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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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厅常务会议审议稿,2018年5月14日)第一条古树名木是历史的见证,是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珍贵的基因资源,具有极高的生态、文化、观赏和科研价值。

为了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及以上的树木。

其中,树龄300年及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100年及以上不满3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及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

第四条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1会参与,统一管理、分别养护的原则。

城市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相应的规划应当明确保护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养护。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资源普查,对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牌。

第八条城市古树名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确认;古树后备资源按照二级古树确认程序确认。

设区市、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向社会公布。

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名录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二、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三、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护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四、管护责任单位(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

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区林业局和相关管理部门。

五、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禁止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禁止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未经区林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禁止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六、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景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限期节予以处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实施与修订工作由风景区管理处负责。

《城市古树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一、古树名木的定义和分类古树名木是指年龄在一定年限以上(一般为百年或以上)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在历史上有一定传统、文化或者自然景观意义的树木和其他植物。

根据其特点和历史价值,可以分为古树、名树、古树群、名木、古柏等不同类别。

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保护:遵循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严禁违法砍伐、毁坏、盗挖古树名木。

2.分类管理:根据古树名木的不同地区、类型和特性,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和管理。

3.科学保护: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和保护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

4.综合利用:在保护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古树名木在生态、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综合效益。

5.公众参与: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氛围。

三、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政策和法规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包括《国家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名木资源普查与评估规范》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管理制度、保护标准和监督机制,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措施和方法1.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对全国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2.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结合古树名木的分布特点和资源状况,制定不同地区和类型的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确定古树名木的保护目标、保护措施和保护控制区。

3.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加大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力度,推广先进的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4.加强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提供人才支持。

5.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宣传古树名木的保护价值和意义,增强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扬州市江都区古树名木现状及保护措施

扬州市江都区古树名木现状及保护措施
代农 业科 技
2 0 1 4年 第 2期
扬州市江都 区古树名木现状及保护措施
赵 忠 芮 瑞勤 洪 艳 赵 玲
( 江 苏 省扬 州市 江 都 区 园 林 管 理 处 , 江苏扬州 2 2 5 2 0 0 ; 扬 州 市 江 都 区林 业管 理 站 )
摘 要 对扬 州 市江都 区 古树名 木进 行调 查研 究 , 分 析 了 区域 内古树 名 木的现 状 、 特 点和存 在 问题 , 结 合 江都 区 实际情 况提 出了相 应的 保 护措 施 和 资源发 展途 径 , 以促进 扬 州 市江都 区古树 名木 资 源的保 护与 利用 。 关键 词 古树 名木 ; 现状; 特点 ; 保护措 施 ; 江都 区; 江 苏扬 州 中 图分类 号 ¥ 7 5 7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0 0 7 — 5 7 3 9 ( 2 0 1 4 ) 0 2 — 0 2 0 0 — 0 3
2 . 4 古树产 权 复杂 。 国家、 集体 、 个 人均有
存 的 此类 建 筑物 周 围 , 大多 数 为 1 ~ 2 株 的 零星 分布 。 仅在 浦 头 镇 袁滩 村发 现 1 个 银 杏群 , 有 古 银杏 2 1 株, 占地 2 0 0 m , 历 史 上该 地 为赵 家祠 堂 遗址 。 树龄在 1 0 0 ~ 2 5 0年不 等 , 大 多
主 要 有银 杏 、 小 叶黄 杨 、 桧柏 、 龙柏 、 桂花 、 皂荚 、 君迁子 、 腊 梅、 榉树 、 海棠 、 中国槐 、 朴树、 女 贞。 其 中银 杏 9 7株 , 占 7 6 . 4 %, 数 量最 多 , 其次 为小 叶黄 杨 9 株, 占7 . 1 %, 桂花 5 株,
占3 . 9 %。 外 引树 种较 少 , 仅 2株 , 占总 数 1 . 6 %, 树种 为梓 树 、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以及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230件,废止82件。

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3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4扬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5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6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7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8扬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9关于取消和退出一批政府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4号)10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7号)11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号)12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号)1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0号)14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1号)15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3号)16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18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19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20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取消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0号)21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22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23扬州市征地被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24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5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6号)26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7号)27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28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29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30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31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33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34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35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36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37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市直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06]38号)38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扬办发[2006]89号)39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扬政发[1996]327号)40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41关于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脱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扬政发[1998]155号)42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43关于修改《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扬政发[1998]222号)44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7号)45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46扬州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45号)47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48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49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号)50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54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扬政发[1999]157号)52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扬州市区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的批复》的通知(扬政发[1999]167号)53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54扬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176号)55扬州市邮票和集邮票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4号)56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57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58扬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扬政发[2000]143号)59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政发[2000]166号)扬州市市区公有住宅平房出售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88号)61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62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63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28号)64扬州市古运河交通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40号)65扬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53号)66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67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68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1]113号)69扬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办法(扬府发[2001]136号)70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71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直工业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补充政策意见(扬府发[2001]208号)72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73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74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2号)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76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77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2]88号)78关于重新确认公布行政处罚主题资格的通知(扬府发[2002]105号)79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扬府发[2002]113号)80扬州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122号)81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82扬州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72号83扬州市市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84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扬府发[2003]55号)85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86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87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88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89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关于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通知(扬府发[2004]10号)91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扬府发[2004]45号)92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4]51号)93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9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75号)95扬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94号)96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扬府发[2004]102号)97关于规范市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104号)98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113号)99关于印发《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04]114号)100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43号)101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102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8号)103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9号)104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70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04]17号)106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107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108扬州市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4号)10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府发[2005]38号)110关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5]47号)111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57号)112扬州市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113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5]122号)114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扬府发[2005]138号)115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扬府发[2005]150号)11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扬府发[2005]161号)117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118关于加强扬州主城区旅游饭店建设的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3号)119关于扬州主城区市场建设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5]170号)121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8号)122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123《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124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125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126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127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128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6]115号)129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扬府发[2006]128号)130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34号)131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扬府发[2006]138号)132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扬府发[2006]159号)133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65号)134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136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137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138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139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209号)140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141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142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143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14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7]100号)145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扬府发[2007]109号)146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147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148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72号)149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府发[2007]221号)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扬府发[2008]21号)151扬州市市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3号)152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4号)153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5号)154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8]70号)155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扬府发[2008]112号)156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发[2008]127号)157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扬府发[2008]139号)158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0号)159关于加快口岸发展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7号)160关于优先发展公交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58号)161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62号)162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扬府发[2008]192号)163扬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21号)164扬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扬府发[2008]231号)扬州市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9]10号)166扬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扬府发[2009]14号)167扬州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扬府发[2009]123号)168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参照发放生活补贴的批示(扬府字[2003]91号)169《关于办理退休职工进出公园优待证的请示》的通知扬政办发[1988]110号170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及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12号)171扬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8]15号)172关于加强我市与外国驻华领事交往管理的规定(扬政办发[1998]94号)173《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扬政办发[1998]135号)174关于加强扬州市行政奖励和表彰工作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9]123号)175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9]124号)176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2号)177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8号)178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82号)179关于调整市区就业、投资、购房人员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0号)关于调整我市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4号)181扬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细则(暂行)(扬政办发[2000]132号)182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183关于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周年报告制度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27号)184扬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扬府办发[2001]35号)185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扬州市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42号)186扬州市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1]56号)187扬州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7号)188扬州市社会科学重点科研课题公开招标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15号)189扬州市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工作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1]121号)190关于加强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1]129号)191扬州市办理工商证照并联审批手续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130号)192关于印发《扬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52号)19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75号194扬州市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3]54号)195扬州市市区解困定销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3]55号)196《关于确定全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88号)197扬州市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3]89号)198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93号)199扬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4]49号)200社区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69号)201关于印发《扬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84号)202扬州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4]89号)203企业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126号)204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4]127号)205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扬府办发[2004]133号)206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征缴标准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138号)207《关于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5]41号)208扬州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88号)209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扬府办发[2006]156号)210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直工业企业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6]160号)211《关于扬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192号)212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号)213《关于加强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49号)214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劵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0号)215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77号)216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护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7]136号)217扬州市节能减排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45号)218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场站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60号)219关于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若干意见(扬府办发[2007]224号)220扬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5号)221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指导意见(扬府办发[2008]16号)222扬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扬府办发[2008]83号)223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84号)224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8]102号)225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扩面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103号)226扬州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07号)227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扬府办发[2008]111号)228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16号)229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08]120号)230扬州市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8]152号)附件二: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生育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2扬州市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3扬州市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暴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4扬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扬州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6扬州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7扬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8扬州市区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7号令)9扬州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8号)10扬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11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3号)12扬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13扬州市《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6号14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4号)15扬州市农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16扬州市市级机关住宅管理暂行办法(扬办发[1998]29号)17关于规范我市拍卖市场若干问题的意见(扬政发[1998]1号)18扬州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92号)19扬州市吸引留学人员来扬工作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131号)扬州市市区出租车汽车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13号)21扬州市农村电价管理实施办法(扬政发[1998]211号)22扬州市渔药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33号)23关于扬州市区企业职工大病统筹基金实行银行托收的通知扬政发[1998]262号24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73号)25扬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81号)26扬州市农村自来水厂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288号)27扬州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96号)28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30号)29扬州市法律援助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336号)30扬州市农药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号)31关于鼓励外商和市外大中型企业在市区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扬政发[1999]92号)32扬州市区招商引资暂行奖励办法(扬政发[1999]93号)33关于支持市直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的实施意见(扬政发[1999]94号)34扬州市直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95号)关于加强市属公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96号)36扬州市区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管理意见(扬政发[1999]132号)37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90号)38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194号)3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政发[1999]216号)40扬州市区主次干道环境管理“门前六包”工作实施方案(扬政发[2000]130号)41扬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190号)42扬州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11号)43扬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33号)44扬州市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大型商贸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68号)45扬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72号)46关于扶持市区市场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1]108号)47关于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115号)48扬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32号)49扬州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57号)50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扬府发[2003]54号)51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3]175号)52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2号)53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90号)5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意见(扬府发[2004]137号)55扬州市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3号)56扬州市区户外广告、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扬政办发[1995]98号)57扬州市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7]48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扬政办发[1998]18号)59对临时来扬州市区工作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特聘工作证管理的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55号)60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8]59号)61关于《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1999]1号)62扬州市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13号)63扬州市农业机械供应和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79号)64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39号)65关于加快全市干线公路“网化工程”建设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57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猪屠宰管理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2000]59号)67扬州市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扬政办发[2000]112号)68扬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扬政办发[2000]140号)69扬州市财政监督稽查工作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3号)70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若干突出问题管理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9号)71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61号)72扬州市区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79号)73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革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81号)74关于禁止在市区擅自取用浅层地下水安装使用水冷空调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103号)75扬州经济开发区收费扎口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05号)76扬州市2002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2]1号)77扬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房屋拆迁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74号)78扬州市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93号)。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技术规程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技术规程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技术规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技术规程一、总则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是国家级文化和自然遗产,拥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和景观价值。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境内所有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保护原则1. 依法保护。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2. 管理保护。

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制定保护计划和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景观塑造。

3. 技术保护。

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保护和修复,维持其生态和景观功能。

四、保护方法1. 定期检查。

对所有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病虫害和损伤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 病虫害防治。

采用生物防治、物理控制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病虫害防治。

3. 损伤修复。

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损伤进行修复,保持其完整性和美观性。

4. 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周边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

5. 景观塑造。

针对不同的景观要求,进行形态修剪和造型塑造,突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特色。

五、管理制度1. 成立专门管理机构。

设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理机构,加强管理工作。

2. 制定保护计划。

制定长远的保护计划,落实责任,确保有效实施。

3. 加强科学研究。

开展科学研究,发掘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历史和文化价值,提升其保护和管理水平。

4. 落实管理措施。

建立日常保护制度,加强安全防范,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安全。

六、责任追究1. 对于未经批准违法损坏、破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管理不善造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损失的,将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七、附则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古树名木 扬城古城保护的活名片

古树名木 扬城古城保护的活名片

张孔生(有图片)
在扬州几十代人甚至上百代人,特别是近年来的精心保护下,市区古树名木不仅全部被保护下来,且生长情况整体较好,如今在街头巷道,随处可见枝繁叶茂的古树名木。有关专家告诉记者,目前扬州城内保护下来的古树名木数量,在全省位居第三。
道路为绿色让路
扬州的古树名木何以能这么多的保护下来?记者在采访中,听到了不少道路为绿色让路的故事。
古城保护,每一棵树木都是宝贝
扬州市城区古树名木资源的栽植分布,多与寺庙、宅园紧密相关,而这些树木都在老城区的古宅内。近年来,扬州加大了古城保护的力度,对一批古建筑进行了修缮,但很少有人知道:在修缮的过程中,扬州有一条“铁的纪律”,不仅对古树名木实施保护,对古建筑内的一些小的一树一木也要像保护宝贝一样,一棵也不能破坏,因此在许多已经修缮的古宅中,人们都能看见多年以前生长的树木,找到 Nhomakorabea年的记忆。
和大多数苏北城市不同的是,扬州的道路经常会穿插着一段段优美的弧度。行驶其间,两侧绿树成荫,错落层叠,很有股“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含蓄。“制造”这些弧度的,正是扬州城里的古树。如今车辆行驶在文昌路上,石塔寺附近和城乡建设局的两棵古银杏便耸立在道路中央,而在解放桥下的解放路上,一棵老榆树也生长在人行道上,在大学路扬州农学院,一长排大树更是在人行道中央得到了保护…… 扬州的未来“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为此,政府在规划建设城市道路时,始终坚持着“绿色优先”,只要有古树,道路就要让位绕道。同时,在道路管理上加强措施,路边各种提醒警示标志清晰瞩目,车道划分细致有序,即使在蜿蜒的道路上,依然能做到人车分流,通畅无阻。扬州多年来所秉持的“让路于绿色”理念,给城市交通发展和环境保护找到了平衡点。经过多年努力,扬州也形成了独特的道路风格,加上满城的绿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扬州从“园林城市”真正走向了“城市园林”。

浅谈扬州城区古树名木保护与复壮管理

浅谈扬州城区古树名木保护与复壮管理
保 护复 壮 措施 , 以供参 考 。 关 键 词 :古树 名 木 ,历 史 意 义 保 护 ;复牡
1 保护古树名木的历史意义
1 1 古 树 名 木 是 城 市 悠 久 历 史 丈化 的 “ 证 者 ” . 见
久保 存的价值 要远远超 过它 本身 的价值 。扬州古树名木 繁
多 , 有 许 多 生 长于 风 景 区景 点 和 私 家 园 林 中 , 具 自然 美 , 且 既
收稿 日期 :2 0 一l Ol 一l 2 5
2 扬州市区古树 名木普查情况 其大快人意 ;园林 离不开建 筑 , 是建筑的延伸和扩大 , 它 是
建筑和 自然景 物 ( 山水 、花木 )的艺术结合 ,园林更加离不
2 4 加强 空间感 . 在某些 以建筑 或山石 围合 成的空 间 , 因为面积过大 , 而
增添 了光彩 。我 国现存 的许多古树名木 ,多与历代帝 王、 名 士、 文人 、 学者紧密相连 , 留下 了哙 炙人 口的精彩诗篇文 赋、 流传百世折精美泼墨画作 , 成为我 国文化 艺术宝库 中的珍品。 1 3 古树 名木对树 种规 划具有 参考价 值 . 古树名 木大多数是 乡土树种 , 是经过千百年 自然选择 而 存 留下来的,充分证 明其对 当地 气候和土壤条件有很强 的适 应性 。扬州市城区古树名木遗存 , 以银杏为最多 , 0 株 , 计14 其
次为圆柏 8 株 , 4 瓜子黄杨 3 株 , 9 桂花 1 株 , 9 广玉兰 1 株 , 9 这些
树名木间接提高 了城市 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 1 6 古树名木是研 究远 古气候 、 . 地理的 宝贵资料 古树名木是研究 古代气象水 文的绝好材料 , 因为树木 的 年轮生长除 了与树种 的遗传特性有 关外 , 还与当时的气候特 点相 关 , 表现 出年 轮宽窄不 等的变化 , 由此可以推算过去年 代中湿热气象因素的变化情 况。古树年轮对研究气候 的历史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2•【字号】扬府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扬州市园林管理局是扬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规划、建设、城管、公安、财政、国土、房管、交通、水利、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绿化事业的投入,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鼓励市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步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名木代表着浓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丰富的自然资源。

为了保护和管理这些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确保古树名木的可持续发展和传承。

一、背景与意义古树名木是指树龄达到一定数量、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或科学价值的树木。

它们既是自然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代表着人类文明的沉淀和发展。

然而,由于城市化进程和人类活动的不当干扰,许多古树名木正面临着被破坏、丧失的威胁。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文化传承,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二、保护范围与标准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应涵盖城市、乡村、森林等不同区域。

保护标准应包括树种特征、树龄、树冠形态、树干粗细、树根状况等因素。

例如,树种特征可以涵盖乔木、灌木、棕榈等不同类型的树木;树龄通常应达到50年以上;树冠形态可以包括圆形、扇形、尖塔形等。

三、保护措施为了有效保护古树名木,必须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首先是建立健全完善的保护档案,包括古树名木的位置、属性、状况和历史背景等信息。

其次,应加强日常巡视和监测,定期检查古树名木的健康状况,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剪、防虫治疗、施肥等。

同时,要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区域,设置合理的护栏,限制人为干扰。

四、法律保护与宣传教育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宣传教育的力量。

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权益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重视和参与度。

举办展览、讲座、宣传片等活动,让更多人了解古树名木的价值和保护意义。

五、资源整合与合作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资源整合。

政府、学术界、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保护策略和管理方案,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补。

政府可以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学术界和科研机构可以提供相关研究和技术支持,社会组织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吸引更多民众参与到古树名木保护中来。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将符合条件的树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对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二)对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三)对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四)对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认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技术规程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技术规程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技术规程古树名木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古树名木的数量和分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其后续资源养护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此,制定本规程,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技术进行规范和管理,旨在保护和传承中华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古树名木的概念和分类】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大、形态美、历史悠久、文化价值高、生态价值大、科学价值突出的树木。

根据其生长环境和生长特点,可分为自然生长古树名木和人工培育古树名木两类。

【二、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应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采取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和分区保护的方式,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计划和管理规定,加强监测和维护,严格管理和保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古树后续资源是指古树名木所产生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其开发和利用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取科学的管理和利用措施,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兼顾生态效益。

【四、古树后续资源养护技术】古树后续资源养护技术包括古树修剪、古树保姆和古树保护等技术。

其目的是保证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和形态美观,确保古树后续资源的产生和利用。

其中,古树修剪是指对古树进行枝剪、修整和整形等工作,保姆是指对古树进行施肥、浇水、松土等养护工作,古树保护是指对古树进行病虫害防治、环境治理等工作。

【五、古树后续资源养护的注意事项】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应根据古树的生长环境和生长特点,制定科学的管理和养护措施;2.应定期对古树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应采用天然、环保的材料和工具进行养护作业;4.应加强对养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5.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保证古树名木的合法保护和利用。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类的脚步的渐渐趋向成熟,城市中的古树名木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文化遗产和天然资源。

但是,由于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城市中的古树名木也面临着很多的危险,比如人类活动的破坏、环境污染等。

为了更好地保护城市中的古树名木,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管理办法。

二、定义古树名木,指具有古老、壮美、独特或其他历史、科学、文化、审美价值的树木,通常是大型树种、较为古老,或者形态独特、树龄适中的树木。

三、管理机构在我国,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主要由城市园林、林业、城建以及文化部门联合来进行。

这些部门共同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以及对古树名木进行科普宣传等工作。

四、管理措施以下是在城市中进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时需要采取的一些措施:1. 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中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确定古树名木的分区、级别,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

同时,应当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确保各方面协同工作,共同保护城市中的古树名木。

2. 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基金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基金,用于资助城市中的古树名木保护活动、科普宣传以及相关研究等工作。

3. 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城市中古树名木的管理和保护,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戒。

4. 强化监督和检查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古树名木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的执行。

对于发现的古树名木受到破坏或者其他的威胁,要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不受进一步损害。

5. 增加科普力度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的科普宣传,让更多人了解古树名木的价值和重要性,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和环保意识。

五、总结城市中的古树名木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和自然资源,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24日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谢正义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扬州古城的保护、管理与利用,保持扬州古城传统风貌与特色,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扬州古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古运河、二道河、护城河以内的扬州明清城区的保护和管理。

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扬州城遗址保护范围其他区域的保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古城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全面改善、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和利用服从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古城保护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严格控制人口数量,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扬州古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策扬州古城保护重大事项,协调古城保护相关工作。

扬州市古城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古城办),作为扬州古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扬州古城保护、利用、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古城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市相关部门和广陵区政府、维扬区政府做好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二)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三)研究和制定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政策措施;(四)参与编制和实施古城保护规划;(五)组织编制古城保护年度计划和预算,管理和使用古城保护资金;(六)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古城内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督查;(七)督促检查规划、文物、房管等部门落实对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安全保护措施;(八)配合相关部门查处与古城保护相关的违法违规案件。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树体处置指导意见-V1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树体处置指导意见-V1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树体处置指导意见-V1古树名木是国家级的文化遗产,不仅有着观赏、科研、教育等价值,更具有历史记忆和传统文化的魅力,而在古树的后续资源处理中,则需要有很多指导意见来保障其环境和文化价值的完整。

本文旨在探讨古树后续资源的死亡树体处置指导意见。

一、死亡树体的原因古树名木的寿命很长,但是也会有死亡的时候。

死亡原因可能是因为自然老化、干旱、污染、疫病等。

适当的处置死亡树体对于古树名木的延续和保护至关重要。

二、死亡树体的处置方法1. 落叶堆肥法将死亡树体堆放成大堆,与森林底部混合,形成一种可用于肥料的有机物。

这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死亡树体处置方法之一,能够充分利用死亡树体的营养,并且减少了其对环境的影响。

2. 古树名木树桩留存为了保留古树名木的文化价值,可以将死亡树体的树桩保留下来,制作成雕塑、座椅、景观等形式,展示古树名木的特色和风貌。

3. 利用木材资源对于有一定量的木材可供使用的古树名木,可以将死亡树体加工成木制品,例如家具、雕刻,这不仅可以保护环境,也可以创造出更多的经济价值。

4. 土地再植对于古树名木,是需要重视其生态功能的。

如果死亡树体较小,可以将其埋在土壤中,并在其上进行种植,以更好地保持森林生态。

三、注意事项1. 保护环境在古树的后续资源处理工程中,需要将保护环境放在首要位置,不要把死亡树体的处理方法和其他环保问题混淆起来。

2. 合法性和合规性将古树的后续资源处理工作纳入合法的程序和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不应违反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

3. 保留文化价值古树名木是具有文化价值的,所以在处理死亡树体时,需要充分考虑如何保留它们的文化价值,以便在将来能够得到更好的传承和保护。

四、总结为了更好的保护古树名木的生态和文化价值,要对于死亡树体进行适当的处理,落叶堆肥、古树名木树桩留存、利用木材资源、土地再植等都是可行的处理方法,但需要注意的是,处理过程中还要保证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充分考虑保留文化价值的问题。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建规字〔2022〕1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建规字〔2022〕1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建规字〔2022〕1号无【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14【摘要】各有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市园林(市政)局,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古树名木是珍贵的自然遗产和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文化、观赏和科研等价值。

为了加强我省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进一步明确保护要求,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管养水平,推进城市生物多样性及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总页数】4页(P32-35)【作者】无【作者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相关文献】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7号)2.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1版)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2号)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4.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应急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信规〔2022〕2号)5.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5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等2部规章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等2部规章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等2部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1.27
•【字号】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施行日期】2024.01.27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等2部规章的决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月27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办法》等2部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2部规章:
一、《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办法》(2016年12月14日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
二、《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1月1日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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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1月15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燕文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下列树木:(一)树种珍贵、稀有的;(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财政、水利、交通、环保、文化、旅游、房管、国土、民族宗教、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市经济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水平。

第六条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都有权对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

对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所有权人对其依法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负有保护、养护义务;未经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买卖或转让,不得擅自修剪。

捐献给国家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八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施分级保护:(一)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或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名木以及树龄在三百年以上(含三百年)的古树为一级保护;(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名木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含一百年)三百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三)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

第九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在辖区内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按程序报经确认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市、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布;(三)古树后续资源,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后予以公布。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各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及时组织鉴定和确认。

第十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登记,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并将登记情况向上一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明树木编号、名称、保护级别等内容的标牌。

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还应当在古树名木生长处树立解读牌。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区,并将保护档案送规划部门备案:(一)列为古树名木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二)列为古树后续资源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第十三条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内,养护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挖坑取土、焚烧、倾倒有害废渣废液、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活动。

第十四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实行养护责任制,每一株树木都必须按下列规定明确养护责任和责任人:(一)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单位;(二)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铁路、公路、水务管理部门和单位;(三)城市公园、广场、小游园、街头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四)居住小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居住小区管理机构;(五)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业主;(六)房屋拆迁范围内有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责任人为建设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先树木权属、后土地权属确定;权属不明确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指定。

第十五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养护责任人发放养护责任告知书,明确养护责任。

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需要,制定养护技术标准,并向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养护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

接受委托承担养护责任的,养护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承担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经费。

各级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养护和复壮。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须提出保护方案,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保护古树名木。

养护责任人认为建设项目的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保护要求实施保护。

第十九条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审批后按照移植技术标准允许的时间实施。

因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移植技术标准和允许的时间实施。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绿化养护单位承担。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并按照下列规定定期进行检查:(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二)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三)古树后续资源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在检查中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生活产生的废水、废气或者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养护责任人可以要求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一)砍伐;(二)挖根、剥损树皮、攀树、折枝、刻划、敲钉;(三)未经养护责任人同意,采摘花朵、果实或种籽;(四)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在树上悬挂、缠绕其他物品或倚树搭棚;(五)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六)在树木生长保护区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物料动用明火、排放废气、或者倾倒有害污水污物;(七)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养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生长衰萎、濒危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复壮和抢救。

第二十四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鉴定和查清原因后,予以注销,并按程序向上一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后未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注销的,养护责任人不得擅自处理。

古树名木死亡后,原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相关保护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家和省颁布新的有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法规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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