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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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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目录一,犯罪的定义二,犯罪的分类第二部分:犯罪的原因一,社会环境因素二,家庭因素三,个人因素第三部分:犯罪的防控一,法律制度防控二,内外双管齐下三,社会监督和反犯罪宣传第四部分:刑罚的原则一,犯罪必究二,量刑要公正三,刑罚有保障第五部分:刑罚的种类一,死刑二,无期徒刑三,有期徒刑四,拘役五,罚金六,收容教育一,刑罚的发布二,刑罚的执行三,报复性刑罚第七部分:刑罚的取消一,刑罚的取消二,刑罚的减轻三,刑期假释第八部分:犯罪与刑罚的影响一,认罪认罚二,公安社会影响三,法治社会影响第一部分:犯罪的定义犯罪是指违反犯罪法,不法行为和恶性犯罪,构成犯罪的大部分行为都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看:法律层面、世界观层面和道德层面。

从定义来看,犯罪是一种违反法律、破坏社会公共安全、败坏他人的行为。

犯罪的分类也有多种,如普通犯罪、恶性犯罪和政治性犯罪等,它们也有其特定的定义。

普通犯罪就是违反国家正常秩序而采取非法行为,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或者想逃避公共责任的行为。

恶性犯罪是指犯罪行为十分严重,对社会构成了极大影响的严重犯罪行为。

政治性犯罪则是侵犯国家正常秩序,违背或者偏离国家党政宗旨的行为。

犯罪的原因可以从社会环境因素、家庭因素和个人因素三个方面来考察。

社会环境因素是指犯罪的发生受到社会发展水平、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社会经济不平等、经济分配不合理、阶级斗争严重以及社会贫困等原因都会导致犯罪的发生。

家庭因素可以简单分为经济因素和家庭关系因素。

孩子的犯罪多数是家庭不稳定、家庭经济困难或者家庭关系不良所导致的。

个人因素是指犯罪行为可能是出于个人主观错误和自私行为,也可能是因为个人放纵自我、缺乏节制和安全感所发放的。

个人因素也包括性格、审美、耐力等影响人事行为的因素。

第三部分:犯罪的防控为了预防和消除犯罪,有三条主要措施:法律制度防控、内外双管齐下和社会监督反犯罪宣传。

法律制度防控是以各种刑事法律条款为主要手段,加强刑事法律的制订和执行,阻止和惩治犯罪行为。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

致读者一位在1200年前曾统治君士坦丁堡的君主,授命编3纂了古代一个征服者民族的法律①,而后,这些法律同伦巴第人②的习俗混杂在一起,并包容在充满私人所作的含混解释的典籍之中。

这些法律残余形成了至今仍被欧洲大部分地区称之为法律的传统见解。

卡尔布索沃。

的见解、克拉洛④所提到的古代习惯以及法里纳奇⑤抱着狂暴的得意建议实行的折磨,成为那些本来应当诚惶诚恐地主宰人们生活和命运的人所深信不疑的法律,这在今天同样是一种不幸。

①罗马皇帝查士丁尼(1ustinianus又译优士丁尼,482-565)曾授命编纂<民法大全》,它由四部分组成:汇集了罗马法学家论断的《学说汇纂》,用作教科书的《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和《新律》。

——译者注②伦巴第人是闩耳曼人的一支。

568年,伦巴第人人侵意大利北部,建立厂伦巴德王国。

——译者注③卡尔布索沃(Ben~llktCaJPQm'595—Ⅱ666),17世纪德国有影响的法学家之一。

他在莱比锡担任过助理地方长官(scabino),曾炫耀自己在任职期间判处过大量的死刑。

——译者注④克拉洛(G山oClaml525-Ⅱ575),意大利犯罪学家,其代表作为《判决汇编}。

在这部五卷本的著作(最后一卷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介绍了许多意大利当时盛行的习惯。

——译者注⑤法里纳奇(Ro即QoFarinaecil544—1618),意大利刑法学家和律师,其代表作《刑事理论与实践》为当时的刑法学教学提供了框架。

——译者注(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1页2论犯罪与刑罚本书将从刑事制度方面,研究这些保留着最野蛮世纪痕迹的法律,并以那些愚昧而鲁莽的俗人所不具有的风度,向公共幸福的领导者勇敢地揭露这些法律的弊端。

本书作者在写作中能如此坦率地探索真理,并如此独立于世俗之见,完全因为他所处国家的政府温和而开明。

论犯罪与刑罚英语作文初中

论犯罪与刑罚英语作文初中

论犯罪与刑罚英语作文初中在初中英语作文中,"Crime and Punishment"(犯罪与刑罚)是一个常见的话题,涉及社会问题、法律和道德等方面。

下面是一篇高质量的英语作文,以此为参考,重新写作了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文章:---。

Crime and Punishment。

Crime is a pervasive issue in society, presenting complex challenges for law enforcement, legal systems, and communities. Alongside crime, the concept of punishment arises, aiming to deter criminal behavior, uphold justice, and protect society. In this essay, we will delve into the intricacies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examining their interplay and implications.Firstly, it's crucial to understand the root causes of crime. Poverty, inequality, lack of education, and socialexclusion are often cited as contributing factors. Individuals may resort to criminal activities as a means of survival or due to limited opportunities for lawful employment. Moreover, societal norms and cultural influences can shape perceptions of right and wrong, influencing behavior.The types of crimes vary widely, ranging from petty theft to violent offenses. Theft, vandalism, and burglary are common property crimes, often motivated by financial gain or desperation. Meanwhile, violent crimes such as assault, robbery, and homicide pose significant threats to public safety and wellbeing. Additionally, white-collar crimes like fraud and embezzlement occur in corporate settings, highlighting the diverse nature of criminal activity.Once a crime has been committed, the question of punishment arises. Punishment serves multiple purposes within the legal system, including deterrence, retribution, rehabilitation, and societal protection. Deterrence aims to dissuade individuals from engaging in criminal behavior byimposing penalties for wrongdoing. Retribution seeks to administer justice by ensuring that offenders face consequences proportionate to their actions. Rehabilitation focuses on reforming offenders and reintegrating them into society as law-abiding citizens. Lastly, societalprotection aims to safeguard communities by incapacitating dangerous individuals through incarceration or other measures.The effectiveness of punishment in addressing crime is a topic of ongoing debate. Some argue that harsh penalties are necessary to deter potential offenders and maintain law and order. Others advocate for a more rehabilitative approach, emphasizing education, counseling, and support services to address underlying issues driving criminal behavior. Additionally, the disproportionate impact of punitive measures on marginalized communities underscores the need for equitable and just solutions.In recent years, there has been increasing recognition of the importance of restorative justice approaches. Restorative justice focuses on repairing the harm caused bycrime and promoting healing for both victims and offenders. This may involve dialogue, mediation, and community involvement to address underlying conflicts and prevent future harm. By prioritizing accountability, empathy, and reconciliation, restorative justice offers a promising alternative to traditional punitive measures.Furthermore, the role of prevention in addressing crime cannot be overstated. Early intervention programs, social services, and community initiatives play a crucial role in addressing underlying risk factors and fostering positive outcomes for individuals at risk of engaging in criminal behavior. By addressing root causes such as poverty, inequality, and lack of opportunity, society can create a more just and equitable environment for all.In conclusion, crime and punishment are complex issues that require multifaceted responses. By understanding the root causes of crime, implementing effective prevention strategies, and embracing restorative approaches to justice, society can work towards creating safer, more inclusive communities for all. It is through collaboration, empathy,and a commitment to justice that we can address the challenges posed by crime and build a better future for generations to come.---。

[摘录]《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摘录]《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摘录]《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上]2008-06-06 15:18《论罚罪与刑罚》-贝卡利亚阅读笔记——向毒舌的老贝,以及他洋溢着人道主义精神的伟大著作鞠躬!(题记)摘录:引言部分1 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

2 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的精疲力竭之后,才会下定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

3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4 当哲学和真理成为了共同的财富,国家之间悄悄的展开了一场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也是理智的人们最值当的战争。

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

过去的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已经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偏向势力。

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5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犯罪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

6 应当用几何学的精度来解决问题。

因为这种精度足以致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懦的怀疑。

刑法的起源惩罚权1 刑罚越是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

初步结论1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2 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

3 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入怯懦的残忍循环之中的奴隶——同时,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对法律的解释1 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文档重点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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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他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他所主张的客观主义的犯罪论、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和实现刑罚有效的刑罚及时性、公开性、确定性原则以及他所倡导的死刑废除论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贝卡里亚的犯罪观(一)经济上的不平等是犯罪的原因。

贝卡里亚认为犯罪的根源是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人们在政治、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行为人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必然犯罪。

从贝卡里亚对盗贼和杀人犯及其行为的推论的描述中可得到充分说明。

“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条鸿沟,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找借口让我尝受他所没有尝过的痛苦。

这是谁定的法律?是富人和权势者。

他们对于穷的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饥饿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了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

我们要斩断这些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的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不平等的根源开战!”(二)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

贝卡里亚接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 认为“犯罪”是社会契约即法律的产物,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

贝卡里亚指出:“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一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护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这些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易感触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规定的刑罚。

”又指出:“法律只是社会契约的复仇者,而不是行为内在恶意的复仇者。

”(三)衡量犯罪的标准是它对社会的客观危害性。

贝卡里亚指出:“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

(完整版)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完整版)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一、人物简介:贝卡利亚(1738—1794):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者,是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二、《论犯罪与刑罚》简介:贝卡利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黄风《贝卡利亚传略》).贝卡利亚接受了社会契约论,并否认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本书的出版在当时引起了欧洲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和恐惧,他们指控本书攻击天主教会和基督教,贝卡利亚在思想开明的米兰行政首脑费尔米安伯爵的保护下得以免受处罚。

(贝卡利亚当时居住在意大利的伦巴第,当地虽已废除了宗教裁判所,但攻击宗教信条的言行仍然被视为大逆不道)在贝卡利亚写作本书的18世纪中期,文艺复兴已经过去数个世纪,宗教改革业已完成,启蒙运动方兴未艾,欧洲大陆打击封建教会势力的斗争已经取得重大的突破,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越发明显.在这种背景下,一本抨击旧的封建刑事制度的书籍及其作者仍然面临如此威胁,对我们历史学习中常识性的理解无异于一次颠覆.从中可以得知,新兴事物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有反复.欧洲大陆思想解放之不易,可见一斑。

三、阅读笔记:(一)就体例而言,如果将本书看作一本简易的刑法学教材,该书的全部四十二章,以第二十五章“犯罪的分类”为界,前后两部分似可看作现代刑法学教材中的总论与分论,但又不完全相同.前二十五章中,除总体概述“犯罪”的概念和界定外,还大量论述了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包括逮捕、定罪、侦查、审讯、时效等一系列属于刑诉法范畴的内容。

在后十七章中,主要分类叙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

但贝卡利亚在其中又明确表示了对一些当时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的反对态度(比如当时的法律认定自杀属于犯罪行为),在第三十七章中,贝卡利亚所说的“一类特殊的犯罪”被译者标注为“异端邪说罪",贝卡利亚使用这种隐晦的说法,反映出宗教保守势力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在政治上的最后终结,实质上应该是在启蒙运动完全结束很久之后,资产阶级完全掌握了政治、经济和文化力量的主导权,完全建立起资本主义制度,它是一个非常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论犯罪与刑罚_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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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

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务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筋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

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进其中间的过度。

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们感谢的是那些勇敢的哲学家,他们从被人轻视的陋室向群众播撒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人们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与国家的真正关系。

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了共同的财富,这方面的交往振兴起来。

国家之间悄悄地展开了一场产业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争。

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世纪的光明。

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

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展。

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犯罪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

致读者一位在1200年前曾统治君士坦丁堡的君主,授命编3纂了古代一个征服者民族的法律①,而后,这些法律同伦巴第人②的习俗混杂在一起,并包容在充满私人所作的含混解释的典籍之中。

这些法律残余形成了至今仍被欧洲大部分地区称之为法律的传统见解。

卡尔布索沃。

的见解、克拉洛④所提到的古代习惯以及法里纳奇⑤抱着狂暴的得意建议实行的折磨,成为那些本来应当诚惶诚恐地主宰人们生活和命运的人所深信不疑的法律,这在今天同样是一种不幸。

①罗马皇帝查士丁尼(1ustinianus又译优士丁尼,482-565)曾授命编纂<民法大全》,它由四部分组成:汇集了罗马法学家论断的《学说汇纂》,用作教科书的《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和《新律》。

——译者注②伦巴第人是闩耳曼人的一支。

568年,伦巴第人人侵意大利北部,建立厂伦巴德王国。

——译者注③卡尔布索沃(Ben~llktCaJPQm'595—Ⅱ666),17世纪德国有影响的法学家之一。

他在莱比锡担任过助理地方长官(scabino),曾炫耀自己在任职期间判处过大量的死刑。

——译者注④克拉洛(G山oClaml525-Ⅱ575),意大利犯罪学家,其代表作为《判决汇编}。

在这部五卷本的著作(最后一卷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介绍了许多意大利当时盛行的习惯。

——译者注⑤法里纳奇(Ro即QoFarinaecil544—1618),意大利刑法学家和律师,其代表作《刑事理论与实践》为当时的刑法学教学提供了框架。

——译者注(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1页2论犯罪与刑罚本书将从刑事制度方面,研究这些保留着最野蛮世纪痕迹的法律,并以那些愚昧而鲁莽的俗人所不具有的风度,向公共幸福的领导者勇敢地揭露这些法律的弊端。

本书作者在写作中能如此坦率地探索真理,并如此独立于世俗之见,完全因为他所处国家的政府温和而开明。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范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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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

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容中。

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

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

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

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

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

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

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

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

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

论犯罪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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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与中国死刑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明确表达了他关于死刑的观点: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并不是有益和公正的,不如有节制的持续的刑罚更能震慑旁观者和阻止犯罪。

贝卡利亚从几个角度认证了他的观点。

首先,他认为一个国家的君权和法律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是人们因为要保证自身的绝大部分的自由而让渡出的少量私人自由的结合体。

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是不会把自己的命也搭进去,即施行死刑并不是国家或法律的权利。

接着他又从刑罚的双重预防目的出发,阐明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里(拥有一个举国拥戴的政府,无论对内对外,都拥有力量和有效舆论作保护),死刑并不是达到阻止犯罪重新侵害公民和预防他人犯罪的目的的唯一手段,即死刑不具有必要性。

他还认为施行死刑有“只许州官防火,不准百姓点灯”的嫌疑。

贝卡利亚为死刑找出了更出色的替代品,即有节制的持续的刑罚,比如终身苦役,这也是他之后提到的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的体现。

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例如冰岛、挪威、澳大利亚,也有一些国家虽未废除死刑也已多年未执行过死刑了。

作为仍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中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也成为了一个有许多争议的话题。

我认为废除死刑仍未到时机。

主张废除死刑的观点认为,无期徒刑等刑罚会和死刑有相同的阻止犯罪的效果,贝卡利亚甚至认为,比起死刑,有节制的持续的刑罚更能震慑旁观者。

但是,有节制的持续的刑罚和死刑并不是不可共存的。

依靠有节制的持续的刑罚自然会因为其高频率而起到减少犯罪的作用,但这不是万能的,有时反而会助长罪犯的嚣张气焰,将犯罪推向恶性发展,因为惩罚的力度并不会因为犯罪的大小而有悬殊的差别。

在大多数人(起码是大多数中国人)眼里,死刑对人的震慑远大于其他刑罚,而部分罪行带来的利益或快感过于巨大,若不动用死刑来进行压制,即使有高频率的惩罚,存有投机之心的人仍会进行犯罪。

以坐飞机为例,如果乘坐飞机有三分之一的几率会发生事故,让乘客损失一只耳朵,大多数人是拒绝乘坐飞机的。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

再者,《论犯罪与刑罚》也启发了我对法律和社会公正的思考。书中详细地讨 论了法律的不公和不平等现象,让我看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正中的局限性。 这使我意识到,要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和刑罚,还需要我 们对社会结构和制度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改革。
《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启发人心的书,它让我重新审视了犯罪和刑罚这两个 重要的社会现象。虽然这本书并没有给出解决犯罪问题的具体方案,但它提供 了一种全新的视角,使我对这个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我相信,只有通过深 入思考和理性讨论,我们才能找到真正解决社会问题的途径。
谢谢观看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如果一种犯 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较高,那么其所受到的惩罚也应该更为严厉;反之,如果一 种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较低,那么其所受到的惩罚也应该较为轻微。这一原则 确保了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使得人们能够信服法律的公正性。
刑罚人道原则:刑罚应当人道,即不得以残酷、残忍、不人道的方式来对待罪 犯。这一原则保障了罪犯的人权、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从而使得 法律的执行更为人道和合理。
阅读感受
读完《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我心中充满了深深的思考和复杂的感慨。这本 书以其独特的角度和深刻的见解,揭示了犯罪与刑罚的内在和深远影响,使我 对这个一直被视为理所当然的社会制度有了全新的认识。
这本书使我重新审视了“犯罪”这个概念。在传统的观念中,犯罪被视为一种 社会公害,是对社会规则和道德的严重违背。然而,《论犯罪与刑罚》提醒我 们,犯罪其实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不仅反映了社会的缺陷和不足,也揭 示了人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使我意识到,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犯罪归因于个 体的人的道德缺陷,而应该更深入地探讨社会结构和制度对犯罪的影响。

(完整版)论犯罪与刑罚

(完整版)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

该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作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它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它的强度只要能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就够了。

因此,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必须经过仔细推敲,确定对应关系,使意图犯罪者认为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并给人一种持久、有效的印象来保证此犯罪行为的减少。

因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他认为应当按三项原则来适用刑罚。

第一,要维护刑罚的肯定性,即要使罪犯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

第二,应当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

第三,要使犯罪及时受到刑罚。

刑事法律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要解答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这一基本问题。

贝卡利亚依据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功利主义哲学,认为犯罪应当是一个充分明确的、不容改变的法律定义,只有在维护社会契约秩序的目的下,法律才能对违背社会契约的行为作出“犯罪”的评价,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什么是犯罪。

贝卡利亚还把人在现实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苦乐平均”原理运用到犯罪原因的研究上来,将犯罪看成是人在苦乐计算基础上作出的最终选择,是人们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贝卡利亚将经济条件和酷刑视为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

他认为财产犯罪是因贫富悬殊而对社会绝望时就会产生财产型犯罪,如盗窃、抢劫等;同时他认为对犯罪过于严厉的刑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一些人犯罪,但是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具有犯罪吸引力。

他指出“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

为了摆脱对一次犯罪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

《论犯罪与刑罚》书摘

《论犯罪与刑罚》书摘

《论犯罪与刑罚》书摘《论犯罪与刑罚》,〔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版。

1.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2.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进其中间的过渡。

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们感谢的是那些勇敢的哲学家,他们从被人轻视的陋室向群众播撒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3.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

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4.真相有时过于简单,有时又过于复杂,所以需要某些外在的形式,使无知的人民能够接受它。

5.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

6.当证人是某一私人团体的成员,而这一团体的习惯和准则并不为公共社会所理解,或者与社会相忤逆时,这个证人的可信程度可能成倍降低。

这种人不仅包含本人的欲望,也包含别人的欲望。

7.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

8.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9.刑讯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

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

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而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改变成较轻的刑罚。

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

10.制定一项普遍的法律容许对任何揭露了同伙的罪犯不予处罚,同在个别情况下做出特别宣告相比较,要更可取一些。

这样做会使罪犯互相担心自己被暴露,从而防止他们团结起来。

11.有不少人把国家仅仅看作一架复杂的机器,最精明、最强大的人以他们的天才为工具来开动它。

这些人对陶冶温柔高尚的精神处之漠然,却把人的心灵当作乐器来弹拨,当他们发现某些最珍贵的感情和最强烈的欲望有利于自己的目标时,便用其稳健的精明去激发这些感情和欲望。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章刑罚的起源为了切身利益牺牲部分自由交给公共保存,从而安枕无忧的享受剩下的自由——形成君权、一个社会的法律为了阻止个人因强烈的私欲想霸占别人那份自由的行为——我们需要易感触的力量易感触的力量——刑罚,或触及感官,或时常映现于头脑任何雄辩、说教、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能长久约束对物质的欲望第二章惩罚权孟德斯鸠: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包括人对人行使的权力都是暴虐的绝对必要性:限度是维护公共利益集存、防范个人践踏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则无法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越少越好,因此这一份份自由的结晶就形成了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权利”修正“权力”对大多数人有力公正——维系个体利益的纽带第三章结论1.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立法者拥有此权威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并不等同于司法官员2.社会契约论:社会成员平等受约束统治者:制定普遍性法律,不能判定某人是否违反契约被指控方:有权否认司法官员:判定事实真相的第三者3.反对严刑峻法违背了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严格遵守法律文字,组织自由解释,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使人不得不解释的法律含混性则是另一个弊端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人类传统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因此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绝对不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追求安乐的力量受限于阻力——导致各种人类行为的混合——若互相冲突、互相侵犯,则需要我们称之为“政治约束”的刑罚刑罚只阻止恶果产生,不能消灭冲突原因立法者对于行为和对应刑罚的设定,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第七章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而不是,怀有的意图、被害者的地位、罪孽的轻重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叵测的内心的堕落程度第八章犯罪的分类1.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最严重的犯罪——叛逆罪——最重的刑罚2.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最引人注目的刑罚3.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4.侵犯公民安全和自由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包括伟人和官员犯下类似罪行对私人的犯罪也是在侵犯社会,然而它们并非都试图直接毁灭社会一切合理的社会都把保卫私人安全作为首要的宗旨第九章关于名誉体力上的强横——舆论上的强横极端的政治自由——法律统治一切,没有必要寻求他人的敬重极端的政治依从——人的专横破坏了人们的民事地位,被迫只具有一种朝不保夕的人格第十章决斗私人决斗根植于法律的无政府状态决斗的基础在于某些人宁死不愿丧失的名誉预防决斗的最好的方法是惩罚侵犯者,即挑起决斗者被迫决斗者是为了维护法律所不保障的东西声誉,无罪——其惧怕法律并非挑事者第十一章关于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秩序的官员,也应根据公民手中法典所确定的条文进行工作对自己命运的捉摸不定常常使人成为黑暗暴政的牺牲品真正暴君的出现,总是从控制舆论以支配勇敢开始的第十二章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第十三章证人衡量证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他的利害关系1.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2.犯罪越是残酷,或者情节越是难以置信,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是明显降低有争议3.证人所在团体的理念不为社会所理解或相忤逆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可能成倍降低4.把别人讲的话指为犯罪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几乎等于零话语只能留在听者的记忆中,记忆常常是靠不住的和受到迷惑的;就一个人的言语进行污蔑,比就其行为进行诬蔑要容易得多引证的客观情节越多,犯人为自己辩护的途径也就越多第十四章犯罪嫌疑和审判形式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相互依赖的,即各种嫌疑只能互相证明,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小或然性:随机性、非必然性——因为所有证据的价值都取决于它们所唯一依赖的那个证据的价值,先头证据出现缺陷,后头证据也会出现缺陷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完全的——一个足以定罪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不完全——需要有足够数量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作出结论必须明白准确的话,那么,在根据结论作出裁判时,只要求朴实的良知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法律的——走运者看待不幸者的优越感,下等人看待上等人的嫉妒心,都不能从事这种裁判被告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他所信不过的人,这也是符合公正原则的——被告在一定时间内不遇到对头,就像是他自己在给自己定罪审判、证据都应当公开第十五章秘密控告由于制度的软弱,秘密控告在很多国家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东西,然而这本身是不正常的现象当诬陷被暴政的最坚硬的盾牌——秘密,武装起来时,无人能保护自己不受诬陷此章所谓的秘密控告更倾向于秘密诬陷、秘密审判,并不类似于匿名举报第十六章刑讯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为什么人们会对刑讯无动于衷——没有一个人会使自己的思想超越生活的需要刑讯——罪犯与无辜者间的任何区别,都被意图查明差别的同一方式所消灭了当某一罪犯落网以后,一般来说,他的同伙就立即躲避起来了,他们的存亡未卜的命运就给自己判处了流放刑第十七章关于国库曾经几乎所有的刑罚都是财产性,供认自己犯了罪就等于供认自己欠了国家的债一旦证明存在着犯罪,罪犯的供认就成了一种令人信服的证据,刑讯就让这种证据更加无可置疑有些罪犯侥幸免于折磨是为了保住国库可能失去的利益纠问式诉讼——审判者也承担提出指控和调查取证的职责——欲证明其无罪,先当其有罪控告式诉讼——审判机关以中立的态度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不偏不倚了解事实第十八章宣誓在抵御恐惧袭扰和生活的诱惑的斗争中,宗教的力量太软弱了,因为脱离人们的感官宣誓从来没使任何罪犯讲出真相——徒劳无用第十九章刑罚的及时性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是否过于绝对公正——减轻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有益——使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更突出、更紧密刑罚的强度和犯罪的下场应该更注重对他人的效用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说到底还是为了预防犯罪第二十章暴侵伟人和富翁不应有权用金钱赎买对弱者和穷人的侵犯——从大量民事关系中发掘法律为他们提供的便利——财富成为暴政的滋补品第二十一章对贵族的刑罚对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是一致的任何名誉和财产上的差别要想成为合理的,就得把法律的先天平等作为前提人越是幸福、越是受尊敬,他的希望就越多,同时也与其他人一样,害怕侵犯那些他赖以出类拔萃的契约量刑的标尺不是罪犯的感觉——刑罚的平等只能是表面上的,实际上则是因人而异的第二十二章盗窃大部分情况:不牵涉暴力的盗窃——财产刑大发他人财产之人——剥夺部分财产作者观点:盗窃是产生于贫困和绝望的犯罪,是不幸者的犯罪我觉得是懒惰者的犯罪,财产刑为他们保留的只是一贫如洗的地位,同时,刑罚要求罪犯付出的钱数超过了他所侵犯的数额——应实施唯一可以说是正义的苦役有待讨论盗窃中加进暴力——身体刑加劳役刑第二十三章耻辱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耻辱性受公众谴责法律处以的耻辱——产生于事物关系本身的耻辱——普世道德和产生于各个制度下的特定道德所规定的耻辱——三者一致耻辱刑不应经常使用——使人麻木、失去效果妄自尊大、从痛苦中获取荣耀和精神给养的犯罪——讥笑和耻辱对此行之有效第二十四章懒惰者不遵守法律、不遵守人们借以相互忍让和保护的条件,应受社会排斥和驱逐——政府不允许内部存有政治惰性政治惰性——不同于辛勤积累财富上的惰性作者观点:政客享受前辈用罪恶或美德换来的成果,并向辛勤的贫困者出卖升级手段和条件,从而带来繁荣的产业战争;这种人政治上不具有惰性,且此是有益而必要的有待讨论不确定一人是否犯凶残的犯罪——应驱逐——要有章程的保护——给予其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驱逐本国人和首次受控告者的理由,应比据以驱逐外国人和屡受控告者的理由更加充分第二十五章驱逐和没收财产剥夺财产是一种比驱逐更严重的刑罚剥夺全部财产——发生在丧失公民身份之后——被剥夺财产归合法继承人被称为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没收财产使无辜者也忍受着罪犯的刑罚经济支柱丧失,还蒙上家族中有人犯罪的羞辱,并使他们沦于必然也去犯罪的绝境第二十六章关于家庭精神社会是家庭的联合体还是人的联合体家庭精神——拘泥小事的琐碎精神共和国的调整精神——把小事聚合到关系大部分人幸福的基本类别中当共和国是由人构成时,家庭就不意味着遵从命令,而意味着遵从契约家庭法律和共和国原则之间的这些矛盾是造成家庭道德与公共道德之间其他矛盾的重要根源一个过于广阔的共和国,除非划分并联合成许多加盟共和国,否则是避免不了专制主义的随着把我们同国家联系在一起的感情逐渐削弱,我们对周围事物的感情却在逐步增强第二十七章刑罚的宽和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严峻的刑罚:1.面临的恶果越大,就越敢于逃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2.对刑罚的感觉会麻木,即起不到最初的威慑作用3.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保持实质的对称——对于更有害更凶残的犯罪找不到更重的刑罚手段4.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超过了忍受恶果的一个极点了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恶果应包含:1.刑罚的坚定性2.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人们只根据已领教的恶果的反复作用来节制自己,而不受未知恶果的影响——两国最重的刑罚不同,但两国人对其的畏惧程度是等同的第二十八章关于死刑滥施极刑从来没使人改恶从善死刑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作者认为只有两种情况下死刑才是必要的:1.剥夺罪犯自由后,仍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国家安全或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出现混乱2.无自由、无政府状态,混乱取代了法律,处死某些人是防止他人犯罪唯一、最根本的手段对人影响较大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持续性作者的观点:死刑——场面可怕——痛苦是短暂性的——每次树立借鉴都需要一次犯罪劳役——长久的痛苦——制止犯罪最强有力的手段——无数长存的借鉴一种正确的刑罚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主要是能唤起民众健康的畏惧感苦役的痛苦量分散到人的整个生活,使旁观者比受刑者更畏惧用死刑来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意义的最有益的法律——私人利益不再到处喧嚣或是同公共利益相结合,人们自愿遵守和提出契约或条件第二十九章关于逮捕监禁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在宣布犯罪之前执行法律应指出根据哪些证据羁押罪犯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一个被控犯了罪的人,经过监禁而被无罪释放后,不应背上什么耻辱的名声刑事制度中的强力和权威的观念似乎比公正的观念更重要这是不健康的刑罚的地点就是犯罪的地点公开惩罚较重的犯罪——大部分人把它看做与己无关、不可能发生公开惩罚较轻的刑罚——阻止人们不进行较轻的犯罪,更使他们不可能进行较重的犯罪作者认为:免除轻微犯罪者的刑罚,符合慈悲为怀的人道精神,但是违背了公共福利第三十章程序和时效为了不影响刑罚的及时性,给犯人辩护的时间应是短暂的作者观点:根据犯罪轻重程度缩短或延长时效时间及查证时间,是自我监禁和自行流放成为刑罚的一部分——前提是本国宽和的刑罚已显示出其优越性矛盾:犯罪可能性与凶残性成反比——若把判决前的监禁看作刑罚,犯不同罪的人可能会受到相同的处罚折中的办法:凶残的犯罪——无辜可能性增加时,缩短审查时间,延长时效时间较轻的犯罪——无辜可能性减小时,增加审查时间;犯罪不受处罚的危害性减小时,缩短时效时间第三十一章难以证明的犯罪重大的犯罪并不总预示着一个国家的堕落举证的困难性带来了无辜的可能性在作者的时代,通奸、同性恋属于犯罪,且是不容易证明的犯罪通奸——过分追求某种自然的欲望;其他犯罪——由欲望产生第三十二章自杀尽管自杀是一种应由上帝惩罚的罪过,因为只有上帝才能在人死后实施惩罚;然而自杀并不是针对他人的犯罪;而且对他的惩罚并不是落在他身上,而是落在其家庭成员身上一个对生存深恶痛绝,以致宁愿不幸终身的人,当他从容自如的抛弃生命这一财富的时候,根本不会被关于子女和亲属的那些更为遥远而且更为无效的顾虑所打动第三十三章走私谁对并不受到人们唾弃的犯罪处以耻辱刑,谁就是在削弱因那些真正遭到唾弃的犯罪而产生的耻辱感走私也是法律自身的产物——关税越高,渔利越多对走私犯没收违禁品和随行财物——关税越低,这一刑罚就越有效——侥幸所得利益与所冒的风险不成比例——人们就不会铤而走险走私没有很声名狼藉——因为人们认为这不会对自身造成损害第三十四章关于债务人重要的是把故意破产者同无辜破产者加以区别作者对破产的看法:故意者——伪造罪论处严重过失者——稍轻的刑罚完全无辜者——为其保留选择恢复元气的方法的权利轻微过失者——剥夺以上所说的权利,并把他让给债权人第三十五章庇护庇护权的泛滥造成了小君权的泛滥——公共法律失去权威——产生违背公共利益的法律——形成同整体社会精神相抵触的精神——造成社会的动乱第三十六章悬赏悬赏逃离国界的罪犯——僭越了他国的统治、鼓励民众犯罪悬赏留在国内的罪犯——暴露了统治者的软弱悬赏亵渎了一有风吹草动就会从人心灵中销声匿迹的道德观念法律时而倡导背叛,时而惩罚背叛第三十七章翻译、共犯、不予处罚作者认为:为了阻止犯意,需要借助刑罚,但是对犯意的刑罚与对已遂犯罪的刑罚之间可以有一个区别法律应极少促成犯罪团伙之间可能的团结制定一项普遍的法律容许对任何揭露了同伙的罪犯不予处罚,同在个别情况下作出特别宣告相比较,要更可取一些第三十八章提示性讯问、口供讯问应该是盘旋式的围绕事件,而不是直接的就事件交锋没有什么比施加痛苦的刑讯更具提示性当其他证据肯定被告人犯有罪行时,他供认与否变无足轻重在大多数诉讼中,犯人都是持否定态度的第三十九章一类特殊的犯罪中世纪欧洲的异端邪说罪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来的意志消沉第四十章虚伪的功利观念企图把死板的无机物所忍受的对称和秩序给予一群感知物;它忽视那些持久而有力的影响民众的现实因素,却重视一些遥远的因素,而如果没有某种非凡的想象力通过放大去克服对象的遥远性,这种遥远因素的影响就极为短暂和微弱的第四十一章如何预防犯罪预防犯罪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对大量无关紧要的行为加以制止,防止不了可能由此产生的犯罪对法律的畏惧是健康的,然而,人对人的畏惧则是有害的,是滋生犯罪的第四十二章科学如果说一知半解比一无所知更加有害的话,那是因为一叶障目的人避免不了谬误,而一知半解正是把这种谬误的恶果同无知的恶果连在了一起第四十三章司法官员预防犯罪的另一项措施是: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机构人越多,每个人的权力就越小,对权力的在意程度就越低,践踏法律的危险程度就越低第四十四章奖励预防犯罪的再一项措施是:奖励美德第四十五章教育预防犯罪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教育不在于科目繁琐而无成果,教育将青少年的心引向道德,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第四十六章恩赦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而不是执法者的美德法律应当是铁面无私的,每一具体案件中的执法者也应当是铁面无私的;但是,立法者应当是温和的、宽大的和人道的第四十七章总结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本质上,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
优点与缺点
优点在于能够提前释放改造效果显著的罪犯,减 轻监狱负担;缺点是可能存在不公平现象,且有 可能导致社会对刑罚的误解。此外,假释后的监 管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05
犯罪预防
加强法制教育
1 2
增强法律意识
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 解,使人们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守法意 识和维权意识。
建立法治文化
推动法治文化的建设和传播,使法治观念深入人 心,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
3
加强普法教育
针对不同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使法律 知识普及到每一个人,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意 识。
提高公民素质
培养道德观念
01
通过教育引导,强化公民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感,树立正确的价
值观念和道德标准。
刑罚的种类
监禁
罚款
监禁是最常见的刑罚方式,通过将罪犯关 押在监狱中,剥夺其自由,以达到惩罚和 改造的目的。
罚款是一种经济惩罚,通过对罪犯处以一 定数额的罚款,以惩罚其犯罪行为。
社区服务
缓刑
社区服务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方式,要求 罪犯在社区中完成一定时长的公益工作, 以弥补其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损害。
缓刑是一种暂缓执行刑罚的方式,在一定 期限内对罪犯进行监督和考察,如果表现 良好则不再执行刑罚。
刑罚的适用
量刑原则
量刑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罪 犯进行适当的刑罚裁量。量刑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既要惩罚犯罪行为,又要考虑罪犯的主观恶性、改造表现 等因素。
程序公正
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程序公正的原则,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程序公正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 环节的公正和透明。

9.15-《论犯罪与刑罚》

9.15-《论犯罪与刑罚》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待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培根致读者:如果说舆论比强力理更能深入人心的话,如果说温和与人道能使一切人接受正当权威的话,那么,本书的宗旨正是为了提高这一权威,而不是要削弱它。

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人的协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首先和政治原则的源泉。

宗教,自然,政治,这是善与恶的三大类别。

这三者不应相互对立。

然而,并不是由一者所得出的所有结论和义务,也同样由其他两者那里得出。

从本质上讲,神明公正与自然公正是永恒不变的同,因为两个同样对象之间的关系总是相同的。

但人类公正或曰政治公正,却只是行为与千变万化的社会状态关的关系,它可以根据行为对社会变得必要或有利和程度而变化。

如果人们不去分析错综复杂和极易变化的社会关系,就对此辨认不清。

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的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

请你不要惧怕任何维护人类利益的建议吧!法律应该是遏制一些人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的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临时需要的产物。

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

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只有极少数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开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进其中间的过渡。

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

二,刑罚的起源惩罚权道德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

没有一个人为了公共利益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捐赠出来,这只是浪费的空想。

只要可能,我们当中的每一个人都希望约束别人的公约,不要约束自己,都希望成为世界上一切组合的中心。

完整word版-刑法论述题

完整word版-刑法论述题

1.论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本质内容。

区别: 1.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体, 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对象(犯罪对象)。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 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无关。

3.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形式, 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内在本质。

4.犯罪一般是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破坏犯罪客体。

5.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对象, 前者决定后者。

6.犯罪侵害犯罪客体是必须的, 侵害犯罪对象是常有的。

7、犯罪客体是内在本质的论述, 犯罪对象是具体外在的表象。

最后, 刑法是通过保护抽象的犯罪客体来保护具体的犯罪对象的。

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 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 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 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但是, 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 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

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 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3.阐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 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从本质上说, 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这种本质上的差别, 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

首先,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 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其次,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 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 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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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

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务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筋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

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进其中间的过度。

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们感谢的是那些勇敢的哲学家,他们从被人轻视的陋室向群众播撒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人们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与国家的真正关系。

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了共同的财富,这方面的交往振兴起来。

国家之间悄悄地展开了一场产业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争。

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世纪的光明。

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

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展。

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犯罪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

这一切应该惊动那些引导人类见解的司法官员。

不朽的孟德斯鸠院长曾迅速地论及过这一问题,那不可分割的真理促使我循着这位伟人的光辉足迹前进,然而,聪明的读者都会把我同他的步伐加以区别。

如果我也能像他那样赢得暗中平静地追随理性的善良者的秘密感谢,如果我能唤起那些善感者的心灵向人类利益的维护者发出热情共鸣,那么我真感到幸运!如果说犯罪的本质随着年代和地点的不同而变化,用不着我们去一一赘述的话,现在我们将按次序研究并区分所有不同种类的犯罪以及惩罚他们的方式。

至于唤醒那些曲解了自由而企图实现无政府状态的人们和那些喜欢驱使他人服从修道院禁律的人们,我只想在示以最一般原则的同时,指出他们最要害的共同错误。

但是,对于这些犯罪应用什么样的刑罚呢?死刑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来说,真的是有益和必要的刑罚吗?刑讯和折磨算是正义吗?它们能实现法律所提出的宗旨吗?什么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呢?同样的刑罚在任何时候都是同样有利的吗?他们对习俗又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应当用几何学的精确角度来解释这些问题。

因为这种精确度足以制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懦的怀疑。

如果我的功劳只在于第一个在意大利比较明确地提出其他国家已大胆写下并开始实践的东西,那么我深感荣幸。

然而,如果当我坚持人类的权利和神圣真理的权利时,恰恰是把某些暴政或愚昧(它们同样是灾难)的不幸牺牲品从死前的痛苦和抽搐中拯救出来,一个无辜者在惊喜中流出的泪水和发出的颂扬,对于我是一种安慰,它使我忘却了别人对我的轻蔑。

二、刑罚的起源惩罚权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

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总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

正如一种虽然极小的力量,如果不断起着作用,就能战胜任何传入机体的强烈冲击一样。

我们向人的心灵作了调查,在那里,发现了君主惩罚犯罪的真正权利的基本起点。

没有一个人为了公共利益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捐赠出来,这只是浪漫的空想。

只要可能,不要约束我们自己,都希望成为世界上一切组合的中心。

人类的繁衍尽管本身规模不大,却远远超过了贫瘠荒凉的自然界为满足人们日益错综复杂的需要而提供的手段,这就使一部分野蛮人联合起来。

为了抵抗这最初的联盟,必然又形成了新的联盟。

就这样,战争状态从个人之间转移到国家之间。

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

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部分自由。

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卫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这些个人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motivi sensibili)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我之所以称它为易感触的力量,是因为经验表明:如果所采用的力量并不直接触及感官,又不经常映现与头脑之中以抗衡违反普遍利益的强烈私欲,那么,群众就接受不了稳定的品行准则,也背弃不了物质和精神世界所共有的涣散原则。

任何雄辩,任何说教,任何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足以长久地约束活生生的物质刺激所诱发的欲望。

由此可见,正是这种需要迫使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

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

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

刑罚越公正,君主为了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

三、结论由上述原则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

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

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

第二个结论是: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

由于国家可能分成为两方:君主所代表的一方断定会出现了对契约的侵犯,而被告一方则予以否认。

所以,需要一个判定事实真相的第三者。

这就是说,需要一个做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

第三个结论是: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于怯懦的残忍循环之中的奴隶——同时,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四、对法律的解释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法官们并不是从我们祖先那里接受法律,就像接受一些只要求后代恪守的家庭传统和遗嘱那样。

他们是从现实社会,或者从它的代表者君主,即社会上一切人现成意志的受托人那里接受法律。

他们不是把法律作为古代宣誓所承担的义务来接受,那是一种业已失效的宣誓,因为它所约束的意志已不存在;同时也是一种不公平的宣誓,因为它使人类从社会状态沦为人动物的群居状态。

法律的力量和权威源自它是臣民向君主公开的或默示的忠诚宣誓,作为约束和控制个人利益的必要手段。

法律真正的和实际的威力其基础在此。

那么,谁是法律合法的解释者呢?是社会的代表者君主呢,还是其职责只在考查一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的法官呢?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

一旦法官被迫或自愿做哪怕只是两种三段论推理的话,就会出现捉摸不定的前景。

“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

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

在我看来,这个道理已被证实。

而在凡人看来却似乎是奇谈怪论,他们往往只感触到眼前的一些小麻烦,却察觉不出在一个国家已根深蒂固的荒谬原则所产生的致命而深远的结果。

我们的知识和我们的观念是相互联系的,知识愈是复杂,观点的察觉愈大。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里,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

因而,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于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命运经常因法庭的更换而变化。

不幸者的生活和自由成了荒谬推理的牺牲品,或者成了某个法官情绪冲动的牺牲品。

因为法官把从自己头脑中一系列混杂概念中得出的谬误结论奉为合法的解释。

我们还可以看到,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由于时间不同而受到不同的惩罚。

原因是人们得到的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麻烦相提并论。

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做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组织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

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当既应指导明智公民又应指导无知公民的权利不再是争议的对象,而成为一种既定事物的时候,臣民们就不再受那种小型的多数人专制的摆布,受难者与压迫者间的距离越小,这种多数人的专制就越残忍;多数人专制比一人专制更有害,因为,前者只能由后者来纠正,并且一人专制的残暴程度并非与他的实力成正比,而是同它遇到的阻力成正比。

公民们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自己人身与财产的安全。

这种方式是正当的,因为它是人们结成社会的目的;这种方式是有用的,因为它能使人们准确地衡量每一罪行所带来的不便。

通过这种方式,人们也将获得一种独立的精神,然而,它已不表现为摆脱法律和无视最高司法官员。

不过,如果有人胆敢把屈服于他的专断强横的软弱成为美德的话,那么,这种独立精神对他倒是桀骜不驯的。

有些人把他们遭受的来自上级的横暴专家于下级,并把这种手段变成了一种权利,上述原则将使他们感到扫兴。

如果说暴政的精神与成文法的精神能够结合在一起的话,那我真会不寒而栗!五、法律的含混性如果说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的话,显然,使人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

尤其糟糕的是: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从掌握自己的自由,或处置自己的命运。

这种语言把一部庄重的公共典籍简直变成了一本家用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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