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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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与不予执行层报制度的两个文件

撤销与不予执行层报制度的两个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法发〔199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二、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法〔1998〕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之矛盾分析——兼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仲裁裁决能否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之矛盾分析——兼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仲裁裁决能否申请撤销

和 冲 突 , 文从 司法 实践 中 出现 的 已 申请 不 予执行 又达 成执行 和 解的仲 裁 裁 决 本
能 否 申请 撤销 问题 入 手 , 析仲 裁 裁 决 效 力 阻却 的 两种 方 式之 间在 审 查 范 围 、 分
审查及 公 共秩序 保 留 , 消不 予执 行程序 的立 法建议 。 取
管辖权 、 理期 限 、 审 法律 效 力等 方 面的 冲 突矛盾 , 并提 出将 司法 审查仅 限 于程 序 [ 关键 词 ] 仲 裁裁 决 效 力阻却 司法审 查 不 予执 行
仲裁 裁决 效力 阻却 制度 是指 人 民法 院在仲 裁裁 决生 效后 , 依据 当事 人 的 申
请, 利用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权 , 阻却仲裁裁决效力的顺利实现。我 国现行法 律 中 的仲裁裁 决效 力 阻却制 度包 括 撤 销 仲裁 裁 决 和 仲裁 裁 决 不 予执 行 两 种 具
事诉讼 法 的规定 , 在执 行 中 , 方 当事人 自行 和解 达成 协议 , 双 如一 方 当事人 不 履
行和 解协议 , 民法 院可 以根 据对 方 当事 人 的 申请 , 复 对原 生 效法 律 文 书 的 人 恢 执行 。因此 , 方 当事人 达成 执行 和解 后 一方 反 悔 的 , 裁裁 决 效 力 的确 定 依 双 仲
方 当事 人签署 时 生效 , 原法 律文 书不再 执 行 , 旦一 方 当事人违 反 , 一 就应 承 担违
约责任 , 方 当事 人 可 以依 据 和解 协 议 向法 院提 起 新 的诉 讼 。虽 然 有 观 点认 对
事人之 间确 立 了一种 债权 债务 关 系 , 和解 协 议 是 在执 行 过 程 中 , 而 当事 人 双 方 自愿 达成 的新 的 民事 法律 关 系 , 是对 原 民事 法律关 系 的变更 。而合 同是平 等 主 体 的 自然 人 、 人 和其他 组织 之 间设 立 、 法 变更 、 止 民事权 利 义 务关 系 的协议 。 终 因此 , 执行 和解 协议 是一 个独 立 的合 同 , 立 了 当事 人 之 间新 的 民事权 利 义 务 设 关 系 。尽 管 和解协议 与原 合 同债 务具有 密切 联 系 , 但仍 然 可 以认 为是两 个不 同 的合 同关 系。 ① 既 然执 行 和解 协议 是 一 个新 的独立 的合 同 , 效 力就 应 当 是确 定 的 , 其 自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7.27•【文号】[2003]民立他字第71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7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3年9月19日京高法[2003]28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4年7月27日附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请示与答复一、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蒙超系(2002)京仲裁字第0386号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蒙超不服前述仲裁裁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经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蒙超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情形,裁定驳回蒙超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蒙超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申请再审。

二、请示的问题和分歧意见蒙超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形成以下两种意见:1.第一种意见认为:蒙超对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应当不予受理。

其理由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该条未规定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抗诉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法知识点

仲裁法知识点

仲裁法知识点一、临时仲裁:概念:临时仲裁是指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程序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员,根据他们自己设计或选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商事仲裁。

临时仲裁的特点:①程序灵活,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其他仲裁形式无法比拟的。

②如果争议双方合作,加上灵活的程序,能够提高仲裁效率和减少仲裁费用的开支,从而使仲裁的经济成本得以有效的降低,更加符合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③更为重要的是,在临时仲裁中,不会出现仲裁所在地仲裁法的规定于某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之间的冲突,这位仲裁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都提供了便利。

二、仲裁权与审判权(民事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按照特定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权力。

仲裁权与审判权的差异:①权力来源不同,审判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二仲裁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

②行使主体不同,审判权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仲裁权由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庭行使。

③公开程度不同,法院刑事审判权处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一般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而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过程,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外,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性原则,不行社会公开有关仲裁案件的任何信息。

④效力不同,审判权是纠纷解决最后一道保障,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而仲裁权尽管具有“一裁终局”的原则使得仲裁裁决可以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但是仲裁裁决的可撤销性和不予执行性又使仲裁权不得不服从于审判权的权威。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仲裁最本质的特征即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②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委员会③当事人自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仲裁员的选任④当事人双方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⑤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有关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程序性事项(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

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

实务指南: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实务类别: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一、两者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性质相同。

从其性质上来看,两者并不是仲裁程序中的正常程序制度,而是在仲裁程序完毕之后,对仲裁裁决之不公正予以纠正的非正常制度,它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制度,同时也是对仲裁裁决予以监督的制度。

(2)行使权利的主体相同。

虽然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是两个不同的制度,但是,行使撤销权与不予执行权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都是由人民法院行使。

(3)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

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仲裁裁决予以审查,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对当事人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依据仲裁裁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法实现。

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

(4)撤销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相同。

对于涉外仲裁裁决而言,人民法院对其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均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

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撤销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同。

(2)申请的主体不同。

仲裁裁决作出后,依据法定情形,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既可以是依据仲裁裁决享有权利的权利人,也可以是仲裁裁决所确定的需要承担实体义务的义务人。

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是依据仲裁裁决需要承担实体义务的义务人。

(3)申请的时间不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要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只能在接到仲裁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则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完毕前提出。

(4)管辖法院不同。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则是向受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5)法院的处理不同。

《仲裁法学》自测题答案

《仲裁法学》自测题答案

《仲裁法学》自测题答案一、单选题(每小题2分,共10分,不选、错选均不得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9,1 )施行。

2、不属于仲裁协议法定内容的是(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

3、依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的态度是(予以承认)。

4、下列不属于可申请仲裁的实质条件是(必须递交仲裁书)。

5、中国目前唯一的涉外专业性仲裁机构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二、多选题(每小题3分,共15分,不选、错选均不得分)1、仲裁与诉讼等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相比较,它具有以下特征:()A.自愿性B.效率性和经济性C.独立性D.保密性2、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不允许仲裁的争议事项有()。

A.婚姻、收养等身份权内容的纠纷B.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列属我们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是()。

A.自愿原则B.独立仲裁原则C.遵守国际惯例原则D.公平合理仲裁原则4、下列属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A.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C.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D.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5、我国涉外经济贸易仲裁的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

A.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B.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能适用《仲裁法》的规定。

2、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有: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回避制度,不公开审理的制度,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

3、仲裁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4、依《仲裁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2021年押题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20含答案和解析

2021年押题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20含答案和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20单项选择题1.甲电子公司与乙电脑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一切纠纷均提交北京仲裁委解决。

随后争议发生,在北京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作出调解书。

请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

)A. 对于该调解书,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B. 对于该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请求不予执行C. 对该调解书的执行,可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 对该调解书的执行,可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根据《仲裁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在未对调解书效力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调解书,A项正确。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项错误。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C、D项正确。

2.鑫鑫养殖基地与新兴食品加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交由A市仲裁委员会解决。

后争议发生,仲裁裁决作出后,鑫鑫养殖基地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D。

)A. 鑫鑫养殖基地应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B. 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鑫鑫养殖基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拒不变更的,裁定不予受理C. 对不予受理裁定,鑫鑫养殖基地可以提出上诉D. 对不予受理裁定。

鑫鑫养殖基地可以申请复议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执行。

根据《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规定》第6条第1款,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者经确认无误的副本,A项正确。

根据该规定第7条第2款、第3款,BC项正确,D项错误。

仲裁法模拟题

仲裁法模拟题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科仲裁法模拟题1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有一个以上的答案,每题3分,共30分)1.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仲裁机关( )受理。

A.可以B.不予 c.必须 D.与法院协商可以2.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后,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 )为首席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

A.指定其中1名仲裁员B.任意确定1名仲裁员C.指定1名仲裁员或副主任D.指定第3名仲裁员3.《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此处的一裁终局是指( )。

A.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对裁决不服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C.裁决生效后,上级仲裁机关无权撤销原裁决,指定重新裁决D.仲裁调解书在送达前不得反悔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何时提出?( )A.仲裁庭首次开庭之前B.申请仲裁之时C.仲裁裁决作出前D.仲裁程序终结前5.根据《仲裁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B.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C.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D.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但仲裁委员会之间有隶属关系6.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客观题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

A.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视双方对仲裁是否意见一致而确定B.驳回提交方的提交行为C.驳回起诉D.视为放弃仲裁协议,因为此时答辩期已过7.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只有( )时,仲裁庭可以不开庭审理而直接作出裁决。

A.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B.仲裁庭认为没有必要开庭审理的C.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数额较小的D.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时8.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其来源是(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2004〕执他字第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2004〕执他字第 13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审判部门裁定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执行部门能否再裁定不予执行的问题。

本院正在起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其中涉及此问题已有意见,请你院待该司法解释生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当事人未向审判部门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而在执行阶段申请不予执行的,是否由执行部门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据此,只要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都符合法律规定。

各法院可按照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业务分工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上级法院执行部门是否有权监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是否适用法复[1996]8 号批复的问题。

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该条规定赋予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不当或错误裁定的监督权。

上级法院的执行部门代表人民法院行使职权,有权依据《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监督纠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8 号批复是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而言的,并不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权。

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

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

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作者:曹振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9期摘要仲裁裁决的司法救济途径主要有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方式。

在我国,两种制度的重叠问题一直有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撤销和不予执行制度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独立价值,当务之急是协调两种制度以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在这种背景下,必然要完善两者的救济途径,以体现立法者尽可能保障仲裁公正的立法本意和价值取向。

关键词仲裁裁决撤销仲裁不予执行作者简介:曹振凯,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诉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3.291从当前法律规定来看,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的法定申请理由趋于一致,也正因为如此,有关两者的冲突愈发明显,不少学者认为两种制度同时存在导致法院重复审查,浪费司法资源,笔者的看法有所不同。

一、撤销、不予执行的独立价值自两种救济制度确立以来,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关系一直在我国有很大的争论。

众多学者认为应取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 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也提出过取消该制度,但新修改的民诉法只是统一了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申请理由,这也说明了不予执行制度具有无法替代的独特的价值。

当然也有不少学者认为二者可以并存。

笔者认为,经过长时间的探索,虽然二者重叠的问题在实践中并未完全解决,有关理论探索与研究仍在继续,且这种理论探讨并未因民事诉讼法对两者申请事由的统一而停止。

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协调和衔接二种制度,而不是取消该制度,虽然撤销和不予执行法定申请理由相同,但是两种制度也存在本质的区别,比如,第一,撤销仲裁裁决是一种事后监督行为。

撤销是在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才能提出申请,而不予执行是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才能提出申请。

论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与撤销制度重叠的困境及其重构

论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与撤销制度重叠的困境及其重构

立 法 目的上有 何 不 同 。 分别 设 置 的意 义 何 在 ? 当 然, 此种 立 法 可 以为 当事 人 提供 所 谓 的 “ 双 重 救 济” 。 但是 , 这 一作 用 也 开 始 受 到学 者 的质 疑 。 有 学者 就指 出 , 最 高 院在 其对 《 仲 裁法 》 的 司法解 释 中, 规定 禁 止 以相 同理 由行 使 两 种救 济 , 使 得 双 重救 济制 度名 存实 亡 。 由于解 释禁 止 债务 人基 于 与 申请 撤 销 理 由相 同 的事 由提 出不 予 执行 的 申 请, 而执行 权法 院 的审查 范 围又 受 限于裁 决 债务 人 所提 之理 由 . 于是 执行 权法 院根本 无 法审 查撤 销 权 法 院作 出的驳 回撤销 申请 决 定 的根 据 , 也 就 是 说 执 行 权法 院无 权 审查 撤 销 理 由是 否 真 的 不 成立 。 因此 , 债 务人 无 法 使 裁决 切 实 地 接 受 到 双 重监督 。 ①这 样 的 意 见 也 确 实 不 无 道 理 。 在 实 践 中。 不 予 执 行 程序 的监 督 作用 也 并 不 明显 。 在 最 高 院 司法 解 释 出 台后 . 不 予 执行 程 序 的存 在 , 与 其说 是 双重救 济 的需要 , 还 不 如将 其 定性 为 对撤 销 审查 的查 漏 补缺 。 但是 , 如 果 要 确立 其 查 漏 补 缺 的作 用 , 那 么在立 法上 则应 当以撤 销 制度 作为 仲裁 裁决 司法 监督 的核 心 , 而我 国 的立 法 又未 能
扰。 为 解决 这 两 种 制度 重 叠所 带来 的 冲突 . 学 界 要 求取 消不予 执行 制度 的声 音 也是 不绝 于耳 。 本 文 拟从 我 国立法 现状 的 主要矛 盾 出发 。 并 通 过对 主要 国家立 法 模式 的分 析 , 吸 取其 适 当经 验 , 为 完 善我 国的相关 立法 提 出建议 。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仲裁裁决是有约束力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但是一旦仲裁裁决发布后,可能因某些原因而遭受拒绝执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至于仲裁裁决是否被执行,由法院决定。

本文将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进行具体介绍。

1、仲裁庭违反与仲裁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宜,构成明显的超越仲裁权限的行为,执行仲裁裁决依然违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仲裁裁决违反了公共秩序和基本国家经济制度的原则,或者依据普遍适用的法律而被撤销或者无效。

3、当事人提交仲裁时未按法定程序取得仲裁庭成员的同意;
4、当事人提起仲裁时,没有签订仲裁协议或者未发出仲裁要求;
5、被当事人未提供提交仲裁仲裁请求所必需的有关资料;
6、对当事人之间事实有明显错误的裁定;
7、在仲裁程序期间未及时享有参与诉讼权利;
8、违反裁决案有关法律原则的裁决;
9、裁决内容不符合有关仲裁规则、仲裁协议或当事人的意向等。

以上都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所以仲裁当事人在处理事宜时要注意,以便有效防止可能面临的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法学完整答案形成性考核册

仲裁法学完整答案形成性考核册

仲裁法学完整答案形成性考核册仲裁法学完整答案形成性考核册.txt51自信是永不枯竭的源泉,自信是奔腾不息的波涛,自信是急流奋进的渠道,自信是真正的成功之母。

仲裁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4答案《仲裁法学》平时作业1一、名词解释:1、仲裁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2、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

3、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4、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5、反请求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原仲裁请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仲裁申请人原仲裁请求的独立的请求。

6、合议制仲裁庭是指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决的组织形式。

二、简答题:1、简述仲裁的适用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简述回避制度的事由及方式。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仲裁撤销后的法律后果(3篇)

仲裁撤销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仲裁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情况。

仲裁撤销后,相关法律后果涉及到当事人、仲裁机构、法律程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仲裁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二、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撤销;不予撤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三、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1)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的状态。

即,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或者请求仲裁机构重新仲裁。

(2)当事人未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在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仲裁机构的责任(1)仲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仲裁机构因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成员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仲裁机构应当对撤销裁决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如仲裁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 仲裁费用的承担(1)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已经支付的费用,由仲裁机构退还。

(2)当事人因仲裁裁决被撤销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4. 法律程序的变化(1)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选择仲裁机构或者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2)当事人重新选择仲裁机构时,应当遵守仲裁法的规定,重新签订仲裁协议,并提交仲裁机构。

(3)当事人选择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法-本科山大本科考试题库及答案

仲裁法-本科山大本科考试题库及答案

仲裁法-本科山大本科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独立仲裁原则学生回答是:独立仲裁原则是仲裁的重要原则,是指仲裁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独立进行。

伸裁与行政脱构是独立仲裁原则最核心的内容;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XXX独立裁决案件。

2、或裁或审学生回答是:或裁或审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所发生的争议,或者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或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制度。

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一裁终局学生回答是:一裁终局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XXX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法律律效力的制度。

伸裁法》第9条规定:“伸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伸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变理。

4、伸裁当事人学生回答是: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是指依据仲裁协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程序,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主体。

在伸裁程序中,当事人有其特定的称谓。

依法提出伸裁申请的人,称为伸裁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申请人。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5、伸裁时效学生回答是: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定期间。

即当事人在伸裁时效期间内如果不向伸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就丧失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我国《伸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XXX答题6、伸裁前财产和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

学生回答是:(一)必须有采取仲裁前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这里所谓的情况紧急,是指被申请人正在或即将实施转移、隐匿、毁损、挥霍或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或者因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仲裁前保全的申请人称为利害关系人。

仲裁裁决的案例分析

仲裁裁决的案例分析

仲裁裁决的案例分析仲裁作为⼀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因其具有灵活、快捷、经济等优点,愈来愈受到纠纷当事⼈的欢迎。

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当事⼈申请法院执⾏仲裁裁决以及法院对仲裁裁决进⾏司法监督过程中引发的问题亦⽇益增多。

其中,当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仲裁裁决更由于⽴法上的疏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冲突。

今天,店铺⼩编带来仲裁裁决的案例分析的内容。

仲裁裁决的案例分析⼀、基本案情甲公司与⼄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双⽅约定了仲裁协议,甲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在仲裁调解过程中,⼄公司曾表⽰甲公司确有⼀定损失,但甲公司没有对⼰⽅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

该仲裁委员会在调解不成后,作出裁决:根据本案情况裁令⼄公司补偿甲公司损失80万元,⾃裁决作出之⽇起30⽇内⽀付。

裁决后,因⼄公司不履⾏仲裁裁决的付款义务,甲公司依法向⼄公司住所地的某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同⽉向该市中级⼈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该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作出裁定:认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驳回申请。

市中级法院的裁定⽣效后,⼄公司⼜向该区法院提出不予执⾏仲裁裁决的申请。

该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为由裁定不予执⾏。

⼆、两级法院的裁定均于法有据尽管出现两级法院对该仲裁裁决的不同态度,⼀是驳回撤销裁决的申请、⼀是⽀持不予执⾏的申请,但笔者认为,在法律适⽤上,两级法院的裁定均于法有据。

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当事⼈隐瞒了⾜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此外,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简析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

简析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

简析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一、对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熟悉二、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适用问题(一)双重救济制度的目的无法实现我国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供应救济制度的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在当事人权利在仲裁程序中受到侵害时供应双重救济权利,同时也通过仲裁法解释来到达限制恶意拖延的目的,但是正是由于解释的规定,使双重救济的并不能到达预期的效果,一方面制止以一样的理由行使两种救济的规定就促使了其名存实亡,另一方面,这项制度也可能被滥用,当事人先申请不予执行②,在被法院驳回后,也可以提出看似不同的理由再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结果还是造成仲裁的高效性无法保证。

由于公正性、效率性等是仲裁具有的有别于其他司法程序的特殊之处,而重复设置两种司法监视方式,将导致仲裁进入了反复的司法审查程序中,仲裁的以上优势也无从表达。

并且,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这通常是基层法院,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这就会导致不同的法院做出不同的判决,从而导致仲裁的公信力下降。

(二)仲裁裁决效力的不确定性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身并未对仲裁裁决本身的效力产生后果,法院仅仅是对于仲裁裁决不执行,并未对裁决本身做出评价,裁决是有效的,但却不能执行,法律规定只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现实中,当事人之间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会向法院起诉,而正如上面所述,法院假如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本身的效力并无影响,只是不能执行,假如法院或者仲裁庭重新受理,做出的新的裁决或者判决与之前的裁决的关系陷入混乱,而对仲裁的作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功能将渐渐的弱化。

三、关于不予执行和撤销程序的建议正如上面所述的缘由,自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第237条修改后,不予执行程序与撤销程序的设置有相像或重合之处,并且造成了仲裁裁决的效率和公信力在下降,因此应当取消考虑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方式,仅保存撤销仲裁裁决为唯一的司法审查方式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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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5.法律程序不同
法院认为可由仲裁庭重新作出裁决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无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规定
同国内
6、期限
2个月内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国内
我国涉外仲裁
区别
撤销仲裁裁决
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撤销、不予执行
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任何一方当事人
只能是被执行人。
同国内
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同国内
3.管辖法院不同
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同Hale Waihona Puke 内4.法定理由不同(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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