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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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0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0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颁布日期:20061130 实施日期:20070101 颁布单位:四川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四川省全境的生产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全文分为六个章节,共计七十个条款,下面主要从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作用进行说明。

首先,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主要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有助于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其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还具体规定了各类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对于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条例要求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品储存和运输的安全管理等。

这些要求有助于减少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事故风险,保障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再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还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建设项目,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

具体要求包括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和监督检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等。

通过这些要求,有助于防止建设项目中的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安全。

最后,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还对事故应急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监测和预警,提高事故应急管理的能力。

对于事故发生时的处置,条例还规定了各方责任和处置程序。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提高四川省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的伤害。

总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全省人民的安全生产和生活。

通过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加强对危险品实行的安全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加强事故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地提高全省的生产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条例,也可以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川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四川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3. 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检查组,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事故预防与处理(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煤矿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事故时,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 防治水管理制度(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

(2)煤矿企业应配备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3)煤矿企业应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并严格执行。

3. 通风与防尘管理制度(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通风与防尘管理制度,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

(2)煤矿企业应定期检查通风设备,确保通风设备完好。

(3)煤矿企业应加强防尘工作,定期进行防尘作业,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规定。

4. 设备与设施管理制度(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与设施管理制度,确保设备与设施安全运行。

(2)煤矿企业应定期检查设备与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煤矿企业应加强设备与设施维护保养,提高设备与设施使用寿命。

5. 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1)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3)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9.19•【字号】川建发[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的通知(川建发[2007]93号)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和省建设厅人事变动,经厅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改后的《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二○○七年九月十九日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一、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一)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1、按照国务院、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部署安排各项安全工作;2、研究制定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安排部署年度安全工作;3、研究制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指导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4、部署安排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整改及事故查处工作;5、研究或决定由省建设厅负责查处的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二)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建设厅与省级其他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事宜的联络工作,协调厅内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单位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汇总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情况,承办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负责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审查新闻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报道内容;负责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传达、落实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事项和指示。

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三)四川省建设厅相关处(室、站、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建筑管理处制定规范四川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的市场准入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安全信用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是一个地震多发、矿产资源丰富的省份,安全生产是维护全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四川省出台了《四川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的核心目标是实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其中,预防为主是指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和宣传教育,预防事故发生;综合治理是指采取综合措施,全面防范各类安全风险;依法治理是指建立健全法律和制度体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法治化;全员参与是指鼓励广大劳动者参与安全生产,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四川安全生产条例》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对企事业单位、建筑施工、矿山开采、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其中,对于企事业单位,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标准;对于建筑施工,要求严格安全生产许可、验收和监督检查;对于矿山开采,要求加强矿山安全监测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于交通运输,要求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等。

此外,《四川安全生产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追究,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责和处罚措施,形成了一套严密的执法办法。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受害人和家属的合法权益保护措施,强调了对事故受害者的救助和赔偿责任。

总之,四川安全生产条例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一系列具体的要求和措施,为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对于促进四川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条例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广大劳动者、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形成强大的安全生产管理合力。

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全文安全生产

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全文安全生产

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全文1、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第一章总则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所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与应承担的安全生产义务是什么?安全生产时时警惕,安全的生百产不是为别人,为的是自己,只有时刻绷紧度安全生产这根弦,才能为国家、为企业、为自己创造价值,专所以你提问中所谓的权利和义务,我先就不用分属的那么清楚了吧,祝你生活愉快,安全生产。

3、急找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1】43号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1〕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汛期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19号)要求,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要认真汲取以往事故的深刻取教训,以对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针对今年严峻的汛期安全生产形势,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高度重视汛期强降水、洪水、泥石流、雷电、高温等自然因素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要早部署、早安排、早发动、早准备。

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抓紧、抓细、抓实。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要求,加强监督管理,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负专责,*前抓;专门人员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具体抓。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本《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预防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保障工作和生产经营环境的安全、健康等方面的工作。

重在预防和防范,注重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责任,要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消除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推进安全生产的工作。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所有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强化安全生产的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告诉书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第九条四川省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部门的两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度,即企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政府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行政机构。

第十条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有企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工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等组成。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之一,由厂长(经理)担任主任,其他厂领导、技术骨干和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和管理,是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之一。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机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同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推进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进行。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_四川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_四川

一、总则为加强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估。

2.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组织编制全省安全生产规划,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3)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行政处罚等工作;(4)指导、协调、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3)企业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1)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2)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3)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1)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2)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2. 安全生产检查:(1)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2)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指导和监督。

3.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2)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1)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2)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川办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一岗双责)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216号令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216号令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并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八)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四川省安全生产

四川省安全生产

四川省安全生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四川
省作为我国的重要省份,其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情况直接影响着全省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
将对四川省的安全生产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四川省位于我国的西南部,地理位置特殊,地形复杂,这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四川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
放在第一位。

在安全生产方面,四川省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法规和政策。

例如,四川省实施了《四川省
安全生产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规定了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四川省还制定了《四川省重大危险源监控
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

四川省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不仅仅停留在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上,更注重实际的执行和落实。

四川省政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整改,确保
安全生产规定的落实。

同时,四川省还加强了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了公众的安全生
产意识。

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四川省也有着丰富的经验。

例如,在面对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四川省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减少了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影响。

四川省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我们持续的关注和努力。

我们相信,在四川省政府的领导下,四川省的安全生产
工作会越做越好,为全省的稳定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旨在加强对四川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该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
施行,共有七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列明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包括注重安全预防、加强安全监管、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责任制和法制监管等。

第二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管要求和措施,包括加强对特种设备、矿山、化工、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等。

第四章规定了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要求,明确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和责任。

第五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包括加强对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鼓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是附则,包括对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废止和修改。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四川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权益。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认真遵守该条例的规定,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生产“防输入、防传染、防扩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合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预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赋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催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二)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管理的投入,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五) 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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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省、市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以及省政府216、225号令的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安全生产负责人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承担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工作和紧急情况应急处置的领导职责。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满足其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四、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把安全生产管理融入经营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同步推进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严密性、系统性和持续性。

五、各部门应服从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指挥,认真完成各项安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经营生产活动的全过程。

六、办公场所、营运车辆和工作用车应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并指定专人维护和管理。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每月定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必要时可实施突击检查。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责成其限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间检验整改成效。

八、员工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参与者,在各自的岗位上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须积极、主动地相互配合,完成“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九、对未按照本项制度要求履行职责的,按照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纪律和经济处罚;造成恶劣后果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安全工作会议制度为实时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和部署后续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贯彻行业管理部门和协会的相关精神,保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性和持续性,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或要求,不定期召开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宣传贯彻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精神,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体系在统一、规范的轨道上有秩序地运行。

二、每月召开一次由公司总经理主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检查、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部署下月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并明确各环节的阶段性工作重点。

如发生突发事件、重大交通事故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应及时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

三、大假、汛期、春运、重大会议和重要活动前,应召开专题安全例会,制定针对性安全工作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公司要利用各种适时场合对员工和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听取他们的合理化建议,把安全真正落到实处。

五、公司每月组织驾驶员召开一次安全学习,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员工和驾驶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达标。

安全活动制度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各项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和《道路安全法》。

二、公司每月定期组织安全会议一次,专题研究安全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增添安全措施。

三、公司不定期地针对不同的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各主要安全生产责任人要在活动中担负起员工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组识、指导和讲解的责任。

四、组织员工和出租车驾驶员接受各类安全学习、教育和培训,做到人人掌握工作职责内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知识,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及事故隐患识别、一般事故处置能力。

五、经常性地以办板报、广播宣传、张贴标语、散发安全宣传资料、放映录相等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内容,培养员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六、公司每月在驾驶员安全学习会上对公司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和综合评定,对好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扬,对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

七、在工作(营运)过程中要认真执行与其本职业相对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正确使用好劳动保护用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八、每天上班前(出车前)要依据安全生产的要求,对照检查自已的作业环境、作业条件是否符合标准,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九、各部门和各安全责任人应随时进行安全自检,并在上班前(出车前)、上班后(行车中、收车后)进行安全互查,坚持以“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十、积极响应上级部门开展的各项安全活动,具体落实,责任到岗,使安全生产真正做到纵横管理。

十一、安全活动内容应详细记录存档。

为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与传递,及时处理各类安全突发事件,对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处置,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营运部负责执行安全值班。

安全营运部应制定妥善的安全值班人员时间表,严格遵照实施。

如有特殊情况,可对值班时间表做局部调整,但应备案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二、安全值班人员按照《24小时值班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按照相关流程处理事务。

三、常年24小时值班电话:85193075。

若值班电话变更,应予公示并通过多途径告知关联部门和人员。

四、遇节日,公司领导应轮流带值,值班表须报管理机关备案。

五、安全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详细、如实做好值班记录,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处置各类安全突发事故。

六、值班记录、安全管理台帐,是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资料,应集中装入当年的安全管理档案,归档备查。

七、在规定保存期限内,值班记录不得被篡改,不得有缺页、损毁、丢弃现象发生。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工作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公司情况不定期的对公司安全生产档案进行检查,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综合自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的防范工作,布置、检查、督促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对工作任务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车辆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

三、各职能部门要严格遵照行业和公司要求,对所承担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内的对象进行定期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对无能力解决或一时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要加强防范和监控,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检查要有记录。

四、安全检查有以下主要内容:(一)办公场所1、办公场所有无安全隐患,设备的安装置放、使用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各种宣传广告、示意牌、办公设施的悬挂、安放、使用是否规范、牢固、正确。

2、办公场所的消防、防汛设备、设施是否按要求配置齐全,是否符合规定使用期限,能否正确使用。

3、下班后各办公室是否关好门窗,设备、照明是否关闭,电闸开关是否断开,水阀是否关好等。

(二)营运车辆1、驾驶员着装、仪容、仪表。

2、车容车貌:车身、车箱、脚地垫、后备箱等。

3、营运设施:门徽、价签、GPS、电子识别标签、计价器、顶灯、座套、灭火器、专用标志等。

4、营运证件:驾驶证、服务资格证、职业资格证、行驶证等。

5、车辆技术:CNG、方向、制动、轮胎、灯光、雨刮、保养等。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每天坚持对营运车辆进行“三检”,具体规定如下:出车(接车)前检查(一检):CNG、方向、制动、轮胎、灯光、机油等是否有异常。

营运中检查(二检):1、听车辆运行中有无异响;2、看车辆仪表盘的各种表、灯有无异常或报警提示;3、车辆有无异味。

收车后检查(三检):车容车貌、营运设施、营运证件、车辆技术。

综合治安目标责任制度为切实做好的日常管理工作,使公司的经营生产有序的开展,严防综合治安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各项考核目标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执行政府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精神,保证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设施、各种物品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部门对各类文件、票据、公章、印鉴及贵重设备要设专人妥善保管,对因保管不当而发生的被盗、遗失等事故,责任者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责任人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保部要对财务部、总经办、资料室等公司重要部门和岗位进行重点监控,完善防盗设施,若因不尽职所引发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禁在公司及公共场所内赌博、嫖娼、卖淫、传阅淫秽书刊、录相,违者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保部要负责公司内一季度一次的综合治安检查,若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不合格项目,要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未及时纠正或整改的安全隐患所引发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安保部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司员工有责任维护社会稳定,严禁参加邪教组织,严禁参加任何违法活动。

七、公司确保年度综合治安率95%;年度一般综合治安事故率不得高于5%,年度重大综合治安事故率不得高于2%;八、对综合治安目标的执行将纳入公司年度工作目标考,并结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执行。

安全告诫制度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和意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省、市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一年内发生主责以上死亡1至2人(包括重伤1人以上)的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公司应及时对责任管理部门或(分段包干部门)事故责任人发出《安全告诫书》并召开总经理参加的安全生产告诫会,责成安全责任人、事故直接责任人做出书面检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同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告诫,法人或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出书面述职检查。

二、源头安全管理不善,造成1次重伤或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责任事故,公司经理必须做出书面检查,公司对其发出安全告诫书并责成做出书面检查。

三、对发生1万元以上损失事故或1月内发生三次违反《道法》受到公安部门处罚或一年内发生累计扣分达10分的,公司安营部将给予口头告诫,并作好相关记录。

四、安全告诫书及书面检查同时存入公司劣迹档案,并向全公司公布告诫情况。

五、凡受到告诫的部门,公司对其进行为期一日的整顿,并将整顿结果公布,驾驶员受到告诫取消评比资格。

安全事故隐患检查、排查制度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的安全管理宗旨,进一步强化安全源头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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