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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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30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30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2008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国家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

第二章体系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母公司对分公司、上级单位对直属单位直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行使全部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六条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职能,对所管理的子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监督。

第七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和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

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部分,应按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八条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九条系统各企业对长期在生产现场从事运行、维护工作的外委队伍(以下简称长期外委队伍)及其他发包工程队伍按照双方签定的安全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三章机构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本企业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代表母公司和上级单位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

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如果有煤化工、煤矿等高危多种产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

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公司,由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决定是否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不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二级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指该机构直接隶属公司和企业,不隶属于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

大唐集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2008年度)

大唐集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2008年度)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二○○八年七月目录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8号) -------- 4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30号) ------- 24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42号)--- 32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41号)41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05〕33号)--- 486.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5号)73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18号)798.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32号)869.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9号)9210.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14号)-------------------------------------------- 1011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人员误操作管理办法(中国大唐制〔2008〕19号)1081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制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20号)---------------- 11913.安全生产监督例行工作表(安生〔2005〕73号) ------------------------- 1381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新厂新制发电企业外委用工安全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07〕21号)-------------------------------------------- 15115.关于对有关现场作业人员实施现场准入工作的通知(安生〔2007〕28号)15516.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22号)1581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55号) ----------- 17518.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星级考评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23号)-------------------------------------------- 180 19.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星级考评标准(大唐集团制〔2008〕24号)18520.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生产任务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21号) ------ 22921.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大唐集团制〔2007〕7号) ------------ 23322.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6号) ------------- 31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安全可靠发电,维护电网稳定,制定本规定。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一、总则为保障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防范和应对危急事件,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项目和单位,包括直属单位、子公司及参股企业。

二、危急事件定义危急事件指对公司人员、财产和环境安全产生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泄露、溢出、高空坠物、严重事故等。

三、危急事件管理责任及职责3.1 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层是危急事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公司危急事件管理战略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他们应指定专人负责危急事件的预警、处置和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3.2 安全生产部门安全生产部门是危急事件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研究和制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的操作细则、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他们还负责组织相关培训和演练,确保员工具备应对危急事件的技能和知识。

3.3 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是危急事件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负责本部门的危急事件预防、应对和处置工作。

他们要落实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应急组织,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响应和处理危急事件。

3.4 全体员工全体员工是危急事件管理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加强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积极参与应急演练和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四、危急事件管理流程4.1 预警与警报公司应建立健全危急事件预警系统,及时获取、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

一旦发现危急事件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应及时启动警报,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发送预警通知。

4.2 应急响应一旦危急事件发生,各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预案进行组织和协调,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将情况上报至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部门。

4.3 事态评估与决策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对危急事件进行事态评估,分析事件性质、规模、影响范围等因素,并及时提出决策建议。

公司领导根据事态评估和决策建议做出决策,指导应急响应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4.4 处置与恢复各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进行危急事件的具体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保护员工安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恢复工作。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避免、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电网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用于规范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第四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对企业安全生产构― 3 ―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雷雨、冻雨、暴雪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七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各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企业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

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各基层企业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生产生活恢复的义务。

第二章责任制第九条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二)制定集团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典型预案库,指导集团公司系统― 4 ―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三)制定集团公司的危急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完成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到责任人;(四)检查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直属企业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日常应急准备工作、组织演练的情况;指导、协调危急事件的处理工作;(五)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集团公司系统危急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六)危急事件发生后,部署、指导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七)对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大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一、总则为切实加强大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二、安全管理机构公司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监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隐患,加强安全培训,及时发布安全警示并制定应急预案。

三、安全生产责任1. 公司领导层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足够的资源和支持。

2.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工作之中,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培训。

四、安全生产措施1. 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档案,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排查报告等。

2.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

3. 配备专门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应急疏散通道、安全护栏等,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五、安全生产培训1. 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范、应急处理流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2. 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 针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项培训,并颁发相应的操作证书。

六、安全生产监督1. 公司领导层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听取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改进建议。

2.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七、安全事故处理1.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 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当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详细调查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八、附则1. 本《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大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

大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
6、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要求临时工的
绝大多数临时工文化水平较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且在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重生产、 轻安全,重劳力、百轻技术的思想。这就需要各个用工单位把临时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技术 培训等置于度应有的高度,为他们及时补充"养料",以满足我们的工作需要。 【博安网-安全生产云培训】提醒你:特别是对生产一线的临时工,更需加强应有的培训, 以尽快提高其素质,促使他们与固定工队伍步调一专致。例如,可让临时工走进我们的" 家门",参加车间、班组属安全日活动、班前会、技术讲座等,也可运用以往临时工所 发生的不安全现象摆事实讲道理,分析危害,使其警省。
通过信息化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固化,其实就是安全管理方法的固化,管理的固化好处有 两点,一是避免员工的思想不同,造成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理解的产生偏差,从而避免人为隐 患的产生;二是避免因岗位的变动或人员的流动造成管理水平的波动。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标准化评定方法为采取“三点一线”即以现场查证;文本资料核对和实物评 价考评方法;基础管理抽查考核人数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员的 10%;机电设备设施根据 拥有量按比例抽样。
2、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最早是何时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百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在 2003 年 11 月 1 日出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理顺网厂分开后国家电网 公度司系统的安全管理关系,国家电网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基础 上,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专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014 年属 8 月 31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新1

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新1

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1)新(作规定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8 一、填空:是为贯彻“安全第一、1、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

保证安全可靠发电,维护电网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依据、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管理体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生产法》制制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3 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4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5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个人身重伤和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6 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7 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8 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基本建设、多种产业与多种经营等领域9 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10、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1、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2、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精)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精)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及职能部门,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界面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安全总监履行分管(协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各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安全生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避免、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电网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用于规范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第四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雷雨、冻雨、暴雪等自然灾害、突发1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七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各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企业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

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各基层企业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生产生活恢复的义务。

第二章责任制第九条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二)制定集团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典型预案库,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三)制定集团公司的危急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完成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到责任人;2(四)检查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直属企业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日常应急准备工作、组织演练的情况;指导、协调危急事件的处理工作;(五)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集团公司系统危急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六)危急事件发生后,部署、指导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七)对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有很多,例如:1、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大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2、内蒙古大唐燃料有限公司3、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4、潮州大唐燃料有限公司5、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6、北京同舟高电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7、北京同舟鑫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天津大唐同舟同信科技有限公司9、福建大唐同舟益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版权10、宁波大唐同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唐山海港大唐同舟建材有限公司12、江苏大唐同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4、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15、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16、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饶平潮电分公司17、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青铜峡大坝分公司18、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托克托分公司19、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20、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荣誉奖励2007年一、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授予单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授予单位: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全国总工会)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部点检室、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四、“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授予单位:全国双拥办)大唐耒阳发电厂五、省级“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广西桂冠大化水力发电总厂、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厂、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部、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运行丁值三单元、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大唐连城发电厂热控班六、省级文明单位(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明办)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淮南田家庵发电厂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厂大唐南京下关发电厂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中国水利电力物资西安公司七、全国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团中央、国资委)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消防队淮南田家庵发电厂仪控分场继保班大唐洛阳热电厂电力医院八、“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授予单位: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湖南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大唐淮北发电厂大唐陈村水力发电厂大唐信阳华豫发电有限公司发电部运行五值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大唐珲春发电厂热工二班九、全国学习型先进班组(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焊工班湖南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控制中心控制三班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工分场大唐珲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汽机主机班2008年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山东黄岛发电厂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部运行一值二、省级“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料管理部重庆大唐国际彭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大唐国际云冈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大唐信阳华豫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三、首都文明单位(授予单位: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四、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授予单位: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五、省级文明单位(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明办)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淮南田家庵发电厂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大唐信阳华豫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灞桥热电厂大唐户县热电厂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六、中央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授予单位:国资委党委)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七、省级先进基层党组织(授予单位:省委)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八、中华慈善奖(授予单位:民政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九、首都平安示范单位(授予单位:首都综合治理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资委)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十、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志愿者工作优秀组织单位(授予单位: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北京奥运会志愿者工作协调小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十一、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授予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一、全国文明单位(授予单位: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二、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三、省级“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四、首都文明单位(授予单位: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五、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授予单位: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六、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七、省级文明单位(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八、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九、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十、中央企业先进集体(授予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十一、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授予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十二、全国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授予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团中央)十三、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四、全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先进单位(授予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十五、全国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岗(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六、全国巾帼文明岗(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十七、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八、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工会(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九、全国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国资委、共青团中央)二十、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授予单位:共青团中央)二十一、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二、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三、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支部(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四、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2010年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二、省级“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三、首都文明单位(授予单位: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四、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五、省级文明单位标兵(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六、省级文明单位(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七、省级模范单位(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八、中央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授予单位: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九、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授予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十、新中国60年企业精神60佳(授予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十一、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二、全国厂务公开先进单位(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三、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授予单位:中国质协、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十四、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授予单位:共青团中央)十五、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授予单位:共青团中央)十六、中央企业红旗班组(授予单位:国资委)十七、世博保电先进单位(授予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十八、2009-2010年度全国“讲理想、比贡献”先进集体(授予单位:全国科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国资委)十九、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一、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支部(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二、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三、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奖(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中央企业青联、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中国企业联合会)二十四、全国能源化学系统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岗(授予单位: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全国委员会)2011年一、中国十佳绿色责任企业(授予单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指导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二、节能中国十大贡献单位(授予单位:中国节能协会)三、节能减排优秀企业(授予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五、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六、省级“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七、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八、全国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授予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总、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九、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授予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十、中央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授予单位: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十一、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授予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十二、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三、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四、全国大型水电厂(站)劳动竞赛先进单位(授予单位: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全国委员会)十五、全国内部审计先进集体(授予单位:国家审计署)十六、全国电力行业管理创新成果一等奖(授予单位:中国电力行业联合会)十七、省级文明单位(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十八、省级工人先锋号(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十九、省级“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十、全国电力系统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二十一、全国电力系统企业文化建设标杆企业(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二十二、全国电力系统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二十三、中央企业红旗班组(授予单位:国资委)二十四、大运会保电先进单位(授予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十五、亚运会保电先进单位(授予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十六、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七、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八、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授予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2010年,大唐集团成功挤身世界500强。

大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唐集团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遵循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唐集团所有相关成员(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及合作伙伴等)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并提出意见改进。

第三条大唐集团将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全力打造安全、稳定、可持续的企业。

第四条大唐集团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大唐集团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考核,建立迅速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

第二章安全生产各方面的规定第六条大唐集团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领导负责制、责任落实制、事故责任追究制、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大唐集团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熟知操作规程和技能,掌握紧急情况应急措施,并持续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复习。

第八条大唐集团要建立完善的安全设备和环境保护制度,保证员工在安全、卫生和舒适的工作环境中工作。

第九条大唐集团要制定各项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对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事故场景进行预防和控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十条大唐集团要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所有安全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第十一条大唐集团要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相关员工改正错误,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第十二条大唐集团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场所文化。

第三章安全事件的报告与处理第十三条大唐集团要建立健全的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要求所有员工对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立即上报,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大唐集团要确定事故调查和处理责任人,对重大事故进行专门调查,形成详细报告,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改善措施。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一、填空题1、集团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母公司和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

3、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

4、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5、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分一类和二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两类,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

一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有效,二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在本企业内有效。

6、各发电及其它多种产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须由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工作直接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

7、集团公司系统母公司对分公司、上级单位对直属单位直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

行使全部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8、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行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集团公司应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9、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是各发电及其它多种产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之一。

10、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对上市公司、分支机构及直管发电企业的领导班子的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11、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组织所管辖发电企业的领导班子的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12、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1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

14、各发电及其它多种产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协助生产领导定期组织对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评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国家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集团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第二章体系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母公司对分公司、上级单位对直属单位直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行使全部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第六条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职能,对所管理的子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第七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和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部分,应按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同等对待- 1 -第八条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第九条系统各企业对长期在生产现场从事运行、维护工作的外委队伍及其他发包工程队伍按照双方签定的安全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第三章机构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本企业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代表母公司和上级单位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如果有煤化工、煤矿等高危多种产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公司,由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决定是否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不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二级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指该机构直接隶属公司和企业,不隶属于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第十二条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须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工作直接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母公司和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第十四条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应按本企业职工人数- 2 -的千分之三到五配置,但不少于三人;煤化工、井工矿等高危多种产业企业不得少于五人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实施;监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确定分、子公司及直属发电企业的安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监督分、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两票三制”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部署集团公司系统的季节性及其他专项的各类安全大检查工作,组织进行抽查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组织对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组织对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及直属发电企业的领导班子的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参加和协助集团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 3 -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等工作,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典型应急预案,监督各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监督集团公司系统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公司本身的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制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确定安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两票三制”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部署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春季和秋季及其他专项的安全大检查工作,组织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 4 -组织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领导班子的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参加和协助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对公司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等工作,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典型应急预案,监督各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监督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第十七条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企业各部门对各级*、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任务;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 5 -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掌握使用本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等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落实;积极推进“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协助生产领导定期组织对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评估;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包括长期外委队伍,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 6 -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第十九条长期外委队伍必须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到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共同行使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外委队伍人数人以上的派2名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人以下的派1名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第二十条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变更,必须征得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书面认可发电企业的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书面认可;班组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上级车间安全员的认可第二十一条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各车间的专职安全员的业务管理及考核及由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车间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车间安全员负责第四章人员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熟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度;- 7 -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资任职资格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督人员具有以下权力: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在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待遇应与同级设备、运行生产管理职能部门相同,车间专职安全员的工资奖金待遇应与该车间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要求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积极参加国家注册安- 8 -全工程师考试,系统各企业要积极为安全监督人员创造条件,获取注册安全工程师称号第二十七条长期外委队伍派到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行使与企业安全监督人员同样的职权其个人防护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场所由企业负责,日常工作由安全监督机构统一分配第五章制度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行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集团公司应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分、子公司和直属企业在接到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给予答复第二十九条工作标准化制度各发电企业要把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的工作标准化、表格化,规范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证书使用范围内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分一类和二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两类,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一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有效,二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在本企业内有效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取证工作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第六章附则。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复习题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复习题

2013年大唐玉曲河筹建处安全知识考试复习题之五《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复习题一、填空:1、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是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

保证安全可靠发电,维护电网稳定。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制定。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4、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5、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6、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7、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8、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9、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基本建设、多种产业与多种经营等领域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10、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1、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2、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安全可靠发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单位组合,包括受委托代管的单位。

第四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职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条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公司系统积极推动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改善劳动环境,夯实企业安全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九条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要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型子公司)。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输变电、检修、试验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第十一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一)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二)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三)不发生公司系统电厂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六)不发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反违章管理规定

反违章管理规定

反违章管理规定(总12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反违章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建立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常态机制,做到反违章工作制度化、标准化管理,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反违章工作积极性,严抓严防违章行为,消除生产过程中的违章现象,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

3引用标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8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42号《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4定义违章违背作业标准、规程、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习惯性违章是指那些固守旧有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

5总则反违章活动是通过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人的行为,改善作业环境,力争达到本质安全,最大程度地保证安全生产,实现预防为主方针的一项重要手段。

反违章管理应采用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责任连带、积分处罚、全员控制、自我约束的方法,要通过长期的、连续的、一贯的宣传、教育、整治、管理,最终达到实现消灭违章的目的。

反违章工作应坚持“奖惩教结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狠抓习惯性违章,深层次挖掘管理和装置性违章,严惩一切违章行为,重奖在反违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风电场要根据本本风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反违章管理细则。

风场要积极参与并大力组织开展创建无违章风场和无违章班组活动,明确各级人员反违章工作职责,有效形成反违章工作人人有责,群防群治的管理局面。

公司每年年初,要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年度反违章行动计划,风场要根据公司反违章行动计划,结合本风场实际,制定反违章行动实施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为加强对反违章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为组长,各分管副职任副组长,成员由安监部、生产部、工程部等各部门负责人及风场厂长组成,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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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安全可靠发电,维护电网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六条系统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等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机制,改善劳动环境,夯实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系统各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系统各发电企业要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

第二章目标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一)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二)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三)不发生集团公司系统电厂负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一)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二)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三)不发生本公司系统电厂负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三条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二)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十四条系统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确定自身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六)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七)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八)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十)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七条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多生产、基本建设、多种产业与多种经营等领域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八条系统各企业、各部门和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系统母公司对子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系统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通过董事会贯彻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相同。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系统接受委托管理的参股发电企业,或代管与集团公司无资产关系的发电企业时,必须签定代管协议,并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内部考核同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单位。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

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公司,由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决定是否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不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五条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的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行政副职主管;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煤化工、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或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一)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三)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四)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五)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六)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问责、处罚的建议或意见;(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第三十条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三)发电企业要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网的调度要求,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其他多种产业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工艺流程的特点及管理要求,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消防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批准后执行;(六)根据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至少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四条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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