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参考模板)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定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 ㎡以上(不含300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 座以上(不含1000 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 ~3000 ㎡(不含500 ㎡,含300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 ~1000 座(不含250 座,含1000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 ~500 ㎡(不含150 ㎡,含50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 ~250 座(不含75 座,含250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 ㎡以下(含15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 座以下(含75(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七)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十)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和材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十一)凉菜(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腌渍入味或仅经清洗切配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十二)生食海产品: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十三)裱花蛋糕:指以粮、糖、油、蛋为主要原料经焙烤加工(十四)现榨饮料: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谷类、豆类等五谷杂粮为原料,通过压榨等方法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定型包装果蔬汁、五谷杂粮等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十五)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1.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1 )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备餐场所:指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暂时放置的专用场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最新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 总则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证餐饮食品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主体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明示餐食的主要原料信息、餐食的数量或重量,开展“减油、减盐、减糖”行动,为消费者提供健康营养的餐食。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降低一次性餐饮具的使用量。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提示消费者开展光盘行动、减少浪费。
2 术语与定义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
半成品指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包括贮存的已加工制作成成品的食品。
成品指已制成的可直接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餐饮服务场所指与食品加工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区域,包括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和辅助区。
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包括餐饮具、容器、工具等)等的区域。
根据清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受到污染,清洁程度要求较高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专间、专用操作区。
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间,包括冷食间、生食间、裱花间、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分装或包装间等。
专用操作区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区域,包括现榨果蔬汁加工制作区、果蔬拼盘加工制作区、备餐区(指暂时放置、整理、分发成品的区域)等。
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程度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烹饪区、餐用具保洁区。
烹饪区指对经过粗加工制作、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热加工制作的区域。
餐用具保洁区指存放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的区域。
(完整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最新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最新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 总则1.1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证餐饮食品安全,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主体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1。
3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1。
4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明示餐食的主要原料信息、餐食的数量或重量,开展“减油、减盐、减糖”行动,为消费者提供健康营养的餐食。
1.5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降低一次性餐饮具的使用量。
1。
6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提示消费者开展光盘行动、减少浪费。
2.1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2。
2半成品指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包括贮存的已加工制作成成品的食品。
2。
3成品指已制成的可直接食用或饮用的食品.2.4餐饮服务场所指与食品加工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区域,包括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和辅助区.2.5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包括餐饮具、容器、工具等)等的区域。
根据清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2。
6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受到污染,清洁程度要求较高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专间、专用操作区。
2.7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间,包括冷食间、生食间、裱花间、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分装或包装间等。
2.8专用操作区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区域,包括现榨果蔬汁加工制作区、果蔬拼盘加工制作区、备餐区(指暂时放置、整理、分发成品的区域)等.2。
9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程度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烹饪区、餐用具保洁区。
2。
10烹饪区指对经过粗加工制作、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热加工制作的区域。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本(2篇)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本一、食材采购与储存1. 食材采购餐厅应选择有许可证明的供应商,并定期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明是否有效。
采购前应检查食材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存储条件等信息,并与实际情况核对。
对于过期或质量有问题的食材,严禁购买使用。
2. 食材储存2.1 温度要求:· 生鲜食材:储存在0-4摄氏度的冷库中,保持食材的新鲜度。
· 干货食材: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地方,避免日晒雨淋。
2.2 包装要求:· 食材应以密封包装为主,避免受到空气、灰尘或其他外来污染。
2.3 分区存放:· 不同种类的食材应分别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二、食品加工与烹饪1. 食品加工1.1 洗净食材:· 生鲜蔬菜、水果等应使用流动水冲洗干净,去除表面的泥土和杂质。
1.2 技术处理:· 根据食物的烹调特点和菜品需求,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如切丁、切片、刨丝等。
1.3 烹饪工艺:· 根据不同菜品的要求,选择适当的烹饪工艺,如煮、炒、炸、蒸等。
2. 烹饪操作2.1 制定标准操作程序:· 根据不同菜品的烹饪要求,制定统一的标准操作程序,确保每一道菜品的制作过程符合卫生标准。
2.2 温度控制:· 在烹饪过程中,严格控制食物的温度,确保食材彻底熟透,达到食品安全标准。
2.3 环境卫生:· 保持烹饪环境的清洁卫生,做到食品与环境的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三、餐具与设备清洁消毒1. 餐具清洁消毒1.1 洗涤方法:· 使用专用洗涤剂和刷子清洗餐具,确保油污和污渍彻底清洗干净。
1.2 消毒方法:· 使用高温清洗机或消毒柜进行餐具的高温消毒,确保餐具的卫生安全。
1.3 存放与保管:· 洗净消毒后的餐具应储存在密闭的柜子里,避免二次污染。
2. 设备清洁消毒2.1 定期清洁维护:· 对厨房设备进行定期清洁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卫生状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最新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最新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公告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证餐饮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6月22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 总则1.1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证餐饮食品安全,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主体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1.3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1.4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明示餐食的主要原料信息、餐食的数量或重量,开展“减油、减盐、减糖”行动,为消费者提供健康营养的餐食。
1.5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降低一次性餐饮具的使用量。
1.6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提示消费者开展光盘行动、减少浪费。
2 术语与定义2.1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
2.2半成品指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包括贮存的已加工制作成成品的食品。
2.3成品指已制成的可直接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4餐饮服务场所指与食品加工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区域,包括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和辅助区。
2.5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包括餐饮具、容器、工具等)等的区域。
根据清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2.6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受到污染,清洁程度要求较高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专间、专用操作区。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CREATE TOGETHER
SMART CREATE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01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重要
性
食品安全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
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
• 食物中毒事件 • 慢性疾病的发生
影响消费者心理健康
• 食品安全担忧 • 消费信心下降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 食品安全事件引发社会恐慌 • 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挑战
• 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 • 食品安全监管资源的不足 • 食品安全技术的不平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完善与升级
完善
• 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修订与完善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 • 食品安全培训与宣传的加强
升级
• 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与国际接轨 • 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数字化与智能化 • 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个性化与差异化
监管部门权限
• 食品安全法规的制定与修订 • 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采取 •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法律责任与惩罚
法律责任
•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惩罚措施
• 罚款 • 吊销许可证 • 刑事责任追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创新与发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合作
• 食品安全法规的国际合作 • 食品安全监管的国际合作 • 食品安全技术的国际合作
交流
• 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国内外交流 • 食品安全管理的国内外交流 • 食品安全技术的国内外交流
CREATE TOGE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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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创新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 引言为了保障顾客的健康与安全,有效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本文档旨在规范餐饮服务中食品的安全操作。
在餐饮服务过程中,餐厅员工需要遵循一系列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和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1 员工培训与健康管理•餐厅应对员工进行严格的食品安全培训,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卫生知识、食品存储和处理等方面内容。
•员工在入职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定期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避免患有传染性疾病。
•员工应洁身自好,穿戴整洁,保持清洁的个人卫生习惯,并在工作期间佩戴统一的工作服和帽子,以减少交叉污染的可能性。
2.2 食品采购与储存•餐厅应选择正规可靠的供应商,确保所采购的食材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采购的食材应保持新鲜,符合规定的储存温度要求,并及时查验食材的有效期限。
•食材应储存在干燥通风、卫生清洁的环境中,避免受潮、受污染和交叉污染。
•储存食材时应按照不同食材的特性进行分类标注,确保食材使用顺序的合理性。
2.3 食品加工与处理•员工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使用过期食材。
•加工食品时要加强个人卫生,包括洗手、佩戴手套、使用洁净的厨房工具等,以防止细菌交叉感染。
•厨房工作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及时清理食材残渣、垃圾等。
•对于高温烹调的食品,要确保食品充分煮熟,避免食品中存在病原微生物。
2.4 食品储存与保鲜•餐厅应制定食品储存和保鲜的流程和方法,确保食品保存的新鲜度和品质。
•食品储存要按照不同食材的特性和要求进行分类和摆放,避免交叉污染和异味传递。
•储存食品的容器要洁净无异味,并确保密封性良好,以延长食品的保鲜期。
2.5 食品销售与服务•销售过程中应设立食品展示柜或保温设备,确保食品在销售区域的适宜温度下保存。
•售出的食品要使用安全、无污染的食品包装袋、餐具等,避免食品交叉污染。
•员工在食品销售和服务过程中要保持整洁,避免接触食品的手部和工作服沾污食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2024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2篇)
2024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规范餐饮服务行业的食品安全操作,维护食品市场的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餐饮服务行业的各类经营者,包括餐饮企事业单位、小餐饮店、快餐店、夜宵摊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操作措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操作第四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从食品采购到食品出售的全过程。
第五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采购验收制度,对进货食品进行验收,检查食品的包装、标签、生产日期等信息,确保食品的合格。
第七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库存管理制度,对进货的食品进行分类存放,食品应当与其他危险物品隔离存放,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
第八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加工操作规范,严格执行食品加工的工艺要求,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第九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贮存操作规范,对已加工的食品进行贮存,食品应当储存于洁净、通风、干燥的环境中,避免食品受潮、变质、发霉。
第十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加热操作规范,确保加热食品的温度达到杀菌灭菌的要求,避免食品中的有害细菌生长繁殖。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供应操作规范,保证食品从厨房到餐桌的安全卫生。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回收处理操作规范,对剩余食物进行分类回收处理,避免食品浪费和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做好清洁、消毒工作,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环境。
第三章食品安全培训与管理第十四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定期为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身体健康,不患传染病。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023版)
餐饮效劳食品平安操作标准(2023版)目录1、总那么2、术语与定义2.1原料2.2半成品2.3成品2.4餐饮效劳场所2.5食品处理区2.6清洁操作区2.7专间2.8专用操作区2.9准清洁操作区2.10烹饪区2.11餐用具保洁区2.12一般操作区2.13粗加工制作区2.14切配区2.15餐用具清洗消毒区2.16就餐区2.17辅助区2.18中心温度2.19冷藏2.20冷冻2.21穿插污染2.22别离2.23分隔2.24特定餐饮效劳提供者2.25高危易腐食品2.26现榨果蔬汁2.27现磨谷物类饮品3、通用要求3.1场所及设施设备3.2原料控制3.3加工制作4、建筑场所与布局4.1选址与环境4.2设计与布局4.3建筑构造5、设施设备5.1供水设施5.2排水设施5.3清洗消毒保洁设施5.4个人卫生设施和卫生间5.5照明设施5.6通风排烟设施5.7库房及冷冻(藏)设施5.8加工制作设备设施6、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管理6.1原料采购6.2原料运输6.3进货查验6.4原料贮存7、加工制作7.1加工制作根本要求7.2加工制作区域的使用7.3粗加工制作与切配7.4成品加工制作7.5食品添加剂使用7.6食品相关产品使用7.7高危易腐食品冷却7.8食品再加热7.9食品留样8、供餐、用餐与配送8.1供餐8.2用餐效劳8.3食品配送9、检验检测9.1检验检测方案9.2检验检测工程和人员10、清洗消毒10.1餐用具清洗消毒10.2餐用具保洁10.3洗涤剂消毒剂11、废弃物管理11.1废弃物存放容器与设施11.2废弃物处置12、有害生物防制12.1根本要求12.2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12.3防制过程要求12.4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的管理13、食品平安管理13.1设立食品平安管理机构和装备人员13.2食品平安管理根本内容13.3食品平安管理制度13.4食品平安自查13.5投诉处置13.6食品平安事故处置13.7公示13.8场所清洁14、人员要求14.1安康管理14.2培训考核14.3人员卫生14.4手部清洗消毒14.5工作服15、文件和记录15.1记录内容15.2记录保存时限15.3文件管理16、其他16.1燃料管理16.2消费提示16.3安康促进附录A餐饮效劳场所相关名词关系图(资料性附录)附录B进货查验记录表格例如(资料性附录)附录C食品留样记录表格例如(资料性附录)附录D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格例如(资料性附录)附录E废弃物处置记录表格例如(资料性附录)附录F卫生间清洁记录表格例如(资料性附录)附录G餐饮效劳预防食物中毒考前须知(资料性附录)附录H推荐的餐饮效劳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资料性附录)附录I餐饮效劳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资料性附录)附录J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资料性附录)附录K餐饮效劳化学消毒常用消毒剂及使用考前须知 (资料性附录)附录L餐饮效劳业特定的生物性危害、相关食品及控制措施(资料性附录)附录M餐饮效劳业食品原料建议存储温度(资料性附录)1、总那么1.1为指导餐饮效劳提供者按照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要求,落实食品平安主体责任,标准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平安管理才能,保证餐饮食品平安,制定本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6月22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 总则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证餐饮食品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主体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明示餐食的主要原料信息、餐食的数量或重量,开展“减油、减盐、减糖”行动,为消费者提供健康营养的餐食;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降低一次性餐饮具的使用量;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提示消费者开展光盘行动、减少浪费;2 术语与定义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半成品指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包括贮存的已加工制作成成品的食品;成品指已制成的可直接食用或饮用的食品;餐饮服务场所指与食品加工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区域,包括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和辅助区;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包括餐饮具、容器、工具等等的区域;根据清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受到污染,清洁程度要求较高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专间、专用操作区;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间,包括冷食间、生食间、裱花间、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分装或包装间等;专用操作区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区域,包括现榨果蔬汁加工制作区、果蔬拼盘加工制作区、备餐区指暂时放置、整理、分发成品的区域等;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程度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烹饪区、餐用具保洁区;烹饪区指对经过粗加工制作、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热加工制作的区域;餐用具保洁区指存放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的区域;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用具的区域,包括粗加工制作区、切配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区和食品库房等;粗加工制作区指对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等加工制作的区域;切配区指将粗加工制作后的原料,经过切割、称量、拼配等加工制作成为半成品的区域;餐用具清洗消毒区指清洗、消毒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的区域;就餐区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区域;辅助区指办公室、更衣区、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卫生间、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中心温度指块状食品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的中心部位的温度;冷藏指将原料、半成品、成品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下贮存的过程,冷藏环境温度的范围应在0℃~8℃;冷冻指将原料、半成品、成品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贮存的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宜低于-12℃;交叉污染指食品、从业人员、工具、容器、设备、设施、环境之间生物性或化学性污染物的相互转移、扩散的过程;分离指通过在物品、设施、区域之间留有一定空间,而非通过设置物理阻断的方式进行隔离;分隔指通过设置物理阻断如墙壁、屏障、遮罩等方式进行隔离;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等;高危易腐食品指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较高通常酸碱度pH大于且水分活度Aw大于,常温下容易腐败变质的食品;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的饮料;现磨谷物类饮品指以谷类、豆类等谷物为原料,经粉碎、研磨、煮制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谷物饮品;3 通用要求场所及设施设备原料控制加工制作4 建筑场所与布局选址与环境设计与布局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应采用适当的耐用材料建造,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清洁或消毒,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等建筑围护结构的设置应能避免有害生物侵入和栖息;5 设施设备供水设施排水设施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个人卫生设施和卫生间照明设施通风排烟设施库房及冷冻藏设施加工制作设备设施6 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管理原料采购原料运输进货查验℃,冷冻食品表面温度不宜高于-9℃;原料贮存7 加工制作加工制作基本要求a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下同分开存放,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b接触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或者接触不洁物;c食品处理区内不得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d不得在辅助区如卫生间、更衣区等内加工制作食品、清洗消毒餐饮具;e餐饮服务场所内不得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a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b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c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d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e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f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g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h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i使用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如织纹螺等;j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k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加工制作行为;加工制作区域的使用a生食类食品;b裱花蛋糕;b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等的加工制作;c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粗加工制作与切配℃;成品加工制作℃;℃以上;对特殊加工制作工艺,中心温度低于70℃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控制原料质量安全状态,确保经过特殊加工制作工艺制作成品的食品安全;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售卖时按照本规范相关要求进行消费提示;℃;油量不足时,应及时添加新油;定期过滤在用油,去除食物残渣;鼓励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定时测试在用油的酸价、极性组分等指标;定期拆卸油炸设备,进行清洁维护;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精准称量使用;食品相关产品使用高危易腐食品冷却℃降至21℃,再经2小时或更短时间降至8℃;食品再加热℃~60℃条件下存放2小时以上且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的,食用前应进行再加热;℃以上;8 供餐、用餐与配送供餐℃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在8℃~60℃条件下存放超过2小时,且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的,应按本规范要求再加热后方可供餐;℃;用餐服务食品配送a烧熟后2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b烧熟后按照本规范高危易腐食品冷却要求,将食品的中心温度降至8℃并冷藏保存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24小时;供餐前应按本规范要求对食品进行再加热;℃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9 检验检测检验检测计划检验检测项目和人员10 清洗消毒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洗涤剂消毒剂11 废弃物管理废弃物存放容器与设施废弃物处置12 有害生物防制基本要求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宜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10mm;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防制过程要求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存放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产品;应设置单独、固定的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产品存放场所,存放场所具备防火防盗通风条件,由专人负责;13 食品安全管理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基本内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a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b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c场所及设施设备如卫生间、空调及通风设施、制冰机等定期清洗消毒、维护、校验制度;d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e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f有害生物防制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对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开展制度自查和修订;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过程,应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过程,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定期自查的内容,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确定;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自查;专项自查的重点内容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确定;投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公示“明厨亮灶”方式,公开加工制作过程;场所清洁14 人员要求健康管理培训考核餐饮服务企业应每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每半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人员卫生a现榨果蔬汁加工制作;b果蔬拼盘加工制作;c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d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e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f备餐;手部清洗消毒a加工制作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前;b清理环境卫生、接触化学物品或不洁物品落地的食品、受到污染的工具容器和设备、餐厨废弃物、钱币、手机等后;c咳嗽、打喷嚏及擤鼻涕后;a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后;b触摸头发、耳朵、鼻子、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工作服15 文件和记录记录内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第六条(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七)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十)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定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第六条(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七)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十)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最新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最新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公告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证餐饮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6月22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 总则1.1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证餐饮食品安全,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主体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1.3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1.4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明示餐食的主要原料信息、餐食的数量或重量,开展“减油、减盐、减糖”行动,为消费者提供健康营养的餐食。
1.5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降低一次性餐饮具的使用量。
1.6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提示消费者开展光盘行动、减少浪费。
2 术语与定义2.1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
2.2半成品指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包括贮存的已加工制作成成品的食品。
2.3成品指已制成的可直接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4餐饮服务场所指与食品加工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区域,包括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和辅助区。
2.5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包括餐饮具、容器、工具等)等的区域。
根据清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2.6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受到污染,清洁程度要求较高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专间、专用操作区。
2.7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间,包括冷食间、生食间、裱花间、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分装或包装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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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七)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
(十)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和材料。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十一)凉菜(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腌渍入味或仅经清洗切配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十二)生食海产品: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
(十三)裱花蛋糕:指以粮、糖、油、蛋为主要原料经焙烤加工而成的糕点胚,在其表面裱以奶油等制成的食品。
(十四)现榨饮料: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谷类、豆类等五谷杂粮为原料,通过压榨等方法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定型包装果蔬汁、五谷杂粮等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的饮料。
(十五)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1.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1)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
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凉菜间、裱花间、备餐间、分装间等。
备餐场所:指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暂时放置的专用场所。
(2)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饪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
烹饪场所: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烤、烘、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餐用具保洁场所:指对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放并保持清洁的场所。
(3)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用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场所、切配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等。
粗加工场所: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切配场所: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清洗、切割、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的操作场所。
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指对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操作场所。
2.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更衣场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非食品库房、卫生间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3.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卫生间、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十六)中心温度:指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
(十七)冷藏: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
(十八)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贮存的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十九)清洗:指利用清水清除原料夹带的杂质和原料、餐用具、设备和设施等表面的污物的操作过程。
(二十)消毒: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破坏、钝化或除去有害微生物的操作过程。
(二十一)交叉污染:指食品、食品加工者、食品加工环境、工具、容器、设备、设施之间生物或化学的污染物相互转移的过程。
(二十二)从业人员: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本规范中"应"的要求是必须执行;"不得"的要求是禁止执行;"宜"的要求是推荐执行。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一)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要求(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二)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依法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制订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六)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一)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三)持有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
(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
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二)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
洗手消毒宜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见附件5)。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1.处理食物前;2.使用卫生间后;3.接触生食物后;4.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
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六)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要求(一)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二)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三)从业人员上卫生间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四)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五)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第十四条人员培训要求(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从业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第三章场所与设施、设备第十五条选址要求(一)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二)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三)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建筑结构、布局、场所设置、分隔、面积要求(一)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