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问题
14考试仲裁法案例分析
《仲裁法》案例(一)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
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
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
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参考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
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仲裁法: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适用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仲裁法: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适用司法考试仲裁法: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适用。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作为两种司法监督仲裁的方式,既有相同之处,又有鲜明的区别,导致在仲裁实务中的适用常常会产生冲突。
例如,由于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两种不同的程序,因此很容易产生当事人重复使用两种程序的问题,特别是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基本相同,当事人在以一法定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裁定驳回后,还可以以相同的事由申请不予执行,而法院就有可能裁定不予执行。
为了有效解决上述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仲裁法解释》中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得对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适用更加科学和合理。
(1)《仲裁法解释》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这一规定是对仲裁法第64条的细化,明确了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上的处理。
(2)《仲裁法解释》第26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两种程序的适用关系,否定了同一当事人就同一问题,以相同理由反复利用甚至滥用救济程序的做法,避免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劳动和资源的浪费。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法释〔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5号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第三条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仲裁协议失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核心要素,它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关键事项。
然而,仲裁协议并非一成不变,其效力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失效。
本文将探讨仲裁协议失效的法律后果,包括仲裁程序的终止、仲裁裁决的无效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等方面。
二、仲裁协议失效的原因1. 仲裁协议的订立无效(1)主体资格不合法: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仲裁协议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3)内容不合法:仲裁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2. 仲裁协议的变更或解除(1)仲裁协议的变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但未得到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导致仲裁协议失效。
(2)仲裁协议的解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仲裁协议,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或仲裁机构裁定解除。
3. 仲裁协议的履行期限届满仲裁协议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仲裁协议,导致仲裁协议失效。
4. 仲裁协议的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协议失效。
三、仲裁协议失效的法律后果1. 仲裁程序的终止仲裁协议失效后,仲裁程序将自动终止。
当事人不得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不得受理该案件。
2. 仲裁裁决的无效仲裁协议失效后,已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因仲裁协议的失效而无效。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3. 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1)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新的仲裁协议启动仲裁程序。
(2)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将受到仲裁协议失效前已发生法律事实的影响。
四、案例分析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约定因合同纠纷向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后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向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简析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
简析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一、对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熟悉二、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适用问题(一)双重救济制度的目的无法实现我国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供应救济制度的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在当事人权利在仲裁程序中受到侵害时供应双重救济权利,同时也通过仲裁法解释来到达限制恶意拖延的目的,但是正是由于解释的规定,使双重救济的并不能到达预期的效果,一方面制止以一样的理由行使两种救济的规定就促使了其名存实亡,另一方面,这项制度也可能被滥用,当事人先申请不予执行②,在被法院驳回后,也可以提出看似不同的理由再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结果还是造成仲裁的高效性无法保证。
由于公正性、效率性等是仲裁具有的有别于其他司法程序的特殊之处,而重复设置两种司法监视方式,将导致仲裁进入了反复的司法审查程序中,仲裁的以上优势也无从表达。
并且,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这通常是基层法院,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这就会导致不同的法院做出不同的判决,从而导致仲裁的公信力下降。
(二)仲裁裁决效力的不确定性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身并未对仲裁裁决本身的效力产生后果,法院仅仅是对于仲裁裁决不执行,并未对裁决本身做出评价,裁决是有效的,但却不能执行,法律规定只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现实中,当事人之间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会向法院起诉,而正如上面所述,法院假如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本身的效力并无影响,只是不能执行,假如法院或者仲裁庭重新受理,做出的新的裁决或者判决与之前的裁决的关系陷入混乱,而对仲裁的作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功能将渐渐的弱化。
三、关于不予执行和撤销程序的建议正如上面所述的缘由,自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第237条修改后,不予执行程序与撤销程序的设置有相像或重合之处,并且造成了仲裁裁决的效率和公信力在下降,因此应当取消考虑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方式,仅保存撤销仲裁裁决为唯一的司法审查方式③。
仲裁司法审查中“一事不再理”问题裁判思路评析
仲裁司法审查中“一事不再理”问题裁判思路评析古黛4* 摘要关于仲裁裁决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否导致裁决撤销或不 予执行的问题,目前我国法院尚未形成统一意见。
本文归纳了实践中主要存在的三种裁判思路,认为该等情形并不构成撤销或不予执行法定事由之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而是涉及忡裁机构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实体问题,不属于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裁判思路实体问题Abstract:Regarding the question whether an arbitration award that violates the principle of"res judicata"leads to withdrawal or nonenforcement of the award,Chinese courts have not formulated a unifiedopinion at present.By analyzing the three typical rationales in practice,this article advocates that this violation does not constitute the legalgrounds—either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goes beyond its arbitralauthority" or"the arbitration procedure was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古黛,广东一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5〇北京仲裁(第113辑)statutory procedure” 一 to vacate or not to enforce awards.Whetherthe principle is violated relates to arbitral tribunal’s finding of fact andapplication of law,and such substantive issues do not belong to the scopeof j udicial review.Keywords:res judicata,ruling rationales,substantive issues“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同一标的不得重复 请求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9条规定的 “一裁终局”通常被认为是该原则在仲裁中的体现。
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
实务指南: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实务类别: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一、两者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性质相同。
从其性质上来看,两者并不是仲裁程序中的正常程序制度,而是在仲裁程序完毕之后,对仲裁裁决之不公正予以纠正的非正常制度,它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制度,同时也是对仲裁裁决予以监督的制度。
(2)行使权利的主体相同。
虽然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是两个不同的制度,但是,行使撤销权与不予执行权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都是由人民法院行使。
(3)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
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仲裁裁决予以审查,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对当事人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依据仲裁裁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法实现。
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
(4)撤销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相同。
对于涉外仲裁裁决而言,人民法院对其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均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
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撤销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同。
(2)申请的主体不同。
仲裁裁决作出后,依据法定情形,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既可以是依据仲裁裁决享有权利的权利人,也可以是仲裁裁决所确定的需要承担实体义务的义务人。
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是依据仲裁裁决需要承担实体义务的义务人。
(3)申请的时间不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要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只能在接到仲裁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则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完毕前提出。
(4)管辖法院不同。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则是向受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5)法院的处理不同。
2021年押题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20含答案和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20单项选择题1.甲电子公司与乙电脑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一切纠纷均提交北京仲裁委解决。
随后争议发生,在北京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作出调解书。
请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
)A. 对于该调解书,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B. 对于该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请求不予执行C. 对该调解书的执行,可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 对该调解书的执行,可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根据《仲裁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在未对调解书效力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调解书,A项正确。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项错误。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C、D项正确。
2.鑫鑫养殖基地与新兴食品加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交由A市仲裁委员会解决。
后争议发生,仲裁裁决作出后,鑫鑫养殖基地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D。
)A. 鑫鑫养殖基地应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B. 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鑫鑫养殖基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拒不变更的,裁定不予受理C. 对不予受理裁定,鑫鑫养殖基地可以提出上诉D. 对不予受理裁定。
鑫鑫养殖基地可以申请复议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执行。
根据《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规定》第6条第1款,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者经确认无误的副本,A项正确。
根据该规定第7条第2款、第3款,BC项正确,D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2004〕执他字第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2004〕执他字第 13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审判部门裁定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执行部门能否再裁定不予执行的问题。
本院正在起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其中涉及此问题已有意见,请你院待该司法解释生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当事人未向审判部门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而在执行阶段申请不予执行的,是否由执行部门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据此,只要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都符合法律规定。
各法院可按照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业务分工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上级法院执行部门是否有权监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是否适用法复[1996]8 号批复的问题。
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该条规定赋予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不当或错误裁定的监督权。
上级法院的执行部门代表人民法院行使职权,有权依据《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监督纠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8 号批复是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而言的,并不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权。
论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与撤销制度重叠的困境及其重构
立 法 目的上有 何 不 同 。 分别 设 置 的意 义 何 在 ? 当 然, 此种 立 法 可 以为 当事 人 提供 所 谓 的 “ 双 重 救 济” 。 但是 , 这 一作 用 也 开 始 受 到学 者 的质 疑 。 有 学者 就指 出 , 最 高 院在 其对 《 仲 裁法 》 的 司法解 释 中, 规定 禁 止 以相 同理 由行 使 两 种救 济 , 使 得 双 重救 济制 度名 存实 亡 。 由于解 释禁 止 债务 人基 于 与 申请 撤 销 理 由相 同 的事 由提 出不 予 执行 的 申 请, 而执行 权法 院 的审查 范 围又 受 限于裁 决 债务 人 所提 之理 由 . 于是 执行 权法 院根本 无 法审 查撤 销 权 法 院作 出的驳 回撤销 申请 决 定 的根 据 , 也 就 是 说 执 行 权法 院无 权 审查 撤 销 理 由是 否 真 的 不 成立 。 因此 , 债 务人 无 法 使 裁决 切 实 地 接 受 到 双 重监督 。 ①这 样 的 意 见 也 确 实 不 无 道 理 。 在 实 践 中。 不 予 执 行 程序 的监 督 作用 也 并 不 明显 。 在 最 高 院 司法 解 释 出 台后 . 不 予 执行 程 序 的存 在 , 与 其说 是 双重救 济 的需要 , 还 不 如将 其 定性 为 对撤 销 审查 的查 漏 补缺 。 但是 , 如 果 要 确立 其 查 漏 补 缺 的作 用 , 那 么在立 法上 则应 当以撤 销 制度 作为 仲裁 裁决 司法 监督 的核 心 , 而我 国 的立 法 又未 能
扰。 为 解决 这 两 种 制度 重 叠所 带来 的 冲突 . 学 界 要 求取 消不予 执行 制度 的声 音 也是 不绝 于耳 。 本 文 拟从 我 国立法 现状 的 主要矛 盾 出发 。 并 通 过对 主要 国家立 法 模式 的分 析 , 吸 取其 适 当经 验 , 为 完 善我 国的相关 立法 提 出建议 。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有哪些区别
Actually it is just in an idea when feel oneself can achieve and cannot achieve.(页眉可删)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有哪些区别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的区别是,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仲裁裁决申请可以是案件中任何一方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一方,申请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裁决应当在裁决决定以后提出。
一、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有哪些区别?(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法院不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而且,人民法院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仲裁法作业(完整答案)分解
仲裁法作业分校专业姓名仲裁法作业一、二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仲裁机构组织性质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A.属民间性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也无隶属关系B.属带有行政性的组织,隶属于各省、市、自治区的法制局C.属民间性质,行政上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人员隶属于有关的行政机关D.属民间性质组织,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设区的市所设立的仲裁机构,与省、直辖市、自治区所设立的仲裁机构有隶属关系2、方某与秦某两人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如就祖传房屋的继承权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自动履行其裁决”。
后双方果然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议,现问双方解决争议的可行法律途径是什么?( A )A.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B.只能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C.只能申请双方或一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D.既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3、下列人员中哪个不能担任仲裁员?(C )A.那某,法学研究所研究员B.葛某,曾担任审判员8年C.田某,曾担任公务员10年D.钮某,从事律师工作9年4、大地公司与天宇公司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大地公司依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下列有关该仲裁裁决的说法错误的是(D)A.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B.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刘某在裁决书上可以不签名C.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D.仲裁庭五名仲裁员中有四名仲裁员认为应当裁决天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首席仲裁员则坚持认为天宇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则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5、下列哪项仲裁协议有效( D )A.甲、乙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C.甲、乙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D.甲、乙双方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在发生纠纷后,自愿达成了补充协议6、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并单独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法律后果不同
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但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Hale Waihona Puke 目的相同都是为了纠正仲 裁裁决的错误
都体现了对仲裁 裁决的监督
都涉及到仲裁裁 决的执行问题
程序相互影响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 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程序相互关联
一方当事人申请撤 销仲裁裁决,另一 方当事人申请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应 当合并审理
仲裁裁决被撤销或 者不予执行,不影 响当事人依法申请 执行或者重新达成 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 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裁定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的行为。
添加标题
法律依据:《民事 诉讼法》和《仲裁 法》等相关法律规
定。
添加标题
情形:被申请人有 证据证明仲裁裁决 存在法定撤销或不 予执行的情形的, 可以向法院申请不 予执行仲裁裁决。
添加标题
程序:被申请人应当 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 日起30内向法院提出 申请,并提供相关证 据。法院应当组成合 议庭审查核实,并在 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
月内作出裁定。
适用情形不同
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可不 予执行情形,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提出主体不同
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 提出申请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 申请人提出申请
仲裁裁决撤销与 不予执行的概念
撤销仲裁裁决与 不予执行仲裁裁 决的联系
仲裁法作业(完整答案)
仲裁法作业分校专业姓名仲裁法作业一、二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仲裁机构组织性质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A.属民间性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也无隶属关系B.属带有行政性的组织,隶属于各省、市、自治区的法制局C.属民间性质,行政上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人员隶属于有关的行政机关D.属民间性质组织,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设区的市所设立的仲裁机构,与省、直辖市、自治区所设立的仲裁机构有隶属关系2、方某与秦某两人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如就祖传房屋的继承权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自动履行其裁决”。
后双方果然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议,现问双方解决争议的可行法律途径是什么?( A )A.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B.只能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C.只能申请双方或一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D.既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3、下列人员中哪个不能担任仲裁员?(C )A.那某,法学研究所研究员B.葛某,曾担任审判员8年C.田某,曾担任公务员10年D.钮某,从事律师工作9年4、大地公司与天宇公司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大地公司依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下列有关该仲裁裁决的说法错误的是(D)A.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B.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刘某在裁决书上可以不签名C.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D.仲裁庭五名仲裁员中有四名仲裁员认为应当裁决天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首席仲裁员则坚持认为天宇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则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5、下列哪项仲裁协议有效( D )A.甲、乙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C.甲、乙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D.甲、乙双方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在发生纠纷后,自愿达成了补充协议6、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并单独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
浅析我国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浅析我国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在仲裁地国和他国均得不到承认和执行。
然而现实中,很多国家又通过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来限制不公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而作为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对已撤销仲裁裁决并无明确规定,这为已撤销裁决可以执行提供了可能性。
一、《纽约公约》中已撤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主要是规定关于缔约国之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是当前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有影响的国际公约。
其中对于已撤销的仲裁裁决是否可以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无明确指示,也无统一的范畴。
因而在国际上引起了很多争论,而尤以《纽约公约》第五条1款5项中的措辞及第七条l款的规定成为争议的焦点。
(一)《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第5项争议关于第五条第1款第5项中的“may”究竟是授权性还是强制性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其是授权性的,原因是在《纽约公约》中没有限制撤销或中止裁决的规定。
另有学者认为是强制性的,认为公约约文使用“may”, 乃是“shall”之误。
代表人物是起草纽约公约的桑德斯教授,其在《仲裁实践六十年》一书中回忆到:“在公约案文第五条第1款所使用的‘may’,事实上是指‘shall’……,由于当时在校对英文的最后文本时的疏忽,没有进行再三推敲,才造成今天人们对‘may’和‘shall’之间的争议。
”(二)《纽约公约》第七条第1款很多外国学者将该款规定称之为“更优惠权利条款”。
依据该条款,只要当事人觉得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国的国内法,以及该国签订的有关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比《纽约公约》执行裁决的机制更为有利或有效,则可以不依据《纽约公约》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据此当事人就可排除《纽约公约》第五条的适用。
因此《纽约公约》第五条与第七条间存在矛盾,学者们有很大争议,有待解决。
二、我国关于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于1986年加入《纽约公约》,经过这些年,我国的涉外仲裁在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很多问题。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的10点异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的10点异同《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与《仲裁法》第58条从原则上分别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救济方式,结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在具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两种救济方式之间的10点异同:1. 提起主体不同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即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和案外人。
2021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了被申请人可以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9条规定了案外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仲裁法》第58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 二者的提起对象相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针对的对象是相同的,均为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这一点,《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与《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也是相同的。
3. 提起申请期限不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79条规定了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则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 管辖法院不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生效仲裁文书的管辖法院是一致的。
申请执行生效仲裁文书的管辖法院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29条,即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
不予执⾏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在仲裁裁决中,不是所有的裁决都会被执⾏。
有些裁决尽管已经作出,但是会被撤销,或者是不被执⾏。
那么不予执⾏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有哪些呢?下⾯就由店铺⼩编为您提供有关解答,希望对您了解有关仲裁裁决⽅⾯的问题有所帮助。
⼀、不予执⾏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有关规定,不予执⾏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不是⼀个等位概念,具有完全不⼀样的适⽤情形。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七条仲裁裁决执⾏对依法设⽴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
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被申请⼈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的,经⼈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当事⼈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当事⼈向仲裁机构隐瞒了⾜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为的。
⼈民法院认定执⾏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当事⼈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民法院裁定不予执⾏的,当事⼈可以根据双⽅达成的书⾯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当事⼈隐瞒了⾜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为的。
⼈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的,应当裁定撤销。
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问题
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问题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
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到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背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要紧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抗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背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照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阻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抗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对照一下能够看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有两项不同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即将“认定事实的要紧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改成了“裁决所依照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阻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这两项不同,就把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中,人民法院能够对裁决的实体行使审查权,改成了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人民法院不能对裁决的实体行使审查权。
仲裁法对民事诉讼法所做的这一修改,其理由是为了做到一裁终局,幸免又裁又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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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
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
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
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对比一下可以看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有两项不同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即将“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改成了“裁
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证据的”。
这两项不同,就把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对裁决的实体行使审查权,改成了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人民法院不能对裁决的实体行使审查权。
仲裁法对民事诉讼法所做的这一修改,其理由是为了做到一裁终局,避免又裁又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然而现在这两个规定同时存在,必然会给审判实践带来一些无法解释和回避的问题。
首先,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只能由裁决相对的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则是在执行程序中由被申请执行人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这样,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裁决实体进行审查,而中级人民法院却没有这一权力,审判权限还不如基层人民法院大。
其次,受人认识上的局限和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任何一个仲裁裁决都可能存在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错误。
当这两方面问题同时存在于一个裁决中时,就裁决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言,由于中级人民法院只对裁决作程序审查而不作实体审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还不如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解决问题彻底,他当然要选择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长此以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就会形同虚设。
再次,我们知道,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才能提起。
设立执行程序,是为了保证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
由执行程序对裁决进行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审查,审判程序却只能
对裁决进行程序性的审查,这不仅不符合人民法院内部的专业分工,也不符合审执分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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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提到的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那些对裁决进行实体审查的事项归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由
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并予以审查,既能确保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又有利于法制的统一和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人民法院的审级划分和内部分工,同时体现了对仲裁裁决的重视。
由于人民法院只撤销那些存在问题的裁决,对不存在问题的裁决则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实行的还是一裁终局。
这样做,不仅不会影响仲裁机构的威信,相反还有助于提高仲裁裁决的公信力。
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个程序,还有必要保留,
但应限制在只审查仲裁裁决有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这一项。
而且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不必要当事人申请。
笔者相信,法律如果能做这样的修改,则既保证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一条获得司法救济的途径,也理顺了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两种司法监督方式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