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1、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有重要经济、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树木。
3、景区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适用本制度。
4、市人民政府、林业管理部门负责景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5、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6、古树名木由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报市人民政府公布.7、古树名木按下列标准确定等级:(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300年以上的树木;具有特殊史学价值的树木;作为传统名胜或政府首脑种植、赠送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小地区发现并变种,具有国际影响的标本树;国家级优树。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100—300年的树木;在名胜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由古今中植、赠送或题咏过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的标本树;省级优树。
(3)不够列入一、二级标准的其余古树名木为三级古树名木。
8、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术,各景点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9、景区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喷洒药水一年不少于2次。
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扩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10、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按照属地管护的原则划定(1)生长在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景点范围内的,该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2)生长在景区道路两侧及其周围的,该景区林业绿化管理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3)生长景区保护带范围内的,其景区林业管理机构为责任单位;(4)生长在私人庭院内的,该住户居民为管护责任人;庭院多人共有的,住户居民为共同管护责任人。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一、古树名木的定义和分类古树名木是指年龄在一定年限以上(一般为百年或以上)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在历史上有一定传统、文化或者自然景观意义的树木和其他植物。
根据其特点和历史价值,可以分为古树、名树、古树群、名木、古柏等不同类别。
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保护:遵循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严禁违法砍伐、毁坏、盗挖古树名木。
2.分类管理:根据古树名木的不同地区、类型和特性,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和管理。
3.科学保护: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和保护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
4.综合利用:在保护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古树名木在生态、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综合效益。
5.公众参与: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氛围。
三、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政策和法规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包括《国家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名木资源普查与评估规范》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管理制度、保护标准和监督机制,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措施和方法1.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对全国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2.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结合古树名木的分布特点和资源状况,制定不同地区和类型的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确定古树名木的保护目标、保护措施和保护控制区。
3.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加大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力度,推广先进的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4.加强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提供人才支持。
5.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宣传古树名木的保护价值和意义,增强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古树名木保护法
古树名木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古树名木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相关内容如下:
-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 古树名木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古树名木保护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2.07.30•【字号】闽林〔2002〕政70号•【施行日期】200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各市、县(区)林业局:现将《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2、已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3、本办法下发同时停止执行的有关规范性目录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三章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四章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第五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章补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第七章检查监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福建省古树名木现状调查与保护对策
2全省古树名木 的资 源情 况
1调 查 方 法
2 . 1资 源总 量
1 . 1调 查准 备
根据全 省普查汇总 ( 不含 自然保护 区 ) 资料 ,
一
是 收 集 整 理 全 省 古 树 名 木 数 据 库 和 历
全 省现有古树名木 8 2 9 1 4株 , 其 中:国家一 级古 树 4 4 5 0株 ,占总数 的 5 . 3 7 % ;二级古树 1 3 3 9 6 株 ,占总数 的 1 6 . 1 6 % ;三 级古树 6 0 7 7 3株 , 占 总数 的 7 3 . 3 % ;名木 4 2 9 5 株 、占总数 的 5 . 1 8 % 。 2 . 2 分布 情 况
( 2 )按 生长位 置 分 :寺 院 1 3 2 0株 , 占总 数的 1 . 5 9 %; 园 林绿 地 2 2 5 4 株 , 占总 数 的 2 . 7 2 % ;风 景区 6 6 7株 ,占总数 的 0 . 8 0 % ;单 位 或 个 人庭 院 2 1 8 3株 , 占总 数 的 2 . 6 3 % ;山林 6 7 0 7 7株 , 占总数 的 8 0 . 9 0 % ;其它 位 置 9 4 1 3 株 , 占总数 的 1 1 . 3 5 % 。
年 古树 名木 普查 的相 关 资料 ; 二 是 筛选各 地 推
荐 的福 建 “ 树 王 ”候选 树 ,选 取有 代 表性 、各 项 评 价 指 标 名 列 前 茅 的 古 树 名 木 作 为 调 查对 象 ;三 是准备 G P S卫星 定位 仪 、5 0米 皮尺 、测
高器 ( 手 持水准 仪 )等测 量 工具 。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古树名木管理与养护标准
古树名木管理与养护技术标准Standard specification of management & maintenance of ancient and famous trees、八前言为了规范古树名木管理、养护和复壮,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古树名木生长现状及养护管理情况,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借鉴了北京、上海、天津、青岛等地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经验和成果,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8章,2 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与定义;3、管理;4、养护;5、复壮;6 、防腐、修补与加固;7、支撑;8、景观设计与保护。
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州市园林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管理 (4).......................................................................................................................................... 4 基本规定3.1 .............................................................................................................................. 5 古树名木普查3.2 5防护3.3 4护.养 (7)........................................................... 8 有.. (7)日常养护害生物防治4.14.25复壮 ..................................106防腐、修补与加固 ......................12................................................................ 12伤口处理6.1................................................................ 12防腐处理6.2................................................................ 12修补处理6.3................................................................ 13加固措施6.4 7支撑 ..................................158景观设计与保护 (17)..................................... 17 城市古树景观开发设计原则8.1............................................ 17 枯树的景观利用与再造8.2附录A 古树名木普查 (18)附录B 有害生物调查监测记录 (19)1 总则1.0.1 为了对古树名木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养护和复壮,特制定本标准。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7号),切实加强全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一步明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除城市林地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外)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内容,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设区市(含平潭、以下不再列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参与城市古树名木鉴定、抢救复壮、养护管理、安全评估、保护方案审查、移植可行性论证、死亡鉴定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城市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1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第六条城市古树名木应当按照《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7号)依法进行认定和公布,申请城市古树名木认定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城市古树名木调查表(详见附件1)、反映树木生长现状的影像资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稀有树种的,应当同时提交标本、树种鉴定意见书。
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省住建厅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七条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城市古树名木的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将城市古树名木有关信息录入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八条城市古树名木档案应当包括:树木编号、树种名称、学名、科属、树龄、规格、特征、具体地址、地理空间位置、生长环境、生长状况、保护等级、认定单位、养护责任人、挂牌时间、挂牌单位、管养记录、照片等内容。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9.21•【字号】•【施行日期】2000.09.2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树形奇特、国内外罕见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者在风景点、城市景观中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福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文物管理、旅游、公安、城建监察等有关部门,协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于损害、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集为辅,并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特别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定为一级;其余的定为二级。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分级和价值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和监督,每半年至少—次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福建土楼”)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福建土楼”,是指永定县初溪土楼群、洪坑土楼群、高北土楼群、衍香楼、振福楼,南靖县田螺坑土楼群、河坑土楼群、怀远楼、和贵楼,华安县大地土楼群。
第三条“福建土楼”的保护,应当遵循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福建土楼”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福建土楼”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福建土楼”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的保护组织,保护“福建土楼”。
第五条“福建土楼”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福建土楼”;所有权人有权参与“福建土楼”涉及所有权人利益事项的管理。
第六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同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促进保护的科研活动,组织培训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土楼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土楼保护知识,增强当地群众的土楼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福建土楼”,有权举报破坏“福建土楼”的行为。
厦门市古树名木养护技术标准
厦门市古树名木养护技术标准厦门市古树名木养护技术标准暂无具体文件名,但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中的《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程》(LY/T 2606-2017)来了解养护古树名木的技术要求。
以下为规程中的一些主要内容:1. 养护原则(1)遵循生物学特性,保持古树名木的原生状态;(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3)科学养护,注重生态保护;(4)突出历史文化价值,传承保护古树名木。
2. 养护内容(1)修剪:根据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修剪病虫害严重、交叉生长等不良枝条,保持树冠通风透光;(2)疏花果:及时疏除过密、病虫害的花果,减少营养消耗;(3)浇水:根据土壤湿度和植物生长需求,适时浇水,保持土壤湿润;(4)施肥:根据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和土壤肥力,施用有机肥或无公害肥料,适量补充微量元素;(5)病虫害防治:及时监测和防治病虫害,采用生物、化学和物理方法综合治理;(6)树干保护:对古树名木的树干进行防腐、防蛀处理,修复破损的树皮;(7)基础设施:设置保护设施,如围栏、避雷设施等,确保古树名木的生长安全。
3. 养护技术要求(1)修剪:修剪时要避免伤及古树名木的主体和根系,修剪工具要消毒;(2)疏花果:疏花果时要避免损伤正常果实,花果处理后要进行无害化处理;(3)浇水:根据气象条件、土壤湿度和植物生长需求进行浇水,避免过量或不足;(4)施肥:施肥时要遵循适量、适时、均衡的原则,避免过量施肥导致环境污染;(5)病虫害防治:采用环保、高效、低毒的防治方法,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6)树干保护:对古树名木进行防腐、防蛀处理时,要选用无毒、无刺激性的材料;(7)基础设施:设置保护设施时要确保不妨碍古树名木的生长,且具有一定的观赏性。
在实际养护过程中,还需根据古树名木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同时,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养护工作的规范进行。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29•【字号】•【施行日期】1996.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境内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以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视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省境内可移动文物,包括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文物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二、三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省、市(地)和文物较多的县(市、区)设立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将文物事业费和基建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缮、维护、征集费和考古发掘费等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文物知识和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文物事业,对文物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第六条建设工程选址应避开不可移动的文物及地下文物古迹,因特殊需要无法避开而确需改变文物的土地用途和保护规划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经批准迁移、拆除的文物,建设单位应协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的记录、测绘、登记、照相等。
古树名木鉴定与评估标准-福建省
古树名木鉴定与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为了科学鉴定与评估古树名木,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的管理与保护,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
1.3 古树名木的鉴定与评估除应符合本标准,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4 本标准的实施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执行。
2 术语和符号2.1 古树 Ancient Trees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含100年)的树木。
2.2 名木 Famous Trees指国内外珍贵、稀有的树木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2.3 生长势 Growth Potential树木生长的强弱状况,表现在枝干有无破损、枯梢的情况、叶色、病虫害等。
2.4 树冠 Crown树木上部承载主枝系统和树叶的部分。
2.5 树冠投影 Crown Projection树冠所覆盖的地面面积,即树冠外沿的垂直投影面。
2.6 胸径 Diameter at Breast Height树木的胸高直径,即根茎部位(或地表)上方1.3m处的树干直径。
2.7 地径 Diameter at Butt End树木根茎部位(一般指土迹线上5cm处)的直径。
2.8 土壤容重 Bulk Density of Soil单位体积的土壤(包括孔隙度在内)烘干后的重量,单位g/cm3。
2.9 土壤pH值 pH Value of Soil指土壤酸碱度。
2.10 C14法 Radiocarbon Method根据碳-14(14C)的β-衰变产生的自然衰减建立的计时方法,又称放射性碳法。
按下列公式计算:A=Tln No/NA式中:A——标本年龄;Τ—— C14平均寿命;NA——标本现有放射性;No——标本原始放射性。
2.11 年轮法 Method of Dendrochronology根据树木年轮确定树龄的方法,又称树木年轮断代法、树轮纪年法。
一般通过确定树木根颈部位年轮的数目来测算树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5.24
•【字号】闽建城〔2024〕7号
•【施行日期】2024.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
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建城〔2024〕7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向省厅城建处反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4日。
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1•【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宁2021年4月1日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学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行业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形式引导村(居)民增强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公安、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依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公益宣传,组织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活动,增强全社会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
古树名木管理与养护标准
古树名木管理与养护技术标准Standard specification of management & maintenance of ancient and famous trees前言为了规范古树名木管理、养护和复壮,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古树名木生长现状及养护管理情况,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借鉴了北京、上海、天津、青岛等地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经验和成果,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8章,2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与定义;3、管理;4、养护;5、复壮; 6、防腐、修补与加固; 7、支撑;8、景观设计与保护。
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州市园林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管理 (4)........................................................................................................................................ 4基本规定3.1 ................................................................................................................................. 5古树名木普查3.2 .. (5)防护3.34 养护 (7)........................................................................................................................................ 7日常养护4.1 ................................................................................................................................. 8有害生物防治4.2 5 复壮.. (10)6 防腐、修补与加固 (12)...................................................................................................................................... 12伤口处理6.1 ...................................................................................................................................... 12防腐处理6.2 ...................................................................................................................................... 12修补处理6.3 ...................................................................................................................................... 13加固措施6.4 7 支撑.. (15)8 景观设计与保护 (17)........................................................................................................... 17城市古树景观开发设计原则8.1 .................................................................................................................. 17枯树的景观利用与再造8.2附录A 古树名木普查 (18)附录B 有害生物调查监测记录 (19)1 总则1.0.1 为了对古树名木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养护和复壮,特制定本标准。
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时间:2013-05-12 来源:福建省林业厅各市、县(区)林业局:现将《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福建省林业厅二○○三年十二月二日福建省古树名本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根据《福建省森林条例》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树木;名木是指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或树形特大或奇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树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可定为古树名木:(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二)树种珍贵,省内稀有的;(三)树形奇特,省内罕见的;(四)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第四条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
国家一级古树树龄在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树龄在300一499年;国家三级古树树龄在100一299年。
名木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外历代名人栽植的树木。
第五条古树名木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普查、确认、定级,经鉴定列为古树名木的,林业主管部门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档案,发布保护公告,悬挂保护牌。
古树名木群可设立保护小区。
第六条古树名木普查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村、逐单位、逐株进行现场调查,填写调查表和树种鉴定表,统一登记、鉴定分级、编号造册,制作完整的古树名木档案,实行计算机动态监测管理。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制作本市古树名木档案。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全省古树名木档案。
第七条国家一级古树名木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
确认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公布保护;其余古树名木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确认后,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权公布保护。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古树名木衰败死亡原因调查及保护措施初探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古树名木衰败死亡原因调查及保护措施初探21年第301期现代园艺古树名木衰败死亡原因调查及保护措施初探黄金森(福建省莆田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处31050)1摘要:通过对莆田市古树名木的调查,具体分析了古树名禾衰老死亡的原因,总结出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具体保护措施。
关链词:树名木;败;护古衰保古树名木,是指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
根据《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全古树是指树龄在1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在历史上或0荔,今仅存3。
株1土壤剥蚀、系外露.3根古树历经沧桑,土壤裸露,表层剥蚀,水土流失严重,不但使土壤肥力下降,而且表层根系易遭干旱和高温伤害或死亡,还易造成人为擦伤,抑制树木生长。
1挖方和填方的影响.4挖方的危害与土壤剥蚀相同。
填方则易造成根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是城市绿化、美化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科学、历史和观赏价值。
据初步统计,田市百年以莆上的古树约36株,9分属2科3种,40大多分布在城区、城郊及风景林地。
1古树名木衰败及死亡的主要原因系缺氧窒息而死。
如学园路口和天妃路口的古榕树,道路施工,严重破坏了古榕树的形态及其立地条件。
1树下地面的不合理铺装.5原市政府广场的古橄榄,树下用大理石铺装,仅留很小的树池,土壤与大气的水汽交换大大减弱,极大地影响了橄榄的形态及其立地条件。
16病虫的严重危害.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生长环境、件日趋恶条化,各地重视程度不够,保护意识差或资金短缺,加上人为破坏和自身树龄较大等因素,许多古树名木长期处在生长弱势边缘,严重者甚至死亡。
11树木自身衰老,.生命力减弱古树经过成百上千年的生长,消耗了大量的营许多古树的机体衰老与病虫害有关,而树木衰老时又易受病虫害的侵袭。
如危害古松、柏的小蠢甲类害虫,危害古樟、古龙眼的白蚁,这些害虫的侵入,加速了古树的衰老。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20公顷(含20公顷)以上的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由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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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时间:2013-05-12 来源:福建省林业厅
各市、县(区)林业局:
现将《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业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福建省古树名本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根据《福建省森林条例》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树木;名木是指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或树形特大或奇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树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可定为古树名木:
(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二)树种珍贵,省内稀有的;
(三)树形奇特,省内罕见的;
(四)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第四条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
国家一级古树树龄在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树龄在300一499年;国家三级古树树龄在 100一299年。
名木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外历代名人栽植的树木。
第五条古树名木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普查、确认、定级,经鉴定列为古树名木的,林业主管部门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档案,发布保护公告,悬挂保护牌。
古树名木群可设立保护小区。
第六条古树名木普查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村、逐单位、逐株进行现场调查,填写调查表和树种鉴定表,统一登记、鉴定分级、编号造册,制作完整的古树名木档案,实行计算机动态监测管理。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制作本市古树名木档案。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全省古树名木档案。
第七条国家一级古树名木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
确认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公布保护;其余古树名木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确认后,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权公布保护。
第八条经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古树名木,由相应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设立标志和悬挂保护牌工作,标志和保护牌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和编号。
省级公布的古树名木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古树名木的管护指导和组织工作,切实建立管护责任制度。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居民院落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立或乡(镇)政府负责;
(三)林场、林业采育场经营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负责;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林权单位指定的管护人负责;
(五)农村居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承包责任山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小组或个人负责;
(六)铁路、公路、河堤、水库、机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各有关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应与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签订爱护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与保护措施。
管护单位应确定专人管护,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管护。
管护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负
责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古树名木和资助古树名木的养护。
出资认养或管护古树名木的,对古树名木有冠名权(或标注权)。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毁坏、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钉钉、刻划或缠绕绳索、铁丝等;
(二)淹渍树根,用水泥等封砌地坪、遮挡日照;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内为其生长保护范围,在该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倾倒有损古树名木生长的污水污物等;
(四)未经管护者同意,采摘果实或种籽;
(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培植;
(六)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牌等设施;
(七)向古树名木注射有害化学药剂或传染森林病虫害。
(八)其它有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三条严禁采伐、迁移古树名木。
因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或其它情况确需迁移、采伐古树名木的,应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经批准采伐的、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注销其档案,收回保护牌。
第十五条经批准迁移、采伐的古树名木,需要运输的,按《福建省凭证运输木材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办《福建省特殊用材运输证明》,再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的病虫害防治和复壮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
第十七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宣传,提高广大群众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古树名本保护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当重视并依法及时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十九条毁坏古树名木的,按照《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破坏古树名木及其保护牌、保护标志等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治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