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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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国际商事领域的跨国争端解决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秩序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有效进行和裁决的有序执行,联合国制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该公约于1958年通过,并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核心法律文书,至今已有164个缔约国,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最广泛接受和使用的法律框架之一。

一、《公约》核心原则《公约》的核心原则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有效性。

根据《公约》,当一个国家的仲裁裁决被认定为外国仲裁裁决时,其他缔约国应该予以承认和执行。

这项原则的实施有助于保护仲裁裁决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仲裁裁决的快速执行,有效维护国际商事交易的秩序和稳定。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解决属于商事性质的仲裁裁决。

商事性质是指与经济利益相关的,包括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一系列与商业活动有关的争端。

但是,《公约》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诸如仲裁裁决违反当事国的公共政策,仲裁程序存在不公正等情况下,裁决未必会被承认和执行。

三、《公约》的具体程序根据《公约》,当一方当事人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在另一方当事人的国家提起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包括提交裁决书副本、提供与该裁决的公证副本等。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外国仲裁裁决在当地得到妥善承认和有效执行。

四、《公约》的优势与局限作为国际仲裁领域的核心法律文书,《公约》在促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方面具有诸多优势。

首先,它提供了一种广泛接受的法律框架,为各国间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提供了共同的标准。

其次,缔约国之间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有利于减少国际商事争端的诉讼成本和时间,并保证了仲裁裁决的快速实施。

然而,《公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一些国家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存在一定的保留态度,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和争端类型仍存在限制。

其次,如何解决国内与国际法律冲突和解释差异也是一个挑战,这也导致了在一些情况下审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正当性问题。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第一条(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

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2)“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据第10条通知扩延的时候,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

它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

第二条(1)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把由于同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2)“书面协议”包括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

(3)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本条意义内的协议时,除非该法院查明该项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实行的,应该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把案件提交仲裁。

第三条在以下各条所规定的条件下,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照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地方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对承认或执行本公约所适用的仲裁裁决,不应该比对承认或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实质上较烦的条件或较高的费用。

第四条(1)为了获得前条所提到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在申请的时候提供:(一)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二)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三)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是用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正式语言作成,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提出这些文件的此种译文。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经济交往中,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争议的重要方式,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至关重要。

当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国落地生根、得到执行时,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就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外国仲裁裁决。

一般来说,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

但具体的界定并非如此简单,还需要考虑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等多种因素。

中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为《纽约公约》)。

这一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在各成员国之间的流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在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方面,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裁决的有效性、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等。

那么,哪些情况下中国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呢?常见的情形有: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裁决违背我国公共政策等。

其中,公共政策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具有一定弹性的概念。

它并非泛指一切的公共利益,而是指那些关系到国家和社会根本利益、基本道德和法律基本原则的重大事项。

例如,若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会严重损害我国的法律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那么法院就可能以此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而在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如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仲裁协议等。

这些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申请的成功与否有着重要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采取的是较为谨慎和尊重的态度。

一方面,要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尊重国际仲裁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此外,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可能会寻求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这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促使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
第十二条
(1)本公约从第三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九十日起生效。
(2)在第三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以后,本公约从每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九十日起对该国生效。
第十三条
(1)任何缔约国可以用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退约从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后一年起生效。
(2)依照第十条规定提出声明或者通知的任何国家,随时都可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声明从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后一年起,本公约停止扩延到有关地区。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
第一条
(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2)“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第四条
(1)为了获得前条所提到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在申请的时候提供:
(一)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二)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三)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是用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正式语言作成,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提出这些文件的此种译文。译文应该由一官方的或宣过誓的译员或一外交或领事代理人证明。
(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据第10条通知扩延的时候,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它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由于同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解释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解释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解释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商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了确保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有效执行,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和解释。

一、《公约》的起源和目的《公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8年的《纽约公约》,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提倡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有效方式。

《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认与执行,提供了一种便捷且有效的机制。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根据《公约》的规定,该公约适用于涉及商事争议的仲裁裁决,而不适用于仲裁裁决之外的争议。

此外,该公约还要求在裁决所在国与执行裁决的国家之间存在着合适的国际法律关系。

三、《公约》的具体内容《公约》的具体内容涉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公约》规定,任何缔约国都应该承认并予以执行来自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

只有在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才能拒绝对仲裁裁决予以执行。

2. 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的请求程序。

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方应向执行法院递交申请书,并提交必需的文件和证据。

3. 制定相关规则为了保证《公约》的实施,在该公约下的缔约国之间,可以制定相应的规则和程序,以便更好地解释和执行该公约的规定。

4. 与国内法的关系《公约》明确指出,该公约无意取代缔约国国内法对仲裁裁决的规定。

在执行仲裁裁决时,国内法应作为补充,确保仲裁裁决得到适当的执行。

四、《公约》的意义和影响《公约》的出台,为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更加完善和规范的制度安排。

它对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使得仲裁裁决在跨国商事活动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总结起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该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为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便捷且有效的途径。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英文版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英文版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英文版(最新版)目录一、公约的适用范围二、公约的执行条件三、公约的适用对象四、公约的执行方式五、公约的签署与生效正文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 1958 年联合国在纽约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

公约旨在解决国际间因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纠纷而产生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以下情况:当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另一个国家被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

此外,当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该国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二、公约的执行条件公约规定,当满足以下条件时,仲裁裁决应得到承认和执行:1.仲裁裁决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出;2.仲裁裁决必须遵守仲裁地国家的法律;3.仲裁裁决必须公正、公平地作出。

三、公约的适用对象公约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仲裁裁决:1.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2.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四、公约的执行方式公约规定,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请求国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2.当事人可以向被请求国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3.被请求国的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公约的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五、公约的签署与生效公约于 1958 年 6 月 10 日在联合国纽约总部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并于 1965 年 6 月 7 日生效。

目前,公约已有超过 150 个签署国和参加国。

我国于 1986 年加入公约,成为公约的签署国和参加国。

总之,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对解决国际间因纠纷产生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跨国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

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且具有国际认可度的争议解决方式,在解决跨国商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在相关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国际商事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是指一国法院认可外国仲裁裁决在其境内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则是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实现裁决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首先,国际公约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国际标准和规则,目前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批准和加入。

根据《纽约公约》,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并在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然而,公约也规定了一些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如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

其次,各国国内法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有着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复杂性。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对仲裁裁决的形式要件、证据要求等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可能更注重审查裁决的实质性内容。

此外,公共政策也是影响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公共政策通常是指一国的根本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等。

如果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会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法院有权拒绝执行。

但公共政策的适用应当谨慎,以免被滥用成为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借口。

在实践中,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等。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txt我很想知道,多少人分开了,还是深爱着。

ゝ自己哭自己笑自己看着自己闹。

你用隐身来躲避我丶我用隐身来成全你!待到一日权在手,杀尽天下负我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地方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将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

各高、中级人民法院都应立即组织经济、民事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这一重要的国际公约,并且切实依照执行。

现就执行该公约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互惠保留声明,我国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该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不同规定的,按该公约的规定办理。

对于在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三、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

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由我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2.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关键环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商事活动不可避免地导致跨境商事纠纷的增加。

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各国普遍承认和支持仲裁作为一种快速、高效和争议解决方式。

本文将探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原则和实践操作。

一、法律原则1.《纽约公约》的适用《纽约公约》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已经被183个国家批准和生效。

根据该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是普遍的,并且仲裁裁决应当受到尊重和执行。

在此框架下,各国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时,应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执行相应的程序和标准。

2.公平公正原则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仲裁程序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的裁决应被认定为公正和合理的。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应确保裁决是以公正程序下做出的,并且没有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

二、实践操作1.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经过两个程序,即审查程序和认证程序。

首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做出认证决定,并将其视为国内裁决一样进行执行。

这两个程序保证了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公正评估和充分保护。

2.审查的标准人民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裁决是否涉及国家的公序良俗;当事人是否享受了充分的申辩权利;仲裁裁决是否以有效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外国仲裁庭是否有合法的权威和裁决权。

审查的标准是严格的,以保证审查程序的公正和可靠性。

3.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例外情况尽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被广泛支持,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例如,如果裁决违反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范围;如果裁决的主题不适于仲裁;或者如果裁决违反了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决定等等。

在这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立60周年今年是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成立60周年。

纽约公约于1958年6月10日在国际法庭的协助下通过,并于一年后于1959年6月7日正式生效。

该公约的成立对于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和维护国际司法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纽约公约的起源和重要意义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纽约公约的起源。

公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27年,当时意大利在对待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上采取了非协作的态度。

1926年,争端解决机制工作组在对国际商事仲裁问题进行调查后发表了《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的报告》,其中提到了所谓的“瑞士工具”,这是因为瑞士在处理国际商事仲裁问题上具有卓越的声誉。

报告中的建议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但并没有立即落实。

直到1953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制定一项国际公约来解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在此基础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55年开始就该公约的草案进行讨论。

经过数年的努力,UNCITRAL于1958年起草了最终的纽约公约。

其次,纽约公约的重要意义不可低估。

首先,纽约公约明确规定了各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这一规定为国际仲裁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当事人可以在跨国商事争议中通过仲裁来解决争端。

这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其次,纽约公约还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以确保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违反公共政策和基本正义原则。

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平衡国家主权和国际公正的关系,使得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能够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此外,纽约公约还强调了当事人自愿仲裁的原则。

这意味着仲裁裁决的效力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接受和执行。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仲裁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保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享有充分的权利。

最后,纽约公约的成功推广与其成员国的数量密切相关。

截至目前,有160多个国家成为了纽约公约的缔约方。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引言:外国仲裁是国际商业纠纷解决机制之一,纽约公约的出台为跨国商事活动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本文将介绍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背景和意义,并列举现行的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

一、纽约公约的背景和意义纽约公约是1958年在联合国总部签署的国际公约,它旨在促进商业仲裁的国际化和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支持与执行。

纽约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获得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和条件,为跨国商务提供了法律保障,加快了跨国争端解决的进程。

纽约公约的主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仲裁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纽约公约通过规定各国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确保了仲裁制度的国际公信力和权威性,使其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首选促进了该制度的发展。

2. 促进国际商业投资:纽约公约提供了一种国际范围内有效、高效的商业争端解决机制,使得跨国企业在投资时更具信心,为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

3. 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与发展:纽约公约的存在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可靠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便利,减少了因争议解决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4. 保护当事人利益:纽约公约确立了对仲裁裁决的一致承认与执行原则,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使其能够在国际商事争议中获得公正和合理的解决。

二、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截至目前,共有169个国家和地区成为了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长。

下面将列举一些重要的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按字母顺序排列):1. 阿尔巴尼亚2. 阿尔及利亚3. 阿根廷4. 阿鲁巴岛5. 奥地利6. 孟加拉国7. 白俄罗斯8. 比利时9. 伯利兹10.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11. 巴西12. 保加利亚13. 柬埔寨14. 加拿大15. 中国16. 哥伦比亚17. 刚果(布)18. 哥斯达黎加19. 克罗地亚20. 古巴注:以上仅为部分成员国名单,完整名单可参考国际公约的官方公告或相应的国际机构的官方网站。

1958_NYC_CTC-c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_NYC_CTC-c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聯合國國際商事公斷會議承認及執行外國公斷裁決公約聯合國一九五八承認及執行外國公斷裁決公約第一條一.公斷裁決:,因自然人或法人間之 15■•議而產生且在聲誚承認及執行地所在國以外之國家領土內作成者,其承認及執行 適用本公約。

本公約對於公斷裁决經聲請 承認及執行地所在阔認爲非內國裁決者,亦適用丄。

二. “公斷裁決”一詞不僅指專案選派 之公斷Й所作裁決,亦指當亊人提請裁斷 之常設公斷機關所作裁決。

三.任何國家得於簽署、批准或加人 本公約時,或於依本公約第十條通知推廣 適用時,本交互原則聲明該國適用本公約,以承認及執行在另一締約國領土內作成之 裁決爲限。

任何國家冗得聲明,該國唯於 爭議起於法律關係,不論其爲契約性質與 否,而依提出聲明國家之國內法認爲係*商事關係者,始適用本公約。

第二條一.當亊人以書面協定承允彼此間所 發生或可能發生之一切或任何爭議,如關涉可以公斷解決事項之確定法律關係,不論爲契約性晳與否,應提交公斷時,各締 約國應承認此項協定о二.稱“書面協定”者,謂當事人所簽 訂或在互換阐電中所載明之契約公斷條欵 或公斷協定о三.當亊人就訴訟亊項訂有本條所稱 之協定者,締約國法院受理訴訟時應依當事人一造之請求,命常事人提交公斷,伹前 述協定經法院認定無效、失效或不能實行 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各締約國應承認公斷裁決具有拘朿 力,並依援引裁決地之程序規則及下列各 條甩載條件執行之。

承認或執行適用本公 約之公斷裁決時,不得較承認或執行內國 公斷裁決附加過苛之條件或徵收過多之費 用о第四條一.聲請承認及執行之一造,爲取得 前條所稱之承認及執行,應於聲請時提具:(甲)原裁決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乙)第二條所稱協定之原本或其正式副本о二.倘前述裁決或協定所用文字非爲 援引裁決地所在國之正式文字,聲請承認 及執行裁決之一造應備具各該文件之此項 文字譯本。

譯本應由公設或宣誓之繙譯員 或外交或領事人員認證之。

第五條一.裁決唯有於受裁決援用之一造向 聲請承認及執行地之主管機關提具證據證 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始得依該造之請求,拒予承認及執行:(甲)第二條所稱協定之當事人依對其適用之法律有某種無行爲能力情形者,或該項協定依當事人作爲協定哨揀之法律係屬無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爲準時,依裁決地所在國达俅係場無效者;(乙)受裁決:援用之一造未接獲關於指派公斷П或公斷程序之適當通知,或闪他故,致未能申辯者;(丙)裁決所處理之爭讅非爲交付公斷之檔的或不在其條款之列,或裁決載有關於交付公斷範圍以外亊項之決定者,徂交付公斷事項之決定可與未交付公斷之事項剷分時,裁決中關於交付公斷亊項之決定部分得予承認及執行;(丁)公斷機關之組成或公斷程序與各造間之協議不符,或無協議而與公斷地所在國法律不符者;(戊)裁決對各造尙無拘束力,或業經裁決地所在國或裁決所依據法律之國家之主管機關撤銷或停止執行者。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间的商业往来日益频繁,纠纷的解决也变得越发复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成为了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外国仲裁裁决,简单来说,是指在一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对于中国而言,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既涉及到国际条约的义务,也关乎国内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国际条约。

中国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这是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为重要的公约之一。

根据《纽约公约》,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并在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这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依据。

然而,要在中国获得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还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

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如果仲裁协议不符合中国法律关于仲裁协议的规定,例如约定的仲裁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的形式不符合要求等,那么基于该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难以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此外,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仲裁程序违反了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规则或者仲裁地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例如,在仲裁过程中没有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或者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等。

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中国法院还会考虑公共政策的问题。

公共政策是一个较为抽象和灵活的概念,一般包括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等。

但需要指出的是,公共政策并非是一个随意可用的拒绝理由,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例如仲裁裁决违背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才会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

从司法实践来看,中国法院在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时,通常会秉持着尊重国际仲裁、支持仲裁裁决执行的态度。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和商业环境中,国际间的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

当涉及到跨国的商业纠纷时,仲裁作为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就显得尤为重要。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也对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促进国际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外国仲裁裁决。

一般来说,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在一国领土之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虽然在一国领土内作出,但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不是该国法律的仲裁裁决。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

在国际层面上,《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律框架。

《纽约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般原则和条件,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那么,为什么要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呢?其背后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这有助于维护仲裁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如果仲裁裁决在一国作出后,在其他国家得不到承认和执行,那么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意愿就会大大降低,从而影响仲裁制度的发展。

另一方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利于促进国际商事交往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当事人在进行跨国商业活动时,能够明确知道其通过仲裁达成的裁决在其他国家有可能得到执行,从而增强了其交易的安全感和信心。

然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并非一帆风顺,存在着诸多挑战和障碍。

其中,公共政策是一个常见的拒绝理由。

不同国家对于公共政策的理解和界定可能存在差异,这就可能导致在某些情况下,一国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此外,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可能受到质疑。

如果仲裁程序存在严重的瑕疵,如违反了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或者仲裁员存在偏见等,那么该仲裁裁决也可能被拒绝承认和执行。

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方面,各国通常要求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间的商业往来日益频繁,贸易纠纷也随之增多。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成为了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外国仲裁裁决,简单来说,是指在一国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认可和执行。

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涉及到诸多法律、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因素。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

国际上,主要有《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这是目前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

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跨国执行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框架。

《纽约公约》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和原则。

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是有效的,且仲裁程序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

如果仲裁裁决存在违背公共政策、仲裁程序不公正等情况,被请求执行的国家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

在实践中,各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通常会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

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庭的组成是否合法、仲裁程序是否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裁决是否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等。

对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各国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有些国家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对于“书面形式”的定义也不尽相同。

这就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仲裁庭的组成是否合法也是审查的重点之一。

如果仲裁庭的成员不符合仲裁规则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等问题,可能会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同样至关重要。

这包括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等。

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可能会导致仲裁裁决被拒绝承认和执行。

此外,公共政策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但公共政策的概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各国在运用这一理由时通常会非常谨慎。

一般来说,只有当仲裁裁决严重违反了被请求执行国的根本法律原则、道德准则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才会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和中立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商事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仲裁裁决的效力并非在所有国家都能自动得到承认和执行,这就涉及到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这一重要问题。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法律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认可,并赋予其与本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允许在本国境内执行该裁决的程序。

这一程序对于维护仲裁的权威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个重要的公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范,即 1958 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 1965 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

《纽约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具影响力的公约,截至 2023 年 7 月,已有 170 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为各国之间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框架。

《华盛顿公约》则主要针对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规定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除了国际公约,各国国内法也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了规定。

一般来说,各国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时,会依据本国的法律和公共政策来判断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

例如,在一些国家,如果仲裁裁决违反了本国的公共政策或者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那么,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是什么呢?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一条(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

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2)“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据第10条通知扩延的时候,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

它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

第二条(1)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把由于同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2)“书面协议”包括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

(3)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本条意义内的协议时,除非该法院查明该项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实行的,应该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把案件提交仲裁。

第三条在以下各条所规定的条件下,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照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地方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对承认或执行本公约所适用的仲裁裁决,不应该比对承认或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实质上较烦的条件或较高的费用。

第四条(1)为了获得前条所提到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在申请的时候:(一)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二)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三)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是用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正式语言作成,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提出这些文件的此种译文。

译文应该由一官方的或宣过誓的译员或一外交或领事代理人证明。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目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式問題的規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批准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佈日期:1958-06-10執行日期:1987-04-22(1958年6月10日訂於紐約)第一條一、仲裁裁決,因自然人或法人間之爭議而產生且在聲請承認及執行地所在國以外之國家領土內作成者,其承認及執行適用本公約。

本公約對於仲裁裁決經聲請承認及執行地所在國認為非內國裁決者,亦適用之。

二、“仲裁裁決”一詞不僅指專案選派之仲裁員所作裁決,亦指當事人提請仲裁之常設仲裁機關所作裁決。

三、任何國家得於簽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約時,或於本公約第十條通知推廣適用時,本交互原則聲明該國適用本公約,以承認及執行在另一締約國領土內作成之裁決為限。

任何國家亦得聲明,該國唯於爭議起於法律關係,不論其為契約性質與否,而依提出聲明國家之國內法認為系屬商事關係者,始適用本公約。

第二條一、當事人以書面協定承允彼此間所發生或可能發生之一切或任何爭議,如關涉可以仲裁解決事項之確定法律關係,不論為契約性質與否,應提交仲裁時,各締約國應承認此項協定。

二、稱“書面協定”者,謂當事人所簽訂或在互換函電中所載明之契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定。

三、當事人就訴訟事項訂有本條所稱之協定者,締約國法院受理訴訟時應依當事人一造之請求,命當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協定經法院認定無效、失效或不能實行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各締約國應承認仲裁裁決具有拘束力,並依援引裁決地之程式規則及下列各條所載條件執行之。

承認或執行適用本公約之仲裁裁決時,不得較承認或執行內國仲裁裁決附加過苛之條件或徵收過多之費用。

第四條一、聲請承認及執行之一造,為取得前條所稱之承認及執行,應於聲請時提具:(甲)原裁決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乙)第二條所稱協定之原本或其正式副本。

二、倘前述裁決或協定所用文字非為援引裁決地所在國之正式文字,聲請承認及執行裁決之一造應備具各該檔之此項文字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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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1 9 5 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
第一条
(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

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2)“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据第10条通知扩延的时候,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

它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

第二条
(1)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把由于同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2)“书面协议”包括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

(3)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本条意义内的协议时,除非该法院查明该项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实行的,应该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把案件提交仲裁。

第三条在以下各条所规定的条件下,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照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地方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对承认或执行本公约所适用的仲裁裁决,不应该比对承认或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实质上较烦的条件或较高的费用。

第四条
(1)为了获得前条所提到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在申请的时候提供:
(一)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二)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三)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是用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正式语言作成,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提出这些文件的此种译文。

译文应该由一
官方的或宣过誓的译员或一外交或领事代理人证明。

第五条
(1)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管辖当局只有在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提出有关下列情况的证明的时候,才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一)第二条所述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下述协议是无效的;或者
(二)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或者
(三)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裁仲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
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 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或者
(四)裁仲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或者
(五)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约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

(2)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如果查明有下列情况,也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一)争执的事项,依照这个国家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或者
(二)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第六条女口果已经向第五条(1)(五)所提到的管辖当局提出了撤销或停止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的当局如果认为适当,可以延期作出关于执行裁决的决定,也可以依请求执行裁决的当事人的申请,命令对方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第七条
(1)本公约的规定不影响缔约国参加的有关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多边或双
边协定的效力,也不剥夺有关当事人在被请求承认或执行某一裁决的国家的法律或条约所许可的方式和范围内,可能具有的利用该仲裁裁决的任何权利。

(2)1923年关于仲裁条款的日内瓦议定书和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公约,对本公约的缔约国,在它们开始受本公约约束的时候以及在它们受本公约约束的范围以内失效。

第八条
(1)本公约在1 9 5 8年12月3 1日以前开放供联合国任何会员国,现在或今后是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的任何其它国家,现在或今后是国际法院规章缔约国的任何其他国家,或者经联合国大会邀请的任何其他国家的代表签署。

(2)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当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九条
(1)第八条所提到的一切国家都可以加入本公约。

(2)加入本公约应当将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处。

第十条
(1)任何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时候,都可以声明:本公约将扩延到国际关系由该国负责一切或任何地区。

这种声明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的时候生效。

(2)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之后,要作这种扩延,应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并从联合国秘书长接到通知之后九十日起,或从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取其在后者生效。

(3)关于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时候,本公约所没有扩延到的地区,各有关国家应当考虑采取必要步骤的可能性,以便使本公约的适用范围能够扩延到这些地区;但是,在有宪法上的必要时,须取得这些地区的政府的同意。

第十一条
(1)对于联邦制或者非单一制国家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关于属于联邦当局立法权限内的本公约条款,联邦政府的义务同非联邦制缔约国政府的义务一样。

(二)关于属于联邦成员或省立法权限内的本公约条款,如果联邦成员或省根据联邦宪法制度没有采取立法行动的义务,联邦政府应当尽早地把这些条款附以积极的建议以唤起联邦成员或省的相应机关的注意。

(三)本公约的联邦国家缔约国,根据任何其他缔约国通过联合国秘书长而提
出的请求,应当提供关于该联邦及其构成单位有关本公约任何具体规定的法律和习惯,以表明已经在什么范围内采取立法或其他行动使该项规定生效。

第十二条
(1)本公约从第三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九十日起生效。

(2)在第三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以后,本公约从每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九十日起对该国生效。

第十三条
(1)任何缔约国可以用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

退约从秘书长
接到通知之日后一年起生效。

(2)依照第十条规定提出声明或者通知的任何国家,随时都可以通知联合
国秘书长,声明从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后一年起,本公约停止扩延到有关地区。

(3)对于在退约生效以前已经进入承认或执行程序的仲裁裁决,本公约应
继续适用。

第十四条缔约国除了自己有义务适用本公约的情况外,无权利用本公约对抗其他缔约国。

第十五条联合国秘书长应当将下列事项通知第八条中所提到的国家:
(一)依照第八条的规定签署和批准本公约;
(二)依照第九条的规定加入本公约;
(三)依照第一、十和^一条的规定的声明和通知;
(四)依照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五)依照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退约和通知。

第十六条
(1)本公约的中、英、法、俄和西班牙各文本同等有效,由联合国档案处保存。

(2)联合国秘书长应当把经过证明的本公约副本送达第八条所提到的国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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