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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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摘要: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可依据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于该裁决有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在我国,被执行人可依据法定事由申请不予执行,但是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事由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又是不一致的。对于不予执行的主体、管辖、事由、限制、程序、效力及救济,我国法律均做了有关规定。
关键词: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事由
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概念、主体及管辖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书予以审查或执行的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原因,裁定停止执行并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1)《仲裁法》江伟主编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10页2012.5
有权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仲裁裁决执行中的被执行人。因为仲裁裁决的只能是合同纠纷和其他有关财产利益的纠纷,因此在执行中,所涉及到的能执行的事物只能是财产或财产权利。这涉及到被执行人对自己财产的利害关系,所以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当事人,而申请不予执行的只能是被执行人。
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因此,不予执行也应向已受理执行的法院提出。一般而言被申请人即被执行人,其住所地基本为其财产所在地,而执行一般都会涉及到财产,因此,向这二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不予执行,有利于法院
的执行。
二、申请不予执行的事由
1、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仲裁法》第6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国内仲裁裁决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经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法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事由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相比,具有上述情形的(1)(2)(3)(7)项,以及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由这些事由可知,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
事由基本为程序上是违法,不涉及到实体上的问题。
由此可知,在程序不足或违法时,无论是国内的仲裁裁决还是涉外的仲裁裁决,均可申请不予执行,而在证据方面存在问题时,只能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但对于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这需要人民法院审查。好比1997年5月,各仲裁委员会的代表在深圳召开了“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研讨会”,会议对如何认定涉外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作了研讨,并没有否定或怀疑人民法院的这项权利。(2)参见《涉外仲裁司法研讨会纪要》,载《仲裁与法律通讯》,1997.10;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第21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三、对不予执行的限制
1、对以相同理由先申请撤销被驳回后申请不予执行的限制。
《仲裁法解释》第26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这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申请撤销权和不予执行申请权,有利于正确处理维护仲裁裁决的一裁终局效力和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二者之间的关系。(4)《仲裁法》江伟主编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14页2012.5相同理由就是指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中相同的事项。
2、对当事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限制。
《仲裁法解释》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
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若要以仲裁协议无效作为申请不予执行的理由,则需要前置程序,即在仲裁程序中,有提出过仲裁协议异议。那么,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法院将予以支持。因为仲裁协议是仲裁管辖的依据,之前未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就是认可了仲裁协议的效力,若再以这一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这是前后矛盾的,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这也避免了仲裁机构与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判断不同时的冲突,也防止了当事人拖延执行。
3、对仲裁调解书或基于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申请不予执行的限制。
《仲裁法解释》第28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庭仅对没有撤回仲裁申请、没有反悔的和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的调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因此,该仲裁裁决书是当事人意识真实的表示,双方在和解或调解中未提出异议,即表示其对该协议制作的裁决书是同意的。若当事人以此为事由提起不予执行的申请,有悖与诚信原则,对其进行限制是有必要地。
四、程序
1、申请。强制执行的被申请人向已受理的执行申请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2、受理。法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即是否具有法定不予执行的事由,
决定是否受理。
3、组成合议庭。均有审判员组成,不包括人民陪审员,采取一审终审。
4、审理。与民事诉讼程序基本相同,但需要仲裁机构的配合,例如需要仲裁机构说明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资格、仲裁裁决的依据与理由、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以及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专业知识等。同时这些内容必须是与正在审理的不予执行案件相关,否则仲裁机构可以拒绝,这体现了仲裁的保密原则。
5、裁定。经法院审查后,合议庭作出不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同时应当将该裁定通知相关仲裁机构。
五、不予执行的效力
1、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得上诉。
2、不得再审。根据199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法服【1996】8号)当事人对不予执行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受理。
六、救济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75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