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跨文化刑法吗——一种哲学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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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刑法文化

依法治国的刑法文化

依法治国的刑法文化世纪之交,我国的刑法学研究面临着一个重大课题,这就是如何建构法治国的刑法文化。

这个课题的提出,是与我国刑法正在发生的价值上的转换,乃至于我国社会正在发生的结构上的转型密切相关的。

建构一种奠基于刑事法治之上的法治国的刑法文化,是迈向21世纪的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

一刑法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一种社会治理的方法,是随着犯罪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具有悠久的历史。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刑法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

这种作用在各种社会形态中是有所不同的,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社会结构所决定的。

我国学者李海东把历史上的刑法,根据国家与公民在刑法中的地位划分为两种类型:国权主义刑法与民权主义刑法。

以国家为出发点,而以国民为对象的刑法,称之为国权主义刑法。

国权主义刑法的基本特点是,刑法所要限制的是国民的行为,而保护国家的利益。

以保护国民的利益为出发点,而限制国家行为的刑法,称之为民权主义的刑法。

国权主义的刑法与民权主义的刑法的分野,对于我们正确地认识刑法的性质与机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曾经提出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的命题,这里的政治刑法与市民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和国权主义刑法与民权主义刑法相对应。

民权主义刑法与市民刑法,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法治国的刑法,由此区别于人治国或者专制国的刑法。

随着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确立,法治国越来越成为我们所追求并希望实现的理想国。

法治国的基本精神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法治国的基本精神在于:一个受法约束的国家。

换言之,国家在法律框架内生存,以此区别于不受法律约束的、具有无限权力的国家。

法国学者狄骥在论述国家的法律框架时指出:执掌国家权力的人应服从于“法”并受“法”的束缚。

国家是服从于“法”的,像德语中所说的,它是一种“法治国家”,一个Rechtsstaat[法治国]. 在法治国中,国家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

其中,国家的刑罚权尤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

从法治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引申出刑事法治的概念。

刑法文化视野下的中国传统的法律

刑法文化视野下的中国传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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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发 生任 何 根本 性 的变化 。这里 , 以作 为中华 法系 代表之 《 唐律 疏议 》 为例 即可 窥见 一斑 。 《 律 疏议》 唐 共分 l 2篇, 名例 、 即: 卫 禁、 职制 、 婚 、 户 厩库 、 兴 、 擅 贼盗 、 斗讼 、 诈伪 、 杂律 、 亡 、 狱 。 捕 断
典数千 年 的传 承与 革新 中 , 以刑 为主” “ 的特 色始 终独 占鳌 头 , 展
示 了中国传 统 法律 公法 文化 的风 格 。 三 、 事法 律 的刑 罚化 刑
( ) 罚在 法典 中的显 赫地 位 一 刑 在 古代 法典 的传承 与发 展中 , 罚 的内容在 其 占有 重要 的地 刑
现着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精髓和价值。其法律形式上以刑为主的性质 , 刑罚方式上以惩罚为宗旨的观念, 法律规范刑法化的
表 现 , 同构 筑 了 中国传统 法律 独树 一 帜的刑 法 文化风 格 。 共
关键 词 法律 丈化 传 统 法律 刑 法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0 0
文献 标识 码 : A
统于 兹” 的缘 故而具 有刑 法 典的特 征 ; 明朝 的 《 明律》 清 朝 的 大 、 《 大清 律例》 由于 处于 中 国封 建社会 的后 期“ 定律 以绳 顽” 的需 要 而具 备 了刑 法典 的功 能 。由此 , 仅管 法律 名称 从 “ ” “ ” 再 刑 到 法 , “ 法为 律” 但 综观 整个 古代 法 的发展 , 家的主 要法 典 皆是 以 改 , 国
刑法 典为 性 质和 特征 的。 日本学 者浅 虎井 夫 在谈 到 中国古 代 法 位 。 商 周三代 法 典的 结构 体例 是“ 夏 以刑统 罪 ” 也就 是说 以刑 名 , 的这 一特 征 时指 出: 上下 四千 载 , 典数 百种 , 虑 皆公法 典 之 “ 法 无 为纲 , 名为 目, 处刑相 同 的罪名 汇总在 同一种 刑名之 下 , 罪 把 以形

哲学对刑法文化之影响研究

哲学对刑法文化之影响研究

文章编号 1002 6274(2005)04 005 06哲学对刑法文化之影响研究刘守芬 叶慧娟(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内容摘要 哲学以法哲学为桥梁对刑法文化的发展和变迁有着重要影响。

这些影响体现在:哲学中的一些基本命题塑造了刑法文化的气质;哲学上对法的问题的不同看法导致刑法文化向不同的方向发展;法哲学理论与法哲学流派的发展、变迁带来刑法理论和刑法学派的发展和演变。

关键词 哲学 法哲学 刑法文化 影响分类号 DF0-05霍姆斯法官曾在一篇题为 法律是一种职业 的论文中,强调了显示 你的事实和宇宙框架之间的合理联系 的重要性。

要掌握任何一门知识,你就必须掌握与这门知识相邻的那些知识 。

法律本身是一个广泛的知识领域,而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它向着广袤的历史的荒野敞开,向着人类纷繁的稠密的情状敞开,还有数不胜数的偶然和意外,或在其边缘丛生,或直达它的心脏,有些与法律藤蔓交错,难分彼此,有些与法律水乳交融,骨血杂生。

法律,作为一种事实,它和 宇宙框架之间的合理联系 起初并不是昭然若揭的,只是模模糊糊存在的,但随着一切知识部门交织成网络,随着历史的内容纵横成一幅经纬,观察、探索和充分利用这种相互联系便变得越来越重要了。

更何况此处我们所要谈论的已不仅仅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之上更宏大更高远的 文化!文化注定要荟萃历史万象,因为,文化即历史,历史即文化,所有的一切都将在文化中找到它存在或曾经存在的意义和映像,那么,反过来讲,文化也正是从这些存在身上汲取了生命,被偶然地最终也是被历史性地塑造。

刑法文化作为社会刑法生活在社会发展每一阶段的本质状况,无论是刑法制度和刑法职业的构建还是公民个人对刑法的认识和理解,都受到广泛因素的影响。

把一些偶然起作用的因素当作影响的常规力量来看待或一味追究数不胜数的零碎的细枝末节对于我们的研究毫无益处,我们只能把握主要的、常态的、持续性地对刑法文化产生影响的那些因素,并且要在历史中能够感到:它们的作用是的的确确存在的,无论发生作用的方式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

第八届学生科研立项(SRTP)B(人文社科)类作品名单

第八届学生科研立项(SRTP)B(人文社科)类作品名单

山东大学(威海)第八届学生科研立项(SRTP)B(人文社科)类作品名单编号作品名称学院负责人指导老师项目类别B13001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研究——以法官职业为例法学院陈瑞卿汪全胜、焦宝乾重点项目B13002 浅析风险社会视角下的“PX项目”事件--以宁波、漳州两地为例法学院董炜堃焦宝乾重点项目B13003 “壹基金”运作模式及其启示法学院顾蕴韬范广垠重点项目B13004 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问题研究及对策法学院刘祥东刘佳重点项目B13005 判后答疑制度规范化研究法学院邱良华孙光宁重点项目B13006 私营经济在刑法中的不平等待遇问题的探究——从典型案例切入法学院汪佳豪吴炳新重点项目B13007 古代谥号及谥法的研究—基于现代行政人的视角法学院王宁牛方玉重点项目B13008 社会群体焦虑问题分析——基于对“中国式过马路”现象问题的研究法学院王一鸣孙卓华重点项目B13009 关于无罪辩护在庭审实践中的运用调研及思路分析法学院杨琳于立强重点项目B13010 从官员“高调问责,低调复出”探析中国行政问责制法学院周海悦贾景峰重点项目B13011 基于旅游者视角的旅游价值调查——以青烟威地区为例法学院陈强刘培茜一般项目B13012 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政策分析法学院陈映东张其山、古莉亚一般项目B13013 学校现行创业孵化园政策的分析——以山东大学(威海)为例法学院丁爱双张乐一般项目B13014 关于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影响因素的调研----一山东省莱芜市为例法学院杜程玉孙卓华一般项目B13015 关于胶东半岛学前教育现状的调研——基于烟台、威海、日照、青岛法学院冯颖超时华忠一般项目B13016 提高大学生专业选择满意度的方法探究法学院高明昊孙文平一般项目B13017 社会非正式组织在大学生活中的影响 -----以威海大学生群体为例法学院高文杰孙卓华一般项目B13018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策略研究法学院胡炳臣孙光宁一般项目B13019 学生视角的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学院黄佳琪方芳一般项目B13020 诚实信用原则的权利类型化研究——以民事请求权基础合法性析入法学院江川马莉萍一般项目B13021 农业型博览会对城乡建设的带动效应——以山东省为例法学院康健孙文平一般项目B13022 基因歧视与法律对策的深入研究法学院蒯会敏马莲、吕兆生一般项目B13023 旧城改造中现代化改造与古城保护的冲突的研究法学院李晓同时华忠一般项目B13024 高校工勤子女课后生活现状初探——以威海市为例法学院李燕华刘培茜一般项目B13025 资源型城市发展布局中的重工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包头钢铁公司为例法学院刘冰宇范广垠、刘培茜一般项目B13026 山东省财政行政涉诉情况探究法学院刘赫喆武飞、刘凯声一般项目B13027 学生社团自治的问题研究法学院刘继祺张伟强一般项目B13028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与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犯罪化的研究法学院刘诗卓马莉萍一般项目B13029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思考法学院刘泽睿马莉萍一般项目B13030 全面收费后研究生的管理与培养模式研究——以山东大学(威海)为例法学院柳丽霞吴丙新一般项目B13031 对新农村经济发展的研究--以威海市西霞口村为例法学院卢月方芳一般项目B13032 对政府公共事件管理的研究——以H7N9型禽流感事件为例法学院潘美瑜贾景峰一般项目B13033 结合美国企业深入探究中国企业社工的发展及前景分析法学院任婕张乐一般项目B13034 服务型政府理念下的城市公交问题研究——以山东省枣庄市BRT快速公交系统为例法学院孙涵马艳朝一般项目B13035 浅析中国异地高考制度改革——以山东省为例法学院孙鲁霞古莉亚一般项目B13036 对大学生沉迷电脑游戏客观原因的调查及相应对策法学院孙勇江王瑞华、郭剑雄一般项目B13037 高校饮食安全问题的成因探究与解决机制法学院王文锟赵沛一般项目B13038 威海市民间组织发展研究法学院魏明明古莉亚一般项目B13039 浅析中国政治文化背景下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法学院杨佳菲弭维一般项目B13040 当代女律师就业现状的研究——以沈阳、济南、杭州、泉州为例法学院杨赛阮竹君一般项目B13041 三自教会运作现状的实证研究——以山东省威海和贵州省玉屏县为例法学院杨涛马艳朝一般项目B13042 酒桌上的礼仪、人情与面子探究——基于信号传递模型法学院杨子超武飞、张伟强一般项目B13043 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介入问题研究法学院易芯张伟强一般项目B13044 关于遗产税在中国的适用——以美国遗产税运行为参考法学院张三鑫李秀芬一般项目B13045 政府在旅游管理中的职能创新法学院张烨欣范广垠一般项目B13046 村改居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调查与思考——以威海高区田和为例法学院张作文陈永刚一般项目B13047 分配正义与转型期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以养老金“双轨制”现象为分析视角法学院赵明阳张铭、张乐一般项目B13048 我国户外探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建议法学院郑灵悦原蓉蓉一般项目B13049 基层官员任职的主观体验问题研究——个案研究的进路法学院钟岳君马艳朝一般项目B13050 社区养老现状调查——以威海市为例法学院朱涛郭建雄一般项目B13051 基层法院的司法决策法学院杜成程张其山一般项目B13052 养老保险金的筹集方式改革探析——以威海为例法学院王敏佳刘佳一般项目B13053 基于语料库的《红楼梦》汉语成语英译研究翻译学院刘波薄振杰重点项目B13054 中国文化对外传播过程中的“走形”现象及原因分析——以美国为例翻译学院翟玉娇张红霞 Fernando 重点项目B13055 钱钟书翻译修辞思想研究翻译学院向怡薄振杰重点项目B13056 提升威海外语语言软环境:公共场所英语标识语规范研究翻译学院李嘉常晓梅重点项目B13057 古诗英译中的文化意象转移翻译学院王庆萍崔英重点项目B13058 中国新时期翻译批评研究成果与发展趋势翻译学院穆青薄振杰重点项目B13059 方言对英语语音习得的负迁移及对策—以西南方言为例翻译学院刘怡李杰重点项目B13060 盛唐山水田园诗歌中意象的美式英译研究翻译学院田雨青王湘云、崔英重点项目B13061 校园文化建设与素质教育研究翻译学院吴升王湘云、郭彪重点项目B13062 国外开放大学办学模式研究翻译学院马晓娜王湘云、王晶重点项目B13063 欧美主要法语变体的历史与现状——比利时法语、瑞士法语与魁北克法语翻译学院史迪邢路威、龙航重点项目B13064 学生社团对大学生就业影响因素研究—以山东大学(威海)翻译学院为例翻译学院陈子楠刘会刚、周守玉重点项目B13065 校友会运行模式探析——以我校福建校友会为例翻译学院张强迟涛重点项目B13066 日本汉承节日的兴盛对中国传统节日承继的启示——以女儿节,七夕节,端午节为例翻译学院冯其红康振国佐佐木雷太重点项目B13067 英语专业不同方向的学生未来社会需求度分析研究翻译学院韩宪昌李万军重点项目B13068 葛浩文《红高粱》英译研究翻译学院邱郁珏薄振杰一般项目B13069 对中国文化传播方式的反思——以美国电影中的“中国元素”为例翻译学院唐文豪郭彪一般项目B13070 目的论与商标翻译翻译学院蒋思华崔英一般项目B13071 目的论视角下英汉商业广告语的创译——从树立产品形象、实现企业营销战略角度分析翻译学院刘婷婷李杰、赵薇一般项目B13072 从《政府工作报告》看政府文件翻译中的中国特色英语翻译学院任继宸陈怀凯、李克一般项目B13073 中国菜谱规范化翻译探究--以山东威海为例翻译学院孙兆琪赵巍一般项目B13074 关于“90后”外语专业女大学生女性意识问题的研究——以山东大学(威海)翻译学院为例翻译学院肖璇赵薇一般项目B13075 源于希腊神话众神的英语词汇研究翻译学院高鹤张红霞一般项目B13076 英语专业学生语言焦虑与口语课堂活动参与关系的调查翻译学院郭丽伟于伟一般项目B13077 徐志摩翻译诗歌的技巧及其艺术性探究翻译学院陈思赵薇一般项目B13078 各类英语出国考试热的冷分析研究——以山东省高校为例翻译学院万玉霞李万军一般项目B13079 英语专业学生寝室英语活动效用及形式探究翻译学院张蓉贾鹏一般项目B13080 影响外语学习效率的学生因素分析研究翻译学院王菲李万军一般项目B13081 英语词汇形成的有力助手——英语中的法语借词研究翻译学院高帆蔡谨一般项目B13082 外语专业在校翻译实践现状研究——以山东省内高校为例翻译学院姚文博付文忠、孙萃英一般项目B13083 探究 <<孔子>>字幕的英文翻译的特点及策略翻译学院陈晶谷秀春一般项目B13084 商务礼仪与商务英语写作初步探究翻译学院邢晓庆孙萃英一般项目B13085 《红楼梦》英文译本服饰及头饰的翻译探究翻译学院王银洁李楠一般项目B13086 英语教学评价及其对大学生英语语言习得的影响——以山东大学(威海)为例翻译学院张子菡咸慧慧一般项目B13087 关于大学生英语自主学习方法的调研——以威海各高校为例翻译学院于青娟赵薇一般项目B13088 飞散视角下旅游英语翻译现状分析——以威海景点为例翻译学院高山常晓梅、周晓歌一般项目B13089 外来语对英语发展的影响翻译学院齐云萍孔文一般项目B13090 探究英语中女性语言的特征——以选词及表达方式为例翻译学院徐晓英于伟一般项目B13091 泰戈尔诗中的隐喻现象及其翻译翻译学院李斐媛徐高楠一般项目B13092 探究局部语境对大学生英语听说能力的影响翻译学院梁杰李楠一般项目B13093 框架主义理论在大学生英语学习中的作用翻译学院曾媛李杰一般项目B13094 关于英文诗歌文体特征与翻译的研究翻译学院张俊琳李克一般项目B13095 英文电影字幕翻译策略的研究翻译学院徐艳玲陈怀凯李克一般项目B13096 从杨必译著《名利场》看翻译的“自然”翻译学院陈慧文张红霞一般项目B13097 大学生基于网络的英语自主学习现状调查翻译学院许玉涵于伟一般项目B13098 从日本职场礼仪探究日本民族“尊重他人”意识及启示翻译学院曹憬闻郭秀梅一般项目B13099 英法双语对比学习模式探究--以英法动词对比为例翻译学院刘颖蔡谨一般项目B13100 英法词汇的相互交融及对英法双语学习者的影响与启示翻译学院仇艺晓蔡谨一般项目B13101 中法成语俗语中的语言文化差异研究翻译学院崔茹茹蔡谨一般项目B13102 日本现代流行语研究翻译学院李玥柏宝清、于莉颖一般项目B13103 中日文化差异对中日企业商务谈判的影响翻译学院常路超于莉颖、刘超一般项目B13104 日语专业的双学位选择及其影响——以山东大学(威海)为例翻译学院吕梅特上官千红一般项目B13105 从和服中探究日本崇尚自然的国民性格及对我们的启示翻译学院胡可郭秀梅一般项目B13106 基督教思想对19世纪欧洲经典文学作品的影响翻译学院郭梦琦张红霞一般项目B13107 从地名起源透视东西方文化内涵(以中英美为例)翻译学院杨洋李楠一般项目B13108 宾至如归——外国人生活游览网站建设翻译学院邵健任怀平佐佐木雷太一般项目B13109 大学英语考证热对大学生英语综合能力发展的影响翻译学院王裕芬咸慧慧一般项目B13110 关于科普写作疆域的研究翻译学院于富霞李绍明一般项目B13111 基于哈佛“幸福课”探究大学生幸福感的提升方法——以山东大学(威海)翻译学院学生为例翻译学院郑秀婧陈剑一般项目B13112 关于威海市中小学生营养餐现状的调研和分析翻译学院刘益斌周守玉一般项目B13113 德语就业前景与社会需求分析——以青岛市为例翻译学院张孟夏张雄一般项目B13114 高校学生干部考核机制的研究与探索——以山东大学(威海)翻译学院为例翻译学院张圣鑫刘会刚一般项目B13115 商业新模式——“立体化”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分析翻译学院刘梓淇白锐锋、王长全一般项目B13116 从校园不文明现象谈大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翻译学院张翼侯丽娜一般项目B13117 对威海市乳制品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市场前景的探究——以液态奶为例翻译学院栾琳郭彪、沈胜领一般项目B13118 汉语国际教育在韩国的发展现状调研韩国学院张磊宗文婷重点项目B13119 跨文化环境下中韩教师的交流现状及未来展望韩国学院周蕾金哲一般项目B13120 韩语系学生学习日语过程中的规律探究韩国学院刘洪兵郑冬梅一般项目B13121 中韩民族精神对比研究——以爱国精神为例韩国学院伞阔郑冬梅一般项目B13122 中国古代近代国服对当代国服制定过程的影响韩国学院李晓娜王宝霞一般项目B13123 中韩家庭中夫妻角色扮演演变——以威海、清州(韩国)为例韩国学院方珊金玉兰一般项目B13124 农村土地集约化的市场交易模式探究——以山东地区为例商学院邬章郝延伟重点项目B13125 中国教育异质性回报的对比分析:基于MTE的实证研究商学院周亮王一兵重点项目B13126 城镇化中农村征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以烟威潍为例商学院周威崔宇明重点项目B13127 在华韩资企业的本土化战略研究--以威海三星打印机和乐天百货为例商学院丛一纯赵玉璞、梁俊伟重点项目B13128 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高校教师延迟退休问题探究商学院沈明月李元勋重点项目B13129 基于Logistic模型的大学生人力资本评估模型的研究——以山东高校为例商学院王厚旺刘永仁重点项目B13130 新农村建设视角下农村妇女创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商学院董晓雅付宜强重点项目B13131 关于大学生废旧衣物循环再利用的研究与探讨——以青烟威高校为例商学院郭宇曦宋修静重点项目B13132 就业与大学专业选择的相互影响研究——以山东高校为例商学院马宇刘丹丹重点项目B13133 基于关系型信贷理论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和融资需求研究商学院徐璐涵郭建强重点项目B13134 从博弈视角探究绿色食品企业品牌营销策略商学院李丹丹韩巧霞重点项目B13135 高校二手书循环现状及前景调研——以鲁闽黔三省为例商学院游凌燕崔宇明重点项目B13136 对威海地区特色民居海草房的旅游开发模式的探讨商学院王红孔海燕重点项目B13137 山东省社区养老现状及出路——以济南市威海市为例商学院郭小琳张建波重点项目B13138 制约威海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因素及对策分析商学院吕月星巫威威重点项目B13139 股票价格传导机制对居民投资影响的实证探究商学院孙文涛崔宇明重点项目B13140 超密度竞争环境下中心商业区大型商场竞争策略研究--以威海市为例商学院詹璐付宜强重点项目B13141 城市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现状及市场前景分析商学院王博张建波重点项目B13142 农村养老模式转变问题探究——以山东省为例商学院刘倍良刘丹丹重点项目B13143 宏观房地产调控政策变迁下二手房市场的蝴蝶效应商学院沈丽杰韩巧霞重点项目B13144 基于多元回归分析的网上购物顾客满意度的研究——以青烟威高校为例商学院黄怡梁文玲重点项目B13145 对“舌尖上的高校浪费”现象及对策的研究商学院李言超梁文玲重点项目B13146 对会计专业本科生核心竞争力的调研——以山东地区为例商学院都钟文孟红重点项目B13147 威海市滨海旅游资源的功能分类及比较分析商学院田梓煜韩巧霞重点项目B13148 FDI技术溢出效应对威海市制造业发展影响的分析商学院姜超韩巧霞重点项目B13149 山东省大学生旅游需求研究——基于层次分析及IPA模型商学院周丽文刘丹丹重点项目B13150 过度劳动与工作倦怠、工作绩效的关系研究——以知识型员工为例商学院韦玮刘永仁重点项目B13151 对旅游营销新模式的探究——以威海“三百姓氏”免费游为例商学院丁淑娟许先重点项目B13152 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支持研究——以威海、青岛各大高校为例商学院曹杰孙恒重点项目B13153 中小旅行社应对大学生旅游市场的现状及对策分析——以济南、烟台、威海地区为例商学院王梅张建波一般项目B13154 创意产业与经济发展环境的互动研究——基于威海与上海地区的对比商学院李璐莎岳军王文娟一般项目B13155 书法教育现状调研及其发展方向探析商学院陈阳刘北野一般项目B13156 浅析服装外贸对消费结构的影响——以威海韩装为例商学院白如梁俊伟一般项目B13157 沿海中小城市低碳旅游认知及消费研究——以烟威地区为例商学院王亚超仪富强一般项目B13158 90后在校大学生下乡支教意愿的调查与分析以威海市高校为例商学院廖云松张乐、崔微一般项目B13159 大学生化妆品消费行为实证研究—以威海市为例商学院王晶魏文忠一般项目B13160 中国大陆环境教育研究趋势搜索及分析商学院陈媛媛韩国圣一般项目B13161 “北参南养”背景下我国北方传统海参养殖地面临的危机与发展策略商学院林喆闫涛蔚、藏运蕾一般项目B13162 “就业难”背景下本科生、研究生能力素质的对比研究商学院史悦王锡秋一般项目B13163 关于威海市入托难情况调研商学院李秭婧宋修静一般项目B13164 厦漳泉三市经济发展路径差异研究——基于产业结构和产业集群的视角商学院郑奕昕郝延伟一般项目B13165 网络依赖与大学生心理健康关系的研究商学院蔺天祺陈剑一般项目B13166 威海市区地摊经济的现状分析商学院赵景辉梁俊伟一般项目B13167 “资源枯竭型”城市发展现状及转型模式探究商学院种胜吕爱权一般项目B13168 对网络“团购热”现象及其提升策略的研究商学院赵丹丹孔海燕一般项目B13169 关于专业学位硕士认知度及就业前景方面的调查——以威海、青岛高校为例商学院崔兵鲁法芹一般项目B13170 文化创意艺术园可持续发展模式探究商学院王琪琛刘永仁一般项目B13171 从消费者角度看网上零售现存问题及对策研究商学院王俊王锡秋一般项目B13172 生产者延伸责任制视角下废旧电子产品再利用问题探究商学院李欣韩巧霞一般项目B13173 银保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研究商学院邹明惠刘丹丹一般项目B13174 山东省三线城市高档餐饮转型的研究商学院刘慧敏刘超一般项目B13175 城郊地区拆迁问题调研--以南宁,呼和浩特为例商学院单丽岳军一般项目B13176 大学生宿舍人际关系调研---以山东部分高校为例商学院丛仲花陈剑一般项目B13177 关于跨校二手交易平台发展模式探究-以威烟青为例商学院渠畅崔宇明一般项目B13178 宁夏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安置现状调查商学院曹沁雨卞慧丽一般项目B13179 中小城市中高档西餐厅的经营状况分析—以东营威海为例商学院祁亚楠卞慧丽一般项目B13180 威海市大学生创业意愿的激励与阻碍因素调查研究商学院简臻彦付宜强一般项目B13181 关于城乡居民消费不足的影响因素调研商学院刘钰王杰一般项目B13182 从老年消费倾向角度剖析“银发产业”发展前景商学院刘凯吴佩林、郝延伟一般项目B13183 山东省行人交通行为现状调研——以济南、青岛等6座城市为例商学院余心怡梁俊伟一般项目B13184 基于心理契约理论的高校学生组织管理商学院王芳韩巧霞一般项目B13185 民间融资中的信用观念与制度探究——以浙江省台州市民间融资现状为例商学院郑家晨李依凭一般项目B13186 水产出口加工企业的发展模式研究--以烟威地区为例商学院张晴王继涛一般项目B13187 旅游管理专业本科生择业观及就业问题研究——以山东高校为例商学院林明海朱峰一般项目B13188 威海市智能交通系统发展现状及其优化策略研究商学院魏岚梁文玲一般项目B13189 限制三公消费后高端酒店营销调整——以济南、威海为例商学院覃宏羽梁文玲一般项目B13190 校企合作模式对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探究——以烟威地区为例商学院宁莹范蕊一般项目B13191 山东省大学生媒介素养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以SNS社交网络为例商学院田恒范蕊一般项目B13192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政策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商学院张浩琳崔丰慧一般项目B13193 威海区域花卉产业发展模式的探究商学院杜政颜陈伟一般项目B13194 威海市农业保险发展与市场供求现状的调查与研究商学院刘妍刘丹丹一般项目B13195 浅谈微博营销之大众餐饮业商学院李宗阳付宜强一般项目B13196 基于需求理论的冬枣价格趋势研究——以滨州市沾化县为例商学院初奇韩巧霞、崔宇明一般项目B13197 我国县区级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个案调查与分析——以威海市环翠区为例商学院王新吕爱权一般项目B13198 微博、人人等社交网络对传统交往方式的影响商学院孙怡梦梁俊伟一般项目B13199 转基因食品的公众认知度与购买行为的相关性分析——以威海市为例商学院苗婉青韩巧霞一般项目B13200 “大项目”政策下企业发展状况的调研商学院王泰左锋一般项目B13201 网络新业务对传统通讯市场的冲击——通信市场中的利益博弈及政府规划商学院陈根长崔宇明一般项目B13202 关于小石岛区域整治保护与开发的研究商学院王婷钰崔宇明一般项目B13203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与前景研究——以吕剧为例商学院王艺璇洪树华一般项目B13204 国货现状与国民的国货消费行为调查研究-以山东省为例商学院韩升苒付宜强一般项目B13205 威海旅游业发展的交通制约问题研究商学院凌烨仪富强一般项目B13206 关于现阶段我国延迟退休年龄可行性的分析商学院曾靖斐仪富强一般项目B13207 一卡通如何促进威海高校数字化校园发现的及其进步空间商学院李月仪富强一般项目B13208 大学生心理压力研究——以山东大学(威海)为例商学院张天祎仪富强一般项目B13209 零售业人才需求结构的调研——以威海青岛为例商学院吴梦雪刘永仁一般项目B13210 以高校为例分析校企合作对学生就业的影响商学院白玉莹卞慧丽一般项目B13211 小城镇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调研-以威海为例商学院胡锐崔宇明一般项目B13212 对沿海城市海产品的安全与发展前景的调研以威海为例商学院牛敏佳曲昌荣一般项目B13213 浅析国内企业"微博营销"的现状及营销策略商学院马海若许先一般项目B13214 印度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与信息产业迅速崛起的研究商学院刘百惠郝延伟一般项目。

刑法规范的有效性及其实现——以法人类学为视角的考察

刑法规范的有效性及其实现——以法人类学为视角的考察
刑法正 朝着 日趋 精 细化 、 复杂化 的方 向发展 , 不断 涌
收 稿 日期 :0 l— 6—2 21 o 2
追问, 传统 法 学理论 认 为 ,法 既 然是 由国家 制 定 或 “ 认可的, 它就必 然具有 国家 意志 的属性 , 因此 具有 高 度 的统一性 、 大 的权 威 性 。这 种 统 一性 是从 国家 极
权力 和 国 家 意 志 的 统 一 性 中引 申 出来 的 ” ( 。 J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 刑法社会化研究 ” 1 B X19 。 ( l F 0 )
作者简 刮王 (91 )男, 介: 。6 一 , 江西南康人, 博士 1 教授, 生导师, 从事刑法学研 石聚航( 8 一 , 河北邯郸人, 0 级刑法学专业硕 究; 1 0 )男, 9 29 0

6 0・
南 昌大 学 学 报 (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21 0 1往
具体 到刑法 学 , 即刑法 规 范 的有 效 性来 源 于 国家 的 创制 。 因此 , 主流 观点在论 及刑法 的法律 性质 时 , 极 力宣扬 刑法规 范 的强制性 。 以国家强制力 为后 盾 的 刑法规 范 , 本质 上是 一 种 法律 干 预模 式 的 家长 主 在 义, 这种家 长主义 的核心精 神是 , 了保 护行 为人 的 为
满 足人类 纠纷解 决 的 实 际需 求 的 。 因此 , 律规 范 法 的有 效性 不仅仅是 法典 所 构建 的逻 辑 性规 范 , 且 而 更是人 类经 验认识 和生 活知识 的反 映与结 晶 。这种
法人类 学 的 知识 向传 统 法 学 展 示 了一 个 全新 的 世
界 。“ 法人 类 学是 旨在 立 足 于人 类 学 观 点 , 足 于 立

论我国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

论我国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刑法,原本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70年代,随着国际刑法规范的增多,一些学者遂把它分离出来,称之为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的诞生,距今只有一个世纪的历史,自20世纪中叶以后才初具规模。

因此,国际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独立的法律科学,其地位尚有争议。

但是,1986年,国际刑事科学高级研究院在意大利锡拉丘萨市举行的国际刑法学教学讨论会上,虽然有部分学者对国际刑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地位仍持异议,然而,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刑法学已经具备了其作为独立学科的一切条件。

(1)1998年7月17日,国际社会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这是国际刑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它标志着:国际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国际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已经形成,并且,随着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国际刑法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将进一步发展和深入。

一、我国国际刑法的研究状况(一)国际刑法学的研究我国对国际刑法的认识和研究,大致上是从80年代开始的,或者可以说,是随着美国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1980年出版的《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典草案》一书介绍到中国而开始的。

(2)因此,我国学者关于国际刑法的理论和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巴西奥尼著作的影响。

最早的比较完整地介绍国际刑法的著作当属刘亚平于1986年6月出版的《国际刑法与国际犯罪》一书。

该书详细地介绍了巴西奥尼的国际刑法学说、国际刑法学界的争论问题、国际刑法的溯源及其20种国际犯罪,还介绍了国际刑事诉讼的方式,最后,还全文附录了由巴西奥尼起草的《国际刑法典草案》。

(3)1992年6月,刘亚平在前书的基础上,又出版了《国际刑法学》一书,该书比较完整地勾画了我国国际刑法学的学科体系,提出了一系列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看待国际刑法和国际犯罪问题的新观点,阐述了我国参与国际刑法活动的历史和原则立场,预测了国际刑法发展的方向。

该书被曹子丹教授称为“填补了我国法学的一项学科空白”。

客观主义 主观主义连续统观点下的教师教育范式 理论基础与结构特征

客观主义 主观主义连续统观点下的教师教育范式 理论基础与结构特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理论的发展,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逐渐呈现出融 合的趋势。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司法机关开始采用客观证据和主观因素相结合 的方式来认定犯罪和量刑。例如,在量刑方面,一些地方开始引入“社会危害性 评估”
制度,通过对罪犯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再犯可能性等因素的综合评 估来确定其罪责的程度。这种评估方式既考虑了客观证据的影响,也考虑了罪犯 的主观因素,使量刑更加公正、合理。
客观主义 主观主义连续统观点 下的教师教育范式 理论基础与
结构特征
目录
01 一、理论基础
03 三、实践反思
02 二、结构特征 04 参考内容
教师教育一直是教育领域中的重要话题。在教师教育的演进过程中,客观主 义和主观主义两种哲学思潮始终贯穿其中。本次演示将围绕这一连续统观点下的 教师教育范式展开讨论,深入探讨其理论基础和结构特征。
1、教育者的素养:教师作为教育者,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 同时还需要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以实现对学生的全面培养和人格塑 造。
2、教育实践的过程:教师教育不仅仅是理论知识的学习,更重要的是实践 能力的培养。因此,教育实践过程是教师教育中最为重要的一环,需要通过实践 环节的训练,培养教师的实践能力。
一、理论基础
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是两种不同的哲学理念,它们在认识世界和知识生成方 面有着不同的倾向。在教师教育中,这,认为知识是独立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 在这种理念影响下,教师教育注重传授系统知识和技能,重视培养学生的基本能 力和素质。主观主义则强调知识的主体性和主观性,认为知识是由个体主观体验 和建构的。
3、教育反思的意识:教师需要不断地对自己的教学实践进行反思和总结, 以便更好地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效果。同时,教师还需要教育教学研究的前沿 动态,以便及时更新自己的教育观念和教学方法。

雷磊:再访拉德布鲁赫公式

雷磊:再访拉德布鲁赫公式

雷磊:再访拉德布鲁赫公式(个人学习整理)一、意义在疑难案件的裁判理论方面,虽然目前中国整体上并未出现“制定法的不法”的极端情形,但制定法的缺陷导致裁判“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所在多有,可以将公式作为应对此一现象的重要参考;在转型法理学的研究方面,社会剧烈转型时期实现转型正义可以从公式那里获得研究的出发点;在法治理论方面,作为学界长期的理论焦点,形式法治论与实质法治论之争所指涉的法价值分歧亦可以从公式中发掘有意义的思考线索。

二、既有研究及其争议国际学界对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既有研究大体在三个层面上展开,即描述的层面、规范——分析的层面与适用的层面。

描述的层面涉及对拉德布鲁赫公式产生的因果说明,它属于法社会学研究的对象。

拉德布鲁赫正是将德国法律人在纳粹统治期间助为虐的思想动因归咎于法实证主义,并基于这一论断提出了与之相对抗的拉德布鲁赫公式。

但这一论断极富争议,纳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并不要求法律人严格适用制定法的规定,相反,它要求法官依据纳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价值原则去灵活地解释制定法,因为纳粹时期的大量制定法继受自魏玛时期而未加变更。

可见,描述层面争议的核心的是,拉德布鲁赫公式所针对的对象或者说提出的背景,即法实证主义与纳粹统治在思想上的关联,是否成立的问题。

适用的层面涉及拉德布鲁赫公式的司法适用,大体属于教义学层面的问题。

而讨论地最为频繁、被用作试金石的是案件之一是“柏林墙射手案”。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开枪射杀平民的柏林墙驻守士兵应该受到惩罚,因为“在当时的情形下通过持久开火杀害一位徒手逃亡者(是)一种恐怖和无法进行任何理性证立的行为……”,已经出现了“不能容忍的不法”。

但阿列克西(Alexy)和西克曼(Sieckmann)等学者认为,虽然拉德布鲁赫公式在该案中的运用是正当的,东柏林的制定法也已经越过了它所设定的界线,但开枪射杀逃亡的平民的年轻士兵并无主观罪责,不应受到惩罚。

因此,这一层面的争议点围绕的是公式能否适用于真实的案件及其在(刑法)教义学的层面上如何适用的问题。

从《美国模范刑法典》看法律术语的跨文化翻译

从《美国模范刑法典》看法律术语的跨文化翻译


种 法 律 文 化 的 转 换 ,是 一 种 跨 二 . 《 国模 范 刑 法 典 》 法 从 美 看
“ 谓 ‘ 律 文 化 ’ 是 指 在 一 所 法 , 定社 会 物质 生 活条 件 的作 用 下 , 掌 握 国 家 政 权 的 统 治 阶 级 所 创 制 的 法 律 规 范 、法 律 制 度 或 者 人 们
可 能 ,而 法 律 文 化 之 间 的 差 异 性
标 。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 , 直译却
不 是 有 效 的 翻 译 。 如 对 “outr vlna y at一 词 的翻 译 。虽 然 中美 刑 法 采 c” 取 了 不 同 的犯 罪 构 成 体 系 ,但 在 现 代社 会普 遍强 调 “ 权 ” “ 人 及 自 由 ” 一 文 化 背 景 下 , 方 都 排 除 这 双
用释义、 借及创造新词等方法。 译
关 键 词 : 化 共 核 文 化 差 异 美 国模 范刑 法 典 文
跨 文 化 翻 译


法 律 文 化 与 法 律 英 语
众 所周 知 ,语 言与文 化是 密
不 可 分 的 ,它 们 相 互 依 赖 并 互 相
影 响 。法 律 英 语 与 法 律 文 化 的关
活 中 ,随 着 交 往 的 不 断 扩 大 及 加 深 ,对 世 界 的 各 个 方 面 形 成 了 一
定 的共 识 。而 基 于 法 律 方 面 共 识
律 文 化 ,作 为 法 律 英 语 存 在 的 背
景条件 ,无时无 刻不对其 进行着
渗 透 和 制 约 。 因此 , 律 英语 的 翻 法
巨 大 的 “ 律 文 化 差 异 ” 而 这 种 法 , 差 异 又 在 其 各 自法 律 语 言 上 打 k

国际刑法视角下惩治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的规则与实践

国际刑法视角下惩治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的规则与实践
加强国际合作
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打击文化遗产犯罪。通过国际刑 警组织等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和情报交流,提高跨国犯罪的打击力度。
完善法律体系
各国需要完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为跨国犯罪的打击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 需要加强国际法的研究和应用,推动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
提高公众意识
对国家和民族的伤害
破坏文化遗产不仅是对国家文化和 历史传承的伤害,也是对国家和民 族尊严和自豪感的伤害。
经济损失
文化遗产往往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破坏行为也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 失。
影响国际关系
跨国盗窃和非法交易文化遗产行为 会影响国家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
03
国际刑法视角下惩治破坏 文化遗产行为的规则
证据收集与保全
在跨国犯罪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至关重要。然而,由于不同国家之 间的法律和文化差异,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03
法律适用问题
在跨国犯罪中,如何选择适用法律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各国法律体系
和司法制度存在差异,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来解
决这一问题。
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与展望
专业知识普及的途径
专业知识普及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如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学术交流等。此外,可以通过教育和媒体宣传 ,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无知破坏:因缺乏文化意识和保护 意识,对文化遗产造成的意外损害 。
蓄意破坏:出于政治、经济、文化 等目的,对文化遗产进行有计划的 破坏。
盗窃与非法交易:将文化遗产盗取 或出售给私人或国外买家。
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的影响与后果
文化遗产的损失
破坏行为导致珍贵文物的损毁、遗 址的破坏,使得人类文化和历史遗 产遭受不可逆的损失。

法学与文学公开课读书随笔

法学与文学公开课读书随笔

《法学与文学公开课》读书随笔一、内容综述关于法学理论与文学解读的交汇点,这一部分内容从文学的视角探讨了法学理论中的关键问题,通过案例研究和经典文本的解读,揭示了法律背后的社会文化背景和人性的复杂性。

作者巧妙地运用文学手法来呈现法学理论的深度与广度,使得原本抽象的法律概念变得生动鲜活,更具有人性的温度。

书中通过文学作品的情感表达来探讨法律的公正性、道德性和社会性等问题,让我对法学理论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二、课程内容概述法学基础理论:课程首先介绍了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框架,包括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等。

文学与法学的关系:接着,课程探讨了文学与法学的关系,分析了文学作品中蕴含的法律元素和法律思想,以及法学理论在文学创作中的应用和影响。

经典文学作品解读:课程通过对经典文学作品的深入解读,分析了其中的法律主题、人物形象和法律冲突等,展示了文学作品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思维。

法律文本与文学手法:课程还探讨了法律文本的写作技巧和文学手法在法律文本中的应用,包括法律条文的表述、法律判决书的撰写等。

法律文化与价值观念:课程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分析了法律与文化的相互关系,以及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实践与文学表达。

在整个课程内容中,不仅涉及到法学和文学的基本理论知识,还通过实际案例和经典作品的解读,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学与文学的交叉领域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

通过这样的课程学习,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学素养和文学鉴赏能力,还可以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跨学科研究的能力。

1. 法学基础理论在《法学与文学公开课》我接触到了法学基础理论这一章节,它为我展现了一扇深入了解法律知识体系的大门。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任务是研究法律现象、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了解到法学基础理论涵盖了法的概念、法的起源、法的分类、法律关系以及法治等方面的内容。

法的概念是法学理论的基础。

从文化视角透视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

从文化视角透视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

从文化视角透视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
谭艳
【期刊名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7(020)004
【摘要】法律是文化的产物.近代以来西方罪刑法定的产生与演变是与西方文化息息相关的,中国当代的罪刑法定则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双重影响.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无论是在制度层面,还是在实务层面,都存在局限和不足,需要通过文化和制度的建设来弥补和完善.
【总页数】5页(P16-20)
【作者】谭艳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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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殊途与同归:从身体文化的视角透视体育与舞蹈的关系——兼论我国健美操项目的发展趋向 [J], 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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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休闲文化视角透视我国生态旅游的特色 [J], 苏振;杨莲莲
4.从大众文化视角透视当前我国体育新闻传播中的畸变现象及原因 [J], 冉强辉;张
业安
5.从文化视角透视我国旅游广告的发展 [J], 徐徐;徐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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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破案的道德悖论

酷刑破案的道德悖论

酷刑破案的道德悖论作者:魏然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20期魏然定时炸弹困境如果有人问你,警察为了破案,是否可以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酷刑,你会怎么回答?搁在以前,你也许会认为只要能获得破案线索,无论怎么做都是对的。

但现在随着法治思想的深入人心,你一定会觉得刑讯逼供是公然违反法律的行为,是毒树之果,因此无论怎样都不应该刑讯逼供。

带着这样的笃定,我们不妨再来看看下面这个经典的思想实验。

在你生活的城市里,桌处繁华地段埋藏着一颗定时炸弹,这颗炸弹已经被启动,并一分一秒地接近爆炸时间。

然而,警察对这颗炸弹的埋藏地点一无所知。

所幸他们在关键时候抓住了很可能知情的犯罪嫌疑人,但是,该犯罪嫌疑人却缄口不言,也始终不肯交代炸弹藏于何处。

那么问题来了,此时,如果你是办案警察,该怎么办?一边是大量无辜的生命;另一边是一个嫌疑犯保持沉默的自由与人格尊严。

但灾难之临近有如燃眉,通过其他的途径获晓炸弹埋藏地点已经不现实。

这似乎把警方逼入了一个死角:除了使用酷刑,别无他法。

然而,坚持程序正义的行为准则却敲响了警钟。

如果不动用酷刑是你认为必须坚守的原则,那么此时,你理所当然应该捍卫嫌犯的人格尊严,并给他沉默的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的第三条就体现了这种道德精神,它强调,不论被害者的行为如何,免于酷刑都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它甚至是一个绝对条款,容不得半点退让。

也就是说,即使是在最极端的恐怖活动案件中,使用酷刑都是不被允许的。

一个真实的绑架案循着这个思路,我们不妨来看一个真实的故事。

某市发生了一起绑架勒索案,一个犯罪团伙绑架了一名小女孩。

女孩父母急忙把钱放到了罪犯要求的地方。

然而,心狠手辣的罪犯私下商议,为安全起见,无论赎金能否顺利取回都必须撕票。

他们派A去指定的地方取钱,并约定,如果A没有按时赶回,则其他罪犯撕票潜逃。

警察们埋伏在约定的取钱地点,并顺利将罪犯A抓住了。

审讯室里,罪犯A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当然就更别说其他罪犯藏匿人质的地点了。

中西方刑法文化差异性简析 - 副本

中西方刑法文化差异性简析 - 副本

明清时期,监察御史所 穿官府补子上的图案
影响:现代——司法文化象征
法院门前獬豸雕像
最高法独角兽 卡通形象
西南政法校徽
二、西方法律文化图腾:蒙目女神
蒙目女神,一般都是一手持天平,一手持 宝剑,是由古希腊和罗马诸神传说中的诸多 女神形象混合而成,最终在文艺复兴时期确 定为正义女神朱斯提提亚(Justitia就是由法律 jus一词转变而来)。
辛普森庭审中试戴血手套
十多年后, 辛普森出书《If I Did It》
(三)存在差异性的原因
经济 基础 思维 方式 社会 结构
价值 模式

宗教 文化 地缘 环境
四、中西法律文化的共性
(一)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二)法律的惩罚功能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惩罚功能,树立法律权威:
独角兽:能辩善恶忠奸、刚 直严正、明察秋毫,体现古 人朴素正义观。
蒙目女神:手持天平象 征公平;手持宝剑象征 正义。
独角兽:头部正中的角,发 现有罪之人,即用角触之。 蒙目女神:手握宝剑,见到 违法之人,便挥剑砍去。
五、现在、未来
公正与效率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中西法律文化:碰撞融合 拿来主义: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 古为今用 洋为中用
谢谢
“政刑分离”
西方法治故事
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之死》是法国著名画家雅 克· 达维特在1787年创作的油画作品。 这幅作品描绘了哲学家苏格拉底死时 的情景,体现了革命者为法治信仰和 真理而献身的精神,他用生命诠释法 律的真正含义——法律只有被遵守才 有权威性。
磨坊主告国王
磨坊主通过诉讼对抗王权,保护自己 磨坊的故事,反映了西方传统中的私 权神圣观念的厚重与强大。它也就自 然成为讲解西方法谚: “穷人的茅草 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最好的注释。​

犯罪的文化冲突论——基于中国转型社会的分析

犯罪的文化冲突论——基于中国转型社会的分析

犯罪的文化冲突论——基于中国转型社会的分析【内容提要】作为阐释犯罪与文化关系的一种分析视角和基础理论,文化冲突在犯罪学中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研究意义。

在我国,对犯罪之文化冲突理论的理解,长期以来停留在美国学者塞林所提出的文化冲突模式中。

由于时代不同、国情有异,这种认识需要获得修正,犯罪的文化冲突理论亟待进行中国化。

在中国社会转型和追求现代化的背景下,从文化规范性视角出发,主文化发生危机,犯罪亚文化大肆滋生,主文化与犯罪亚文化形成矛盾和对立。

这种主文化与犯罪亚文化的冲突构成了我国犯罪之文化冲突论的深层本质。

【关键词】文化冲突/文化的规范性/主文化/犯罪亚文化犯罪的文化冲突理论是研讨犯罪与文化关系时不能逾越的一道理论屏障。

随着犯罪文化学研究的深入,随着对中国本土犯罪问题和有关犯罪学理论的不断重视,我国学者已不满足将认识仍停留在20世纪上半叶美国学者塞林根据美国国情所提出的文化冲突理论上。

为深入体察中国的犯罪问题,文化冲突理论需要进行合理的中国化。

这种中国化既需要继承原有理论的精华,也需要理性反思原有理论的分析限度,本文以文化规范性的视角结合当代中国犯罪实践和社会情势进行犯罪学与文化学的跨学科研究。

一、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及其分析限度塞林文化冲突论的内容与意义文化冲突理论较早地受到了犯罪学家的青睐,尤其是美国学者塞林创立了解释移民犯罪的文化冲突理论。

1939年,他在《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深入分析了移民犯罪的发生原因,并系统地提出了文化冲突理论。

塞林主张,作为文明生长过程的一种副产品,社会中必然存在文化冲突,这种文化冲突是不同社会价值、利益、规范和文化准则的冲突。

因而,文化冲突易造成个人行为规范的矛盾和社会的不稳定,文化冲突是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

经过实证调查,塞林认为:“当一种文化或亚文化区域的规范移入另一区域或与另一文化区域的规范相接触时,文化冲突在所难免。

”“文化冲突主要发生于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当这些文化准则在毗连文化区域的边界接触、碰撞时;第二,当某一文化群体的法律规范延伸到另一文化群体的领域时;第三,当某一文化群体的成员迁移到另一文化群体中时。

存在跨文化刑法吗?——一种哲学尝试

存在跨文化刑法吗?——一种哲学尝试

存在跨文化刑法吗?——一种哲学尝试「内容提要」只要刑法上的罪行可以用普遍可以理解的,即用人权论据来说明,而且这普遍适用于许多罪行,还特别适用于宽容的刑法制度的话,那末,一种跨文化的处罚权,一种跨文化的刑法,无疑是存在的。

「英文摘要」As long as the crimes in Penal Code are commonly; understood,explained by the arguments of human rights,; and ; it isuniversally applicable for many crimes and especially for; thelenient system of; criminal; law,a; power; of; penalty; or; atranscultural criminal law will undoubtedly exist.「关键词」文化/刑法/跨文化刑法/法哲学culture/penal code/transcultural criminal law/ legalphilosophy 「正; 文」一、问题与回答模式正在加剧的全球化远远超出了经济与金融领域,不仅逾越了国家、而且也逾越了社会——文化的界限,这使得以下的疑问迫切需要回答,即法制对逾越这些界限的人员,也就是说对外来者应该采取何种态度,尤其对“非常陌生者”,他并非来自一个文化上相邻的国度,而来自一种不同的法律文化。

尽管如此,法制能使用其最强手段——刑法吗?它们是否有(主观)权力跨文化地运用其(客观)刑法?存在一种跨文化的处罚权限吗?在这些疑问上,我不在积极的意义上理解主观权力——对此由法制自身决定,而更多地在法律道德的意义上,也就是说作为那些道德义务的部分,人们相互缺少对这些义务的承认。

疑问就是:一种跨文化的处罚权限是否属于人对此提出要求的那些义务;一种此类处罚权限在法律道德上合法吗?此类疑问更加紧迫,因为全球化危胁着一种对人之存在而言不可放弃的因素:对确定群体的归属。

文化际刑法问题初探

文化际刑法问题初探

文化际刑法问题初探
陈劲阳
【期刊名称】《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24)003
【摘要】全球化时代的刑法,面临着愈来愈多的多元文化的冲突.这一现象客观上期待着人们对文化际刑法问题的关注.历史上,文化际刑法的问题就曾存在.文化际刑法牵涉着文化际人权的认同问题.人权的普遍性与文化的共通性客观上有助于文化际刑法的实现.
【总页数】3页(P39-41)
【作者】陈劲阳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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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变迁与20世纪中国文化的若干问题

《刑法》的变迁与20世纪中国文化的若干问题

《刑法》的变迁与20世纪中国文化的若干问题不少有识之士已经发现,延续一百多年的中西文化问题讨论,一再出现低水平重复的现象。

应该多方探索,走出这个低谷。

法律与文化的关系,海内外已有许多专门论著。

但从法律特别是一个实体法去看一个世纪中国文化的若干基本问题,尚未见有专门论著。

愚意以为,这是值得探索的一个领域。

○一个奇特的历史现象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与1979年7月通过和公布的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法》比,不但内文从192条增至452条,而且内容有重大的实质性的修改。

这次修订的最突出的特点是在第一编第一章中明确规定了三条基本原则:一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简单地说是: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当。

20世纪中国实施过6部刑法(清帝国、国民政府和人民共和国各两部,北洋政府则沿用清帝国的新刑律)除了删削已沿用二百余年的《大清律》而成的《大清见行刑律》外,1907年编成,1911年1月颁布实行的第一部现代刑法《大清新刑律》开始规定:“凡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为不得为罪。

”“凡本律不问何人于在中国内犯罪者适用之。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45,9895页,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本。

)而“保罪刑之适合,持判审之公平”更视为制定新刑律的重要理由。

本世纪上半叶,政权一再更迭,刑法屡经修改,这三项原则都没有变更。

辛亥革命爆发,民国取代了清帝国。

出乎人们预料,《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律没有随清帝国的灭亡而被束之高阁。

临时政府一成立,司法部长伍廷芳立即向孙大总统报告:“本部现拟就前清制定之民律草案、第一次刑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商律、破产律、违警律中,除第一次刑律草案关于帝室之罪全章,及关于内乱罪之死刑碍难适用外,余皆由民国政府声明继续有效”。

存在可允许的刑讯吗?

存在可允许的刑讯吗?

存在可允许的刑讯吗?存在可允许的刑讯吗?摘要:刑讯作为一种残忍、不人道的手段,一直被人们所反感和谴责。

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律执行者却认为必须采用刑讯手段才能获得必要的证据,从而帮助破案。

本论文旨在探讨存在可允许的刑讯吗的问题,以及该问题所涉及的伦理和法律背景。

关键词:刑讯、伦理、法律、证据正文:一、引言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刑讯是否属于合法的证据收集手段一向备受争议。

一方面,很多人认为,刑讯是一种残忍、不人道的手段,有悖于人权和民主法治的理念。

这些人提出,刑讯应该被明确定性地禁止,法律执行者不得采用。

另一方面,有人却认为,一些犯罪分子常常会故意的瞒骗警方,而采用刑讯手段则能够迫使他们说出真相,为案件破案提供帮助。

这些人相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刑讯可以是一种合法的证据收集手段。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对相关的伦理和法律背景做出分析和评价。

二、刑讯的定义刑讯泛指通过采用限制自由、剥夺财产、伤害身体、剥夺生命等方式,对被控诉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询问、审讯等手段。

这种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嫌疑人心理上和身体上的受伤,然后在嫌疑人身体和心理上造成极大伤害,侵犯其人权和自由。

三、刑讯的实际应用刑讯在许多国家都是通过法律禁止的。

例如,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使用酷刑。

在中国,刑讯是被禁止的证据收集手段之一,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会出现刑讯以某种形式出现的情况。

一些犯罪嫌疑人经常会有意识地隐瞒证据,这使得有些法律执行者认为,在某些案件中,刑讯是必要的证据收集手段。

但是,这种做法与人权和民主法治的理念是不相容的。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刑讯是否应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允许。

四、刑讯的伦理评价刑讯本质上是一种野蛮、不人道的手段,它有悖于人权和民主法治的理念。

如果一个国家允许采用刑讯手段作为获得证据的方式,那么它所建立的法律和司法系统就会受到质疑和抨击。

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刑讯作为证据收集手段,其背后潜藏着对被问讯者的身体和心理的伤害。

酷刑与功利主义--一个伦理学的分析

酷刑与功利主义--一个伦理学的分析

作者:夏勇 1.为什么酷刑难以禁绝? 1.1酷刑与人类智慧人类智慧在想方设法征服自然方面有巨大的创造力,在丧心病狂征服同类方面,也有巨大的创造力。

古代中国有包括凌迟在内的花样繁多的酷刑,古代西方也毫不逊色。

例如,古希腊曾有一位发明家为僭主法拉里斯设计了一个铜牛,把囚犯关进牛肚子,在牛下面点火,并在牛头上安一个精巧的音乐装置,让受刑人的叫喊变成悦耳的牛鸣[1]。

人是害怕痛苦的。

古今中外,有什么样的无法忍受的痛苦,就有什么样的酷刑品种。

酷刑的实质,是通过给别人施加无法忍受的痛苦来达到某种堂而皇之的目的。

由于有某种堂而皇之的理由,酷刑在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是合法的。

酷刑之合法,一则可以使酷刑得以光明正大地施用,并因此减轻(甚或消弥)施刑人的罪孽感;二则可以借助酷刑来增强刑罚的效能,并体现法律的峻严;三则可以轻易借此获得口供,降低破案和审判的成本。

《布莱克法律辞典》里的“酷刑”定义:“为了施与惩罚、获取口供或信息或为了施虐的快乐,而给人的身体或心理造成剧烈痛苦。

在旧的刑法里,在司法准许和监督下,与对人的调查或审查相联系,通过采取拉肢刑架、刑车或其他器械,对个人施加暴力的肉体痛苦,作为逼取供认或迫使其揭发同谋的方法。

[2]”显然,在所谓旧刑法里,酷刑,既是一种合法的惩罚方法,也是一种合法的逼供方法。

酷刑之合法,实质上不过是国家暴力的合法。

迄今为止的国家暴力,都是合法的。

废除酷刑,不过意味着取消了一种国家暴力[3]。

反酷刑运动也同样闪烁着人类智慧的光芒。

自启蒙运动以来,尤其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以来,刑事法律和其他一切法律一样,早已改头换面,焕然一新。

站在人权的立场,无论从道德上、理论上声讨酷刑,还是从制度设计上遏制酷刑,都成了一件光明正大,而且相对容易的事情。

可以说,在人权话语流行的今天,无人敢说酷刑的好话。

除了极个别的虐待狂,也无人爱好酷刑。

可是,酷刑却一直禁绝不了,尤其是作为公共权力之代表的执法官员施用酷刑,可谓屡禁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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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作为一个邦联,有众多的或多或少自治的成员国隶属于它,它们只是通过国际条约依赖罗马,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形成错综复杂的多文化社会。在它之中形成第二种回答模式,如同一种特殊的国际法。有关罗马万民法(jus gentium )并不指民族之间存在的(公)法、一种民族间的法(jus inter gentes),而指一种国际私法,首先是商法(在边缘也出现了一种国际公法,例如公使法与国际条约法)。与罗马本地私法、奎里纳尔的市民法(jus civile)不同,万民法被视为一种所有民族熟悉的、跨文化的法律,它把哲学上受到影响的流派学说归因于一种所有人共同的自然理性(naturalis ratio)。 例如为了债务关系(包括购买、租凭、经营管理),人们依据信任(fides), 依据守信的义务,它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依赖其种族或者宗教归属并且最初处于神的保护之下。作为一种跨文化法律,它有可靠的根据用于反对外来者。罗马对待外来者既不按照罗马法律——至少在不同民族相互关系上——也不按照他们自身的法律,而是动用一种所有民族都熟悉的法律。
具有历史性意识者知道,前面的疑问根本不新。其一,人们不能忘记,在多元化社会中,类似问题已经在社会内部提出。名义上其因信仰分裂而引起,在启蒙时代中得到强调并且通过资产阶级革命与工业革命得到加强,在所谓旧欧洲社会中发生了一个分化过程,它废除以前相对同质的状况并且产生了多维度开放的社会。在它们之中始终生活着为数众多的带有自身利益与信念的群体,并且同样逐渐传播不同风气与价值。只要还必不可少,刑法在此就迅速学会了早该有的“教训”,并且通过相应的自由化,给予先前文化上的外来者以刑法上可能的居住权:人们是否想到宗教信仰不同者或者想到(甚至好斗的)无神论者,想到社会与国家批评者,想到离婚,想到同性恋并想到性的迁徙自由——这种“偏离行为”不再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从刑法上看变得不令人担心。
如果人们为跨文化辩解而撇开所有文化特定之物,则剩下人的条件(conditio humana)及其调查,一种人类学。 在它那里虽然重复着危险,但被宣布为普遍可以理解,事实上只是文化特定地有效。而若干民族学者代表那种极端的文化相对主义,如启蒙运动的一名批评者约瑟夫·马里·德迈斯特(joseph marie de maistre)已经作过表述, 并且无异于民族学者赫斯科维茨(herskovits)反对普遍人权的观念。
在可受处罚性中附加了并非必然二者择一的第四种模式:在刑法的人—法之外附加了一种现象,达到接近刑法的联邦主义并且满足当今有现实意义的要求“不要外来的法官”。尤其在文化与法律文化中有自我意识的东半部,希腊或者受希腊影响的问题,为恭顺的城市或者国家保留拥有自己刑事法庭的权利。
刑法联邦主义甚至延伸到若干不法行为;因为并非所有不法行为在罗马帝国各部分被承认为此类行为。并非所有不法行为具有一种普遍可以理解的地位,因此有两个不法行为种类:除跨文化有效的不法行为外还有文化特有的不法行为,或者“归根结底”,在此也就是说:“经过缜密考虑,只有普遍可以理解的不法行为。其中却并非所有,可能有若干,或许甚至多数如”谋杀、纵火、盗窃、财产损害,或许还有伪造,如此显然是一种不法行为,使得它们随时并且到处可以受罚。而此外,例如在一个社会中,人们出于对其他惯例的顾惜还可以宽容它们一段时间。无论如何,奥古斯丁虽然早就禁止罗马市民举行高卢的人祭,但后来则普遍禁止(蒙森1899年,第122页)。
现在,博爱的同等对待可以证明是不人道的。屈他甚至冒着应受处罚的危险。一个无危险的例子:迁居者去捕鳟鱼;因为这在他们的家乡哈萨克斯坦是习惯法,他们就没有不当行为的意识。
想逃脱惩处者,必须疏远自己的惯例并服从陌生的习俗。此处出现一种两难境地、跨文化遭遇的法律困境:任何法制的一项基本的公正原则、同等对待,在应用于外来者之时,突变为不同等对待,因而产生不公:本地人可以遵循自身习俗,而外来者必须服从至今不熟悉的、此外经常也与他们的惯例背道而驰的习俗。
第一个回答模式源出旧约。根据其准则——“住在你们处的外来者应该如同一个本地人涉及你们”(利未记19,34)——外来者应该既不更好也不更糟地得到对待。他不会被提供特权,而服从同样的法律。同一节中的延续部分列举隐藏其后的、博爱的意图:“你应该像爱你自己一样爱他(即外来者)”。好客的观念听起来是同等对待的根据,而自身体验听起来是此观念的根据:“因为你们在埃及可也曾是外来者”。仅仅这种体验当然并非充足的论据,需要一种附加的、真正道德的因素。对所举的一节而言,可能是处于消极文本中的金科玉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旧约而言,参见多比传4,15)。而此准则, 相互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既在经验意义上也在合法证明意义上跨文化地有效。
我们作一个中期回顾:前三个回答模式的共同点是,外来者不能依据其不同:根据古以色列的模式他不能这么做,因为他被待如本地人;根据古罗马的私法模式他不能这么做,因为他被与一种跨文化有效的法律相比较并且根据古罗马刑法模式他不能这么做,因为它从一开始就脱离人本身。第四种“联邦主义模式”允许地区特性,而第五种模式是根据自身的、本地的法律作的一种评价,至今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罗马刑法不属于万民法。根据特奥多尔·蒙森(theodor mommsen)的古典专题论著《罗马刑法》(1899年),“我们的传统……不使万民法联系到不法行为的确定,但只是因为形式民法的狭隘章程根本不应用于此范围”(第119页)。以此,我们遇到第三种回答模式。 在它之中取消了市民与外来者的区别,因为“犯罪的概念,公共与私人的,不对市民提出,而对人提出。”因此那时就出现了一种人—法,当然在对法的客观理解、而非主观理解上,一种人类普遍的刑法:是否“谋杀、纵火、盗窃、财产损害”——在所有这些情况中,人们“只问道德过错,不问作案者的个人状况”(第118页)。应该对蒙森补充的是, 所列举的不法行为被视为普遍可以理解的违法,只要私人现在仍需要一部刑法的万民法:甚至在“通奸上,当它被纳入犯罪行为时,不是罗马民法的市民婚姻作为基础,而是另一概念,包括全部异国婚姻”(第119 页)。在最后的评论中出现客观的人—法及普遍刑法的一种条件;它源自万民法的观念:为摆脱任何霸权危险,人们不利用受制于当地或者地区的、而利用跨地区的、宽泛的法律概念。而违反此条件之时,如在信奉基督教的皇帝统治下采用的新的异教政治犯罪,发生了显然是法律道德上的不公,此外还有政治祸害。
看来一种答案只有服从疑问的要求,并且最终既不依据自身文化区域的信念,也不依据其前提,它才能令人信服。对一个跨文化的问题而言,只存在恰当地跨文化有效的概念与论据才能回答。如果人们把文化理解为特定价值、信念与行为规范的一个复合体,则人们期待辩解依赖文化。我的论点是,对刑法基础与所有违法行为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而言,均非如此。这个题目处于一般疑问的视野中,即什么可以使不同文化相互指望。
因为一个问题而使私法的万民法变得必需,这个问题对现代国家、世俗的与属地国家都是陌生的,而对古典的城邦共和国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人们成为市民既不通过从属于一种属地的国家权力也不通过对一民族共同体的归属,而是通过参与一个政治—法律联盟并且因为在它之中有效的法律与宗教的和道德的规范紧密结合,有效的不是属地原则,而是属人原则。每个人生活都不依赖住地即第五个模式,而是根据其来源法(对此参见giaro1991著作)。在此意义上,市民法(jus civile )按字面意义并且最初叫做那种公民权,它适用于公民(cives)、 作为一个城邦政体(civita)成员的市民,而且只适用于他们;它在此不意味着与公法对立的作为私法的民法。
另一方面,人们不能忽视长久以来存在趋向多元文化、甚至全球化的强烈征兆:在古典时期,大约作为亚历山大远征的后果,后来在罗马帝国扩展时,再后来在基督教还有伊斯兰教传播时。特别是我们了解地理大发现、后来殖民化、工业化与世界贸易时代的此类发展。在所有这些发展中,出现了我们的疑问,人们如何在刑法上对待陌生者、尤其是非常陌生者。早在古典时期,对此就形成了回答模式。
在顾及外国法律经验的情况下,万民法在历代过程中得到充实与精致,使得它能在公元2世纪通过罗马的法学家盖尤斯(gaius)作为一部超国家的、普遍性的法律得到介绍, 被所有(文明)民族承认(omnespupuli qui legibus et moribus reguntur:盖尤斯1,1)。这部“罗马法”不源自罗马城邦的特别法、市民法。在一段特定的时间里并且为许多人、而不是所有民族而发展出来,它尽管具有跨文化性质而并不如此全面有效(缺少日尔曼人,还有黑非洲,更不用提美洲土著居民),使得每项偏离的法规都有可能直接被剥夺对“法律”这个总集合的从属。
抵制这种怀疑的是利益观念,这些利益构成通常利益可能性的条件:具有逻辑上更高级、超验的利益,即使以此描述的论证模式是新的。哲学自其起源开始就了解结果,这同样适用于其他文化。
三个维度证明为逻辑上更高级、同时有文化差异地有效。为了发现它们,甚至不需要长久寻找或者机敏的考虑;我们的日常经验足够了。此外这种经验早就反映在人类学的基本使命中:无论哪些利益在一种文化中占上风——作为形成利益并且遵循它们的可能性的条件,作为行动能力(conditions of agency)的条件并且在此意义上证明为对人不可放弃:(1)人身与生命, 包括生活的(物质)条件:人类学有理由把人列入自然、动物(zoa)或者animalia人身与生物的宇宙中;(2)语言与理性:人被视为具有理性的生物(zoon logon echon)及理性动物(animal rationale);还有(3.1 )一种普遍的社会能力:人是社会动物(animal sociale)与(3.2 )一种特殊的政治能力:人作为群居生物(zoon politikon),法律(法律生物animal juridicum)与集团(政治动物animal politicum)都属于它。
存在跨文化刑法吗?——一种哲学尝试
作者:奥特弗里德·赫费
【中图分类号】d908;d914;d9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42x(2000)02—83—08
一、问题与回答模式
正在加剧的全球化远远超出了经济与金融领域,不仅逾越了国家、而且也逾越了社会——文化的界限,这使得以下的疑问迫切需要回答,即法制对逾越这些界限的人员,也就是说对外来者应该采取何种态度,尤其对“非常陌生者”,他并非来自一个文化上相邻的国度,而来自一种不同的法律文化。尽管如此,法制能使用其最强手段——刑法吗?它们是否有(主观)权力跨文化地运用其(客观)刑法?存在一种跨文化的处罚权限吗?在这些疑问上,我不在积极的意义上理解主观权力——对此由法制自身决定,而更多地在法律道德的意义上,也就是说作为那些道德义务的部分,人们相互缺少对这些义务的承认。疑问就是:一种跨文化的处罚权限是否属于人对此提出要求的那些义务;一种此类处罚权限在法律道德上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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