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竣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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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拉政发〔2016〕151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拉政发〔2016〕151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拉政发〔2016〕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拉萨市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经拉萨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26日拉萨市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建管分离,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行建设项目代建制按照“先行先试,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通过招标或者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法人单位不具备组建项目法人条件(即本单位具有工程管理人员、有资质的技术力量等)或者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全部实行代建制,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五)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交通水利设施等项目。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标题】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4-7-12•【失效时间】•【法规来源】/zcfg/fdcgl/t20051020_2037.htm•【全文】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2004年7月12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以下称“机关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费以及部门自有资金进行的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办公用房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项目,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机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称“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参与或组织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项目管理单位”),承担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管理事项。

第四条机关建设项目应贯彻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要求。

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全过程控制;采用先进技术,节能降耗;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机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确立,工程初步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

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环节和先后顺序,逐项履行报批手续。

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未履行程序擅自开工的不予安排投资。

项目使用单位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20190413234757)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20190413234757)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为加强单位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业务行为,提高建设项目使用效益和管理质量,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本制度适用于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各种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以及大型修缮工程的立项、实施及监督管理等。

一、制订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7.《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 2009〕 648 号)8.《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吉政发〔2013 〕 2 号)9.《关于印发 *** 年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提示:按当年文件执行)第二章立项与审核管理制度一、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进行的各个单项工程所构成的总体,也称为基本建设项目。

二、工程项目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作用或效益的工程,它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

三、工程项目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维修改造项目。

四、一般工程项目立项程序1、项目归口科室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工程项目申请书。

工程项目申请书包括拟建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预计开工建设时间等。

2、项目归口科室组织各部门对工程项目申请书进行评估,并进一步估算工程项目需要投入的资金。

3、主管副主任对工程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通过后形成评审报告,并明确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

4、财务归口科室按评审报告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财务归口科室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选址方案及地质条件、环境保护、建设工期安排、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评价、结论等内容。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投资计划、进行初步设计的根本依据,要求技术论证严谨规范,投资估算科学合理。

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q/kl/lnxm/gc/zd08-20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民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明确相关方职责及工作程序,全面考核和检查项目建设质量,总结项目建设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和辽宁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新建(改扩建)、安全隐患治理、技术更新改造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所有库、站及输气管网等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试运投产形成能力,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都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

引进的工程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竣工验收相关方包括本公司和辽宁分公司。

第六条辽宁分公司主要职责:(一)配合昆仑公司组织一类项目的竣工验收及一类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二)组织或委托直属分公司或控股公司组织二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三)备案二类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第七条本公司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竣工资料汇编、专项验收、档案验收;(二)配合昆仑公司组织一类项目及公司组组织二类项目的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授权组织二类项目的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

(三)组织三类项目竣工验收,向公司备案竣工验收文件;— 1 —(四)承担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及竣工验收费用。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第八条建设项目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一)生产性工程和辅助性公用、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生产性工程经试运投产达到设计能力,辅助性公用、生活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经连续72小时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障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和合法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竣工验收资料准备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文件和合同约定,准备竣工验收资料,同时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照要求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条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检测报告、验收报告和相关规范、标准、法规等资料。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规范、标准、说明书等设计文件,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设计文件的编号。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施工记录,记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文明、环保等情况。

第八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送建设单位和验收单位。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当根据审批文件和合同约定,编制验收计划,并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竣工验收组织第十条竣工验收组织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定建议,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组织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工作程序、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等。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应当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验收单位组成,建设单位应当担任组织者。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二)主管部门审核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验收组织机构成员进行论证;(三)组织撰写竣工验收方案,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四)组织验收现场检查,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编制验收报告;(五)组织验收报告评审,对工程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制定。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要求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工程部)2014.5.10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工程部)2014.5.10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

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三)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行为,明晰窗口职责边界,强化限时办结规则,实行项目救济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依据《沈阳市多规合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以下简称“联合审批平台”),是全市统一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业务办理平台,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全链条、全流程、全覆盖的审批服务。

第三条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

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分为阶段并联办理事项和可同步办理事项。

阶段并联办理事项是指在审批流程某一阶段内具有紧密关联性,且可同时并联办理的事项;可同步办理事项是指跨越审批流程多个阶段,内容相对独立,且可同步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除涉密事项外,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公共服务等事项均要进驻市、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实施纳入联合审批平台线上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实施全过程。

第五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遵循统一制定的业务流程、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

未纳入流程、清单、指南的环节、事项、申报材料,审批部门不得实施。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联合审批平台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联合审批平台的运行管理,在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区域,设置咨询服务窗口、阶段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公布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推进联合审批平台的应用。

市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推进部门和联合审批平台的建设部门,对联合审批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推进各部门业务系统与联合审批平台的数据对接,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对平台运行、窗口设置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规划和国土业务主管部门是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联合方案审定、多测合一)的牵头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包括施工图联合审查)的牵头部门。

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咨询单位:为切实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5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审查管理,提高设计文件审查质量。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和《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重点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责任书》,经2015年第2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随文发布,请严格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15年7月15日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管理,提高设计文件的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标准化设计指南》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设计文件审查是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控制和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设计文件审查,保证设计符合年度计划批准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和投资控制等要求,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序推进工程建设。

通过咨询审查的方式对技术方案等进行论证优化,提高工程方案的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三条凡投资3000万元以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投资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设计文件审查是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范等,对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的审查。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15•【文号】[98]建设综字第79号•【施行日期】1998.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98)建设综字第79号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指导各试点城市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点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勘察设计司联系。

其它已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城市和准备开展此项工作的城市也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建设〔1998〕165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条按建筑工程分级标准四级或四级以上的新建(含改、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属审查范围。

在本办法试行期间,可重点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方式既可对所有设计单位的有关项目进行审查,也可区别不同设计单位对有关项目的施工图进行抽查。

第四条为简化行政程度,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专项设计审查的项目,应遵循一个窗口的原则,逐步做到集中会审。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是否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二)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无障碍设计等要求;(三)基础处理、结构设计是否安全;(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审查内容。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5〕101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5〕101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5〕10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9日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中央、省、市财政预算内、外投资、政府贷款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规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

第四条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审批程序,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

第二章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管理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

市发改部门根据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计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库。

每年年初制定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年底对计划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计划,灾后重建、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除外。

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市发改部门从项目库中挑选项目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预算中要包含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园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各项工作程序,提高园区项目的质量和水平,加快园区建设步伐,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建设程序:提交投资合同→确定用地界址面积、提供用地红线图及规划条件→建筑设计→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土地挂牌、摘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办理报建手续→放线→开工建设。

第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园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园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园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园区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条投资商在取得用地红线图一个月内,应依据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园区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经园区规划建设局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设计施工图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四条设计要求:①园区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且按产业园总体规划要求设计;②建筑密度(强度)及容积率、绿化率必须达到规划条件通知要求;③消防通道宽度不少于6米;④厂房基本上要求多层(有特殊工艺要求除外);⑤周边围墙必须采用透视围墙,单体设计和色彩应按园区规划建设局核定方案进行建设;⑥污染治理项目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环保治理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环评报告要求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设计,并园区规划建设区备案。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抚府办发〔2020〕26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抚府办发〔2020〕26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3日抚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完善科学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债券转贷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处置国有资产(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资金等法律法规明确属政府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市属国有企业全额投资建设的市本级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经营性收入不足以补偿成本)基础设施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省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发改部门为市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论证、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节能审查、招标事项核准、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审查,以及综合协调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预、结(决)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预、结(决)算评审业务;建立预、结(决)算评审中介机构库,并对库内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质量和效率的考核;委托中介机构独立开展工程预、结(决)算评审工作,支付评审费用。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5〕100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5〕100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5〕10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6日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约束机制,有效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建设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能力,保证政府资金投资效益和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4〕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推行代建制工作;项目业主承担项目法人责任,负责代建制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审计局负责对代建制项目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府发〔2019〕14号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府发〔2019〕14号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府发〔2019〕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八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20日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参考)

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参考)

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的工作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包括:工程开工准备管理、工程设计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工程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工程信息管理和工程竣工管理阶段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工程开工准备管理第四条工程开工准备管理主要包括公司组建、资金筹措、设计资料交付、主要设备和主要参建单位的选定、五通一平和生产生活临建、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和审查、工程管理制度建立、工程总体目标策划、开工条件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工程开工准备管理职责划分:(一)公司综合部、工程设备部负责项目公司筹建、项目核准报批及相关配套工程报批、资金计划等工作。

(二)公司综合部负责项目公司人员的配备。

(三)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项目资本金的筹备和拨付。

(四)公司工程设备部负责工程开工准备工作的管理,主要职责是:1.落实项目核准的各项条件;2.履行报批手续,满足工程建设需要;3.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和投资计划报公司资金财务部审查;4.组织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招标;5.落实施工图设计审查,保证工程施工的需要;6.协调落实附属配套工程(如水电、管网、排洪、排污、取水等)建设的有关条件;7.“五通一平”及生产设施、生活临建设施的建设;8.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总体目标的策划,上报公司审查;9.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纲要、施工组织总设计,上报公司审定;10.编制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和实施;11.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体系;12.完成开工前的自检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计管理第六条工程设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管理工作。

公司工程设备部负责工程相关工作的管理,主要职责是:1.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支撑性报告的咨询委托及合同管理和费用支付,负责专项报审和报批工作;2.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技术管理、合同管理及报批工作,负责初步设计的费用支付;3.项目重大工程变更的方案、费用上报公司审查及报批工作;4.项目前期工作的合同管理与档案管理工作;5.按照初步设计编制原则,督促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6.承办初步设计审查、设计优化、设计联络等会议,催办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协调解决工程外部接口方面的有关问题;7.对初步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优化的总体要求;8.组织编制附属设施工程招标设计方案和内部审查;9.督促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全面落实优化设计方案;10.制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11.建立对设计单位的考核机制,保证设计优化、设计质量、设计进度目标的完成;12.督促监理单位做好施工图会审和交底工作;13.督促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资料和移交工作。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我校基建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其质量和安全,特就基建工程的立项和报批管理、合同管理、质量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监理管理、预(决)算管理、工程验收管理、廉政建设管理等共八个方面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立项和报批管理第一条凡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和维修工程开工前必须履行工程项目立项和报批手续。

第二条新建工程项目(一)工程项目建设前由学校基建处提出书面工程项目报告,并做好前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项目建设要求、工程项目论证等申报和审批手续。

(二)根据上报批复情况结果,由基建处提出工程项目立项和编制工程项目预算,经分管院领导初审后报院长办公室审批立项。

(三)根据工程项目立项情况,由基建处提出招投标申请。

(四)根据招投标情况由基建处按学校规定签订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并办理开工前有关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三条改(扩)建和维修工程项目(一)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书面工程项目报告和工程概(预)算,经分管院领导初审签字后由基建处预(决)算科审核。

(二)根据基建处预(决)算科审核结果,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立项或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立项。

(三)根据立项审批情况,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招投标申请,并按学校规定和招投标情况负责签订有关合同。

第四条对于因各种原因不宜实施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在立项报告中明确不予招标的原因,并明确相应的施工单位,报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五条基建合同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基建合同的签订及审批程序严格按《南昌工程学院经济合同(或协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基建合同的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精神相一致,应清晰表明工程名称、工程施工范围、工程质量等级、工期、工程价款、工程变更结算标准与取费依据、付款方式、保修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基建合同正式签订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同时作为基建项目管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决算及审计的主要依据,并接受学院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体育局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体育局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体育局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桂体办〔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体育局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自治区体育局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3月29日自治区体育局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体育局负责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投资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体育局及其管理单位(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除外)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内部管理工作。

包括委托建设的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国债等财政性资金及参照财政资金管理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组织机构及职责成立自治区体育局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分管项目建设的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成员:由局办公室、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体育经济处、重大赛事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办)、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组成。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对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进行审议,并对涉及的预算和资金拨付进行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重大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工作实行工作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研究建设项目重大施工图设计变更事项,并根据实际项目需要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列席。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

7。

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

12。

1)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

1。

1)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11.1)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

26)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6.29)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

1。

1)九、《煤矿安全规程》(2006.10.25)十、《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十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十三、《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06]1039号)十四、《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05]2605号) 十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十六、《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新建、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维修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维修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维修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公司维修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实现项目质量、工期、投资、安全和环保的有效控制,增强企业竞争力,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维修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三条所有维修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履行建设程序。

具体为:项目申请、项目资金计划、施工图设计、工程开工、施工建设、投产试运、竣工验收等。

建设项目按照前期工作、工程实施、投产试运和竣工验收阶段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由公司主管领导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对已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讨论,形成决议后由计划科安排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五条建设项目实施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项目招标、物资采办、工程开工、工程施工等。

第六条投产试运主要包括:编定投产方案和组织试运行.第七条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章工程实施管理第八条项目资金计划书下达后,根据计划资金额以及项目性质决定是否进行设计委托或者直接由基建管理站进行施工图设计;水利工程设施项目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设计或委托设计。

第九条工程项目招标:由基建管理站确定对项目工程直接负责的工程管理人员,并根据工程项目的计划资金额和性质决定是否进行监理委托,相应地批准监理公司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人选,由项目管理人员组织图纸会审,审查通过后,根据项目计划的资金额,依据《供水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入招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转包或分包。

第十条物资采办分为甲供料和施工单位自行采办,甲供料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甲方审批后交由物资管理站采办。

进场材料的采购执行《供水公司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所有材料均须提供“三证”。

第十一条监理、项目管理人员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进度安排计划、安全防护措施与管理、质量控制措施、施工方案安排、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以及报验工序等,确保项目顺利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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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竣工)管理办法(试行)沪申虹司(2008)013号一、设计管理的目的和适用范围1、明确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设计管理各方的工作内容及职责,明确各自工作界面。

2、通过对整个设计过程有效的管理,加快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的进度和确保施工图设计质量,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要求,并保证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

3、通过对设计方案的优化和工程变更的管理,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投资。

4、适用于上海申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机场代建项目除外)。

适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原则评审完成后施工图设计至项目竣工阶段的设计管理。

二、设计管理参与方及职责设计管理工作按照上海申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部门职责及建设管理模式,主要由业主方上海申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建方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体设计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专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参与。

(一)业主方的职责1、为参与设计管理的各方提供必需的基础资料,与枢纽范围内其它投资建设项目单位保持沟通联络,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2、督促参与各方认真履行设计管理职责,协调好各方关系。

3、参与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论证、审定。

4、参与施工图、设计变更(重大)的审定。

(二)代建方职责1、全面负责设计管理有关事宜,与业主、总体院、各专业设计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联络。

2、负责检查各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批文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施工图正式出图前的审查工作,落实图纸会签工作,对施工图质量及进度进行控制。

4、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制定设计进度计划。

5、理顺、协调好参与各方的关系,及时解决设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参与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审定,制定设计变更的管理办法,并督促相关各方按规定完善审批手续。

7、负责设计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收集、发放工作。

8、负责召开设计例会和设计专题会议,负责对设计单位的考核。

(三)总体设计院职责1、根据枢纽总体设计院工作要求,完成各专业设计和总体设计之间的协调工作,协调并确保各专业设计院之间的方案接口工作,从而确保设计文件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合理性,使本项目的设计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2、总体设计院应通过积极有效的工作方式(如:定期主持召开设计例会、各专题会议等),汇总各方面情况,解决各分项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

遇重大设计问题时应及时组织各方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

3、根据业主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进行总体审查,编制施工图会签及审查相关管理办法,并在与总体相关的图纸上会签。

4、参与设计变更(重大)技术方面的审定。

5、参加业主、代建方及上级部门召开的相关会议,根据要求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为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6、配合代建单位统筹安排、落实设计进度计划节点目标,并督促各专业设计院按时完成设计任务。

7、协助各相关设计单位做好设计交底、施工配合及竣工验收工作。

(四)各专业设计单位职责1、确保完成为保证本项目按时竣工、满足使用功能和正常运行需要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全部设计工作,确保施工图的完整和设计的质量。

2、配合业主、代建方办理各设计、施工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

3、参加业主、代建单位、总体院召开的设计工作会议,按时提供所需的设计文件。

4、参与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招标、合同谈判工作。

5、做好施工配合,配备有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和驻现场代表,及时处理现场遇到的问题。

参与关键工序、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

三、施工图审查工作管理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的质量,确保施工的可实施性和有效的控制投资,由上海申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的项目采用施工图内部审查制度。

(一)参与审查部门工作要求申虹公司建设管理部是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参与审查全过程;代建管理单位负责施工图审查的具体组织工作,督促设计单位提供内审所需的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的实施可能性、施工关键难点、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图审查会议、落实审查纪要并督促设计单位将审查意见落实到施工图设计中;总体设计院参与审查全过程,负责审查初步设计审查落实情况、施工图纸的完整性、与其它工程的接口和界面是否协调;专项设计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设计文件完整、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落实初步设计专家评审意见;施工监理单位参与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对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提出相关的意见;投资监理负责对工程投资进行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工作内容1、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落实,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重大修改情况;2审查施工图设计的完整性;3审查工程界面衔接;4审查施工图的可实施性;5审查施工关键难点和技术措施;6审查图纸质量;7审查施工图预算;(三)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开展设计单位将供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审查所需份数)提供给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将设计文件分发给参与审图的相关单位,各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在十天内完成审查工作,将书面审查意见提供给代建单位。

由代建单位组织召开施工图审查会议,对各种问题和建议进行相互探讨并形成统一意见。

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精神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出施工图。

四、设计进度管理1、总体设计院应根据工程总进度纲要节点要求,配合代建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总体进度计划,并细化各项工程的具体进度要求。

2、各设计单位根据总体设计进度要求,制定设计工作大纲,内容包括人员投入、详尽合理的设计计划、质量检查及保证措施。

3、总体设计院及各设计单位应定期以月度报告的形式向代建单位汇报设计进度,其中包括下列内容:a) 图纸提交; b) 是否满足设计节点要求; c)设计变更及变更设计处理;d)存在问题。

总体设计院应协调、督促各分项设计进度计划的完成,并及时向代建单位汇报。

4、相关设计单位对于设计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的,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的,应及时与业主、代建方、总体设计院等沟通,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调整措施;由于设计院自身原因造成的,应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补救。

五、设计质量管理1、各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原则及评审意见进行施工图的设计,落实初步设计评审意见,满足总体设计要求,满足现行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2、设计单位必须按设计进度计划所确定的日期提交相关施工图。

在施工图阶段建立总体设计单位和相关设计单位的图纸会签制度,需要会签的图纸及会签程序按总体院编制的“施工图会签及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操作。

3、加强施工图出图前的审查。

业主、代建方、总体院、设计院、监理等相关单位对正式出图前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予以修改后正式出图。

4、在工程施工期间,设计单位应书面提供工程设计人员名单,配备有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和驻现场代表,经业主确认后不得擅自变更或撤换。

设计驻现场代表对承包商或现场所遇到有关设计问题要迅速协调处理,提供解决方案或说明报代建方审核,重大问题需报业主审核认可。

5、设计单位应书面准备设计交底,内容应全面细致,对有特殊要求的工序,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以及在施工中易忽略的部位,应向施工单位详细交待。

设计交底会议纪要不能作为正式的设计变更,对交底时明确的一些变更与修改应由设计单位以变更单形式明确。

6、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驻现场代表应定期参加各类工程例会,及时了解施工情况,全面掌握施工进度,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及时解决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确保设计与施工衔接顺畅。

对于现场代表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提交解决方案或由专业负责人到现场共同研究解决。

7、对重大技术方案、重大技术问题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施工方案,设计单位应参加审查,并提出意见。

8、工程设计管理中所有涉及的文件、图纸均应送至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统一发放至相关单位。

应确保业主、代建单位、总体设计院及各相关单位能及时得到设计资料。

遇有工程边界条件发生变动时,代建单位或总体设计院必须立即组织相关设计单位,对该变动作出评估及制定相应的方案。

9、在施工过程中,如须对施工图进行变更,必须严格按照代建单位制定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办理,按施工图发放方法向承包商提供修改图纸、资料,并要求承包商按修改图纸进行施工。

六、设计阶段投资控制管理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时应针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采用最优的设计方案,在设计工作开展时应采用切实可行的限额设计措施严格控制投资。

代建单位应组织各专业设计院落实专家评审意见,并组织各专业设计院开展设计方案优化工作,及时解决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助业主对重大方案组织相关各方进行研讨。

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项目参建各方应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尽可能将设计变更控制在设计初期阶段,具体变更详见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为了加强工程设计、施工中的技术管理,满足设计优化、设计变更的处理、施工中的实际情况及其变化的需要,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凡参与申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总体设计院、各专业设计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都必须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设计变更为工程招标完成、工程造价确定后,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更改设计标准、工程方案、工程范围及设计图纸的改变、修改和补充等工作。

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由申虹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

其中:1、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规模和工程实施范围与初步设计不一致及超批准概算或引起工期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先由代建单位负责审查,审查后报申虹公司建设管理部,建设管理部会同公司总师办、计划财务部进行最终审核确定生效。

2、除重大设计变更之外的设计变更由代建单位负责审核确定生效,报申虹公司建设管理部备案。

代建单位应按照工程特点和变更类型制定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明确设计变更的流程、表式、管理要求。

由申虹公司负责审核的重大设计变更应由代建单位上报建设管理部,相关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设计工作的考核管理1、设计单位的日常考核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考核对象为各专业设计院。

2、考核的项目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施工图设计的进度和质量控制、现场设计服务等内容。

3、考核的标准及具体办法由代建单位制定。

4、考核一般按照每季度为一个考核周期,代建单位应将每次考核结果报申虹公司建设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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