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伟最新解读侵权责任法讲义
侵权责任法讲》
侵权责任法
• • • • • • 18.网站经营者的侵权责任 18.网站经营者的侵权责任 19.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19.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20.见义勇为的求偿权问题 20.见义勇为的求偿权问题 21.帮工责任 21.帮工责任 22.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22.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22.共同侵权责任 22.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 过错原则(过错推定) 过错原则(过错推定) • 严格原则 • 无过错时的分担损失 •
• 养蜂人将蜂箱放在场头,蜜蜂在附近采 养蜂人将蜂箱放在场头, 集花粉。后养牛人将牛拴在离蜂箱5 集花粉。后养牛人将牛拴在离蜂箱5米远 不久牛被蜜蜂蜇死。 处,不久牛被蜜蜂蜇死。该案中关于过 错的认定,正确的是( 错的认定,正确的是( ) • A.养蜂人存在过错 • B.养蜂人过错大,养牛人过错小 养蜂人过错大, • C.养牛人存在过错 • D.养牛人过错大,养蜂人过错小 养牛人过错大,
侵权责任法 梁三利
高级律师
维世德律师事务所特邀专家 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后 江苏律师咨询网 ()
侵权责任法
• • • • • • • • 侵权责任法》 1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2.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2.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3.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责任方式 3.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责任方式 4.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4.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5.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5.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6.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 6.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 7.关于举证责任承担 7.关于举证责任承担 8.《侵权责任法》 8.《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 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 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 请求赔偿。 请求赔偿。 •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 产者追偿。 产者追偿。 •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侵权责任法讲义(全)
侵权责任法讲义今天根据司法局的要求,就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情况我向大家作一个汇报,与大家一起学习讨论,如有不当之处,请大家谅解。
《侵权责任法》于去年12月通过,今年的7月1日开始施行,它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幸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对我国民法典的制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侵权责任法》共92个条款,分12章,1—4章为总则,5—11章为分则,它规定了七种类型侵权。
第12章为附则,在附则中没有规定原有的侵权责任的规律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就有一个问题,《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还能否适用?我认定不能一概而论是适用还是不适用,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先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来分辨。
一、总则1、学习《侵权责任法》我们首先要明白它的适用范围,在第二条中使用了“民事权益”的概念,它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列举了十八种具体民事权益,在此后用了一个“等”字,这个“等”字是“后等”不是“前等”,它表示包括但不限于前面列举的18种具体民事权益,是一个开放式。
比如说“性生活权”、“悼念权”、“配偶权”等,这充分体现了在民法当中“法无禁止的即为授权”。
2、第四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优先”,第一款规定的是“责任独立性”,即因同一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相互之间不能替代。
第二款“私权优先”,在以往的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碰见被告人没有钱给受害人赔偿,但他为了从轻处罚有钱给法院交罚款,那么现在不行了,必须先进行侵权赔偿。
3、第二章是关于“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6、7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均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规定应当作一个狭义理解,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是因为根据《立法》第7、8条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
侵权责任法讲义第二讲PPT(修订)
作用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制裁侵权行为,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
侵权责任法体系结构
总则
规定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责任构成 等一般性规定。
分则
根据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分别规定相应的责任形 式、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等。
附则
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相关的其他事项,如法律适用、 生效日期等。
侵权责任法基本原则
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侮辱、诽 谤等,需结合具体言论和事实进行认 定。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 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 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情形
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环境污染责任
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 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种类及适用条件
受害人故意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不可抗力
赔偿损失
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失的,侵权 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和方法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 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 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 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李建伟:侵权责任法
新修《侵权责任法》必考考点解读众合教育:李建伟考点一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重点条文】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民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侵权责任法讲义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行为概述第二节侵权责任法第二章侵权责任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归责原则第三节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第四节减免责事由第三章特殊侵权责任第一节共同侵权责任第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三节产品责任第四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五节对他人侵权之替代责任第六节物件致害侵权责任第七节危险作业致害侵权责任第四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赔偿范围第三节支付方式与继续赔偿第四节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第五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章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行为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行为人违反法定或约定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侵权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侵权行为的形态(类型)(一)侵害财产权、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二)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不同适用法律不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举证责任不同(三)单独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认定简单易程度不同共同侵权责任是连带责任(四)作为侵权行为、不作为侵权行为(五)自己侵权行为、准侵权行为他人行为致害(替代责任):雇主责任;职务侵权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监护人责任。
物件致害;动物致害。
三、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1.联系(1)都是违法行为(2)都应受法律制裁(3)都存在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2.区别(1)法律根据不同(2)所受制裁内容不同(二)侵权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1.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法律根据是民法;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根据是行政法侵权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者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侵权人是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行政违法者是向国家承担责任2.侵权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调整;侵权行为受民法调整违法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任何民事主体违法行政行为人承担的是行政责任;侵权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三)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1.联系(1)两者都是民事违法行为(2)两者都是产生民事责任的原因(3)两者都是债的发生原因2.区别(1)行为产生的前提不同(2)行为违反的义务不同(3)行为主体不同(4)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5)责任形式有所不同第二节侵权责任法一、概念调整侵权行为所产生之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特征:私法、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
侵权责任法讲义
导论:侵权责任法是自由保障法一、思考:法律的本质?侵权责任法的本质?法律的本质:长期而稳定的社会政策,以规范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平衡并实现特定的社会秩序为目的。
侵权责任法的本质:处理社会生活中偶然性损害,1实现受害人和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就受害人角度而言,侵权责任法强调“救济”功能,从更广泛的角度考察,关注的是“平等”价值;就行为人角度而言,侵权责任法强调“预防”功能,关注的是“自由”价值。
某些情况下,如“他人责任”,侵权责任法还涉及特定第三人的利益,例如:监护人、使用人等。
以医疗责任的归责原则演变为例。
二、案例及立法:(一)案例案例一:重庆烟灰缸案2案例二:酒后看藏獒案31当代社会是一个危险四伏的社会:道路交通事故方面,2007年,全国共发生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
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
安全生产事故方面,2007年1月1日至12月9日,全国重大事故全国发生79起,死亡和失踪1154人,特别重大事故全国发生8起,死亡369人。
09年2月22日的“屯兰煤矿”事件。
22000年5月10日深夜,重庆市渝中区某公司的董事长郝跃加完夜班回家,在路过学田湾正街65和67号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他头上,当场昏迷倒地,随即被人送往附近的急救中心抢救。
在经过39小时的手术急救,昏迷了70多天,花费14万余元的医药费后,郝跃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被鉴定为三级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伴随经常发作的外伤性癫痫,郝跃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
这一事件经当地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未能查明系何人所为,郝跃遂将位于出事地点的65、67号两幢楼的开发商及两幢楼一层以上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7万余元。
司考侵权责任法全面解析{名师讲义}
司考侵权责任法全面解析{名师讲义}编者前话:历年司法考试的新增法律都占有很大的分值,而且在近几年中也是常考点。
去年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也是如此,所以大家一定要给予充分的重视。
下面就是侵权责任法的详细讲解,有助于大家理解和记忆。
一、立法背景与地位(一)既有的侵权法规范1.1986年《民法通则》2.1988年《民通意见》3.2001年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4.2003年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5.其他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6.存在问题很多(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1.2002年至2009年,四读通过2.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立法步骤3.单独成编的创举(三)新法在司考命题中的特点1.范围:以当年的3月份之前通过的立法、司法解释为限2.分值:分值稳中有升:侵权法的分值正常10-12分3.难度:一般限于条文的字面意思,3、5年后再会有难度的提升4.注意新旧法的修订以及新的规定:旧题新做。
5.侵权责任法的修订程度:92个条文可以分为四类:废话,5个;重复:36个修正:10个新规定:41个二、立法特点(一)高度抽象的总则条文、分则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1.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2.这一立法格局对理解立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举例一: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以上四条文的关系?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建伟民法系列
李建伟民法系列民法专题七、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民事责任体系(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以及其他责任及其关系1.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前者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后者不要求。
举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甲出租人——乙承租人(违约、侵权)——丙次承租人(侵权)2.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举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例】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某商场购买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巨大。
2005年4月,孙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9-3-57,多选)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一)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财产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适用于财产权被受害的场合,但赔偿损失也适用于人身权被侵害的场合。
非财产责任: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适用于精神性人格权,不适用于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被侵害场合。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民法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讲稿
侵权责任法讲稿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部分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侵权人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行为,也应对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举证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应承担证明自己权利或者事实的责任。
归责原则的确立,为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公正处理侵权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在具体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和贯彻执行《侵权责任法》,积极参与和推动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什么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会有如此大的差异呢?经过对两级法院判决理由的分析,发现一审法院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二审法院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事实上,本案属于产品责任范畴,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二审法院正确地运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有效解决了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侵权案件审理中,归责原则的正确确定是保障法律适用的基础。
归责原则是侵权法的核心和灵魂,也是侵权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基础。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条文,该法确立了三种归责原则,分别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主观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
例如,在黑龙江发生过一起因言语冲突而导致死亡的案例。
李建伟最新解读侵权责任法讲义69409
一、立法背景与地位(一)既有的侵权法规范1.1986年《民法通则》2.1988年《民通意见》3.2001年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4.2003年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5.其他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6.存在问题很多(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1.2002年至2009年,四读通过2.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立法步骤3.单独成编的创举(三)新法在司考命题中的特点1.范围:以当年的3月份之前通过的立法、司法解释为限2.分值:分值稳中有升:侵权法的分值正常10-12分3.难度:一般限于条文的字面意思,3、5年后再会有难度的提升4.注意新旧法的修订以及新的规定:旧题新做。
5.侵权责任法的修订程度:92个条文可以分为四类:废话,5个;重复:36个修正:10个新规定:41个二、立法特点(一)高度抽象的总则条文、分则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1.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2.这一立法格局对理解立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举例一: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以上四条文的关系?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李建伟民法
一题张甲(20岁)与乖张的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见张丙的狗静卧在家门口,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乙照此办量。
花狗被打以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丁的身后,花狗咬伤了张丁。
张丁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
对此费用应如何承担?(多选)A 张丁可以请求张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 张丁可以请求张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 张丁可以请求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 就其全部赔偿数额,张丁可以请求张甲与张乙的监护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析:这道题牵涉到两个考点。
一是饲养动物侵权。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3条,第三人原因引起的饲养动物侵权,饲养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一个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饲养人与第三人都可以被被侵权人要求担责。
可见饲养人并不免责,被侵权人仍然可以请求饲养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所以A项当选。
二是教唆的侵权责任。
本案的第三人有两个且构成教唆关系。
关于教唆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与原来的民通意见第148条的规定也有很大变化。
依据前者,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者与被教唆者的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
所以D项正确。
既然D正确,B、C当然都是错误的。
答案:A、D第二题某个午夜,王某在某栋居民楼下路过的时候,突然不知道从楼上谁家的窗户里扔出来一只烟灰缸,正砸在王某的头上,导致住院治疗一个月余,经济损失3万余元。
经查,该居民楼共8层,除去一层以外,还有7层35家住户。
关于该事件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如果35户中的甲户能够举证证明为乙户所为,则包括甲户在内的其余34户不承担责任B 如果35户中的丙户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不承担责任C 王某可以将这35户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承担连带责任D 如果这35户不能举证免责,则应当对王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解析:本题就是选择ABC 很简单的,就是参见侵权责任法第87条就可以了.另外,依据通说,本条文的责任就是一个连带责任,虽然立法没有明确使用连带的字眼。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人整理版)
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 第一单元 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 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 1. 自然人的一生(1) 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 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 劳动与结婚: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 20 (女八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 /婚姻能力 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 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 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 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 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 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 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 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A. 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 •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 .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 .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 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 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A .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 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 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 .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2. 法人的一生(1) 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 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 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 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
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1.自然人的一生(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单)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单)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2. 法人的一生(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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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年至2009年,四读通过。
2.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立法步骤。
3.单独成编的创举。
(三)新法在司考命题中的特点
1.范围:以当年的3月份之前通过的立法、司法解释为限。
2.分值:分值稳中有升:侵权法的分值正常10-12分。
3.难度:一般限于条文的字面意思,3、5年后再会有难度的提升。
【例1】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1999年卷二3题,单选)
三大变化:适用情形;归责原则;责任人。
(二)概括规定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条款构造技术
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甚至于某一类侵权的各种场合下的归责原则也不相同,比如饲养动物侵权采用:
相对无过错责任;
绝对无过错责任;
推定责任。
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论分则部分:
第五章产品责任无过错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车人)、过错(车车)
第七章医疗损害赔偿过错与过错推定
第八章环境污染无过错
第九章高度危险作业无过错
第十章饲养动物侵权无过错、过错、推定
第十一章物件致损过错推定无过错
举例一: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三)以归责原则为纲构建各类侵权责任体系
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
无过错责任。
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1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以上四条文的关系?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追尾)
上图中所讲的案情是:甲乙之间有一份供应合同,甲在送货路上遭遇车祸车货全损,导致乙未能收到货物发生经营损失,经查车祸发生原因乃在于丙醉驾追尾承担全责。问题:本案如何解决?(特别提示:乙丙之间构成违约责任吗?丙之间构成侵权责任吗?)
【例】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2005-3-9,单)
李建伟最新解读侵权责任法讲义
一、立法背景与地位
(一)既有的侵权法规范
1.1986年《民法通则》。
2.1988年《民通意见》。
3.年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
4.2003年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5.其他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6.存在问题很多。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81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立法技术对于精确理解立法背景与理论内涵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问题:列举18种具体民事权利。
何谓“民事权益”?⑴民事权利;⑵利益保护:考卷撕毁案;⑶商业秘密、死者利益的保护。
此处的民事权益不包括债权等相对权:不支持第三人侵害债权。
举例:甲→(送货合同)乙酒楼(债权人)
(债务人)↗?
↖↗
丙(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
4.注意新旧法的修订以及新的规定:旧题新做。
5.侵权责任法的修订程度:92个条文可以分为四类:⑴废话,5个;⑵重复:36个;⑶修正:10个;⑷新规定:41个。
二、立法特点
(一)高度抽象的总则条文、分则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1.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2.这一立法格局对理解立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