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动态信息 《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办法》印发
国家知识产权局动态信息《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办法》印发一:正文:一、奖励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活动。
本活动旨在推动重庆市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工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二、申报条件:1. 申报单位必须为在重庆市注册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事业单位。
2. 申报专利必须为在重庆市司法管辖范围内受到保护的专利。
3. 申报专利必须为最近三年内授权的专利。
4. 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知识产权申报和使用能力。
5. 申报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奖励条件:1. 优秀奖:对在专利技术创新和运用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单位进行奖励。
2. 创新奖:对在专利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奖励。
3. 进步奖:对在专利技术运用和推广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进行奖励。
四、申报材料:1. 申请表格:填写单位基本信息、申报专利信息及奖励类别选择等内容。
2. 专利证书:提供最近三年内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 专利运用成果材料:提供专利运用情况、技术创新成果和经济效益等相关材料。
4.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奖励类别的不同,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五、评选流程:1. 申报材料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奖励条件和要求。
2. 专家评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选出优秀奖、创新奖和进步奖的获奖单位。
3. 结果公示与颁奖:公示评选结果并组织颁奖仪式。
六、奖励措施:1. 优秀奖:奖金500,000元人民币。
2. 创新奖:奖金300,000元人民币。
3. 进步奖:奖金100,000元人民币。
七、附件:详见附件《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申报表格》。
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专利:指国家授予发明者对其新发明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专有权利的一种权利文书。
2. 知识产权:指人们在创造、创新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可用于经济活动中的智力成果的法律概念总称。
二:正文:一、奖励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重庆市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专利创新和运用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要求,《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渝知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渝知发〔2023〕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3月31日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选标准及程序第五章表彰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做好重庆专利奖评选奖励工作,根据《重庆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专利奖作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贡献奖之一,对在专利创造和运用过程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表彰奖励,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奖励、管理、宣传等活动。
第四条参评专利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创新程度和实施效果并重,择优奖励。
第五条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利奖的组织评定及评审结果审核。
评审工作办公室设于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聘请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六条重庆专利奖设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
每五年评选两届,每届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5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渝办发[2010]388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38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步伐,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增强产业竞争能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的意见》(渝府发〔2009〕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示范单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家,由市政府对示范单位进行表彰,授予“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称号,并给予奖励。
奖励经费在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奖励经费用于示范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奖励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示范单位的评选范围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申报示范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在同行业内处于较高水平。
(二)具有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项工作经费,具有较高素质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了知识产权信息收集、分析、预警应急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渝知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渝知发〔2014〕23号)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为着力提升我市专利申请质量,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优化专利考核和评价工作导向。
一是按照“量质并重、质量优先”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对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专利进步量实绩考核指标,使之向发明专利申请倾斜,向授权发明专利倾斜,向维持5年以上发明专利倾斜,并逐步过渡到以发明专利授权(量)率、维持(量)率为主,兼顾专利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考核指标体系上来。
二是编制《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专利质量监测报告》,定期公布各区县(自治县)发明专利申请(量)率、发明专利授权(量)率、专利维持(量)率、PCT专利申请量、非正常专利申请量、未缴纳申请费视撤率、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率等数据。
二、修订完善专利资助政策。
按照《意见》“授权在先、部分资助”、资助范围仅限于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等要求,抓紧完善专利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政策。
各区县(自治县)应当及时将制定或修订的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三、强化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查处。
一是积极上报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线索。
二是对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渝中府办〔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科技奖励正文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渝中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6日渝中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渝中区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实现全区创新驱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渝中区实际,遵循“诚信申请、授权优先、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权所有人为注册且纳税在渝中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渝中区的个人且专利登记地址在渝中区;商标持有人为注册且纳税关系在渝中区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可依据本办法申请相关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相关资助和奖励范围:(一)单位和个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及发明专利维持年费,单位和个人通过PCT渠道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
(二)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
(三)重庆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四)推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相关单位。
(五)获得驰名商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商标权利人。
(六)注册及纳税均在渝中区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资助和奖励额度:(一)相关单位及个人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国内授权后资助2000元/件,维持6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再予以一次性资助3000元/件。
(注:资助金额不高于专利代理费发票和专利申请、授权产生官方费用发票金额之和减去市级资助款后的金额进行资助。
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渝北府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2〕15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九届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2日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奖励范围、方式与标准第三章资助奖励申报第四章资助奖励的审核和兑付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全市“一区两群”协调发展战略机遇,围绕“四个大区”、“标杆城区”发展定位,促进渝北区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认可、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推动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登记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下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渝北区户籍的自然人,在商标、专利、质量、标准化、认证认可资助奖励的申报、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对专利的资助和奖励仅限于第一专利权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实施质量品牌、标准化战略和认证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诚信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科学分配、促进运用”原则。
重庆市渝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
重庆市渝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提升我区专利质量,促进发明专利转化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和《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渝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悦来、两路保税港区,下同)内的专利资助和奖励工作,资金在区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专利资助和奖励应遵循“诚信申请、授权在先、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的原则。
重点支持发明专利授权和转化运用。
第二章范围和标准第四条获得受理或授权的发明专利,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且专利权属在渝北区;以及中国专利奖,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贯标认证企业,促进专利转化运用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可申请我区专利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专利资助对象为专利权人,专利资助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
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和纳税登记均在渝北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具有渝北区户籍的个人。
(三)注册和纳税登记均在渝北区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专利资助和奖励标准(一)专利资助标准:1.对获得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申请金额一次性据实资助。
2.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
3.对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日、英、德、意、法、瑞士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20000元/件。
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
同项专利在多个国家通过PCT申请获权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次资助。
4.对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年费收据金额据实资助当年年费。
(二)专利奖励标准:1.对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04•【字号】•【施行日期】2003.03.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做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是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七条重庆市科委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委成果市场处)负责日常工作及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公司专利奖励实施方案
公司专利奖励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专利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
为了激励员工创新,公司决定制定专利奖励实施方案,以鼓励员工积极申请专利,提高公司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二、奖励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研发人员、工程师、设计师等所有岗位的员工。
三、奖励标准。
1. 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5000元;
2. 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奖励3000元;
3. 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申请流程。
1. 员工填写专利申请表格,详细描述专利内容,并提交至知识产权部门;
2. 知识产权部门评估专利申请的可行性和创新性;
3. 通过评估后,知识产权部门将专利申请提交至相关部门审批;
4. 专利获得授权后,知识产权部门通知财务部门发放奖励。
五、奖励管理。
1. 奖励资金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拨付;
2. 每季度进行一次奖励发放;
3. 奖励资金纳入员工绩效考核范围;
4. 对于同一专利,若多名员工共同申请,奖励资金按申请人数平均分配。
六、奖励效果。
1. 激励员工创新积极性,提高专利申请数量;
2. 增强员工的技术创新意识,促进公司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3. 提升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专利管理。
七、奖励宣传。
公司将通过内部刊物、企业微信等渠道宣传专利奖励实施方案,鼓励员工踊跃申请专利,分享创新成果。
八、总结。
专利奖励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创新热情,促进公司科技创新和发展。
公司将不断完善奖励政策,为员工创新提供更多支持和保障,共同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重庆专利奖申报评选说明
重庆专利奖申报评选说明一、引言重庆市专利奖是为了表彰和推广重庆市专利创造和应用工作,激励企业和个人在专利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而设立的奖项。
本文将详细介绍重庆专利奖的申报评选流程和要求。
二、申报条件1. 申报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拥有有效的专利权;2. 专利申请日或专利授权日在过去三年内;3. 专利技术成果应在国内外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在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三、申报材料1. 《重庆专利奖申报表》:填写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专利信息、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2. 专利证书复印件:提供专利申请日或专利授权日的专利证书复印件;3. 专利技术成果说明书:对专利技术成果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技术特点、实施方式、创新点等;4. 技术应用和经济社会效益说明:详细描述专利技术的实际应用情况,以及对技术、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贡献。
四、评选流程1. 申报阶段:申报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重庆专利奖申报表》,并附上相关材料,提交至重庆市知识产权局;2. 初审阶段: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申报条件;3. 评审阶段: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4. 公示阶段:评选结果在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5. 颁奖仪式:评选结果最终由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公布,并举行庄重的颁奖仪式,对获奖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评选标准1. 创新性:专利技术具有较高的创新度和原创性;2. 实用性:专利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和实用性;3. 经济效益:专利技术在经济方面具有较高的价值和效益;4. 社会效益:专利技术对社会发展和进步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六、奖项设置1. 一等奖:对在专利技术创新和应用方面取得卓越成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金额为XX万元;2. 二等奖:对在专利技术创新和应用方面取得显著成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金额为XX万元;3. 三等奖:对在专利技术创新和应用方面取得一定成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金额为XX万元;4. 优秀奖:对在专利技术创新和应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金额为XX万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加大研发经费支出支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加大研发经费支出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渝北府办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加大研发经费支出支持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6〕17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渝北区加大研发经费支出支持办法》已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8日渝北区加大研发经费支出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重庆市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16〕24号),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支出,积极开展研发活动,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经费支出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办公和纳税均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域);2.纳入国家一套表统计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企业;3.有健全的研发部门和研发准备金制度,能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可按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年度研发经费支出。
第四条重点支持方向(一)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
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工信部六大类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求之一,即:数字化工厂、智能工厂为方向的流程制造;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为方向的离散制造;信息技术深度嵌入为代表的智能装备(产品);个性化定制、网络协同开发、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智能制造新业态新模式;物流管理、能源管理智慧化为方向的智能管理;在线监测、远程诊断与云服务为代表的智能服务。
重庆两江新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doc
重庆两江新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申请质量,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助推新区产业结构转型优化升级,促进创新驱动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直管区注册、经营、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两江新区直管区是指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鱼嘴、复盛、郭家沱、龙兴、石船、水土、复兴等15个建制镇和街道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财政资金按照《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专利创造第四条国内专利资助。
以第一申请人和权利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含港澳台)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国外专利资助。
以第一申请人和权利人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申请,并获得欧盟、美国、日本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5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3万元/件。
同项专利在多个国家获得授权的,资助国家不超过3个。
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中国专利奖奖励。
作为专利第一申请人和权利人,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件、50万元/件、20万元/件。
第七条高价值专利资助。
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立项的,培育期满且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或市级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国家级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市级项目最高资助5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专利保护第八条知识产权诉讼维权资助。
单位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作为原告向国内外法院提起诉讼主动维权,且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生效裁判部分或全部支持的,系国内诉讼的,按照经生效裁判确定的应由原告承担的诉讼费和律师费总额的50%予以资助,同一单位同一案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系国外诉讼的,按照经生效裁判确定的应由原告承担的诉讼费和律师费总额的70%予以资助,同一单位同一案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渝人社〔2023〕316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渝人社〔2023〕31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理念,营造崇尚创新精神、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发区域创新创业活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队伍建设,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数量评选表彰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50名;重庆专利奖金奖5个,银奖10个,专利优秀奖20个。
二、申报要求评选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材料报送、时间及相关要求等,详见《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申报评选说明》和《重庆专利奖申报评选说明》。
三、组织领导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识产权局成立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统筹负责评选表彰各项事宜。
四、评选程序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集体决定的方式进行。
重庆专利奖采取单位推荐或者院士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审的方式进行。
五、奖励办法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金;对获得重庆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金,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奖金分别为20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区县(自治县)专利资助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区县(自治县)专利资助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科委):2009年,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大部分区县(自治县)以及北部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随后陆续出台了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有效推动了专利申请数量增长和质量提高,为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和民生发展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
“十二五”时期是重庆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314”总体部署的关键时期,也是知识产权事业大发展、知识产权支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机遇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的意见》(渝府发〔2009〕41号),切实加强专利政策导向,进一步提高专利申请和授权质量,充分发挥专利对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引领作用,确保《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2015年末我市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4000件、《重庆市“十二五”科学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2015年末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 3.8件的目标顺利实现,现就做好专利资助奖励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突出“四个倾斜”,合理设定专利申请费和授权费资助额度,提高资助经费使用效率。
应正确处理好专利申请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既要使专利申请数量稳步增长,又要使专利申请质量有效提高。
要支持重点企业在海外进行专利布局,降低侵权风险,促进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或建立生产基地。
《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已经对全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和授权费予以资助。
各地在制定或者修订专利资助政策时,资助重点应向企业专利申请倾斜;向PCT专利申请倾斜;向授权发明专利倾斜;向维持3年以上的发明专利倾斜。
一般不对个人的非职务专利申请进行重复资助。
企业专利申请、PCT专利和海外专利申请、授权发明专利、维持3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实际成本。
企业专利奖励政策文件
企业专利奖励政策文件关于实施企业专利奖励政策的通知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精神,激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力度,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本通知。
二、奖励对象和条件本通知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等。
本通知的奖励对象是在我国境内申请或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在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框架下申请或者授权的国际专利。
本通知的奖励条件是:- 专利的申请或者授权时间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的一年内;- 专利的权利人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申请或者授权的专利;- 专利的内容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对于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社会效益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 专利的申请或者授权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没有享受过其他的国家或者地方的专利资助或者补贴政策。
三、奖励标准和方式本通知的奖励标准和方式如下:- 对于在我国境内申请或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人民币5000元;- 对于在我国境内申请或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人民币1000元;- 对于在PCT框架下申请或者授权的国际专利,每件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奖励的方式为一次性发放,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负责,按照专利的申请或者授权时间的先后顺序,按月进行审核和拨付,直至本通知规定的奖励资金用完为止。
四、申请和审核程序本通知的申请和审核程序如下:- 企业应当在专利的申请或者授权后的一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的奖励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申请表,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以及专利的基本信息,如名称、类型、申请号或者授权号、申请日期或者授权日期等;- 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加盖企业的公章;- 专利的申请或者授权费用的发票或者收据的复印件,加盖企业的公章;-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企业的公章;- 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户名等,加盖企业的公章;- 其他有利于证明专利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的材料,如专利的检索报告、评价报告、对比分析报告等,加盖企业的公章。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报送专利资助工作情况的通知-_1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报送专利资助工作情况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报送专利资助工作情况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科委):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优化专利资助政策,进一步明确提升专利质量、提高国外专利拥有量、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权化的工作导向”的保障措施和《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区县(自治县)专利资助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做好规范地方专利资助工作,请你们按要求报送专利资助工作情况。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一)专利资助政策情况。
主要包括:各区县专利资助政策的调整情况、修订时间、政策导向变化和发展趋势等;资助政策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专利资助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同时,应附本区县最新专利资助政策文件复印件(含管理办法和操作办法等)。
(二)专利资助工作总结(2008-2011年)。
主要包括:各区县专利资助资金年度预算金额、实际支出金额、对每种专利的资助金额和数量、对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资助金额和数量等。
同时,应附区县知识产权部门填写的《专利资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
(三)对国家规范专利资助工作的建议。
主要包括:为进一步突出专利资助政策的导向作用,需要调整和规范的政策核心内容;对建立上下联动的资助工作体系的建议等。
二、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
专利资助政策是我国知识产权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备受社会关注。
做好专利资助政策的规范工作,事关专利事业发展全局。
全面了解专利资助工作开展情况,是做好政策规范工作的重要基础。
为此,要把情况报送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之一抓紧抓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发挥专利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发挥专利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渝办发[2010]185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发挥专利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18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发挥专利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关于发挥专利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意见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的意见》(渝府发〔2009〕41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发挥专利在企业招商引资和提升企业竞争力、抗击风险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推进我市专利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全面服务区域经济主战场发展大局,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为目标,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有效机制,坚持自主研发与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努力获取一批产业关键领域的核心专利,强化产业竞争能力,为全市产业结构调整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12年,力争达到以下目标:――汽车摩托车、装备制造和天然气石油化工产业产值专利密度保持领先全国平均水平,当年专利授权量分别达到2600件、1600件和500件;材料和电子信息产业产值专利密度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专利授权量分别达到600件和1400件。
重点产业专利联盟稳步推进,医疗器械产业专利联盟初步形成。
[教学]重庆市江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
[教学]重庆市江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重庆市江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精神,鼓励调动辖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大专利技术转化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北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均可申请参加江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
第三条江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专利资助第四条对辖区内专利申请及授权实施资助。
一、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根据申请单位或个人年申请量给予不同金额的经费资助。
1、1-10件:发明专利500元/件。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
2、11-20件:发明专利700元/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3、21件以上:发明专利1000元/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800元/件。
每个单位(个人)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单位或个人当年专利申请总量较上年度增加部份,每增加一件资助1000元。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
每个申请单位(个人)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国外授权专利给予5000元/件资助,同一专利限资助2个国家的专利授权。
第五条申请专利资助报送材料1、江北区专利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江北区户籍、身份证及复印件。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授权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4、缴纳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第六条专利资助程序1、单位或个人向江北区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
2、江北区知识产权局根据上报资料及资助条件审核后予以兑现。
专利奖励第七条江北区专利奖励设立以下奖项:一、江北区发明专利产业化推进奖;二、江北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推进奖;三、专利代理机构优秀奖。
第八条江北区专利奖励申报条件(一) 发明专利产业化推进奖1、企业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十二届区委第151次常委会议、区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1日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重庆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江北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及监督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资金从区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资助及奖励工作遵循“自愿申请、促进运用、绩效评价、逾期不受”的原则。
第四条江北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经费应用于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在本辖区内并纳税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具有本区户籍的自然人。
第二章范围和标准第六条知识产权资助(一)发明专利资助1. 对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给予每件0.5万元的资助。
2. 通过购买、转让等形式获得区外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每件0.2万元的资助,同一市场主体当年资助不超过5件。
3. 对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年费收据金额的50%资助当年年费。
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2020)
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2020)各区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发挥专利资助政策对激励创新的导向作用,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促进专利运用,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经市知识产权局2020年度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7月1日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第一条为提升专利质量,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促进专利运用,根据《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应当遵循授权在先、促进运用、诚信申报、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四条申报专利资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资助的专利,其第一申请人的申请地址应在重庆市辖区内;专利申请人(申请人之一)是重庆市辖区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拥有重庆市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的自然人;申报资助的专利为上一自然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以及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途径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
(二)专利资助的申报人应为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可以指定经办人或委托他人办理专利资助。
专利权人应当是重庆市辖区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拥有重庆市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的自然人。
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当由共同专利权人协商指定一个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报。
第五条专利资助标准为: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1000元/件。
通过PCT 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美、日、韩、欧洲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
同一发明创造既获得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权又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可以同时享受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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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提升我区专利质量,促进发明专利转化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和《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渝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悦来、两路保税港区,下同)内的专利资助和奖励工作,资金在区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专利资助和奖励应遵循“诚信申请、授权在先、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的原则。
重点支持发明专利授权和转化运用。
第二章范围和标准第四条获得受理或授权的发明专利,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且专利权属在渝北区;以及中国专利奖,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贯标认证企业,促进专利转化运用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可申请我区专利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专利资助对象为专利权人,专利资助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
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和纳税登记均在渝北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具有渝北区户籍的个人。
(三)注册和纳税登记均在渝北区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专利资助和奖励标准(一)专利资助标准:1.对获得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金额一次性据实资助。
2.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
3.对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日、英、德、意、法、瑞士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
同项专利在多个国家通过PCT申请获权的,只享受一次专利资助。
4.对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年费收据金额据实资助当年年费。
(二)专利奖励标准:1.对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2.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国家级和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对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自主核心发明专利转化运用的企业,区科委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实施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
同一项核心发明专利只享受一次。
5.对获得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采取“以补代奖”的方式,按贷款时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每笔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
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50%的补贴,每笔贷款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
第三章申报和受理第七条申报材料(一)国内受理发明专利、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报送材料:1.《渝北区专利资助申报表》(附件1)和《渝北区专利资助明细表》(附件2)纸质件和电子文档。
2.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含有授权公告日当页的复印件;外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必须缴纳发明专利实审费)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年费缴纳收据复印件;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提交单位开具的由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
(二)专利奖励报送材料:1.中国专利奖奖励、示范优势和贯标达标企业奖励、中介服务机构奖励报送材料:(1)《渝北区专利奖励申报表》(附件3)纸质件和电子文档。
(2)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证书复印件;国家或重庆市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贯标认证文件复印件。
2.企业自主核心发明专利转化运用奖励、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贴息奖励报送材料:(1)《渝北区企业专利运用项目申报书》(附件4)纸质件和电子文档。
(2)企业自主核心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件和专利有效性证明复印件(专利有效性证明应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机构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
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用于质押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等)。
(3)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实施效益证明等)。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授权委托书。
个人需提交本人渝北区户籍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专利权人(含共同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凡复印件均需出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核对查验。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汇总电子文档。
在办理专利资助和奖励时,有义务提交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和应用证明等。
第八条受理专利资助和奖励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区科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上一自然年度的专利资助和奖励,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企业自主核心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和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贴息项目于每年6月30日前在区科委进行备案登记。
区科委组织专家组于12月30日前进行验收,择优支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属于资助和奖励范围的。
2.弄虚作假、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3.涉及专利纠纷或者侵权的。
4.专利权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或矛盾纠纷的。
5.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
6.对企业自主核心发明专利转化运用和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贴息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请主体明显不具备创新能力。
(2)明显不具有产业化前景的。
(3)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明显不相关,且没有做运用相应准备工作的。
(4)其他违反以专利运用和保护为目的的。
第九条区科委集中对申报材料组织审核。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名单,在区政府及区科委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十条资助和奖励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兑现上一自然年度的资助和奖励。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
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和奖励的费用全额追回,对骗取专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和奖励申请,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区科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专利资助和奖励工作,认真办理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受理和审核。
渝北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原《渝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渝北府办发〔2013〕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渝北区专利资助申报表》2.《渝北区专利资助明细表》3.《渝北区专利奖励申报表》4.《渝北区企业专利运用项目申报书》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附件1渝北区专利资助申报表专利名称专利号受理公告日年月日授权公告日年月日专利权人(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字)资助类别1.国内受理发明专利。
2.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3.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4.国内有效发明专利。
金额(万元)地址申报时间年月日专利权人性质01.企业02.研究院所03.大专院校04.个人05.其它专利所属技术领域01.电子与信息02.航空、航天及交通03.光机电一体化04.生物技术05.新材料06.新能源与高效节能07.环境保护08.地球、空间与海洋09.核技术应用10.医药与医学工程11.农业12.其它经办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区科委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符合资助条件,同意资助。
审查人:年月日区科委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公章)年月日申报材料:1.《渝北区专利资助申报表》。
2.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3.专利收费收据,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年费缴纳收据复印件。
4.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的提交本人渝北区户籍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银行账户信息表(单位的加盖有财务专用章)。
凡复印件均需出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核对,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附件2渝北区专利资助明细表单位(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字)联系人联系电话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人申请/授权时间金额(元)合计附件3渝北区专利奖励申报表申报材料:1.《渝北区专利奖励申报表》。
2.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证书复印件、获奖专利证书复印件。
国家或重庆市文件或证明材料,贯标认证文件复印件。
3.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的提交本人渝北区户籍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银行账户信息表(单位的加盖有财务专用章)。
凡复印件均需出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核对,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单位(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字)奖励类别 1.中国专利金奖。
2.中国专利优秀奖。
3.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4.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5.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6.贯标达标企业。
7.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
8.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
9.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
奖励名称 金额(万元)专利号授权公告日 年 月 日 获奖时间 文件名/号地址 申报时间年 月 日 经办人 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开户名 开户行帐号区科委 审 查 意 见审查意见:符合资助条件,同意资助。
审查人:年 月 日区科委 审 批 意 见审核意见:(公 章)年 月 日附件4项目编号:渝北区企业专利运用项目申报书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渝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编制填表说明1.申报书所指专利运用项目是指企业正在开展或即将开展的发明专利转化、专利产品升级、专利质押贷款等项目。
2.申报单位对本申报材料以及所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申报书内各项内容的表述应准确严谨,外来语应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应注明全称。
4.封面中项目申请编号不由申请人填写。
5.申报书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无”。
各栏不够填写时,请自行加页。
6.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企业自主核心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件和专利有效性证明复印件(专利有效性证明应当是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代办机构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