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相关特点
《票据行为》PPT课件
(二)特别要件
1、票据必要记载事项之记载。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22、75、84、29、42、46条。 ①签名规则:名与章?本名与别名?签姓?代签?单
位负责人章? ②金额记载规则:补记?更改?大小写?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23、76、86条。 (3)任意记载事项。 (4)禁止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与有害记载事项。 2、票据交付:票据法第12、13、20条。
票据义务的资格,后者是能独立地以法律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和承 担票据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同于其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
是以一定的方式将内在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过程。 解释原则: (1)票据外观解释原则。 (2)票据客观解释原则。 (3)票据有效解释原则。 外观主义、表示主义Vs:主观主义、意思主义 **典型案例11
第四节 票据行为的代理
一、概说 简称票据代理,是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
代理人)名义代为票据行为。票据法第5条。 二、票据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须经本人委托授权。 实然:中国可否依据法定代理制度产生票据代
理? (二)明示本人的名义:严格的显名主义。 (三)代理人签章。
三、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与表见 代理
第二节 票据行为的性质与特征
一、票据行为的性质 (一)契约行为说 1、单数契约说。 衍生:继承说;第三契约说;提示说。 2、复数契约说。 包括:不特定人契约说;变更契约说;背书媒介说。 (二)单方行为说 1、发行说。 2、创造说。 3、人格说。 4、所有权取得说。 5、善意占有说。
票据行为性质的简评
大陆法系采单方行为说。 英美法系采契约行为说。但对善意持票人,票
支付票据的特点题目
支付票据的特点题目
支付票据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 汇兑功能:票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汇兑功能,使得大宗交易成为可能。
通过票据,可以方便地进行异地支付,实现资金在不同地区的转移。
2. 法律约束力:票据需要出票人签名方能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意味着一旦票据被签署,其支付责任也随之产生,出票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支付。
3. 业务费用:使用票据进行支付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业务费用,这可能比现金支付方式更高。
4. 方便性和时效性:虽然票据具有汇兑功能,但在方便性和时效性方面可能不如现金支付方式。
例如,现金可以随时随地使用,而票据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处理和清算。
综上所述,支付票据的特点主要包括汇兑功能、法律约束力、业务费用以及方便性和时效性等方面。
这些特点使得票据在某些场景下成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
票据的特点及其功能是什么
票据的特点及其功能是什么票据的特点及其功能是什么票据是依据法律按照规定形式制成的并显示有支付金钱义务的凭证。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票据的特点及功能,希望能帮到大家!票据的特点(一)票据的要式性票据的外观是有严格的要求的,票据上必须记载,记载哪些内容,记载的部位是哪里都是法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进行改变。
(二)票据的文义性所谓文义性就是票据上的记载是用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凭据,如果记载与事实不符,也要以记载为准。
(三)票据的无因性这里所说的无因性,不是说票据的出票没有原因,而是不问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四)票据的设权性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的做成并不能证明任何关系,当交易双方决定用票据了结交易的时候,一方做成票据后,创设了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票据背后的关系发生纠纷的时候,票据关系不受影响。
(五)票据是流通证券流通性是票据最本质的特征,票据贵在流通,票据法上的所有涉及都为了流通。
随着票据的流通,在票据上签章的人负连带责任。
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
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
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
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
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我国票据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我国在唐代出现了一种名为“飞钱”的票券;学者们多认为“飞钱”是我国现代汇票的起源。
唐宪宗(公元806年—820年)时期,各地茶商交易,往来频繁,但交通不便,携带款项困难。
为方便起见,创制了飞钱。
商人在京城长安(今西安)把现金支付给地方(各道)驻京的进奏院及各军各使等机关,或者在各地方设有联号的富商,由他们发给半联票券,另半联票券则及时送往有关的院、号,持券的商人到目的地时,凭半联票券与地方的有关院、号进行“合券”,然后支取现金。
票据知识点笔记总结大全
票据知识点笔记总结大全一、票据的定义和特点1. 票据的定义票据是债权的书面证明,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由债权人开具,债务人签发并且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文书。
2. 票据的特点(1)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具有明确的债权关系和支付义务。
(2)票据具有标准性、流通性、可撤销性和可代理性的特点。
(3)票据是一种便于结算和支付的工具。
二、票据的种类1. 汇票汇票是一种债权凭证,由债权人(收票人)向债务人(出票人)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文书。
汇票一般是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通常用于国际贸易和支付结算。
2. 支票支票是一种特定约定的债权凭证,由出票人(账户持有人)向收票人(持票人)开具,要求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的文书。
支票主要用于个人或企业之间的支付结算。
3. 票据汇兑票据汇兑是指票据持有人委托银行或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向出票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金融服务。
4. 出票人出票人是指签发票据并且具有支付义务的个人或机构。
5. 收票人收票人是指持有票据并且享有票据权利的个人或机构。
6. 付款行付款行是指根据票据持有人的要求,向出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7. 电子汇票电子汇票是借助网络技术和电子支付系统,实现票据的签发、流转和支付,具有环保、高效、安全的特点。
三、票据的要素1. 出票人出票人是指签发票据并且具有支付义务的个人或机构。
2. 收票人收票人是指持有票据并且享有票据权利的个人或机构。
3. 付款行付款行是指根据票据持有人的要求,向出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4. 付款人付款人是指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个人或机构。
5. 持票人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并且享有票据权利的个人或机构。
6. 票据金额票据金额是指票据所代表的货币金额数额。
7. 票据到期日票据到期日是指票据支付期限截止的日期。
8. 票据签发日期票据签发日期是指票据出具的日期。
9. 票据出处票据出处是指票据传递和流转的轨迹和来源。
10. 票据背书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票据法律适用法的特点(2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律适用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范了票据的发行、流通、转让、贴现、承兑、保证等各个环节,旨在保障票据的流通和支付,维护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票据法律适用法的特点入手,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票据法律适用法的特点1. 强调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法律适用法强调票据的无因性,即票据权利的发生与票据原因无关。
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均不以票据原因的存在为前提。
这一特点有利于票据的流通和支付,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
2. 票据行为独立性票据法律适用法规定,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这意味着,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各自独立存在,互不影响。
即使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其他票据行为仍然有效。
这一特点有利于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
3. 票据权利时效性票据法律适用法规定了票据权利的时效性。
票据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时效内行使票据权利,否则丧失票据权利。
这一特点有利于保障票据的流通和支付,促进经济交易的稳定性。
4. 票据转让的简单性票据法律适用法规定,票据转让只需交付票据,无需其他手续。
这一特点降低了票据转让的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
5. 票据责任的严格性票据法律适用法对票据责任人规定了严格的责任。
票据债务人必须按照票据记载的内容承担票据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这一特点有利于维护票据市场的信用秩序,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6. 票据保全的全面性票据法律适用法规定了票据保全的全面性。
票据权利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保全票据权利,如行使票据权利、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
这一特点有利于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
7. 票据法与民法、商法的关系票据法律适用法与民法、商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方面,票据法律适用法是民法、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和制度受到民法、商法的影响;另一方面,票据法律适用法在特定领域具有独立性,如票据的无因性、独立性等。
票据行为的特征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要式性。
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
(2)文义性。
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
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体表现。
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
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无因性。
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
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
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至于甲乙间的商品质量纠纷只能另行解决。
(4)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
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则背书、承兑有效;被保证的债务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有效;票据本身或票据上的签字是被伪造的,真正在票据上的签名而完成的票据行为有效。
许多国家的票据法都确立了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目的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5)连带性。
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这就使持票人的权利实现受到影响,因此票据法规定了连带原则,以保护持票人的票据债权。
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法知识点4
第四章票据行为第一节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行为的含义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而依照票据法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一)票据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二)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三)票据行为是依照票据法实施的要式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出票背书保证承兑付款附属票据行为:二、票据行为的特点〖(一)是要式行为〗表现在: 1)票据行为是书面行为。
2)票据行为为格式行为。
3)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关于签章的要求: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一)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二)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三)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四)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文义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仍以文字所记载的为准,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文字记载以外的证据对文字记载作变更。
〖(三)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具体表现在:1.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2.持票人不用证明给付原因就可行使票据权利。
〖(四)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独立性的原因:(1)各票据行为虽在同一票据上进行,但是发生票据行为的原因关系是各自独立的,票据虽然流通,但票据的原因关系并不连续,由于原因关系的不连续,各个票据行为实质上是独立进行的;(2)票据具有流通性,如果因某一票据行为而使其他票据行为无效,必然会因扩散了交易危险而影响票据的流通。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包括票据文字、签章等,否则会导致票据无效或行为效力待定。
2、无因性:票据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不受交易关系的影响。
只要票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使基础交易关系存在瑕疵或无效,票据行为仍然有效。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事实不符,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4、独立性:在一张票据上可以存在多个票据行为,每个票据行为都独立生效,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
5、连带性: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人与持票人具有同一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时,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
6、提示性: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或承兑,否则将失去票据权利。
返还性:在追索期和追索权行使期间内,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后,必须将已获偿的票据返还给付款人或承兑人,以恢复其票据地位。
总之,票据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求。
同时,由于其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等特点,使得票据在商业交易中具有很高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票据的特征和功能分别是什么
票据的特征和功能分别是什么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是指以证明或设定权力为目的而制定的各种书面凭据,如股票、债券、发票、提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各种有价证券。
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种类,即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或金融机构向受款人或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票据既然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与股票、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相比,有共性,但更有其自身独特的特征。
接下来我们对票据的特征和功能做简要论述。
票据的特征和功能(1)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又是“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
2.票据是“文义证券”。
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
即使文义记载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变更或补充。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3种情形:①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②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③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财产权的内容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是物品。
5.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都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6.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可以流通转让。
票据权利的转让灵活简便,无须通知债务人,通过背书行为直接转让。
(2)票据的功能1.汇兑功能汇兑功能指票据是代替异地输送现金的良好的汇兑工具。
特别是汇票出现后,更体现了票据的汇兑功能。
用汇票汇款,通常是汇款人将款项交付银行,由银行作为出票人将签发的汇票寄往或交汇款人寄往异地,持票人在异地银行凭票据兑取现金或办理转账。
这比现金汇兑既方便、安全,又节约费用。
2.支付功能汇票、本票作为汇兑工具的功能形成后,在交易中票据又形成了支付功能而代替现金使用。
票 据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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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伪造
(1)概念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伪造有两 种,一是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即伪造票据本身; 一是假冒他人名义而实施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 主要是伪造票据上的签名,如盗用出票人的印章或摹仿他人的 笔迹签于票据之上。
(2)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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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成立要件
1.实质要件 票据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实质要件,也是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 要件,包括两个方面。 1) 行为人的票据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2.形式要件 1)书面形式。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做成 才能生效。 2)签章。签章(签名、签章、签名加签章)是每个 票据行为的共同要件。票据具有文义性,只有签章才 能确定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承担责任的人也必须是签 章人,签章是票据行为最重要的形式要件。
日内瓦统一法系的原则为持票人仅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的 权利。英美法系则认为,伪造的背书是无效的。
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 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 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伪造人因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 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其伪造票据而构成侵权行为或犯罪,都 不是票据法的问题,伪造人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即民事、刑 事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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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的变造
(1)概念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 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2)法律后果 多数国家票据法规定,票据在变造之前和变造之后都 有效。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 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 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 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 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五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五章第一节讲义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一切行为。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改写、涂销、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付等。
如背书,原先票据关系是在出票人收款人之间及付款人之间产生票据关系,一旦收款人将票据背书出去,就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持票人。
这种情况下,票据权利的主体发生变更。
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票据关系的消灭,导致票据关系灭亡的票据行为。
如付款、涂销。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产生和变更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亦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和保付六种。
付款、参加付款等导致票据权利关系消灭的票据行为不属于这章所指代的票据关系的含义。
我国票据制度中,为了保证票据现行票据关系的顺利,所以没有规定所有的票据行为。
在我国规定的票据行为要比狭义的票据行为更加窄。
仅包括四种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出票。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让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关系为目的,并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
本节所讲的票据行为是指狭义的票据行为。
在此要指出的是,不同的票据所涉及的票据行为是不同的,有些票据行为是汇票、本票、支票共有的行为,如出票、背书、付款等,而有的只是某一种票据所独有的行为,如承兑是汇票所独有的行为,保付是支票所独有的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让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除具有法律行为的特征外,与一般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要式性或称定型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在票据上记载法定的事项,否则,将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票据行为特征及其构成要件!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行为特征及其构成要件(一)票据行为特征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我国《票据法》未规定参加承兑和保付制度)。
票据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但在票据制度中,基于票据的流通性等要求,票据行为又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其意思表示方式,意思表示内容等又有自己的独特性。
具体表现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和独立性。
基于民法中的私法自治原则,对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强调当事人意思自由,包括当事人表达自己意思的方式的自由。
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时,法律所重视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否则,则允许当事人撤销自己的行为。
而票据制度中,票据的流通性使票据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只能通过票据形式识别相对方的意思表示。
票据行为者的意思表示要明确无误地到达相对人,就要求票据行为方式的表面化、简单化、统一化,即票据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严格的行为方式进行。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首先表现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以书面方式表达于票据之上。
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与行使,无不与票据存在的形式书面密切相关,故票据行为具有完全的书面形式特征,且同时表现为唯一的书面形式,亦即所有的票据行为,都必须通过与之相应票据这一证券书面,来进行其意思表示。
其次,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均有严格的款式。
为了保障票据的安全性和流通性,易于票据为他人识别,票据记载事项、记载文句、记载位置,均须依法定格式进行。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记载文字以外的证据对记载文字予以变更。
基于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特征,票据债权人不能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也不能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债权人抗辩。
记载行为即意思表示行为。
非以票据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不具有票据效力。
票据行为包括哪些,票据行为有什么特征
票据⾏为包括哪些,票据⾏为有什么特征在商业交易中如果涉及到⼤额的交易⼀般情况是都会选择使⽤⼀些商业票据和银⾏票据进⾏交易,我国票据法中没有设⽴参加制度,所以只有四种⾏为属于狭义的票据⾏为。
狭义的票据⾏为中,可再区分为基本票据⾏为和附属票据⾏为。
那么对于票据⾏为有哪些特征?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票据⾏为包括哪些,票据⾏为有什么特征⽅⾯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票据⾏为包括哪些,票据⾏为有什么特征狭义的票据⾏为是指能产⽣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
⼴义的票据⾏为是指以发⽣、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的法律⾏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根据票据⾏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为和附属的票据⾏为。
基本的票据⾏为是创设票据的⾏为,即出票⾏为。
出票⾏为有效成⽴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为引起的。
附属的票据⾏为是指出票⾏为以外的其他⾏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的票据上所做的⾏为。
基本票据⾏为和附属票据⾏为票据的签发⾏为是各项票据⾏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票据的原始⾏为,称为基本票据⾏为。
根据基本⾏为产⽣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票据⾏为。
票据⾏为的特征(1)要式性。
票据⾏为应依法定⽅式进⾏,才能产⽣正常效⼒,这种性质为票据⾏为的要式性或称票据的定型性。
主要体现在三个⽅⾯:①签章。
票据⾏为⼈必须依照签章规则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签章不合规则的,其票据⾏为⽆效。
②书⾯。
票据⾏为的意思表⽰必须记载在票据上。
否则,不能产⽣票据效⼒。
③款式。
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收发室之处等,应依法定款式为之。
(2)⽆因性。
票据⾏为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可⽣效,不论其实质基础关系如何,票据关系的效⼒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因此,票据⾏为具有⽆因性。
2票据行为
2.2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2.可以记载事项,也称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是否记载可以由票据当 事人自由选择,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效力。 例如: (1)“不得转让”的记载 第27条第1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 汇票不得转让。” 第34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 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这里的“不得转让”的记载即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2)第59条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 民币支付。 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2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3.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既不属于必要的记载事项,也不属于不得 记载事项。 在形式上,此类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相同, 是否记载可以由票据当事人自由选择,但 在实质上两者迥异.任意记载事项一经记载, 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此类事项记载 后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但能够引起其 他法上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 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 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 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例如:在汇票上记载延迟支付票款时的违 约金;
2.2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4. 记载本身无效事项,又称“记载无益事项”, 是指行为人虽然作了记载,但此项记载本身无效, 票据法上视作未记载,既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也不发生其他法上的效力。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 生、变更和消灭的一切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 具体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参加、划线、涂销 、保付等. 在我国,票据行为仅指以发生票据上债务为目 的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 保证.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基础知识票据是经过特定格式规范化的可转让债权凭证。
它是一种有效的支付手段,可以在商业和贸易活动中使用,以完成货款的支付和收取。
票据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和债券等多种形式,但它们都具有以下特点:1. 格式规范:票据必须按照特定的格式和规范书写,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票据的格式包括票据种类、出票日期、付款人、收款人、票面金额、付款期限、签名和背书等内容。
2. 可转让性: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转让方式进行转让,即持票人可以将票据转让给他人,以实现债权的转移。
3. 可兑付性:票据必须能够按照规定的期限和金额进行兑付,否则将失去其价值和作用。
4. 法律保护:票据具有法律保护,即持票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汇票是一种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发出的、要求在指定日期或指定期限内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
汇票通常用于国际贸易和跨境支付,具有以下特点:1. 汇票通常需要通过银行进行发放和兑付,以保证其安全性和可靠2. 汇票需要指定汇票付款行和汇票收款行,以确保汇票的支付和收款可以顺利完成。
3. 汇票需要指定汇票的付款期限和金额,以确保收款人可以按时收到款项。
支票是一种由付款人向持票人发出的、要求在指定日期或指定期限内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
支票通常用于日常消费和企业支付,具有以下特点:1. 支票可以直接使用,以完成货款的支付和收取。
2. 支票需要指定支票付款行和支票持有人,以确保支票的支付和收款可以顺利完成。
3. 支票需要指定支票的付款期限和金额,以确保持票人可以按时收到款项。
本票是一种由债务人签发的、承诺在指定日期或指定期限内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
本票通常用于个人借款和企业融资,具有以下特点:1. 本票的付款人和收款人是同一人,即债务人和债权人是同一人。
2. 本票需要指定本票付款期限和金额,以确保债务人可以按时支付3. 本票可以通过背书或转让方式进行转移,以实现债权的转移。
债券是一种由借款人发行的、承诺在指定日期或指定期限内支付利息和本金的证券。
票据法第四章票据行为
• (3)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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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义性
• 1.含义 • 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文 义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仍以文字所记载的为准,不允许当事人 以票据上文字记载以外的证据对文字记载 作变更。
出票
其他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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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行为的性质
• 1.契约说
• (1)票据行为是一种契约行为,票据债务是票据债务人 与票据债权人订立契约的结果。 • (2)以票据的交付为必要条件; • (3)在票据流通中,凡是签名于票据上,均属于加入票 据契约;
•
缺陷:票据的交付在流通中难以被后手知悉,以交 付作为票据行为成立条件,票据持有人无法保障自己权益 ,严重阻碍流通。
•
【思考问题】 1.乙能否将甲的银行汇票拿去作竞拍定金?乙不是权利人,所以不可 • 2.甲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 有 • 3.拍卖人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 仅能通过转染,所以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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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保证案例
• 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 开了支票帐户。2002年因家庭生活,受到剌激,导致精神失常。 • 2002年4月1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6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房地产公司购买 有关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 钟女士保证。 • 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4月15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某租赁 公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机械租金。 • 4月19日某租赁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现代商城购置计算机设备。 • 4月26日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 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某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 • 在追索的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 责任,保证人钟女士以司徒先生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拒 不承担责任。 • 经鉴定,司徒先生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票据行为有哪些具体特征
票据⾏为有哪些具体特征从票据⾏为的概念可以看出,票据⾏为属于法律⾏为,因此具有法律⾏为的⼀般特征。
但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商法,票据⾏为则是⼀种商事法律⾏为,与⼀般的法律⾏为特征相⽐,还具有⾃⾝的特点。
我们认为,要式性与⽂-义性是票据⾏为的外在特征,独⽴性与⽆因性是票据⾏为的内在特征,兹分析如下:1.外在特征之⼀:要式性——票据⾏为是⼀种要式法律⾏为。
法律⾏为有要式法律⾏为与⾮要式法律⾏为之分,⼀般民事法律⾏为实⾏形式⾃由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当事⼈可以任意选择法律⾏为的形式。
⽽票据⾏为作为商事法律⾏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主决定或变更,否则不能产⽣票据法上的效⼒。
这⾸先是由票据的要式性决定的,在根本上是由票据的⾼度流通性所决定的。
只有将票据⾏为规定成具体、明确的要式⾏为,才能保证票据形式、内容统⼀,使交易⽅在票据流通中清楚地确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从⽽⽅便授受,提⾼流通的速度与效率。
票据⾏为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1)票据⾏为形式的要式性。
每⼀种票据⾏为都必须以书⾯形式作成,⼝头形式不发⽣票据法上的效⼒,⽽且每⼀种票据⾏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不允许变更。
(2)票据⾏为效⼒的要式性。
任何⼀种票据⾏为都必须由⾏为⼈签名或盖章,签章是⾏为⼈对其⾏为负责的表⽰,是确定票据责任主体的⽅式,每⼀种票据⾏为只要在签章后,票据⾏为才发⽣效⼒。
(3)票据⾏为内容的要式性。
任何⼀种票据⾏为都有⼀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须以⼀定的⽅式记载⼀定的内容,否则,该记载⽆效或者导致整个票据⽆效。
2.外在特征之⼆:⽂-义性——票据⾏为是⼀种⽂-义法律⾏为。
法律⾏为有⽂-义法律⾏为与⾮⽂-义法律⾏为之分。
⼀般法律⾏为,除了书⾯所表⽰的⽂-义之外,还可以综合其他有关情况来确定⾏为⼈的真实意思,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依据其他事实,作出与书⾯所载⽂-义相反的解释。
但票据⾏为不同于⼀般法律⾏为,票据⾏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义为准。
票据的概念与特点
⏹更多资料请访咨询.(.....)票据的概念和特点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那么仅指?票据法?上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的区不❖〔一〕性质不同:民保属于一种合意行为,是双方行为。
票保为票据保证人所为的一种独立的单方的行为。
❖〔二〕形式不同:民保那么能够是要式行为,能够是不要式行为。
票保是一种要式行为,保证人必须依据票据法第46条的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尽对应记载事项并签章;❖〔三〕效力不同:民法上的保证只有附属性而无独立性,主债务无效或被撤销,那么保证债务亦无效。
票据保证的独立性那么大于其附属性,除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形式上欠缺而无效外,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回于无效,保证人仍应负担保证债务。
四〕在被保证人是否确定上不同:民法上要求在保证关系时被保证人必须确定,否那么保证关系便无法成立;而票据保证未载明被保证人姓名或名称时,该票据保证行为仍属有效,并采纳推定的方式确定被保证人。
〔五〕保证方式不同:民事保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票据保征那么只能是连带保证〔六〕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不同:民法中的共同保证人的连带责任能够依据特约予以排除。
票据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能由保证人按照自治原那么予以排除。
〔七〕附条件的效力不同:票据保证不准许附条件,民法对保证附条件没有限制性。
汇票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须对持票人负担保证汇票获得承兑和付款的担保责任。
❖担保承兑❖担保付款❖2,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承兑前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期待全❖3,应付款人的效力:授予付款人承兑和付款的资格❖出票行为仅仅给付款人以付款的资格,而不是确定票据债务人的身份❖本票出票的效力❖对出票人的效力:本票的出票使出票人成为本票的付款人或者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的尽应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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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行为的相关特点票据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一般特点。
如:作出票据行为的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此外,与一般的民事行为相比,票据行为还有以下特殊性:1、票据行为是设权证券行为票据属于设权证券,即票据权利义务是由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通过制作票据而设立的。
一切票据行为都是为了实现所设定的票据权利和义务。
其中,出票行为是设立票据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制作票据,即由出票人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了当事人的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再通过票据的交付,一般是出票人将制成的票据交给收款人,使票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并完成了票据权利义务的设定。
其他票据行为,如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付款行为、保证行为则都属于实现票据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所以,票据行为属于设权证券行为。
2、票据行为是债权行为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无不以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如:票据债权人的目的是实现它的债权,因此他的行为都属于实现债权的行为;票据债务人的目的是履行其偿还债务的责任,因此他的行为都属于履行还债责任的行为。
3、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依法进行方为有效的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和内容进行。
如,在票据中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要逐项按照规定的要求,全部记载,票据方能有效;如果其中有一项欠缺,就会使该票据无效。
票据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是为了使票据行为更加规范,提高票据的信用度,以利于保证票据的流通方便、快捷、安全。
4、票据行为是无因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是不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法律行为。
在票据行为中,票据的设立虽然有一定的原因,但是,当票据转入流通过程中时,为了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及为了便于流通,票据债权人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不需要说明其票据授受原因;票据债务人在履行其义务时,也无须追问票据让与、受让的原因,不应以票据原因方面的欠缺对抗善意的持票人。
因此,票据行为是无因法律行为。
5、票据行为是文义证券行为票据属于文义证券,即票据当事人的所有权利义务都是依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来确定的,离开了票据所记载的内容,票据当事人不再具有其他权利义务。
因此,票据当事人的任何合法的行为,都离不开票据上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都属于文义证券行为。
6、票据行为是完全有价证券行为所谓完全有价证券,就是证券权利的行使与证券不可分,票据权利的设立必须制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票据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直到票据取得了支付,债务人的债务责任被解除,票据才归于消灭。
所以,票据行为是完全的有价证券行为。
7、票据行为是货币证券行为票据作为汇兑工具、支付工具、结算工具、信用工具,只能采用货币形态,而与此有关的票据行为是以货币为目的的行为,如汇票行为的主要内容和目的是通过银行汇出货币,并在异地银行凭汇票兑付货币。
所以,票据行为属于货币证券行为。
8、票据行为是流通证券行为这是指在当事人的票据行为中,票据作为债权债务凭证,可以在相对无因的条件下,进行转让、流通。
在转让过程中,票据和票据权利同时转移,因此转移后的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所以票据行为是流通证券行为。
9、票据行为是提示证券行为票据是提示证券,即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依法向有关当事人出示其票据,也就是提示票据。
这是因为票据是设权证券和流通证券,债权人可以变换,所以,只有通过提示证券,票据债务人才能确定债权人是谁,并确认所承担的债务。
所以,票据行为是提示证券行为。
10、票据行为是缴还证券行为票据作为文义证券,票据的权利义务全部记载于票据上,因此,在持票人或收款人收到付款人所付票面金额后,就应当把票据缴还给付款人,以结束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该付款人持有票据后,再向其前手追索有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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