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管理工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遵循“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
二、参保范围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参保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参保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审,确认无误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发放参保凭证。
四、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若干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缴费档次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适时调整。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_____元。
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人员,适当增加补贴金额。
五、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缴费时间为每年的_____月至_____月。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1、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网点缴费。
2、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缴费。
3、由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代收代缴。
六、特殊群体缴费对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七、补缴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但补缴年限不得超过 15 年。
八、个人账户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记录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以及利息等。
镇原县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镇政办发…2011‟137号镇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县各单位:《镇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镇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甘政办发…2011‟93号)精神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逐步实现对城乡适龄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四、参保办法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个人缴费台账等相关表册。
城乡居民参保,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登记参保。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社区(居委会)应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和村(居) 民代表会议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 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且不能补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责任,严格基金征缴、上解划拨、待遇发 放、内部控制和稽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 应定期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对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城乡居民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 众监督。
第五章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城乡居民参 保缴费和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信息,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 证。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和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内控稽核、会计核算等制度和 办法,编制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待遇领取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以加发基 础养老金,所需资金自行筹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第十七条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一)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第十八条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应于到龄当月10日前携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办理待遇申请手续,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某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实施方案
某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实施方案一、征缴背景二、征缴目标三、征缴对象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对象: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四、征缴时间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五、征缴措施1.宣传发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征缴意义、征缴流程等,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
2.精细化管理:对征缴对象进行精细化分类,针对不同群体制定相应的征缴方案。
3.优化征缴流程:简化征缴手续,提高征缴效率。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线上征缴。
4.联动征缴:与各相关部门协同合作,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5.财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给予财政补贴,减轻缴费负担。
六、征缴保障1.政策保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2.人员保障:充实征缴队伍,提高征缴人员业务素质。
3.经费保障:确保征缴工作所需经费,确保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4.监督保障:加强对征缴工作的监督,确保征缴工作公平、公正、透明。
七、征缴成效2.提高征缴效率:简化征缴流程,提高征缴效率,确保征缴工作按时完成。
3.减轻缴费负担:通过财政补贴,减轻缴费负担,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
4.促进社会和谐:确保广大城乡居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注意事项及解决办法1.注意事项:宣传力度不足可能导致部分居民对征缴政策理解不深,影响参保积极性。
解决办法:加大线上线下宣传力度,利用社区网格化管理,让工作人员深入居民家中,一对一讲解政策,确保每个居民都能了解征缴的重要性和具体流程。
2.注意事项:征缴流程复杂可能让居民感到繁琐,降低征缴效率。
安徽城乡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安徽城乡养老保险领取标准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福利措施,它旨在通过采用多渠道投入,为城乡居民提供持续、稳定、全面的养老保障,使老年人免受生活困难和经济负担,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有力的保障,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
一、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标准1.缴费标准(1)城镇职工:由城镇职工本人、城镇单位和政府三方共同参加,负责单位每月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基本养老保险金。
(2)城乡居民:由城乡居民本人、所在乡镇(街道)及所在县(市、区)政府三方共同参加,政府每月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基本养老保险金。
2.领取标准(1)镇职工根据安徽省的相关规定,城镇职工在缴纳完城镇职工养老金之后,经过60个计算月,可以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
(2)乡居民根据安徽省的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在缴纳完城乡居民养老金之后,经过40个计算月,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3)其他类别根据其他类别的不同情况,他们所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及其领取要求有所不同,具体需要参照安徽省的相关规定。
二、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1.政府加大资金投入为了确保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政府将继续加大政府投入,例如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基金投入一定的资金,同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推动财政资金用于保障城乡居民养老支出;另外,政府还可以出台支持政策,向城乡居民提供更多补贴,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险更加充分的保障。
2.推进养老保险标准的完善政府还将继续通过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比如在领取标准上,政府可以进一步降低申领年龄限制,扩大领取范围;另外,政府也可以加大社会投入,例如在缴费率上加大支出,为养老保险政策提供更多支持,以增加老年人可以领取到的养老金数额。
三、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作用1.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通过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老年人可以得到更多的养老金,这不仅可以帮助他们解决一些生活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够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使他们在经济上不受压力,从而享受到老年生活的美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7•【字号】黔府办发[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组织开展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实行属地管理,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和本实施意见,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制定管理办法,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一致。
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全省范围的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实施方案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实施方案为加快××新城区开发建设步伐,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新城区的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参保范围、对象及认定程序1.范围:××新城区规划范围内,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不足亩且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2.对象:征地安置基准日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征地安置基准日:在新城区规划范围内,凡于XX年6月1日至XX年9月1日之间,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XX年9月1日为征地安置基准日;凡于XX年9月1日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签定该协议时间为征地安置基准日。
3.认定程序:凡符合上述范围和对象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并登记造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后交××新城区管委会;由管委会统一交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公安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由管委会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本文来源:http://无异议的,管委会将人员名单统一交市社会保险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市社保局向被征地农民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卡》。
二、个人账户的建立1.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建立与否,由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自主决定。
2.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的缴费标准分为a、b、c 三档。
a档6500元、b档9000元、c档13500元。
3.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在××新城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办理参保手续,由市社保局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各类档次采取一次性缴纳的方式,一经选定不再变动,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4.被征地农民应在公示后180日内办毕个人账户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XX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实施方案
XX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实施方案XX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两险”)征缴工作,根据《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X人社〔2022〕XX号)、《XX省医疗保障局XX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X医保办〔2022〕XX 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X政办明电〔2022〕XX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加强2022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医疗)征缴管理,加大征缴力度,规范征缴方式,完善征缴网络,提高征缴效率;构建政府主导、税务承办、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征缴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圆满完成。
二、征收范围及缴费标准(一)征收范围居民养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保,缴纳202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居民医疗: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
包括下列人员:①农村居民;②城镇非从业居民;③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④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进行参保登记。
(二)缴费标准居民养老: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5个档次(对于未标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最低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最新)为确保X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征缴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流程,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府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人员实行属地管理。
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征缴档次,实现更高的待遇领取标准。
二、任务目标以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100%。
保费征缴工作集中在5月4日至5月31日实施。
6月1日至6月30日组织对账、公示、信息上传,并进行阶段性考核。
年底,通过查询“XX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各乡镇(办事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进行总评。
三、具体实施(一)各乡镇(办事处)依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参考表》(见附件1)所列应缴费人数自行组织实施。
各乡镇(办事处)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组织、监督本辖区保金征缴工作,各人社所所长负直接责任,确保保金安全、合规归集到收入专户。
(二)各乡镇(办事处)人社所一律不准收现金,不准使用人社所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归集保金,由各行政村(居委会)协理员代收代缴保费。
统一缴到各乡镇(办事处)驻地农商银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户(见附件2)。
(三)各行政村(居委会)在保费集中征缴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表》上表工作。
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各乡镇(办事处)人社所一份,行政村(居委会)留存一份用于账目核对。
(四)各乡镇(办事处)人社所按照单人社〔2014〕14号文件规定与行政村(居委会)核对账目,组织行政村(居委会)公示参保缴费信息,经公示无误后,上传个人缴费信息到“XX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对乡镇(办事处)上传信息进行审核备案,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
实际缴费年限: 享受待遇应补缴的年限:□您不符Leabharlann 待遇领取条件。原因:经办机构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填表说明:此表可由县社保机构打印生成,选择性项目,在“□”内打“√”。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出生年月
根据参保信息显示,您于年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于年月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现将您的历年缴费明细附在表后,请您核实。根据历年缴费明细,发现:
□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预估权益为元/月(预估权益不代表最终权益,请以最终核定结果为准),请通过互联网渠道(此处各地根据实际网址替换互联网渠道)或线下渠道(此处各地根据实际前往地址替换线下渠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甘肃省政府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肃省政府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实施办法对于⽢肃省政府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实施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国务院《关于建⽴统⼀的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制度的意见印发后,我厅认真学习领会政策要点,⼴泛听取市州、县市区⼈社部门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在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实施办法。
6⽉20⽇,经⽢肃省⼈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30⽇印发全省执⾏。
《实施办法凸显了以下亮点:⼀是政府补贴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实施办法规定:“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数,对参保⼈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每年补贴60元。
”⼆是为缴费特困群体和计⽣两户家庭代缴养⽼保险费。
《实施办法规定:“对城乡居民中⼀、⼆级重度残疾⼈、五保户等缴费特困群体和计划⽣育“两户”家庭(独⽣⼦⼥领证户和⼆⼥节育户),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缴费标准的养⽼保险费。
”三是提⾼了基础养⽼⾦⽔平。
《实施办法规定:“省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提⾼基础养⽼⾦标准。
⿎励市州、县市区适当提⾼基础养⽼⾦⽔平,所需资⾦由本级政府承担。
”⽢肃省分别从2013年、2014年1⽉1⽇起,为参加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的60周岁以上⽼年⼈,在中央财政每⼈每⽉55元的基础上,省财政再每⼈每⽉增加5元,使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基础养⽼⾦达到每⼈每⽉65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前,全省基础养⽼⾦最低每⼈每⽉65元,最⾼已达到每⼈每⽉265元。
四是建⽴了⾼龄⽼年⼈⽣活补贴与城乡居民养⽼保险⾦合并发放制度。
《实施办法规定:“将⾼龄⽼年⼈⽣活补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待遇合并发放范围。
⾼龄⽼年⼈⽣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每⽉100元,90—99周岁每⼈每⽉60元,80—89周岁每⼈每⽉25元。
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4【实施日期】2015.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9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2015年11月4日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维护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
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对账制度,建设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第五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四)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七条职工个人应当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基数。
甘肃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甘肃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养老保险政策。
作为西北地区重要的省份,甘肃省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
本文将从《甘肃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角度出发,探讨甘肃省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甘肃省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1.缴费标准甘肃省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分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两部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20%,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2%。
单位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20%。
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其最低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2.参保对象甘肃省的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甘肃省境内工作的职工,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等。
其中,城乡居民参保是甘肃省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特点。
根据规定,城乡居民每年需缴纳200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待遇标准甘肃省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两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一般为参保人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90%。
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则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和政府的财政预算而定,一般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0%~30%。
此外,甘肃省还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提供了一定的生活补贴。
二、甘肃省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1.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已成为各地政府的重中之重。
为加强甘肃省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应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完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补充养老保险是指除基本养老保险外的其他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
为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甘肃省应加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高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使老年人能够享受更加优质的养老服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会议纪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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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县
03 地理环境 05 人口
目录
02 行政区划 04 自然资源 06 经济
07 交通运输
09 名胜古迹 011 著名人物
目录
08 社会事业 010 地方特产 012 荣誉称号
镇原县,隶属甘肃省庆阳市,位于甘肃省东部,庆阳市西南部,是国家级贫困县、陕甘宁革命老区重要组成 部分、六盘山连片扶贫开发重点县之一。东临庆城县、西峰区,西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南界平凉市 泾川县、崆峒区,北靠庆阳市环县。南北长91.2千米,东西宽78.3千米,总面积3506平方千米。截至2020年6月, 镇原县下辖13镇、6乡,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镇原县常住人口人。
2019年,镇原县水产品产量348.03吨,下降6.31%。有效灌溉面积20.27万亩,增长0.8%,占实际经营耕地 面积11.26%;保证灌溉面积14.5万亩,增长1.14%。农业机械总动力23.55万千瓦,与上年持平。当年造林面积 16.05万亩,增长6.86%。
2019年,镇原县工业增加值增长6.3%。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27.2%,规模以上工业中地方工业增 加值增长17.76%。资质以上建筑企业3户,建筑企业增加值比2018年增长4%。
2019年,镇原县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长19.46%。其中:第一产业投资额下降1.21%;第二产业投资额增长 4.39%;第三产业投资额增长33.72%。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66个,比2018年下降26.66%。其中,当年新 开工项目34个,本年投产项目42个,新增固定资产10.37亿元。房地产开发投资比2018年增长3.47倍。
经济
综述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2019年,镇原县地区生产总值77.53亿元,比2018年增长7.4%。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1.7亿元,增长5.8%; 第二产业增加值21.25亿元,增长6.2%;第三产业增加值34.57亿元,增长9.2%。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 生产总值分别为28、27.4、44.6。人均生产总值.29元,增长16.70%。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4•【字号】甘政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8年2月14日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含牧民,下同)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被征地农民,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制度机制有机衔接的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养老保障机制;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坚持“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坚持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政府筹集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四条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
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政府补贴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8•【字号】筑府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筑府发〔2014〕4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精神,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关于参保缴费(一)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市、县)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
重度残疾人的界定,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二、关于待遇领取(一)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累计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105元。
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10元。
(二)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且年平均缴费档次达到500元及以上的,可按下列标准增发基础养老金:1.年平均缴费档次不超过900元的,每月增发20元;2.年平均缴费档次在900元以上但不超过1500元的,每月增发40元;3.年平均缴费档次在1500元以上的,每月增发60元。
(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同时享受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规定的增发基础养老金政策,若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补缴的,不享受上述第(二)条所规定的增发基础养老金政策。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按照下列办法之一,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若选择不补缴且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重新选择补缴:1.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户籍老年人,未享受城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享受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即每人每月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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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保险费收缴工作,根据《镇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137号)、《镇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镇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镇人社发[2011]17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收缴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向所在行政村、社区提交参保申请,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登记表》,缴纳个人保险费。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保险费由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收缴,开具专用票据。
第四条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每个工作日将当日收缴的城乡居民个人养老保险费汇总归集,逐村、社区填写《参保缴费明细表》,交所在乡镇农村信用社(收款单位:镇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户名:镇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开户行:庆阳市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510030122000008507)。
第五条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每周星期五对本乡镇本周内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汇总,将《个人缴费明细表》同社保机构联票据、每日进账单,一并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第六条乡镇农村信用社于收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缴费明细表》及资金2个工作日内按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供的《参保缴费明细表》逐人制发《银行存折》,将个人所缴保险费存入个人《银行存折》,再按《参保缴费明细表》逐人从《银行存折》划扣到县财政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农村信用社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第七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及时将县农村信用社反馈的扣款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经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计入个人账户,打印《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开始计息。
第八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要及时同信用社、财政局对账,确保专户资金安全、准确。
第九条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收缴的保险费要于当日及时解缴入库,严禁挤占、挪用,严禁私设专户储存。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责任人员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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