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关于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仲裁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处理纠纷。
2. 公开原则: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公开仲裁活动,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 自愿原则:仲裁协议应当由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程序的进行等均应遵循自愿原则。
4. 独立原则:仲裁机构、仲裁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 等待原则: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机会。
6. 简便原则:仲裁程序应当简便、高效,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仲裁机构1. 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决。
2.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送达和执行等工作。
4.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和仲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组成。
三、仲裁程序1. 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及有关证据。
2. 仲裁答辩: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3.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指定。
4. 仲裁审理:仲裁庭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地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终结后,应当作出仲裁裁决,并送达当事人。
6. 仲裁调解: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邀请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1. 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 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仲裁裁决的异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2012年5月山东社会科学SHANDONG SOCIAL SCIENCES收稿日期:2012-05-13作者简介:卓炜,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
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研究卓炜(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青岛266109)[中图分类号]D925.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2]专辑-0212-02近年来,随着执行案件的逐年增多,当事人依仲裁裁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案件也逐年增多。
特别是对于涉案标的额较小的仲裁裁决案件,该类案件往往因涉案标的额小而被中院指定由基层法院执行(以下简称指定执行案件),而该类案件,被执行人绝大多数会提出不予执行申请书,以此来推迟法院执行,或逃避执行,或隐匿财产,这就给执行该类案件的基层法院执行法官审查和执行均增加了非常大难度。
据初步统计,2011年,仅我院就有指定执行案件20余件(涉及到的仲裁委员会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济南市仲裁委员会、青岛市仲裁委员会、淄博市仲裁委员会等),该类案件尽管标的额较小,但大多案情复杂,加之被执行人大多会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等,使得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面临不少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该类案件进行研究。
一、指定执行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仲裁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将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显然这是一种专属管辖,据此,基层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案件原则上是没有执行管辖权的。
按理,对于这类案件本不应再指令基层法院执行。
但由于有些仲裁裁决案件涉案标的小,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在基层法院所属辖区,因此,为便于执行,大多数中级法院都将一些涉案标的较小的仲裁裁决案件指定基层法院执行。
因此,基层法院因授权而获得了仲裁裁决案件的执行管辖权,这也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
二、不予执行审查的法院问题尽管基层法院因上级法院指定而获得了仲裁裁决案件的执行管辖权,但这类案件在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对该申请能否由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呢?笔者认为,对于该类案件的不予执行审查应由中级法院进行为宜。
仲 裁 法
2)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 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3)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 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 一款(具体规定见下文)的规定。当事人在订 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仲裁的适用范围与管辖 1.1.1 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 裁协议,自愿将 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 解决制度。
在我国,《仲裁法》是调整和规范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但《仲裁 法》的调整范围 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 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此 外,根据《仲裁法》第 三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3.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三、五十七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 仲裁员的意见 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 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 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1.4.4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1.仲裁裁决的撤销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 决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 决。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 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 礼的。 1.4.3 开庭和裁决 1.仲裁开庭和审理 (1)审理的形式 依据《仲裁法》第三十九、四十条的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 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 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广东省高院关于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高法发[2009]1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规范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办理,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报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为正确办理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条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供相应副本。
第三条执行法院立案庭负责对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查。
当事人直接向执行机构提出申请的,执行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立案庭审查。
第四条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审查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各方当事人。
立案庭审查中遇到属于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一)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三)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
简析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
简析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一、对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熟悉二、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适用问题(一)双重救济制度的目的无法实现我国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供应救济制度的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在当事人权利在仲裁程序中受到侵害时供应双重救济权利,同时也通过仲裁法解释来到达限制恶意拖延的目的,但是正是由于解释的规定,使双重救济的并不能到达预期的效果,一方面制止以一样的理由行使两种救济的规定就促使了其名存实亡,另一方面,这项制度也可能被滥用,当事人先申请不予执行②,在被法院驳回后,也可以提出看似不同的理由再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结果还是造成仲裁的高效性无法保证。
由于公正性、效率性等是仲裁具有的有别于其他司法程序的特殊之处,而重复设置两种司法监视方式,将导致仲裁进入了反复的司法审查程序中,仲裁的以上优势也无从表达。
并且,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这通常是基层法院,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这就会导致不同的法院做出不同的判决,从而导致仲裁的公信力下降。
(二)仲裁裁决效力的不确定性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身并未对仲裁裁决本身的效力产生后果,法院仅仅是对于仲裁裁决不执行,并未对裁决本身做出评价,裁决是有效的,但却不能执行,法律规定只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现实中,当事人之间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会向法院起诉,而正如上面所述,法院假如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本身的效力并无影响,只是不能执行,假如法院或者仲裁庭重新受理,做出的新的裁决或者判决与之前的裁决的关系陷入混乱,而对仲裁的作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功能将渐渐的弱化。
三、关于不予执行和撤销程序的建议正如上面所述的缘由,自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第237条修改后,不予执行程序与撤销程序的设置有相像或重合之处,并且造成了仲裁裁决的效率和公信力在下降,因此应当取消考虑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方式,仅保存撤销仲裁裁决为唯一的司法审查方式③。
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制度
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办案质量,加强仲裁队伍的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办案人员在仲裁工作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或其他过错造成错案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错案责任依据错案事实、行为人的工作职责、过错大小及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追究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依据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坚持故意从严,过失从宽,重大过失从严,一般过失从宽。
第五条对造成错案的有关责任者,要根据造成错案的原因、危害后果以及本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方针,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纪律处分。
第二章错案的范围第六条错案是指违反仲裁程序或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裁决的案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予以立案追究:(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三)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的;(四)本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立案追究的案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不承担责任:(一)经提交本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或本会主任会议讨论后,按讨论意见作出的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不予执行或通知重新仲裁的:(二)本会主任会议研究认为不应承担责任的。
第三章错案责任第九条对造成错案的仲裁员,扣除其办理该案的仲裁员报酬;责任人为仲裁庭秘书的,按本会《办案收益分配制度的实施方案(暂行)》处理。
(一)因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贿赂或因徇私情而故意枉法裁判造成错案的,将其除名。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错案的,后果严重的,予以解聘。
(三)因业务素质原因造成错案的,视情况分别责令其进行自我检查、停止其仲裁员职责半年或予以解聘。
第十条由于案件实体方面的问题造成错案的,由仲裁庭组成人员承担责任,书面明确表示不同意错误意见的仲裁员不承担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0年印发全市法院执行后,在统一执行工作司法尺度、为执行法官提供办案指南、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施行,近年来一系列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和实施,执行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积累了新的经验,为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需要,市高级法院对《规范》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规范》原有条文612条,修订后共有条文702条。
其中,增补183条,删除93条,修改216条。
此次修订的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执行案件和2014年1月1日之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执行案件,按照修订后的《规范》办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范》属于北京市法院的内部操作规程和管理性规范,不具有对当事人直接适用的效力,不得在执行中直接予以援引,但可根据其指引查找相应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予以援引。
全市各级法院要组织全体执行人员认真学习修订后的《规范》,并在执行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
市高级法院将适时对各法院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执行工作考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2004〕执他字第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2004〕执他字第 13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审判部门裁定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执行部门能否再裁定不予执行的问题。
本院正在起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其中涉及此问题已有意见,请你院待该司法解释生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当事人未向审判部门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而在执行阶段申请不予执行的,是否由执行部门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据此,只要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都符合法律规定。
各法院可按照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业务分工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上级法院执行部门是否有权监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是否适用法复[1996]8 号批复的问题。
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该条规定赋予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不当或错误裁定的监督权。
上级法院的执行部门代表人民法院行使职权,有权依据《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监督纠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8 号批复是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而言的,并不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权。
债权确认仲裁裁决不予执行起诉状范本
债权确认仲裁裁决不予执行起诉状范本
尊敬的法院:
我系XXX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债权确认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一案,
向贵院提起起诉,并陈述如下:
一、基本事实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
款XX万元,并明确约定还款期限。
(二)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已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三)然而,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归还借款。
二、权利基础
(一)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借款人的权利享有法律
保护。
(二)申请人在借款合同中作为债权人,享有向被申请人追索借款
本金及利息的权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借款合
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三、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提请仲裁机构对债权纠纷进行仲裁,并获得仲裁结果。
(二)仲裁庭作出债权确认仲裁裁决,并判决被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拒绝归还借款。
四、申请事项和请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要求贵院:
(一)确认债权确认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判决被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XX万元及利息XX万元;
(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请贵院依法处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附:申请人的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公司
日期:。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提出时效是多久
不予执⾏仲裁裁决提出时效是多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仲裁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式,⽽申请仲裁的前提条件是有仲裁协议书,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效后要执⾏,那么,不予执⾏仲裁裁决提出时效是多久?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不予执⾏仲裁裁决提出时效是多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向⼈民法院申请不予执⾏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通知书送达之⽇起⼗五⽇内提出书⾯申请。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条被执⾏⼈向⼈民法院申请不予执⾏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通知书送达之⽇起⼗五⽇内提出书⾯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百三⼗七条第⼆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执⾏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起⼗五⽇内提出书⾯申请。
本条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前,被执⾏⼈已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已被受理的,⾃⼈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判⽂书⽣效之⽇起重新计算期限。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案外⼈向⼈民法院申请不予执⾏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案外⼈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标的尚未执⾏终结;(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措施之⽇起三⼗⽇内提出。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向⼈民法院申请不予执⾏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通知书送达之⽇起⼗五⽇内提出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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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异议书范本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异议书1. 异议书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我们对贵方提出的仲裁裁决申请存在异议。
我们认为仲裁裁决的内容与事实情况存在严重错误,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能违反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异议。
2. 仲裁裁决内容错误在贵方提出的仲裁裁决中,存在对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严重错误。
具体而言,裁决的事实认定不符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且对相关法律适用不当。
在这种情况下,裁决结果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裁决内容存在错误,不应予执行。
3. 履行裁决可能违反公共利益在执行仲裁裁决时,如果对我们造成的损失超出了承担的合理范围,将可能对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我们对裁决的执行可能存在违反公共利益的风险,予以异议。
4. 总结回顾我们对贵方提出的仲裁裁决申请提出异议。
裁决内容存在严重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可能违反公共利益。
我们希望能够通过合理的程序,解决当前的争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并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面对仲裁裁决时,要确保裁决内容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公共利益。
在提出异议时,需要充分论证裁决的错误之处,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性。
我们也要尊重仲裁程序和裁决结果,寻求公正和合理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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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全文超过3000字,重点突出提及指定的主题文字,以对主题进行深入探讨。
由于涉及仲裁裁决的案件可能需要深入的法律知识和案情了解,但在本文章中,我们将假设一个虚拟的案件情况来展开讨论。
虚拟案例:假设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涉及货款支付的纠纷。
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一批商品,并要求乙公司在货物交付后的30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因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最终获得了裁决,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和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发文字号】法复〔1996〕8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6.06.26
【实施日期】1996.06.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法复[1996]8号1996年6月26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8号《关于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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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不予执行仲裁申请书
不予执行仲裁申请书一、什么是不予执行仲裁申请呢?咱先通俗地讲讲哈。
仲裁嘛,就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但是有时候呢,这个仲裁的结果可能存在一些问题,那这时候,就可以提出不予执行仲裁申请啦。
就好比你跟小伙伴玩游戏,裁判做出了一个你觉得特别不公平的判决,你就想让这个判决不算数,这就有点像不予执行仲裁申请的感觉。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提的哦,是要有一些合理的理由才行的。
二、为啥要提不予执行仲裁申请呢?这里面的原因可多啦。
比如说仲裁的程序有问题。
就像一场比赛,裁判没有按照规则来进行裁决,那这个结果肯定就不能让人信服呀。
比如说该给双方充分辩论的机会,结果没给,这就属于程序上出岔子了。
还有呢,可能是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规定。
这就好比一个篮球队比赛,结果上场的队员有不符合参赛资格的,那这个比赛结果肯定就有问题啦。
再就是证据方面,要是仲裁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被隐瞒了重要证据,那这个仲裁结果肯定也是歪的,所以就得提出不予执行。
三、不予执行仲裁申请要怎么做呢?首先呢,得写一份申请书。
这申请书可不能乱写哦。
要把自己的基本情况写清楚,像申请人是谁呀,住在哪里呀,联系方式啥的。
然后呢,要明确地指出这个仲裁裁决存在的问题。
是程序不对呢,还是证据有假呀,得说得明明白白的。
而且呀,要有理有据的,不能光在那瞎喊不公平。
要像讲故事一样,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让看申请书的人一下子就能明白为啥这个仲裁裁决不应该被执行。
在写的时候呢,也不用太死板,就用咱平时说话的方式就好,但是该严肃的地方也得严肃。
比如说陈述事实的时候,就得准确、简洁。
四、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啥呢?一方面,态度很重要。
虽然咱是觉得仲裁裁决不合理才申请不予执行的,但也不能太冲,毕竟大家都是要讲道理的嘛。
要用一种比较理性但又很坚定的态度。
就像跟朋友商量事情一样,虽然你很坚持自己的想法,但也不能对朋友大喊大叫的。
另一方面呢,证据的罗列要清晰。
不能把一堆证据乱七八糟地堆在那,要一条一条地列出来,并且说明这个证据和仲裁裁决存在的问题有什么关联。
梅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梅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梅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梅州仲裁委员会为公正、及时地仲裁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梅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系根据仲裁法,经登记设立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梅州市。
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由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三条【受案范围】本会依法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规则的适用】本会所受理的仲裁案件,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就仲裁程序或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书面约定且本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者事项未被遵守,仍继续参加仲裁程序并且对该不遵守的情形在裁决书作出之前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不得以此作为申请撤销或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第五条【仲裁原则】仲裁案件应当根据事实,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依据法律,参照国际惯例,公平合理、独立公正地进行。
第六条【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再申请仲裁。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七条【仲裁协议的定义与形式】本规则所称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同意将其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Hot summer, but still can't warm my hear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1、当事人并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也没有关于仲裁条款约定的。
2、裁决的事项并不在仲裁协议的范围内,或者仲裁机构并没有权利进行仲裁的。
3、能够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并不充分。
4、仲裁裁决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的。
一、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60条之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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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五章)
第1页 第五章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一、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条件
1.申请人只能是被申请人,即被执行人。
注意:除了被执行人,其他人不得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但案外利害关系人在符合执行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这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是不一样的。
2.管辖法院是执行管辖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
注意: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不一样的。
4.只能针对仲裁裁决,不包括仲裁调解书以及和解协议。
注意: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1.与撤销的法定事由相同
2.根据《仲裁法》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经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确认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此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
3.考生应当注意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当事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将不能获得支持: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相关程序的关系:
(1)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中止执行。
(2)在执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三、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后的处理
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就该纠纷可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单选题】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2010-3-44)
A.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
B.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C.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