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与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股权登记托管与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挂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挂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下统称“挂牌公司股份/股权”)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根据《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股权的登记、托管与结算,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交易中心设立电子化登记托管系统,统一管理挂牌公司股份/股权的登记托管以及股份/股权状态维护等业务。
第四条本交易中心对挂牌公司股份/股权的结算方式统一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模式。
第二章账户第五条投资者买卖本交易中心挂牌公司的股份/股权,应向本交易中心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六条本交易中心负责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申请开户材料并决定是否同意其账户开立。
第七条本交易中心建立账户长效管理机制,对投资者账户信息进行日常维护,及时掌握其资料及资信情况,对其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登记与托管第一节初始登记第八条挂牌公司在取得本交易中心挂牌备案确认函后,向本交易中心登记清算部门申请办理股份/股权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记手续。
第九条如挂牌公司股份/股权存在司法冻结、质押等情况的,挂牌公司应在初始登记的申请材料予以明确,并由本交易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对股份/股权的状态实行特别识别。
第十条本交易中心完成初始登记后,向挂牌公司出具股份/股权登记明细记录。
股份/股权登记明细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股份/股权持有人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挂牌股份/股权名称及代码、股份/股权数量、过户日期、冻结标志等。
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十一条挂牌公司股份/股权通过本交易中心发生登记、托管、转让等业务后,由本交易中心按照既定结算规则进行交收过户并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因司法裁决、继承、赠予、财产分割以及本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挂牌公司股份/股权发生持有人变更的,由相关当事人向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本交易中心办理非转让过户并变更登记。
会员管理办法
会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资格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会员变更及资格终止第五章会员的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平台上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业务规定和管理制度(以下统称“规则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以会员和客户为主体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贵金属现货交易及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以下统称“贵金属交易业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批准授予会员资格,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贵金属交易业务或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交易中心有权对会员实施监督管理。
会员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加强自律管理,防范业务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第二章会员资格第五条交易中心会员按职责功能划分,分别为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结算类会员、产业类会员及服务类会员。
1/10(一)综合类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批准授予会员资格,可以在交易中心平台上从事或参与贵金属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经纪类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批准授予会员资格,可以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与贵金属交易业务相关的受托经纪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三)结算类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批准授予会员资格,可以在贵金属交易业务中按照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接受所有与其签约的综合类会员、产业类会员的所有交易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四)产业类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批准授予会员资格,可以在交易中心平台上从事与综合类会员进行贵金属现货的交割、销售和回购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推荐会员入会指引剖析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推荐会员入会指引一、推荐会员入会条件申请推荐公司挂牌、股权定向增资业务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四)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五)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基金管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六)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七)具有开展公司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八)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以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九)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私募债承销业务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四)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五)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或基金管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六)具备开展私募债承销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七)具有开展公司挂牌上市、债券承销、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八)已建立健全私募债承销业务的实施方案和规则;(九)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推荐会员入会流程图①中介机构提交材料申请入会,经交易中心会员服务部审核,符合推荐会员资质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与其签订入会协议并颁发会员证书。
②经交易中心会员服务部审核,如申请材料不完善,中介机构须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③经交易中心会员服务部审核,如中介机构资质不符合,则终止其入会。
三、推荐会员入会申请材料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推荐会员入会申请书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我公司系****年**月**日成立于***的证券公司/银行/投资管理机构,主要从事********。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华侨板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华侨板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颁布时间:颁布机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建设,夯实试验区资本市场内容,规范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拟挂牌公司”)进入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华侨板挂牌,明确企业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华侨板服务对象为华侨在国内投资的企业,华侨在海外创办的企业,中国人在海外投资的企业,以及其他本交易中心认可的企业。
第三条华侨板根据拟挂牌公司服务需求,设置展示孵化层(Display,简称“D层”)、交易融资层(exchange,简称“E 层”)。
展示孵化层提供企业宣传推广、路演展示、投融资对接、培训咨询服务;交易融资层为挂牌企业提供私募证券发行、转让及跨境金融服务。
第四条拟挂牌公司可通过自荐申请在华侨板挂牌获取展示孵化层服务,获取交易融资层服务的应委托本交易中心推荐会员、服务会员为其提供相关尽职调查服务。
第五条拟挂牌公司应当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负责。
推荐会员、服务会员提供相关尽职调查服务,应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项目人员应按照《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挂牌推荐会员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及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拟挂牌公司、推荐会员、服务会员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挂牌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挂牌条件第七条拟挂牌公司申请在华侨板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股权明晰;(二)主营业务清晰明确;(三)股东会通过申请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华侨板挂牌、登记托管并接受监督,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四)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拟挂牌公司获取交易融资层服务的,除以上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doc 166页)
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doc 166页)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广州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股权交易市场的自律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州设立的唯一一家从事股权交易及相关业务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行自律管理,其运营和监管应当遵守本通则。
第三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企业挂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和融资服务等业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第四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为市场参与主体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挂牌企业的股权托管及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主要职能第六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广州股权交易市场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二)为挂牌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交易、结算、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及转让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三)接受和审核企业挂牌、定向增资扩股等相关事项的申请;(四)组织和监督股权交易活动,处理违规行为;(五)发布市场交易信息;(六)提供代理股权买卖服务;(七)为企业挂牌、融资等提供咨询、中介等综合服务;(八)提供持续稳定的交易环境,处理突发事件;(九)协助落实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提供政策参考;(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一节参与人管理第七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企业挂牌及融资服务业务实行会员制,提供企业挂牌推荐、融资等相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取得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分为推荐机构会员、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和自营会员,相关会员经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本股权交易市场开展相应业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去推进我省OTC市场建设工作方案的函》(粤金函[2012]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业务,是指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权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根据广东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域性市场主管部门”)的授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股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权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通过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或人员:(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合伙企业等;(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通过增资扩股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权的自然人股东;(五)至少拥有三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且拥有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六)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上述第(二)、(三)、(四)项中的自然人股东在不满足上述第(五)项条件时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权。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发文字号:颁布时间:颁布机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股权等业务的管理与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去推进我省OTC市场建设工作方案的函》(粤金函[2012]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本交易中心开展业务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本交易中心、注册企业或挂牌公司、会员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交易中心的有关制度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章监管体系和组织架构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区域市场监管部门,对本交易中心进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其监管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审核公司章程;(二)核准业务范围及新业务开展;(三)审核业务制度和业务规则;(四)高管资格审核认定;(五)审核企业挂牌申请;(六)定期报备业务数据;(七)对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佛山市政府负责本交易中心的建设、日常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
广东证监局、银监局等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对本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交易中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交易中心会员大会是市场交易及业务活动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七条本交易中心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八条本交易中心采取公司制组建,以有限责任公司方式设立,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长、总经理采取任期制。
第九条本交易中心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按照董事会—经理层--内设部门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第十条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规范会员单位管理
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规范会员单位管理近期,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颁布《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会员单位监督管理条例(试行)》、《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违规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会员单位业务行为,督导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
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负责人介绍:作为广东省唯一一家省级贵金属交易机构,交易中心自2012年11月贵金属现货电子平台成功试运营以来,已拥有各类会员单位600余家,覆盖珠三角、长三角主要城市。
随着会员规模的迅速扩大,在制度层面强化会员管理势在必行。
据悉,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相关规章制度主要围绕会员单位专业资质、业务变更、财务报告、重大事件预警等核心内容,强化管理和监控。
在专业资质方面,要求会员单位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
贵金属作为全球金融市场重要投资品类之一,其行情趋势、价格变化等与国际政治、经济发展关系密切,分析判断十分复杂,因此拥有专业人才是保障会员单位整体素质的前提。
为此,《管理条例》明确提出,会员单位应当有3名以上在贵金属行业担任高级管理职位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会员单位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业务变更问题。
为防止因会员单位突发性业务调整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管理条例》要求在会员单位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时,必须经交易中心批准,以便及时向投资者发出预警。
关于定期查阅会员单位财务报告方面。
为了控制财务风险,及时发现会员单位可能存在的财务问题,《管理条例》规定,会员单位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交易中心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关于重大事件风险预警制度。
《管理条例》还规定,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会员单位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会员单位应当立即向交易中心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对于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相关规章制度的出台,行业专家认为其严谨细致,但制度建设只是完成了万里长征第一步,日后严格执行才更为关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粤府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3日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交易场所行为、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或保留的、从事权益类或大宗商品现货类等交易,并在名称中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
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公共资源(含能源)等领域交易场所的设立、运营、变更、终止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交易场所代理商参照分支机构监管。
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均指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级监管部门”均指地级以上市监管部门。
第三条交易场所设立及监督管理遵循“严格准入、依法规范、分类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
文化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委宣传部监管;能源类交易场所由省发展改革委监管;碳市场类交易场所由省生态环境厅监管;农村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农业农村厅监管;国有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国资委监管;药品和医用耗材类交易场所由省医保局监管;区域性股权市场和金融资产、知识产权、大宗商品、环境权益类交易场所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可转换股票(股权)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可转换股票(股权)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可转换股票(股权)公司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和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第132号令)等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以及《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转换股票(股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是指工商注册地在广东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在交易中心发行或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股权)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在交易中心进行可转债的非公开发行、登记结算、转让、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发行人”,是指合法成立的,工商注册地在广东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包括依法设立的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等机构,和具备一定风险识别、承受能力和资产要求的自然人;第六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可转债,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可转债,不得以可转债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投资者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可转债份额转让。
第七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加强对投资者权益保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股权投资行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31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股权投资行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股权投资行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加快股权投资行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2日加快股权投资行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为推动金融产业融合发展,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企业创新发展新动能,吸引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实现我市打造珠江西岸创业投资中心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5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股权投资企业与在股权投资活动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相关主体。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在股权投融资活动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相关主体,是指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上市企业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大型骨干企业、后备骨干企业和新三板企业。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市级财政支持。
1.落户奖励。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或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新设股权投资企业,可享受如下奖励:(1)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实缴资本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实缴资本达到3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024年证券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新版)
2024年证券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新版)单选题1.试点仲裁委员会与证券期货行业协会建立证券期货纠纷()。
A、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机制B、常态化联系机制C、以上两项参考答案:C2.()是基金公司管理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A、投资部B、研究部C、交易部D、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答案:D3.()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A、中国证监会B、证券业协会C、证券交易所参考答案:A4.经()指定管辖,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A、中国证监会B、最高人民法院C、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参考答案:B5.()不是财政政策手段。
A、国家预算B、税收C、财政补贴D、消费者信用控制参考答案:D6.QDII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哪种金融产品或工具?A、银行存款B、政府债券C、不动产D、远期合约、互换参考答案:C7.上市公司暂停股票交易的情形有()A、股票价格下跌B、股价不变C、利润略有下降D、未及时披露年报参考答案:D8.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致使某些信息不便在深市主板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A、发行人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经同意可不予披露B、发行人不经申请便可不予披露C、发行人仍需按要求披露参考答案:A9.股票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不包括()A、算数平均法B、几何平均法C、加权平均法D、标准差平均法参考答案:D10.资产管理中最重要的一条规则就是在投资者的()范围内运作。
A、资金规模实力B、风险承受能力C、预期收益水平D、风险偏好程度参考答案:B11.投服中心依法支持投资者提起的诉讼中,投资者应履行()等义务。
A、知晓并自愿承担诉讼风险B、提供真实充分的证据材料C、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D、以上三项参考答案:D12.合格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A、新股发行B、可转换债券发行C、人民币发行D、股票的增发和配股的申购参考答案:C13.委托销售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委托销售方应承担法律责任()A、不必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B、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C、不应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D、可以在委托销售合同中提及参考答案:B14.全球ESG投资以机构投资为主,其中()和养老金是主要参与方。
【精编_推荐】市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
【精编_推荐】市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广州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股权交易市场的自律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州设立的唯一一家从事股权交易及相关业务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行自律管理,其运营和监管应当遵守本通则。
第三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企业挂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和融资服务等业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第四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为市场参与主体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挂牌企业的股权托管及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主要职能第六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广州股权交易市场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二)为挂牌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交易、结算、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及转让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三)接受和审核企业挂牌、定向增资扩股等相关事项的申请;(四)组织和监督股权交易活动,处理违规行为;(五)发布市场交易信息;(六)提供代理股权买卖服务;(七)为企业挂牌、融资等提供咨询、中介等综合服务;(八)提供持续稳定的交易环境,处理突发事件;(九)协助落实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提供政策参考;(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一节参与人管理第七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企业挂牌及融资服务业务实行会员制,提供企业挂牌推荐、融资等相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取得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分为推荐机构会员、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和自营会员,相关会员经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本股权交易市场开展相应业务。
企业信用报告_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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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6 1.5 联系方式 ......................................................................................................................................................7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颁布时间:颁布机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和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以及《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等,以非公开方式在本交易中心备案后发行或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
第三条本交易中心私募债券的非公开募集发行,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五条本交易中心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六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第七条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私募债券应由本交易中心或本交易中心具有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推荐会员(以下简称“承销商”)进行发行承销。
推荐会员是指获本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可开展推荐公司挂牌、股权定向增资、私募债承销、投资咨询以及其他业务的证券公司、银行以及投资管理机构等。
第九条承销商等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条本交易中心转让的私募债券,既可以是在本交易中心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券,也可以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券,申请在本交易中心进行转让前,应将所转让债券份额托管在本交易中心。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挂牌股份有限公司及挂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交易中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办法。
本交易中心对具体挂牌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挂牌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交易中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挂牌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披露包括年报与半年报;挂牌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披露包括年报。
第五条 挂牌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须面向本交易中心的全体合格投资者及会员等;挂牌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息披露,本交易中心遵从有限责任公司的意愿针对特定投资者及会员进行定向披露。
第六条 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对公司股份/股权及其他挂牌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盖章确认。
若存在虚假陈述,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证券专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挂牌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八条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定向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向本交易中心报备并披露。
挂牌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本交易中心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实施细则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实施细则发文字号:颁布时间:颁布机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托管业务行为,促进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持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非上市公司的公信力,促进股权合法、有序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交易中心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公司制企业(下称:公司)。
本规则所称股权是指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和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
第二章托管范围和业务种类第三条股权登记托管范围在本交易中心办理股权转让或融资业务的、尚未办理过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或在其他机构办理过但已撤销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非上市公司。
第四条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分为股权登记业务和股权管理业务。
第五条股权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注销登记等。
第六条股权管理业务包括:股权托管证办理、股权托管证挂失、股权信息查询、股权证明、信息披露、股权冻结与解冻、代理股权质押登记、代理股权权益分派、股东信息资料变更等。
第三章股权登记业务第七条股权初始登记(一)办理股权初始登记手续时,公司应提交下列材料:1.加盖公章的《股权登记托管申请书》、《股权账户开户申请表》和《股权托管声明书》;2.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并盖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3.公司股东大会决议;4.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5.预留的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授权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公司详细地址、邮编、网址、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公司授权经办人办理股权托管业务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公司盖章的《股东名册》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份;9.会计师事务所签发的股本验资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最近一个年份的财务报告;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股权确认法律意见书;11.政府相关部门同意设立公司的批文及复印件(如有);12.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挂牌业务规则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挂牌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机构会员推荐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业务(以下简称“挂牌业务”),明确推荐机构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机构会员向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推荐。
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与推荐机构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第三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向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报送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
第四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对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对其审核合格的挂牌申请,将有关文件报送广东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域性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推荐机构会员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挂牌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挂牌业务人员设置第六条推荐机构会员应针对每家拟推荐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制作申请文件等。
第七条项目小组应由推荐机构会员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两人,其中须包括具有财务和法律知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项目小组成员分工负责拟推荐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法律和行业等事项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
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证券业相关工作经验,或者参与并成功完成两个以上(含两个)推荐挂牌项目。
第九条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参与挂牌业务。
第十条持有拟推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拟推荐有限责任公司中任职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该有限责任公司挂牌业务。
第三章尽职调查第十一条项目人员应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推荐机构会员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出具推荐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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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根据《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交易中心会员分为推荐会员、服务会员以及交易会员。
其中,推荐会员为证券公司、银行以及投资管理机构等机构;服务会员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保险公司、投资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各商会、协会等机构;交易会员为可以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等的专业机构。
各机构在本交易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向本交易中心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成为会员。
未经审核同意的机构不得在本交易中心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条本交易中心的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本交易中心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及管理第四条本交易中心推荐会员可以申请开展的业务包括:推荐公司挂牌、股权定向增资、私募债承销、投资咨询以及其他可以依法开展的业务。
本交易中心服务会员可以申请开展的业务包括:为公司股份改制、推荐挂牌、定向增资、股权质押、私募债发行等提供审计、验资、法律、评估、咨询、担保及其他专业服务,并对其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可以申请开展的业务包括:介绍开户以及其他可以依法开展的业务。
第五条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四)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五)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推荐公司挂牌、股权定向增资业务的推荐会员,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基金管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具有开展公司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四)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以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五)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私募债挂牌业务的推荐会员,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或基金管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二)具备开展私募债承销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三)具有开展公司挂牌上市、债券承销、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四)已建立健全私募债承销业务的实施方案和规则;(五)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推荐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该公司推荐挂牌、股权定向增资、私募债承销等相关业务:(一)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股份或股权,或者是其前三大股东之一;(二)该公司持有推荐会员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股份或股权,或者是其前三大股东之一;(三)推荐会员前十名股东中任何一名股东为该公司前三大股东之一;(四)推荐会员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关联关系。
第九条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服务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数量在12人以上;(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三)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3年以上。
第十条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服务会员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数量在10人以上;(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三)律师事务所依法设立3年以上。
第十一条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服务会员的资产评估事务所,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数量在6人以上;(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三)资产评估事务所依法设立3年以上。
第十二条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的交易会员,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二)经本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十三条会员机构申请成为会员时,应向本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入会登记表;(三)自律承诺书;(四)会员入会协议书;(五)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六)本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推荐公司挂牌、股权定向增资业务的推荐会员,除应向本交易中心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推荐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二)开展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三)尽职调查等推荐业务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推荐会员,除应向本交易中心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私募债券承销业务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二)开展债券承销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三)私募债承销业务的实施方案和规则。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十六条申请成为服务会员的,除应向本交易中心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机构基本情况、相关业务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本交易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本交易中心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补充完毕后再次提交的,受理时间自本交易中心收到补充材料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本交易中心自受理会员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审查同意的,申请人与本交易中心签订入会协议书后,由本交易中心授予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向本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并由本交易中心换发会员资格证书。
(一)申请书;(二)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四)会员资格证书;(五)本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会员权利与义务第二十条本交易中心会员拥有如下基本权利:(一)参加会员大会,并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交易中心业务开展的建议权和参与权;(三)开展推荐公司挂牌、股权定向增资、私募债承销、挂牌公司转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等业务中得到本交易中心的指导;(三)参与本交易中心组织的市场宣传介绍和开发活动;(四)取得、注销本交易中心的创新业务资格;(五)享受本交易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一条本交易中心建立会员大会制度,会员大会运作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交易中心会员承担如下基本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二)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促进本交易中心与会员共同发展;(三)按时缴纳会费;(四)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从事推荐公司挂牌、股权定向增资业务的推荐会员在享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一)有限责任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股份转让,须负责监督和协助实施拟推荐或已推荐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二)在开展推荐公司挂牌等相关业务时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编制备案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三)对拟推荐挂牌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推荐会员推荐公司进入本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四)负责实施所推荐挂牌公司的定向增资;(五)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依照本交易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各项信息;(六)发现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本交易中心;(七)按照本交易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本交易中心报告;(八)本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从事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推荐会员在享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发行私募债券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编制备案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二)对拟发行私募债券的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三)指导和督促发行私募债券的公司依照本交易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各项信息;(四)发现发行私募债券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本交易中心;(五)按照本交易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本交易中心报告;(六)本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服务会员在享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为推荐公司挂牌、股权定向增资、私募债券承销等提供审计、验资、法律、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交易会员在享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介绍开户业务, 应当向投资者介绍本交易中心挂牌产品及相关业务规则,并揭示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二)本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一节业务联络第二十七条会员应指定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履职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会员代表”)负责组织、协调会员与本交易中心的各项业务往来。
第二十八条会员设会员业务联络人1-2名,协助会员代表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九条会员代表及业务联络人的任职、变更应及时报告本交易中心。
第三十条本交易中心根据需要对会员业务联络人进行培训。
第三十一条会员代表和业务联络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报送本交易中心要求的文件;(二)组织相关业务人员按时参加本交易中心举办的培训;(三)协调会员与本交易中心相关技术系统的改造、测试等;(四)及时接收本交易中心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五)及时更新本交易中心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会员相关信息;(六)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七)督促会员及时缴纳各项费用;(八)本交易中心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会员代表或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并报告本交易中心:(一)会员代表不再分管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或不再担任管理人员职务;(二)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责;(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的;(四)本交易中心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或业务联络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