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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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基本知识

侵权责任法基本知识

侵权责任法基本知识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个人及其财产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的主要类型等方面,对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知识进行介绍。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行为指的是主体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侵犯了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家庭权等各项权益。

侵权行为可分为主动侵权和消极侵权两种形式。

主动侵权是指主体有意识地采取行动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占他人财产等。

而消极侵权则是指主体由于疏忽、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等,在未采取主动行动的情况下,对他人权益造成了损害,如交通事故中的过失驾驶、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伤害等。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确定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行为、主体、客体和损害四个方面。

1. 行为:行为是指主体对他人权益实施的具体行动或者不作为的行为。

无论是主动侵权还是消极侵权,都需要有明确的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依据。

2. 主体:主体是指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3. 客体:客体是指被侵权的合法权益,可以是个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只有合法的权益才能成为侵权责任的客体。

4. 损害:损害是指侵权行为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或者潜在的损害。

无论是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都可以构成侵权责任的依据。

三、侵权责任的主要类型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效果,可以分为非法行为责任、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三种类型。

1. 非法行为责任:非法行为责任是指主体未经他人许可而实施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了合同约定。

在此情况下,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是对侵权行为制定责任,并采取救济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是一部重要的民法,它制定了各类法律责任,构成了债权人依法维权的依据。

侵权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管理责任四类责任。

其中,刑事责任
是指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非法取得钱财等行为所受到的法律诉讼者;民
事责任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今损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而拒不承担赔赔付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公民个人权利而受到的责任;管理责任
是指实施管理行为不负责任,导致民众既得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受到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性质是赔偿性责任。

侵权责任的落实,依据是侵权行为的过错,根据过错
的程度,受害人可向侵权方提出赔偿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根据侵权责任法,受害人给予道
歉就可获得一定程度的轻刑,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侵权人诉讼提出民事、
行政等赔偿要求,以弥补损失或重催道德责任,以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理想。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范了追偿权。

当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超出侵权人当事人本人范围,受害人可以向行政部门或执行机关等,提起追偿权的诉讼,追回损害货币。

此外,侵
权责任法还将侵权行为的损害责任扩大到法人等非自然人,体现了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公
正维权的态度。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是一部民法,为个人维权提供了严格法治的依据和手段,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维持正义的社会进程,避免社会发生纠纷。

因此,侵权
责任法在法律保护个人维权方面有着重要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侵权责任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因为过错、无过错及法律特别规定而导致的民事责任法律规范。

它主要通过确定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民事主体在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和惩罚,为受害者提供救济途径,同时也为加害者设定了行为规范。

侵权责任法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

二、侵权责任法的特点1.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这些原则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和受害者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2.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减少了争议和分歧。

3.保护受害人:侵权责任法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其中,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主观过错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侵权责任才能成立。

四、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依据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则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法释义

侵权责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2008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99.2万件。

200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人次提出了7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件建议。

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民法草案共9编、1200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2008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09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根据本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就是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护。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规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规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规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典之一,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中,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增加读者对此法律领域的了解。

一、侵权责任的定义及构成要素侵权责任指的是当一方对他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构成侵权责任的要素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侵权责任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侵权、财产侵权、名誉侵权等。

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由侵权方向受害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在行政管理领域中,由行政机关对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处罚性措施。

三、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及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损失赔偿、合理支出、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

其中,损失赔偿是指侵权方向受害方赔偿其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合理支出是指受害方因应对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比如医疗费、鉴定费等。

利益损失是指受害方因侵权行为丧失了本应获得的利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心理痛苦、精神损伤等所支付的赔偿。

四、侵权责任的免责情形在侵权责任的适用中,也存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侵权方可以得到免责的情况。

比如,紧急避险行为中的损害、法定情节下的免责、正当防卫等。

在这些情况下,侵权方的行为可能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而得到合法保护,不承担侵权责任。

五、侵权责任的追诉期限对于侵权行为的追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为二年。

也就是说,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受害方有两年的时间来主张其合法权益。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受害方不知道权益受到侵害或暂时无力主张权益的情况下,追诉期限可能会有所延长。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讨论稿·201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研究”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杨立新课题组成员杨立新张秋婷岳业鹏王丽莎谢远扬朱巍宋正殷陈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

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大的一般条款的补充作用】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得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重点

侵权责任法 重点

1、侵权责任法是指调整有关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及其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一、填补损害所谓填补损害的功能,就是指侵权行为法适用损害赔偿的手段,责令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以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的法律功能。

二、制裁不法通过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不利益的后果,使其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预防教育预防教育功能,是指通过规定侵权行为人应负的民事责任,可以教育不法行为人、引导人们正确行为,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和谐。

四、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3、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法律,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害行为。

4、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即不法行为)⏹2、侵权行为是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1)民事权利主要是绝对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特殊情形下也包括债权⏹(2)民事法益:独立于民事权利但仍然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财产或人身利益。

⏹特征:人的主体性、社会性、历史性3、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1)损害(2)合法权益⏹4、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5、侵权行为的分类⏹1、根据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同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2、根据侵权行为的内容不同分为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3、根据加害人的人数不同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4、根据侵权行为与责任人是否分离为标准,可分为由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和由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

⏹5、根据侵权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与违反保护义务的侵权行为。

6、侵权责任概念: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7、侵权责任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3、侵权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4、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非限于财产责任。

深度剖析中国侵权责任法

深度剖析中国侵权责任法

深度剖析中国侵权责任法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它规范了在民事关系中,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中国的侵权责任法进行深入剖析,旨在探讨其法律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案例。

一、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原则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是对原始侵权行为的法律追究,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上,侵权责任法还涉及到损害赔偿、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方面。

其中,法律将侵权行为分为过失侵权和故意侵权两种情况,并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标准。

1. 过失侵权责任过失侵权是指行为人在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时,因此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依据中国法律,过失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要求行为人对其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同时,法律规定了合理预见、适当注意和谨慎行为的要求,以确定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是否存在过失。

2. 故意侵权责任故意侵权是指行为人有意地进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不仅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可能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制裁。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故意侵权行为可能导致高额的赔偿费用,并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二、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侵害。

除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之外,该法律还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如商品质量不达标、服务不符合要求等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来要求赔偿或者维权。

1. 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因他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死亡的情况。

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因人身损害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等。

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和责任主体。

2. 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指因他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害或灭失的情况。

在侵权责任法中,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通过赔偿来实现,赔偿费用包括财产损失本身以及相关损失的合理费用。

解读《侵权责任法》

解读《侵权责任法》

解读《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一般观点认为,侵权法是救济法,仅是填补损害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本条规定说明了采取了多种功能说,侵权法不但有填补损害的功能,而且还有预防功能(安全保障义务如告知危险,还有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而且还具有惩罚功能,如第47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院书籍认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由过错吸收违法性要件。

而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依照本法”,就等于规定了违法性要件。

笔者赞同杨的观点。

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笔者认为杨的归纳相当有道理。

关于“民事权益”,杨认为应当是合法权益。

那么问题是无权占有是否受到侵权法保护,最高院书籍认为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笔者赞同最高院的观点。

对于利益的保护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杨认为是重大利益受损才受侵权法保护。

最高院认为,主观应当是故意。

杨立新认为股权属于债权,笔者不赞同杨的观点,股权应当是复合型权利,因为股东还有管理的权利。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传统观点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提醒,并非所有损害都可获得赔偿而只有当损害处于法规保护的范围之内时,损害才能获得救济。

一直困扰本人的不当出生即错误出生问题终于有个眉目了,最高院书籍认为:“父母为就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的教育和照顾费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应当获得赔偿。

因此,在这些费用方面,父母具有了被侵权人的地位”。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中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此法涵盖了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下从侵权的定义、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等方面对中国侵权责任法进行解释和分析。

首先,侵权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通常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刑事侵权行为。

民事侵权行为主要涉及名誉权、财产权、人身权等方面的侵害;而刑事侵权行为则涉及严重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故意伤害、侵犯个人隐私等。

中国侵权责任法主要以民事侵权行为为重点进行规定,其中包括侵权主体、侵权客体、侵权行为、侵权损害和侵权责任等要素。

侵权主体一般指能够在法律上承担侵权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侵权客体则涵盖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利等个人合法权益。

在侵权行为的规定方面,中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列举。

其中包括过错行为和无过错行为两种类型。

过错行为主要指故意或过失导致的侵权行为,例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无意中损坏他人财产等。

无过错行为则是指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救援等。

侵权损害是侵权责任法另一个重要的要素。

侵权损害通常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两类。

财产损害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个人财产的损失,例如财物损坏、财产流失等;非财产损害则指因侵权行为而引发的精神、名誉、声誉等非物质的损失,例如人格尊严受损、名誉受损等。

最后,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对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赔偿的方式进行补偿,侵权行为人需要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刑事责任则以刑罚的形式进行追究,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处罚。

总体而言,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为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强有力的保护。

2024年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2024年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2024年修订的《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2024年修订的《侵权责任法》进行知识点梳理,探讨其主要内容和影响。

一、修订背景和目的2024年修订的《侵权责任法》旨在进一步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加强对侵权主体的法律责任制约,提高侵权损害赔偿的效力和公正性。

二、修订内容1.侵权行为主体: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将个体经济组织纳入侵权主体范围,对其侵权行为实施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过错责任与无过失责任:修订法新增了“临时工、寄住人、被侵权人及其经济组织”等具体层面的无过失责任事由,明确了无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

3.侵权行为形式的扩大:修订法增加了通过互联网、信息网络等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进一步适应了数字化时代的社会发展。

4.侵权行为结果的扩大:修订法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对被侵权人的保护。

5.惩罚性赔偿:修订法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进行了补充,明确了“恶意侵权行为”、“高额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等法律概念。

6.其他内容补充:修订法还增加了对异常危险活动的侵权规范、对环境侵权行为的赔偿等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侵权责任法体系。

三、影响和意义1.增强了侵权责任法的实操性:修订法对侵权行为形式和结果的扩大,促进了侵权责任法与现实社会的衔接,增加了法律实操性。

2.加强了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修订法对被侵权人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为被侵权人提供了更大的保障。

3.提高了赔偿金额的公正性:修订法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提高赔偿金额的公正性。

4.促进了法律制约侵权主体的能力:修订法明确了侵权行为主体的范围和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制约,提高了侵权主体的遵法意识。

综上所述,2024年修订的《侵权责任法》在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规定了人民对他人因侵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解读,分析其有关规定及其适用。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三个基本要素。

其中,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赔偿则是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违法原则:即任何非法行为都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只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人都应承担责任。

2. 举证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被告需要证明其未违法行为或者责任免除的事实。

这一原则保护了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拥有更大的凭证优势。

3. 连带责任原则:侵权责任一般为连带责任,即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确保了受害人在多个侵权人之间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4. 公平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

法律应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过失程度以及侵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综合评估确定赔偿数额。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 故意侵权责任:当行为人以故意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需要承担故意侵权责任。

故意侵权责任是最严格的一种责任形式,行为人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过失侵权责任:当行为人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时,需要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过失侵权责任相对于故意侵权责任来说,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应减少。

3. 无过错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

例如,当法定事由发生时,如不可抗力、紧急状态等情况下,行为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赔偿的计算原则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 损失赔偿原则:侵权赔偿应当以损失赔偿为原则,即受害人可以获得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深度解读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深度解读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深度解读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免受他人侵害。

本文将对中国侵权责任法进行深度解读,探讨其适用范围、法理依据和具体实践案例。

一、侵权责任法的定义与目的侵权责任法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引起损害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其目的在于维护个人与财产权益的安全,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精神权利等方面的侵权行为。

其实质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后果。

二、侵权责任法的法理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法理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规范,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民法通则是一般性的民法基本原则和规则;而侵权责任法则是对侵权行为特定规定的法律。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解释,当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侵犯他人的权益,产生了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法会对侵权行为的后果进行法律制裁,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实践案例1.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如有过失行为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侵权责任法将予以追究。

依法,遭受伤害或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权方要求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商品质量纠纷案例在商品质量纠纷中,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商品质量问题的严格要求,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网络侵权案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

对于盗用、抄袭、侵犯著作权等行为,侵权责任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被侵权方可以请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四、侵权责任法的启示与展望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需要把握好平衡受害人与侵权人的利益,保障合理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防止滥用法律程序故意诉讼。

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侵权责任法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逐条解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读:此条明确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即明确、预防、制裁侵权行为。

首次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侵权损害赔偿具有制裁、惩罚性。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读:列举了此法所保护的法益对象。

但此法中所针对的主要对象只有前6项,只有一条涉及第7项隐私权。

对所列举的其他权利的保护多在其他法规中体现,在此法中是否须一一列举在立法讨论过程中有过争议,对外公布版依然如数列举,可能是对以后修正或者民法典的编撰留下伏笔或者说是立法空间。

亮点在于首次在我国成文法中列举了隐私权这一概念。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而在此法出台之前,我国并无事实上的隐私权利的规定,故而学界仅冠以隐私利益,而实践中则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隐私利益的保护是参照名誉权的形式来加以保护。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此条规定了按照本法行使权利的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我们注意到这里对行使权利主体的限定并没有按照以前民法通则的规定定义为受害人,而是用了一个新的概念即被侵权人。

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受害人与被侵权人的概念几乎是等同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如构成侵权责任应符合三大要件,即有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损害后果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抛开其一均不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因此,仅仅强调受害人的权利并不符合本法的立法意图,人们即使受到伤害成为受害人也应首先考虑是否有侵权行为、造成侵权行为的人是谁才能按照本法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否则一人完全因自身原因受到伤害是否一定能找到承担侵权责任的对象呢?因此我个人认为,此法使用被侵权人这一法律概念更为科学、合理。

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法

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法

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保护,为侵害个人或财产权益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法展开探讨,旨在深入了解侵权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方式等相关内容。

一、侵权责任法的性质侵权责任法属于民事法律中的一种特殊责任制度,其性质特点在于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以实现权益保护和损害救济的目的。

侵权责任法是一种强制性法律制度,其约束力适用于市民的日常生活及各类社会关系。

侵权责任法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追求损害赔偿的公正性,不论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程度如何,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追求公平性,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受害人进行公平合理的赔偿;三是强调个人责任,通过判定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对违法侵权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形成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主权、违法、损害和因果关系四个要素。

首先,主权是指侵权的主体应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同时确定行为对侵权结果具有支配地位。

违法是指侵权行为与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相抵触。

其次,对于损害这一要素,侵权行为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如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侵权责任赔偿的方式主要包括经济赔偿和非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主要是指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包括损失的直接损失、因此产生的利益损失以及合理支出等。

非经济赔偿则主要是对侵权行为造成的非经济损害进行补偿,如精神损害、名誉损害、人格尊严受损等。

非经济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侵权责任的惩罚性和警示作用,有效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四、其他相关问题1. 共同侵权责任:在侵权行为中,可能存在多个人共同实施侵权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主要侵权人承担责任外,其他共同侵权人也要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概述

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一讲侵权责任法概述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以及对侵权损害后果予以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基于过错实施的行为--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即使无过错,也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非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侵权行为为前提,具有强制性。

形式主要为财产责任,但不限于。

财产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非财产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优先原则二、受保护的民事权益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健康权: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名誉权: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何维护的人格权荣誉权: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身份权肖像权:自然人对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婚姻自主权:自然人享有的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监护权: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管教和保护的权利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著作权: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和,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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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教授梁慧星(2010年3月31日)2009年12月22日开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并于12月26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着重就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本法”)若干重要条文进行讲解,供大家参考。

一、一般条款、保护客体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民事权益”为保护客体,并由本条第二款进一步对“民事权益”予以限定;“依照本法”指本法关于侵权责任之归责事由的规定,至于哪些案型须以“过错”为归责事由,哪些案型不以“过错”为归责事由,应当“依照本法”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第6条)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的规定;因本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形式非止“损害赔偿”一种,故本条仅言“侵权责任”而未进一步明示责任形式,至于具体案件应当适用何种责任形式,亦应“依照本法”关于责任形式的具体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并未限定于“财产权”、“人身权”。

据此,我国民法理论和裁判实践,解释侵权法保护客体不以“民事权利”为限,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及尚不构成权利的“财产利益”、“人身利益”。

无论侵害民事权利,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之外的合法利益,均可成立侵权责任。

本条第一款,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基础上,根据民法通则实施以来的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用“民事权益”概念代替原文所谓“财产、人身”,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客体。

并且设立第二款,以列举方式规定“民事权益”定义。

作为侵权法保护客体的“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尚不构成民事权利的“合法利益”。

从本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十八种民事权利可知,此“民事权利”,以“绝对权”为限。

民事权利之外的“合法利益”,应包括人身利益(如死者名誉)和财产利益(如纯经济损失)。

现行民法通则未规定“隐私权”,属于立法漏洞。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的解释,对此项漏洞进行弥补,将“隐私”作为一种人格利益予以保护,使“披露他人隐私”,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但所谓“隐私”,属于个人不愿他人知悉的个人生活秘密,披露他人隐私并不一定损及他人名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此项解释,如披露他人隐私而未损及他人名誉,则行为人仍将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权”为一种特别人格权。

按照本法规定,侵害隐私权是一种独立侵权责任,其其责任构成,仅有擅自披露他人隐私一项要件,而不考虑是否因此侵害他人名誉。

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的解答,关于“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的解释(第7问第3段),当然被废止。

二、过错责任原则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第一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是以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基础,加以简化而成:以“行为人”概念涵括原文“公民、法人”两个概念;以“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一语,涵括“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及“侵害他人财产、人身”。

使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更加简明、准确,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本意。

本条第二款,关于“过错推定”的规定,是新增的。

从第二款的编排位置可知,起草人并未将“过错推定”作为一项单独的“归责原则”,而是作为本条第一款“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别规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凡属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原则上须由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至于要求原告证明达到什么程度,将因案件种类不同而有不同);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属于“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案型,则不要求原告就被告有过错举证,而是要求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举证;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庭即应认定被告有过错,而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质言之,凡属于法律规定“推定过错”的案型,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后果由被告(加害人)负担;属于法律未规定“推定过错”的案型,则应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后果一般应由原告(受害人)负担(要求原告证明达到什么程度,因案件种类而有不同)。

本法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案型,主要是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建筑物管理瑕疵损害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所谓高楼抛物损害责任、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第九十条规定的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按照本法内部逻辑关系,第七条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其法律意义仅在排除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

第七条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本身,并不具有作为裁判根据的意义。

要对于某种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法律明确规定该类案型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

因此,一切追究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所适用的是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关于无过错责任的具体规定,而不是适用第七条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凡是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未明确规定为无过错责任的案型,均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现代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规则。

相对于过错责任原则须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而言,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

换言之,在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型,法庭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根本不考虑被告有无过错。

既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也不允许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而请求免责。

只要法庭审理查明,加害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四、共同侵权行为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各国民法共同制度,且多数民法典设有明文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理论和实践,关于共同侵权行为之成立,是否以各行为人间存在“意思联络”为要件,存在分歧意见。

多数学者主张,不要求“意思联络”,只要有“行为上的关联性”,即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为根据,进一步将共同侵权行为区分为两种:“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共同侵权。

前者相当于“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又称“主观共同”;后者指存在“行为上的关联性”的共同侵权,又称“客观共同”。

本法大体沿袭民法理论和裁判实践的上述思路,就共同侵权行为,分设为两个条文,第八条规定“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即“主观共同”,第十一条规定“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客观共同”。

值得注意的是,第八条所谓“共同实施”一语,指行为人就侵权行为之实施有“意思联络”。

若无“意思联络”,不得称为“共同实施”,而应属于“分别实施”。

故本条所谓“共同实施”,亦即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所谓“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即所谓“主观共同”。

第十一条所谓“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亦即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所谓“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亦即所谓“客观共同”。

“分别实施”一语,指行为人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各自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若“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不同”损害,应当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由各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不发生“连带责任”问题。

仅在“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情形,才有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处理,使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必要。

考虑到,符合“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并不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还可能构成所谓“原因竞合”。

共同侵权行为与“原因竞合”的区别在于:分别实施的各个侵权行为,是否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各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构成第十一条“客观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各个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须相互结合才造成全部损害的,则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而属于“原因竞合”。

最后概况一下,构成第八条规定的“主观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要件:一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二是“造成他人损害”,而不论造成的损害是一个或者多个。

构成第十一条规定的“客观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三项要件:一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二是分别实施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三是“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第三项要件,为区别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行为与“原因竞合”的关键,应特别留意。

五、教唆和帮助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成年人,教唆人、帮助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是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

本条第二款第一句规定“教唆、帮助”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人、帮助人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非承担“连带承担”。

第二款第二句规定,在他人“教唆”、“帮助”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如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则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所谓“相应的责任”,是指与“监护过失”程度相当的责任。

法律明文规定,存在监护人过失时,监护人不得免责,有利于促使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有其实质意义。

本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人、帮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条文中所谓“他人”,属于“泛指”,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严格解释,教唆、帮助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已经被第一款所“涵括”,则教唆人、帮助人亦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仅须补充规定教唆、帮助未成年人情形的“监护人责任”即可。

但本条第二款针对教唆、帮助“未成年人”设立特别规则,既不明确规定教唆人、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亦未采第二次审议稿的办法,明确区别规定为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相应的责任”,而是笼统规定为教唆人、帮助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立法理由何在?从本条第二款条文之修改情形,可以推知立法者所作政策考虑是:如本款明确规定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将难于体现对教唆人、帮助人惩戒之目的,且在被教唆、帮助的未成年人(其家庭或监护人)经济地位较优时,受害人将选择请求该未成年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有使教唆人、帮助人逃脱责任之虞;如果区别规定为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相应的责任”,则在教唆人、帮助人无赔偿资力的情形,受害人有难于获得全部赔偿甚至难于获得赔偿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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