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
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
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按照校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校区建成后在职在岗教职工工作的需要,学校决定在校区集资建设教职工住房。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集资建房原则及房屋属性第一条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原则:服务工作,兼顾需求,居租结合,保有余量。
第二条本次集资建设的教职工住房属于非福利全成本服务于工作性质的住房。
第二章申请集资建房资格第三条申请集资建房的资格:具有市常住户口的我校事业编制内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含单身教职工)和学校人事代理人员均具有集资建房资格。
已婚教职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集资。
第四条待聘停薪留职出国(含自费出国)逾期未归以及私自脱岗者不具备参加本次校区集资建房的资格。
第五条参加本次校区集资建房的教职工职称(职务)学位工龄校龄双职工奖励附加分等要素的截止时间为本文件生效之日。
第三章集资房房源户型面积适用人员房屋价格及车位第六条本次拟建设住房套左右,面积约万㎡。
其中套作为在职在岗教职工的房源,套作为引进人才的房源。
根据留地不留房的原则,实际建设住房套数以教职工需求数量和预留引进人才的房源数量为依据。
第七条本次建设的住房按面积分为㎡㎡㎡㎡㎡和㎡左右六种类型。
为满足部分教职工对小户型住房的需求,㎡户型面积控制在-㎡。
教职工住宅楼整体设计及各面积的户型结构由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并经广大教职工讨论多数教职工认可后确定。
第八条院士校级领导二级三级教授及聘期内的校特聘教授,可申请㎡及以下面积户型;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正处级干部,可申请㎡及以下面积户型;除上述人员外的所有具有集资建房资格的教职工均可申请㎡及以下面积户型。
第九条本次集资建房暂按面积元/㎡预收房款,最终房价按实际面积(以施工图纸为准)以房屋建安成本及简装修成本据实结算。
简装修以校本部和号三栋高层的简装修标准为参考依据。
学校建设部门应在保证房屋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建房成本。
第十条教职工住宅楼均不设楼层调节率。
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XXX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住房管理,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教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管理工作在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三条引进人才按学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从人才引进专项预留房源中分配住房。
引进人才只享受一次人才引进优惠住房政策,凡自愿放弃的,不再享受人才引进住房优惠政策,分房时参加教职工正常排队。
第四条住房管理本着实事求是、合理、公开、公平、规范的原则,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简称房改委),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离退休办公室负责人、学院代表、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房改委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校房改委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2、提出制订或修订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的意见;3、主持教职工住房的分配工作;4、听取、审定有关住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5、监督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校房改委的执行机构。
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决议和校房改委会议决定;根据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提出住房分配方案,报请校房改委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教工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对教职工住房管理进行民主监督,接受教职工举报并进行调查监督。
第九条学院(部)、处室等各处级单位成立住房管理小组。
住房管理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住房申请工作,并依据《XXX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章住房资格的认定第十条凡我校事业编制的在岗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标准价、成本价、各种形式的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及未享受货币化分房,均有资格申请学校住房。
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学校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停止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后,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教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
第一章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条件第一条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本方案发布后健在且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学校教职工。
2.XXXX年1月1日后健在至本办法发布前去世的且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学校教职工。
第二条暂不能享受住房补贴人员:1.出国逾期未归的人员;2.违反住房管理规定的人员及现住房存在纠纷的人员;3.触犯法律,正在羁押、劳教、服刑的人员;4.学校已停发工资的人员;5.个人情况不详实,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人员;6.其他经领导小组研究暂不发放的人员。
第二章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级和住房现状的认定第三条教职工职级的认定1.教职工职级标准:按申领住房补贴时的职级为准。
2.教职工的职级以组织或人事部门认定的职务、职称为准。
享受单项待遇者需提供组织或人事部门提供的享受何项单项待遇证明。
3.既有职务又有职称的人员,按较高职级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在校职务或职称低于原部队职务、职称的,按部队的原职务、职称认定,在校职务、职称高于原部队的按现职务、职称认定。
第四条住房现状的认定1.住房现状的认定:以申领住房补贴时的现状为准。
2.,无房的认定(1)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未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含政府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视为无房。
(2)教职工以市场价格购买或以市场租金承租,且购房资金或租金全部由个人承担的住房;祖传私房产、通过继承或赠与得到所有权的住房,均视为无房。
(3)已在学校购买、承租公有住房的教职工,愿将住房按原价退还学校,可按照无房教职工标准享受住房补贴。
学职工住宅分配方案(第二修改稿)
河南科技大学新校区职工住宅分配方案(第二修改稿)根据我校发展的长期规划目标,为切实改善我校职工住房条件,给教职工营造一个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学校在新校区拟建设教职工生活园区。
为做好职工住宅的报名排队、分配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新校区职工住宅分配的各项工作。
二、报名范围1、凡2004年12月31日在职在编的学校正式教职工均可报名。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集资:(1)违犯住房管理有关规定且未进行纠正者;(2)学校已同意调出者;(3)外出进修和上学期满不愿回学校工作的违约人员;(4)停薪留职及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正常上班者;(5)在校区内有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者(指购买或租住公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
三、积分办法1、积分标准基础分:(1)正厅级(含离退休的正厅级干部和老红军)50(2)副厅级(含离退休的副厅级干部)、教授(含相应专业技术职务)45(3)正处级及享受处级待遇的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处)、副教授(含相应专业技术职务)40 (4)副处级干部35(5)正科级干部、讲师(含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技师30(6)副科级干部 25(6)科员、助教、高级工20(7)中级工、21年以上的普工18(8)办事员、技术员、初级工、20年以下的普工16工龄分:工龄分为每年1分(高中以后入学的大中专学历,其学龄计入分房工龄,每年1分)。
特殊情况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工龄分的计算办法:在职人员工龄分=2004—参加工作年份(含学龄),离退休人员工龄分=离退休年份—参加工作年份(含学龄)。
间断工龄应减去。
优惠分:(1)双职工及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教职工,加3分;(2)98年以前入校的教职工,没有参加房改的,加4分;参加房改但购房面积不达标的,加2分。
2、积分计算办法住房积分=基础分+工龄分+优惠分四、程序1、报名。
新校区住房报名以自愿为原则。
凡具备报名资格者,根据自己的条件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新校区住房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上报学校。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校产字[2006]5号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为完善我校公用房管理,实现公用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试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二○○六年二月十六日主题词:校产规章通知校对:刘超录入:俞新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校公用房管理,实现公用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调整、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教高司函[2004]9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有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住宅类房屋和学生宿舍除外)。
无论该房屋的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所处地域,均纳入学校公用房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对我校公用房的分类、面积核定、使用管理、收费及政策等进行规范。
第四条我校公用房管理以建立公用房资源动态合理的配置机制为出发点,逐步实现我校房产资源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第五条我校公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学院(直属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实行“谁使用、谁缴费”的缴费主体确认原则;实行“统一核算、两级管理、总体设计、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校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行使我校公用房管理职能。
第二章公用房分类第七条按照公用房用途,我校公用房分为以下七类: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有偿服务用房,产业用房,商业用房。
其中,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按使用主体特点进一步细分为校级和院级(直属单位)。
关于1080套教职工高层住宅楼全额集资建房方案
关于1080套教职工高层住宅楼全额集资建房的通知校属各单位: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讨论通过,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我校新建全额集资职工房1080套,具体建房情况,报名条件及其他注意事项如下:一、建房地点秀灵路西侧,我校东校园农场路东面甘蔗地一带。
二、集资建房情况此次集资建房共建9栋,拟建每栋32层(含地下车库及地面首层,以规划批准为准)。
其中,160㎡型住房1栋120套,140㎡型住房4栋480套,110㎡型住房4栋480套,以上面积均含楼梯、电梯等公摊面积。
毛坯房,框架剪力墙结构,一梯四户(两部电梯),工程造价约2000元/㎡(最后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多退少补)。
住宅楼的三通一平、外水外电、基础超深由学校负责。
车位另购买(车位购买办法另定)。
三、报名条件1、报名对象:在校内居住的我校正式教职工。
具有副高职称、副处级职务以上的在校外居住的在职教职工可参加本次集资建房;其他在校外居住的在职一般教职工限额15户参加本次集资建房。
以上人员如在校外已有房改福利房的,必须出具配偶方单位原住房退房承诺证明。
2、已参加我校2004-2006年度第一期、第二期集资建房入围的人员不能参加本次集资建房。
3、已分得丽园小区334套住房的教职工以及已购买丽园小区第二套住房的118户教职工不能参加此次集资建房。
4、被除名、辞职、自动离职、出国逾期不归人员不能参加本次集资建房。
5、将校内住房转租他人的教职工不能参加本次集资建房。
6、离婚前已享受过房改优惠待遇的教职工不能参加此次集资建房。
7、已在校内居住,其配偶在外单位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集资建房。
经批准参加本次集资建房的,以后按相关政策执行。
8、具有正处、副高、博士(享受副高待遇)以上职务、职称的教职工,可参加160㎡、140㎡和110㎡户型集资;具有副处、中级以上职务、职称的教职工,可参加140㎡和110㎡户型集资;其他教职工可参加110㎡户型集资。
四、入围及选房办法1、参加集资160㎡户型人员按厅级、博导→正高→正处、副高、博士(享受副高待遇博士)依次入围及选房,同类人员按分数高低入围及选房。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利益,更加有效地规范管理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住房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周转房是指学校在集资建房、拆迁及教职工调出过程中在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区收回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区腾出的空房不再作为福利房分配。
学校将其作为周转房,暂时租给学校无房的中青年教职工,以缓解住房紧张的局面。
第四条周转房产权属于学校,承租人不得出租、转让;若因离校、离职或出国不使用该房时,应保证无条件退租给学校。
第五条周转房租期为一年一租。
租期满后,承租人应返还承租房,如确需继续租用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的我校本部正式教职工,可申请租房,符合以下条件者优先:(一)夫妻双方均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骨干教师;(二)结婚等房的大龄青年,且家庭经济较困难者;(三)同等条件下工龄长者。
第七条申请租房者协助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清除的指定住房可优先考虑租房。
第八条承租人入住前应到校后勤处签订《租房保证书》,并到财务处交纳租房保证金5000元。
承租房退租学校后,学校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按年一次性交纳房租,房租参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有关标准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3.32元。
第十条在租期内,水、电、暖、煤气、电话费等相关费用自付,并严格履行奥都集团物业管理公司规定。
如发生离校、离职等变动,须在退房前结清房屋承租期间所有相关费用,并通知后勤处。
第十一条承租人在租期内,在不改变房屋结构的前提下,按《XX大学住宅装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进行简单文明装修,但学校不负责装修补偿。
第十二条承租人须服从学校建设整体规划,若在承租期内学校组织统一搬迁,承租人应在规定之日内无条件搬出。
第十三条在学校集资建房过程中,承租人按无房户可享受学校制定的补贴政策。
河南科技大学新校区职工住宅分配方案
河南科技大学新校区职工住宅分配方案(草案)根据我校发展和实现人才战略目标的需要,学校决定在新校区建设教职工生活园区。
为做好职工住宅的分配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新校区职工住宅分配的各项工作。
二、报名范围、凡年月日在册的学校正式教职工均可报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报名:(1)违反住房管理有关规定且未进行纠正者;(2)学校已同意调出者;(3)外出进修和上学期满不愿回学校工作的违约人员;(4)停薪留职及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正常上班者;(5)在校区内有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者(指购买或租住公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
三、积分办法、积分标准基础分:()正厅级、老红军()副厅级、教授(含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正处级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处)、副教授(含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副处级干部()正科级干部、讲师(含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技师()副科级干部()科员、助教、高级工()中级工、年以上的普工()办事员、技术员、初级工、年以下的普工工龄分:工龄分为每年分(高中毕业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学历,其学龄计入分房工龄)。
特殊情况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工龄分的计算办法:在职人员工龄分—参加工作年份(含学龄),离退休人员工龄分离退休年份—参加工作年份(含学龄)。
间断工龄应减去。
附加分:(1)双职工及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教职工,加分。
(2)凡在市内没有房改房者(含青年教职工),加分。
参加房改但面积不达标者,加分。
按洛阳市洛政()号文件规定,购原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面积控制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平方M,县处级干部平方M,地厅级干部平方M。
、积分计算办法住房积分基础分工龄分附加分四、程序、报名。
新校区住房报名以自愿为原则。
凡具备报名资格者,可根据自己的条件,如实填写河南科技大学新校区职工住宅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计划财务处交纳报名费万元。
申报表由所在单位统一上报学校。
、资格审查。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提供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龄、配偶关系等方面的数据和资料,后勤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校内住房方面的情况资料。
高校新校区房屋分配方案
高校新校区房屋分配方案
一、分配原则
本分配方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房屋分配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分配依据
1.学校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需求,优先满足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创新团队等发展需要。
2.教职工岗位需求:根据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和学科专业等因素,合理确定房屋分配的层次和标准。
3.学校政策导向:优先支持高水平人才引进、创新团队建设等学校重点发展计划。
三、分配方式
1.直接分配:根据教职工的岗位等级、工作绩效和学科专业等因素,直接确定房屋分配的面积和类型。
2.轮候分配:教职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根据申请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按照轮候顺序进行房屋分配。
3.租赁分配:教职工可选择租赁学校提供的房屋,租金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四、监督机制
1.房屋分配工作应接受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分配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教职工有权对房屋分配工作提出异议,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对异议进行调查处理。
3.学校应定期对房屋分配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调整机制
1.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教职工岗位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房屋分配方案。
2.对于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占用、损坏等问题,学校有权进行调整和处理。
学院教职工分房方案
分数
每年计分5分,以学院人事档案记载为据,留校学生实习期间不计。
专项分数
1、专业(学科)带头人(以文件为准)加50分。
2、中青年骨干教师(以文件为准)加50分。
3、国家科技成果奖:(包括发明奖、成果奖、进步奖)
1)一等奖,第一承担人20分,第二承担人15分,第三承担人10分。
2)二等奖,第一承担人15分,第二承担人10分,第三承担人5分。
3)三等奖,第一承担人10分,第二承担人5分,第三承担人3分
4)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者,30分。
5)获得省“五一”劳动奖章者,25分。
6)获得两个及以上省级部门共同颁发的荣誉称号者,30分。
7)获得厅级、市级先进工作者(教师)、优秀党员,20分。(只计算一次,不累计)。
8)独生子女:10分(须提供有效证件)。
附件:000000学院分配职工住房打分标准
000000学院分配职工住房打分标准
职务分数
正处级
副处级
室主任
教师
干事
工勤
40
35
30
25
20
15
职称分数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40
35
30
25
学历分数
研究生
本科
大专
中专(高中)
30
25
20
15
职业资格
分数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30
25
20
15
工龄分数
工龄每一年计3分,以本人档案记载为据。无学院在编在册的正式职工者,或配偶为现役军人,加100分。(配偶已拥有住房者不享受此分),双职工只一人计算,就高不就低。
某某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某某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制度大全某某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某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教职工集资住房是学校重要的办学资源。
为了合理有效地配置、管理办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我院教代会通过的《集资建房分房方案》...某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教职工集资住房是学校重要的办学资源。
为了合理有效地配置、管理办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我院教代会通过的《集资建房分房方案》规定,制定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如下:一、本办法适应范围为:所有教职工在学校集资建设的住宅楼(包括老校区集资楼和西校区全部集资住宅楼)。
二、集资住房的产权归学校和集资户共同所有,集资教职工享有使用权(仅限集资人本人及父、母、配偶和子女等直系亲属)和继承权(仅限集资人的配偶和子女)。
三、集资户按照我院教代会通过的《集资建房分房方案》确定分房资格,选定户型和住房,由学校房管领导小组确认后,后勤管理处签发住房使用证,方可领到住房钥匙。
四、住户对住房进行装修时要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允许破坏房屋结构,拆除或掏空承重墙体,门、窗、阳台等部位的装饰及安全设施不能超出外墙体。
因装修或私拆乱建造成影响校容校貌、破坏房屋结构、给其他住户造成不便等问题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全部由装修户承担,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还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五、集资户对集资房不准进行外部改造。
确需进行室内改造时,必须征得学校的同意。
具体程序是:1、个人提出书面改造申请,提出改造理由和设计方案,经基建处审核同意签字后,报后勤管理处;2、后勤管理处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及物业公司。
住宅室内改造不得破坏原房屋结构;不得拆除或掏空承重墙体;不得占用公用部位(如单元楼的公共楼梯间、楼梯、屋顶等),不得给邻居及他人造成不便和影响。
改造费用自理。
改造部分与原房产作为一体,纳入学校房产、物业管理范畴,按照学校房产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学院集资房管理规定
学院集资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教职工集资房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为教职工创造优美、整洁、安全、舒适、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参照《**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住房管理办法》及《**大学职工校内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使用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内集资房是指: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由个人全额集资,居住权、使用权、受益权归个人的住房(不含房改房)。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措施第三条学校集资房管理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条学校集资房只能作为居住使用,不得变更住房的使用功能;不得在其住房从事生产、经营、仓储以及其它影响教职工正常生活的经营性和服务性活动。
第五条学校集资房按学校物业管理规定收取相应物业费用;对外出租按学校物业管理规定办理,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学校集资房的屋顶由物业管理部门管理,为防止屋面设施损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上屋顶,不得在屋顶安装设施设备或堆放杂物,已经安装的应予以拆除。
第七条学校集资房二楼以上不允许安装防盗网。
确需安装防盗网的,住户只能安装内置式防盗网(内置式防盗网是指与外墙皮平齐的防盗网)。
第八条学校集资房在装修前需到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并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否则,物业管理部门有权禁止运送装修物资的车辆通行。
第九条学校集资房的住户在实施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
若必须改变,须持有更改项目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简图到基建处审批。
第十条学校集资房公共部位不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对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学校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学校集资房进行改造及拆迁,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住户不得阻拦。
第三章维修管理第十二条学校集资房共用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公共设施、公共管线的维修及改造费用,按照《**学院家属区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学校集资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集资房的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教职工集资购房的申请、审批、分配、使用、维修、收回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校集资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教职工的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教职工可申请集资购房:(一)具有我校正式编制;(二)在我校工作满一定年限;(三)家庭住房条件符合我校规定。
第五条教职工申请集资购房,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二)工作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学校成立集资房申请审核小组,负责对教职工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审核小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七条审核通过后,学校将公布集资房分配名单,并按照教职工的申请顺序进行分配。
第三章分配与使用第八条集资房分配采用公开摇号或抽签的方式进行,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教职工获得集资房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入住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条集资房使用权归教职工个人所有,但不得擅自出租、出售或转让。
第十一条教职工在集资房内不得进行任何违法建设,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四章维修与维护第十二条教职工应爱护集资房,保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
第十三条教职工对集资房进行日常维修,但涉及房屋主体结构、公共设施等方面的维修,应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教职工在集资房内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收回与处置第十五条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集资房交还给学校。
第十六条教职工未按合同约定交还集资房,学校有权收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收回的集资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修、拍卖或重新分配。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关于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报名及缴纳保证金的通知
关于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报名及缴纳保证金的通知各院(系),部、处(室),东校区管委会,草堂校区管委会:依据《AA建筑科技大学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和《AA建筑科技大学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选房办法》(西建大〔2011〕171号)文件精神,现将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报名及缴纳保证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及缴纳保证金时间2012年4月17日—2012年4月27日二、缴纳保证金金额具有本次集资建房资格的申请人,无论选择何种户型面积,每人(户)均应缴纳保证金贰万元(20000.00元)。
三、报名及缴纳保证金程序1.具有本次集资建房资格的申请人依据西建大〔2011〕171号文件精神和《AA建筑科技大学草堂校区住宅户型方案图》选定户型面积。
2.填写《AA建筑科技大学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行政楼一层西边)缴纳保证金贰万元,将《申请表》交所在单位。
4.各院(系),部、处(室),东校区管委会,草堂校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的集资建房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根据审核通过人员的基本信息填写《AA建筑科技大学草堂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5.申请人到各单位核实《汇总表》中的本人信息并签字确认。
6.各单位于2012年5月4日17:00点前,将《申请表》及《汇总表》纸质版、电子版交国资处(行政楼302室)。
四、注意事项1.各单位务必将本通知传达到本单位每位具有集资建房资格的教职工,以免发生遗漏,影响教职工权益。
并组织教职工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相关内容和缴款凭证将作为建筑设计和选房的主要依据,请教职工慎重填写。
2.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提交申请表、缴纳保证金的教职工,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被委托人必须提供委托人签字认可的委托书(委托人在外地的可提供传真件),被委托人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某某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
某某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前言为了更好地解决某某高校教职工的住房问题,特制定此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某某高校教职工集资购买住房及住房管理等相关事宜。
基本原则社会化管理在管理中,要坚持社会化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做好住房管理工作。
共同维护在住房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教职工应当充分发扬民主精神,积极参与集体事务和管理工作,以共同维护住房的良好秩序和环境。
公开透明在住房购买和管理程序中,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保证公正公平,避免住房购买和管理的不透明和不规范现象的出现。
集资购房流程确定需求在开始集资购房前,教职工应当首先明确自己的住房需求,并进行充分的思考和比较。
确定集资方式根据需求确定购房方式,并确定集资方式,如借贷、股权等共同出资模式。
筹集资金采用比较广泛的方式是采用线上平台进行筹资。
如知名的众筹平台和点对点借贷平台。
也可以采用传统的方式,即个人自愿购买。
购房选址购房选址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签订购房合同采用法定合同方式,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保证住房购买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同时,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发展与变化,以保障本案的可持续发展。
集资住房管理住房的使用教职工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分别使用自己的住房。
在使用过程中,要保持房屋的清洁、整洁、公共卫生状态良好等。
同时,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保持和谐秩序。
住房的维护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住房存在损坏或设施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
同时,教职工还应自觉爱护和维护住房公共设施和环境,确保住房的整洁、干净和舒适。
住房的管理在秩序管控方面,要建立完善的住房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在住房管理中,要坚持先发布收费规定,以保证住房管理的公开透明。
同时,在收费标准上,要充分考虑教职工的实际情况,以及对民生、对教育事业的贡献,保证费用的公平公正。
集资住房的评估和评价要对集资住房进行评估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集资住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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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
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按照校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校区建成后在职在岗教职工工作的需要,学校决定在校区集资建设教职工住房。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集资建房原则及房屋属性第一条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原则:服务工作,兼顾需求,居租结合,保有余量。
第二条本次集资建设的教职工住房属于非福利全成本服务于工作性质的住房。
第二章申请集资建房资格第三条申请集资建房的资格:具有市常住户口的我校事业编制内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含单身教职工)和学校人事代理人员均具有集资建房资格。
已婚教职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集资。
第四条待聘停薪留职出国(含自费出国)逾期未归以及私自脱岗者不具备参加本次校区集资建房的资格。
第五条参加本次校区集资建房的教职工职称(职务)学位工龄校龄双职工奖励附加分等要素的截止时间为本文件生效之日。
第三章集资房房源户型面积适用人员房屋价格及车位第六条本次拟建设住房套左右,面积约万㎡。
其中套作为在职在岗教职工的房源,套作为引进人才的房源。
根据留地不留房的原则,实际建设住房套数以教职工需求数量和
预留引进人才的房源数量为依据。
第七条本次建设的住房按面积分为㎡㎡㎡㎡㎡和㎡左右六种类型。
为满足部分教职工对小户型住房的需求,㎡户型面积控制在-㎡。
教职工住宅楼整体设计及各面积的户型结构由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并经广大教职工讨论多数教职工认可后确定。
第八条院士校级领导二级三级教授及聘期内的校特聘教授,可申请㎡及以下面积户型;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正处级干部,可申请㎡及以下面积户型;除上述人员外的所有具有集资建房资格的教职工均可申请㎡及以下面积户型。
第九条本次集资建房暂按面积元/㎡预收房款,最终房价按实际面积(以施工图纸为准)以房屋建安成本及简装修成本据实结算。
简装修以校本部和号三栋高层的简装修标准为参考依据。
学校建设部门应在保证房屋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建房成本。
第十条教职工住宅楼均不设楼层调节率。
但若高层住宅楼顶层设计方案为平面屋顶,则高层住宅楼顶层房价按-%执行,其他楼层不设调节率。
第十一条校区住宅小区均建设地下停车场,住户可根据需要购买或租赁。
购买车位价格为每车位万元,车位的使用期限为年。
购买租赁车位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申请程序和资格审核第十二条具有集资建房资格的教职工,首先填写《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初步审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到校财务处缴纳保证金万元后,集资建房申请方为有效。
正式选房后,在第一次缴纳预收房款时该保证金冲抵房款,但保证金性质不变。
集资建房资格经学校审核三榜公布后,具有集资建房资格的教职工放弃选房者,保证金予以原额退还;选房后放弃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扣除保证金后不计利息退还本人。
第十三条参加集资建房教职工的职称(职务)学位工龄校龄双职工等事项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奖励附加分由科技处教务处工会等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集资建房教职工的申请材料由各二级单位汇总后交国资处具体管理,监察处审核并备案。
第五章组织管理与实施第十四条本次集资建房方案按程序向市有关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参加集资建房教职工的信息报送和意见收集反馈工作,并及时将集资建房工作的相关信息通知所有教职工。
第十六条参加集资建房的教职工申请批准后,依据《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选房办法》,按所申请户型面积分别计分排队,按图
纸选房。
第十七条预收房款时间及额度第一次交款:按所选户型面积,在物基础达到±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总预收房款的%;第二次交款:主体封顶后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总预收房款的%;第三次交款:在领取钥匙时缴纳总预收房款的%。
凡不按规定时间缴纳预收房款的申请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集资建房资格,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为缓解教职工购房资金困难,学校将积极联系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商业贷款,有关贷款事宜,由学校财务处和有关部门负责联系协调。
第六章住宅楼的权益及管理第十九条学校承诺教职工在校区购买住宅房的使用期为年,教职工可以居住继承也可以出租,出租前应到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出租使用权的法律责任由个人承担。
教职工申请到校区住房后,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的,住房应当交回学校,个人无权自行处理,所交房款原额退还本人。
对于科研产业型人事代理人员离开学校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清退房屋。
夫妻双方在校区只能拥有一套住房。
单身教职工结婚后,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学校教职工,且在校区拥有两套住房的,应退还学校一套住房,学校应将所交房款原额退还本人。
本规定如与今后国家政策不一致时,按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教职工入住后,住宅小区统一实行物业化管理,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住户承担。
第七章集资建房纪律第二十一条学校监察部门负责对集资建房资格及选房的全过程实行监督。
申请人通过集资建房资格审核后张榜公布,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参加本次集资建房的教职工不得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一经查出,学校有权取消集资建房资格或收回住房,所交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扣除保证金后无息退还本人。
第八章公共住房的建设标准第二十二条学校将在校区建设一定数量的教职工周转房,向没有参加本次集资建房同时在学校校本部(包括明德门和体教公寓)没有住房的已婚教职工提供周转用房。
周转房户型为二室二厅一卫,面积-㎡。
有关周转房的房租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在校区建设一定数量的教职工公寓,为单身教职工外籍教师短期来校访问讲学者境外短期交流学生等人员提供居住场所,同时向没有参加本次集资建房但在校区有课的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提供临时休息的场所。
公寓户型分为两种:二室二厅一卫,面积-㎡;一室一卫,面积-㎡。
有关教职工公寓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在校区建设敬老院(老年公寓)。
敬老院(老年公寓)服务对象为学校正式离退休教职工。
敬老院(老年公寓)拟建住房套左右(暂定),户型为一室一厅一卫,面积为㎡左右。
敬老院(老年公寓)楼层最高不超过层(带电梯);楼内设无障碍通道;配套相关服务娱乐设施。
有关敬老院(老年公寓)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选房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年月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中未尽事宜由学校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工作小组集体研究解决。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工作小组办公室(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