升关键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通过精确的数据驱动质控管理,通过全流程一体化实现闭环管理,提升急危重症的救治能力和质量水平,助力两大中心达到更高的认证评级要求,为建设“智慧医院”添砖加瓦,逐步达成“一流的医疗服务中心”的愿景,造福更多的百姓。

3.(一)软件开发相关规范GB8566-1988《计算机软件开发规范》GB8567-1988《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GB/T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0984-2007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GB/T28448-2012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GA/T1389-2017《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A/T1390-2017《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4.系统建设需求根据国家卫健委的相关建设要求以及的发展需要,新建的胸痛中心、卒中中心的信息化系统,需要能够与的院前急救系统、院中急诊系统无缝衔接,以完整、客观地记录各个节点信息,并提供质控和数据上报功能,实现对胸痛、卒中患者救治过程的全流程闭环化的服务和管理。

(一)软件功能需求数据数据采与的业务系统集成,采集分散在各系统中卒中中心管理系统健康查查登记活动的情况。

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5•【字号】石卫办医政函〔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的通知石卫办医政函〔2017〕35号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委属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提升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救治能力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189号)和《关于印发2017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39号)有关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心脑血管疾病救治绿色工程”的实施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高度重视胸痛中心建设,按照《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和《石家庄市心脑血管疾病救治绿色工程实施方案》要求,指导和推动本辖区胸痛中心建设和工程的实施,做好本辖区内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

二、创新服务,提升胸痛患者救治能力和水平医疗机构要按照《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要求,积极开展胸痛中心建设,要建立急性胸痛优先就诊机制,对需要紧急救治患者,实施“先救治、后付费”。

要加强相关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建立以胸痛中心为基础的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提升救治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督导,确保胸痛中心规范建设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医疗机构要建立本辖区、本单位胸痛中心专家组,指导医院胸痛中心建设,依据《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定期对医疗机构胸痛中心建设情况进行评估,不断改进胸痛中心服务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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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胸痛患者救治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有关医疗机构可以参照《指导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一、三级医院胸痛中心
(一)基本条件。

1.三级综合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

2.设置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急诊医学科、医学影像科等与胸痛救治相关的诊疗科目。

3.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4.设置重症监护室(ICU)或收治危重胸痛患者的病床。

5.具备开展直接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和溶栓治疗、急性肺动脉栓塞溶栓治疗、张力性气胸紧急持续性引流及外科手术治疗的相关条件。

6.具备开展急性主动脉夹层的急诊介入治疗和外科手术的相关条件,或与具备条件的医院建立转诊机制。

7.具备胸痛患者的综合抢救能力。

(二)组织管理。

1.成立由院长或分管医疗业务的副院长负责、相关科室和管理部门参与的胸痛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
工作制度并负责胸痛中心的日常管理。

2.成立针对心源性和非心源性胸痛患者的救治小组,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预案和工作协调机制。

3.与所在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区域内院前急救中心(站)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胸痛患者协同救治协议,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4.建立专人负责的胸痛患者信息登记、诊疗数据记录、随访管理、健康宣教制度,并对胸痛患者诊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提升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改进措施。

(三)建设要求。

1.建立以胸痛中心为基础的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见附件1)。

2.建立胸痛中心绿色通道,及时接诊胸痛患者。

3.急诊科设置胸痛诊室,建立急性胸痛优先就诊机制。

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胸痛患者,实施“先救治、后付费”。

4.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和转诊流程。

5.建立院前院内无缝衔接流程,经院前急救中心(站)救护车转运和基层转诊的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STEMI)患者,入院后直接送达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6.建立针对本院、院前急救中心(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教育体系,提高相关人员的协同救治能力。

(四)服务要求。

1.建立胸痛患者早期快速识别和分诊机制,对胸痛患者进行“早期识别、危险分层、正确分流、科学救治”。

2.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流程,提升胸痛患者早期诊断和规范治疗能力,建立多学科诊疗模式,重点提升STEMI、非ST段抬高型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主动脉夹层、急性肺动脉栓塞、张力性气胸等死亡率较高的胸痛相关疾病的综合救治能力。

3.急诊科能够开展24小时床旁心电图和超声心动图检查、肌钙蛋白和D-二聚体等快速检测。

4.能够24小时开展主动脉、肺动脉及冠状动脉的急诊CT血管造影检查。

5.向签订协同救治协议的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和远程教育,建立患者信息共享平台。

6.开展面向社会大众的急救及健康宣教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急救和自救能力。

二、二级医院胸痛中心
(一)基本条件。

1.二级综合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

2.设置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急诊医学科、医学影像科等与胸痛救治相关的诊疗科目。

3.具备开展胸痛患者救治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4.设置ICU或有收治危重胸痛患者的病床。

5.具备开展急性心肌梗死、肺动脉栓塞溶栓治疗和张力
性气胸紧急持续性引流治疗的能力与条件。

6.具备胸痛患者的综合抢救能力。

(二)组织管理。

1.成立由院长或分管医疗业务的副院长负责、相关科室和管理部门参与的胸痛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制度并负责胸痛中心的日常管理。

2.成立多学科联合的胸痛患者救治小组,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预案和工作协调机制。

3.与所在医联体内的三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区域内院前急救中心(站)签订胸痛患者协同救治协议,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4.建立专人负责的胸痛患者信息登记、诊疗数据记录、随访管理、健康宣教制度。

(三)建设要求。

1.建立以胸痛中心为基础的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

2.建立胸痛中心绿色通道,及时接诊胸痛患者。

3.急诊科建立急性胸痛优先就诊机制。

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胸痛患者,实施“先救治、后付费”。

4.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和转诊流程。

5.开展PCI的医院,应具备符合要求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

6.建立院前院内无缝衔接的医疗服务流程,在能够开展直接PCI的医院,经院前急救中心(站)救护车转运和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STEMI患者,入院后直接送达导管(介入)室;不能开展直接PCI的医院,应结合实际,明确转运PCI 和溶栓后转运的流程,实现快速转诊。

7.建立针对本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教育体系,提高相关人员的协同救治能力。

(四)服务要求。

1.建立胸痛患者早期快速识别和分诊机制,对胸痛患者进行“早期识别、危险分层、正确分流、科学救治”。

2.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流程,提升胸痛患者早期诊断和规范治疗能力,建立多学科诊疗模式,重点提升STEMI、非ST段抬高型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肺动脉栓塞的规范化溶栓治疗能力。

3.急诊科能够开展24小时床旁心电图和超声心动图检查、肌钙蛋白和D-二聚体等快速检测。

4.与签订协同救治协议的医疗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和患者信息共享平台。

5.开展面向社会大众的急救及健康宣教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急救和自救能力。

附件:1.以胸痛中心为基础的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图
2.胸痛中心医疗质量控制指标
以胸痛中心为基础的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

胸痛中心医疗质量控制指标
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分类指标,基础指标适用于所有胸痛中心,分类指标分别适用于具备介入或手术能力的胸痛中心和不具备相应能力的胸痛中心。

一、基础指标
(一)胸痛患者首诊时心电图检查比例。

(二)从就诊到完成首份心电图的时间。

(三)经院前急救中心(站)救护车转运的STEMI患者,从急救现场远程传输心电图至胸痛中心的比例。

(四)全部STMI患者中接受早期再灌注的比例。

(五)肌钙蛋白、D-二聚体、脑钠肽、血气分析等即时检测项目从抽血到获取报告的时间。

(六)D-二聚体和肌钙蛋白等联合检测的比例。

(七)怀疑肺栓塞患者完成超声心动图或肺动脉CT血管造影检查的时间。

(八)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肺栓塞、急性主动脉夹层
和张力性气胸患者的诊断符合率。

(九)急性肺动脉栓塞患者规范治疗的比例。

(十)接诊中低危胸痛患者6小时内分流(出院或转专科门诊)的比例。

二、分类指标
(一)具备介入或手术能力的胸痛中心。

1.进行直接PCI治疗的STEMI患者,从进入医院到进行球囊扩张的月平均时间(D-to-B时间)。

2.进行直接PCI治疗的STEMI患者,从医院医务人员接诊到球囊扩张的月平均时间(FMC-to-B时间)。

3.导管室从接到通知到准备就绪可以开展PCI的时间。

4.危重的急性肺动脉栓塞患者,从入院到开始静脉溶栓的时间;存在溶栓禁忌证的,从入院到开始实施导管碎栓、溶栓或手术取栓的时间和手术率。

5.Stanford A型主动脉夹层患者,从入院到开始实施外科手术的时间和手术率;不稳定性Stanford B型主动脉夹层患者,从入院到开始实施介入或外科手术的时间和手术率。

6.张力性气胸患者,从入院到实施外科手术的时间和手术率。

7.危重急性肺动脉栓塞患者的静脉溶栓率。

(二)不具备介入或手术能力的胸痛中心。

1.需要转诊治疗的患者转诊率。

2.危重急性肺动脉栓塞患者的静脉溶栓率。

3.对于不能在120分钟内完成转运PCI的胸痛中心,适合溶栓的胸痛患者,接受溶栓治疗的比例;接受溶栓治疗的全部STEMI患者,入院至开始溶栓的时间;患者溶栓后转运的比例。

4.对于120分钟内能够完成转运PCI的胸痛中心,既往6个月,实施转运PCI的STEMI患者比例和向接诊医院传输心电图的比例;需要实施转运PCI的STEMI患者,从入院到转运出院的月平均时间(DIDO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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