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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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五章)
第1页 第五章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一、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条件
1.申请人只能是被申请人,即被执行人。
注意:除了被执行人,其他人不得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但案外利害关系人在符合执行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这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是不一样的。
2.管辖法院是执行管辖法院。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
注意: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不一样的。
4.只能针对仲裁裁决,不包括仲裁调解书以及和解协议。
注意: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1.与撤销的法定事由相同
2.根据《仲裁法》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经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确认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此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
3.考生应当注意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当事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将不能获得支持: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相关程序的关系:
(1)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中止执行。
(2)在执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三、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后的处理
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就该纠纷可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单选题】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2010-3-44)
A.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
B.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C.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