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变造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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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违法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票据违法行为也不例外。

我国《票据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另外,1997年修订的《刑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也规定了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3)签发空头支票或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凡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1、对构成前述第(1)项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对构成前述(2)(3)(4)(5)(6)项行为,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3、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的,与出票人、持票人一起作为共犯,承担与之相应的刑事责任。

4、实施前述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人所作的处罚。

该等处罚主要有警告、罚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某项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拘留等。

2016年下半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真题试卷

2016年下半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真题试卷

2016年下半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真题试卷(总分:29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选题本大题共90小题0.。

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B}}(总题数:90,分数:180.00)1.下列选项中,通常不用于反映银行经营安全性指标的是( )。

(分数:2.00)A.不良贷款率B.资本充足率C.拨贷比率D.资产回报率√解析:解析:反映银行经营安全性的指标有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拔备覆盖率、拨贷比、资本充足率。

2.下列用大写金额表示“¥1600.45”,正确的是( )。

(分数:2.00)A.人民币:壹仟陆佰圆零肆角伍分B.人民币壹仟陆百圆零肆角伍分C.人民币壹仟陆佰圆零肆角伍分√D.人民币壹仟陆佰元肆角五分解析:3.背书人甲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分别背书转让给乙和丙各50万元。

这种做法的后果是( )。

(分数:2.00)A.背书有效B.背书无效√C.背书转让给丙50万元无效,转让给乙50万元有效D.背书转让给丙50万元有效,转让给 50万元无效解析:解析:本题考核票据部分背书的规定。

根据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当企业经营周转资金出现缺口,可以申请的贷款是( )。

(分数:2.00)A.房地产贷款B.项目贷款C.流动资金贷款√D.固定资产贷款解析:解析:流动资金贷款是为了弥补企业流动性资产循环中所出现的现金缺口,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流动资金需求,或者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平均占用的流动性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

5.下列选项中,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的是( )。

(分数:2.00)A.高级管理层B.监事会C.审计部门D.董事会√解析:解析:董事会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6.下列关于支票的表述,正确的是( )。

票据法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票据法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六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一、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一)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始能构成票据的伪造:1.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

伪造票据的实质,是伪为票据行为,包括伪为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和保证。

2.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票据的伪造是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基于票据行为的特点,假冒他人名义必然伪造他人签章。

3.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伪造票据的目的必须是供使用。

此处所谓使用,是指以票据固有之效用而利用。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概念及形态有哪些?(一)票据签章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形态:1.伪造签名或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

2.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单位名称刻章并加盖的行为。

3.盗盖或抢盖他人印章。

4.未经授权擅自加盖他人印章。

5.超越权限冒用他人名义私盖他人印章。

三、票据伪造的后果有哪些?1.对于被伪造人的后果。

由于票据不是被伪造人签发,或者说所谓的票据行为不是被伪造人实施,根据私法自治、义务自主的民法原理,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是负担票据责任的行为。

承担票据责任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2.对伪造人的效力。

伪造的票据无法律上的效力,持票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被伪造的人因未在票据上签章而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名,故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3.对于真正签名人的效力。

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真正签名人在伪造的票据上签章的应承担票据责任。

四、简述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区别?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不同。

行为人伪造票据的,并没有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因而无行为人签章。

行为人无权代理本人实施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人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或者在票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区别表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区别表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区别表
影响真正签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4.对其他人:不能像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只能像真正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如无真正签章人,只能向伪造人主张民事赔偿。

付款人(如汇票上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如未能辨认出票据上签章的真伪而付款,只要持票人合法,该付款行为有效,不能以票据上存在虚假签章为由主张退回,付款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寻求民法上的救济。

司法解释: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

代理付款人(如银行汇票中出票行以外的银行、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银行)如尽了审查义务,但未能发现伪造签章而付了款,该付款行为有效,委托人应对该付款行为负责;如代理付款人的审查。

2012年司法考试票据法要点详解docx

2012年司法考试票据法要点详解docx

2012年司法考试票据法要点详解2012年司法考试票据法要点详解。

很多复习司法考试的考生都会感觉票据法是比较难学的一门法律,内容多,分值少,要点不容易掌握。

一、首先要搞清楚的是:顺汇——买方出钱同时出票备注:1.有因性存在于直接前后手之间,有因可抗辩;无因性存在于间接前后手间,无因不能抗辩,这保证了票据的流通性,后手不受前手的抗辩影响。

2.追索是反向的,连带的,单向的。

二、背书(一)回头背书:(二)禁止转让背书(三)背书的涂消:票据权利人故意将背书中背书人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等记载文句的一部或全部涂去或消除。

三、承兑和保证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保证:是指汇票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的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及记载必要事项的票据行为。

四、票据的伪造:指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签章。

五、票据变造:指无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对除签章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

票据权利的种类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 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 年以内;支票自出票起6 个月以内。

(2)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5)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单元测试题(3)判断题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单元测试题(3)判断题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单元测试题(3)判断题三、判断题1.预付卡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X【解析】本题考核预付卡的分类。

按不同标准,可以对预付卡做不同的分类。

(1)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2)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2.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用卡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radic;【解析】本题考核贷记卡的使用。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3.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汇款回单可以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times;【解析】本题考核汇兑的程序。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4.某公司开出一张汇票用以支付货款,后发现金额有误,便涂改后重新填写,该行为属于票据的变造。

()times;【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变造。

票据变造的主体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的行为,而该公司是合法的出票人,但是涂改金额将造成该票据无效。

5.法人和其他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radic;【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的规定。

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6.存款人只能在注册地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times;【解析】本题考核异地存款账户的开立。

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7.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

可先申请撤销该账户,10天内还清银行债务。

()times;【解析】本题考核银行账户的撤销。

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

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

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1)票据伪造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的当事人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经伪造的票据,只要记载事项齐全,就是有效票据。

对伪造人而言,票据外观上没有自己的签名,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应根据刑法和民法的规定负伪造有价证券和赔偿的责任。

对被伪造人而言,尽管票据外观上有被伪造人的签名,但实质上并非其自签,故不应依票据文义负责。

票据由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承担,如果票据上无真实签章人,则持票人向其直接前手主张民事权利。

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是怎样的(2)票据变造票据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实施票据行为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

在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的签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票据更改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更改是指原记载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改写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但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更改须经持票人和其他签章人同意,否则,其他签章人仍依更改前的票据文义负责。

票据文义有更改时,更改前的签章人,依原有文义负责,更改后的签章人,依更改后的文义负责。

(4)票据涂销票据的涂销,是指涂抹销除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涂销人可以是有涂销权者,也可以是无涂销权者。

有涂销权者的涂销,发生票据法规定的涂销的效力:故意涂销的,发生改变票据权利义务的效果;非故意涂销的,不能改变票据上原有的权利义务。

例如,不慎将墨汁染于票据上,使部分文字模糊不清,即不能改变原有票据的权利义务。

无涂销权者所为涂销行为,属于变造行为,按变造规则处理。

相关阅读: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途径有三种: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并非必经程序,失票人可以不经挂失止付,直接提起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①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支票;(c)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浅议票据行为的异常形态--票据变造

浅议票据行为的异常形态--票据变造

浅议票据行 为的异常形态


据 变 造
摘 要: 票据 法 通过 规 范 票据行 为 , 障 票据 正 常使 用和 保 流通 , 护票据 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 保 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 , 促进 社 会主 义市场经 济 的发展 。但 在现 实经 济 生 活 中, 造 、 伪 变造 票 据等 违法犯 罪活动 时有发 生 ,给正常的 票据使 用和流通 带来 了 很 大的危 害, 也干扰 了社会 经济秩序 。 文章对 票据 的 变造进 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了探 讨 。
关键词 : 票据行 为 票据 变造 责任 中图分类 号 : 8 0 4 文献标 识码 : F 3 .6 A 文 章 编 号 :0 4 9 4 2 0 )7 6 一叭 1 o —4 1 f0 2 0 ~0 4 票 据的变造是 指没有 合法变更 权 限的 人 , 已经有 效成立 在 的票据 上变更票据 签名 以外 的 记载事 项 的行 为。我 国的《 支付 结算办 法》 十四条第 四款规 定 :本 条所称 的 变造 足指 无权更 第 “ 改票据 内容 的人 , 对票 据上签章 以外 的记 载事项 加 以改 变 的行 为 进行 票据变造 的 行为 人 , 为 票据 变 造 人 ; 票据 变造 而 ” 称 依 形成 的票据 , 为 变造 票据 。与 票据 的伪 造一 样 , 称 票据 变 造与 其他有 证券例如 股票和债券 的 变造 , 也有 所 不 。由于 票据法 律关 系内容 , 是依票据 上的记载 事项 来确 定 的 , 因而 , 票据 的变 造. 主要表现 为对票据 上记载 事项 的擅 自变更 。票 据变造 的具 体方式 , 以表现 为将 原有 的 记载 涂 上后改 为新 的记 载 , 者 可 或 直接在 原有的记载 上 , 添新 的字句 。票据 变造 所 涉及 的范 围 加 是票据 签名 以外 的记载事项 , 如票据记载 的金额 、 例 到期 日、 付 款地等 。对票据 的签名进行 变更 , 构成 票据 的伪 造 。但 并非 则 所有对 票据 签名 以外 的 记 载 事项 的变 更 都 属于 票 据 的 变 造 。 对票据 的记载事 项 的变 更 , 实 际情 形来 讲 有三 种 : 是 有 变 就 一 更权 限的人对票据 记载事项进 行 的变更 ,这在票据理 论上称 为 票据 的更 改 ; 二是 以涂销方 式变 更 ,这 在票据 理论 上称 为票据 的涂销 ; 三是 无权 限 的人对 票 据记 载 事项 的 变更 , 这才 是 票据 的变造 。例如 , 甲签 发 本 票 一 张 交 于 受 款 人 乙 , 据 金 额 为 一 票 万元 , 以背 书转让给丙 , 取得本 票后 将金 额 改为 五万元 , 乙 丙 然 后转让 给丁 。这里 丙 改写 票 据金 额 的行 为就 属 于 票 据 变造 行 为? 在 票据变造 上 , 票 据伪造 不 同的是 , 票据 的 变造人 , 与 有 而 无被 变造人 。同于票 据 变造 使票 据 上权 利 义务 关 系 的 内容 发 生 了变化 , 因而 , 据变造所 涉及 的 当事 人 , 不仅 是被 变造 的 票 就 相 应 记 载 的 原 记 载 人 , 是 涉 及 到 所 有 的 票 据 当 事 人 。 从 这 一 而 意 义上说 . 据 变造 的被 变 造人 , 为所 有 的票 据 当 事人 。经 票 应 变造 的票据 ,由于 其记 载事项 已经 发生 变更 . 而票据 的效 力 因 当然也 要随之 发生 变 化。变 造前 的 票据 效 力与 变 造后 的票 据 效 力 是 不 同 的 , 所 有 的 票 据 义 务 人 按 照 同 一 的 效 力 承 担 票 据 让 责任 . 则是不公平 的 , 因此 , 票据 法 》 常 规 定 , 于 变造 前 的 《 通 对 祟据签章 和变造后 的票据签 章人 , 变造 票据有不 同的效力 。 对于 在票据变造前 在票据上 进行签章 的人来说 ,在其 签章 的 当时 , 票据记载 事项 并 未 发生 任何 变 更 , 而在 其 完成 其 签 因

银行汇票业题库

银行汇票业题库

银行汇票业务一、填空题1、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款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种类:现金银行汇票、转账银行汇票。

3、有关现金银行汇票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兑付地支取现金的,必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内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并交存现金;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现金银行汇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

4、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事项:印制“银行汇票”字样、表明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5、银行汇票允许背书转让,背书转让必须连续,背书使用粘单的,由第一个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加盖骑缝章。

6、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一律不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支付结算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银行汇票编押人员在书写密押值出现错误时,不得涂改,必须重新签发汇票。

银行汇票的多余金额栏的多余金额填写有误可以更改一次,更改后由持票人签章证明。

8、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得,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9、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应在多余款收账通知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额,加盖转讫章,通知申请人。

10、填明“现金”字样及代理付款行的汇票丧失可以办理挂失止付。

失票人到代理付款行或出票行挂失时,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

1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得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12、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需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汇票票据权利、实际结算金额的证明以及单位公函或本人身份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13、银行汇票金额以中文大写和小写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汇票无效。

二、选择题1、汇票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包括( A )A、出票地B、出票日期C、收款人名称D、付款人名称2、以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称为( C )A、期后背书B、空白背书C、回头背书D、无担保背书3、犯罪分子变造票据的变造方法有:(A、B、C、D)A、涂改法B、粘贴法C、挖补法D、刀刮法4、申请开办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经(B)审批并核发银行汇票专用章.A、总行B、一级分行C、二级分行D、人民银行5、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的,其金额( C )。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一、票据行为二、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3、票据权利补救(1)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4、票据权利的消灭三、票据抗辩1、对物抗辩: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

对物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计20分)1.大陆法系各国均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其中私法中主要包括和。

2.在大陆法系中,依照合同的法定形式可分成:和。

3.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各国的规定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即和。

4.海商法体系主要有:法国法系、、英美法系、。

5.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时,称 ;低于保险价值时,称;高于保险价值时,称 .6.我国货物海上运输保险中的基本险包括:、、三种。

7.基于专利的具体内容的不同,一般都将专利区分为、和等三种不同的类型.8.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不管其表现形式如何,均须具备三个要件:、与 .二、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打“√”,错误的打“×”,每题1分,共计20分)1.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不能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

( )2.要约只有传达到受约人处方为有效。

( )3.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 )4.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若是合同中未规定具体的交货时间,原则上讲,买方无权要求即时交货.( )5.英国法原则上将货物的数量视为合同的条件,若卖方交货的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主就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 )6.《中国合同法》规定,即使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末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也可以拒绝债务人所履行的部分债务。

()7.背书是基本的票据行为。

( )8. 受让人善意而又支付了相当对价后,可以从无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票据的权利.( )9.英美法系的票据法认为,部分承兑是付款人对承兑的拒绝,持票人可以拒绝接受此种承兑。

()10.《海牙规则》摒弃了《汉堡规则》中关于承运人免责的各项规定,采用完全的过失责任原则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 )11.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在转让时没有时间限制。

( )12.多式联运人对从接管货物起到交付货物止的联运全程适用共同的责任原则、共同的赔偿限额、不论货物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发生在什么运输区段,都按统一的责任制度承担责任。

票据法知识点5

票据法知识点5

第五章票据的伪造、变造与涂销第一节票据的伪造◆一、票据伪造的概念票据伪造是指伪造人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

票据伪造行为既包括出票行为的伪造,也包括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的伪造。

◆二、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根据各国票据法,构成票据伪造行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票据伪造者所为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成立生效的要件(二)票据伪造者是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三)票据伪造者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伪造票据行为◆三、票据伪造的效力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几种情况:(一)对伪造人的法律后果1.民法上的侵权责任。

2.刑法上的刑事责任。

3.行政法上的行政责任。

《票据法》第103条规定:"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票据伪造中,一般而言因被伪造人即名字被记载在票据上的人,实际上并未真正在票据上签章,所以不负任何票据上的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明确规定"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此项抗辩事由可对抗一切持票人,即使是善意持票人,也不得对被伪造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但该规则存在下述两种例外:首先,如果被伪造人对于票据伪造亦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则其不得主张此类抗辩。

其次,被伪造人的追认行为。

(三)对票据上真正签章人的法律后果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名又有真实的签名,依照票据上文义自负原则和票据行为独立原则,各国票据法都规定,在票据上有伪造签名和真实签名时,伪造的签名不影响真实签名的效力,真实签名的人仍应对自己所为的票据行为承担责任。

例如,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四)对付款人的法律后果付款人对票据原则上只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付款人付款时未尽形式审查义务而付款的,应自负其责。

而且,付款人对发票人的签名负有查证真实的责任,付款人付款时应负责验证发票人的签名与其预留的印章是否相符,如果票据上的印章与付款人处的预留印章不符,付款人仍付款的,造成的损失则由付款人自负。

票据伪造变造辨析

票据伪造变造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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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这 是 票据 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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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 颖
造 的根 本 所在 , 如 果 不是 假 冒他 人名 义 而是 受 他 人委 托 而 在票 据 上代 他 人 签 名盖
外 观上 同 真 实 的 金 融 露柚 湘 同敢 翻
以,只要 达歪 —般
人足 _1 真 实 的即 可 构 成 犯 罪 ,不 要 求 完 全 具 备 法 吴 言为 定的形式 条件以 及其虚假签 名 、 章 、 号的 内容与真实 盖 编
的 完 全 — 致 。。 照这 种 理 解 , 伪 造 票 据 的 解 释 , 造 = 按 对 伪 方法 是印 刷 、 印 、 制 等 ; 造 的对 象 是票据 的 载体 ; 复 绘 伪
、 行 银 力祛 式 或
Hale Waihona Puke 变 更 出 票 人 记 载 的 事 项 ,承 兑 人 不 得 变 更 背 书 人 记 载
的 事 项 等 。( ) 使 是 自 己 记 载 的 事 项 , 属 票 据 法 规 定 2即 如 不 得 改 写 的 事 项 , 记 载 ^亦 不 得 变 更 , 则 也 构 成 票 原 否
第 三 ,必 须 是 以 行 使 票 据 上 权 利 为 目 的 而 伪 为 票 据 行 为 。票 据 行 为 人 是 负 担 票 据 债 务 的 人 , 造 者 假 冒他 人 伪 名义 为票 据行 为 , 想 让 被伪 造人 负担 票据 债 务 , 而 是 因
享 受 不 属 于 自 己 的 票 据 权 利 。如 果 不 是 这 样 , 使 假 冒 即 了 他人 的名 义 , 不 构成 票据 的 伪造 , 如为 教 学科研 也 例 需 要而 假 造 票 扼并 羊式 。 ∞

商法学一答案1

商法学一答案1

1: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关于各种支票的支付方式,正确的表述应当是()1.普通支票不可以支取现金,只可以转帐2.现金支票既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3.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4.转帐支票主要用于转帐,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支取现金2:票据的被保证人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1.保证仍然有效2.被保证的票据无效3.保证也无效4.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3: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为可转让背书的()1.票据权利人2.票据占有人3.最后持有人4.被背书人4:在票据上有伪造背书签章时,其法律效果表现为()1.票据自身无效2.伪造签章有效3.真实签章无效4.真实签章有效5: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时()1.应当审查背书是否连续2.应当审查出票的原因关系是否合法3.应当审查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是否合法4.应当审查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真实6:我国票据法规定,被追索人依法进行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 )1.再追索权2.付款请求权3.代位权4.普通债权7:以下事由中属于票据法上物的抗辩的是( )1.票据未到期2.持票人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3.持票人的前手不履行约定义务4.空头票据8: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的消灭时效为()1.2年2.1年3. 6个月4.3个月9:某银行在一张商业汇票的承兑栏签署的文句是“承兑,到期分批付款”,该银行的承兑属于()1.完全承兑3.有效承兑4.不单纯承兑,承兑行为无效10:张某为他人背书转让票据进行保证,但张某在汇票上作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则( )1.以出票人为被保证2.如果汇票已经承兑,则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如果没有承兑,则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如果保证人能够证明是对背书人提供保证,则以背书人为被保证人4.视为拒绝保证,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11:汇票付款需要附随其他单据的汇票是()1.光票汇票2.已付己受汇票3.跟单汇票4.国际汇票12: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慎将收款人写成丙公司,则()1.当乙公司提示付款时,银行可以拒绝付款2.乙公司可以自行改正后请求付款3.经甲公司出具证明后,银行应承认乙公司的票据权利4.因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如果乙公司背书转让该票据,被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13:下列事项中哪个是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不可更改的事项()1.付款人3.出票地4.收款人名称14:银行存折是证券的一种,它属于( )1.证据证券2.资格证券3.金额证券4.有价证券15: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为()1.无效票据2.约期汇票3.见票即付的汇票4.远期汇票16:到期日在汇票中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而在我国的本票和支票中属于()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3.记载无效的事项4.不具有票据效力但有民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17:持票人李某公司业务繁忙,要妻子代其向银行提示付款()1.其妻子持票即可行使票据权利2.其妻子可以以配偶的身份说明自己有代理权,要求银行付款3.李某应在汇票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并表明其妻子为被背书人4.银行可以以必须由本人亲自提示付款为由拒绝向其妻子付款18:我国《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限制,只能是()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2.国有企业3.股份制企业4.集团企业19: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其后果是()1.付款行为无效2.付款行为效力等同于到期付款3.付款人出于善意向无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付款的,不必承担再次付款责任4.付款人向无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付款的,不免除其向票据权利人付款的义务20:支票记载事项中的下列哪个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1.支票金额2.付款人名称3.出票日期4.付款地21: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无()1.形式审查义务2.实质审查义务3.附带审查义务4.票据外有关事项的审查义务22:支票的主票据义务人是()2.背书人3.付款银行4.持票人2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消灭时效是()1.自到期日起6个月2.自出票日起6个月3.自到期日起10个月4.自出票日起10个月24:重大过失取得不合乎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该人()1.仍享有票据权利2.不享有票据权利3.享有不优于前手的票据权利4.享有票据抗辩权25:关于承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1.承兑以前付款人只是票据关系人,并不是票据债务人2.承兑后承兑人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因此承兑人也是票据保证人3.承兑是一种合同行为4.承兑是所有票据都具有的票据行为26: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为付款地1.出票地2.经常居住地4.住所27: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时,应当( )1.共同承担责任2.自行承担责任3.连带共同承担责任4.按份共同承担责任28:根据背书连续性的要求,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是()1.付款人2.出票人3.收款人4.承兑人29:下列事项中属于汇票出票时的任意记载事项的是()1.出票地2.付款地3.禁止转让文句4.付款日期30: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是()1.因发行而取得票据者2.因背书转让而取得票据者3.因清偿债务而取得票据者4.因拾得而取得票据者31:某银行签发的一张汇票中有以下记载,其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的是()1.出票银行名称及签章2.代理付款行某银行乙分行3.出票金额50万元人民币4.收款人某工厂32:李某将一张支票的收款人“季某”改为“李某”,此改动未在票据上显示痕迹。

第62讲_票据的伪造(2)、票据的变造、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62讲_票据的伪造(2)、票据的变造、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考点05:票据的伪造(★★★)(P380)5、错误付款(1)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并且因为无过失或者轻过失而不知情,则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全部票据关系消灭。

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消灭,其只能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2)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只能另行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或者返还。

考点06:票据的变造(★)(P385)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2、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解释1】(1)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2)票据的变造是指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加以改变。

【解释2】(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形式偷偷摸摸地加以非法改变,属于违法行为;(2)原记载人有权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以外的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进行合法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即可。

【例题·单选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答案】C【解析】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2万元)负责;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5万元)负责。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一)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其目的是为了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伪造的票据的效力可以分为不同的对人的效力来观察:1. 对于伪造者来说,由于伪造者并没有在票据上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所以在票据法上是无法要求其承担责任的。

但是并不是说伪造者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应该是真实的,不能伪造或者变造。

违法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此处的法律责任是指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在伪造票据的情况下,有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也有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对于被伪造人来说,由于票据是文义证券,只有在票据上进行了记载的人才有可能承担票据责任,而被伪造人并没有在票据上进行任何记载,所以其不应该承担责任。

3. 对于在票据上签字的其他人来说,由于票据具有独立性和文义性的特点,所以票据行为都是独立的,相互并不受影响。

行为人只要在票据上签章,就应该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

所以在本条中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 对于持票人来说,如果在其之前,有真实的签章人,则其可以向其行使票据的追索权,要求履行票据权利。

如果在其之前没有真实的票据签章人,则其不能够对于票据上的被伪造人行使票据权利,也不能够要求伪造人履行票据义务,但是由于其和票据伪造者之间肯定有基础关系,则其可以要求票据伪造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依法没有更改权的人,在有效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从而使得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更的行为。

票据的变造的构成要件有:必须是无权变更票据上记载事项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必须是变更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使得票据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发生了变化的行为。

对于票据的变造来讲,其效力基本上是和票据的伪造相同的,但是也是有所区别的:1. 对变造人的效力:如果变造人在票据上签章了,则其应该对其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变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则其应该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票据法》课件:第二章 票据行为

《票据法》课件:第二章 票据行为

第二章 票据行为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这里说的票据抗辩的限制,是针对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与 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不能用于对抗持票 人的票据权利请求,又称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其目的是要保护 正当持票人,或善意取得人的票据权利,保障票据的流通。
九、票据丧失与补救 (一)票据丧失
第二章 票据行为
(六) 票据权利的消灭 1.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如清偿、抵销、免除、追索权的丧失。 2.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 (七) 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第二章 票据行为
五、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一) 票据的伪造。
案例
1.概念。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可分 为:(1)票据本身的伪造。(2)票据签名的伪造。
第二章 票据行为
案例1 甲公司对丙公司负有800万元债务,债务履行期
限为1998年12月1日,乙公司是该债务的保证 人。1998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谋,捏造 了购销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即期商业汇票 一张,金额800万元,甲公司持汇票和购销合同向 某银行申请承兑。银行审查甲公司账户后,发现账户 资金充足,故对该汇票予以承兑。乙公司于1998 年12月11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 随后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发现甲公司经营不力且账 户资金不足,拒绝承兑汇票。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 求银行兑付该汇票。
2.变造的效力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
第二章 票据行为
对于变造的效力: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 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 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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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票据的变造行为有哪些
所谓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人,擅自变更票据上的(除签章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例如:变造票据的记载金额、票据的到期日等等。

票据的变造行为,由以下条件构成:
(1)该行为人是无权对票据事项进行变更的人。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出票人才有权对所签发的票据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而其他人不具有变更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权利。

(2)变造的票据是依法签发的有效的票据,如果票据本身是无效的票据,也就不会产生票据的变造的效力。

(3)变造的事项是签章或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

如果是假冒他人的签章,则构成票据的伪造行为。

票据被变造后,该票据并不因此而失效,仍是有效的票据。

但是,在该票据上签章的人所承担的票据责任是不同的。

这是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行使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义务,都是根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并且是以在签章时的记载事项为准。

所以,在票据上签章的人要以其在票据上签章时的记载事项来确定其票据责任。

那么,对于变造的票据来说,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仅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在变造后签章的人,仅对票据被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如果不能辨认当事人的签章是在变造前作出的,还是在变造后作出的,票据法规定,视同该当事人是在变造前作出的签章,按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从事票据的变造行为,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同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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