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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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与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工业噪声防治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周围环境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第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防治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各类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音响器材、扬声器等设备时,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罚。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文档4篇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文档4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文档4篇Beijing environmental noise pollution control measures 编订:JinTai College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文档4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全文文档2、篇章2:环境噪声污染文档3、篇章3: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全文文档4、篇章4:环境噪声污染文档环境噪声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既要选择噪声源界外测点 ,又要选择其相邻方区域内测点 ,并按标准规定对测量值进行背景值修正。

提出环境噪声污染应以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排放是否超过其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来判别。

下文是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机制。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市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包含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内容。

第八条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执行限期治理决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可以组织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督促居民和村民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第六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第十二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时,应当考虑其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承载能力,并采取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法

1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法

1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法北京市是中国的首都,也是一个国际大都市,人口密集,交通繁忙,因此环境噪声污染成为该市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减少噪声对身体和心理健康的影响,北京市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治措施。

首先,北京市加强了噪声源的管控。

通过完善和严格执行噪声污染控制标准,对于噪声源进行分类管理。

对于工业设备、施工工地、交通运输、商业服务等噪声源,设置了相应的噪声限值,同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法超标的噪声源,采取了罚款、停产停业等措施进行惩罚,以确保噪声源不会超过规定的限制值。

其次,北京市通过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合理布局噪声源。

在城市规划中,严格控制和管理噪声源的密度和分布,避免噪声源过于密集集中,将噪声源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保持一定距离。

在土地利用管理中,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区和噪声污染区,为噪声敏感区提供必要的保护,同时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污染区的人群暴露。

第三,北京市大力推广噪声污染减排技术和装备。

在交通运输领域,采用低噪声轮胎、隔音设施、垂直隔音带等技术和装备,减少车辆噪声的排放。

在建筑施工领域,通过绿色施工、噪声隔离屏障等手段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在工业生产领域,推广低噪声设备和低噪声工艺,减少工业设备噪声的排放。

通过推广这些减排技术和装备,可以有效地减少噪声源的数量和噪声强度。

此外,北京市也重视提高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通过加强环境教育,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对噪声污染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他们自觉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同时,鼓励社区居民组织起来,参与到噪声污染的防治中来,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总体来说,北京市在噪声污染的防治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管控噪声源、合理布局噪声源、推广减排技术和装备、提高居民环境保护意识等。

这些措施的综合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噪声污染对居民的影响,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但是,要想彻底解决噪声污染问题,还需要继续加大投入,加强监管,并与其他相关污染问题共同治理,推动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安定,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噪声管理责任第三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工作方针和政策,加强环境噪声监管,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责任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觉履行环境噪声防治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排放。

第三章噪声环境监测与评估第五条监测对象对城市、工业园区、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域进行噪声监测。

第六条监测内容噪声监测应包括噪声源的种类、噪声级别、噪声频谱等。

第七条评估标准根据噪声对人体的不同影响程度,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

第四章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第八条噪声源控制各类噪声源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减少噪声排放。

第九条建设控制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当合理布局建筑物和噪声源,减少噪声传播。

第十条标准设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制定噪声污染的限值和排放标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违规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部门所有。

以上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共1500字。

北京住宅装修时噪音标准

北京住宅装修时噪音标准

北京住宅装修时噪音标准北京住宅装修时噪音标准主要由国家和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控制。

以下是有关北京住宅装修噪音标准的详细介绍。

1.国家对住宅装修噪音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建筑噪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家对住宅装修噪音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居住区内的室内装修噪声级应控制在40分贝以下,夜间应控制在35分贝以下。

同时,居民发出的装修噪声应在室外保持在60分贝以下。

2.北京市对住宅装修噪音的标准:北京市政府也针对住宅装修噪音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根据《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噪声管理规定》,在白天(7:00-22:00)装修噪声级不应超过60分贝,夜间(22:00-7:00)装修噪声级不应超过55分贝。

3.建筑施工期间的噪音管理:不仅仅是装修阶段,建筑施工阶段也会产生一定的噪音。

为了控制施工期间的噪音,北京市政府制定了相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筑施工期间产生的噪音级别应控制在70分贝以下。

同时,夜间建筑施工噪音级别不得超过60分贝。

4.住宅装修噪音监测和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会对装修公司和个人的装修噪音进行监测。

如果发现超出了噪音标准,将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工整改、罚款等。

居民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装修噪音问题,政府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5.注意事项和个人责任: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管和处罚,个人也有责任保持适当的装修噪音水平。

在装修期间,个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噪音对邻居的影响,如选择低噪音的施工设备和材料,控制施工时间等。

总而言之,北京住宅装修时的噪音标准是由国家和当地政府依法制定的。

居民应遵守相关规定,装修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持合理的装修噪音水平,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和邻里和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扬尘治理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扬尘治理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扬尘治理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30•【字号】京政办函[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扬尘治理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京政办函[2006]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扬尘和噪声污染控制,市环保局制订了《本市扬尘治理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任务分解》。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解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同时,请将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于今年三、四季度的最后一周报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告市政府。

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和市政府督查室要继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环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七月三十日本市扬尘治理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任务分解为不断加大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现将本市扬尘治理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任务作如下分解:一、扬尘污染控制(一)对所在辖区内各类施工、拆迁工地和裸露地面进行全面调查,做到底数清,情况准,责任明。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期限:2006年底(二)对拆而未建、征而未用的土地,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确保达到“五个100%”,施工企业环保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肃处理屡查不改的施工企业,并降低其再投标资质。

责任单位:市建委完成期限:2006年底(三)经限期治理后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工整顿,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完成期限:2006年底(四)加强对施工机械及车辆等的执法检查,对未达到本市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的,要依法处罚,限期整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完成期限:2006年底(五)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扬尘污染的联合检查。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一)环境噪声污染源的管理
1、实行分区管理。

根据北京市规划、建设、使用和经营环境噪声污染源情况,将城市分为不同的管理区域,并明确每个区域的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该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源。

2、严格落实环境噪声污染源的性能要求。

采用最新的技术手段,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源的性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源的运行参数超出允许范围;在此基础上,引入、改造、加装消声设备,进一步减少环境噪声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

3、定期检测环境噪声污染源。

应定期检测环境噪声污染源,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保障环境噪声污染源的安全运行。

(二)环境噪声污染的预防
1、规范建设活动。

严格遵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禁止在特定时段施工。

2、加强环境噪声的检测监督。

建立环境噪声的检测体系,定期监测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及时发现环境噪声污染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加强城市空间结构规划。

应严格控制城市空间结构中的环境噪声,加强有关环境噪声控制的措施,建立和完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体系。

(三)环境噪声污染的治理
1、提供安全的穿行环境。

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的步行环境,建设更多的绿色步行街道,减少环境噪声污染。

2、实施环境噪声控制行动。

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改造现有的环境噪声污染源,采取有效的噪声治理措施,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3、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

引入先进的环境噪声控制技术,改造、加装消声设备,进一步减少环境噪声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1•【字号】京政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5]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在医院、学校、居住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涉及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或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夜间施工许可应明确许可时限。

中考、高考期间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三、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落实以下责任:(一)应将施工作业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影响预测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中,充分考虑施工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保障施工噪声防治所需费用和夜间噪声扰民补偿所需费用。

(二)应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噪声控制目标,引导施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三)应会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处,明确施工噪声污染协调处理工作负责人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妥善解决施工噪声污染引发的纠纷。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97年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97年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97年修正)正文:----------------------------------------------------------------------------------------------------------------------------------------------------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1984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38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生活环境,保护人民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三条在北京地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机动车辆允许噪声》(GB1495-79)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凡产生噪声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包括机场、铁路),都必须对噪声污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保障周围地区生活环境的噪声符合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五条北京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夜间时间为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之间的期间。

北京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各类区域及地带范围的划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确定。

第六条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治理和消除噪声危害的义务,并需按有关规定承担其他应负的责任。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噪声危害。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监督、检举,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第二章工业噪声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系指工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生活环境的噪声。

第八条一切产生工业噪声污染的单位,都必须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使其周围地区生活环境的噪声符合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北京市噪音扰民标准

北京市噪音扰民标准

北京市噪音扰民标准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人口众多,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但也伴随着噪音扰民
问题的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城市噪音管理,维护市民的生活环境,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噪音扰民标准,以保障市民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

首先,北京市对于不同类型的噪音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例如,对于工业设施产
生的噪音,规定了相应的分贝限制;对于交通工具产生的噪音,也有明确的限制要求。

这些标准的制定,有助于明确各类噪音的来源和范围,为管理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其次,北京市对于不同区域的噪音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不同区域,噪音标准也有相应的调整。

这种差异化的管理,有利于兼顾城市的发展需求和市民的生活需求,使得噪音管理更加精准和有效。

此外,北京市还对于特定时间段内的噪音进行了限制。

例如,夜间的噪音标准
要严格于白天,以免影响市民的休息和生活。

这种时间段内的限制,有助于减少噪音对市民生活的干扰,提高城市的宜居性。

除了以上的具体标准外,北京市还加大了噪音扰民管理的力度。

通过加强执法
力度、加大处罚力度等措施,对于违反噪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的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促使各方自觉遵守噪音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的宁静和安宁。

总的来看,北京市噪音扰民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提高城市的宜居性,保
障市民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

同时,这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共同合作,共同营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城市环境。

希望未来北京市在噪音管理方面能够不断完善,让市民的生活更加美好。

北京市扰民标准

北京市扰民标准

北京市扰民标准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政治、文化、科技中心,人口密集,交通繁忙,生活节奏快。

在这样的大都市中,扰民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维护市民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秩序,北京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扰民标准,以规范市民的行为,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

首先,北京市扰民标准对噪音污染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居民区内,严禁在夜间
施工、使用高噪音机械设备,禁止高音量音乐和喧哗。

在公共场所和商业区,要求严格控制音响音量,避免过度扰民。

对于机动车辆,也有相关规定,要求车辆在行驶时避免发出过大噪音,减少对居民的影响。

其次,北京市扰民标准对环境卫生问题也有详细规定。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和
商业区,禁止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要求保持环境整洁。

对于餐饮业和市场,要求加强卫生管理,保持周围环境清洁,避免滋生蚊蝇和臭味扰民。

此外,北京市扰民标准还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等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城
市公园、居民区附近等区域,禁止露天烧烤和焚烧垃圾,以免产生浓烟和异味,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

另外,北京市扰民标准还对宠物管理提出了要求。

在居民区内遛狗时,要求使
用牵引绳,避免狗只随意乱跑,影响他人。

对于养犬行为也有限制,要求养犬者必须按时打疫苗、清理犬只粪便,避免滋生疾病和扰民情况。

总的来说,北京市扰民标准是为了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市民
的身心健康。

市民应当自觉遵守这些标准,共同维护城市的和谐与美好。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执法力度,严格监管,确保扰民标准得到有效执行,让市民能够享受宁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北京市噪音扰民标准

北京市噪音扰民标准

北京市噪音扰民标准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国际大都市,人口密集,交通发达,各种生产生活活
动频繁,噪音扰民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市民的身心健康,北京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噪音扰民标准,以规范和管理城市噪音污染,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首先,北京市对于不同类型的噪音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例如,对于交通噪音,
规定了白天和夜间的不同标准,以及不同区域的标准;对于建筑施工噪音,也有详细的规定;对于社会生活噪音,比如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的噪音,也有相应的
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能够有效地限制各类噪音的产生和传播,减少对市民的影响。

其次,北京市加强了对噪音扰民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对于超出标准的噪音行为,相关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甚至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以此来约束各类噪音扰民行为。

同时,北京市还建立了举报渠道,鼓励市民积极举报噪音扰民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噪音污染的良好氛围。

此外,北京市还注重对噪音治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通过引进先进的噪音治理
设备和技术,提高城市噪音治理的效率和水平。

同时,北京市还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对噪音治理技术研究的投入,不断完善噪音治理技术,为城市噪音治理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

总的来说,北京市对噪音扰民问题高度重视,通过制定标准、加强监管、推广
技术等多种手段,有效地治理和减少了城市噪音污染,提高了市民的生活质量。

但是,噪音扰民问题是一个长期的治理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希望未来北京市能够进一步完善噪音扰民标准,加大监管力度,推广治理技术,为市民营造一个更加宁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征求所在区域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对外部环境噪声隔声质量及配套的供水、供热、电梯、通风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送审稿)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送审稿)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人民生活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合理规划、科学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噪声和其它固定源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依据国家和本市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实用文档业、事业单位、交通干线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公安机关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及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及建筑隔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申请行政许可、领取营业执照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行政许可或核发营业执照前,要求其提供批准同意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铁路、民航、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铁路站场及列车运行噪声、民航机场及航空器飞行噪声、产品噪声、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居民自治】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加强小区内部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的协调。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实用文档同时报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北京市噪音管理条例

北京市噪音管理条例

北京市噪音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840308【实施日期】19980101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生活环境,保护人民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三条在北京地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机动车辆允许噪声》(GB1495-7 9)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凡产生噪声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包括机场、铁路),都必须对噪声污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保障周围地区生活环境的噪声符合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五条北京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夜间时间为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之间的期间。

北京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各类区域及地带范围的划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确定。

第六条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治理和消除噪声危害的义务,并需按有关规定承担其他应负的责任。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噪声危害。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监督、检举,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章名】第二章工业噪声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系指工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生活环境的噪声。

第八条一切产生工业噪声污染的单位,都必须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使其周围地区生活环境的噪声符合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九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中央、市属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区、县属以下(含区、县属)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第十条对噪声污染严重,短期又难于治理的单位,按第九条规定的权限,由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令其噪声源关、停、并、转或迁移。

北京市噪音扰民标准

北京市噪音扰民标准

北京市噪音扰民标准噪音污染一直是城市居民生活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尤其是在拥挤的城市中,噪音扰民更是让人难以忍受。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北京市制定了严格的噪音扰民标准,以规范城市噪音环境,保障市民的身心健康。

首先,北京市规定了不同区域的噪音标准。

在居住区、文教区、医院区等静音区域,白天噪音标准为55分贝,夜间为50分贝;在商业区、工业区等混合区域,白天噪音标准为60分贝,夜间为55分贝。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让不同区域的居民都能享受到相对安静的生活环境。

其次,北京市对于不同类型的噪音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对于建筑施工噪音、机动车辆噪音、社会生活噪音等,都有相应的标准和限制。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场所,如夜总会、酒吧等娱乐场所的噪音,也有专门的管理措施,以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过大的影响。

除了对于噪音标准的制定,北京市还加大了对噪音扰民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违反噪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甚至可能会被责令停业整顿。

这种严格的处罚措施,一方面可以有效遏制噪音污染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震慑作用,提高市民的遵纪守法意识。

此外,北京市还加强了对于噪音环境的监测和管理。

通过建立噪音监测点,定期对城市各区域的噪音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同时,加强了对于噪音治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噪音治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噪音扰民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城市居民提供了一个相对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通过严格的标准、严厉的处罚和有效的监测管理,有效地减少了噪音污染对市民生活的影响,提升了城市的宜居性和环境质量。

希望在未来,北京市可以进一步完善噪音扰民标准,为市民营造更加宁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查处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查处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查处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京公法字[2008]218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查处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公法字[2008]218号)市公安局天安门、西站、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各区、县环保局:为及时查处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案件,保护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现就该类案件的管辖、认定和有关工作机制等问题通知如下:一、违反《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公安机关在查处"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案件时,一般不需要进行噪声监测。

有两名以上居民(不同住户)证实,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该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即可认定为"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确有必要进行噪声监测的,由环保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三、各级环保部门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沟通;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交。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发挥职能作用,主动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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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字体:【大】【中】【小】????????????????????????????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征求所在区域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对外部环境噪声隔声质量及配套的供水、供热、电梯、通风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隔声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限期治理期间,可以责令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停止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餐饮和娱乐场所。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

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并提供必要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资料。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受理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的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三章? 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十七条? 中考、高考期间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夜间施工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周围居民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城市高架路、铁路和城市轨道,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 在已有的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使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者闲置。

除特种车辆外禁止安装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

特种车辆装有外挂式音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居民住宅区周边划定限制车辆夜间通行的路段和禁止鸣笛的区域,明确限制通行和禁止鸣笛的时段。

第二十四条? 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候车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铁路机车在本市建成区内行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限制鸣笛。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在制定机场飞行程序时,应当考虑噪声影响,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或者低空飞行时,应当遵守规定的飞行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在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内建设建筑物的,应当执行相应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他人的音响器材。

但属于下列情况者,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并控制音量:(一)经依法批准的大型社会活动;(二)课、工间操;(三)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九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及其他音响器材的,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条? 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一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市生产、销售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市机动车辆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或者解除机动车警戒或者寻车时,不得产生噪声。

机动车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者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四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五条?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检查单位未停止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考、高考期间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向周围居民公告相关内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二)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及时处理,机动车防盗报警器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规划、建设、工商、文化、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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