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概算办法1996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审核199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审核199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12•【文号】劳部发[1996]410号•【施行日期】1996.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审核199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通知(劳部发[1996]410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加强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做好1996年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是具备条件的部门、直属机构(所属企业)、总公司、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不具备挂钩条件的,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计划控制办法、无论实行何种办法,都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二、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确定。
一般以实现利润、实现税利、上缴税利等指标为主。
也可结合本行业、企业特点,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
三、建筑施工企业要逐步由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改为工资总额与建筑施工产值和实现利润(税利)复合指标挂钩的办法。
四、对外经贸企业实行的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办法,要根据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原则,加以改进完善。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1996年新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基数的审核: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财务决算数为基数,上年经济效益指标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
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部门(企业)上报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础,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基建移交生产后增长的翘尾工资;核减一次性补发以前年度工资或成建制划出职工掉尾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后确定。
六、1996年以前已挂钩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按下列办法审核:(一)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原则上以上年计提工资的经济效益为基数。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审法发[1996]359号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正文:----------------------------------------------------------------------------------------------------------------------------------------------------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1996年12月16日审计署发布审法发[1996]35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保障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权,保护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是指审计机关为了保证审计监督的顺序进行,及时制止、纠正和处理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审计法》,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采取的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措施。
第三条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罚款;(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三)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四)登记保存、责令交出有关资料或违法取得的资产;(五)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款项;(六)暂时封存帐册及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系统;(七)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或复议决定;(八)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性措施。
第四条审计机关采取或解除行政强制性措施,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审计法》规定,有下列拒绝、阻碍审计检查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一)拒绝、拖延或不如实提供有关帐户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二)拒绝审计机关检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和资产的;(三)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五)以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
1996审计法修订主要内容
1996审计法修订主要内容1996年审计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用于规范和管理审计活动,保障国家财政金融安全,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为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经过逐步完善和修订,该法于近期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修订后的审计法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强调审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独立进行工作,不受干涉和影响。
同时,修订法案还对审计机构依法行使的权力进行了明确,包括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进行审计等。
二、加强对重大财务事项的审计监督。
修订法案对重大财务事项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审计机构对重大财务事项的审计监督权限。
重大财务事项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政策的实施、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
通过加强审计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财务不正当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国家财政安全。
三、强化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
国有资产是国家财产,是国家经济运行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了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内容,并规定了审计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工作的权限和义务。
同时,修订法案还规定了对于国有资产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相应的追究和惩处。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
金融机构是国家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是确保金融安全和稳定的重要手段。
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了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内容,并对金融机构的审计工作权限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可以有效地发现和纠正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
总的来说,修订后的1996审计法在职责和权力的明确、重大财务事项的审计监督、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等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和加强。
这些修订都是为了适应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和审计工作的高质量发展需要,促进国家财政金融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审计法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审计法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发布者:录入员审计局发布时间::2007-12-15 来源:本站原创【实施时间】1996-04-05【发布单位】审计署、国家计委等审投发〔1996〕105号)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条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一)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其它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按时到位;资金不落实。
(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
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资金不落实或者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应当建议有关方面解决。
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第七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doc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1996年12月13日审计署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其目的是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二)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原因及其影响;(三)实际投资完成额;(四)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其原因,并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手续;(二)流动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移交的真实与合法;(三)交付无形资产的情况;(四)交付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查明是否留足投资和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问题。
审计准则1996年版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1996年)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编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都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第四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内容;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报告日期。
第五条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第七条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如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对遵守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的揭示,采取的审计方法和有关情况的说明等;
(四)审计评价意见,如对已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资料的概括表述,结合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围绕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
对被审计单位应负的经济责任的评价;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八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第九条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表述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字符合规范。
……
(此处省略若干字,欲需查看全文请成为法意会员或购买法意检索阅读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1996]347号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正文:----------------------------------------------------------------------------------------------------------------------------------------------------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1996年12月17日审计署发布审投发[1996]347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其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建设用地是否按批准的数量征用,土地征用是否符合审批的规划要求,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二)道路、通水、通电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调整概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调整概算是否依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标准,由有资质单位编制,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二)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三)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问题。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有关单位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审编1996年度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审编1996年度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标 签】城镇集体企业,企业财务决算【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二字﹝1996﹞15号【发文日期】1996-12-10【实施时间】1996-12-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做好1996年度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编审年度决算,保证质量,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编好1996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说明书要说明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弥补亏损、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及各项负债率等情况。
三、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要按照行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布置基层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并对市直以上城镇集体工业、商业企业分别进行汇总,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连同财务情况说明书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行业和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是否汇总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四、参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精神,做好破产企业的各项财产的清查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清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进行,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企业被其他企业整体接受的,安置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用由接受方企业发放,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其标准应不低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救济标准。
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接受方企业从接受破产企业之日起缴纳。
接受方企业受到的安置费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五、为了鼓励企业对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治理,逐步淘汰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备和技术,根据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财工字[1995]152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文件编号】【颁布单位】审计机【颁布时间】【执行日期】'1997-1-1'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1996年12月17日审计署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其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建设用地是否按批准的数量征用,土地征用是否符合审批的规划要求,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二)道路、通水、通电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调整概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调整概算是否依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标准,由有资质单位编制,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二)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三)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问题。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有关单位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超概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要分析重大差异原因。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下同)来源是否合法;(二)建设资金是否落实;(三)建设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四)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问题;(五)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收费问题;(六)建设资金是否和生产资金严格区别核算;(七)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1996年)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发布时间】1996-12-13【生效日期】1997-01-01(1996年12月13日审计署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其目的是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二)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原因及其影响;(三)实际投资完成额;(四)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其原因,并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手续;(二)流动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移交的真实与合法;(三)交付无形资产的情况;(四)交付递延资产的情况。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1996年度中外合资企业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1996年度中外合资企业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6.02.17•【文号】审办外资发[1996]32号•【施行日期】1996.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企业正文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1996年度中外合资企业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审办外资发〔199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经署领导同意,现将《1996年度中外合资企业审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事宜请与署外资司联系。
附件:一、1996年度中外合资企业审计实施方案二、中外合资企业审计情况表(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办公厅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附件一:1996年度中外合资企业审计实施方案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合法经营,保障国家利益和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下达1996年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审综发〔1996〕21号)制定1996年度中外合资企业审计实施方案如下:一、审计对象各地要尽量选择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外方主导经营管理而中方缺乏有效监督的大中型企业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每个特派办至少审计2户;省、市、自治区审计机关的审计户数自定,原则上审计10户左右。
二、审计内容主要检查合资企业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国家收入有无流失,合资企业在经营是否贯彻了平等互利的原则,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等。
通过对合资企业的审计,要进一步检查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质量。
具体是:(一)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真实。
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利润的核算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规定。
(二)是否依法上缴国家的各种税费。
检查合资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未上缴国家的各种税费问题。
主要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资源税、营业税、关税等;根据财政部门规定应上缴国家的物价补贴;租用国家土地应上缴国家的土地使用费;其它应缴未缴事项和有无利用国家优惠政策骗取国家收入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1996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6年中央决算的决议【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97.07.03【实施日期】1997.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工作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6年中央决算的决议(1997年7月3日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1996年中央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6年中央决算,批准财政部部长刘仲藜所作的《关于1996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关于1996年中央决算的报告--1997年7月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我向大会报告了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
根据《预算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现在1996年中央决算已经汇编完成,并经过了国家审计署的审计。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本次常委会提出1996年中央决算的报告,请予审查。
1996年,中央财政总收入4264.95亿元,比预算增加83.68亿元,完成预算的102%,比上年增长10.3%。
其中,中央本级收入3661.07亿元,完成预算的102.3%;地方上解中央收入603.88亿元,完成预算的100.1%。
中央财政总支出4873.79亿元,比预算增加78.1亿元,完成预算的101.6%,比上年增长7.6%。
其中,中央财政本级支出2151.27亿元,完成预算的97%;税收返还和补助地方支出2722.52亿元,完成预算的105.6%。
中央财政收支相抵,赤字608.84亿元,比预算确定的614.42亿元减少5.58亿元。
审计署 审法发[1996]338号文件 审计机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53-53页
主题词: 审计方案编制;国家审计;审计署;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审计风险;主管领导;项目审计;审计业务
摘要: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方案的编喇,有序、优质、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机关为了使审计组能够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
第三条审计机关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和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编制审计方案。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方案编制,0是指审计方案的编写、修订、审核批准和调整。
第五条审计方案由审计组编写,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96编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二、概算或修正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或技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幅度范围内,概算经批准后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是编制建设项目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实行建设项目包干、控制预算、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的依据。
设计单位应按不同的设计阶段编制概算和修正概算。
编制概算或修正概算,应全面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掌握各项基础资料,正确引用规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工资单价和材料设备价格,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使概算能完整、准确地反映设计内容。
以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标底应在批准的总概算范围内。
三、预算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算是经审定后,按预算承发包的工程,预算是确定工程造价、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投资包干和办理工程结算、实行经济核算和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
预算应根据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方法,按照规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工资单价、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办法在开工前编制并报请批准。
以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施工图预算经审定后是编制工程标底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是考核施工图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施工图设计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范围之内。
如单位工程预算突破相应概算时,应分析原因,对施工图设计中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改,对其合理部分应在总概算投资范围内调整解决。
四、概算、预算均由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当一个建设项目有几个设计(咨询)单位共同承担设计时,各设计(咨询)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担设计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概算,主管部门应指定主体设计(咨询)单位负责统一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汇编总概算,并对全部概算的编制质量负责。
对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概算由中标单位负责编制。
五、根据干什么工程执行什么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原则,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的工程费用中属于非公路专业的工程,应执行有关专业部和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直接工程费定额和相应的间接费定额,但其他费用应按本办法中的项目划分及计算办法编制。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有效使用,不断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根据重府(1995)44号文《关于加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请示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以拨款、贷款、自筹资金等形式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照公司总部规定对负责范围的投资项目实施开工前、建设期间、竣工结算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范围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房屋装修、装饰及零星维修等(以下对上述项目简称基建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第五条所有基建项目,投资单位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必须按照合同和公司规定留足工程合同造价20%的尾款,经审计后方能支付。
凡不按规定和未经审计决算支付工程尾款的,视同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行为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条造价在10万元以上项目(含各子公司、经营实体)必须实行招投标.第七条审计机构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标底的制定、竞标、议标、定标等环节是否符合程序;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涉及到工程投资的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科学、具体、明确等.第八条基建项目预算、结算审计主要是审查基建工程预算、结算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重点审查:1。
是否执行国家、地方预算定额;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材料价格、调整定额等的文件规定执行;2.审查是否正确套用定额标准;3.审查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收取费用;4。
审核主要材料价格的真实性;5.审查是否按施工图及更改资料计算工程工作量,同时审查更改资料的合规性和有效性;6.是否按国家规定的计费程序操作,有无违反操作程序多计费的问题;7.施工是否按合同和招标书的要求执行,有无偷工减料,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8.现场签证是否真实、正确;9。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分类】财政管理【时效性】有效【颁布时间】1999.08.02【实施时间】1999.08.02【发布部门】财政部通知财协字[1999]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与审核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投资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等规定,现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执行的《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会协字〔1996〕399号)同时废止。
【名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题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本办法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负责并接受审核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他单位。
本办法所称审核人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竣工结算文件。
审计署 审法发[1996]340号文件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
审计署审法发[1996]340号文件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佚名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会计版》
【年(卷),期】1997(000)004
【摘要】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根据忡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有证明材料。
第三条审计工作底稿按编制顺序可分为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按照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
第四条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是:(
【总页数】1页(P54-5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
【相关文献】
1.审计署审法发[1996]341号文件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 [J],
2.审计署审法发[1996]339号文件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 [J],
3.审计署审法发[1996]342号文件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J],
4.审计署审人发[1996]355号文件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J],
5.审计署审法发[1996]376号文件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审计署 审法发[1996]334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署审法发[1996]334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
本准则
佚名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会计版》
【年(卷),期】1997(000)004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
质量,根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体《审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是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1和地方各级N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合格的审计人员承担。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
【总页数】3页(P51-5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
【相关文献】
1.审计署审法发[1996]338号文件审计机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 [J],
2.审计署审法发[1996]341号文件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 [J],
3.审计署审法发[1996]340号文件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 [J],
4.审计署审法发[1996]339号文件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 [J],
5.审计署审法发[1996]342号文件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1996年度普教经费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1996年度普教经费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林文教审计【发文字号】审办行发[1996]33号【发布部门】审计署【发布日期】1996.02.27【实施日期】1996.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1996年度普教经费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审办行发〔199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经署领导同意,现将《1996年度普教经费审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事宜与署行政事业司联系。
附件:一、1996年度普教经费审计实施方案二、1996年度普教经费审计统计表(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办公厅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附件一:1996年度普教经费审计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优先发展教育的精神,深入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落实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根据《审计署关于下达1996年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审综发〔1996〕21号),现制定1996年度教经费审计实施方案如下:一、审计项目通过对普教经费征收、筹集、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找出存在问题,分析产生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促进加强普教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
同时,进一步探索作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组成部分的普教经费审计的路子。
二、审计范围对1996年度各级地方普教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包括经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延伸审计有关单位。
三、审计主要内容(一)各级政府安排的普教经费是否符合中央确定的保证教育投入的各项政策,有关增加教育投入的政策是否落实,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是否按预算及时拨付所属单位用于教育事业。
(二)城乡教育附加是否依法征收,在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什么问题。
(三)各项普教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重点检查有无截留、挤占、挪用问题,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17日审计署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其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用地是否按批准的数量征用,土地征用是否符合审批的规划要求,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二)道路、通水、通电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调整概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概算是否依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标准,由有资质单位编制,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三)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问题。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有关单位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超概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要分析重大差异原因。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下同)来源是否合法;
(二)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三)建设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
(四)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问题;
(五)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收费问题;
(六)建设资金是否和生产资金严格区别核算;
(七)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二)待摊投资超支幅度和原因,有无将不合法的费用挤入待摊费用;
(三)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制度对建设成本正确归集,单位工程成本是否准确;
(四)生产费用与建设成本以及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建设项目之间的是否有成本混淆情况;
(五)建设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准确性,分配和使用的正确性;
(六)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核算情况;
(八)有无“帐外帐”等违纪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为;
(二)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三)建设物资是否与同期生产耗用物资严格区别核算。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税、费计缴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计提和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是否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环境治理项目是否和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
(二)设计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单位有无非法转包工程行为;
(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三)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情况,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二)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的分工,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执行。
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对工期5年以上(含5年)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一般实施一次审计;对工期在5年以上的,可以在建设期间实施两次以上(含两次)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对建设项目涉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审计,要分别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对建设项目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项目运用外资的审计,分别按照本办法和《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