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仲裁裁决执行管辖法院
仲裁保全管辖大全
仲裁保全管辖大全展开全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无权直接裁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而是依照仲裁申请人的申请不加审查而直接予以转交。
申请仲裁保全的实质性条件为:如果因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仲裁裁决有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危险,或重要证据有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危险;申请仲裁的程序性条件为: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请保全,仲裁机构应将其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1、国内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我国《仲裁法》并未规定在国内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由仲裁机构提交给何地何级的法院,而是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但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同样未就此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只能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文简称《执行规定》)第十一条来确定管辖。
该条规定:在国内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如欲申请财产保全,应由仲裁机构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执行。
据此,对在国内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可以明确:(1)地域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是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
2、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涉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如欲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应将其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该内容与《执行规定》第十二条一致。
据此,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可以明确:(1)地域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是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2)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
3、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海事诉讼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有关纠纷己经提交仲裁,但涉案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十条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无讼阅读最高院案例:“动摇”一份仲裁裁决的路,他们一一走过
无讼阅读最高院案例:“动摇”一份仲裁裁决的路,他们一一走过原文按:仲裁为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失利一方不能上诉,但法律为其规定了两种救济途径:一是主动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是在对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作为对抗措施。
申请撤销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有何异同?当事人若对法院审查撤裁或不予执行申请作出的裁定不满,有无进一步救济措施?本文拟从一则案例开始,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该案穷尽了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可能涉及的程序,涵盖了与此相关的大部分问题:裁决债权人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执行贸仲裁决,裁决债务人先申请撤销裁决,被驳回后申请不予执行,再次被驳回后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复议请求被支持后,裁决债权人向最高院申诉,最高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支持了北京一中院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裁定。
一、案情简介1.贸仲作出裁决2011年6月2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就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决(“贸仲裁决”),确定B公司向A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相关违约金及费用。
2.B公司申请撤销裁决因B公司未履行裁决义务,A公司向北京一中院(B公司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B公司以A公司向仲裁庭隐瞒了双方以往所签合同,伪造工矿购销合同和8张银行汇票为由,于2011年12月22日向北京一中院(当时贸仲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撤销贸仲裁决。
北京一中院于2012年2月22日,裁定驳回B公司的撤裁申请。
3.B公司申请不予执行裁决2012年3月7日,B公司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及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北京一中院未予认可,并认为B公司以本案合同系伪造的为由申请撤销裁决,已被法院依法驳回;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12月20日,北京一中院裁定驳回B公司不予执行裁决的申请。
劳动仲裁裁决书向哪个法院执行
劳动仲裁裁决书向哪个法院执⾏⼀般情况下,员⼯和公司产⽣了纠纷之后,可以到劳动部门去申请劳动仲裁,当劳动仲裁裁决之后,如果公司不执⾏的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执⾏?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劳动仲裁裁决书向哪个法院执⾏1、仲裁裁决书包括两种,⼀是商事仲裁,⼆是劳动仲裁。
⽆论哪种仲裁裁决书,选择执⾏法院时,第⼀要选择被执⾏⼈所在地的基层⼈民法院,第⼆,选择被执⾏⼈的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民法院。
2、执⾏,⼜叫强制执⾏,是指⼈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国家强制⼒量,根据发⽣法律效⼒⽂书明确具体的执⾏内容,强制民事义务⼈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的权利得以实现。
发⽣法律效⼒的⽂书包括: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书、⽀付令、劳动仲裁裁决书、商事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书等。
这些法律⽂书⽣效后,义务⼈就应当按照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动履⾏。
如果不履⾏,权利⼈可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3、《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第⼆款规定:法律规定由⼈民法院执⾏的其他法律⽂书,由被执⾏⼈住所地或者被执⾏的财产所在地⼈民法院执⾏。
4、《民事诉讼法》第⼆百三⼗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
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5、《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应当履⾏裁决。
⼀⽅当事⼈不履⾏的,另⼀⽅当事⼈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民法院申请执⾏。
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劳动⽤⼯的范围也不断扩⼤,⽤⼯量迅猛增加,导致近年来,涉及劳动仲裁的案件也呈直线上升趋势,然⽽,⼀直以来,劳动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效后由哪级法院执⾏,各地法院做法不⼀,究其原因是对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此规定理解有差异。
劳动仲裁裁决书⽣效后,应由哪级法院执⾏,各地法院有两种处理⽅式,第⼀种⽅式:劳动仲裁⽣效的裁决书和调解书由被执⾏⼈住所地或被执⾏⼈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执⾏;对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到基层法院的,由基层法院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2018年2月23日公布2.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条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2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3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第3条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4条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六)移送管辖,是指某一法院受理申请 移送管辖, 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 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发现该执行案件不 属于自己管辖时, 属于自己管辖时,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 权的法院执行。 权的法院执行。 管辖权转移, (七)管辖权转移,下级法院因为特殊原 因不能执行,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 因不能执行,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上 级法院认为需要, 级法院认为需要,有权执行下级法院管辖 执行的案件, 执行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执行案 件交由下级法院执行。 件交由下级法院执行。
3.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 行
(二)地域管辖
是指执行案件由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 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 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如果应执 行的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 为地不同的, 为地不同的,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 辖
(一)级别管辖
1.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1.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第一, 第一,基层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 文书 第二, 第二,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 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 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 基层法院执行 第三, 第三,上级法院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四, 第四,其他案件
4.行为的执行标的 4.行为的执行标的
排除妨碍;继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拆 除违章建筑;更换不合格产品等
5.人身执行的标的 5.人身执行的标的
1.人的身体 1.人的身体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依据,可以用直接强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依据, 制方法,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 制方法, 2.人的自由 2.人的自由 拘留、拘传、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追 拘留、拘传、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 究刑事责任
国际仲裁与国内法院的比较分析
案例分析:某跨国投资争议裁决执行情况回顾
要点一
案例背景
某跨国投资争议涉及两个国家的企业 ,双方因投资合同违约问题产生争议 ,并选择了国际仲裁作为解决方式。
要点二
裁决执行情况
经过仲裁庭的审理,最终作出了有利 于申请人的裁决。被申请人在裁决作 出后未自动履行,申请人遂向被申请 人所在国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 决。经过一系列程序,最终该裁决在 被申请人所在国得到承认并执行。
法律适用分析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 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因此需要根 据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和相关法律规 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根据国际私法 的一般原则,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 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同时,也可以 考虑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解决 争议。
裁决结果
经过审理,仲裁庭认为本案应适用与 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并 依据该国法律对争议进行裁决。双方 当事人对裁决结果表示认可,并顺利 解决了争议。
加强国际仲裁人才的培 养和引进,提高我国在 国际仲裁领域的话语权 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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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院
负责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依据国内法律法规进 行审判,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和法律约束性。
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
国际仲裁
在出现管辖权冲突时,通常依据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协议中的管辖权条款进行解决。若无法协商 解决,则可提交至相关国际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
国内法院
在涉及管辖权冲突时,依据国内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所 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若涉及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则可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 起诉讼。
国内法院体系及职能
国内法院体系
国内法院体系通常包括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等层级,不同层级的法 院负责审理不同性质和难度的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1999年11月29日京高法发[1999]43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促进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现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规定》第2条明确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其他法律文书”,不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和关于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和关于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另行规定。
2.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作为复杂、疑难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1)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2)被执行的财产附着多重法律关系,法庭难以处理的;(3)由执行机构执行有利于法庭今后开展工作的。
3.《规定》第5条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裁定不予执行,处理案外人异议,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上级法院在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作出决定、裁定等。
4.上级人民法院需要了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情况和结果的,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通知要求作出处理,在2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
5.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有关政策适用上把握不准,需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应当提出本院具体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上报。
二、关于执行管辖6.人民法院之间在执行案件中发生争议,需要进行协调的,按下列办法进行:(1)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的法院,分别由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2)不属同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的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3)本市法院与外地法院发生争议需要协调或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协调的,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
仲裁管辖权异议
仲裁管辖权异议对仲裁管辖权异议的管辖权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约定的某种情况发⽣时对某⼀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审理并做出有拘束⼒的裁决的依据。
管辖权异议就是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权⼒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
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要问题,是否存在仲裁管辖权,对于仲裁庭和当事⼈都是⼗分关键的问题,它是仲裁程序进⾏的基⽯和条件。
(⼀)仲裁管辖权异议的管辖权在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之间的分配⽬前,⼤多数国家的仲裁⽴法都采取了管辖权/管辖权理论,即由仲裁庭来决定⾃⼰对特定案件有没有管辖权。
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裁管辖理论已经在许多国家的国内仲裁⽴法中得以体现。
体现此原则的联合国贸法会1976年《仲裁规则》,也已被世界上各主要常设仲裁机构及各临时仲裁机构在仲裁实践中采纳。
⽽这些常设仲裁机构本⾝的仲裁规则,⼀般也就仲裁庭对其所审理的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裁定。
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8条规定:“如果⼀⽅当事⼈就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提出⼀种或多种理由,⽽仲裁院确信存在这种协议时,仲裁院得在不影响对这种或多种理由的可接受性和实质性下决定继续仲裁。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仲裁员的管辖权应由该仲裁员本⼈决定。
”对于法院与仲裁程序之间就管辖权异议的决定权分配问题,应该坚持仲裁程序对此有优先管辖权。
因为当事⼈选择仲裁,⽽仲裁庭却不具有决定管辖权的权⼒,这是难以想象的。
当争议双⽅约定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时,他们的本意⼀般⽽⾔是将协议项下的所有的争议交由仲裁解决,⽽不是由法院决定。
在⽆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协议的当事⼈的意思是将协议项下的争议的管辖权的权⼒赋予仲裁庭。
笔者认为,鉴于合意因素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居于主导地位,法院审查应限制在最低限度,所以应该尽量满⾜当事⼈通过仲裁解决争端的意愿,以充分充分反映仲裁的契约本质,除⾮仲裁协议存在根本违反公共秩序的情况,否则不应⼲预仲裁庭的管辖权。
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
实务指南: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实务类别: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一、两者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性质相同。
从其性质上来看,两者并不是仲裁程序中的正常程序制度,而是在仲裁程序完毕之后,对仲裁裁决之不公正予以纠正的非正常制度,它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制度,同时也是对仲裁裁决予以监督的制度。
(2)行使权利的主体相同。
虽然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是两个不同的制度,但是,行使撤销权与不予执行权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都是由人民法院行使。
(3)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
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仲裁裁决予以审查,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对当事人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依据仲裁裁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法实现。
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
(4)撤销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相同。
对于涉外仲裁裁决而言,人民法院对其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均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
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撤销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同。
(2)申请的主体不同。
仲裁裁决作出后,依据法定情形,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既可以是依据仲裁裁决享有权利的权利人,也可以是仲裁裁决所确定的需要承担实体义务的义务人。
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是依据仲裁裁决需要承担实体义务的义务人。
(3)申请的时间不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要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只能在接到仲裁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则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完毕前提出。
(4)管辖法院不同。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则是向受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5)法院的处理不同。
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规定是什么?
A hundred me in a hundred mouths, I am an angel but also a demo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规定是什么?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规定是按照民事诉讼法当中的201条规定,应当由一审人民法院或者是同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来进行一定的执行。
之所以做出这种规定的话,还是因为这样是非常的方便执行。
一、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规定是什么?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规定是按照民事诉讼法当中的201条规定,应当由一审人民法院或者是同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来进行一定的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依据该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案的调解书、裁决书,属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依上述引用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其执行管辖法院应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被执行人住所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在诉讼实务中,若被执行人是单位,并且该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身份证书上已注明住所的,也可向该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六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1.《纽约公约》和其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 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正式加入1958年《纽约公 约》,但是提出两项保留:一是仅在互惠基础上适用 于缔约国间作出的裁决;二是只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 引起的争议。 2.我国国内法 《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解释 不存在相关国家条约的国家,可以按照我国的国 内法申请和执行,互惠互利原则
我国现行法规定过于简单,存在诸多空白: 1. 仲裁证据制度条文较少、过于简单,基本抄自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难以适应仲裁实 践需要 2. 临时仲裁,未规定,变相否定了临时仲裁,影 响仲裁的发展,与仲裁的立法和实践不符 3. 简易程序,未规定 4. 不合适的规定
四、尽快修改现行仲裁法,构建完善的仲裁制度
2.《仲裁法》对纯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 的司法审查实行双轨制
纯国内:程序和实体 涉外:程序
三、重构仲裁和司法监督之间的关系,进一步 弱化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和控制
1.弱化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和控制; 2.完善仲裁员的公正性保障机制,租金中国仲裁 协会,强化仲裁员、仲裁机构的自律,维护仲裁 的公正性
四、尽快修改现行仲裁法,构建完善的仲裁制度
执行者的理由不成立的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不予执行
(二)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国两制”实现前 香港裁决在内地申请承认与执行依照《纽约公约》办理
“一国两制”实现后 1999年《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 排》
(二)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
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 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内地《仲裁条例》
2. 对仲裁协议的必备内容要求过高。
论我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及其确立
2006.11论我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及其确立□张泽宏(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20)摘要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目前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采纳,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
我国仲裁立法应当采纳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理论,改变现有的仲裁庭管辖权确认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力从仲裁委员会归还给仲裁庭,实现自裁管辖权,以保持和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和实践同步。
关键词仲裁协议自裁管辖权原则司法监督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232-02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是指仲裁庭有权裁判自己的管辖权,并且不受法院相关诉讼程序的影响,开始或继续审理案件直至做出裁决。
这一基本原则,在国际和国内仲裁立法及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采用。
我国仲裁立法应当借鉴国际商事仲裁以及其他国家先进的仲裁立法,赋予仲裁庭决定其自身管辖权的权力,取消仲裁机构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决定权,对法院处理仲裁庭管辖权争议的直接管辖权予以必要的限制。
一、我国仲裁管辖权确认模式的剖析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管辖权是一个首要的和先决的问题。
仲裁管辖权异议可分为对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异议、对仲裁庭受理范围的异议。
在当今的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管辖原则,即“无协议便无仲裁”表明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确定仲裁管辖权的唯一依据。
仲裁协议对确立和保障管辖权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书面仲裁协议)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该诉讼时,应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命令当事人提交仲裁。
”一方面,仲裁协议的作用不仅仅赋予仲裁庭对有关纠纷的合法管辖权,而且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当事人协议授予仲裁庭审理其争议的基本职权,仲裁庭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由此可知,仲裁协议几乎等同于仲裁管辖权。
尽管仲裁庭管辖权取得所涉及的因素应包括:是否存在仲裁协议、仲裁当事人是否适格、案件是否属于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等方面,其中仲裁协议是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因素。
仲裁保全的管辖法院
仲裁保全的管辖法院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都是解决双方当事人民事纠纷的程序,如果双方当事人要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是需要有仲裁协议的。
在仲裁裁决过程中,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那么,仲裁保全的管辖法院是怎样的呢?下面,我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虽然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但仲裁委员会无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仲裁委员会只能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明确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关于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问题,民事诉讼法在涉外编仲裁一章中第2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执行规定》第3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第4条中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主要考虑由审判庭和人民法庭执行迅速、便捷。
至于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裁定究竟应由审判庭作出还是由执行机构作出,相关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自行掌握,有的法院由立案庭作出裁定直接由执行组执行,也有的由审判庭或由执行庭作出裁定。
而《执行规定》第3条第(3)项中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国际私法 第34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港澳台地区执行内地的仲裁裁决 1.港澳地区执行内地仲裁裁决 内地裁决在香港的执行: 回归之前:由香港高等法院按照香港生效的《纽约公约》以及
香港的《仲裁条例》执行,对大陆裁决只进行形式审查。
回归之后:直到2000年修订《仲裁条例》才执行大陆裁决 内地裁决在澳门的执行 2.台湾地区执行内地仲裁裁决 (1)1982年以前,对大陆裁决不予执行;之后到1992年。 在理论上可参照外国仲裁裁决执行;1992年颁布《台 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内地裁决在 不违背台湾公共秩序的基础上可以申请执行。” (2) 《台湾地区与香港澳门地区关系条例》
二、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1.仲裁协议无效 2.违反正当程序 3.仲裁员超越权限 所谓仲裁员超越权限是指,仲裁员所作的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 未曾提到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议或者裁决内容含 有在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因仲裁协议无效而导致的仲 裁员不具管辖权的问题不属仲裁员超越权限范畴。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是指,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 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此种协议时,仲 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仲裁地国的法律。 5.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6.争议事项不可用仲裁方式解决 7.违反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
思 考 题 1.各国一般将仲裁裁决分为内国裁决和外国裁决,对内国裁决的承 认和执行,程序比较简易,对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则限制较多。 2.只要仲裁裁决作出地国和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地国在不同国家, 就是外国裁决。 3.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缺席裁决。 4.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要申请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必须取得双重执行令。 5.外国仲裁机构可以申请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其仲裁裁决。 6.我国只承认与执行在1958年《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仲 裁裁决。 7.在1997年以前,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是 按1958年《纽约公约》进行的。 8.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9.如果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我国法院 一般不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10.对于我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争议的仲裁裁决,我国可根据1958年 《纽约公约》予以承认与执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公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仲裁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公告为落实四级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要求,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有关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9月21日起,除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外,下列仲裁裁决(含仲裁调解,下同)执行案件由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由当事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广东省内,执行标的额不满人民币5亿元;2.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广东省外,执行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
二、除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由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广东省内,执行标的额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本数);2.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广东省外,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本数);3.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本市的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
三、2022年9月21日以前,已立案但未执结的案件由原法院继续办理。
已提交申请材料但尚未立案的案件,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
四、被执行人、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以及仲裁保全案件,继续按照原来的规定办理。
五、如最高人民法院调整民商事诉讼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本公告所涉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管辖标准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劳动仲裁裁决书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裁决书如何申请强制执⾏劳资双⽅纠纷在⽆法通过沟通解决的时候,⾛劳动仲裁是主要的途径,在劳动仲裁有了结果,出具了仲裁的裁决书,但是对⽅迟迟不按裁决书上内容执⾏。
那么,劳动仲裁裁决书如何申请强制执⾏?听⼀听店铺⼩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劳动仲裁裁决书如何申请强制执⾏⼀、申请执⾏的期限申请执⾏⼈申请执⾏⽴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期限的起算⽇期从法律⽂书规定履⾏期限的最后⼀⽇开始计算,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算。
⼆、执⾏⽴案管辖执⾏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出。
关于执⾏案件管辖主要有以下规定:1、申请执⾏⼈民法院发⽣法律效⼒的裁判⽂书,由作出⼀审裁判的法院管辖。
2、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公证债权⽂书,由被执⾏⼈住所地或被执⾏的财产所在地⼈民法院执⾏。
其级别管辖的规定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在国内仲裁过程中,您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或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民法院裁定并执⾏。
三、申请执⾏需要提交⽂件1、申请执⾏书。
申请执⾏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的理由、事项、执⾏标的,以及申请执⾏⼈所了解的被执⾏⼈的财产状况。
2、作为执⾏根据的⽣效法律⽂书。
3、申请⼈的⾝份证明:公民个⼈申请应当出⽰居民⾝份证,法⼈申请应当提交法⼈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的⾝份证明。
4、如果代为申请执⾏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申请执⾏⽆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费,但⼈民法院在执⾏到位的⾸批执⾏款扣除⼈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费。
6、还需要到仲裁员那⼉开个⽣效证明,证明仲裁裁决已⽣效或者证明双⽅领取裁决的时间及双⽅送达回证复印件(还是证明已过起诉期,⽣效了。
)四、法院受理与执⾏时间和程序⼈民法院的⽴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案件,应在七⽇内审查⽴案,并移送执⾏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案件,应当在七⽇内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仲裁执行的流程
申请仲裁执行的流程一、仲裁裁决生效。
仲裁裁决出来之后呢,得等它生效才能去申请执行哦。
这个生效时间呢,通常在仲裁裁决书中会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那这个仲裁裁决就生效啦。
这就好比两个人打赌,约定了一些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人反悔或者提出异议,那这个结果就定下来了。
二、准备申请材料。
1. 仲裁裁决书原件。
这可是关键的东西,就像我们去看电影要拿电影票一样,仲裁裁决书原件就是我们申请执行的“门票”。
它是整个仲裁结果的书面体现,执行部门得根据这个来知道要执行啥内容呢。
2. 仲裁申请书副本。
这个副本也很重要,它能让执行部门清楚地了解仲裁的整个过程,包括我们提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这就像给执行部门讲一个故事,让他们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这是必须的啦,得让人家知道是谁来申请执行。
身份证复印件啥的准备好,要是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就得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之类的身份证明材料。
这就像是我们去参加活动要报自己的名字一样,得让人家知道你是谁。
4. 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这个可能有点难搞,但也很重要哦。
你得尽量提供被执行人可能有的财产信息,比如他的房子在哪里,有没有车子,银行账户有哪些之类的。
这就像我们找宝藏一样,得给执行部门一点线索,这样他们才能更好地把钱或者东西从被执行人那里拿过来给我们。
如果实在没有明确的线索,也可以提供一些可能有财产的方向,像他可能在哪个公司有股份之类的。
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管辖法院哦。
一般来说,如果是国内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面就有学问啦,如果被执行人在好几个地方有财产,那我们就可以选择一个对我们比较有利的法院去申请执行。
比如说,某个法院处理类似案件速度比较快,那我们就可以考虑向那个法院申请。
这就像我们去买东西,要选一个性价比高的地方一样。
什么是仲裁裁决执行
什么是仲裁裁决执⾏什么是仲裁裁决执⾏仲裁裁决执⾏是指当仲裁⼀⽅当事⼈不能⾃觉履⾏仲裁裁决要求其承担的义务时,另⼀⽅当事⼈可申请法院执⾏仲裁裁决,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被执⾏⼈履⾏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仲裁裁决执⾏的申请。
我国《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不履⾏的,另⼀⽅当事⼈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民法院申请执⾏。
可见,当事⼈的申请是启动仲裁裁决执⾏程序的先决条件,没有当事⼈的申请,法院是不会主动执⾏仲裁裁决的。
仲裁裁决执⾏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管辖法院是指,被执⾏⼈住所地或者被执⾏的财产所在地的⼈民法院;若裁决由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管辖法院是被申请⼈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
仲裁裁决执⾏的申请期限。
仲裁裁决执⾏的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超出期限申请执⾏,法院将驳回其申请,不予执⾏。
裁决不予执⾏的法定情形。
《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百三⼗七条第⼆款规定的情形之⼀的,经⼈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3款的规定,可以裁定不予执⾏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当事⼈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的;(五)适⽤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为的;(七)⼈民法院认定执⾏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裁定不予执⾏的法定情形有:(⼀)当事⼈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仲裁协议的;(⼆)被申请⼈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权仲裁的;(五)⼈民法院认定执⾏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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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仲裁裁决执行管辖法院
一、管辖法院应该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1.《民事诉讼法》
第201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56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0条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9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现在都是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没有任何异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仲裁的执行不是中院管辖原则,而是多为基层法院管辖,数额高的由中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