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区农渔村住房整体搬迁实施办法(试行)
沿海渔村改造工程方案设计
沿海渔村改造工程方案设计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增长,沿海渔村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
随着现代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传统的渔村社会和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变化。
渔村中的年轻人不再愿意从事渔业这一传统行业,而选择外出务工或者在城市谋求更好的生活。
随着渔业的减少,渔村的发展面临着很多问题,比如人口老龄化、基础设施老化、就业压力等。
因此,对沿海渔村进行改造,提升渔村的整体水平,是势在必行的。
二、概况分析沿海渔村是指位于沿海地区的由渔业为主导产业的村庄。
这些村庄一般由一些渔民、渔船、渔港和一些农田、房屋等组成。
但是,随着现代化的发展,渔业生产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渔村的经济增长和居民生活需求。
沿海渔村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包括:1. 老旧基础设施:由于历史悠久,许多渔村的基础设施和房屋状况欠佳。
道路狭窄、排水不畅、房屋老化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经济发展。
2. 经济结构单一:大多数渔村的经济主要依赖于渔业,这导致了渔业资源的枯竭和经济增长的停滞。
3. 生态环境受损:由于渔村的开发和生活方式,渔村的生态环境经常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到当地的可持续发展。
三、渔村改造的目标基于上述问题和概况分析,本项目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改造沿海渔村,提高渔村的整体居住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
具体目标包括:1. 改善基础设施:通过改造道路、排水系统、房屋等,提高渔村的居住环境和基础设施状况。
2. 促进多元化经济发展:通过引入新的产业或者加强农业、渔业等传统产业的发展,促进渔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3. 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通过合理规划和开发,保护和修复渔村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改造方案设计1. 基础设施改造(1)道路改造:对渔村的主要道路进行改造,扩宽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2)排水系统改造:改善渔村的排水系统,避免因雨水倒灌等情况导致的水患。
(3)房屋改造:对老旧房屋进行维修和加固,确保房屋的安全和舒适度。
2. 经济发展(1)引入新的产业:可以考虑引入旅游业、农业等新的产业,提高渔村的经济多元化。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舟政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发【201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规定,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对200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共纳入清理范围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69件,通过审核,决定保留92件、拟修改24件、废止53件。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
自本次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除上述保留、拟修改的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09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其中,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部分的内容暂时停止执行。
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1.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农村宅基地集约利用现状调查及对策建议
农村宅基地集约利用现状调查及对策建议董勇俊;夏志光;陈狄军【摘要】@@ 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直接关系到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问题.定海区人多地少、土地资源贫乏,人均耕地面积仅0.42亩,不足全国人均耕地占有量的30%,仅为全省人均耕地占有量的64.6%,这是我区土地资源的基本区情.【期刊名称】《浙江国土资源》【年(卷),期】2010(000)002【总页数】3页(P40-42)【作者】董勇俊;夏志光;陈狄军【作者单位】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正文语种】中文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直接关系到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问题。
定海区人多地少、土地资源贫乏,人均耕地面积仅0.42亩,不足全国人均耕地占有量的30%,仅为全省人均耕地占有量的64.6%,这是我区土地资源的基本区情。
目前我区正加快渔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步伐,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下一步的农村住房建设中促进农村宅基地的集约节约利用,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值得研究。
定海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显示:全区各乡镇(街道)共有农村居民点3399个,占地总面积2785.6公顷。
根据2008年底统计数据,我区现有农业户90956户,农业人口218133人,户均用地面积达306.26平方米,人均用地面积达127.7平方米。
这个数据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求的中心村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的标准有相当的差距。
由此可见我区的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以下特点:1、农村建房用地缺乏统一规划,选址随意由于规划意识淡薄,村庄建设规划特别是村庄布点规划和农村住房布点规划缺失,不能有效控制农村宅基地用地总量和空间布局,宅基地长期粗放利用和管理一定程度上出线了多占、移位、无序建房的现象,造成了极大的土地浪费,损毁了不少良田好地。
我区农村一些区域“只见新屋,不见新村”,缺少美感,离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民生实事责任分解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民生实事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舟政办发〔2024〕13 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民生实事责任分解的通知舟政办发〔2024〕13 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2024年省政府民生实事(舟山部分)责任分解》《2024年市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24年省政府民生实事(舟山部分)任务分解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6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徐仁标市长牵头重点工作1.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2. 实施国资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属各国有企业(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3. 强化政府债务风险动态评估和监测预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二、毛江平常务副市长牵头重点工作1. 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5%、力争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能源指标完成省定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海洋经济局、市港航和口岸局2. 加快推进金塘原油储运基地项目、新奥LNG三期等项目建设,全年新增油品罐容26万方、LNG罐容88万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高新区管委会、金塘管委会3. 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深化产业链共建、科创协同、民生幸福圈建设,加快引入优质资源。
持续推动浙沪合作,加快上海LNG站线扩建项目建设。
做深做实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对口合作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嵊泗县政府4. 探索建立人才和科技项目融合贯通机制,遴选落地“舟创未来”海纳计划人才(团队)40个以上,新引进高校毕业生2万人以上。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08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五个文件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对《舟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予以暂停执行,对《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予以废止。
一、决定修改个别条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12〕72 号)第十二条第(四)项“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调阅、查询、复制有关材料的,公安、工商、住建、国土资源、海事、边防、医疗卫生、档案等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介绍信,配合提供有关材料,并免收一切费用”,修改为“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调阅、查询、复制有关材料的,公安、工商、住建、国土资源、海事、边防、医疗卫生、档案等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介绍信,配合提供有关材料,并免收相关费用”。
(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13〕43 号)删去第二十四条“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件,直接下达《督办通知单》,按领导批示要求限期整改。
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又无特殊原因的,报请市委、市政府追究相关责任”。
舟山市定海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舟山市定海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2001—2010年)文本舟山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一月第一部分舟山市定海区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文本一、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确保定海区城区六街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切实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保障定海区城区六街道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文件精神,以及舟山市和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要求,以原《定海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1~2010)》为基础,按照定海区城区六街道“农保”规划、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成了本次《定海区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2001—2010)》。
(一)规划目的定海区城区六街道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开发难度逐年加大。
随着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尖锐。
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利用的计划管理和宏观控制,协调各部门间和区域间的用地矛盾,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合理调配预留的建设用地和待置换用地指标,必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开展这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旨在提高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其主要目的,一是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二是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协调各部门、各区域的用地矛盾;三是为进行用地分区及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提供依据。
(二)规划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街道土地利用总的战略性、指导性的长远规划。
应以宏观调控土地资源为主要手段,协调各行业、各部门之间的用地供需矛盾为基本任务,以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其主要任务是:l、以促进耕地动态平衡为前提,进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首先安排好农用地,并合理地妥善地安排各业用地;2、将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留用地等各项指标分解到村,落实到地块;3、制订土地用途管制细则,重点控制非农建设用地规模;4、深入调查研究,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保护的分阶段任务。
舟山农村宅基地审批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舟山农村宅基地审批随着国民的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很多人都在农村建起了房子。
农村建房子之前都要进行舟山农村宅基地审批,通过批准后,就可以自建房子了。
那么大家知道在舟山市建房有什么要求吗,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回乡落户未享受过单位集资房或各种房改优惠政策,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直管公房的职工、军人及其他人员申请建造宅基地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当地村民标准执行。
定海区实施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的区域按区政府的规定办理,但不得与本办法相关规定相违背。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占地面积、位置进行施工。
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后,土地使用者应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七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十八条因土地征收而农转非,户籍关系仍在原地的农村居民,因小集镇户籍制度改革而农转非的居民,未享受过单位集资房或各种房改优惠政策,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直管公房的,符合析产分户条件,经申请,可以参照当地村民条件变更登记。
具体条件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面积建住宅或者擅自移位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国土资源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
四 .补 助对象 与建设标准
( 八 )补助对 象。以船为家渔 民上岸安居工程 的补 助 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
对象按长期作业地确定 ,2 0 1 0 年1 2 月3 1 日前登记在册的渔户 题 ,及时纠正 ,严肃处理 。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 ,并追究 至少满足 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列为补助对象 :一是长期 以渔 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政策措施 ,引导金融机构为渔户上岸 安居 提供 贷款。鼓励 房城乡建设、渔业部门分解 落实 到地市或县 。 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和资助等 形式支持 以船 为家渔民上岸安
( 十二 )技 术指 导与服 务。地方 住房 城乡建设 部门要
居 。相关县 ( 市 、区)要统筹规划 、整合 资源 ,将 保障性 组织编制安全 、经济 、适用 的住房设计 图集和 施工方案 ,
协调 作用 ,帮助渔 户选择有 资质 的施工 队伍 。
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 部备案。每年年初 ,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住房城 乡建设
三 ,资金筹集与补助标准
( 六 )资金 筹集 。 以船 为家 渔 民上 岸 安居工 程资 金 部与各省区签订的保 障性住房建设责任书 ,由省级 发展 改
住房 、农村危房改 造、扶 贫安居 等与 以船为家渔 民上岸安 免费发放 给渔户参考 。要组 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 、 居工程有机衔接 ,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 用效益 。
采购与运输 ,并免费为渔 民提供 建筑 材料 质量检测服务 。
( 七)补 助标 准。中央对 以船为家渔民上 岸安居给予 县级住房城 乡建设部 门要组 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现场 ,开 补助 ,无房 户、D级 危房 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 万元 ,C 展 以船为 家渔户住房鉴定和质量 安全巡查 与指导监督。要 级危房户和 既有房屋 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 开设 以船为家渔 民上岸安居 工程 咨询 窗 口,面 向渔 民提供 助7 5 0 0 元。地 方各 级政府要安排和落实相应的财政性补助 技 术服务 和 工程 纠纷 调解 服务 。要 根据实 际情 况组 织验
定海区白泉镇高铁项目房屋拆迁施工招标公示
定海区白泉镇高铁项目房屋拆迁施工招标公示1. 项目背景定海区白泉镇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是该区的一个重要行政区域。
为了促进白泉镇的发展,提升交通运输效率,定海区政府决定在白泉镇建设一条高铁项目。
该项目将为白泉镇带来更便捷的交通条件,进一步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2. 项目介绍2.1 项目名称定海区白泉镇高铁项目2.2 项目地点项目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境内。
2.3 项目规模该项目的规模包括高铁线路建设、车站建设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3. 招标公示3.1 招标单位定海区政府3.2 招标内容本次招标是针对高铁项目的房屋拆迁施工进行的,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拆迁范围:根据项目规划,需要拆除一定范围内的房屋。
•拆迁方式:拆迁工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进行,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拆迁时间:拆迁工作将根据项目进展和相关计划进行,确保工期的合理安排。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3 招标要求本次招标对招标人有以下要求:•具备相关的拆迁施工经验和资质。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不良记录。
•具备足够的施工能力和技术实力,能够按时保质完成拆迁工作。
•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4 报名方式有意参与本次招标的招标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报名:•在指定时间内,将相关报名材料递交至定海区政府招标办公室。
•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简介、工程业绩等。
3.5 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可在报名期间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到定海区政府招标办公室领取招标文件。
•通过定海区政府官方网站下载招标文件。
3.6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
3.7 开标时间与地点开标时间和地点将在投标截止后通过定海区政府官方网站公布。
3.8 其他事项本次招标过程中,定海区政府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西码头中心渔港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西码头中心渔港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07•【字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西码头中心渔港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舟山市发改委:你委《关于要求审批舟山市定海区西码头中心渔港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请示》(舟发改基综〔2016〕4号)收悉,根据浙发改农经〔2015〕541号文和该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建设地点本工程建设地点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处于舟山本岛北部岸线的中心位置,是舟山北大门,地理坐标:东经122°08?15?、北纬30°07?03?。
二、建设内容和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5000吨级冷藏运输渔船码头泊位1个,长140米,引桥总长105米;1000吨级渔船码头泊位3个,总长260米,引桥总长364米;500吨级渔船泊位码头2个,总长100米,引桥总长316米;新建护岸550米,陆域形成8.2万平方米,港池疏浚25万立方米,炸礁10.59万立方米以及水电、通讯等配套设施。
三、总平面布置新建5000吨级码头布置在本岛现有深水码头东侧,沿已有2#万吨级码头前沿走向向东,间隔23米后布置,方位角为N120°~300°,码头前沿底标高-10.0米;1000吨级码头在对岸,前沿线沿-6米等深线布置,码头走向考虑等深线走向并平行于岸边,保持和东侧油码头前沿线平顺,距东侧油品码头208米,方位角为N120°~300°,码头前沿设计底标高-6.0米;500吨级码头长与1000吨级码头间距50米,码头走向考虑-6米等深线走向、平行于岸边和沿着1000吨级码头走向向东延伸,方位角为N120°~300°,码头前沿设计底标高-6.0米。
舟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舟政函[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舟政函【2010】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舟山市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试行)(定海区人民政府)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定海旧城改造,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化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旧城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海城区旧城改造规划范围内,因改造建设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定海城区旧城改造以政府推动、群众自愿、和谐拆迁为宗旨,并依法实行以政府为实施主体的改造原则。
舟山市定海旧城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是定海城区旧城改造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舟山市定海旧城区改造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旧城区改造计划编制、协调、管理工作。
舟山市定海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实施定海城区旧城改造的拆迁人。
发改、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及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第五条被拆迁房屋(以下简称原房)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为准。
第六条安置房套型应当根据改造区块实际进行设置。
第七条原房和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资质的同一家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023年渔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暂行办法
(一)当乙方签订完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在协议生效并实际取得补偿款后,原房屋物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归于 消灭。
(二)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明确意见。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宅基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 ,报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签订退出协议。经批准后,申请人与宅基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附件 三),同时将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资料原件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 组织统一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注销或转移登记手续。
(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进行认定,开展申请者家庭人员情况、住房情况调查,以 及对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开展丈量、登记、补偿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宅基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产业规划等编制 2022-2025年宅基地退出专项计划,并申报年度宅基地退出计划,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审 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保护权益原则。除宅基地权益外,退出宅基地的渔农户在本村享有的原有权益继续享受,不发生变更。
(四)科学利用原则。退出的宅基地要与乡村振兴建设、美丽海岛建设、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相结合,统筹协 调科学高效利用。
第四条宅基地退出工作的重心在基层,按照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分级落实。乡镇政府承 担属地责任;县属各相关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宅基地退出的管理工作。
舟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定海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若干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定海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舟政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定海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若干意见的通知(舟政发[2008]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定海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关于实施定海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的若干意见(定海区人民政府)为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有效实施旧城改造,切实解决城中村、城郊村的农民住房问题,根据《城乡规划法》和《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决定在定海城区推行农民公寓式住房,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统筹发展和“以人为本”思想为指导,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分期分类”的原则,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要求,在定海城区逐步推行农民公寓式住房,规范城区范围内的私人建房。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农民公寓式住房是指以多层公寓形式建造,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的政策性住房。
除临城街道外,定海城区各街道本岛范围行政村(盐仓街道为规划控制范围)内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申请农民公寓式住房。
三、统一规划中远期在城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中优先考虑落实农民公寓式住房建设用地,近期在城东街道和盐仓街道确定合适的建设地块。
政府每年为农民公寓式住房建设用地安排土地供应计划。
农民公寓式住房小区布点规划可打破原有的村(社)界线,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进行建设。
四、统一建设区政府将农民公寓住房建设列入每年的政府实事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建房数量、建房户型、建设方案和建设进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海洋渔业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粤建村[2013]172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实施办法(粤建村〔2013〕172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局(委)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土资源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为解决我省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问题,切实改善我省特困渔民居住条件,维护渔区社会稳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建村〔2013〕99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一)基本原则。
以解决以船为家渔民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问题为目标,遵循渔民自愿申报的原则,通过财政资金扶持推动,鼓励渔民自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组织和动员各方面力量,整合相关项目和资源,稳步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使国家有关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设目标。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计划从2013年开始,力争用3年时间全部完成我省沿海及内河渔区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任务。
二、建设方式和建设标准(三)建设方式。
根据渔民户籍、居住现状、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尊重渔民意愿和方便生产生活,合理选择新建、翻建、扩建、修缮加固、补助购房等多种安置方式。
原则上,无房户以新建和补助购房为主,危房户按危险等级以翻建和修缮加固为主,临时房户以翻建为主,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以扩建为主。
新建、翻建、扩建和修缮加固房屋原则上以渔户自建为主,渔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渔户集中建设,并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
定海区农渔村住房整体搬迁实施办法(试行)
定海区农渔村住房整体搬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小岛迁,大岛建”和偏僻村落搬迁,规范我区农村住房整体搬迁工作,根据《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渔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根据规划确定的禁建区、控制区,以及其他确需整体搬迁的区域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整体搬迁由搬迁区域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社区(村)、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整体搬迁坚持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统筹规划、节约集约的原则,并按计划分期分批有序推进。
第五条整体搬迁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乡镇(街道)在每年度10月把次年度整体搬迁计划向区农渔村住房建设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农房委”)上报,经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整体搬迁按“搬迁方案”可采用迁建安置、调产安置、货币安置等方式安置。
整体搬迁安置地点选择规划确定的住房集聚区或住房集聚点。
第七条区农渔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整体搬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区农房委负责对整体搬迁政策适用和实施方案编制的指导;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整体搬迁工作。
第八条整体搬迁安置小区应建设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和公共用房,用于解决农村低保、五保家庭、孤寡老人、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的住房和农村传统生活公共用房。
第二章搬迁程序第九条实施整体搬迁的社区(村)应召开搬迁区域所在地全体户主会议,并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拟定整体搬迁方案。
拟定的整体搬迁方案经全体户主会议90%以上表决通过。
对表决通过的整体搬迁方案,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查,经区农房委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整体搬迁方案批准后,须按有关规定在搬迁区域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根据批准后的实施方案进行房屋和土地权属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和协议签订,确保相关政策公开、公平、公正落实。
第三章安置办法第十二条整体搬迁安置对象为搬迁区域内拥有合法住房的居民,以及符合新批农村宅基地资格的村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定海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定海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28
•【字号】浙政函[2013]121号
•【施行日期】2013.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定海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浙政函〔2013〕121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调整舟山市定海区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舟政〔2013〕75号)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北蝉乡、白泉镇建制,合并设立新的白泉镇。
该镇辖14个行政村,镇政府驻繁强村万金湖路77号。
二、同意撤销长白乡、册子乡、小沙镇、岑港镇、马岙镇、双桥镇建制,其行政区域改由定海区政府直辖。
有关在定海区政府直辖区域内调整、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事宜,请你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你市和定海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精简、效能”的机构设置原则,周密组织实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要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8月28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1•【字号】舟政办发[2002]8号•【施行日期】200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政办发〔200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ΟΟ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定海城区建成区试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为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对符合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职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助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运作由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实施,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委办)具体承办,市总工会、市民政局配合。
廉租房日常经租管理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住房资金增值中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委办专户存储,专项使用,用于发放租金补贴和筹集配租住房房源。
第六条配租住房的房屋由市房委办负责筹集,筹集的渠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建造廉租房、收购二手房、利用部分直管公房和接受社会捐赠等形式。
第七条廉租住房分配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原则上租给孤、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已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已领取由总工会发放的《舟山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家庭;2、家庭成员是实际居住在定海城区的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常住户口有五年(含五年)以上;3、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以下;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员之间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施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施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4.10•【字号】舟政〔1993〕19号•【施行日期】199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施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通知舟政〔1993〕19号定海、普陀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舟山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予颁布,并从今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为使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将《舟山市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舟山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及租金管理暂行办法》《舟山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舟山市公有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暂行办法》、《舟山市单位和职互缴提公积金办法的暂行规定》,《舟山市公有住房房租汇交暂行办法》、《舟山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舟山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舟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章程(试行)》、《舟山市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暂行办法》等十个配套实施细则(附后)一并颁布、现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房改方案的实施互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真正把市、区房改方案的贯彻实施落到实处。
二、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性的互作,同时又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互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房改互作机构,落实一名领导负责房改互作,配备适当数量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房改方案的实施互作,从组织上保证房改方案的贯彻和实施。
各级房改办公室要加强对房改互作业务的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进一步抓好房改方案实施细则的培训互作,各系统、各部门及有条件的单位也要组织有关房改人员的培训。
三、承担房改政策性信贷业务的专业银行要积极配合房改互作,本着服务于房改、留利归地方的原则,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互作,确保房改互作及时、顺利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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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农渔村住房整体搬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小岛迁,大岛建”和偏僻村落搬迁,规范我区农村住房整体搬迁工作,根据《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渔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根据规划确定的禁建区、控制区,以及其他确需整体搬迁的区域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整体搬迁由搬迁区域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社区(村)、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整体搬迁坚持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统筹规划、节约集约的原则,并按计划分期分批有序推进。
第五条整体搬迁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乡镇(街道)在每年度10月把次年度整体搬迁计划向区农渔村住房建设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农房委”)上报,经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整体搬迁按“搬迁方案”可采用迁建安置、调产安置、货币安置等方式安置。
整体搬迁安置地点选择规划确定的住房集聚区或住房集聚点。
第七条区农渔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整体搬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区农房委负责对整体搬迁政策适用和实施方案编制的指导;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整体搬迁工作。
第八条整体搬迁安置小区应建设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和公共用房,用于解决农村低保、五保家庭、孤寡老人、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的住房和农村传统生活公共用房。
第二章搬迁程序
第九条实施整体搬迁的社区(村)应召开搬迁区域所在地全体户主会议,并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拟定整体搬迁方案。
拟定的整体搬迁方案经全体户主会议90%以上表决通过。
对表决通过的整体搬迁方案,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查,经区农房委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整体搬迁方案批准后,须按有关规定在搬迁区域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根据批准后的实施方案进行房屋和土地权属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和协议签订,确保相关政策公开、公平、公正落实。
第三章安置办法
第十二条整体搬迁安置对象为搬迁区域内拥有合法住房的居民,以及符合新批农村宅基地资格的村民。
第十三条迁建安置
(一)符合新批农村宅基地资格的搬迁对象按搬迁方案规定可选择迁建安置。
(二)实行迁建安置的搬迁对象,其用地报批按《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迁建安置的搬迁对象,其原有合法住房可由实施主体进行适当补偿。
(四)迁建安置用地由所在地社区统一调剂落实,如跨村异地安置的,由乡镇(街道)统筹落实。
(五)鼓励迁建安置房采用联排方式建设。
第十四条调产安置
(一)在搬迁区域内有合法住房的搬迁对象可选择调产安置。
(二)调产安置房建设用地可以国有划拨方式取得。
(三)调产安置原则上按原有合法建筑面积置换。
1.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资格的搬迁对象,在原有合法住房建筑面积内可选择联排房或多层公寓房安置。
若人均合法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40平方米标准进行安置。
人口计算按《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资格的搬迁对象,可在原有合法住房建筑面积内置换复式公寓房或多层公寓房。
3.选择联排房安置的搬迁对象,每户只能置换一套,置换后多余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含40平方米),可按照“就近就高”原则选择多层公寓房安置;不足40平方米的,予以货币补偿。
(四)实行调产安置的搬迁对象原则上以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其原有合法住房由实施主体进行适当补偿。
(五)实行调产安置联排房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大户不超过90平方米、中户不超过75平方米、小户不超过65平方米。
大户、中户、小户标准按《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货币安置
对放弃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和调产安置后多余面积放弃安置的搬迁对象,实行货币安置。
货币安置标准由整体搬迁实施方案确定。
第十六条整体搬迁对象其原合法住房的补偿价由整体搬迁实施方案确定。
第四章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根据年度搬迁计划,区政府对整体搬迁项目予以补助。
整体搬迁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各实施主体向区农房委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区农房委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区政府对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在区农房改造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一)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搬迁对象以及符合联排房安置条件的搬迁对象自愿选择多层公寓房的,按不同住房占地面积差以2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奖励。
(二)对原合法用地面积与安置土地面积的差额,按45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土地节约奖励。
第十九条搬迁对象安置后,搬迁区域内的原住房由所在地乡镇、社区统一拆除,并由社区(村)统一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注销手续。
整体搬迁后的土地用于复垦的,节余的土地复垦指标有偿调剂费须专项用于安置区建设;用于建设项目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益由区政府统筹用于全区农房改造建设。
第二十条整体搬迁后,农渔民身份不变,原村待遇不变,土地承包权不变,集体经济权益享受政策不变。
搬迁区域内的承包地(田)、自留地、林地等农用地被依法征用外,鼓励进行合法流转。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不同住房占地面积差”=联排房占地面积(自建房占地面积)-多层公寓房占地面积;“多层公寓房占地面积”=幢占地面积/幢总建筑面积×户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建设调产安置房,可参照《定海区乡村居住小区实施办法》有关“建设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区农渔村住房建设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