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这也是行政法学界的通说。
按照通说,违法责任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使职权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赔偿责任,也即以职务违法作为归责的根本标准。
但,民法学界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却存在不同于行政法学界的解读。
张新宝就认为,无论赔偿义务机关还是直接侵权行为人,都不应当要求有过错才构成侵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国家赔偿责任中,国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是责任主体,其过错与违法,只是国家承担责任的条件,而非有无过错或违法,故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执行职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同样的法条在学术界却存在不同的解读,这反映了学者们对归责原则、违法归责、无过错责任的不同理解。
行政法学界所认为的违法归责与民法学界所认为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构成要件上是一致的,都认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中不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内容是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违法、存在损害以及职务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这些观点的共同之处都认为,我国现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一元化的归责体系。
但,行政法学界理解的违法归责原则,并不是一种“无过错归责原则”。
国家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违法,这种违法一般是有过错,而不是没有过错。
也就是说,这里的违法与过错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一种包容关系,违法包括了过错的情形。
或者我们也可以说,行政法学界提出违法归责原则,是为了克服过错归责过分主观化,而提出的一种相异于过错客观化努力的另外一种理论努力,即扩大违法的含义,使其包括过错。
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学界理解与认识的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才是正确的,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浅析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浅析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摘要:2010年4 月29 日通过的“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中”,对该法的归责原则进行了调整:原来确定的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制度已经转变为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并用的归责体制。
结合新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与刑事赔偿范围,新法确定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
本文将对这一修改进行评析。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违法原则结果原则评析《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我国民主法治历史上的里程碑,具有重大意义。
因为它第一次以专门法的形式规定国家同个人一样,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不仅要求公民守法,也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自己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这说明国家已认识到它同老百姓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应当追究责任,依法赔偿。
这一点在当时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它起到了救济、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而在实践中这部实施十年多的所暴露的问题,如赔偿案件少、获赔数额低、获赔之困难等,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部法律的归责原则。
一、1994年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修正中争议最大的是归责原则,也就是哪些行为该纳人国家赔偿的范围。
此前1994年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旧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里,在行使职权的前面使用了“违法”的限制词,即是说,只有违法造成损害的才赔偿,如果不违法,即使造成了损害,也不负责赔偿。
所以,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国家赔偿的一般归责原则就是违法归责原则。
这个原则存在着自相矛盾、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过于严格限制受害人获得赔偿以及不能科学概括不同赔偿事项的特征等缺陷。
在理论上,违法归责原则实际上把赔偿责任当成了评价责任和追究责任,而不是弥补责任。
在事实上,它只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形式的归责原则之一。
违法归责原则不能科学地反映和概括国家赔偿事项的全部特征和内容。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国家赔偿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
国家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主体行使的是公权力,必须忠实地贯彻执行法律,实现国家意志。
如果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违背了立法所要求的行使公共职权的目的这就是一种过错。
国家机关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权益造成损失的行为,客观上表现出来的违法必然源于主观心理过错,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我国现在非常重视依法治国,所以国家对于公民的权利保护力度也是比较大的,当公民在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中受到国家的工作人员对权利侵害的是可以依法向国家申请国家赔偿的。
对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也是有具体规定的。
一、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指违反实定法,还包括违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违反法律上对国家机关的要求,还包括违反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确定。
二、国家赔偿的时间是怎么要求的?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
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按受理程序办理。
经依法确认有刑事赔偿范围情形的,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摘要: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意即判断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依据和标准,它不仅是构建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关键,也是司法实务处理案件的基本尺度,关系到受害者能否得到救济以及救济的种类和程度。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过错一、关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1)《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形式确立了赔偿责任,但立法者同时指出“至于具体执行问题,还需要另行规定”,实际上使该条款无法实施。
《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与薄弱的制度建设同步,我国学术界对归责原则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
第一阶段在年前,受民法通则影响,在归责原则上主要有无过错原则说、过错原则说、混合原则说。
无过错原则说从侵权行为的结果出发,主张只要造成实际损害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原则说强调国家行为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和过失,客观方面须构成不法侵害,国家才负赔偿责任,又称过错加不法原则说。
混合原则说有过错原则兼采无过错原则说、无过错原则兼采过错原则说、过错原则兼采危险原则说。
第二阶段在年后,结合《行政诉讼法》规定,学者们又展开了新的阐述,提出违法原则说。
有学者认为世界各国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过错原则、违法加过错原则。
也有学者认为主要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违法原则和违法原则学者的认识不一而足,但大多数都集中于过错原则、过错加违法原则、违法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上。
行政法学者从赔偿与补偿的划分和中国国情财政承受力出发否决了无过错原则,又以过错系主观过错,于受害人难以举证为由否决了过错原则和过错加违法原则,自然而然地将违法原则作为我国的归责原则,形式上保持了与国家赔偿法的一致。
(2)违法原则说是以职务行为违法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论过错之有无,如有学者认为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合法职务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致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就总体而言,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违法原则不必追究主观过错,具有客观性,较为明确,易于操作,目前违法原则说己成为行政法学界的通论。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The way to find happiness in life is to understand that you are given life for dedicatio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我国国家赔偿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国家赔偿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主要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
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国家赔偿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主要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
意味着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给公民造成了实际损害,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体来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归责原则方面的重大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1)总则部分取消了违法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的指导地位,而同时未明确规定其他归责原则作为替代,这表明我国国家赔偿最终采用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
具体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内容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刑事赔偿部分“错误逮捕”修改为无罪羁押赔偿,即只要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无罪,即给予赔偿,并不严格要求原来的逮捕违法,这进一步表明刑事赔偿中结果归责原则的确立。
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很多人对于国家赔偿这一概念不熟悉,其实,国家赔偿指的都是国家作为赔偿责任的承担者。
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们知道,国家赔偿责任是由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来承担的。
那么,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一起来看一下吧很多人对于国家赔偿这一概念不熟悉,其实,国家赔偿指的都是国家作为赔偿责任的承担者。
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们知道,国家赔偿责任是由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来承担的。
那么,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一起来看一下吧▲一、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指违反实定法,还包括违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违反法律上对国家机关的要求,还包括违反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确定。
总之,只要能够证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即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怎么认定1、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分析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条总的原则将违法归责原则规定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意味着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给公民造成了实际损害,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在总则中采用的是违法归责的一元化体系,但在分则中的刑事赔偿方面又出现了结果责任的归责原则。
这就导致了在归责原则问题上的价值体系冲突,引起了各界的热议,也成为了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需要完善的地方。
但是作为一种归责原则,违法责任原则也有其存在的价值。
笔者认为违法归责原则在本质上属于过错原则,是一种客观过错。
具有以下优点:首先,违法原则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及宪法规定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也很协调;其次,违法原则简单明了,易于接受,可操作性强;再次,它避免了主观过错原则的认定困难;第四,它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受害人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
另一方面,违法责任也有不足之处,在适用时应注意如下问题:对“违法”概念的界定必须合理,不能过窄也不能过宽,要符合实际,具有适当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违法责任原则也应与其他归责原则相结合,尽量避免单一归责原则的片面性、狭隘性和局限性;适用违法归责原则还必须限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二、现行违法归责原则的局限性(一)总则无法统筹分则我国国家赔偿法在总则第二条明文规定违法归责原则,意味着该原则在整个国家赔偿制度归责标准体系中的核心和主导地位,统帅整个国家赔偿的归责标准,对于实践起着指导意义,必须坚持这一原则,不得违背。
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Those who live yesterday lose the past, those who live tomorrow lose the future, and those who live today have the past and the futur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必须要这边确实存在着这样的一种过错的情况之下,才能够进行一个具体的国家赔偿的申请,比如说有一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他是正常的开展一个调查的活动,所以就不存在这样的一种伟大状态。
一、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形式,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表述,理论界也有不同解释。
违法的理论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违法,是指致害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广义的违法,是指除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外,还包括违反法律的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尽合理注意原则等。
刑事拘留实质上是国家对他人人身自由权益的损害,但合法的刑事拘留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被侵害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些私权利主体而言,损害其权益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否则就是侵权;对于侵害行为的实施主体——国家机关这些公权力主体而言,损害他人权益应当是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及其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超出该条件范围根据的,就是违法侵权。
所以,刑事拘留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的解读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和法律授权。
解读“归责”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解决的是是否探究侵权主体内心的过错来进行追究责任的问题。
传统的侵权理论中,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因而,有人认为违法归责原则是学者们概括出来的,没有事实根据。
但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
首先,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作为享有特殊权力履行特殊义务的抽象主体,难以判断其主观过错;其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为了公共利益执行职务,对于因执行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害,如果不问行为是否合法就要求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现实的;最后,根据依法治国原则,国家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可行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责是怎样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责是怎样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侵犯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公民都能够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
国家赔偿不是像大家想的那样,只有在冤假错案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的。
在受害者申请国家赔偿的同时,造成国家赔偿的原因的工作人员肯定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那么,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责是怎样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侵犯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公民都能够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
国家赔偿不是像大家想的那样,只有在冤假错案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的。
在受害者申请国家赔偿的同时,造成国家赔偿的原因的工作人员肯定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那么,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责是怎样的?▲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责是怎样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指违反实定法,还包括违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违反法律上对国家机关的要求,还包括违反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确定。
总之,只要能够证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即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罚款措施的;(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摘要: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石,是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本标准和依据。
但自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实施以来,一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缺陷已暴露出来,已经表现出与社会的极大的不适应性,使国家赔偿法成为国家不赔法,而造成这种结局的原因在于归责原则的出发点存在偏差。
借鉴国外的多元的归责体系,可以尝试建立以违法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为一般的归责原则,其适用于一般的国家侵权行为领域;同时,针对特殊的国家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等辅助归责原则,从而建立起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的一个多元化的归责体系,努力做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归责体系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实施已经有十多年。
该法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用,但实施效果距立法宗旨和民众的期望仍相差甚远,其在实践中的缺陷甚至使该法被讥为“国家不赔法”。
该法的主要缺陷,就是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违法归责原则。
该原则是与立法时的法制环境相适应的,但已经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国家侵权现实。
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如何确立新的归责原则,成了争议的焦点和修改的着力点[ 1 ]。
从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的规定入手,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并建议借鉴国外的多元的归责体系,可以尝试建立以违法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为一般的归责原则,其适用于一般的国家侵权行为领域;同时,针对特殊的国家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等辅助归责原则,从而建立起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的一个多元化的归责体系,努力做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一、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的现状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的规则原则是什么?
我国国家赔偿的规则原则是什么?1、惩罚性原则惩罚性原则,指赔偿标准对侵害方应具有惩罚性,除使侵害方赔偿足以弥补受害人所蒙受损害的费用外,还要付出对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负责任的惩罚性费用。
2、补偿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这一原则下的赔偿标准等于实际所受损失额。
我们知道,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到公民或者一些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国家是要给受害人赔偿的。
但是有些时候,国家机关即使侵犯到公民权益,公民却无法取得相应的国家赔偿,这是为什么呢?我国国家赔偿的规则原则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我国国家赔偿采用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我国1994年5月12日公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此条规定明确了我国国家赔偿采用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
因此,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不违法,即使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也不由国家负责赔偿责任。
▲二、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的依据鉴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起步较晚,在《国家赔偿法》立法之时所处的环境之下并结合当时的具体国情,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对于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克服过错责任的不确定性、减少责任认定上的困难、增强其可操作性、强化国家公权力主体的法治理念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本文将具体就其适用依据归纳有以下三个方面:(一)违法归责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根据违法归责原则只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客观上是否违法而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只要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受害人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则一旦发生损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即可以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关于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对于按部就班生活的平民在受到国家有关的财产人身侵害时都不懂得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关这一类问题有国家赔偿法来解决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但是却不知道关于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下文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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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1、批捕无错并不意味着不负赔偿责任—司法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应是结果责任(无过错原则)但是,检察机关所坚持的违法原则明显与实践和法理相背离。
如检察机关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法律手续违法将某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经查实该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逮捕行为虽违法,但不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反之,某检察机关案法定程序批捕了某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后因其他原因(如鉴定结论发生变化、新司法解释的变动,例如本案的情况)导致无罪判决的结果,逮捕行为虽不违法,但国家在法理上和实践中都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因此,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实质应是结果(无过错)责任原则。
——结果(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损害后果的发生作为确认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只要在追诉过程中终止诉讼,作出了法律上无罪的认定,无论拘留、逮捕阶段,还是起诉、审判阶段,不论司法机关有无过错,都要赔偿,以结果(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解决无辜者的赔偿。
基于这种认识,: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和人民法院无罪判决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结果被依法确认,无须再行确认,检察机关无权对法院的无罪判决再进行确认。
存疑从无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犯罪事实,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规定,不是指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有无证明犯罪的证据,而是指现有证据没有经过质证而证明有犯罪事实。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合法性是指国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国家行为应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具备法律的依据和授权,否则将构成非法行为。
过错性是指国家行为必须存在过错或者错误,即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国家主体的过错行为。
国家行为应当符合常理和法理,没有违法、违背合理性的因素。
如果国家行为造成了损害,但没有过错或者错误,则不应由国家进行赔偿。
损害性是指国家行为必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
损害可以是财产损失、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等,但必须是实际的、可衡量的损失。
如果损害是虚构的、不存在的,则不应由国家进行赔偿。
在确定国家赔偿归责时,首先需要判断国家行为是否符合合法性原则。
这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如果国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则属于合法行为;如果不符合,则属于非法行为。
如果国家行为被认定为合法行为,就需要判断是否存在过错性。
即要判断国家行为是否存在错误、过失或者违法行为。
如果没有过错,则不应由国家进行赔偿;如果存在过错,则需要进一步评估损害性。
在评估损害性时,需要判断国家行为是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如果没有损害,即使存在过错也不应进行赔偿;如果存在损害,则需要进一步确定赔偿的方式和金额。
在国家赔偿中,归责原则是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补偿的重要原则。
它要求国家行为必须合法、无过错且对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才能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归责原则,可以提高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关于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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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推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 刑事谅解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管辖? 刑事诉讼对于按部就班生活的平民在受到国家有关的财产人身侵害时都不懂得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关这一类问题有国家赔偿法来解决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但是却不知道关于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下文为你解答。
一、关于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1、批捕无错并不意味着不负赔偿责任—司法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应是结果责任(无过错原则)但是,检察机关所坚持的违法原则明显与实践和法理相背离。
如检察机关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法律手续违法将某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经查实该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逮捕行为虽违法,但不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反之,某检察机关案法定程序批捕了某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后因其他原因(如鉴定结论发生变化、新司法解释的变动,例如本案的情况)导致无罪判决的结果,逮捕行为虽不违法,但国家在法理上和实践中都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因此,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实质应是结果(无过错)责任原则。
——结果(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损害后果的发生作为确认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只要在追诉过程中终止诉讼,作出了法律上无罪的认定,无论拘留、逮捕阶段,还是起诉、审判阶段,不论司法机关有无过错,都要赔偿,以结果(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解决无辜者的赔偿。
浅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浅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引言从世界范围看,国家赔偿制度是近代人民主权、保障人权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理念不断发展的产物。
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在确立国家赔偿制度方面起步较晚,直到1994《国家赔偿法》才正式出台。
但是通过不断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摸索, 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决议,适应了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满足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
新的《国家赔偿法》亮点之一就是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从一元归责原则转变为二元归责原则。
“归责”一词是最早来源于民法学,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其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
而所谓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标准,即在损害事实发生后,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归责原则能直接反映国家赔偿的立法政策与价值取向,并影响和适用于国家赔偿进行的各个环节,所以被看作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此次国家赔偿法确立的二元归责原则无疑是一个重大进步,尽管所造成的赔偿范围还是十分有限,离人们的期望还有一定的距离,但至少它预示了一个发展方向,且与我国责任政府的构建也是一脉相承的。
因此本文试从归责原则的分类、所决定的赔偿范围与我国构架责任政府的角度探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一、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1、过错责任原则,此项原则是从民法中演绎而来,其强调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过失,并造成损害,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法国行政法院自“佩尔蒂埃”(Pelletier)案件审理后,通过判决形成了过错责任原则。
而根据我国现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暂无相关过错归责原则的条款。
2、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违法时,也可能导致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从而导致责任的承担。
它从结果出发,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也不推定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只需要判断行为或物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国家就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这是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总结出来的,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时候,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国家制定《国家赔偿法》主要就是对因为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人作出相应的赔偿。
那么大家知道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帮助你解答疑惑。
▲一、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指违反实定法,还包括违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违反法律上对国家机关的要求,还包括违反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确定。
总之,只要能够证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即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罚款措施的;(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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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第80页]2010年4月(总第237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 NO.4,2010(Cumulatively ,NO.237)[摘要]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国家侵权责任制度。
由于立法时客观条件的制约,这部法律实施10年来,凸显出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存在原则与使用间冲突、和国际国家赔偿原则的不协调等缺陷。
与民法上的赔偿原则相比,条件过于严格,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且与国际化趋势不相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违法责任原则;归责原则;缺陷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标志着人类民主与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法制建立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全球上发生首例国家赔偿案件———1873年法国的勃朗戈案,到今天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而国家赔偿制度的普遍确立则是在二战之后,是在饱受战争创伤的人民要求和平与民主、呼吁政府切实保障人权的背景下形成的。
各国国家赔偿制度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直接决定着该国国家赔偿的广度与深度。
“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其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实行单一的违法责任原则,国家赔偿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赔偿,另外一类是刑事赔偿。
一、违法责任原则的优点首先,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其次,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再次,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
最后,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正是基于以上优点,违法原则才被我国当时的立法者确立为现行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二、违法责任原则的缺陷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确认,关系到整个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体系得建构和正常运行。
因此,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在一个国家赔偿责任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虽然违法归责原则对于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克服了过错责任的不确定性,减少责任认定上的困难,增强其可操作性,强化国家公权力主体的法治理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实践证明,将违法原则作为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总归责原则存在着许多缺陷。
(一)违法归责原则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使得受害人难以获得国家赔偿首先,理论上主张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的学者一般都认为,违法的含义是广泛的,既包括了明确违反成文规范的情况,也包括了法的原则和精神;既包括了作为性违法,也包括了不作为性违反;既包括了法律行为违法,也包括了事实行为违法。
这种解释无疑有利于受害人的权益保护。
但其毕竟只是理论上的解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违法”,在实践中往往被理解为“国家侵权主体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
实践中出现的狭义解释,就把大量应当属于国家赔偿的事项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严重影响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比如违反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的行为,就无法得到国家赔偿。
其次,狭义违法归责原则没有概括过错的范围,使得相当一部分应当赔偿的事项被不合理地排除在外。
将具有过错情况的行为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是不符合一般侵权行为原理的,也不符合常理。
不管在理论上提出的无过错归责,还是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等,都并不否认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国家赔偿法把归责原则定位于对造成损失行为的评价上,使得一些无辜受到损失的个人得不到应有的弥补或赔偿,缩小了国家赔偿的范围,无端增加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难度,使赔偿责任变成了评价责任和追究责任。
(二)违法责任原则不适用于滥用自由裁量权引起的国家赔偿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往往享有法定自由裁量权,例如,在行政处罚方面,《食品卫生法》第27条就赋予行政机关2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权,还有的法律只规定应予行政处罚却未具体规定处罚的幅度,事实上赋予了行政机关近乎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滥用法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则是根据自己的好恶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客观事实,而且违背了法律设定自由裁量权的本意。
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滥用自由裁量权则与法定设置自由裁量权的本意相违背,从而使案件当事人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承担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
既然在法律中规定了一个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尺度范围,那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徇个人之私对相对人的较轻违法行为适用了最高的标准,滥用了自由裁量权,当事人的权益也无法得到救济。
(三)归责原则单一性带来的举证责任困难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需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违法;二是受害人合法权益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朱耀峰吴微77!!!!!!!!!!!!!!!!!!!!!!!!!!!!!!!!!!!!!!!!!!!!!![上接第77页]三是违法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行为;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国家赔偿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被申请人不能否定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事实,在被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申请人不服,不免除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同时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确认时,要提供其符合四个确认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这无疑加剧了受害人的负担。
申请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则承担主张可能不能成立的风险。
风险明显比国家机关承担的风险大得多,权利得到救济的可能性也相对变低。
(四)单一的违法原则,与国际上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样化趋势不协调在民法领域,传统的民事侵权理论以主观过错原则为主,而现代的民事侵权法则涵盖众多归责原则,如以损害结果为原则的结果原则,以公平考虑为依据的公平原则,以过错为依据的过错原则,以行为的危险性为依据的危险原则,等等。
鉴于国家赔偿责任在理论渊源上产自民事侵权责任理论,当初在确立国家赔偿责任时,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也大致确立了主观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近几十年来,世界上不少国家尝试采用危险责任、公平责任、结果责任等无过错责任,通过探索逐步形成了以一种归责原则为主、以其他责任原则为辅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
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的单一归责原则,既不利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扩大,也与国际上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样化趋势不协调。
在国家赔偿制度发展过程中,单一的归责原则已很难解决日益复杂的侵权责任问题,应尽快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多元化归责体系,从而真正使法律在与社会结合过程中实现稳定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1.罗豪才,应松年.国家赔偿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刘嗣元.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中国法学,2000,(2).3.肖峋.谈国家赔偿法四个缺陷.宪法学·行政法学,2002,(1).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5.杨解君.行政责任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分工,依法履行职权,承担责任;其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电子网络监管平台,将各监管对象的生产经营及其管理情况纳入网络监管系统,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广泛扎实的实践。
再次,《食品安全法》赋予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等职责,综合协调部门可以充分利用信用信息的力量,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解决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运行动力的问题。
2.强化行政执法协作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首先,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协作。
对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共同负责的领域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其次,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相衔接。
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担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的共同责任,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相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
再次,加强同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
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案件移送、查询监督、证据保全、案件审查处理、立案监督、疑难复杂案件咨询介入、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审查、案件移送报表备案等管理机制,完善工作协调、信息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大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力度,提高综合治理能力。
(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有益探索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从计划经济时代以来,就是多部门、多级别监管的统一模式。
尽管《食品安全法》对整个食品安全领域进行了法律上的统一规定,并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作了很大改善,但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情况复杂、问题繁多,法律的规定很难面面俱到,现行的体制仍然存在监管部门职责的分散与冲突局面。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我国的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在充分学习和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
设想如下:模式一: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基础上,可以在现有的执法资源基础上进行整合,成立一个专职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或在现有部门框架下,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赋予某一个专门部门,并对其他部门的相关执法资源进行调配以充实和完善其执法能力,使之能胜任食品监管的重任,从而形成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的统一协调的监管体系。
针对我国食品监管中生产经营主体形式繁多、大小不同,尤其中小型企业较多、生产经营活动复杂的特点,可在专职监管部门内部进行分工,根据不同的食品生产经营的特点设立分属机构,并尽可能实现由中央或至少由省级直接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垂直管理,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干扰。
同时,继续强调地方各级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保留其对具有当地特色的以及仅限于本地区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权,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当地的综合协调和管理优势,从而形成条块结合的符合中国特色的食品监管体系。
模式二:在现有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将分段监管模式改为原料供应、生产经营和消费三大环节,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种植、养殖、捕捞等食品原料环节的监管,由专门的食品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的监管,由卫生部门负责消费环节的监管,其他部门从各自职责出发,做好相应的配合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