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国际标准与我国相关标准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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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药品注册国际标准与我国相关标准的差异
3.1 药品注册的管理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当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和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对于中国来说,境内申请人按照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办理,境外申请人按照进口药品申请办理。新药申请是指未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按照新药管理。
3.1.1 新药研究的特点
新药从筛选、化学合成与改造、动物试验、临床研究、新药审批到最后上市一般要经历5-10年的时间。在这期间,需要企业支付巨额资金,以目前标准,约需数千万到数亿美元。而其中所支付的费用及时间的相当部分在临床研究上。上市后的药品有时也会因发现新的安全性问题而从市场撤回,使巨额研发费用付诸东流,不仅如此,有时企业还会因产品的副作用而赔付给患者巨额赔偿金(如美国默克(Merck)制药因万络(商品名Vioxx)事件直接赔偿数十亿美元)。但一个成功上市新药,往往也可以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如辉瑞(Pfizer)的品牌药立普妥(Lipitor)年销售额高达128亿美元。因此说新药研发是一项高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事业。
目前,医药制造企业在新药研发过程中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不仅各国政府在药品上市审查愈加严格,而且还受到药品有效生命期缩短、全球性竞争等冲击,各国新药上市数量也有逐年减少的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医药经济也逐步全球化。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世界各国对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由于各国的药管相关法规很多,而且不一致性亦高,因此,很早就有一些世界性的组织来推动法规方面的整合。如世界卫生组织 (WHO),PIC (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 Convention),APIC (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s Committees),欧盟 (EU)等。做得最好、最成功的为IC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目前以发布药品研发、注册和GMP指南数十个,对国际药品研发、注册和GMP管理标准的统一产生了积极和重要的影响。除ICH三方欧、美、日外,中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WHO、APIC、PIC等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均等效或选择采用ICH的各种标准和指南。
3.1.2 原料药
目前,世界上对原料药实施注册许可制度只有中国。美国对原料药进口采取严格实施查验登
记;欧盟各国在Generic API(通用名药原料药)上,亦有强制要求须持有CEP (Certification of Suitability of Monographs of The European Pharmacopoeia,欧洲药典适应性证书)。2005年4月,日本药事法进行了大幅调整,并引进MF(Master File)制度,参照美国和欧盟对原料药进行严格管理,实施原料药工厂现场GMP核查制度。其他国家,则未有非常严谨的查验登记,官方亦未见有正式要求。但是客户有时(尤其在购买量稍大时)即会要求供应者须有CEP证书, 甚至须对工厂进行GMP核查。因此整体来说,世界各国对原料药输入将来一定会硬性要求需要查验登记。有关原料药GMP法规在ICH的努力下已有整合,在查验登记方面,欧美日主要参考ICH
的原料药GMP法规。
3.1.3 药品制剂
目前,各国对药品制剂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并制定了相关法规加以约束。我国一些企业在亚、非和拉丁美洲有注册和出口,近些年来也逐渐突破发达国家的药品制剂注册关,一些产品,特别是非专利药,已经在美国和欧洲国家注册成功。在原料药出口方面,已经有不少原料药厂通过国外的注册认证,但也有不少产品未能通过注册认证而只能以国外原料药生产商的上游原料的身份出口。中药出口突破发达国家的药品注册认证难度就更大,主要只能以天然产品、膳食补充剂和功能食品等名义出口。总的说来,国外的药品注册认证、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注册认证,仍是我国医药产品扩大出口必须跨越的环节与障碍。
近年来,专利到期、新品种匮乏和药品降价使跨国医药企业收入缓增,而能源及原材料涨价、环保要求、管理及人工成本又促使跨国医药企业成本增长,最终对跨国企业的利润增长形成巨大压力。专利药到期正成为推动国际医药产业格局变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将深刻改变国际医药市场的版图。为此,跨国医药企业纷纷剥离非核心业务,基于自身需要,主导和推动了医药产业国际分工和产业转移。对于中国企业来讲,积极采取策略,大力发展通用名药(又称非专利药)制剂产品的出口,同时承接国际药品制剂企业OEM(委托加工),将是中国企业的现实选择。目前,我国已有浙江海正、华海、京新药业等企业多个产品在欧盟和美国注册成功。
3.1.4 传统草药产品
对于传统草药产品,目前世界各国草药管理法规不同,从原料来源、半成品/产品/药品、生产、品质管控均有不同的定义,统一的管理法规是未来的趋势。目前全球共有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设了中医医疗机构,总数已达8万多家,有20余万从业人员,每年有30%的当地人和70%以上的华人接受中医药服务;我国先后在47支援外医疗队中派出中医药技术人员400余人次;来华接受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的人数逐年增加,全球约有1/3的人接受过针灸、按摩、中草药等中医传统疗法诊治;中药产品已出口到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近几年,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纷纷出台政策,2004年欧盟出台了《传统草药注册指令》,对有一定使用年限、安全性好的传统草药实施注册管理,目前已有德国、英国等多个国家的产品进行了注册,但由于对法规的认识、了解与教育不够,企业的注册积极性不高,加上对注册的要求、难度、周期和注册费用的畏惧,至今我国药厂拿到注册批文的品种寥寥。
美国于1994年通过了《膳食补充剂健康教育法案,94 DSHEA》,解决了我国出口中成药在美国的法律定位问题,FDA并于2004年公布了《植物药注册指南》,对提取物类产品注册进行规范;加拿大也于2004年实施生效了《天然健康产品管理法规,NHPRs》,将中药纳入天然药品进行管理。WHO是积极推动中医药发展的世界组织,分别于1999年、2002年、2007年和2009年发行了《药用植物专论》(Monographs on Selected Medicinal Plants) 第1卷、第2卷、第3卷和第4卷。
3.2 主要差异对比分析
如前所述,各国对药品上市销售均采取了非常严格的注册管理,注册的具体程序各不相同,但目标只有一个,就是在各国国情下,尽最大努力确保本国公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目前,除了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我国是少数强制实施药品生产GMP管理的国家之一。我国与欧美日等主流国家相比,主要在注册文件格式、申报程序、注册产品分类等方面有着不同。CTD(药品注册通用技术文件)作为美欧日三方人用药注册统一的文件格式,十分注重研究结果表述的具体化和规范化。
3.2.1 注册申报资料差异
(一)欧盟新药注册特点
欧盟新药注册申请是一次申请一次批准形式,在新药注册申请的CTD申报资料中应包括临床研究在内的所有申请文件和资料。欧盟进行新药临床研究,虽然需要相关学术及伦理委员会的同意,但不需要主管药品行政部门的批准。
(二)中国新药注册特点
我国新药的申请分为新药临床和新药生产两次申请和审批(两报两批),即要求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新药临床前研究。经CFDA审批获得新药临床研究批件,再完成新药临床研究,经CFDA审批获得药品注册批件,批准新药生产和上市。
在我国,新药研究需要一次性完成申报临床研究的所有药学、药效学、毒理学等资料,待CFDA批准后才能进行临床试验。美国FDA则要求提交临床研究申请后,就可进行初始的临床试验,并根据临床进展情况和阶段的不同来决定补充哪些试验研究资料和数据。
3.2.2 产品申请注册分类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