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企业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国内投资公司或者法律诉讼时公证认证怎么办?
外国人企业在国内提起民商事诉讼注意事项
外国人(公司)在国内提起民商事诉讼注意事项一、证据的提交诉讼主体自身身份方面的证据涉及:护照、公司主体资格的证书(许可证等)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外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文献或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要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
对于在国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履行证据所在国公证在加使领馆认证的程序:经所在国公正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住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香港地区寄交或托交的证据材料,需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澳门地区,需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台湾地区,应经本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律师证明。
二、委托代理方面的证明文献可以委托自然人或者中国律师参与诉讼。
原(被)告不亲自到中国参与诉讼,委托手续应经外国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有关国际协议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提交委托手续的具体注意事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公司和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先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管认证,或履行我国与住所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假如委托书不是在境外寄交的,如外方的法定代表人到国内亲自办理委托手续的,不必通过公证、认证,通常的作法是在法院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百三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合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合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合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
何办理?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这个问题我要阐释一下,区分2种不同公证:
1、委托大陆律师在国内起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香港人本人在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和授权事项;一种是在大陆内的公证处办理公证书,公证香港人在委托书签名。
2、关于在香港内形成的文书证据,需要在大陆使用的,必须找经过司法部认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章,否则不具有证明效力。
从香港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的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出具有关公证文书,再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
香港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其持护照等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当事人是企业或组织,有权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其持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3条规定的经公证认证的材料,表明其本人身份的合法性,可以在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
香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受托人是律师的,还需向法院提交律所函及律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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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授权大陆公司授权书公证认证
香港公司授权大陆公司授权书公证认证香港与内地的经贸来往来越来越多,香港委托国内授权书使用的频率也随之增多。
办理内地香港律师楼公证授权委托书个人及企业证明书香港人士或在港注册公司处理国内事务时,可采取授权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国内处理事务。
普遍采用授权委托事宜包括:买-卖、租赁、按揭国内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或进行转名手续等。
这些情况下都需要办理香港公证手续: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香港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想要被国内政府部门认可,就需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加盖转递章,而办理加盖转递章的前提先需要中国委托公证人对文件进行公证才可以。
而且如果办理香港公司的委托书公证的话,需要把公司其它文件一同办理公证,不能只对委托书这一份文件办理公证,需要把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和周年报表以及董事会决议一同办理公证。
董事会决议内容就是需要所有董事同意将品牌授权给国内公司中国委托公证人即“内地认可的公证人”。
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
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香港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无法在大陆发生法律效力怎么办要公证认证才行吗
香港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无法在大陆发生法律效力怎么办要公证认证才行吗香港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无法在大陆发生法律效力怎么办要公证认证才行吗?香港是一个信息发达,经济繁华的国际大都市,是国际金融中心之一,是世界上最自由的贸易通商港口,连续21年获国际著名评级机构和组织评选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也是全球最富裕、经济最发达和生活水准最高的地区之一。
目前香港与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着外贸关系,其中与祖国内地的贸易是最多的,同时伴随着大陆的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陆与香港的联系也日趋紧密,例如很多内地人都把香港作为度假旅游的首选地,内地游客也逐渐成为香港旅游业的最主要客源。
其中不乏有香港公司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代表处、进行投资经营活动等相关事宜时,很多情况下香港公司是不能直接参与的,需要委托内地相关机构或个人来办理,比如委托内地律师起诉或应诉、任命代表处首席代表、授权专利代理人申请或转让专利商标等,这时就必须有相关委托书、任命书或授权书,然后这些文件要想在内地发生法律效力的话,就必须办理相应公证手续后才可以在大陆有效使用。
※用于中国大陆的香港公司授权委托书不能单独做公证,至少要附带公司主体文件(如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公司成员表格(NNC1)或周年申报表)的扫描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原件。
香港公司授权书/任命书/委托书公证流程:1、将需要公证的文件送交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
2、将公证过的文件交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只有履行了这两个手续后的文件才能在中国大陆地区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件使用。
香港公司文件公证范围有: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NC1/AR1/、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企业年检表、商标证书、会议记录、及其他涉港经济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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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起诉印尼公司查询其主体资格并公证认证怎么办
在中国起诉印尼公司查询其主体资格并公证认证怎么办一家中国公司和印尼公司发生纠纷,中国公司想在境内起诉一家印尼公司,如何委托印尼人查询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到大陆使用?根据国内法院的要求,要起诉境外公司,需要提供其主体资格证明,并办理公证认证。
对于印尼公司需要首先查询其登记注册文件,然后由印尼公证人公证,印尼外交部认证,最后由中国驻印尼使馆认证。
一、申请条件需认证的文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文书由印尼政府相关部门或印尼公证处出具并经过印尼司法人权部和外交部认证;印尼以外的其他国家出具的,拟在印尼当地或在第三国使用的文件,大使馆不予受理。
(二)文书内容涉及按法律规定需要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的,如公证员证词未证明当事人在其面前签字,或仅证明文件已在公证员处登记的,大使馆视此文件无效并不予受理。
(三)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文书中不得将中国拼写为CINA,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作为国家称谓。
例如,对香港的正确表述应为中国香港(HONGKONG, CHINA)或香港特别行政区(HONG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四)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
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五)印尼司法部、外交部认证章所在页应为整份文件的最后一页;如果认证章所在页以后还有其它页,大使馆将无法对整份文件进行认证。
二、认证程序(一)有关文书在认证前,应当首先由当地公证员办理公证。
另外,将印尼文原件送往印尼司法人权部授权的翻译事务所翻译成中文,如在香港、澳门地区使用,也可翻译成英文。
中(英)译文格式、文字须忠实于原文,不得增、减、改。
如当事人有中文姓名,大使馆接受译文中将其汉字姓名作为附加项,附在印尼文姓名后添加的括号里,但不接受将其印尼文姓名直接翻译成中文姓名。
(二)将上述文件(原文及译文本)送往印尼司法人权部、外交部办妥认证。
外资公司在国内诉讼中如何办理证据证明手续?
外资公司在国内诉讼中如何办理证据证明手续?
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指的就是履行公证和认证手续。
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特殊证明活动。
境外形成的证据首先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
其次,还必须履行认证手续。
这里的认证,指的是外交认证。
外交认证有时亦称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证明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的活动。
其目的是使在一国境内已经公证证明(或有关组织的证明文书)的文书能被另一国境内的有关当局予以承认,不致因后者怀疑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其效力。
公证文书一经他国外交认证,就在他国具有法律效力,即文书的域外的法律效力。
根据司法解释,境外形成的证据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其公证文书还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代办处等,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如教育处、文化处、商务处等)无权出具涉外公证认证文书。
涉外证据公证认证的流程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书面文件(如授权委托书)要在国内法院当作证据使用的,第一步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第二步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第三步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只有经过这
三步确认的文书,才能在国内的法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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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或香港律师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及办理相关案件时的程序规定
关于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或香港律师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及办理相关案件时的程序规定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严涛律师笔者近日办理多起涉港案件,在案件代理人身份问题上及相关程序,尤其是民事证据准备上,发现许多公司及自然人对此不甚了解,为是咨询者更加明白其中的法律规定,特作如下总结及说明。
一、香港律师能否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第三百零八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文件,香港律师可以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香港大律师,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具体程序如下:1、委托人(即需要委托香港大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在一名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该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署见证并出具公证文书;2、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
其中,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副本将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直接寄送到内地需要使用该文书的人民法院,而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正本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取回后提交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过以上手续后,受托的香港大律师可以公民身份代表委托人出庭,并享有内地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
二、内地律师担任香港公司委托代理人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BVI公司在国内诉讼BVI公证认证手续怎么办
BVI公司在国内诉讼BVI公证认证手续怎
么办
BVI是英国的殖民地,BVI作为离岸公司首选的注册地,吸引众多的国内投资人士在当地成立注册公司,当投资者在BVI公司成功注册公司之后,以BVI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设立驻华代表,或者进行股权质押,变更,董事变更,涉及到法律诉讼,申请注册商标等商业行为,需要提供BVI 公司相关文件,牵涉到BVI公司文件在其境外使用,则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BVI公司在国内法院诉讼时,被要求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该怎么办?
BVI是使用较多的海外离岸公司类型,2012年最新公布的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来源地前两位的依旧是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
可以BVI公司仍然是被国际投资者钟爱的投资平台。
随着国内人士注册BVI公司的增多,BVI公司和国内公司之间的法律诉讼随之增加。
当BVI公司在做内进行诉讼时,法院首先会要求BVI公司办理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手续,方可受理。
BVI公司国内怎么诉讼,公证认证详情:
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包括,BVI公司注册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BVI公证认证流程:国际公证人公证,英国外交部认证,中国驻英使馆认证。
?
BVI公证认证时间在15工作日左右。
由于中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使领馆,而最为英国海外属地,其外交军事隶属于英国,因此英属维尔京群岛公证认证需要拿到中国驻英使馆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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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公司在国内设立代表处公证认证的文件是否有有效
BVI公司在国内设立代表处公证认证的文件是否有有效维尔京企业驻上海代表处设立需要提交外国企业注册证明、章程等的公证、认证件,该公证认证件是否有有效期?若超过一年是否仍然可用于代表处设立申请?是这样的,对于国外出具的公证认证书,上面自身没有所谓的有效期,只有签发日期。
是否有效,要根据不同使用部门的要求而定,有些地区或部门要求近三个月以内的,有些部门要求半年内的,大多数要求一年内的。
一般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就要重新办理。
BVI公司营业执照使馆认证的背景BVI公司已经成为运用最多的海外离岸公司之一,作为老牌的离岸属地,BVI也一直占据着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前三位。
无论BVI公司在投资中国设立外资公司或代表处,还是在法院办理诉讼,或者申请专利商标等,由于国内对于BVI公司的真实性,存续性不能确定,因此商务等政府部门都需要提供BVI公司营业执照的中国驻英领馆认证。
另外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在BVI公司所谓的营业执照叫做注册证书,英文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简称CI,是在公司成立时,由注册处签发的。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办理BVI公司营业执照使馆认证的法律依据: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2006年4月27日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将在2006年的5月起严格执行,其中一重点为:境外投资方的境外公司需经当地国公证+所在国外交部认证+中国大使馆认证。
也就是今后使用境外公司到大陆投资设立工厂、公司、代表处时,必须办理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2、《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BVI大使馆认证程序步骤:国际律师公证;英国外交部的认证是指在国际公证律师程序后之进行认证,并出具认证证书由相关官员签名,并盖上英国外务部的钢印后贴在律师认证文件的底页。
国外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公证认证怎么办理
国外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公证认证怎么办理随着国外公司在国内参与各种活动的增多,国内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在国内使用的频率也随之增加,国外营业执照要想在国内被有效使用,就必须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这个该怎么办?国外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公证认证法律依据 1、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国外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公证认证使用的场合 1、在中国大陆设立外资代表处、外资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以及相关变更,如代表处延期、任命首代或代表、外资股权变更等; 2、在法院进行相关诉讼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域外形成的,必须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3、申请商标、专利以国外公司名义申请商标、专利,以及相关转让、复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国外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公证认证流程首先由当地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去所在国外交部认证,最后送中国使领馆认证。
来源于:/html/cjwt/2793.htm。
英属BVI公司在港澳打官司时需要办理那种认证
英属BVI公司在港澳打官司时需要办理那种认证维尔京,也叫英属维尔京群岛,处女岛,英文简称BVI。
BVI在国际投融资,上市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构架中少不了BVI公司的身影。
打官司英属维尔京BVI公司公证认证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英属维尔京BVI公司以其优良的公司特性,受到国际投资者的青睐,BVI公司作为最为广泛使用的投融资平台,是跨国公司、VC 、PE、上市融资、返程投资者的使用最多的海外公司类型。
随着BVI公司被越来越多的使用,BVI公司文件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国内的各个政府部门,比如以BVI公司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代表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BVI公司在国内法院打官司,在商标局申请商标专利,在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屋买卖等等,都需要用到BVI公司文件。
但是BVI文件是BVI出具的,国内政府部门不能确定其合法真实性,所以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离岸公司成立之后,在国内进行商业活动,成立办事处,或者公司后期的经营行为遭到恶意竞争等情况,所涉及的公司股东民事诉讼纠纷等事宜,在国内解决相关的问题时,中国当局会要求申请人士提供BVI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且该文件需要经过使馆公证认证,在中国香港和澳门使用只需要办理海牙认证即可。
英属维尔京公司已经国际投资者普遍使用的投资平台,同时英属维尔京也已经被港交所接受成为认可的上市公司注册地。
而香港作为国际金融和贸易中心,吸引着包括维尔京公司在内的全球企业前往拓展业务,在这其中,就不可避免的发生纠纷,英属维尔京公司的香港打官司的情况就随之增多。
英属维尔京公司在香港打官司,必须要提供英属维尔京公司的公证文件,由于英属维尔京和香港都属于海牙公约组织,因此,无需办理使馆认证,只需办理到外交部即可。
办理流程:第一种:英属维尔京公证律师公证,英属维尔京高等法院认证;第二种:英国公证人公证,英国外交部认证。
香港公司怎么起诉国内公司,公证认证怎么办理
香港公司怎么起诉国内公司,公证认证怎么办理香港公司在国内起诉的越来越多,那么应该怎么办理诉讼,需要对香港公司文件公证吗?以下详细说明。
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 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 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997 年7 月1 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
到2012 年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三百多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
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 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香港公司在国内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文件的制作亦有其特殊的要求。
本文就目前香港公司在国内进行事诉讼方面的一些实际操作进行介绍。
一、关于公司诉讼主体文件的准备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国内的公司法人要提起诉讼除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以及公司的授权委托书,那么作为香港公司如何准备前述资料呢?根据目前比较成熟的做法如下:首先,如前述国内公司应向法院提交其“营业执照”,但是“营业执照”是我国特有的称谓和公示文件,在香港地区是没有种称谓的文件,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香港公司需要证明其实体资格可以提供以下文件:1、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办理的商业登记注册证明;2、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公司名称证明(如公司名称发生过变化则必须提供);3、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周年报表(该资料的作用相当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公司年检手续);其次,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该文件的制作相对简单,可以参照国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进行制作;再次,关于授权文件,由于涉港案件属于涉外案件,因此在制作授权文件的时候应当十分严谨,尽可能将可以预见到而由有需要的授权内容全部写入授权文件中,且应采用罗列式的写法,将授权的内容和授权期限写得具体明确(可以根据委托合同所确定的代理期限在授权文件中明确注明授权期限为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如果是特别授权则一定要将具体内容表述清楚,尽量避免使用概括性语言;另外,根据香港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如需要在国内进行相关诉讼活动,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开会通过,因此律师在代理香港公司进行诉讼的时候一并要香港公司出具相应的董事会决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04•【分类】问答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为便利中外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问题解答。
一、适用范围Q1:哪些案件属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包括:(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港澳台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相关标准可参照上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二、管辖Q2: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是多少?(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如下: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四类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包括:(1)涉担保物权纠纷案件(限主合同为商事、金融业务的纠纷),(2)商事合同纠纷案件,(3)涉公司、合伙企业纠纷案件,(4)证券、期货、信托、保险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纠纷案件。
其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人民法院辖区的上述四类案件,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增城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四类案件。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公证及加章转递怎么办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公证及加章转递怎么办香港文书送往内地使用,需要办理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公证及加章转递。
简介1987年12月15日,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香港注册的中国法律服务专业机构。
公司秉持公正、客观、严谨的宗旨,透过律师、公证和法律资讯等服务,竭诚为香港社会和市民提供优质的跨境法律服务。
公司致力于内地与香港特区的法律交流,促进两地司法机构与法律服务机构的联系,增进了解,提升共识,推动合作,亦积极参与内地与澳门特区、台湾地区,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交往和民商活动。
业务范围委托公证服务公司根据司法部授权,对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依照内地法律进行审核确认并加章转递;代办内地公证以及在香港使用的内地公证文书的认证。
律师服务律师业务由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承担。
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 首家在香港设立以香港为基地专门提供跨域中国法律服务的内地律师事务所。
主要律师由长期从事中国立法﹑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国际仲裁实务及法学研究工作背景的资深专业人士组成。
专业顾问均是海内外各界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
律师所同各界有着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与香港本地和内地各专业团体保持着密切的工作联系, 是配合和支援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业务的专责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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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跟其国内办事处账务处理流程
境外公司跟其国内办事处账务处理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其账务处理流程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良好的账务处理流程不仅能保证公司的财务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还能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运营效益。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境外公司跟其国内办事处的账务处理流程。
1. 确定合作模式: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时,首先需要确定合作模式。
合作模式有多种选择,例如独资办事处、合资办事处、合作办事处等。
不同的合作模式会对账务处理流程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在设立之初就明确。
2. 设立账户: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后,需要在当地银行开立账户。
开立账户的过程需要提供相关的证件和文件,并遵循当地的法规和规定。
账户开立后,需要将账户信息同步到境外公司的总部,以便后续的资金管理和监管。
3. 税务登记: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后,需要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增值税登记、企业所得税登记等。
税务登记后,境外公司就可以按照国内法规和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4. 岗位设立: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后,需要设立相应的财务岗位。
财务岗位包括会计、财务经理等。
财务岗位的设置需要考虑到公司规模、业务范围和管理需求等因素。
5. 财务制度建立: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后,需要建立起符合国内法规和公司需求的财务制度。
财务制度包括会计原则、报表准则、费用报销规定等。
财务制度的建立需要经过公司内部的审批和组织,并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和执行。
6. 财务流程优化: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后,需要对财务流程进行优化。
优化财务流程可以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运营效益。
财务流程优化的关键在于规范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7. 资金管理: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后,需要进行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包括资金周转、资金监管、资金调配等。
公司需要建立起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8. 财务监管:墩内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后,需要进行财务监管。
海外企业设立中国分公司需要公证认证的工商登记文件
海外企业设立中国分公司需要公证认证的
工商登记文件
随着海外企业来华投资设立企业的增多,关于设立中国分公司需要公证认证哪些工商登记文件的问题常常被问到,以下将详细说明有关海外企业主体资格公证认证的问题。
首先看一下问什么要办理海外企业公证认证,有什么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该公约规定文书在成员国之前传递时无需办理使馆认证,但是中国尚未加入,因此拿到中国的海外文书就需要办理使馆认证。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
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接下来看一下海外企业设立中国分公司需要公证认证的工商登记文件有哪些:
通常主要是海外公司主体资格文件,包括注册证书,董事股东名册,董事会决议。
具体文件要根据当地商务部门的要求而定。
办理海外企业要公证认证的流程:
首先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然后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部门认证,最后中国领事馆认证。
最后拿到中国使用前还需翻译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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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在全国各地有略有差别,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手续,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办理审批手续。
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以审批机关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为标志。
第二阶段是工商登记手续。
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为标志。
第三阶段是设立后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后,需要前往银行、海关、税务、公安局等部门办理登记和其他手续。
一、审批阶段: 颁发《批准证书》按照中国法律,从事不同业务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不同的政府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外企不得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其人员不得以办事处人员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不准在住处设置外国企业的标志。
中国法律规定的审批机关根据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
目前有权审批外国企业办事处的中国政府机关是:申请文件不同的审批机关对于设立外企办事处所要求提交的文件会有所不同。
一般地说,设立外国企业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 原件)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资料:(1)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4) 从事的业务范围;(5) 首席代表的姓名;(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7)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 原件)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资料:(1) 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帐号;(2) 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3) 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3. 首席代表的任命书( 原件)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4. 首席代表和其他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准备简历时应当注意,简历所列的时间必须连贯。
涉外民商事诉讼中文件公证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如何办理
涉外民商事诉讼中文件公证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如何办理涉外民商事诉讼中文件公证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如何办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64 条规定,境外当事人给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要办理公证认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11 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要办理公证认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那么实践中应当怎么做?会遇到哪些问题?一、公证认证哪些文件依前述规定,需要公证的是两类文书,委托书和域外证据,似乎很明了,但实践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一)委托书除了委托书,还有委托人的主体登记文件需要一并公证认证,于公司而言是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商业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等,于个人而言是身份证件复印件。
尽管民诉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点,但实践中这部分内容是不可或缺的。
对代理人来说,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和文件的份数。
做一次公证认证很麻烦,有的时间还挺长,所以尽可能把法律程序中所需的文件一次办妥,宁多勿少。
授权内容方面,代理人开始代理的是一审原告,要考虑到后续的二审、执行甚至再审,所以委托书中的授权要尽可能都覆盖到,把一审、上诉、执行、再审阶段的诉讼权利全写上。
份数方面,公证认证文件建议不少于五份,这样一旦进入后续程序可以随时提交授权文件。
试想如果没有上诉的授权,一审判决了境外当事人不服想上诉,而上诉期只有 30 天,临时去办公证认证,能不能来得及,万一来不及那就丧失了上诉机会。
(二)域外证据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
哪些属于域外证据,很多文件是容易确定的,比如域外的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凭证、提单、行政机关通知等,但也有一些难以区分,比如未注明合同签署地的涉外合同,这属于域外还是国内证据?笔者认为,保险起见还是做公证认证。
因为境外当事人若依据合同起诉,合同是关键证据,万一中国的被告基于签约过程提出合同签订地在境外,认为合同是域外证据,要求公证认证,会造成额外的麻烦。
外资公司如何在国内开设办事处
外资公司如何在国内开设办事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公司企业在大陆设立办事处,是各个商家的一个市场战略。
只要好好利用,并妥善规划,办事处就是企业可攻可守的一个良好场所。
首先其不用注入资金,对许多起初不想投入太多资金的厂商而言,会是很好的选择;其次,其具有开拓市场的功能,对以业务导向的公司而言,会是前进中国不错的工具。
办事处可以替海外公司联系当地业务、开发客户、提供产品服务、推广产品、技术支持与商品展示、替未来市场拓展铺路等。
一、办事处概况外国企业注册办事处,在法律上又称外资公司注册企业在华常驻注册代表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外国企业经营范围内之业务联络和接洽的机构。
从理论上讲,外国企业办事处在未得到相关审批机构特别批准前,不得在华从事办事处总部经营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更不得超逾办事处总部所从事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活动,如果目前暂时不急于在大陆设厂,而希望先到大陆做市场调查、宣传产品或提供大陆客户售后服务,那么办事处就是最富弹性且设立成本最低的选择。
二、办事处设立条件从设立办事处的资格条件上讲,设立办事处应具备下列条件(1)外国企业应依法成立1-2年以上,台湾企业在大陆设立办事处依法应成立5年以上(2)除台湾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其余的,均由省级外经贸委负责审批。
同时,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备案。
设立办事处时外国企业需具备与中国企业往来证明,例如:贸易合约。
三、境外申请主体经营范围对设立影响(1)限制性行业:需有相关主管机关审批;外经贸不审批,例如出版、印刷、报刊、音像制作企业需征得新闻出版署审批。
(2)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从1992年12月30日开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是经贸委审批。
(3)金融业、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4)海运、海运代理商由交通部审批(5)航空运输业由中国民航总局审批四、代表处经营范围的规定(1)代表总公司在中国进行业务拓展活动,调查市场行情,产品展示代表总公司签约及验收货物技术指导等,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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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企业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国内投资公司或者法律诉讼时公证认证怎么办?
香港企业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国内投资公司或者法律诉讼时公证认证怎么办?
香港公司公证,又称香港公司律师见证,一般用于香港企业在大陆设址代表处、国内投资公司或者法律诉讼时的法定提交文件,也可用于香港公司在内地购置不动产使用等。
什么是公证全套、公证半套
办理中国使用的香港公司的公证一般分为:公证全套公司文件或者是半套公证。
【全套资料】是指:公司注册证书(CI),商业登记证(BRC),法团成立表格(NNC1),公司章程(根据各地要求的文件会不同,请注意核实需要公证的文件都是哪些)
【半套公证】是指:公司注册证书(CI)J+商业登记证(BRC)
办理香港公司公证所需资料
1)办理全套公证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NC1或AR1、章程)。
2)办理半套公证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
3)其他文件(董事会决议、银行资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注:(办理公证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NC1或者AR1提供扫描复印件即可;章程不用扫描,公司调档)办理公证客户需要注明公证的用途及使用机构。
公证办理时间:公证时间一般5个工作日
香港公司公证的范围
(1)注册证书
(2)商业登记证
(3)公司章程
(4)成立公司全套文件(表格D1、D3、R1或NC1A)
(5)改股、增资、改名档(如未有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可不必理会)
(6)公司大事记录册
(7)公司商业或经济贸易投资合同、单据,物业证明等与公司有关的资料
(8)提供公证目的
香港公司公证流程
香港公司公证之前,先明确三个问题。
1)需要确认办理公证的文件具体是哪些?
2)确认需要办理的公证的用途是什么?
3)确认公证需要在什么省市
香港公司公证的流程(主要分三种情况):
1.香港公司文书在大陆使用(最常见的):如香港公司文书在大陆使用,需要办理是司法部授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后出具公证说明书,然后转递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2.香港公司的文书在海牙成员国使用:如香港公司的
公证文件是要在海牙成员组织使用,需要办理的是有香港国际公证人对所要使用的文件进行公证,然后转递香港高等法院加签。
3.香港公司的文书在非海牙成员成员国使用(中国大陆除外):
a.如果香港公司的文书使用国为非海牙公约成员国,需要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加签认证,最后还要做该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之后文书方可在该国使用。
b. 如果文件使用国(非海牙公约成员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将经过香港港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使馆认证。
公证办理后得到的文件
公证后的文件是一正一副(标准制作),可加正本或加
副本,多少份都可以, 但不可同時加正本又加副本(多加正本或者副本有额外的费用)
香港公司公证费用
1、公证的文件不同,费用也会相对的不同。
2、需要和有关政府部门确认清楚需要办理的文件公证具体是哪些,这样不会导致少公证或者是未公证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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