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现行土地制度批判发展与协调
论中国现行土地制度
论中国现行土地制度【摘要】中国现行土地制度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石,具有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制度的特点、承包经营制度的演变、土地流转制度的实施、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土地资源利用的挑战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在论述中国现行土地制度的优势与不足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土地制度在促进农业现代化和提升农民收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同时也应该重视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与环境问题。
针对未来的发展,中国现行土地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在探讨中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发展方向时,应该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市场机制的发挥以及法治建设的加强等因素,共同促进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与发展。
【关键词】中国现行土地制度、背景、意义、特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演变、土地流转制度、实施、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土地资源利用挑战、优势、不足、未来发展。
1. 引言1.1 中国现行土地制度的背景中国现行土地制度的背景包括历史形成的背景和制度演变的背景。
在历史上,中国的土地制度一直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石。
自古以来,土地一直被视为农民的生产资料,农民通过种植和耕作土地来维持生计。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土地制度也出现了必要的改革和调整。
土地制度的演变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和土地流转制度的实施。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承包期限和相对独立的农业经营权,激励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而土地流转制度的实施则为农村地区提供了更大的农业生产规模和更高的生产效率,推动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也在逐步深化,土地资源利用的挑战也在逐渐凸显。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现行土地制度正面临着机遇和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1.2 中国现行土地制度的意义中国现行土地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现代化。
土地资源管理的土地利用冲突与协调机制
土地资源管理的土地利用冲突与协调机制土地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而土地利用冲突和协调机制则是土地资源管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利用冲突日益凸显,需要寻找有效的协调机制来解决这些冲突。
本文将探讨土地利用冲突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一些协调机制的建议。
一、土地利用冲突的主要原因1. 需求多元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土地需求的多样化也在不断增加。
例如,农村土地大规模转移出城市用于房地产开发,而原本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则减少,引发了农民和开发商之间的冲突。
2. 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
土地利用涉及到许多利益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居民、农民、企业等。
这些利益主体之间往往存在着利益的分歧和冲突。
例如,开发商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可能会过度开发土地,而这往往会损害居民的利益,引发冲突。
3. 规划和管理不到位。
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是避免冲突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有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导致土地利用冲突的发生。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中存在不作为和不负责任的问题,也加剧了土地利用冲突的发生。
二、协调机制的建议1.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
政府应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的监管力度,确保规划和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土地利用冲突。
2. 引导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引导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
例如,鼓励农民创办合作社,通过发展农业经济和农村旅游等方式,实现农村土地的多功能利用,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3. 推动土地资源的共享。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各利益主体之间应加强合作,推动土地资源的共享。
例如,企业可以与农民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土地资源的多元化利用,共同分享利益。
4. 建立土地利用冲突调解机制。
政府可以建立专门的土地利用冲突调解机构,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
谈谈关于土地征收制度发展与协调
谈谈关于土地征收制度发展与协调土地征收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以补偿为前提强制依法收回土地的制度。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实行了土地征收制度,以支持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化的加速进程,土地征收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因此,对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和协调进行深入的讨论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需要建立在公共利益和补偿的原则上。
土地征收是为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发展利益,因此公共利益应该是土地征收的首要目标。
同时,要确保被征收的土地农民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他们的生活和权益。
其次,土地征收制度需要与其他相关制度协调发展。
例如,土地征收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制度之间需要相互协调,以确保土地征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这需要优化土地征收的流程和程序,避免重复征收和浪费资源,同时减少农民的损失。
再次,土地征收制度需要推动法治化和透明化。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保证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和信息,使土地征收的过程可以被监督和评估,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的发生。
此外,土地征收制度还需要充分考虑和保护农民的权益。
作为土地征收的主体,农民是最直接受益和受损的群体。
因此,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诉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加强农民的权益保护和补偿机制,确保他们有充分的选择和补偿渠道。
最后,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
通过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和评估体系,对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土地征收的效率和公正性。
总之,土地征收制度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来考虑和解决。
土地征收的发展和协调需要坚持公共利益和补偿的原则,与其他相关制度协调发展,推动法治化和透明化,保护农民的权益,加强监督和评估。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公正、有效的土地征收制度,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幸福生活做出贡献。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论文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论文1、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三次改革在1982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第一次对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作出调整,有关部门介入对土地进行有效管理,改变了以前土地无人管的状态。
1986年国务院成立超脱部门的国家土地管理局,改变以前部门共管的情况,成立相关部门,对全国的土地进行统一管理,这比较上一次的改革来说,确实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从1997年起,党中央、国务院采用更加严格的措施来对土地地形管理与保护,并且增设土地资源部,对土地,矿场和海洋等资源进行合理规划、管理和保护。
从这三次改革中可以看出来,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土地管理制度从改革中诞生,同时也是在改革中变得更加完善。
不仅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而且,有效的管理了土地资源,为更好的利用土地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也是土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的原因,随着改革的深化,土地管理的职能就越是完善,政府在依法行政中,土地管理职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职能。
保护耕地是土地管理最重要的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几次进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都把保护耕地放在重要战略目标,足以显示出国家对耕地的保护决心。
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的同时,相关的土地立法也在完善,真正贯彻了有法可依的治国方略。
2、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发展现状2.1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目前已经形成三维统一的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三维统一的土地管理制度。
所谓的三维统一就是指覆盖面广、保护力度强、政府和基层协调统一。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土地进行统一管理。
全国土地和行政辖区全部土地统一管理,包括地政土地和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
另外在土地调查、评价等基础业务上,不管是地权的管理、土地的征用还是土地供给等业务,全部由政府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除此之外,在垂直方向上,各级政府下面都设有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现在又对土地、矿产、海洋等国土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就进一步深化了土地管理制度。
关于完善现行土地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完善现行土地制度的若干思考长子中本文分析传统农村与现代农村在土地制度安排方面的异同,以对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土地制度,提供参考。
一、传统农村与现代农村土地制度的区别(一)就土地的所有权来看,传统农村土地是农民个人私有的,现代农村则是农村集体所有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农村的土地曾经是私有的。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章程要求:“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规定:“社员土地上附属的私有的塘、井等水利建设,随着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这样,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国家取消了入社农民对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私有权,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同时,章程又规定社员原有的坟地、房屋地基不入社,显示出高级合作社并未改变农民对宅基地及地上房产的私人所有权。
接着,1962 年9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正式通过并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1],它最瞩目之处就是规定了“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买卖”[2],农民对宅基地由原来享有土地所有权转变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标志着宅基地私有权的退出,变为集体所有,完整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最终得以建立。
(二)传统农村土地可以买卖,现代农村土地不可以买卖在传统农村,土地是私有的,为地权的分散和流动具备了条件,在相当范围内土地可以自由买卖,那么所谓的继承、转让和抵押等都不成问题。
早在战国时期,中国就有允许土地买卖的记载,赵括便曾以国君所赐金帛“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
[3]”秦汉以后,土地买卖更加普遍。
乾隆六十年,《大清律例》规定:“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典契,务于契内说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绝卖永不回赎字样[4]。
”法律上承认土地所有权可以经过买卖转移,并对其加以保护。
1949年9月全国政协会议上通过的《共同纲领》宣布:变封建地主剥削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土地利用与城市发展的协调性分析
土地利用与城市发展的协调性分析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快速增长,土地利用与城市发展的协调性问题日益凸显。
土地是城市发展的基础资源,如何合理利用土地,实现城市与土地的协调发展,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首先,土地利用与城市发展的协调性存在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城市化进程中,用地需求与供应之间存在失衡。
一方面,随着城市功能的不断拓展,用地需求量持续增加。
尤其是商业、住宅、交通等领域的空间需求,使得土地供应严重不足。
另一方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当利用也导致城市与土地的协调性出现问题。
例如,一些城市以盖楼为主导发展,对农田资源的大量占用加剧了农业的减产,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计和农业增长的可持续性。
此外,土地利用方面的规划和管理不到位,容易导致城市用地混乱、杂乱无章的现象,影响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整体效果。
其次,土地利用与城市发展的协调性问题涉及到社会经济、环境和人民生活等多个层面。
在社会经济方面,土地利用与城市发展的协调性问题直接影响城市经济的发展潜力和竞争力。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布局城市功能区域,能够提高城市的产业集聚效应,促进城市经济的快速增长。
而不当利用土地资源,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充分利用,限制城市经济的发展空间。
在环境方面,土地利用与城市发展的协调性问题对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过度的土地利用和不合理的城市规划可能导致生态环境破坏、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
在人民生活方面,土地利用与城市发展的协调性问题关系到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能够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而私人占地、土地滥用等问题,则可能导致居民用地不足、环境恶化等诸多问题。
最后,为了实现土地利用与城市发展的协调性,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方针。
首先,政府应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
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布局城市的功能区域,确保土地供应与用地需求的平衡。
此外,政府还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法律知识批判也谈现行土地制度
法律知识批判也谈现行土地制度引言现行土地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制度,在国家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对于土地制度的法律知识的批判和探讨,更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现行土地制度进行批判,并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现行土地制度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基础,以土地国有制为主体,兼顾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发展的经济制度。
这种制度在中国的国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次调整和完善,目的是为了逐步实现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的稳定。
权利不清晰现行土地制度存在权利不清晰的问题。
由于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农民只能享有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拥有实际的产权。
这使得土地的使用和流转受到诸多限制,给农民的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困扰。
规划冲突现行土地制度还存在规划冲突的问题。
由于土地归国家所有,各级政府在土地规划中拥有较大的决策权。
这导致在土地利用和开发中,政府的规划与农民的实际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经济效益不明显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土地流转涉及到土地经济利益的分配,因此往往出现利益不均、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影响了土地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收益。
法律知识对现行土地制度的批判法律权益保护不完善现行土地制度中,法律对于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并不完善。
虽然在土地流转和规划中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大的漏洞。
一方面,农民的土地权益往往在流转中受到侵害,另一方面,政府在土地规划和征收过程中也存在权力过大、程序不透明等问题。
法律规定存在滞后性现行土地制度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滞后性。
由于制定法律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程序,因此法律规定往往不能及时回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
这导致在土地经济发展中,法律对于农民的保护和指导不够精准,无法有效解决现实问题。
法律执行不严格虽然现行土地制度中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律执行力度不够严格。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规划和流转中滥用职权,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试论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试论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问题与完善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土地资源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然而,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却存在许多问题,例如,规划缺乏科学性,供需不平衡,土地流转难度大等。
因此,为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需要对现行的土地制度进行完善。
首先,我国土地规划的科学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目前,许多地方的土地规划存在严重的浪费现象,尤其是城市建设方案。
一些城市开发商大量购买土地,规划不当或者后期改变使用用途,导致大量土地被闲置或低效使用,这严重浪费了国家的宝贵资源。
我们应当加强对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监管,采用现代化技术,对土地资源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从而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
其次,我国土地的供应与需求不平衡也需要得到解决。
在一些大城市中,土地资源供不应求导致土地价格高企,使得很多中小企业难以承受土地租金,甚至被迫迁出市中心。
因此,我认为我们需要出台更加完善的土地保护和资源配置政策,鼓励土地的流转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和平衡供需的目的。
此外,我们也需要考虑如何让处理地区的土地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使其成为一种更具有经济效益的资源。
最后,现行土地制度中的流转难度也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土地利用权属于国家,土地的流转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包括政府的土地审核、县农委的审查等环节,导致土地的流转难度非常大。
虽然政府已经放开了土地流转政策,并建立了一些流转交易市场,但是长期存在于社会与法律等方面的制约制度,使得土地流转还停留在初期阶段。
因此,就需要进一步简化前期审批流程,让土地流转的交易更加清晰明码,为农业、工业等产业创造更大的发展机会。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问题比较突出,究其原因是因为土地资源的极大储备,全面性的利用和合理配置,是最根本的解决办法。
因此,我们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加强对土地规划的管理和监管,积极推进流转工作,加强保护和配置,实行更为完善的土地制度政策。
这样才能让我国的土地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并在转化成经济效益的实质中,进一步助推中国经济的继续进一步发展。
城市发展中的土地利用冲突与协调
城市发展中的土地利用冲突与协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土地利用问题成为城市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城市作为人口和经济的集聚地,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导致了城市土地利用冲突的产生。
然而,在冲突的背后也潜藏着协调的可能性。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论述城市发展中的土地利用冲突与协调。
首先,城市发展中的土地利用冲突主要体现在不同领域间的利益冲突。
城市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各个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产生紧张的冲突。
例如,城市交通建设与环保之间的矛盾是突出的。
大规模的道路扩建会占用大量土地资源,给环保带来压力。
而环保要求的绿地和生态空间,又难以兼顾交通建设的需要。
这种利益冲突在城市发展中十分常见,成为了阻碍土地利用协调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城市发展中的土地利用冲突还与城市土地的供给和需求不平衡相关。
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导致了对土地的需求大幅增加,但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供给无法满足需求。
在这个过程中,土地利用冲突不可避免地出现。
例如,在城市扩张过程中,往往会占用农田和水资源,引发农业与城市建设的矛盾。
此外,城市内部的功能分区也会导致土地利用冲突。
例如,商业区和住宅区的界限模糊,导致商业活动对居民生活产生干扰,引发居民抗议。
然而,城市发展中的土地利用冲突并非无解。
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是解决冲突的关键。
首先,需要加强规划和管理。
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避免利益冲突。
其次,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通过建立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化解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共同为城市发展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同时,加强政府和市民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听取市民的意见和需求,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除了协调利益关系,还需要探索土地利用的多元化模式。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尽量减少对农田和水资源的占用,鼓励土地的集约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例如,发展垂直农业、城市农业等新型农业模式,将农业与城市发展有机结合,实现农业的转型升级。
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土地利用冲突与调解
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土地利用冲突与调解在现代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变得愈发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利益的冲突以及土地资源有限的供给,土地利用冲突也随之出现。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土地利用调解成为一种常见的方法。
本文将探讨土地资源管理中土地利用冲突的原因,并详述土地利用调解的重要性和具体实施方法。
一、土地利用冲突的原因1.资源利益分配不均当土地资源供给有限时,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资源分配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政府、企业和居民等各方都希望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因此在土地利用上产生冲突。
例如,政府可能将土地用于发展经济,而企业和居民则可能希望保护他们的生活环境。
2.土地用途多元化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土地的用途变得越来越多元化。
从农业到工业、住宅以及商业用地,各种土地用途的冲突不可避免地出现。
例如,某块土地可能适合开发住宅区,但可能也有农民主张将其用作农田。
3.资源环境的冲突土地利用不当可能导致资源环境的矛盾。
人们对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可能造成土地退化、水源污染等环境问题,进而引发冲突。
例如,用于工业生产的土地可能会给周边的居民带来噪音、废气等困扰,引发与居民的冲突。
二、土地利用调解的重要性土地利用调解对于解决土地利用冲突、促进土地资源持续利用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原因:1.促进公平公正的资源分配通过调解,各方可以坐下来协商,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需求,并确保资源的公平公正分配。
这有助于减少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2.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通过调解,可以减少资源浪费和重复利用,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各方可以通过合理的协商和安排,确保土地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开发和利用。
3.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土地利用调解可以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通过协商,可以确保工业用地和居民区的合理布局,避免产生噪音、废气等环境问题。
三、土地利用调解的具体实施方法1.建立土地利用调解机构政府可以建立专门的土地利用调解机构,负责处理土地利用冲突。
土地规划与城市化进程的协调性分析
土地规划与城市化进程的协调性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规划和城市化协调性问题日益凸显。
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挑战和机遇。
因此,在土地规划和城市化实践中,既要具备系统性和整体性思维,更要有高度的规划创新和专业性能力。
本文从历史演变、现状分析、问题剖析、对策建议等多个维度来探讨土地规划与城市化进程的协调性分析。
一、历史演变中国的城市化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20年左右的秦朝时期。
以下是我国城市化及其土地规划的几个重要阶段:1、1950-1977年(计划经济阶段):《城市规划条例(1950)》是我国城市化及其土地规划的起点。
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和地方政府主导城市规划,大规模的城市化发展计划得以实现。
这一时期的城市化进程,以政府投资为主,逐渐形成大规模的城市体系;2、1978-1993年(改革开放初期):改革开放后,土地规划与城市化的发展模式发生了显著变化。
行政管理体制和市场经济结合,土地资源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资源之一。
此时,地方政府开始介入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出现了市场化的趋势;3、1994-2004年(城镇化加速阶段):中国进入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
1994年《城市规划法》颁布后,我国城市规划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
在此基础上,各地政府制定了大量城市化发展规划。
这一时期,土地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相互作用越来越密切;4、2005年至今(城市化新阶段):2000年后,我国经济发展开始迅速。
城市人口持续增长,城市化进一步加快。
2014年,政府提出了新型城镇化战略,新型城镇化目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欧美日等国家的现代城市规划和建设理念逐渐应用到中国。
国际化的构想、绿色化建筑等逐渐成为新时期我国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理念。
二、城市化现状分析当前,土地规划和城市化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城市化速度过快: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我国城市化率超过6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明显,城乡差距正在逐步缩小。
试论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试论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问题与完善试论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摘要土地资源配置是经济发展的永恒主题,土地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要资源。
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可持续之间的关系,必须建立完善的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社会影响整体的一项基本制度,土地制度的改革跟中国的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
本文拟从20世纪以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与现状着手,深入了解现行土地制度,从土地立法、土地利用效率、耕地资源的角度分析现行土地制度的问题,对土地利用规划、征地制度以及耕地保护制度方面提出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土地制度;效率;非农化;耕地保护Abstract: Allocation of land resources is the eternal them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land resources is the main resource for human and social development. Proper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ustainable land resources between land must establish a sound system. Land system is a basic system of social global, reform the land system of things related to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is paper intends to start from the 20th century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land reform system, in-depth understanding of the current land system, legislation from the land, land use efficiency point of view,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 of existing arable land resources system, land use planning, land systems and farmland protection system to give my personal opinion on.Keyword: Land system; efficiency; nonagricultural; farmland protection目录摘要关键词一、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历程与现状概述(一)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历程(二)我国土地制度现状二、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缺乏土地立法总体规划(二)土地要素利用效率较低(三)土地过速非农化三、完善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对策初探(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升规划法律效力(二)完善征地制度,增大征地成本,制衡政府权力滥用(三)完善耕地保护制度与措施(四)针对土地法律方面,加强立法工作参考文献土地作为自然资源为人类生存提供必需品,作为资产为城市发展提供资金,作为资本又可拍卖,可以作为抵押贷款,其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
现行土地制度批判
现行土地制度批判背景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在中国,土地作为国家主要资源之一,一直以来都被严格管控。
然而,尽管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已进行了多年,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问题愈发凸显,现行土地制度也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
现状目前,我国土地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两类。
而在实际运行中,土地的最终使用权不是由土地经营者所有,而是由政府掌握。
这也就意味着,在这个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体制下,个人或组织没有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土地租赁或产权流转等方式获取该权利。
而这种方式却容易导致土地流转中出现“小地主无地种,大地主无人种”的问题,土地利用效率也难以得到提升。
同样,城市土地的使用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土地供应不足,导致房价居高不下。
此外,土地收益也频频成为一些城市政府的财政支撑点,使得城市化和经济发展难以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一些别有用心的政府和开发商还会通过强拆等手段来获取土地,甚至出现了一些恶性事件,损害居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
针对现行土地制度的问题,可以简要总结为以下几点:1.土地集中度高:政府在土地管理方面拥有过多的权力,导致资本过度控制土地,使得中小企业难以获得土地资源。
2.土地流转不畅: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过于僵化,土地这一生产资源难以得到合理配置。
3.土地利用效率低:由于土地使用权不明晰,土地的利用效率长期低下。
4.城市房价居高不下:由于城市土地供应不足和政府支持,城市房价难以得到调控,不利于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
5.土地流转问题:土地流转中存在利益共享的无法实现、地区不平衡的难以解决、市场化程度不够的不利,土地流转的正常化相当困难。
改革针对这些问题,对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是势在必行的。
首先,应该改变政府过多掌控土地的现状,逐步引入市场化和政府与市场共同管理的机制。
其次,应该促进土地的流转,加强流转的监管和规范,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使用效果。
现行土地制度批判
现行土地制度批判1. 背景土地是人民的生命线,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密不可分。
然而,在中国,土地的使用权仍然属于国家和集体,而农民只能通过承包或者流转的方式使用土地。
这样的土地制度在许多方面存在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让农民在土地使用和获得收益方面处于被动地位。
因此,对现行土地制度进行批判至关重要。
2. 现行土地制度的弊端2.1 土地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现行土地制度中,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和保护都存在问题。
经常有行政部门、开发商或者其他单位侵占农民土地,导致农民的土地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甚至在一些地区,因为土地出让,土地流转和一些政策的变化,农民会面临丧失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风险。
2.2 农民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民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
特别是在土地流转中,有些农民因为自身条件不利或者缺乏对自己利益的正确把握,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利益。
“三权分置”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和其他家庭资产的权属,但很多地方由于法律和政策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导致农民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2.3 农村土地“非市场化”导致农民收益缩减现行土地制度存在非市场化的问题,这远远不能发挥土地的市场价值和潜力,同时也让农民获益变少。
对于土地的流转、出租和使用,很多地方设定了一些不合理、干扰市场自由的制度和规定,使得资源无法流动、供求缺口难以有效实现、成本降低效应未能彰显,反而制约了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农民创收和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带来了障碍。
3. 对现行土地制度的改革建议3.1 加强土地权益保护要想改变现状,必须加强土地权益保护。
政府承诺对违规从事强制征用的行为予以严惩,取缔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害,执法力度要加强,从而形成“侵权必究”的严格制度。
3.2 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加快现有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允许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或流转人携带土地使用权和流转权向资本市场融资,直接改变传统语境下的非市场流转方式,促进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并实现了市场化价值的挖掘。
法律知识批判也谈现行土地制度
法律知识批判也谈现行土地制度一、前言当前的土地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的归属和使用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土地作为中国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其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土地的管理与法律知识也息息相关,本文将对现行土地制度进行批判性的分析,并结合法律知识对其进行评价。
二、现行土地制度简介当前中国的土地制度分为两种,即居民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其中,居民土地所有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城市和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则适用于耕地的承包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自1980年代开始推行,通过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文件,确立了房改、地改等政策,解放了农民的生产热情,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该制度可以明确地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赋予了其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三、法律知识批判1. 土地征收与补偿虽然表示支持私产,但当前中国土地制度仍存在着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在征收土地时,农民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可以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决定的申请,并要求政府支付合理的补偿。
政府应当依法对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按照市场价格公平合理进行。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征地补偿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征地补偿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2. 土地权属登记土地权属登记是指对土地权利进行登记,使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权利得到法律保护。
正确认识和实施土地权属登记制度有利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防止土地资源过度使用、超范围开发和滥用。
明确土地的权属登记范围和程序,并规定独立的土地登记机构,可有效提高征地补偿的实效性,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登记,保障农民权益。
3. 土地调查评估土地调查评估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政策制定和资源规划中提供科学依据。
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评估,可掌握土地资源的基本信息和发展潜力,为决策提供支持和依据,有利于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
现行土地制度批判
现行土地制度批判背景当前,我国土地问题一直是一个关注度高、争议度大的问题,也被认为是中国农村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中国的现行土地制度中,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使用权,但这种土地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矛盾。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对现行土地制度进行批判。
原始积累首先,让我们回到土地制度的历史背景。
中国现行土地制度是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推出的,“家庭承包制”使得中国农民第一次获得了土地使用权。
但这种土地制度与马克思主义中的“原始积累”有很大的关联。
原始积累指的是资本始于一个早期的历史阶段,当时面临汲取大量利润的需求时,它们就不得不通过强制手段来实现垄断以便获得高额利润。
在中国,以家庭承包制为代表的土地制度改革就是发生在这样的一个历史时期。
这种土地制度改革是中国实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原始积累”的手段。
这种土地制度的推行,是对广大农民权利的未经充分考虑,而是受到了其他方面的考虑,如为了推进股份制、为了资本流通提供必要的“市场”等等。
由此导致了一些问题,比如与很多企业缺乏匹配,增加了农民的不确定性,也使得农民成为了各种器官的牺牲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确定性其次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确定性问题。
尽管农民得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它却不是永久性的、不能交易的。
由于合法性和保障性的限制,农民只是得到了暂时性的利益。
而在很多情况下,这些利益会被政府、企业、文化等管辖领域的直接或间接威胁弱化、削弱甚至取消。
这种情况下,农民要么变成了茶宠、要么忙于某些文化、公共事务或不锁定常态的伤病,只有少数能走出去寻求更好的机会。
土地财政化第三个问题是土地财政化。
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土地是不可以私有的,一旦土地是私有的,就不存在用地、占地、国有等概念了。
这也就意味着,土地财政化是现行土地制度的基础。
国家将土地的使用权卖给农民,作为农民的私有财产,当然不是用来慈善的。
实际上,举办大规模的土地让渡,除了可以通过政府行政考核评价土地投资的零花用,还有向地方政府、企业、个人等收取的巨额土地出让金。
推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协调
推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协调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协调问题日益凸显。
推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协调,不仅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关键举措。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如何推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协调。
一、加强规划的统筹性和协调性城市规划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要推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协调,首先要加强规划的统筹性和协调性。
一方面,要将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各方面因素纳入规划考虑,避免因为放任发展而带来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另一方面,要加强各级规划之间的衔接与配合,避免规划上的碎片化和重复建设。
只有通过加强规划的统筹性和协调性,才能推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协调。
二、合理控制土地利用总量和结构合理控制土地利用的总量和结构,是推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协调的重要手段。
首先,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布局不同功能区域,充分发挥各个区域的优势和特色。
例如,加强城市核心区的功能提升与改造,引导人口和产业向核心区集聚,降低城市扩张对农田和生态系统的影响。
其次,要加强土地利用总量的控制,严格控制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扩张,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和利用率。
只有合理控制土地利用总量和结构,才能有效推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协调。
三、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也是推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协调的关键举措。
要加强土地利用权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土地利用符合规划和法律的要求。
要积极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循环经济和绿色发展,在保障城市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对土地资源的占用和破坏。
同时,要加强土地利用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协调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四、加强市场调节和财政政策引导市场调节和财政政策引导是推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协调的重要手段。
要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土地资源向经济密集型和高附加值产业集聚,同时限制无效低效用地。
规范农村土地管理 促进农村经济协调发展
规范农村土地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协调发展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管理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协调发展,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管理是必要的。
应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经济权益,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
当前,农村土地被非法侵占、流转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利益。
要加强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维权和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对土地交易行为的监管,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安全。
要完善土地使用权划转机制。
农村土地的流转和集约化经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了鼓励农民流转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应完善土地使用权划转机制。
一方面,在土地流转方面,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农民将闲置或低效土地流转给有实力的农户或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土地集约化经营方面,可以通过建立农业合作社或大农户等形式,将分散的小农户土地整合起来,实现规模经营。
还要推进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农村社会稳定的关键。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经营中存在着土地流转不畅、土地权属不明、土地准入不公平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逐步取消农村土地的区域差别和户口限制,推进土地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交易市场,降低土地流转成本,提高土地流转效率。
要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土地证书发放,明确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解决土地权属不明问题。
要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农村土地资源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
目前,农村土地资源存在着浪费、贫困地区土地利用不当等问题。
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的调查评估和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可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推进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等措施,合理规划和利用农村土地资源。
规范农村土地管理是促进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完善土地使用权划转机制,推进土地制度改革以及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可以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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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也谈现行土地制度批判也谈现行土地制度批判作者杨德寿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比较,以及对两种土地权属的转移或流通法律制度的分析,认为:按照现行的土地法律制度,国家与农村集体的所有权是不平等的,由此导致农民的利益被严重侵犯;文章还附带提到房屋所有权的私有制与其上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
土地管理的宗旨应主要体现在对土地资源的珍惜与合理利用上,而不体现在土地权属的归属与变更上。
作者认为,只要土地利用符合国家建设总体规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有偿出让。
农村集体组织相互之间以及与国家之间的土地应当可以相互流通。
土地所有权的公与私并不影响国家对土地利用的管理,在法律上禁止自然人拥有土地是站不住脚的。
关键词:土地权属、土地征用、土地利用概述本文所指现行土地制度,是指我国现行的涉及土地权属法律制度以及土地权属流通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
这里所说土地权属不仅指土地的所有权制度,还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制度;相应地,土地权属的流通制度也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流通制度。
除此之外,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国家还制定了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分别从上述角度评判我国现行土地制度。
土地权属制度土地权属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制度和土地的使用权制度。
1、土地所有权制度就现行的法律规定而言,我国目前只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更清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显然,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国家推行的社会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适应的。
土地所有制度也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土地使用权制度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应视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所有权性质而定。
一般情况下,农民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无偿的。
不仅如此,由于历史原因引起的非农业人口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是无偿的,比如宅基地。
对于国有土地来说,除了法律规定的无偿使用者外,就连中国公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都是有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也有类似规定。
3、土地所有权的公与私问题公有制与私有制优劣的比较,是个非常大的课题,本文力不能及。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国有企业中,越来越多的国有股已经或正在从这些企业中退出。
原因何在?作者认为,是因为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财产不仅不能很好地保值增值,反而以很快的速度流失。
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又在于,财富的支配者与所有者身份的不一致。
私营企业老板以个人的财产投资,如果不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营,亏损的只能是他自己,他只能以自己的财富对别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公有制的企业则另当别论。
一个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老板,无需为企业的亏损或破产承担任何实际意义上的责任。
这是在同等条件下公有制企业无法与私营企业竞争的原因所在。
土地的公有制同样存在类似问题。
集体土地被征用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政府如果未能很快将其使用权出让,接下来就是该幅土地的荒芜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降低(如水土流失或被固体或液体废弃物污染),这是因为没有具体的使用人,导致土地管理者的缺位(形式上是政府机关但实际上不存在)。
“土地不属于农民,农民当然没有理由去珍惜它。
也就是说,有能力珍惜土地的人没有权利,有权利珍惜它的人没有能力。
农民使用自己土地的效率,就一定比国家向农民出租土地的效率低吗?我们相信每个人会更珍惜自己的东西,绝大多数人会珍惜自己的土地。
但国家做不到这一点,不可能非常珍惜地使用土地。
由于种种原因,国家没有能力管好这么多土地。
中国生态环境的恶化,特别是荒漠化问题说明,国家独占了所有土地,却没有能力来兼顾、来管理。
”①“现实中,由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得不到保障,政府就自动获得了干预农业生产的特权,表现为政府强行命令农民栽种某种农作物。
这样,农民就丧失了自主使用土地的正当权利。
这种现象的存在恰恰说明农民没有所有权。
”“所以现在的土地制度既不公平,也没有效率,反而对农民造成伤害。
这样的例子太多了。
”②土地公有制的立法初衷是什么呢?是基于国家的基本制度即公有制。
理查德·派普斯在《财产论》③一书中,对地权与政体的关系有很精彩的论述:“不同政体对财产权,尤其是地权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
在以高度中央集权和专制黩武著称的斯巴达,不仅土地锅碗均姓公,连妇女和孩子也姓公。
民众无权拥有土地,只能从国家那里承包土地。
”(第122-123页)。
而相比之下,作为民主、共和、法治与公民权利发源地的雅典,则拥有高度成熟完备的私有财产制度。
”(第5页)“雅典的显著特征是财产权与政治权利以及公民自由之间密切相关。
正是在这里最早出现了独立的、拥有土地的农民。
公民资格和土地所有者的资格都使得人们有能力抵抗强权的干涉,并在拥有财产的公民间建立自己钟意的政府。
”(第119页)。
“正是那种不对外承担任何责任的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出现才促成了世界上第一个民主政体。
”(第121页)在一个主权国家中,无论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或者归个人,它都不可能被权利人置于这个国家的主权管辖之外。
说到底,这些土地最终的所有权都归国家,作为具体所有人的集体或个人只不过是这个国家土地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罢了。
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实质上并不影响政府对土地使用的管理,只要这块土地在一个国家的主权管辖区之内。
那么,自然人土地所有权被禁止的理由又是什么呢?4、土地的公有与地上建筑的私有问题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
与此同时,国家法律又承认建筑物可以由自然人也即私人所有。
这些私有的建筑不可能成为空中楼阁,它必须建立在现实的土地之上。
也就是说,私有的建筑所占有的土地必然是公有的,房屋主人所拥有的只能是该处房屋占有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与其上的房屋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而房屋和土地却可以分别为不同的主体所拥有。
这样,必然带来难以调和的矛盾。
①、日益显现的旧城区拆迁矛盾在城市旧城区中,目前有大量的私有房屋,有的已有上百年乃至上千年的历史。
这些房屋以及所占有的土地以前都是属于私有的,只是在国家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之后,私有房屋所占土地的所有权才变成了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既没有约定使用费标准也没有约定使用期限,从现实情况看实际上是无偿且无期限的。
正是因为这种使用权的无期限和无偿性,导致房屋的主人在国家出让该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时没有任何发言权。
事实上,国家在出让该土地使用权时根本没有征求现有使用权人的同意。
而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则立即拥有了将他人房屋拆除的权利!因为房地产开发商“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而政府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又有利益回报,从而使政府在房屋拆迁时总是以法律的名义站在开发商一边,导致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的权利受到严重侵犯。
去年9月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座谈会透露,建设部2002年1至8月份,受理来信共4820件次,上访1730批次,集体上访123批次,其中反映拆迁的分别占28%、70%、83.7%(9月4日《南方周末》)。
拆迁引发的不公正和不稳定,尤其是强行拆迁,已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中国青年报2003年9月17日刘效仁《警惕拆迁中的非法公权》)。
因为拆迁,南京的翁彪以自焚来表达自己的绝望;《中国经济时报》9月24日曾独家报道《北京一居民深夜遭绑房屋被夷为平地》。
因拆迁引起的政府与市民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对抗性越来越强,有人称之为“拆迁之痛”。
那么,这个痛,究竟痛在哪里?我们是否在法律规定的非理性上找过原因?房屋与其所占用的土地是不可分割的,如果说能够分割的话,那只能是将房屋拆除,但拆除后的房屋将不会再有任何使用价值,除非你将自己的房子装上轮子!房子是你的,土地是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是我从国家那里买来的,你要用房子,我要用土地。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谁该让位给谁?②、未申请继续使用土地的房屋存废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法律规定居住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年限最长是七十年。
也就是说,居民所购买或建造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总有一天要期满。
如果是单独建设房屋,房主到期未申请继续使用房屋所在国有土地时,国家可以采取强制力予以拆除;如果,房屋是在小区居住楼群中的单元房,这块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的情况下,有人申请而有人未申请继续使用土地的情况下,我们对未申请继续使用土地的房屋或其主人怎么办?能拆除吗?不能。
能没收吗?恐怕也不能。
5、国有土地的公民有偿使用问题国有土地的公民有偿使用,基于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法律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均有规定。
土地有偿使用法律制度,有助于使用人珍惜土地,可以避免土地资源浪费。
应该说是一项很好的法律制度,但作者认为这种规定只应适用于法人或具有经营目的的个人。
对于仅仅用于满足公民居住的公民也采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则显得非常荒唐。
我们可以设想:一个中国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居住,还要向国家交纳自身居住用地的使用费。
这个中国公民还是不是中国人?他还是不是这个国家的主人?如同在自己家里吃饭交饭钱、居住交店钱一样,于法于理均讲不通。
土地权属流通制度土地权属流通制度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法律制度。
因为我国土地所有权形式采取的是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也只能发生在这两个权利主体之间;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则可发生于各种主体之间,包括国家、法人单位和作为自然人的个人。
1、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制度《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亦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