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概要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程序方面。
一是部分案件反映出承办案件检察官较强的“打击惩罚”思维。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时,存在只注重考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没有结合行为人的犯罪原因、人身危险性、监护帮教条件等因素对诉与不诉进行分析和考量的情况。
二是特殊规定不够落实。
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帮扶教育等制度的落实不足50%,社会调查质量不高。
三是未检专业化办案落实不够,部分地区未检专业化办案组织未真正独立,“专人专办”落实不到位,未检案件质量有待提升。
四是亲情会见程序有待落实,随机调取30案的卷宗中,仅有1案卷宗显示开展了亲情会见,有9件属于应当开展亲情会见没有开展。
五是未依法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很多院只是把讯问谈话当作心理疏导。
六是个别案件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七是未成年人案件中刑事和解工作有待加强。
八是帮扶教育工作薄弱,帮扶教育过程简单,落实措施不得力,没有帮教档案,甚至对法庭教育都没有记录。
九是犯罪记录封存不合法,11.2%的案件应当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而未封存。
十是附条件不起诉落实不到位:陕西2017年附条件不起诉人数仅占全年审查起诉总人数的1.5%,与去年相比下降1.1%。
(二)法律适用方面。
一是个别案件适用法律错误,证据分析不到位。
二是部分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不够规范。
三是部分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不明确、不精准。
(三)案件办理方面。
一是未严格执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
二是部分办案环节不规范。
讯问不规范,部分案件的讯问笔录流于形式。
没有遵守办案期限。
滥用诉讼程序。
应当适用补充或追加起诉的,却撤回起诉后另行提起公诉。
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或没有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三是部分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审查逮捕意见书及审查报告必须载明的内容缺失较多,报告不能反映案件全貌。
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表述不完整,尤其是缺少到案、和解、退赃、退赔等情况。
打击未成年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打击未成年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打击未成年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引言在当今社会,未成年犯罪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然而,他们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深入探讨未成年犯罪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未来。
一、未成年犯罪的问题1. 社会背景和家庭环境未成年犯罪往往与社会背景和家庭环境密切相关。
许多未成年犯罪分子来自贫困家庭或单亲家庭,他们缺乏良好的教育资源和家庭支持,容易受到社会的负面影响。
2. 偏差行为和心理问题一些未成年人可能出现行为问题或心理问题,导致他们产生偏差行为和犯罪倾向。
缺乏正确的引导和心理健康的支持,使得他们容易陷入犯罪的泥沼。
3. 社会影响和网络诱惑未成年人常常受到社交媒体和网络的影响,容易受到诱惑和误导。
虚拟世界中的不良信息和不健康的人际关系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产生犯罪的念头和行为。
二、打击未成年犯罪的建议1.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建立和谐的家庭环境,提供稳定的家庭支持,对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至关重要。
家长应加强教育意识,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和关系建立,并为他们提供积极的榜样。
2. 强化学校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应加强学校教育的质量和内容。
引入更多的课程,如法律、道德和公民教育,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培养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责任感。
3. 提供心理健康支持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对于预防犯罪至关重要。
政府和社会机构应提供更多的心理健康服务,加强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建立积极的心态和心理抵抗力。
4. 加强社会支持和扶贫工作改善社会环境和减少贫困是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关键因素之一。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和就业机会,以帮助他们改变命运。
5. 加强法律教育和执法力度法律教育对于预防未成年犯罪起着重要作用。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加强对未成年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行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满对策一、引言缓刑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紧要制度,旨在对符合肯定条件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管束,减少对社会的危害性,并为其重新融入社会供应机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动,我国缓刑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规章制度旨在剖析现有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满对策,以促进我国缓刑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问题分析1. 判决标准模糊目前,我国缓刑制度判决的标准相对模糊,导致判决结果不足统一、不同地区、法院在判定是否适用缓刑上存在差别,给司法公正带来肯定影响。
2. 监管不力,缓刑效果不明显现行的缓刑制度中,缺乏对缓刑犯罪分子的全程管理和跟踪,致使一些犯罪分子未能得到有效教育和改造,缓刑效果不明显。
3. 缺少科学有效的评估和考核机制目前,缓刑制度评估和考核机制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
既缺乏对受缓刑人员的全面评估,也缺乏对缓刑制度履行情况的考核,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三、改善对策1.明确判决标准和统一执行标准为了保证缓刑制度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应明确判决标准,并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各种犯罪的适用情况。
各级法院要遵从统一的判决标准,加强对判决结果的监督和管理。
2.健全缓刑期管理和跟踪机制加强对缓刑犯罪分子的全程管理和跟踪,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司法、公安、教育、就业等多个部门的协作,共同参加缓刑犯罪分子的管理,确保他们能够得到有效的教育和改造,降低再犯率。
3.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对受缓刑人员进行全面评估,包含心理、社会适应本领等方面的评估,以便为他们供应有针对性的帮忙和改造方案。
同时,建立缓刑制度履行情况的考核机制,通过对缓刑犯罪分子社会融入情况、再犯率等指标的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4.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加添对缓刑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缓刑制度的认得和理解,减少对缓刑犯罪分子的鄙视和排斥。
同时,加强对受缓刑人员的教育引导,帮忙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他们融入社会并做出乐观贡献。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参考文献
文章标题: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一、引言缓刑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宣告判刑后,可以在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对其进行暂缓执行刑罚的一种刑事执行方式。
我国的缓刑制度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1. 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刑法》对缓刑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缓刑案件的适用和执行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司法裁量权的滥用和司法不公的问题。
2. 缓刑考验期过长在现行制度下,我国的缓刑考验期可以长达五年。
这种过长的缓刑考验期,不仅给犯罪分子带来心理上的压力,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3. 缓刑人员的社会融入问题在缓刑考验期内,缓刑人员的社会融入问题始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缓刑人员在经历了刑事处罚后,往往面临着就业、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困难,这不利于他们的回归社会。
4. 缓刑制度对社会的影响当前我国的缓刑制度对于社会的影响并不明显,无法有效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这也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和改进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对策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缓刑制度的操作程序、适用条件和执行规定,加强对缓刑案件的审查和监管,以确保司法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和司法程序的公正。
2. 合理缩短缓刑考验期考虑到缓刑人员的心理压力和社会融入问题,我们可以在合理范围内缩短缓刑考验期,以减轻缓刑人员的负担,同时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3. 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在缓刑考验期内,我们应当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获得稳定的工作和生活,避免再次犯罪。
四、结语在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过程中,我们需深刻认识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不断进行改进和探索。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个人观点:缓刑制度的存在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善意纾解,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未成年人刑事法适用实践中的困境与解决办法
未成年人刑事法适用实践中的困境与解决办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未成年人刑事法适用的实践也愈发复杂。
面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正视其中的困境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本文将探讨未成年人刑事法适用实践中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首先,未成年人刑事法适用的困境之一是年龄确认问题。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年龄的确认是关键。
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的身份证件可能不完善或者伪造,年龄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导致刑事法适用出现问题。
针对这一困境,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做法,使用科学仪器检测未成年人的骨骼发育情况、牙齿生长情况等来确认其年龄。
此外,建立健全的人口档案系统,准确记录和管理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也是解决这一困境的关键。
其次,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问题也十分突出。
由于未成年人在知识和经济能力方面的限制,他们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进而影响到刑事法的适用。
解决这一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机构共同参与。
政府应加大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投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确保未成年人获得公正的法律援助。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关注,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公益组织积极参与并提供专业援助服务。
第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教育也是解决困境的重要途径。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是在教育和家庭环境中产生的,因此,提高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水平和家庭教育质量至关重要。
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律教育的普及,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制观念。
家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教育,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
同时,社会组织和媒体也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的宣传力度,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最后,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程序也是解决困境的重要环节。
审判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性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在审判过程中,应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教育,确保他们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同时,要设立专门的庭审程序,简化审判流程,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体伤害,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
打击未成年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打击未成年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的存在未成年犯罪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尤其在一些社会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家庭条件较差的家庭中更为突出。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也对未成年犯罪者本身和整个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1. 未成年犯罪率高据公安部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共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4万余起,其中涉及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多种类型。
这些案件中,很多都是由于家庭教育不力、社会环境恶劣等原因导致的。
2. 未成年人易受影响未成年人在心理和行为上都比较脆弱,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
如果周围环境有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就容易引导他们走向犯罪道路。
3. 未成年人缺乏自我约束能力由于生活经验不足、思维方式单一等原因,很多未成年人缺乏自我约束能力。
他们可能无法准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容易陷入违法犯罪的行为中。
二、问题的原因未成年犯罪存在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1. 家庭教育不力家庭是未成年人最重要的教育场所,但是一些家庭对孩子的教育不够重视,或者是采取了错误的教育方式,导致孩子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2. 社会环境恶劣一些社会环境恶劣,例如犯罪率高、道德风气败坏等地区,容易让未成年人接触到不良信息和恶劣行为模式。
3. 学校教育不足学校是未成年人另一个重要的教育场所。
但是一些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性格塑造、价值观培养等方面存在欠缺,也没有提供足够多样化和丰富化的课程和活动。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以下是针对该问题提出的建议:1. 加强家庭教育家长应该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尤其是在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方面。
他们应该注重孩子的心理健康,关注孩子的情感需求,让孩子在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中成长。
2. 建设健康社会环境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建设健康、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例如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等。
3. 加强学校教育学校应该提供更多样化和丰富化的课程和活动,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2)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2)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式责任制度立法完善的策略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当前世界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是世界“三大公害”之一。
采取积极措施,有效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刑法学研究的重点课题。
(1)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第一,法律条文要进一步明确化。
针对当前我国法律在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层面的操作性不强、太过笼统的问题,一定要明确法律条文,结合实际工作中的成功做法或司法解释进行法律完善,对法律规范中的不完善之处进行有效的补充和修改,确保法律条文的可操纵性。
第二,保证法律规定的合理性。
非刑罚化近年来已经成为国际上刑事立法改革的重要趋势,它是指对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罪犯,用刑罚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理,从而使制裁手段多样化、缓和化,更好地为未成年人犯罪实践提供帮助。
第三,逐步实现相关法律的系统化。
一方面,针对已经出台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使其具体化,另一方面,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详细的、有区分的规定,最终实现未成年法律的系统化。
(2)优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源于我国未成年犯罪在刑事立法层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改造和成长,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不断强化未成年犯罪的刑事立法:首先,设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专章。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在许多法律中都得到过体现,但是没有专门的针对未成年刑事责任的专章。
为了能够更好地界定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刑事立法,设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专章势在必行。
其次,完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在明确刑事责任犯罪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考虑犯罪的严重性,同时也应该考虑立法的明确性。
其一,优化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罪名性质和范围;其二,适时调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犯罪范围,以便能够更好地实现刑罚公正惩罚,有效遏制犯罪。
缓刑适用条件的反思与完善
缓刑适用条件的反思与完善引言:缓刑作为我国刑法执行的一种刑罚方式,旨在改造犯罪分子、促使其回归社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缓刑适用条件的设置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对缓刑适用条件进行反思,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1.条件的严苛性目前,我国缓刑适用条件设置较为严苛,对犯罪分子的要求过高。
例如,对于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案件,法律规定了较低的刑期才能适用缓刑,这导致许多罪犯被排除在缓刑之外。
这样一来,一些轻度犯罪分子无法通过缓刑获得再教育和改造的机会。
2.缓刑适用条件的刚性目前的缓刑适用条件较为刚性,缺乏灵活性。
一旦不符合条件,即使犯罪分子已经表现出积极的改造态度,也无法获得缓刑。
这种刚性的适用条件可能导致一些改造良好的罪犯错失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罪犯及社会都是一种损失。
3.缓刑适用条件的局限性现行的缓刑适用条件主要围绕着个体的特定情况进行设置,忽视了社会环境对于犯罪分子的影响。
适用条件应该更加综合,不仅仅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个人素质和表现,还应该关注社会环境对于犯罪行为的影响,以便更好地进行改造和预防。
二、完善缓刑适用条件的建议1.调整条件的严苛程度应该对缓刑适用条件的严苛程度进行适度调整。
对于轻微犯罪行为的罪犯,应该放宽条件要求,给予他们改造和再教育的机会。
合理的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在减少监狱资源消耗的同时,为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提供帮助。
2.增加缓刑适用条件的灵活性缓刑适用条件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便在特殊情况下作出适当的调整。
对于那些表现出积极改造的罪犯,即使不完全满足条件,也应该给予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和培养改过自新的罪犯,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3.综合考虑个体与社会环境缓刑适用条件不应仅仅针对罪犯个体进行设置,还应当综合考虑社会环境对于罪犯的影响。
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态度、就业和教育资源的提供等因素都会对罪犯的改造产生影响,因此这些因素应该纳入缓刑适用条件的考量范畴。
打击未成年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打击未成年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问题的背景和现状未成年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社会秩序都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以下是一些问题的概述:1. 未成年犯罪率的上升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特别是在城市地区。
这可能是由于家庭环境的不稳定、教育质量的下降、同伴压力的增加等原因导致的。
2. 犯罪类型的多样化未成年人参与的犯罪越来越多样化,包括盗窃、抢劫、吸毒、欺凌等。
他们往往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并且缺乏对社会规则和价值观的认同。
3. 未成年犯罪的影响未成年犯罪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伤害,还对犯罪者自身的成长和前途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他们可能会在求职、教育和社交方面受到阻碍,从而进一步加重了社会问题。
问题产生的原因以下是一些导致未成年犯罪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1. 家庭环境的不稳定一些家庭存在离婚、家暴、缺乏父母陪伴等问题,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和行为,并且易受到不良影响。
2. 教育质量的下降不少学校的教育质量存在问题,包括师资力量不足、教学方法陈旧等。
这使得学生缺乏对知识和价值观的正确认识,容易走向犯罪。
具体问题及警示以下是一些具体问题和我们应该警惕的事项:1. 未成年人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现在的网络时代,未成年人容易接触到不良信息,如暴力、色情等。
这些信息对他们的价值观产生误导性影响,促使他们产生犯罪行为。
2. 未成年人的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未成年人因为自身的生理和心理发育未成熟,他们对于自我控制的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到诱惑和外部压力的影响,而产生违法行为。
3.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问题的关联性有研究表明,身心健康问题与未成年犯罪之间存在关联。
有些未成年人可能存在心理压力、家庭问题、学业压力等,这些问题容易导致他们产生犯罪行为。
对策建议为了有效打击未成年犯罪,我们需要采取以下一些对策措施:1.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家庭教育是培养孩子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途径。
父母应该注重培养孩子的责任感、道德观念,并提供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发布日期:2009-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缓刑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它包含适用条件、考验期及考验期的考察和法律后果四部分。
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涉及缓刑的适用条件和考验期内的考察。
缓刑适用条件按照我国刑法第72条第1款和第74条的规定,是“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及“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根据我国刑法第76条之规定,考察机关是公安机关,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这些规定对于成年人犯罪来讲是基本适应的,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却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探讨,加以完善。
一、未成人犯罪缓刑适用存在的问题笔者就我院自1998年以来审结的96件143人未成人犯罪案件的犯罪性质、人员结构、涉案类别及量刑情况作了概括性统计:在校学生21人,占14.69%;14岁以上至16岁以下的49人,占34.27%,16周岁以上18岁以下的94人,占65.73%,而15岁至17岁的112人,占78.32%;被判处5年以上刑罚的6人,占4.19%;3年以上5年以下的34人,占23.7%,3年以下,拘役的92人,占64.34%,管制及财产刑11人,占7.69%,适用缓刑的22人,占15.38%。
监改重新犯罪的5人,占3.49%。
犯罪类型多集中在抢劫、抢夺、强奸、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
通过前述分析,结合近年来我国其他著者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情况的统计分析,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及量刑态势有如下特点:1、两头低、中间高,即较重和较轻犯罪少,中刑犯罪居多;2、未成年人可塑性大,易教育改造,轻刑重新犯罪较少;3、社会闲散人员多,在校学生少,低龄化趋势严重;4、初犯、偶犯、突发性犯罪较多、累犯预谋犯较少;5、监押多缓刑少,监押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高。
前述特点充分说明现行刑法规定确实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与保护。
缓刑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解决措施.doc
缓刑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解决措施-缓刑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促其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由于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具体问题,往往使之流于形式,难以完全实现立法者考虑实施缓刑的用意,不能完全实现适用缓刑的真正目的。
一、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缺陷1、缓刑适用存在的不足。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如何准确地把握是否适用缓刑,关键在于怎样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来认定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人民法院在判处罪犯缓刑时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
在犯罪情节方面,法官考虑到被告人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未遂犯、从犯,未成年犯等等;在悔罪表现方面大都将被告人是否退赔退赃等作为考虑因素。
缺乏对被告人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
正因如此,一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体现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
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现被告人适用缓刑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能如实反映运用缓刑的客观条件。
只注意被告人悔罪的主观意识,导致了法官在考虑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时出现了偏差。
对于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刑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以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时有发生。
例如:定远县检察院在审理怀继明故意伤害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怀继明在2001年就因故意伤害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三年,缓刑五年。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是一项敏感而重要的工作,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法治运作的良性发展。
然而,在实际的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一些对策。
问题一:审理程序的不完善尽管《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法”)已于2012年颁布实施,但目前在实际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程序性问题。
首先,一些未成年人的案件在被立案之后,审理的时间过长,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体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其次,在审理过程中,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对于其保护义务认识不足,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启动救助机制,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策:针对以上问题,应该加强审理机关的法律宣传和培训,提升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应该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尽可能减少审理的时间,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问题二:未成年人的救助机制不完善在《未成年人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受害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都应该启动救助机制。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这一机制并不完善。
有些被害未成年人或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保护,甚至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被剥夺人身自由、暴力惩罚等现象。
对策:针对以上问题,需要加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作,完善未成年人救助机制。
同时,加大资金投入,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和社会工作的水平,优化救助机制的运作,确保未成年被侵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问题三:司法保护措施的不充分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受害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应该依法采取相应的司法保护措施。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保护措施的质量和效果并不理想。
例如,一些未成年人被羁押的环境不佳,生活条件不良,甚至遭受到伤害和虐待。
对策:为了加强司法保护措施的质量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尹小玲发布时间: 2011-05-25 09:35:22缓刑是我国的一项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这种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司法实践在适用缓刑中存在以下问题:一、缓刑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1、现行刑法对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缺乏具体、科学的标准,司法实践难以把握。
根据我国刑法,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三个法定条件:一是缓刑只适用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三是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其中第一、三条件很好把握,这是刑法有明确规定的,但犯罪分子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条件是审判人员在主观上的推测和判断,是一种预期的想象,将这种想象作为适用缓刑的一个实质性条件,缺乏具体、科学的标准,因为个人理解不同,对被告人在宣告缓刑后的思想和行为变化的主观推断也就不同,以致造成法官难以把握。
2、监管流于形式,缓刑实际执行难。
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由于警力有限,难以顾及这项任务。
另外,对被告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怎么配合没有具体的要求,而且法院的判决书也没有送给被告人所在的基层组织,考验期限也没有告知被告人所在的单位和基层组织,这样造成法院管不到,公安机关管不了,基层组织无法管现象。
3、县级没有青少年管教机构,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难。
根据我国教育、感化与挽救的方针,对主观恶性不强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应是一个特色,但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中,县级没有相应的青少年管教机构,而作为农村基层法院,判处的被告人大多是农民,很多青少年的父母外出打工,家中只有年迈的祖父母负责照看,一些未成年人没上完初中便缀学在家,接触社会后由于抵制力不强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对这些未成年被告人,由于其父母不在身边,祖父母又无力管教,农村基层组织更难以监管。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引言缓刑制度作为刑罚执行中的一种特殊方式,旨在对一部分轻罪犯进行法律教育和社会化矫正,以期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并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一员。
然而,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等。
本文将对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问题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
目前,对于缓刑人员是否能够成功进行社会化矫正,主要依靠个别缓刑人员的自述和社会调查等手段来进行判断,而缺乏相对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
这种评估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的不精准和不到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对缓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心理健康状况、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2.引入专业评估机构: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由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评估,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加强评估过程的监督和公正: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评估结果的滥用和不公正。
问题二: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
一方面,目前很多地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相对薄弱,缺乏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个性化辅导和职业培训;另一方面,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如就业问题、社会关系问题等,而这些问题对他们的成功矫正和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影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增加专业人员配备: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应增加专业人员的配备,如法律、心理学、职业培训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为缓刑人员提供专业且个性化的服务。
2.加强对缓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针对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加强相关培训和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社交技能培养等,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随着社会发展和变革,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社区矫正成为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有效干预的重要手段。
然而,社区矫正在实践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加以解决。
一、社区矫正的困境1、社会认知不足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认知程度不够,大多数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认识仍停留在简单的“加强教育”的层面,忽视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性,而且在犯罪行为的评判和解决上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2、社会支持体系不健全在社区矫正方面,人们普遍不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干预工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不够,缺乏相应的法规和制度的支持。
此外,社区矫正人员的岗位地位不高,工资待遇不高,也是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开展的原因之一。
3、社区矫正的技术难题社区矫正的实践工作中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犯罪动机的探寻、心理障碍的处理、行为的调整等,这需要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然而这些技术难以得到高效的运用,这使得未成年人的矫正难以取得显著成果。
社会各界和政府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和支持力度,加强相关法规和制度的完善,建立支持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干预的支持机制。
2、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必须完善社区矫正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机制,加强心理、教育和法律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对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解读和矫正技能,提高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正的效果。
3、注重教育矫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化需求,注重教育矫正工作,通过心理诊疗等方式为未成年人提供正确引导和帮助。
此外,应注重对未成年人家庭的辅导和帮助,建立家庭与社区联动机制,共同协调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矫正。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采取有效的对策加以解决。
只有通过完善的体制机制和有效的技术手段,才能够让社区矫正工作真正取得显著成效,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有哪些
缓刑适⽤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有哪些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种对犯罪分⼦不予关押⽽放在社会上改造的刑罚制度。
那么,缓刑适⽤的条件有哪些呢?下⾯就由店铺⼩编来告诉⼤家。
缓刑适⽤的条件有哪些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适⽤缓刑的⾸要条件
缓刑只能适⽤于轻罪,⽽不适⽤于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并且,这⾥所说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并⾮法定刑。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不良影响是缓刑适⽤的实质条件
犯罪情节不仅反映犯罪⾏为的客观危害⼤⼩,同时也反映犯罪⼈主观恶性程度的深浅。
所以,审判实践中⾸要任务是确定犯罪情节的轻重,即故意还是过失,初犯还是再犯,犯罪的⽬的等。
是否有悔罪表现,主要看犯罪⼈是否认识到⾃⼰的犯罪⾏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主动投案⾃⾸,是否积极退赃、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被害⼈谅解等。
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重⼤不良影响,主要看其犯罪属何种类刑,主要看是否暴⼒犯罪,是否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这类犯罪就对社区安全没有重⼤不良影响。
(三)累犯和犯罪集团的⾸要分⼦不适⽤缓刑,是缓刑适⽤的限制条件
累犯和犯罪分⼦的⾸要分⼦作为⼀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其主观恶性深、⼈⾝危险性⼤、社会危害性⼤,难以防⽌不再危害社会,因此,即使有可能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适⽤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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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02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2004年则为15%,2005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1、职务犯罪。
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未成年人犯罪中缓刑适用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中缓刑适用的问题与完善周轶(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金华321000)摘要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持续增长、低龄化犯罪趋势日益明显,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恶性案件越来越多,如何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引导,让他们既能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又能在日后重新回归社会,这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在实践中,对于未成人犯罪而言,适用最多的是短期监禁刑、罚金刑和缓刑,其中短期监禁刑占主要比例。
但是简单的处以监禁刑容易将具有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与社会隔离,将来很难再次融入社会和家庭,另一方面更容易让未成年犯之间交叉感染更恶劣的行为习性。
本文通过对浙江金华地区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情况进行调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意见,以期早日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缓刑制度,真正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教育保护。
1金华两级法院的适用现状2011年至2016年,金华两级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犯罪3902人次,其中男性3701人,女性201人。
审理案件中盗窃、抢劫两个罪名数量最多,其中犯盗窃罪共1907人,犯抢劫罪共729人。
其中曾犯罪的未成年人有96人。
六年间,金华地区两级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中,3年以上量刑的共计419人,3年以下量刑的共计3458人,其中适用拘役刑的852人次,适用管制刑的45人次,适用缓刑的789人,缓刑适用人员仅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20.22%。
2金华两级法院适用不高的原因从以上数据来看,这六年中金华地区未成年犯罪人员适用缓刑的比例不高,即使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量刑的人员中,也仅占22.82%。
实刑的大量适用,对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都有影响,综合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因素主要存在几个方面。
(1)刑法中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标准概括、缺乏可操作性。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有关问题探讨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有关问题探讨第一篇: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有关问题探讨随着全球性的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地预防、遏制及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法律所关注的焦点。
我国随着治安状况日益严竣,未成年人犯罪也正在不断地增加,如何对未成年人犯罪正确刑罚,已作为一个新的课题摆在我们的面前。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又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两条规定明确了对未成年犯刑罚的方向。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对未成年犯刑罚适用更应体现宽的一面,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
本文拟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缓刑的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必要性刑法中的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缓刑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是可以避免因适用短期自由刑而对很多初入狱后所带来的犯罪交叉感染;二是缓刑可以保全犯人之廉耻,促进其悔改。
因而缓刑在刑事政策中担任着重要角色,有学者对它予以高度评价,认为它是除了刑罚、保安处分两个抗制犯罪支柱外的第三个支柱,是“特种的刑罚手段”。
针对未成年犯生理心理并未发育成熟,主观恶性不大,可塑性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的身心特点,本着对未成年人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理应更注重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
因为,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不仅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刑事政策,更重要的是能够避免由于监禁引起的交叉感染,和因监禁带给未成年犯终身难以弥补的心理创伤而影响其回归社会。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认为监禁并非改造未成年犯的良策,未成年犯选用缓刑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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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9-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缓刑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它包含适用条件、考验期及考验期的考察和法律后果四部分。
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涉及缓刑的适用条件和考验期内的考察。
缓刑适用条件按照我国刑法第72条第1款和第74条的规定,是“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及“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根据我国刑法第76条之规定,考察机关是公安机关,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这些规定对于成年人犯罪来讲是基本适应的,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却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探讨,加以完善。
一、未成人犯罪缓刑适用存在的问题
笔者就我院自1998年以来审结的96件143人未成人犯罪案件的犯罪性质、人员结构、涉案类别及量刑情况作了概括性统计:在校学生21人,占14.69%;14岁以上至16岁以下的49人,占34.27%,16周岁以上18岁以下的94人,占65.73%,而15岁至17岁的112人,占78.32%;被判处5年以上刑罚的6人,占4.19%;3年以上5年以下的34人,占23.7%,3年以下,拘役的92人,占64.34%,管制及财产刑11人,占7.69%,适用缓刑的22人,占15.38%。
监改重新犯罪的5人,占3.49%。
犯罪类型多集中在抢劫、抢夺、强奸、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
通过前述分析,结合近年来我国其他著者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情况的统计分析,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及量刑态势有如下特点:1、两头低、中间高,即较重和较轻犯罪少,中刑犯罪居多;2、未成年人可塑性大,易教育改造,轻刑重新犯罪较少;3、社会闲散人员多,在校学生少,低龄化趋势严重;4、初犯、偶犯、突发性犯罪较多、累犯预谋犯较少;5、监押多缓刑少,监押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高。
前述特点充分说明现行刑法规定确实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与保护。
在缓刑适用上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对象过窄。
根据刑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缓刑适用的先决条件是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否则,即不能适用缓刑。
从而将那些犯罪情节较为严重被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却系初犯、偶犯、从犯、胁以犯、被教唆犯罪、或突发性犯罪排除在缓刑适应之外。
致使这些未成年人罪犯投之监牢,进行交叉感染,出狱后重新犯罪,不能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二)缓刑适用条件呆板,不便操作。
我国刑法第72条第1款在对适用对象作出规定的同时,又规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
会这一缓刑适应条件,造成法官适法尺度难以把握。
我国刑法对何谓“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明确规定,而事实上是“是否再危害社会”,只有等罪犯被宣告缓刑后,缓刑考验期满后才能得出结论。
对于法官在具体处理案件时不可能预知未来之事,因而一部分法官或法院为稳妥起见,免得以后承担“危害社会”之责,就谨慎适用缓刑,甚或少适用缓刑。
(三)缓刑考察机关单一,无法达到考察实效。
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从此规定可以明确地看出,缓刑考察机关是公安机关,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只是予以合作以完成对罪犯的考察工作,而事实上是考察机关与合作组织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联系和监督,形成考察脱节与失控,法院对考察对象在考察期内的表现情况亦无从了解和掌握。
如果有法院实行“向后延伸”进行缓刑考察,却因审判力量有限而可能出现法律空档。
在此情况下,法官出于种种原因而顾忌,不敢大胆适用缓刑。
二、产生未成年人缓刑适用问题的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有史已久,只是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工业产业化进程而日益突出,并且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对于未成年人罪犯在量刑上亦逐渐呈显人文轻刑化思想,但由于下列原因而使未成年人罪犯在缓刑适用方面仍存在诸多不尽人意的问题:
1、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认识不足。
未成年人正是处在生理、心理生长期间,思想活跃,接受新事物能力强,但辨别是非、自我控制及自我约束能力均相对较弱,在外界因素的诱发下,易于产生犯意,实施犯罪行为。
社会各界包括法官对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往往认识不足,常常把未成年人犯罪看作是未成年人的个体原因而对其严加惩罚,让其独自承担责任。
事实上未成年犯罪是一种社会责任。
此种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社会黑色文化的侵蚀。
缺乏监督的“网吧”、“迪吧”、“歌舞厅”等场所内的节目和娱乐内容极具煽情、诱惑力,是使失去功课束缚的未成年人最常光顾的地方,在那里接受着充斥贪婪、暴力、色情的感染,耳闻目睹下的他们当然也就不可避免地按照自己的感触和接受的思想去从事一些令人惊悚的行为。
另外广播、电视、小说创作中的审美错位也在潜移默化地侵害着众多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
使他们崇尚庸俗文化,奢侈生活,贬乏高尚、勤俭、拼搏精神,一切跟着感觉走,缺乏真情理性思考,游戏人生,摒弃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二)教育滞后,造成未成年人智能差错。
学校教育在当前的应试教育考核制度下无法完全摆脱应试教育阴影而进行素质教育,造成学生思想道德缺失,致使一些学生未能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过早进入社会,并且在社会上缺乏社区教育、社会服务等相关组织的再教育,最终导致未成年人涉猎一些腐朽没落的思想文化,形成智能差错。
(三)家庭教育环境缺陷。
大多数家长都望子成龙但缺乏相应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水平,甚至以简单粗暴的方法将消极、没落负面的知识传授给自己的子女,使自己的子女在耳闻目睹下走向自私、功利、贪婪。
2、群体认识偏差。
对未成年罪犯作出刑罚,往往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如果被适用缓刑,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意见很大,认为法院办案不公,四处上访告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这是缓刑适用率低的原因之一。
3、法官认识不到位,对缓刑适用缺乏理性思维。
个别法官为了求得所办案件安全稳妥,防止因适用缓刑而引发的不必要的麻烦,就采用折衷的方法,对未成年罪犯少判一年半载以求平衡。
4、刑法规定不完备。
我国刑法制定的是以成年人为基础,没有完全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及特点,将缓刑适用对象定的过窄,考察机关规定的比较单一,缺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存在问题应采用的对策
未成年犯罪的预防、改造及矫治,历来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问题,我国先后制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批准参加了《儿童权利公约》,这些都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要求,却仍存在一定差距,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以确保未成年人缓刑适用既有法可依又宽严适当。
第一、完善我国未成年刑事立法,制定《未成年刑法》,将缓刑适用对象扩展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把适用条件明确规定为: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被教唆犯,以及突发性犯罪,删除“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缓刑适用条件。
有一部根据未成年人特点设立的专门法律,法官就可以科学合理地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
第二,建立长效的社会考察机制,制订《未成年犯罪矫治法》。
未成年人犯罪拉丁语意是走向毁灭,由此可见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治显得多么重要。
未成年犯罪是社会生存环境恶化带来的产品,对于未成年罪犯的矫治是一种社会责任,因而单独靠某一部门或组织是很难担当其任,需要全社会行动起来形成一种合力,方可达到矫治犯罪拯救未成年人的最终目的。
所以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一部《未成年犯罪矫治法》,将社会各界,特别是工、青、妇联、文教等组织纳入社会考察机制,建立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以公安、司法为主体,由工青妇联文教及社会基层组织参加组成的考察机关。
对宣告缓刑及其他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实施全方位帮教,并结合不同区域不同犯罪的情况实施责任制,将帮教考察任务落实到人,达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卓有成效。
第三,全面进行社会素质教育,提高全民保护爱护未成年的意识,使全社会行动起来,每一个成年成员都能自觉地参加到对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罪犯的帮助教育挽救之中。
作者:冯建晓郭晓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