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政策解读
最新廉租房政策解读
最新廉租房政策解读2021年最新廉租房政策解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三部门的通知,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各地可以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
在公租房、廉租房并轨之前,廉租房主要针对具有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主要是针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根据北京市公租房管理相关办法,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公租房租金实现“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原则,这实际上也是部分打通了廉租房和公租房之间的隔断。
目前,北京市城六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40 元,城六区廉租家庭月租房补贴最低限额调整为550元,月租房补贴最高限额为1500元。
而具体到公租房,则又有六个档次,符合人均月收入在2400元(含)以下等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承租公租房有不同程度补贴,共分六档,补贴金额最高可达房租的95%。
预计未来补贴标准将更为简单明了。
公租房廉租房并轨政策答问1 问:廉租房和公租房为何要并轨?答: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平行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两种保障房都属于租赁房,但面向的群体不完全一样,需要分别申请、分别排队,申请人不容易搞清楚自己适用哪种保障方式,导致申请不够方便。
二是住房保障需求和供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近年来部分地方出现了保障房与保障对象不相匹配的情况。
如果廉租房或公租房房源在满足保障对象需求后仍有剩余,受限于两项制度准入门槛、保障标准不同,不能调剂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闲置浪费。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吉建保[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保〔2010〕23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审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全面提高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全面提高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水平,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管理,是指廉租住房分配后,对保障对象实行实物配租过程中的管理,包括物业服务、出租出售、维修、资金、产权产籍和腾退等方面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代地方政府对廉租住房行使资产管理职能,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廉租住房小区实行属地化物业管理。
各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统建、配建、购买、改造、租赁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解决廉租住房应当统一纳入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是指在廉租住房管理中所遵循的具体细则和规定。
以下是针对廉租住房管理的一些常见实施细则:
1. 申请条件:规定了符合什么条件的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例如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等。
2. 申请程序:具体规定了廉租住房的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材料、申请时间和方式等。
3. 优先权规定:明确了优先选择什么样的人群入住廉租住房,例如残疾人、农村转移人口等。
4. 住房分配:规定了住房分配的原则和方法,例如根据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等进行评估和分配。
5. 使用和管理规定:明确了住房的使用要求和管理规定,例如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租等。
6. 保障措施:规定了廉租住房管理中的保障措施,例如定期评估住户的收入情况、建立监督机制等。
7. 违规处罚:明确了廉租住房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例如违规转租将取消住房资格等。
以上是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地方政策和实际情况有所差异。
通过实施细则的规范,可以更好地管理廉租住房,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获得合理的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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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资格准入标准》的政策解读
关于《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资格准入标准》的政策解读一、背景依据鉴于南平市行政中心已迁驻建阳,为进一步落实“市区一体”布局要求,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覆盖面,切实保障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根据《南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南政办〔2020〕27号)及区政府会议议定,参照《南平市延平中心城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规定》(南政办〔2017〕149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南平市建阳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规定》(潭房〔2017〕43号)进行调整与完善后,制定本标准。
二、目标任务通过优化调整我区住房保障资格准入标准,全面落实区政府保障惠民政策,推进形成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惠及更多住房困难群众,促进我区住房保障事业高效良性发展。
三、主要内容(一)申请条件。
根据类型不同逐一介绍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其他家庭等4类家庭的资格申请条件;(二)申请相关材料。
住房保障资格申请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三)申请审核程序。
主要包括预申请、正式申请与资格核定三个环节;(四)住房保障资格复核。
我区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年度复核制;(五)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形。
重点强调4类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的情形;(六)租赁期限。
我区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七)重点保障家庭。
介绍三类重点保障家庭的类型情况;(八)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介绍我区差别化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与发放情况;(九)惠民花苑廉租房上市管理。
介绍惠民花苑廉租房上市交易缴交土地增值收益的计算方法与主要流程。
(十)相关解释及规定。
四、注意事项(一)今后若我区各类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收入及资产限值调整,由建阳区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平市建阳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规定》(潭房〔2017〕43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策宣讲暨小户型住宅建造技术宣讲会的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冀建办房[2008]7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8.09.25【实施日期】2008.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策宣讲暨小户型住宅建造技术宣讲会的预通知(冀建办房〔2008〕7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扩权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建设部等九部委印发《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后,我省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改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取得初步成效。
但从对各市、县了解的情况看,目前我省仍有部分地方对《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理解得不够准确。
同时,一些单位普遍感觉到小户型设计难度大、实践中难以控制指标,迫切需要学习、了解有关政策以及国内先进省市的作法和经验。
为此,经研究,决定委托省建设厅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举办“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策宣讲暨小户型住宅建造技术宣讲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宣讲会内容(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解读;(二)小户型住宅设计、建造理论与实践;(三)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技术;(四)国内外小户型建设经典案例。
二、参加人员(一)设区市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扩权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的领导及有关人员;(二)规划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三、宣讲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国内知名专家、省内专家等。
住有所居 任重道远——我国住房保障政策解读和甘肃路径选择建议
七是社会捐赠 的廉租住房 出“ 健全廉 租住房 制度 , 加快解 决城 市 区新建廉租住房项 目的支持办法》 。廉 项补助 资金 ; / 是其他资金。与以往资金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 ,努力使全体人 租住房保障制度 的建立 , 政策框架 的构 保 障资金 ;k 此次规 定的资金来 源更加 明 民“ 住有所居 ”廉 租住房制度作为完善 建 , 。 为实 现“ 人人享有适当住房” 奠定 了 来源相 比, 社会保 障体系 的主要 内容 和解决 城市 制度保障和政策基础 。 低收入家庭住房 困难 的重要制度 , 首次 写入党代会报告 , 表明党 中央更加关 注 民生问题 , 彰显政府实现“ 居者 有其屋” 的决心 。 因此 , 解决全 国 10 00多万户低 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的住房 问题 , 让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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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保障政策解读和甘肃路径选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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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 五 住有所居是人的基本权利 , 努力让 法》 财政部发布 了《 租住房保 障资金 预算安 排的廉租住房保 障补助 资金 ;
“ 居者有其屋 ”是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 管理办法》 , ,今年 初国家发 改委发布 了 是 中央预算 内投 资中安排 的补 助资金 ;
制度确立
政策保障
难 群体 的住 房改善 问题提 出 了明确要 贷款风 险准备金 和管理 费用后 的全部 余额均要用于廉租住房保 障。 中央预算 求。
亮点二 : 保障方式确定 。廉租住房 内资金 补助标 准为西部地 区每建 筑平 0 具体补助额度将根据城市 19 9 4年 , 务 院 下 发 了 《 于 深 化 保 障实行 货币补贴 和实物 配租等 相结 方米 30元 , 国 关 般预算 转移支付 比例 和在建廉 租住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的决定》 ,标 志着我 合 的方式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 主要通 国全面推进住 房市场化 改革 制度 的确 过发放租赁补贴 , 强城 市低 收入住房 房 面积 确 定 。 增
北京市2023年廉租房申请标准
文章标题:深度解读北京市2023年廉租房申请标准2023年北京市的廉租房申请标准一直备受关注,对于许多需要经济帮助的家庭来说,这是一个备受期待的好消息。
过去几年,北京市政府一直在努力改善住房短缺问题,并且不断完善和调整廉租房政策,以满足更多市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在今年的新标准中,政府希望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帮助更多低收入家庭获得合适的住房资源。
本篇文章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对北京市2023年廉租房申请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
一、北京市2023年廉租房申请标准的制定背景我们需要了解北京市2023年廉租房申请标准的制定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北京市的住房问题日益凸显,低收入群体面临着严重的租房困难。
为了缓解住房压力,北京市政府不断完善廉租房政策,力求让更多低收入家庭受益。
2023年新的廉租房申请标准的制定,正是政府对城市住房问题的高度重视和承诺的体现。
这也是为了确保城市建设中的公平和包容,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保障和帮助。
二、北京市2023年廉租房申请标准的主要内容接下来,让我们来看一下2023年北京市廉租房申请标准的主要内容。
根据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2023年的廉租房申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收入标准、家庭资产情况、住房需求等。
收入标准方面,政府将根据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申请资格的重要标准,要求申请家庭的收入不超过一定的限额。
家庭资产情况方面,政府将严格规定家庭的固定资产和住房情况,以确保廉租房资源真正惠及有需要的家庭。
政府还将合理划分住房需求,对家庭的人口情况、居住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对廉租房资源的真实需求。
三、对北京市2023年廉租房申请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就我个人而言,我对北京市2023年廉租房申请标准持有一定的积极态度。
政府对廉租房申请标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的制定,有助于排除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从而更加公平地分配廉租房资源。
政府充分考虑了家庭的实际情况,并设置了一系列的标准和指标,使得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更加精准地获得廉租房资源的支持。
首提共有产权问责地方政府——解读《住房保障法》讨论稿
住房 保障法 》讨论稿第 一条就提 出 ,要 保障所有 人 的居住 权利 ,满 足城 乡居民的基 本住房 需求。 申卫星说 ,
具体规定申请对 象
根据 讨论稿 ,关于住房 基本保 障的范围如何 来划定 ? 比如 ,对 经济 适 用房 和 廉租 房 的 申请 对 象有 没有 具 体规 定?
近年来 ,住房问题始 终是社会 关注的热 点和焦点 。~
方面 ,保 障性住房 供应不足 、覆盖 面窄 ;另 一方 面 ,高企 的房 价正 逼 着越 来越 多 的人 走 进 “ 房 生畏 ” 的尴 尬境 望
等民生大 事 ;另 一方 面说 明,国家 依靠法治 手段,确保 居
者有 其所 的决心 ,这正是执政 为 民理念 的重 要体 现。 住
益 “ 架” ,故而住房 市场化严 重辽度 ,而民生保 障非常 绑
不足。
住 房和 城 乡 建设 部住 房 保障 司 , 目前 正处 于 内部 讨论 阶
段。这份 住 房保障法 的讨论稿于2 0 年3 0 9 月正式开始起
草 ,最终揉合 了 由清华大 学法学 院专家起草 的 “ 理论 版”
有利于实现 “ 居者有其屋”
面,现有 的住 房保障 制度制 订、实施 随意性强 ,缺 乏统 一 的法 律指导和 约束 ;民生方 面,保障性住 房供应不 足以及 分 配不公等 ,使公 民居住权 明显缺乏保 障 ;市场方 面, 由
于缺 少保障房来 分流需 求、平 抑房价 ,所 以市场房 价疯涨
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解读
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解读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中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随着2011年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即将收官,北京、上海等地于2011年12月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瞄准保障房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分配乱象重拳出击。
1产生背景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
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2主要分类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廉租房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
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
公共租赁房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2022年青岛廉租房政策,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有哪些
2022年青岛廉租房政策,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有哪些青岛廉租房政策,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以下是青岛廉租房政策,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希望以下的资讯可以为你们的⽣活带来帮助。
青岛廉租房政策: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青岛廉租房政策,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青岛廉租房政策,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以下是青岛廉租房政策,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希望以下的资讯可以为你们的⽣活带来帮助。
青岛廉租房政策: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青岛廉租房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发布为准。
1.申请⼈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家庭为单⼈的申请⼈,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年)。
2.申请家庭上年⼈均⽉收⼊连续⼀年低于580元。
1⼈户家庭年收⼊低于6960元,2⼈户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按增加6960元计算)。
3.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户家庭低于15万元,2⼈户低于23万元,3⼈户低于30万元,4⼈户低于38万元,5⼈户及以上低于40万元。
4.家庭住房⼈均使⽤⾯积低于7.5平⽅⽶,且申请⼈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5.具备下列情形之⼀:被拆迁;有特殊病、重残⼈员;有60岁(含)以上⼈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应当在⼆⼈以上。
不满⾜其中任何⼀项都⽆法申请,不过你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房。
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2007年6⽉20⽇起,在市内四区最低⽣活保障家庭(⽉收⼊300元以下)基本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将保障范围扩⼤⾄家庭⼈均⽉收⼊610元(现⾏最低⼯资标准)以下、⼈均住房建筑⾯积10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城乡建设部的住房政策解读
城乡建设部的住房政策解读住房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城乡建设部制定了一系列的住房政策。
本文将对城乡建设部的住房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
一、住房保障政策城乡建设部制定了一系列的住房保障政策,旨在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合理的住房保障。
这些政策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同类型的住房保障措施。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住房或住房条件较差的低收入家庭,提供长期租赁的住房服务。
廉租住房则是通过政府购买、租赁或改造现有住房来提供低租金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则是根据家庭实际购房能力和需求,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
这些住房保障政策有效地提高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二、住房城市化改革政策为了促进住房城市化的发展,城乡建设部提出了一系列的住房城市化改革政策。
一方面,鼓励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高住房的流动性和灵活性。
另一方面,支持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城市更新,推进旧城区的改造和更新工作。
此外,住房城市化改革政策还包括推进住房产权制度改革、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利于优化城市的住房结构,提高住房供给的适应性和多样性。
三、住房质量与安全政策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住房质量和安全问题,为确保人民群众的住房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住房质量与安全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住房工程建设和装修的技术标准要求、住房质量监督和检测体系建设、住房建设和使用的法律法规等。
此外,城乡建设部还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和建筑企业的监管,严格把关住房工程建设的过程和结果,确保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
四、住房供给便利化政策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供给的需求,城乡建设部采取了一系列的住房供给便利化政策。
一方面,推动住房供应体系的建设,提高住房供给的总量和质量。
另一方面,简化住房供应程序,加快住房供给的进程。
例如,加大土地供应力度,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优化住房供应机构,提高住房供应效率;推行租售同权,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障性住房风险防控措施
保障性住房风险防控措施保障性住房是指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无住房保障等特殊群体的居住需求而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特殊类型的住房。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然而,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着许多风险,如土地资源不足、资金短缺、供需失衡等。
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进行风险防控,确保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政府规划调控措施政府在保障性住房领域的规划和调控是风险防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首先,政府需要科学规划住房用地,确保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划分保障性住房用地。
其次,政府应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土地优先供应。
再次,政府需要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能够得到资金和政策的支持。
最后,政府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通过与社会机构合作,共同推动住房问题的解决。
二、金融支持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金融支持政策是保障性住房风险防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首先,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专项贷款,降低房屋购买者的购房成本。
其次,政府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居民购房时进行公积金贷款,减轻购房压力。
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优惠政策,为购房者提供更多的贷款选择。
三、加强监管与评估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以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有效。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评估,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居住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防范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风险,并维护住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教育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需要得到广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加强宣传教育是保障性住房风险防控的一个重要环节。
政府应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同时,还应提供相关的政策解读和经验分享,引导居民正确对待保障性住房政策,促进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顺利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政策法规解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政策法规解读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基本需求之一,而城乡建设则直接关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为了保障人民的住房权益,推动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本文将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并为实践提供参考。
一、住房建设政策解读住房建设是支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一系列政策为住房建设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其中,住房保障政策是广泛受关注的一部分。
1. 保障性住房政策政府通过建立保障性住房体系,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的住房需求。
这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等多种形式,旨在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
同时,政策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优惠。
2. 人才引进政策为了吸引人才流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一系列人才引进政策。
这些政策提供了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等福利,为优秀人才提供了良好的居住条件。
这有助于吸引更多的人才流动,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
3. 住房贷款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一系列住房贷款政策,旨在为购房者提供便利条件。
这些政策包括提供贷款利率优惠、调整首付比例等,降低了购房门槛,促进了居民的购房需求。
二、城乡建设政策解读城乡建设涉及面较广,政策法规既关乎城市建设,也关乎农村发展。
以下是一些城乡建设政策的解读:1. 城市规划和建设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城市规划和建设政策,旨在推动城市的科学规划与有序建设。
这些政策鼓励城市实施城市更新与改造,提高城市的功能和环境质量。
同时,政策还规定了建筑物的高度、用地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加强了城市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2. 农村建设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农村地区制定了一系列建设政策,旨在推动农村的发展和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这些政策包括发展农村公共设施、改善农村住房条件等方面的措施。
通过政策的实施,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了有效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也得到了提升。
3. 环保建设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环保建设政策,鼓励使用绿色材料、节能设备等,提高建筑物的能源效率和环保性能。
解读财税2008 24号文
解读财税(2008)24号文件《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9-12-21 20:13一、政策出台相关背景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
但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
为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007年8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提出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实施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措施,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11月,原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对外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的若干问题。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有关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
二、政策的内容、变动情况及应注意的事项财税[2008]24号文件主要明确了两方面的税收政策,一是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政策;二是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政策优惠的税种涵盖了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与保障类住房相关的所有税种,支持力度大,范围广。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此部分的规定是对《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进一步明确。
1.营业税、房产税政策内容: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原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保障制度简介住房保障制度是指一系列政府政策和措施,旨在保障居民居住权益、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解决住房问题,确保人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得到满足。
制度目标- 提供稳定的住房供应,确保人民基本的住房需求;- 提高住房保障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使更多人受益;- 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强市场供求平衡。
主要内容1. 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给居民的廉租住房,旨在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通过建设、租赁或购买现有房源等方式,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居住。
2. 保障性住房补贴保障性住房补贴是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一种经济援助措施,通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提供租金补贴或购房补贴,帮助他们改善住房条件。
3. 住房转让和交易为了提高市场供求平衡,住房保障制度也涉及住房的转让和交易。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确保居民在住房交易中的权益,防止恶意炒作和房价波动过快。
实施机制为了保障住房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和监管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建立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机制;- 加强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分配,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建立住房保障项目的申请和审核制度,确保住房资源的分配公平、透明;- 加强对住房市场的监管,防止不合理的房价波动。
评价与展望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如资金不足、政策执行效果等问题。
因此,需要持续改进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高其执行效果和社会效益。
结论通过建立健全的住房保障制度,政府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居住权益,解决住房问题,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对于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居民的共同努力,以实现住房保障制度的目标和效果。
注意事项- 本文档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政策和措施以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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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政策解读
住房政策解读
住房政策是政府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提升居住条件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住房政策及其解读:
1. 保障性住房政策:政府通过建设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确保其有房可住。
这项政策的目的是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缓解社会矛盾。
2. 购房补贴政策: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例如首次购房补贴、人才引进补贴等,以鼓励居民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3. 住房公积金政策:政府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企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租房等住房消费。
这项政策的目的是通过集体储蓄的方式,提高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
4. 限购限贷政策:政府通过限制购房数量、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等方式,控制房地产市场的过热和投机行为,稳定市场价格。
5. 租赁市场政策:政府鼓励和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为居民提供多元化的住房选择,同时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管,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
6. 土地供应政策:政府通过调整土地供应量、土地出让方式等措施,控制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稳定市场价格。
7. 房产税政策:政府对拥有多套住房的家庭征收房产税,增加其住房持有成本,抑制投机和过度投资。
这些住房政策都是政府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提升居住条件而制定的。
政府会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状况,适时调整住房政策,以实现居民住房问题的有效解决。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较低的住房,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
的住房困难。
而保障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是为了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获得足够的居住空间,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面积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城市的实际情况和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以达到合理、公平的分配。
首先,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
低
收入家庭通常人口较多,家庭成员较多,因此需要一定的居住空间来保障他们的生活。
因此,在制定面积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低收入家庭的人口结构和居住需求,确保他们能够获得足够的居住空间,使他们的生活更加舒适。
其次,面积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城市的实际情况。
不同的城市有着不同的
土地资源和人口密度,因此在制定面积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城市的实际情况,避免一刀切的做法。
在人口密集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面积标准,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而在资源相对充裕的城市,可以适当降低面积标准,以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
另外,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建筑的实际情况。
不同的建
筑结构和布局会对居住空间产生影响,因此在制定面积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建筑的实际情况,避免出现不合理的标准。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建筑的质量和设施配备,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获得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综上所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城市的实际情况以及建筑的实际情况,以达到合理、公平的分配。
只有在充分考虑到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面积标准,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获得足够的居住空间,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低廉的住房,是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权益的重要举措。
为了保障廉租住房的质量和公平性,各地对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都有一定的规定。
本文将就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
一般来说,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以及房地产市场的情况来确定。
例如,一线城市的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往往会比二三线城市要高一些,因为一线城市的房价和租金水平相对较高,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压力也更大。
其次,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住房的实际居住需求。
一般来说,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相对较大,他们往往需要一个相对宽敞舒适的居住环境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因此,在确定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住房的功能布局、采光通风等因素,以确保住房的实际居住质量。
另外,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还应当与家庭人口的数量挂钩。
一般来说,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数量相对较多,因此在确定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时,需要根据家庭人口数量来合理确定住房的面积,以确保每个家庭成员都能够享有基本的居住空间。
最后,在执行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定期抽查、居民反馈等方式,对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得到有效执行,低收入家庭能够真正受益。
总的来说,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是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以及房地产市场情况来确定,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住房的实际居住需求和家庭人口数量,最终通过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来确保其有效执行。
希望各地政府部门能够重视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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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