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完善中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银行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进行资金融通的票据。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法人或组织承兑。

银行办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自愿、客户至上的原则,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项规定。

2、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第二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安全性是首要考虑因素。

银行应该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包括数据加密、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等,确保商业汇票的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在便捷性方面,银行应该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包括即时结算、快速到账等服务。

同时,银行应该优化业务流程和操作界面,提高用户体验和服务满意度。

在高效性方面,银行应该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提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例如,银行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技术手段,简化商业汇票的签发和背书手续,提高业务处理速度。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业务处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总之,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为广大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1、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包括承兑行、托收行、持票行、保证人等。

电子票据制度建设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探讨

电子票据制度建设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探讨

种创新 的票据形式 ,电子票据虽然在我 国正处于初步 问题 的 当 务 之 急 就 是 对 我 国 电 子 票 据 交 易 进 行 立 发 展 的阶段 , 其 发 展势 头 势 不 可挡 。 此 相对 的是 , 法 , 但 与 明晰适 用 范 围 、 主体 的权 利 义务 以及 责任 。 各
内首 张 电子 票据 问世 ,拉开 了 国 内票 据 市场 电子化 的 成 为制 约其 发 展 的瓶颈 ,而有关 于这些 问 题 的法律 在 序幕 。 电子 票据 制度 建设 的相对 滞后 问题 随之 浮 出水 我 国仍 然处 于 空 白状 态 。 因此 , 定 这些 法 律对 电子 票 制 面 。0 4年 8月 由十 届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第 十一 次 会 议 据 的发 展乃 至 电子 商务 的 发展都 具有 现实 的意义 。 20
维普资讯
电子 票据 制 度 建设 的重 点 和难 点 问题探讨
王 春 萍
( 中国人 民银行 长春 中心 支行 吉林 长春 10 5 ) 3 0 1
表 决通 过 并 已 于 2 0 0 5年 4月 1 1 3开始 实施 的 《 电 子 签名 法》 是 对票 据制 度建 设 的最 好 支持 。 , 确认 电 子 签名 的法 律效 力 , 为我 国 电子 票据 的发 展 提供 是
最根 本 的法 律技 术保 障 , 现行 的《 但 票据 法 》 不承 并
认 经 过数 字 签 章 认 证 的 电 子票 据 的支 付 和结 算 方 式 , 以二 者 还 存 在相 互 承 认 的冲 突 。 民银 行 于 所 人 20 0 5年 1 0月 2 6日发 布 了 《 电子 支付 指 引》 决 了 解 这一 问题 , 该 《 引》 但 指 只是 一 电子 票 据核 心立 法 的缺 失 。 随着 网络 技术 和 电子 商务 的飞速 发 展 , 有 的 原 法 律 法 规 已不 能对 电子 票 据 这 一新 生 事 物 进 行调

会计原始凭证电子化发展的探索与思考

会计原始凭证电子化发展的探索与思考

会计原始凭证电子化发展的探索与思考贡佳星常州中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2015年起国家开始实行电子会计凭证的试点工作。

在2020年的3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其中包括对电子会计凭证的界定,法律效力,归档条件等等,对会计制度进行了规范,推进了会计凭证电子化的发展。

作为对企业核算重要依据的电子化会计凭证,本文从电子会计凭证实施对企业带来的优势出发,阐述了电子凭证发展存在的风险并且给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电子会计凭证;电子政务;归档;监控会计凭证电子化的发展,是在会计信息化和智能化背景下的必然趋势。

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和推进,电子发票,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缴款书,银行电子汇款单等电子会计凭证的应用逐渐普及。

在企业推进电子会计凭证体系的发展时,需要面对电子会计凭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鉴别,传输和存储过程中安全可靠性保障以及进行电子凭证归档,如何在电子化信息平台解决这些问题是企业发展电子会计凭证体系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实施电子会计凭证对企业的意义及优势分析(一)减少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电子会计凭证的到来会大大缩减会计人员的工作时间,使工作流程更加智能化,便利化,一站式完成发票的录入,归集,报销,审核,审批和归档,让财务人员可以从繁杂的工作中脱离出来,将精力投放附加价值更高的工作比如财务分析,战略管理,决策支持方面。

从审计人员的角度来说,信息技术节约了审计的时间,提高了效率,可以将工作重心放在更高风险的领域。

其次,原始凭证的电子化减少了纸张的使用,可以记录在磁盘上,对环保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通过计算机,可以完成极短时间内的数据分享和传递。

而且弥补了纸张凭证的缺陷,比如减少了占用的储存空间,云平台和大数据技术就可以存储相当多的文件和数据,查找起来也更加方便;存储过程中不会因为天气原因而变得发霉损坏或者丢失;也可以解决在同一时间内多人借阅查看的问题。

2021我国《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规定缺陷与完善范文1

2021我国《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规定缺陷与完善范文1

2021我国《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规定缺陷与完善范文 一、电子票据的法律界定---与传统票据之比较 传统意义上的交易结算工具一般包括货币和票据两种,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网络为核心的数字化信息传递模式对传统的支付工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作为新兴的交易结算工具代表了金融发展的新趋势。

其中将传统纸质票据和现代电子交易融为一体的电子票据的出现更是引领了支付结算领域的深刻变革。

但由于我国《票据法》缺乏对票据概念的界定,致使对电子票据的理解比较混乱。

笔者认为,不管是票据的电子化抑或是电子化的票据,对于电子票据含义的界定都应强调票据而非电子化。

因此,电子票据的含义应界定为以数字技术设计和使用的、以电子方式制成的票据,是以电子签章取代纸质签章的新型支付工具。

电子票据除了在权利载体和交付方式上与传统票据存在根本性的区别,还在其他方面也扬弃了传统票据的特征:①在票据主体上,电子票据的当事人包括发送人、受益人、发送银行、接收银行等;②在流通领域里,电子票据存在于计算机网络之中;③在形式要件上,电子票据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表现出来,其签名方式采用的是电子签名方式,并不要求票据原件;④在效率和成本上,电子票据省却了传统票据复杂冗长的交易程序,通过资金的电子流通,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了操作成本;⑤在风险防控上,电子票据通过数据认证、电子备案等方式,排除了传统票据易被伪造和变造的风险,降低了票据诈骗的风险;⑥在受监管程序上,电子票据可以被适时监管、实时监控,相比于传统票据监管更为严格。

总之,电子化是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的根本区别,而票面要素电子化和流通要素电子化则是这种区别的具体体现。

二、我国《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规定存在缺陷 与纸质票据存在的天然的、不易克服的缺陷相比,电子票据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其各项要素信息均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储存于电子媒介之中,其支付、结算和融资功能的实现均依赖于网络的实时传输,其成本低、安全性高、传递方便、交易风险小的特点更能保障交易的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8.27•【文号】银发〔2016〕224号•【施行日期】2016.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为充分发挥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系统和电票业务优势,防范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业务风险,加快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现就规范和促进电票业务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系统覆盖率,扩充系统功能(一)扩大系统覆盖率,优化电票流通环境。

尚未接入电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加快接入,已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网点开通率。

各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业务系统的电票业务处理功能,支持发起和接收跨行承兑、跨行贴现等业务,支持向被代理接入机构发起和接收各类票据业务,不得对电票的跨行流转设置障碍。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支持线上、线下两种资金清算方式。

已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金融机构间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原则上应采用票款对付(DVP)结算方式。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支持尚未开通电票再贴现业务的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接入电票系统,提供电票再贴现服务。

(二)持续开放电票模拟运行环境,提供测试便利。

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持续开放电票系统模拟运行环境,提高模拟运行环境的容纳量,为金融机构业务测试提供有力支持。

需接入模拟运行环境开展测试的金融机构应向清算总中心报送测试需求及计划,清算总中心应在收到金融机构测试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测试,测试周期不得短于2个月(金融机构主动结束测试周期的除外)。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探索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探索

大影响的, 在现实生活 中都可以举行听证 、 甚至是采取 复议或诉讼等方
式来维护经营者的利益, 网络 中经营者如果向关闭店铺 的网站拥有者提 起诉讼 , 只能是 民事诉讼范围内的侵权之诉 , 笔者在此 范围内只能考虑 到的是侵犯名誉权之诉 , 而非是违约之诉 , 但是胜诉的结果是恢 复名誉 而不是重新开店 , 为不 同的法律关 系所调整 , 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 ,
币的发 行 , 子票 据 的 产生 , 电 电子 货 币 和 电子 票 据 的流 通 , 子 货 币 和 电 电 子 票据 的 法律 效 力 等 的规 范 。
3 电子商务的交易部分是 电子商务的中心 , . 它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
络而实现 的, 其安全问题是否仅仅依赖于计算机及其 网络 自身的安全程 度是应该 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笔者认为由于网络技术存在的固有缺陷,
法 律 效 力 的相 关 规 定 。
络上 的以数字形式进行的商 务活动。电子商务中所 出现 的各种 法律问 题 , 电子 商 务法 律 规 范 的基 本 内 容 , 纳 起 来 主要 有 以 下几 个 方 面 。 即 归 1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电子商务运行模式 的选 择和规范是 电子 商务 . 法律规范的首要问题。 目前世界 各 主要信 息技 术公司和软件开发商 都分别推出各种不同的电子商务方案 , 它们分别基于各自不 同的技术平 台和环境, 构成 J不同的运行模式 , ’ 解决问题 的途径也各不相同。 2 电子商务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 安全主要包括 电子支付与结算 的安 . 全, 其主要方面包括 : )电子结算方式的法律规 范。2 1 )电子结 算工具 的法律规范 , 包括对 电子结算工具的形式和法律效力 , 电子结算工具的 发行与使用等规范。3 )电子票据 、 电子货币的法律规范 , 包括对电子货

浅析我国票据的完善和发展

浅析我国票据的完善和发展

浅析我国票据的完善和发展浅析我国票据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引言,票据作为企事业单位最常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充分利用和有效发挥其结算功能和融资功能,能极大节约财务成本、强化财务控制、满足短期融资需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支付体系日益完善,非现金支付工具对现金的替代效应日益显现,票据业务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票据业务的发展又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认识和了解票据业务的发展状况是正确使用票据、充分发挥票据功能的前提和基础。

一、理论综述(一)票据及票据市场的涵义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票据市场是以商业票据为金融工具,主要从事短期融资交易或融资业务的金融市场。

作为货币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票据市场的发达程度对一国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我国要进一步促进经济金融的发展,就必须高度重视票据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目前在中国票据市场是真正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的很重要的市场。

从去年来看,62.5%是为中小企业签发的,中小企业在票据市场得到了很大的实惠。

但由于多种原因,票据市场一直发展不稳定,每年问题不断的出现。

应该平稳的发展票据市场,为中小企业带来更多的这种实惠。

为此,首先要对票据法有个明确的说法,我们国家目前的票据法,一直是没有真正的承认,事实上融资性票据,每年的银行承兑汇票当中,60%是实际上融资性的。

但在执行中一定要要求它有融资性有贸易背景,这是在运营中存在很多很多问题,也是解决不了的问题。

浅析电子票据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1

浅析电子票据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1

浅析电子票据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票据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集汇兑、支付、结算、信用、融资等多种功能于一身。

票据业务的显著特点是“低信用风险、高操作风险”。

结合业务工作实际,现就票据业务发展中的存在几点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票据风险日趋增强比如有信用风险,支付风险,诈骗风险等。

现在最令人担心的就是假票风险。

主要表现类型为:粗糙仿造类型,套写仿造类型,克隆仿造类型。

可以直接通过一查、二听、三摸、四比、五照的辨别方法审查出票据的真伪。

一查:即通过审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来辨别票据的真伪;二听:即通过听抖动汇票纸张发出的声响来辨别票据的真伪;三摸:即通过触摸汇票号码凹凸感来辨别票据的真伪;四比:即借助票面“四种防伪标志”比较来辨别票据的真伪;五照:即借助鉴别仪的“四个灯”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为了有效的防范风险,针对三种类型的风险分析如下:1、粗糙仿造类型:汇票专用章略粗或略细、票据字母不符、加红水纹不符、票面颜色不符、纸张大小略短、深透性印油仅在票据正面有扩散印象、出票金额大写处无渗透性油墨水溶效果、微缩文字与真票行数不符、紫光灯下隐藏的行微不清晰。

2、套写仿造类型:内容与真票一致、采用套写方式、字体和字符间距与真票不同。

3、克隆仿造(此种类型票据为最新的也是最难以辨别的,该票据造假手段特殊,变造效果逼真,普通的紫外及放大等分析设备很难识别。

)类型:采用连号票据变造;改动部分极少;欺骗性极强;纸张、油墨、印刷效果、特殊暗记等均和真票相同;传统的荧光、放大对比等手段基本无法识别真伪;查询系统无法辨别真伪。

二、票据流通兑付仍不完善1、票据签发及流通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错误现象票据签章方面:签章不清、签章不完整、签章重复、签章不符合规范;背书过程方面:被背书人名称填写时涂改、填写错误、非墨水笔填写;金额方面:金额涂改、金额大小写不符、金额不清,由于上述种种错误,将会发生银行退票和拒付,致使购货方的付款延误。

电子票据法律构想

电子票据法律构想

电子票据法律构想作者:曹佳靖来源:《新生代·下半月》2018年第09期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民商行为紧密结合,电子票据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被广泛运用于票据流通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电子票据在方便人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立法的滞后与不周延也为电子票据的发展与应用带来了不少阻碍,如电子票据因为缺少相关法律的支撑,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可度仍然较低;在目前银行实际操控电子票据的情况下,交易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便会存在取证难的问题;现代科技带来的信息泄露风险,如病毒、黑客入侵,一旦發生将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要解决这些问题的当务之急便是构建我国电子票据制度,完善电子票据立法,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电子票据的相关法律行为有法可依,从而更好的利用电子票据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电子票据的基本概念我国《票据法》于1995年颁布,在当时的社会大背景下,立法者未曾考虑到电子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对电子票据一直没有一个专门的规定,国内外学者对于电子票据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

但从票据的定义来看,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指的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而电子票据是一种新型电子支付手段,它以数据电文为载体,由出票人依靠一定的网络平台签发的,通知银行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给受益人的电子指令,将从而资金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在不同账户间转移,实现票据流通功能。

二、电子票据立法现状与挑战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颁布的《票据法》目前依然是电子票据的依托,但受制于时代的局限性,《票据法》对于电子票据的规定尚属空白。

1996年我国借助于从美国引进的第一台图像支票清分机,实现了票据结算阶段的电子化。

之后电子票据便迅速发展,2003年全国统一的网络化票据市场服务平台中国票据网正式运行,为了解决当时出现的电子商务的身份问题,《电子签名法》应运而生,确立了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电子签名与实体签名相同的法律地位,促使了第一张电子票据——“票据通”的诞生。

电子票据法律问题探究

电子票据法律问题探究

电子票据法律问题探究电子票据是指在电子媒体上生成、存储、传输和展示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票据,具有与纸质票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票据的应用已经逐渐普及。

由于电子票据涉及到的电子数据存储、传输、认证等方面的问题较多,法律问题也随之引发了一系列的探讨和争议。

本文将从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电子数据的认证问题、电子票据的转让与背书以及电子票据的保全等方面,对电子票据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效力,二是通过合法的电子交易平台生成的电子票据,在争议解决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以电子数据形式制作的票据,为电子票据。

”根据该规定,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同一票据业务涉及到的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具有同样法律效果,电子商务行为处分出电子票据,其效力等同于纸质票据。

而在争议解决时,电子票据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和电子文档,可以作为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确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根据该规定,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和电子文档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电子票据作为电子文档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也可以作为争议解决时的证据。

二、电子数据的认证问题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离不开对电子数据的认证。

在纸质票据的传统模式下,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主要通过手写签名和盖章等方式来保证。

而在电子票据的情况下,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何保证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数据的认证做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条的规定:“电子签名、认证和验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符合国家标准、电子认证产品标准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确证其与签署元素之间确有关联,并可以证明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为充分发挥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系统和电票业务优势,防范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业务风险,加快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现就规范和促进电票业务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系统覆盖率,扩充系统功能(一)扩大系统覆盖率,优化电票流通环境。

尚未接入电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加快接入,已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网点开通率。

各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业务系统的电票业务处理功能,支持发起和接收跨行承兑、跨行贴现等业务,支持向被代理接入机构发起和接收各类票据业务,不得对电票的跨行流转设置障碍。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支持线上、线下两种资金清算方式。

已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金融机构间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原则上应采用票款对付(DVP)结算方式。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支持尚未开通电票再贴现业务的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接入电票系统,提供电票再贴现服务。

(二)持续开放电票模拟运行环境,提供测试便利。

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持续开放电票系统模拟运行环境,提高模拟运行环境的容纳量,为金融机构业务测试提供有力支持。

需接入模拟运行环境开展测试的金融机构应向清算总中心报送测试需求及计划,清算总中心应在收到金融机构测试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测试,测试周期不得短于2个月(金融机构主动结束测试周期的除外)。

(三)全面推广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

自2016年9月1日起,分批组织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开通线上清算功能。

拟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财务公司应及时将业务需求连同《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权限开通申请表》(见附件)以正式文件通过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票据法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

票据法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

票据法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票据法》自2004年修订后,对规范票据行为、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金融电子化发展和票据业务创新,《票据法》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和不适应性。

一、现有《票据法》中存在的问题(一)支票影像业务法律效力不明确。

《票据法》第4条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在支票影像业务中产生票据纠纷时,依照《票据法》,付款银行收到原支票的影像信息并没有票据的法律效力。

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4条“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的规定,与《票据法》相矛盾。

支票影像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支付效力,如果付款银行与出票人之间产生票据纠纷,出票人可以不承认银行之间以支票影像进行支付所具有的法律效力,银行将面临被索赔的风险;同样,银行在根据支票影像错误付款、延期付款或拒绝付款后,也可以不承认支票影像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制度问题。

一是法律位阶低。

我国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法规文件主要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

从国际上看,联合国2007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1999年颁布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以及新加坡1998年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均在法律层面对电子票据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或表述。

而我国仅针对电子签名内容制定了《电子签名法》,在《票据法》中并未有电子票据相关内容。

二是电子签名应用种类未明确。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并未明确哪些电子签名可以应用于票据业务当中。

电子票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电子票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科技纵览Overview of science■ 马晨晨电子票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摘要:电子票据作为一种新型支付结算工具,使传统纸币的作用电子化。

与此同时,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相对滞后的问题随之浮出水面。

现行的中国电子票据立法存在核心立法内容缺乏、与其相关的立法存在缺位以及与现行实施的法律存在冲突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填补电子票据法律的空白,完善和优化相关法律制度成为目前的紧迫任务。

关键词:电子票据;票据法;电子支付;法律冲突1电子票据存在的问题首先,电子票据证据认定存疑。

一方面,传统纸质票据的票据传递方式不一样,在上断创新,比如说中国人民银行开发了一种票据影像交换平台,可以通过扫描票据原件,生成影像数据后通过数据电文发送到各个商业银行进行数据交换,商业银行通过计算机终端还原票据信息。

目前许多商业银行的柜台就是通过该种方式,在核对票面上的企业印章无误后,才进行下一步票据业务。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值得关注的是,尽管新民诉和刑诉法已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可一旦票据发生法律纠纷,票据的拥有者通过哪一种方式举证,同时司法机关如何认定证据的效力目前来说仍不明确。

例如,电子影像验印技术在各商业银行之间都存在差异,在举证很难符合证据法定原则。

另一方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票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该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票据诉讼纠纷的情况下,持票人有义务提供诉讼争议的票据,并对持票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因为电子票据参与主体的变化,就意味着电子票据的有关举证责任也会不同。

其次,电子票据流通安全性的法律保障难。

安全性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电子票据进一步发展的最主要原因,票据市场参与主体存在差异化、票据自身的高流通与交换性以及我国当前不成熟的电子商务市场和法制环境,票据的全面电子化在消除了纸质票据伪假风险的同时也会产生新的票据欺诈问题,就会使票据的功能和作用大受削弱。

关于银行电子票据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关于银行电子票据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关于银行电子票据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对策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银行电子票据的应用越来越普及。

银行电子票据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渠道建立交易关系、产生欠款关系并以电子形式存证的票据。

作为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电子票据在实现金融现代化、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银行电子票据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既涉及到技术方面也涉及到法律制度方面。

1、技术问题1.1 数据安全问题:目前,银行电子票据的存储、传输和管理基本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网络不可靠性、黑客攻击、病毒侵入等都可能导致电子票据的数据安全受到威胁,从而影响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

1.2 签名认证问题:银行电子票据签名认证的可靠性存在问题。

电子签名虽然可以实现电子票据的签署、传输和存储,但是电子签名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相比,还存在可靠性和法律效力方面的不足。

1.3 回溯问题:银行电子票据的回溯难度较大,尤其在后期维权和纠纷处理方面,往往需要大量时间和资金成本来完成回溯工作。

这种情况对于一些投资者和机构来说,可能会丧失信心和热情。

2、法律制度方面2.1 电子票据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电子合同法》等多部法律都对电子票据的签署和合法性做出了规定。

但是这些法律的法规适用范围还不够广泛,不能完全覆盖到所有的电子票据相关问题,需要加强法律建设和规范。

2.2 司法维权不够有力:由于银行电子票据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和司法维权不够有力,导致许多电子票据的争议多次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影响了银行电子票据的投资和管理效益。

综合以上问题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可以提出以下对策:1、技术方面的对策1.1 加强网络安全建设:银行需要增强网络安全的防护能力,建立健全的安全体系;同时对电子票据的传输过程进行加密,并采用安全交换协议、数字证书等技术保证电子票据的安全性。

1.2 完善电子签名认证体系:银行需要进一步完善电子签名认证体系,加强认证机构的监管,提高电子签名的可信度,推进电子签名法的完善,提高其法律效力。

中国电子票据交易系统

中国电子票据交易系统

实施过程
系统开发与测试阶段
在系统开发与测试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码 实现、系统测试、集成测试等。系统的开发 采用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开发工具,确保系 统的性能和稳定性。同时,为了确保系统的 质量和安全性,还进行了大量的测试工作, 包括单元测试、集成测试和验收测试等
实施过程
实施过程
系统上线与推广阶段
安全审计:系统对用户的操 作进行记录和审计,确保操 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备份与恢复:系统对数据进 行备份和恢复,确保数据的 完整性和可靠性
方案设计
3.实施过程
实施过程
中国电子票据交易系统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 段
实施过程
实施过程
项目启动与规划阶段
在项目启动与规划阶段,主要工 作包括项目立项、需求分析、技 术方案设计等。中国人民银行组 织了各大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 构共同参与项目的规划和实施。 在这个阶段,还成立了专门的项 目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推 进
实施过程
成效评估与总结阶段
在成效评估与总结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系统评价、成果总结、经验总结等。经过多年的运 行和实践,中国电子票据交易系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中国的金融行业带来了很多便利 和效益。通过对系统的成效进行评估和总结,可以进一步发现问题和不足,为未来的发展 提供经验和参考
实施过程
4.总结与展望
数据模型
数据模型是系统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它决定了系统的数据处理能力和效率。中国电子票 据交易系统的数据模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票据信息:包括票据的种类、金额、期限、持有人等信息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的时间、地点、金额、双方等信息
账户信息:包括账户的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方案设计
风险信息:包括 风险预警、风险 评估等信息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9—10-16 生效日期: 2009-10—16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6.04•【文号】银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发〔2018〕15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工作安排,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人民银行已于2017年10月7日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运营。

现将修订后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附件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附件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附件3)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附件4)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银发〔2009〕328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审核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15〕90号)同时废止。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财务公司。

附件: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4.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6月4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稿日期:2010-04-18作者简介:于忠龙(1977-),男,黑龙江哈尔滨人,讲师,法律硕士,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略论完善中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于忠龙(中共韶关市委党校经济教研室,广东韶关512026)摘要:我国票据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相关法律制度没有明确电子票据及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缺乏专门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和配套规定等问题。

应该在借鉴国际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修改《票据法》或者先出台规范性文件对电子票据进行规范,待时机成熟后再以法律、行政法规形式制订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路径,完善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

关键词:电子票据;票据法;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 F438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8-0111-02199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票据法》对于我国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票据法》没有明确电子票据及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并且我国也缺乏专门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及其配套规定。

应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探讨对现行《票据法》的修改,保障和规范电子票据的业务发展。

一、中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缺陷1.没有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

《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此外,《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都以纸质书面证券为立法导向。

因此,包括《票据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只承认传统的纸质票据,否认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电子票据支付和结算方式,使新兴的电子票据业务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

2.没有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

《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律制度将签名这一形式要件严格限定在亲笔签名或签章的形式范围内,不承认经过电子签名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因而可能造成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票据因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由此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况产生。

3.缺乏专门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和配套规定。

电子票据是一种新型的电子化票据,其借鉴纸张票据关于支付、流通、结算和融资等功能,利用数字网络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利用电子数据代替纸张进行资金的传输和储存。

其依托于网上银行的在线交易模式,以标准化的格式规范票据的形式,以电子数据的方式来完成各票据主体间资金的流转和自动处理,是无纸化票据。

鉴于电子票据的特殊性,在传统的票据法中很难详尽地对其进行规范,应该制定专门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或者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把电子票据纳入其中。

并且,需要有相关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对电子票据法律进行细化。

二、对联合国、美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电子票据立法的评述(一)联合国的电子票据立法。

联合国2007年制定《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票据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1.电子票据的书面形式。

该法第6条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2.电子票据签名。

该法第7条对签名问题作了规定: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a )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和(b )从所有各种情况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3.电子票据原件。

该法第8条第1款对原件作了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以其原始形式展现或留存,倘若情况如下,则一项数据电文即满足了该项要求:(a )有办法可靠地保证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终形式生成,作为一项数据电文或充当其他用途之时起,该信息保持了完整性;和(b )如要求将信息展现,可将该信息显示给观看信息的人。

(二)美国的电子票据立法1.1999年7月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颁布的《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第16条规定了“可转让记录”:(a )内容如下:(1)如果该电子记录是书面的,则可以是[统一商法典第三篇下的]一个票据或[统一商法典第七篇下的]一个单据,并且(2)该电子记录的签发人明确同意了该电子记录是可转让记录。

2.2000年6月美国总统又签署了国会第106次年会通过的《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E —SIGN),E-SIGN 第201条也规定了“可转让记录”。

内容如下:(a)定义。

本条中,(1)可转让记录。

可转让记录指满足下列条件的电子记J i n g J i Y a n J i u ☆经济研究☆111Th e o ry Re s e a rc h学论理★★★★(责任编辑/石银)Discussion about the Legal System of E-NotesYU Zhong-long(CPC party school in Shaoguan ,Guangdong Shaoguan ,512026,China)Abstract:C hinese paper m arket law s and regulat ions are not perf ect ,M ainly in t he legal syst em relat ed t oelect ronic bills and no clear legal st at us of elect ronic signat ures ,lack of specialized legal regim e of e-not es and support ing regulat ions and ot her issues.It should ref erence t he basis of int ernat ional legislat ion,t hrough f urt her changes,“N egot iable Inst rum ent s L aw ,”or norm at ive docum ent s issued f irst elect ronic inst rum ent s t o regulat e,t hen w hen t he t im e is ripe w e can f orm t he legal syst em and adm inist rat ive regulat ions t o develop e-paper pat h of im proving our e-paper legal syst em .Key words:e-not es;N egot iable Inst rum ent s L aw ;legal syst em录:(A)在该电子记录是书面的情况下,该电子记录为《统一商法典》第3条规定的票据;(B)该电子记录的发布者明确承认其是可转让记录;以及(C)该电子记录与由不动产担保的贷款相关。

电子记录的履行可以使用电子签章。

(2)其他定义。

电子记录,电子签章和人的定义,与本法第106条规定的定义相同。

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可转让电子记录”(transferable record),用来表述电子簿记式证券或票据。

美国立法者撇开联合国电子交易法、电子签名法两个示范法中“数据电文”的既存概念,提出了“可转让电子记录”这个概念及其相应的规则。

[1]其更能适用于电子商务实践,概念精确、应用性强、富有成效,对电子流通票据立法具有革命性意义,我国票据立法可以对此加以借鉴和吸收。

(三)新加坡的电子票据立法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对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予以明确承认,它规定:(1)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与可执行性;(2)如果某一法律规定信息采用书面形式,那么数据电文满足了该项要求;(3)如果某一法律规定有一个人签字,那么电子签名满足了该项要求。

同时,该法也规定了上述承认不适用于某些材料:如遗嘱、流通票据、所有权文据、不动产买卖合同。

不过.部长有权对所列这些材料的名目进行调整,因而仍有一定的灵活性[2]。

(四)台湾地区的电子票据立法台湾票据市场所发的电子票据是指以电子方式制成的票据,包括支票、本票和汇票。

第一阶段推出的是电子支票。

台湾电子票据的发展有以下几个特点:1.监管部门推动。

发展电子票据的规划是1989年由台湾“央行”提出的,“央行”自始至终地参与电子票据的规划发展过程。

2.配套法律规章。

一是有关当局制订了支持电子票据市场的《电子签章法》,确立了电子票据的合法性;二是承建电子票据系统的票据交换所制订了《金融业者参加电子票据交换规约》与《电子票据往来约定书》;三是银行同业公会制订的电子凭证规格[3]。

3.电子票据记载事项与实体票据相同,但表现形式上有特别之处。

4.票交所作为第三方,登记见证、数据保管,并提供可与银行、企业联网以及与银行、企业内联网相联的服务平台。

5.使用PKI 技术、专线路传输、加解密技术,以确保电子票据信息的身份识别性、数据完整性、不可否认性和保密性。

6.根据台湾票据市场发展的轻重缓急,先实现支票电子化。

三、完善中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

(一)对现行《票据法》进行修订1.在《票据法》第2条增加1款,作为第3款:“电子票据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由:一是电子票据相对于传统纸质票据的载体完全相异,应该有其他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规制;二是《票据法》第2条并没有否定电子票据,如果能适用的仍然应该适用,不会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三是这样规定确认了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

2.《票据法》第4条第2款修改为:“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按规定出示票据。

”理由:按规定出示票据既可以是出示纸质的票据,也可以是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出示的电子票据,解决了《票据法》没有承认电子票据的电子载体问题。

3.建议《票据法》第7条增加1款:“电子签名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理由:这样就在《票据法》中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二)制定专门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及其配套规定根据联合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经验,一是根据票据市场发展的轻重缓急,先实现支票电子化,在实践中考察,总结经验,再上升到法律层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