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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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权利人占有票据就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的原
因、资金关系。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 效力。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和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
件,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
5、票据是设权证券 6、票据是金钱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P102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P103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 收款人、付款人三种。 (二)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 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 等。
本票:“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支票:“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三类票据共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三项: 票据种类— 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必须确定,以中文大写与阿拉 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出票日期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某些应该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 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无效。p112
7、只要按照法定方式做成的票据方才有效,这是因 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 文义性 D. 无因性
8、票据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均以票 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 影响,这是因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文义性 D.无因性
第Hale Waihona Puke 节票据行为(2)任意记载事项 当事人选择记载的事项,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 生法律效力。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行 为人不作记载,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 载,就发生法律效力。

银行本票中的票据行为有哪些

银行本票中的票据行为有哪些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银行本票中的票据行为有哪些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办理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本票的出票人就是本票的付款人。

签发银行本票由作成和银行本票的交付两部分构成。

票据的作成是指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成立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予他人占有。

作成和交付是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及票据有效成立的两个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本票的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本票上必须记载以下事项:(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本票"字样是本票文句,是区别于汇票和支票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的重要标志。

在实务中,已经在印刷在空白本票正面上方,如"银行本票"等,出票银行无须另行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是支付文句,例如"凭票即付"等,在实务中,已经印刷在空白本票正面,出票银行无须另行记载;确定的金额是指本票上记载票据金额应该是确定的,并且其标的只能是金钱。

出票人对本票金额的记载必须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进行,本票上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本票无效,本票的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过的本票无效。

本票用于转帐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本票用于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出票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签发现金银行本票时,应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再填写出票金额。

不定额银行本票需要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小写。

票据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票据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票据⾏为的种类有哪些
票据⾏为的种类
票据⾏为有⼴狭⼆义,狭义之票据⾏为,含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五种。

⼴义之票据⾏为,除上述五种外,尚有付款、(⽀票的)划线、参加付款、(本票的)见票、(⽀票的)保付等⾏为。

票据法上通⽤狭义,将其他⾏为称为“准票据⾏为”,本书从之。

五种票据⾏为中,出票、背书为各种票据同有⾏为,承兑、参加承兑是汇票特有⾏为,保证是汇票、本票都有的⾏为。

票据法学上将这五种⾏为分为两类,⼀类是出票,称“主票据⾏为”或“基本的票据⾏为”,它是其他各种票据⾏为的基点。

另⼀类是其他四种⾏为,通称“从票据⾏为”或“附属的票据⾏为”,它们以出票⾏为为前提,只能在已经签发的票据上实施。

两类票据⾏为虽有主从之分,但各⾃独⽴发⽣效⼒。

然⽽,由于出票⾏为是创造票据的⾏为,出票⾏为有效的,票据才有效存在,其他票据才有实施基础。

如果出票⾏为⽆效,票据即⽆效,⽽且这种⽆效是⾃始、当然、确定地不⽣效⼒,当事⼈事后追认也不能改变⽆效状态,在此情形下,出票后的其他附属的票据⾏为亦随之⽆效。

中国《票据法》对出票、背书、承兑三种⾏为有其定义,对参加承兑未作规定,虽规定了票据保证制度,但未给保证定义。

依《票据法》:
出票是指出票⼈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的票据⾏为。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票据⾏为。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承诺在汇票到期⽇⽀付汇票⾦额的票据⾏为。

保证是票据债务⼈之外的⼈为担保债务的履⾏⽽在票据上记载担保⽂字并签名的票据⾏为。

票据法自考题-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票据法自考题-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票据法自考题-3(总分132,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填空题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种行为。

SSS_FILL分值: 4答案:出票背书承兑保证2.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______和______。

SSS_FILL分值: 2答案:原始取得继受取得3.解决票据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各国所采用的立法主义主要有三种:______主义______主义和______主义。

SSS_FILL分值: 4答案:其本国本国法行为地法折衷4.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______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______负责;不能辩别是在变造之前或变造之后签章的,视为在______签章。

SSS_FILL分值: 3答案:原记载事项变造的记载事项变造前5.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______,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SSS_FILL分值: 1答案:签收6.在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时,须在银行汇票的“汇票金额”栏先填写“______”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并且,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______,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______时,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SSS_FILL分值: 3答案:现金个人单位7.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一律采用______式,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进行交付转让。

SSS_FILL分值: 1答案:记名8.设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为______而进行背书,不能进行______背书,也不能再行设定质押背书。

SSS_FILL分值: 2答案:委托收款转让9.票据伪造如为出票伪造,其票据为______的票据,持票人不能取得______,持票仍对真实签章人行使______。

SSS_FILL分值: 3答案:实质无效付款请求权追索权10.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付款人来说,形式审查是______进行的;实质审查是______进行的,附带审查是法律规定______进行的。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法部分名词解释1、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4、付款:是汇票人的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5、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7、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8、追索权:是汇票不获支付、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其他法定款额的一种票据权利简答1、简述票据伪造以及变造的根本区别.票据伪造和变造的根本区别:在于修改的内容。

伪造只单一针对票据的签章事项,而其他记载事项的改变则是票据变造,票据变造是针对有效票据的无权修改票据抗辩与民法上抗辩的区别:票据抗辩源于民法上普通债权法的抗辩制度,但与一般债权抗辩有重大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民法上的抗辩制度,仅得以票据法规定的抗辩规范为准绳.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重大区别在于有无"抗辩切断",即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债务人可否就与原债权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受让债权之人进行抗辩。

2、简述票据伪造与无权代理的区别.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的无权代理是在票据上表明了代理关系,将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票据上并由代理人签章。

票据伪造中的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用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要承担票据责任。

3、简述票据的现实功能(1)票据的支付功能(2)票据的汇兑功能(3)票据的信用功能(4)票据的融资功能(5)票据的流通功能4、简述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经济法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经济法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经济法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1. 根据《票据法》,下列哪项不是票据的基本特征?A. 流通性B. 无因性C. 可转让性D. 唯一性答案解析:D。

票据的基本特征包括流通性、无因性和可转让性。

唯一性并非票据的基本特征。

2. 汇票的出票人是:A. 付款人B. 收款人C. 持票人D. 背书人答案解析:A。

汇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即承诺在将来某一确定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人。

3. 支票的有效期为:A. 3个月B. 6个月C. 1年D. 2年答案解析:B。

根据《票据法》,支票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多选题1. 票据法中,哪些行为属于票据行为?A. 出票B. 背书C. 承兑D. 付款答案解析:ABCD。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付款。

2. 下列哪些情况会导致票据无效?A. 票据金额未填写B. 票据日期未填写C. 票据上出现涂改D. 票据上签名不清晰答案解析:ABC。

票据金额、日期未填写或票据上出现涂改,都会导致票据无效。

签名不清晰但能辨认的,票据仍然有效。

三、判断题1. 票据的背书转让必须连续,否则票据转让无效。

()答案解析:错误。

票据的背书转让不要求连续性,但背书人对票据的连续性负有保证责任。

2. 汇票的持票人可以要求出票人或背书人支付票据金额。

()答案解析:错误。

汇票的持票人只能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四、简答题1. 请简述票据的无因性特征。

答案解析: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的支付义务不依赖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即票据的支付义务独立于其背后的原因关系。

即使基础交易无效或存在争议,票据的支付义务仍然有效。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张三向李四出票一张汇票,金额为10000元,付款期限为3个月。

张三在汇票上背书转让给了王五。

王五在汇票到期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赵六。

汇票到期后,赵六请求付款,但付款人拒绝支付。

问题:赵六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答案解析:赵六作为持票人,首先应向付款人提出付款请求。

如果付款人拒绝支付,赵六可以向出票人张三或背书人王五提出追索。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包括票据文字、签章等,否则会导致票据无效或行为效力待定。

2、无因性:票据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不受交易关系的影响。

只要票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使基础交易关系存在瑕疵或无效,票据行为仍然有效。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事实不符,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4、独立性:在一张票据上可以存在多个票据行为,每个票据行为都独立生效,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

5、连带性: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人与持票人具有同一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时,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

6、提示性: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或承兑,否则将失去票据权利。

返还性:在追索期和追索权行使期间内,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后,必须将已获偿的票据返还给付款人或承兑人,以恢复其票据地位。

总之,票据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求。

同时,由于其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等特点,使得票据在商业交易中具有很高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票据法名词解释

票据法名词解释

票据法名词解释1. 票据:从学理上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广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提单、仓单、车船票等。

狭义上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法律上或法学上所说的票据,如无特别说明,仅指狭义上的票据。

2. 无因:是指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只要持票人占有票据,一般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就能接受其行使权利的要求。

3. 文义证券:是指票据所创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完全地、严格地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得离开票据上的记载文字,以其他事实或因素来解释或确定。

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

4. 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也必须严格遵循票据法的规定。

5. 记名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明特定的人为权利人,即只能由该特定的人行使权利的票据。

6. 无记名式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将权利人记作“持票人”或“来人” ,只要持有票据就可以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

7. 指示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

这种票据应以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背书人不得作“禁止转让”的记载。

8. 支付证券:是指其功能仅限于见票即付,并且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充当付款人的票据,如支票。

9. 信用证券:是指票据金额在发票日后的指定到期日才能支付的票据,如汇票和本票即是基于出票人的信用签发的。

10. 自付证券: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本票。

11. 委付证券:是指出票人自己不是付款人,而是委托他人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汇票、支票即是。

12. 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的票据的买卖行为,使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出售票据来获得现金。

票据法第4次——票据行为要件

票据法第4次——票据行为要件
意思主义 VS. 表示主义 《票据法》第4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 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 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形式合法性: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的形式性要求 实质合法性: 目的和内容的合法性 VS. 票据行为外观
(三)票据签章
1、签名 2、盖章 3、签名+盖章
4、法人签章
签名注意事项:
1、应当为签名人的本名; 2、签名应当完整; 3、票据行为人应亲为签名; 4、签名可为手写,也可为只盖印章; 5、在票据上共同签章的,共同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连带 责任; 6、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必须采取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个人章的做法。
案例一:
王某(15周岁)之父开设一商品批发零售中心。 1998年7月5日银河家电城从该中心购货一批,价值1000 元,并向王某父亲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付款人为工商银 行河东办事处,出票人是银河家电城。第二天,王某偷偷 将其父收到的转账支票以及其父印章盗出,到百货商店购 买脚踏车一部,并将该转账支票加盖其父印章后背书转让 给百货公司。3天后,王某父亲因找不到支票而以该支票 遗失为由,通知银行挂失止付。 百货公司于支票出票日后第8天,到付款银行办理转 账,得知该支票已被挂失止付。在向河东办事处请求付款 未果的情况下,百货公司于当月25日以河东办事处、银河 家电城以及王某之父为被告提起诉讼。 试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一)票据书面
即票据用纸。严格、明确地规定票据书面用纸的质地、 格式和记载所用的笔墨。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刷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要求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35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和防伪技术要求 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 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 无效。 《支付结算办法》第120条:签发支票时所使用的笔墨,必 须是碳素墨水或墨汁。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股权质押管理办法】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出质人在按照《票据法》第35条规定的设质背书的情况下,票据质押应当定性为一种票据行为,具备票据行为的一般特征。

1、要式性。

所谓要式性,即要求票据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要件,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否则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质押的要式性具体体现在:第一,以背书的方式进行,并且记载“质样”字样;第二,行为人应当签名或盖章;第三,按照票据的格式或款式记载上述内容。

2、无因性。

是指票据质押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易言之,票据质押的意思表示一经背书记载,并将票据转移给被背书人占有,票据质押就具备了票据法上的效力。

至于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主债务是否有效均不影响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

3、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若干行为人在同一票据上各自所为的票据行为,都依各自在票据上所载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互相不发生影响。

票据质押的独立性体现在其有效性并不受此前的票据行为的影响,即使某一环节出现行为人的票据能力瑕疵,或伪造、变造签章等情况,票据质押的效力也不会受到影响。

4、文义性。

这是指票据质押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补充。

即使当事人因为失误或认识错误导致票据记载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相违背,仍应按票据记载承担票据责任。

5、连带性。

这里的连带性并非指出质人所有前手都可以在条件成就时与质权人连带地对出质人主张质权,而是说出质人的所有前手都可能与出质人一起,对质权人的债权在票据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票据质押的实际意义就在于这种连带性,它使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除了有出质人的担保以外,增加了第三人的担保,以强化对债权的保护。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一、票据行为二、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3、票据权利补救(1)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4、票据权利的消灭三、票据抗辩1、对物抗辩: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

对物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一、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一、票据责任2.付款人付款(1)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3)票据为外币的,按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票据对票据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票据责任3.拒绝付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若持票人明智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一、票据责任4.获得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票据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委托本行代为发出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行为申请。

一、票据责任5.相关银行的责任(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一、票据责任5.相关银行的责任(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自行承担责任。

(4)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6.票据责任解除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二、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一)出票1.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它主要包括签发与交付两种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银行支票取现流程

银行支票取现流程

银行支票取现流程如下是有关银行支票取现流程:1.票据是什么?票据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

《票据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第81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因此,我们知道狭义的票据就三种票据,支票属于狭义的票据,受到票据法的约束。

那么,支票的所有行为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会影响票据权利。

2.票据行为包括哪些?《票据法》明确规定了出票、承兑、背书、保证这几种票据行为。

如果进行票据行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去做,不同的行为产生对应的法律后果,规定明确、责任清晰。

3.转账支票的特点是什么?首先,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顾名思义,现金支票只能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转账支票只能用来转账,可以背书转让。

支票有三个基本的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公司(暂时没有个人支票),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明确的限制,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持票人一般是支票的收款人(公司或个人),当持票人持票要求付款人(银行)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银行)处的存款金额足够时则付款;如果钱不够,付款人(银行)会拒绝付款。

《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转账支票除满足票据法的规定外,最主要的特点是可以背书转让,只能进行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4.转账支票兑现首先,转账支票一般用于同城结算。

具体解释:公司或个人在北京,你收到对方公司给你的转账支票应该是北京地区的。

异地转账支票也可以结算,但是有金额限制。

其次,转账支票出票后10内向银行提示付款。

具体解释:拿到转账支票后,先看支票上的日期,计算是否超过10日,超过10日银行不付款。

票据总则(一)

票据总则(一)

票据总则(一)(总分:117.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填空题(总题数:31,分数:66.00)1.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 1。

(分数:1.00)解析:代理关系2.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 1、 2、 3、 4四种行为。

(分数:4.00)解析:出票背书承兑保证3.法人签章,必须具备两个要素: 1 2;(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分数:1.00)解析:法人或单位的公章4.票据行为的要件,包括 1和 2等两类要件。

(分数:2.00)解析:实质要件形式要件5.我国票据代理实行 1主义,应在票据上 2。

(分数:2.00)解析:显名表明其代理关系6.票据行为的协同性主要表现在: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等所有的 1人,对持票人负 2责任。

(分数:2.00)解析:票据债务连带7.票据行为的特性包括要式性、 1、文义性、 2、 3和 4。

(分数:4.00)解析:无因性独立性协同性8.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 2和 3。

(分数:3.00)解析:签章书面款式9.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 1和 2等二类要件。

(分数:2.00)解析:票据能力意思表示10.我国票据法规定,越权代理的票据责任区分为两部分,本人对 1的金额负票据责任,越权代理人对 2的金额负票据责任,本人与越权代理人之间相互 3连带责任。

(分数:3.00)解析:授权内越权部分均不承担11.背书依意思内容区分,可分为 1和 2。

(分数:2.00)解析: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1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 1。

(分数:1.00)解析:无效13.我国票据法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 1负责。

(分数:1.00)解析:真实性1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 1承担票据责任。

(分数:1.00)解析: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15.因背书行为,背书人产生对被背书人及其后手的责任,被背书人成为新的持票人并取得 1权利。

票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票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票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票据是指出票⼈依法签发的由⾃⼰或指⽰他⼈⽆条件⽀付⼀定⾦额给收款⼈或持票⼈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流通的有价证券。

那么,票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今天,店铺⼩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票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出票制度。

出票是指汇票、本票、⽀票的出票⼈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式作成票据并交付的⼀种票据⾏为。

汇票、本票、⽀票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须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票据法效⼒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

必须记载事项有:票据⽂字、⽆条件⽀付的委托、确定的⾦额、付款⼈名称、收款⼈名称、出票⽇期、出票⼈签章,以及付款⽇期、付款地、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有:禁⽌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等,这些事项⼀旦在票据上记载,就产⽣票据上的效⼒。

不产⽣票据法上效⼒的记载事项,主要指票据法以外的事项,如违约⾦、银⾏账号等,这些事项既使记载,也不产⽣票据上的效⼒。

不得记载事项,如附条件的⽀付委托、不确定的⾦额等。

票据上记载这些事项的,票据⽆效。

(⼆)背书制度。

背书主要有三种,即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票据法规定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签章、被背书⼈名称、背书⽇期、背书必须是单纯背书,禁⽌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效,背书仍然有效;背书仅转让部分⾦额或转让两⼈的,背书⽆效。

(三)承兑制度。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为,本票和⽀票都不存在承兑问题。

承兑制度适⽤于汇票,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定的事项,以表⽰愿意⽀付汇票⾦额的票据⾏为。

承兑的程序包括两个基本⽅⾯,持票⼈的提⽰承兑和付款⼈的承兑或拒绝承兑。

票据法规定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承兑”字样,承兑⼈签章,承兑⽇期。

⽋缺记载的,承兑⽆效。

(四)保证制度。

保证是汇票、本票上的⾏为,⽀票没有保证,保征制度适⽤于汇票、本票,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以外的他⼈,以担保特定债务⼈履⾏票据债务为⽬的,⽽在票据上的所为的-种票据⾏为。

票据行为有哪些具体特征

票据行为有哪些具体特征

票据⾏为有哪些具体特征从票据⾏为的概念可以看出,票据⾏为属于法律⾏为,因此具有法律⾏为的⼀般特征。

但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商法,票据⾏为则是⼀种商事法律⾏为,与⼀般的法律⾏为特征相⽐,还具有⾃⾝的特点。

我们认为,要式性与⽂-义性是票据⾏为的外在特征,独⽴性与⽆因性是票据⾏为的内在特征,兹分析如下:1.外在特征之⼀:要式性——票据⾏为是⼀种要式法律⾏为。

法律⾏为有要式法律⾏为与⾮要式法律⾏为之分,⼀般民事法律⾏为实⾏形式⾃由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当事⼈可以任意选择法律⾏为的形式。

⽽票据⾏为作为商事法律⾏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主决定或变更,否则不能产⽣票据法上的效⼒。

这⾸先是由票据的要式性决定的,在根本上是由票据的⾼度流通性所决定的。

只有将票据⾏为规定成具体、明确的要式⾏为,才能保证票据形式、内容统⼀,使交易⽅在票据流通中清楚地确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从⽽⽅便授受,提⾼流通的速度与效率。

票据⾏为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1)票据⾏为形式的要式性。

每⼀种票据⾏为都必须以书⾯形式作成,⼝头形式不发⽣票据法上的效⼒,⽽且每⼀种票据⾏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不允许变更。

(2)票据⾏为效⼒的要式性。

任何⼀种票据⾏为都必须由⾏为⼈签名或盖章,签章是⾏为⼈对其⾏为负责的表⽰,是确定票据责任主体的⽅式,每⼀种票据⾏为只要在签章后,票据⾏为才发⽣效⼒。

(3)票据⾏为内容的要式性。

任何⼀种票据⾏为都有⼀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须以⼀定的⽅式记载⼀定的内容,否则,该记载⽆效或者导致整个票据⽆效。

2.外在特征之⼆:⽂-义性——票据⾏为是⼀种⽂-义法律⾏为。

法律⾏为有⽂-义法律⾏为与⾮⽂-义法律⾏为之分。

⼀般法律⾏为,除了书⾯所表⽰的⽂-义之外,还可以综合其他有关情况来确定⾏为⼈的真实意思,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依据其他事实,作出与书⾯所载⽂-义相反的解释。

但票据⾏为不同于⼀般法律⾏为,票据⾏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义为准。

经济法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一、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权 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一)票据关系 (二)非票据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发货,甲方支付货 款,甲方向乙方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①如果乙未按期交付货物,甲可以拒绝乙的付款请求。 因为,持票人(乙)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甲) 可对其进行抗辩。②如果乙将票据转让给C,C又转让给D,D又转让给E的,此时E是票据的 实际持票人,票据的原因关系对票据的效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即被切断。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的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 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甲公司就通知银行拒绝付款。但乙公司称银行的做法是违反票据法规定 的应当无条件付款的规定,是无效的,并称与甲公司之间的除尘技术标准是 不合理的,他们之间的争议应当交给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管, 而不能归银行管,银行拒绝付款是一种违法行为。
1.甲公司是否有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2.乙公司的理由有无法律依据? 3.此案应当如何解决?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先支付货款,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 向甲方发货,如果乙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发货的,甲与乙形成了债的关系,此时债权人是甲, 债务人是乙,债权人甲有权请求债务人乙发货。
票据法律关系中,请求权是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A公司向B公司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A公司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付款,B公司取得该汇 票后,可以对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即消灭。如果B公司请求付款后付 款人拒绝付款的,此时B公司可以向A公司进行追索,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的种类 四、票据的作用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广义的票据行为和狭义的票据行为 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特点:1、要式性;2、文义性;3、无因性;例题: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

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

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三76)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向乙签发一张票据,承兑人为丁,乙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支付货款,丙对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知情,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乙无票据权利;B、甲对乙不承担票据责任; C 、乙丁对丙应承担票据责任; D 、甲对丙应承担票据责任。

四、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四、票据行为有效的要件出票行为关于出票行为应当掌握的是: 1、出票的概念 2、出票的要件 3、出票的后果背书行为背书行为应当掌握的是: 1、背书的概念 2、背书的有效要件 3、背书的后果1、背书的概念2、背书的有效要件案例: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2三19)A.若持票人格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宇样注意: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行为有哪几种

票据行为有哪几种

票据⾏为有哪⼏种票据⾏为有⼴义和狭-义两种。

⼴义的票据⾏为是指以发⽣、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的法律⾏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狭-义的票据⾏为是票据当事⼈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的的法律⾏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保付。

保付是指⽀票的付款⼈向持票⼈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种附属票据⾏为。

保付是⽀票付款⼈的⼀种票据⾏为。

⽀票⼀旦经付款⼈保付,在⽀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在付款⼈处是否有资⾦,也不论持票⼈在法定提⽰期间是否有提⽰,或者即使发票⼈撤回付款委托,付款⼈均须按规定付款。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转让票据权利与他⼈。

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

票据转让的主要⽅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

背书转让是持票⼈的票据⾏为,只有持票⼈才能进⾏票据的背书。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为,票据⼀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

3.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的⾏为。

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为。

所谓“作成”就是出票⼈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

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定机关印制,因⽽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已。

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本⼈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的⾏为,不是出于出票⼈本⼈意愿的⾏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也不能称作出票⾏为。

4.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为。

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汇票的发票⼈和付款⼈之间是⼀种委托关系,发票⼈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就⼀定付款,持票⼈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进⾏承兑提⽰。

如果付款⼈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5.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或第三⼈为了特定票据债务⼈的利益,代替承兑⼈进⾏承兑,以阻⽌持票⼈于汇票到期⽇前⾏使追索权的⼀种票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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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有哪些
票据行为的内容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

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

由于现在各种
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

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
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

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

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

背书是转
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
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

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

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
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
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

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

所谓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
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
,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

所谓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
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所谓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

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票据出票行为中有哪些当事人
在票据的出票行为中,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票人。

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出票行为的基础关系是商品服务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两票据又是票据当事人之间支付债务的凭证,所以,出票人一般是基础关系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而受票人一般
履行商品或服务提供的义务,并有收受金钱给付的权利的人。

例如,用支票购水泥时,出票人是水泥的购买方,有付水泥款的义务;受票人是水泥的销售方,有提供水泥的义务。

但是,汇票出票时,当事人身份会因汇票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其中:
(1)商业汇票
在签发商业汇票时,既可以出购买方签发,这时,出票人是基础关系
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但也可以由销售方签发,(再交购买方由其办理承兑手续后,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即可凭汇票收取款项),
这时,出票人就不是基础关系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

而是履行销货义务、并享有收受金钱权利的人。

(2)银行汇票
在银行汇票中,出票人是银行,出票程序如下:当事人使用银行汇票前,应当先将资金存入开户银行,然后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该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交申请人携往异地。

在该申请人携带银行
汇票到异地后,即可以凭该汇票在异地银行支取现金,这时受票人就是银行汇票的申请人,银行汇票就只起异地汇兑的作用;当然也可以在商品、服务交易中将银行汇票交付给他人,这时,受票人是基
础关系中收受金钱给付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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