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系统纳税申报等有关增值税问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15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以及电力产品生产、销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征税办法:(一)发电企业(电厂、电站、机组,下同)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二)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1.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
简说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简说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工作结束后, 我局针对各地反映的政策问题进行了汇总并提交总局有关司,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适用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关于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征税问题城乡用电同价后,部分地区在目录电价以内,根据城乡全部用电量征收农村电网维护费,虽然征收的对象扩大了,但征收的总量没有扩大,依然保持原有的收入基数,并且征收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作为专款专用,符合财税字[1998]47号文件的政策目标,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关于铁塔、线杆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规定,铁塔、线杆属专用设备类别中的输电线路,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分类规定为标准)(三)关于窃电罚款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窃电罚款是供电企业依据供电合同,向窃电用户收取的违约金性质的款项,应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因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属于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增值税条例规定不是在购买时而是向购买方,只要购买关系成立,什么时间收都是价外费用)(四)关于电表改造工程材料进项的处理电力企业的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中,如按照规定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其电表、表箱、开关等材料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主要看设备的使用在哪里,如是作为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则转出)(五)关于电量互抵缴税的问题电网公司和小水电等纳税人应按照各自实际销售的电量计算销售收入,不能按互相抵减后的电量计算销售收入。
纳税人可以就该部分销售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对方抵扣。
(收入应该按还原法计税,不得相互冲销,与会计准则债务债务核算原则一致)(六)关于专用间隔费和电能表收费的征税问题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税发[2010]40号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2010年4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28•【字号】湘国税函[1998]231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231号1998年8月28日)为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统一和规范全省征管资料档案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并附有《征管资料分类目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征管资料分类目录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管资料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和记录征纳行为的各种表、证、单和磁盘等不同形式的文字和数据资料,以及专门案卷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征管资料档案应按纳税人分户或职能单位分类建立与管理。
基层征收单位(征收分局或税务所)必须建立纳税人分户征管资料档案。
第四条根据征管资料档案来源与用途划分管理职责,对征管资料档案实行分级集中管理,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认真收集,严格审核,及时传递处理,维护各项征管资料的真实、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征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文书、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和纳税义务人、非纳税义务人报送或提供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资料、信息等。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征管资料,建立征管资料档案。
第二章征管资料的主要种类第七条征管资料按其反映的内容及产生的环节不同分为:(一)税务登记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统制试行办法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XX《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发文单位:省国家税务局文号:湘国税发[2003]97号ﻭ发布日期:2003-11-18为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总局下发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现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ﻭ一、评定的组织实施。
ﻭﻭ各级国、地税机关应成立由征管牵头的,税、法规、稽查、计财等部门组成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工作。
在县(市、区)国、地税机关(包括直属局、XX、涉外分局等,以下同)分别进行初次评定的基础上,通过联系会议的形式进行共同评定。
ﻭﻭ(一)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为了做好国、地税的共同评定工作,各级应成立由国税、地税局主管领导和征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做好共同评定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ﻭﻭﻭ省国、地税局应通过联系会议的形式确定组织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全省评定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国、地税局应分别通过联系会议的形式对纳税人情况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国、地税局联系会议,原则上轮流主持。
ﻭﻭ(二)评定期。
从2004年开始,每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ﻭﻭﻭ(三)评定时间.县(市、区)国、地税局的评定(或初次评定)时间为5月份;市(州)国、地税局评定时间为6月份;省国、地税局的评定时间为7月份。
ﻭﻭﻭ二、评定管理范围.ﻭ依照税收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但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或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ﻭﻭﻭ三、评定的内容与计分标准。
评定工作以总局规定的具体指标为内容,对纳税人前两个年度(税款所属年度)的情况进行计分评定,各指标累计值为100分。
国、地税局各自按100分进行计分,当纳税人的得分国、地税局评定不一致时,按照从低原则确定。
ﻭ各项内容的具体计分标准:ﻭﻭ(一)税务登记情况15分。
其中:开业登记2分;缴税款登记2分;税务变更登记2分;登记证件使用2分;年检和换证2分;银行帐号报告2分;纳税人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或年审等)3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预缴税额计算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预缴税额计算方法的通知【标 签】关于调整,纳税企业增值税,预缴税额【颁布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湘国税发﹝2009﹞10号【发文日期】2009-01-15【实施时间】2009-01-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省局对部分跨地区经营纳税人在经营形式、核算体制、采购体制等情况变化后,从便于税收管理,降低纳税成本,优化纳税服务考虑,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审批同意实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总机构统一结算汇缴增值税”的办法,并采取“预征率(额)法”计算分支机构增值税预缴税额。
这种计算方法虽简单明了,便于操作,但从执行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以上年度实际数为依据核定下年度预征率,难以做到准确、合理,容易引起总分支机构之间缴纳增值税额的不均衡,往往导致总机构进项税额不能及时得到抵扣,形成大量的留抵税额,特别是在分支机构超预期预缴的情况下,留抵更多,占用企业资金更大,总机构难以协调;二是由于进项税额抵扣的滞后,按固定预征率征收,使税额计算分配不合理;三是同类型企业“预征率(额)法”与“销售额比例分摊法”并存,税负差异较大,税收分配不公平。
基于这些问题,为公平税负,平衡税源,加强监控,根据部分地区国税机关和纳税人的意见,省局决定,从2009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调整部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预缴税额计算方法。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局已审批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除电力企业、需改制上市的湖南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暂保留按“预征率(额)法”计算增值税预缴税额外,其他汇总纳税企业统一改按“销售额比例分摊法”计算增值税预缴税额。
市州国税局已审批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预缴税额计算方法的调整,由各市州国税局决定。
二、实行“销售额比例分摊法”计算增值税预缴税额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当期全部销售额,统一核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并按各分支机构或纳税主体当期实现的销售额占本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出各分支机构或纳税主体应分配的增值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29•【文号】国税明电[1993]075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国税明电[1993]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为了便于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经与电力部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征税办法作了适当调整,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二、电力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略)附件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一、对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以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为了照顾发电、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决定对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1.发电厂按当期厂供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厂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其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厂供电量×定额税率2.供电局按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征收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供电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湘财综[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1〕45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2、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统计报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附件1: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具体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从有关非税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计提并划解国库。
其中,从车辆通行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解国库;从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划解国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9日国税发[1996]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法和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现就各地提出的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二、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三、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04.25
•【文号】财税[2011]35号
•【施行日期】2011.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用户用电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接收用户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国家资本金。
二、有关电网企业对接收的用户资产,可按接收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用户资产,是指由用户出资建设的、专门用于电力接入服务的专用网架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供电配套资产,包括: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城市电缆下地等工程形成的资产;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小区配电设施形成的资产;用户为满
足自身用电需要,出资建设的专用输变电、配电及计量资产等。
所称用户,包括政府、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等电力用户。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有关电网企业已接收的用户资产,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环节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环节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1.27
•【字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1.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环节分支机
构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规定,现将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环节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自2011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至2011年12月止,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实行当地预征增值税的供电环节分支机构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统一按3.5%执行。
期间,湖南省电力公司系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供电环节电价、电量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对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的,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另行发文明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分支机构2010年增值税预征率(定额税率)的通知》(湘国税函〔2010〕33号)中有关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环节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XX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电力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XX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电力行业税收检查指南第一篇:XX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电力行业税收检查指南【转帖】行业税收检查指南1XX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电力行业税收检查指南一、电力生产企业增值税部分(一)销项税额方面【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年度机组(或班组)生产电量与上网总电量不相符;2、年度上网总电量与结算总电量不相符;3、电力销售结算价与结算定价相同;4、电力收入总额与上网电量计价结算总收入不相一致;5、将已售电力未结算款项不记销售收入;6、采取“直供”方式销售电力发生的预收电价业务在电力产品发出后不记入产品销售收入;7、超基数发电而未确认收入;8、申报的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与帐列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不一致;9、销售收入不入账,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0、销售收入记往来账,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1、将应税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不计提销项税额;12、将应税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13、销售收入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4、销售收入冲减生产、销售费用,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5、适用法定税率(征收率)不准确;16、结算方式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不正确,发出商品未按规定时间作销售和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7、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8、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价格明显偏低,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9、销售旧货及应税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检查提示】:1、检查生产部门年度机组(或班组)生产电量统计表与上网总电量统计表;2、检查年度上网总电量与结算总电量结算表;3、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电力购销合同;检查向关联企业收取的电费收入是否存在价格明显偏低;4、检查往来账户;5、检查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所有者权益账户;6、检查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生产成本账户;7、检查应交增值税明细账。
(二)、进项税额方面【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2、购进货物入库凭据与取得的发票上的数量、金额不一致;3、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转出进项税额。
电力公司增值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公司增值税管理,确保公司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增值税业务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公司增值税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纳税,确保公司税务合规;(二)强化管理,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三)加强沟通,确保税务信息及时传递;(四)注重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章税务登记与申报第四条公司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第五条公司增值税申报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按月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二)按月申报增值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三)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三章增值税核算第六条公司增值税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建立健全增值税核算制度,确保增值税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二)增值税核算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采用借贷记账法;(三)公司销售电力产品、过网费等业务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四)公司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业务应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
第四章增值税抵扣第七条公司增值税抵扣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二)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应与销项税额相对应,不得相互抵扣;(三)公司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五章增值税风险防范第八条公司应加强增值税风险防范,确保税务合规:(一)加强税务人员培训,提高税务风险意识;(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增值税业务流程;(三)定期开展增值税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税务风险;(四)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确保税务合规。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减轻纳税人负担,引导和帮助纳税人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送的种类不同类型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选择适用的财务会计报表类型,并按下列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一)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应根据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或相关附表)。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或相关附表)。
(三)未选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可不报送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有关项目的填报口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财务会计报表各项内容。
对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项目应按下列口径填报:(一)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一般应根据本期期末余额填列。
“年初余额”栏通常根据上年末有关项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且与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相一致。
(二)利润表“本期金额”栏应按年初至本期期末累计发生额填列。
“上期金额”应按上年同期利润表“本期金额”栏的数字填列。
(三)现金流量表“本期金额”栏应按年初至本期期末累计发生额填列。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般纳税⼈分类管理暂⾏办法⼤家对于题⽬的内容是否都了解呢?为了帮助⼤家更好地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赶快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号:湘国税发[1997]016号第⼀条为了进⼀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纳税秩序,确保税款及时、⾜额⼊库,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条凡经本省县以上国税机关认定(包括临时认定)为增值税⼀般纳税⼈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纳⼊分类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增值税⼀般纳税⼈统⼀划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类别。
第四条增值税⼀般纳税⼈按以下标准进⾏分类:(⼀)A类增值税⼀般纳税⼈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年应纳增值税额在10万元以上。
2、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员,主管会计由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员担任,并有1名以上专职办税⼈员,能按照国家统⼀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和会计帐簿,财务核算健全。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对本单位⽣产、经营⽤房拥有产权或租赁期在五年以上。
4、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各项税收政策,能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纳税申报准确率在95%以上(含95%)(指纳税⼈⾃报应纳税额与税务⼈员核实应纳税额的⽐例)。
5、⾃觉履⾏纳税义务,按期缴纳税款,⽆⽋税,如遇特殊困难,按规定办理了延期⼊库⼿续。
6、审查年度未发现有偷、骗、抗税⾏为。
7、严格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缴销增值税专⽤发票和普通发票,⽆发票责任事故和违章⾏为。
(⼆)凡有下列情形之⼀者,按C类增值税⼀般纳税⼈管理:1、⽆正当理由,税负低于同⾏业平均⽔平50%以上(含50%)或长期零申报、负申报,有偷税嫌疑者;2、流通领域的挂靠公司、承包公司;3、临时认定的增值税⼀般纳税⼈暂按C类增值税⼀般纳税⼈管理,待经营期满1年以后,再确定其是否升级或取消⼀般纳税⼈资格;4、未按规定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帐或未向国税机关报送\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以及不能完整提供其他有关税务资料者;5、没有建⽴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在发票领购、使⽤、保管等⽅⾯发⽣过较⼤责任事故和违章⾏为者;6、多次出现纳税申报不实或未按时申报者;7、有较严重拖⽋税款⾏为或不按规定办理延期纳税审批⼿续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2.20•【字号】湘国税函[2001]36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36号2001年2月20日)为了激励和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强化增值税的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省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和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强化增值税的管理,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是国税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包括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会计核算等,对其纳税信誉进行综合评价,评定A、B、C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评定对象;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由所在国税机关分别评定。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进行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评定为A级:1、严格按照《会计法》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至少配备有一名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业财务会计人员;严格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财务核算健全,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纳税人的负责人了解税法知识,办税人员熟悉涉税业务,能够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正确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环节分支机构增值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环节分支机
构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1.27
【实施日期】2011.01.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环节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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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系统纳税申报等有关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湘国税函[1996]06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3.29
【实施日期】199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
公司系统纳税申报等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6]067号1996年3月29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明电(1993)075号)和《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规定,为规范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供电、发电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供电、发电企业的纳税申报
1、供电企业当期实现的电费收入(包括随同电费收取的重点电力建设基金)和发电企业的厂供电量,应分别按5%征收率、8元/千千瓦时的定额税率就地预征税款,其他应税项
目不适用就地预征税款的规定。
2、供电、发电企业对就地应预征的税款,应使用修改后的《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表》)进行纳税申报。
3、《统计表》的具体填报要求。
(1)“经济类型”栏按“供电”或“发电”填写;
(2)“本期销项税额”中的“销售额”栏,只填写当期实现的电费不含税销售额;
(3)“期初存货进项税额”的有关栏目填列的数据,只作为各供电、发电企业调整其“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帐户的依据。
省电力公司系统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按省局湘国税函(1995)298号文件规定,由省电力公司在长沙集中抵扣;
(4)“税款征收项目”中的“期初未交数”栏只填写电费应预征税款的期初未交数;
“销项税额”栏,填写按电费的销售额与适用税率计算出来的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栏按“本期进项税额”项目中的“本期发生额”栏的小计数填写;
“进项税额转出”栏按“本期进项税额”项目中“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非常损失”、“其他”栏小计数的合计金额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