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有限责任制度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保护——以博帕尔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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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与工程伦理 案例分析提要

科学技术与工程伦理  案例分析提要

第十一周考试校部材料馆材104 科学技术与工程伦理★-888 11 2 18:00-19:40目录导论第一章科学伦理一、科学伦理的缘起二、科学伦理研究的主要问题一是现代科学研究活动所带来的伦理问题二是科学工作者的职业伦理问题。

三、科学伦理的社会价值1加强科学伦理的研究,可以有效地规范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2可以大大扭转科学研究中的不良风气3具有协调科研人员之间,科研人员和社会整体之间的功能.案例1:光环的破灭———科学史上的“黄禹锡案件”1科学需要伦理学的引导2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绪是导致黄禹锡伦理失范的重要原因3黄禹锡事件对中国学术界的启示(强化对科技工作者的科技伦理规范教育;营造宽松的学术氛围;正确对待,严肃处理学术造假.) 案例2:“有机化学所”女博士造假1现代科学的高度专业化和科学实验的复杂性加大了发现造假的难度.2学生压力大和自身学术道德滑坡是导致学术造假的根本原因3部分导师失职是催生研究生造假的一个重要原因4不良的学术环境是导致学生造假的外部因素5预防学生学术造假的几点建议(加强学术作风建设;营造宽松的学术氛围;建立严格的导师负责制)案例3:刘登义事件的启示1功利主义和无私利性规范的冲突是导致学术剽窃的根本原因2科学共同体内部的利益分配冲突是导致学术剽窃的关键因素3杜绝学术剽窃的策略(在高等教育体系和科研机构开展持久而有效的科技伦理道德教育;正确处理科学共同体内部的利益分配问题;建立伦理审查机制;提高公众科学素养和伦理责任感) 案例4:揭开“友情剽窃”的神秘面纱1警惕危害性极强的的联合剽窃2科技工作者缺乏道德自律是导致联手剽窃的根本原因3科技工作者应坚持真理维护诚信4加强法律意识,立法和法律监督案例5:李森科事件:科学在强权之下呻吟1科学活动要求具有基本的客观公正性2不能让科学沦为政治的婢女3正确处理哲学和自然科学的关系案例6:渐行渐远的“巴尔的摩事件”1正确处理科学共同体内部利益问题是科学研究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2正确处理科学共同体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科学研究顺利开展的关键必须防止科学权威成为科学不端行为的保护伞第二章技术伦理一、技术伦理的缘起二、技术伦理研究的主要问题1高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2常规技术活动带来的伦理问题三、技术伦理的社会价值1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伦理意识2提高公众对技术伦理风险的认识3促进技术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案例1:谁为“算错”买单?1积极营造工程技术人员践行举报义务的制度环境2企业伦理是高科技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3开拓高科技企业伦理,履行社会责任的途径(加强社会管理和监督;建设并坚持行业规范;企业对自身责任的认同)案例2:太空垃圾:一个并不轻松的话题1太空垃圾的存在带来一系列技术伦理问题2太空垃圾的存在将会加剧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不平等3减少太空垃圾净化太空环境案例3:“后羿射日”重现江湖1和平利用空间技术是使太空技术造福人类的必要途径2技术活动主体要对技术活动的后果进行必要的伦理考量3导弹打卫星的启示:要充分估量技术背后的政治论理价值案例4:无伤害恶作剧1黑客伦理:黑客们形成的伦理观念2黑客文化的社会价值具有二重性3规范和引导黑客文化,使其服务于计算机技术发展(1教育和引导黑客具有正确的理性的伦理观念;制定法律法规约束黑客行为)案例5:“胡师傅”真的“糊”了1企业的公德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道德基础2技术传播的载体-媒体和公众人物需要提升自身的伦理意识消除假冒伪劣现象需要各社会群体共同的责任担当案例6:达菲事件1社会责任感是高技术企业兴旺发达的生命线2企业社会责任感的践行与企业的发展并行不悖3达菲事件的启示:日常生活的技术产品更需要一种良心意识第三章工程伦理一、工程伦理的缘起二、工程伦理研究的主要问题1设计规划时的伦理问题2施工中的3使用时的伦理问题三、工程伦理的社会价值案例1:黄河第一大坝50年纷争1工程决策事关工程成败2工程决策中存在很多需要中时的伦理问题(核算的决策盲目的决策理性的决策)3要从工程伦理角度出发采用合理的参数。

博帕尔事件心得体会

博帕尔事件心得体会

博帕尔事件心得体会【篇一:博帕尔事件分析】博帕尔毒气泄漏事件1969年,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中央邦博帕尔市北郊建立了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专门生产滴灭威、西维因等杀虫剂。

这些产品的化学原料是一种叫异氰酸甲酯的巨毒液体。

这家化工厂从设计之初就没有把安全问题放在第一位,那些所有产品的化学原料都是mic(异氰酸甲酯),这种液体很容易挥发,沸点为39.6℃,只要有极少量短时间停留在空气中,就会使人感到眼睛疼痛,若浓度稍大,就会使人窒息。

二战期间德国法西斯正是用这种毒气杀害过大批关在集中营的犹太人。

在博帕尔农药厂,这种令人毛骨惊然的剧毒化合物被冷却贮存在一个地下不锈钢储藏罐里,达45吨之多。

这种储存措施本来就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且不说泄露之后的处理难度极高。

光是平时安放时就会不断产生小的渗漏,这对工厂的工人健康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为什么这种污染极大的工厂会建设郊区且没有预备的防护措施呢?在20世纪后半叶,公害问题在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关注,人们对此谈虎色变,十分敏感。

由于对此制定的环境标准越来越高,致使很多企业都把目标转向了环境标准相对不高的发展中国家。

这些企业利用一些发展中国家为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热衷于吸引外资,重视技术和设备,忽视安全和环境保护,把一些发达国家几乎不允许设立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这就是所谓的“工业的重新布局”——把污染企业从受控制区域向不受控制区域转移,被称为“污染天堂”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贫困、工业缺乏和对环境服务要求不高,表现为倾废设施经济价格不高。

一个国家如有丰富的“自净”能力的资源,有足够的自净潜力,“清洁”工业就会相对不发达;如果“自净”能力枯竭,则“肮脏”工业衰竭,而“清洁”工业发达。

就是这种不负责任的污染转移使得许许多多污染或毒性极大的企业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城市郊区甚至居民区之中。

联合碳化物公司仅仅是无数例子中的一个。

危险是在灾难发生的前一天下午产生的。

印度博帕尔事件分析

印度博帕尔事件分析

印度博帕尔事件分析摘要:本文在梳理印度博帕尔事件基础上,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切入点,浅析其在该事件中的运用,同时结合相关规定,探究我国人格否认制度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引起对该制度完善、事件处理的重视。

关键词:印度博帕尔事件;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有限责任;问题及完善引言印度博帕尔事件堪称工业文明史上一次巨大灾难,其造成的破坏之大、伤亡之多、救济之漫长都较为少见。

对该事件的分析不仅有利于我们了解人格否认制度在跨国公司相关法律问题中的应用,更重要的是以之为样本为我国该制度的规定、适用提供借鉴与完善。

1博帕尔事件概述1984年12月3日凌晨,印度中央邦博帕尔市发生氰化物泄漏,3500 人3天内死亡,之后因后遗症死亡2.5 万人。

事发博帕尔化工厂――美国联合碳化物的一家子公司。

事故发生后,印度政府代表受害者向美国法院起诉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向纽约法庭提出标的为33亿美元的诉讼请求,被美国法院以“不方便法院”驳回。

1986年印度政府向印度法院起诉,通过协商,印度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印度公司一次性赔偿受害者4.7亿美元。

2010年,印度地方法院以该公司7名印度籍高管玩忽职守致他人死亡各自判处最高两年有期徒刑。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人格否认建立在股东有限责任基础上,从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公共利益角度出发,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是对传统法人人格独立的一种矫正,对股东有限责任的重要补充。

本文将从概念、特征及其适用条件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简单介绍。

2.1概念及特征人格否认制度,亦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等,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及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特征如下:首先,以公司独立人格存在和存续为前提。

公司在设立登记始至注销登记止具有独立人格,此期间外并不享有独立人格。

其次,只适用于个案中特定的法律关系,非全部、永久、绝对否定。

清华大学《工程伦理》网课习题及期末考试答案

清华大学《工程伦理》网课习题及期末考试答案

第一章工程与伦理1、对“什么是好的、正当的行为方式?”这一问题的思考和争议由来已久,从而形成了不同的伦理学思想和伦理立场。

大体上,可以把这些伦理立场概括为()A功利论B契约论C义务论D德性论2、工程活动集成了多种要素,包括技术要素、经济要素、社会要素、自然要素和伦理要素等。

将伦理维度运用到其他要素,就形成了工程伦理关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即()A工程伦理的责任伦理问题B工程伦理的环境伦理问题C工程伦理的技术伦理问题D工程伦理的利益伦理问题3、根据伦理规范得到社会认可和被制度化的程度,可以将伦理规范分为()两种情况。

A制度性的伦理规范B强制性的伦理规范C描述性的伦理规范D普遍性的伦理规范4、下列哪一项不是工程与技术的区别A内容和性质B目的C活动主体D任务、对象和思维方式5、下列哪一项不是工程活动的特征A自主性B创造性C社会性D确定性6、下列哪项是工程的完整生命周期中的环节A计划B设计C评估D完成7、计划、设计、建造、使用和结束构成了工程完整的生命周期✈8、工程包括哲学、技术、经济、管理、社会、生态、伦理这7个维度。

✈9、以下哪项不是规范伦理学的立场A功利论B义务论C契约论D存在论10、下列哪项不是罗斯为直觉主义义务论提出的道德原则A忠诚B公平D不行恶11、下列职业社团名称缩写错误的是A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ASCE)B电子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C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BET)D美国化学工程师学会(AIChE)12、根据伦理规范得到社会认可和被制度化的程度,我们可以把伦理规范分为制度性的伦理规范和描述性的伦理规范两种情况。

✈13、伦理是个体性、主观性的,侧重个体的意识、行为与准则、法则的关系;道德则是社会性和客观性的,侧重社会“共体”。

✈14、当工程实践出现“超越于道德的”的情形时,我们可以通过道德慎思为自己的伦理行为划分优先顺序,审慎地思考和处理存在的几对重要的伦理关系。

这几对重要的伦理关系指的是A自主与责任B效率与公正C个人与集体D环境与社会15、下列哪项不是工程伦理问题的特点A历史性B社会性C复杂性16、下列哪项不是处理工程伦理问题的基本原则A人道主义B功利主义C社会公正D人与自然和谐发展17、工程活动是一种集成多种自然与社会资源,协调多种利益诉求和冲突的社会活动,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实践,需要众多的行动者参与。

公司的社会责任论文范文参考

公司的社会责任论文范文参考

公司的社会责任论文范文参考公司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伴随着公司的日益增多,其渐成为社会力量中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最主要的经济力量,由此可见其利益取得与所在的社会密不可分。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论文范文参考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公司的社会责任论文范文参考篇1论公司社会责任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随着公司与社会的联系愈发紧密,“社会本位”的思想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要关注公司与社会的二元互动,因现代社会对公司的期望已不再是单纯的经济性组织体,而也赋予其一定的社会性。

现代意义上的公司,不仅需要以自身良好的业绩来证明其本身的发展能力和潜力,同时也需要以良好的社会责任感来建立起令公众信服的声誉,通过关注职工福利、参与慈善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改善公司的竞争环境,以期在以后的发展中能最大程度的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政府的支持。

一项在欧洲进行的调查表明,86%的欧洲消费者声称更愿意从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的企业购买产品,89%的受访者表明信任那些对社会真诚显示其所作承诺的公司。

公司必需认识到,“短期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可能会损害长期生存,认同社会责任可以使得公司被社会所接纳,这是公司持续经营必需的”。

二、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现状(一)国家立法我国新《公司法》在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相较于没有直接出现公司社会责任条文的1994 年颁布的《公司法》,我国学界对新《公司法》第一次将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行为给予了高度评价。

但是,这一条款被放入《公司法》总则,只是宣示性条款,整部公司法并未再做更进一步的细致和系统的规定。

由于缺少具体适用的条款,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这一提法仍然只处于道德层面,缺乏可执行性和强制性。

(二)公司自觉性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需要公司的主动性和社会的监督和督促。

内因是根本,外因总是通过内因起作用,唯有公司以正确的态度对待社会责任,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无形竞争力的角度来认识社会责任,摒弃社会责任是损害公司利润和耗费公司资源的巨大负担的错误认识,增强履行社会义务的主动积极性,才能达到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最佳效果。

浅析有限责任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浅析有限责任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内获 取 的股 票 红 利 也 已经 对 之 进 行 了 补偿 , 以股 东 不会 对 自 己进行 所 了 错 误 的投 资选 择 承 担 责任 , 会 对 自己错 误 选 择 了 公 司管 理 者 而承 不 担 责 任
公司财产 以逃匿债权人的追索时, 以行使该撤销权 。 可
借 鉴 国 际 经验 , 们 可 以在 公 司法 中 增加 以下 规 定 以更 好 地 保护 我
债权人 的利益 : 第一 , 赋予债权人会议对债 务人 公司的监 督权 。此处
的债 权 人 会 议 并不 是 破 产 法 意 义上 的债 权 人 会议 , 是 针 对 处 于 正常 而
现今金融危机 的阴霾 已经笼罩了全球。2 0 年 ,受次贷危 机的 08
影 响 , 国五 大 投 资 银 行 之 一 的 贝尔 斯 登 被 摩 根 大 通 以 24美元 ( 美 . 缩
生产 经营过程 中的公司的监督设立 的债权人机构 。 当然 , 债权 人会议
水 了 9 %) 3 的超低价格进行了收购, 而雷曼则被执行 了破产 。我国也 不得干涉股东大会 的决议, 更不得 随意干涉债 务人公司的适当的生产
深 受 金 融 危 机 之 害 , 品 出 口 、 业 问题 成 为 当前 需 要 解 决 的 难 题 。 产 就
权 的分 离 起 到 了重 要 的作 用 , 因此 才 有 学 者 拿有 限责 任 制 度 与蒸 汽 机 相 媲 美 。但 是 有 限 责 任制 度 设立 的 初衷 就 是 为 股 东进 行 投 资 设 立 一
个天然 的责任承担屏 障, 结果造成了与股东利益相对的债权人等其他 利益相关主体的利 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 甚至 常常被漠视 。 股东只要
履行 过 出资 义 务 , 就可 以把 自 己对 债权 人 应 该 承 担 的 间接 责任 限 定在

浅谈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及其承担边界

浅谈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及其承担边界

浅谈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及其承担边界近年来,一些公司损害消费者、社区居民和社会公益的事件屡见不鲜,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这些不法商家不仅没有丝毫责任感,而且丧失了起码的同情心,贪利本性充分显现。

这一现象,表明了某些公司只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却全然不顾它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现代社会对公司的要求,已经从单纯的营利性发展到了营利性和社会性两者兼有。

既然具有社会性,就不能把公司利益仅仅还原为股东利益。

是故我国新的公司法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即在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明确地提出了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那么,何谓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虽然公司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利润,即都具有鲜明的营利性。

这一性质决定了公司在设立与发展过程中必定要确保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正当利益。

但是,公司的营利性和其社会责任并不矛盾,它们可以统一于公司利益基础之上。

诚然,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的时候,可能会损失一定的利润,但是,这一短期的利润却会给公司带来长期的信誉,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而后为公司带来更大的利润。

所以从本质上说,公司对于社会责任的承担,其实也是对于公司的一种长期投资。

但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边界又在哪里呢?目前,学界主要存在四种学说: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责任理论、最低道德要求的社会责任理论、股东以外其它利益主体的利益得以保护的社会责任理论以及良好公民的社会责任理论。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责任理论强调公司的责任就应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而行为,根本不应当承担什么社会责任;最低道德要求理论仅要求公司避免对别人造成损害,并赔偿所引起的损害;其它利益主体的利益得以保护的理论要求公司考虑所有同公司有利益关系的人的利益,包括股东、雇员、顾客、供应商、债权人和政府;良好公民理论则要求公司如一个良好公民一样助人为乐并解决社会问题。

保护的责任与国家主权的实质——兼论达尔富尔冲突及其出路

保护的责任与国家主权的实质——兼论达尔富尔冲突及其出路
即预 防 。只有 在 各 种 预 防 方 案 均 难 见效 时 方 尝
试 更 具 强 制 性 和 侵 入性 的措 施 ,并且 应 尽 量 少用 和慎 用 。一旦 涉及 使 用 军 事 干 预 ,就 意 味着 罔 家
蓄 意行 动 、疏 于行 动或 者 瘫 痪 无 力 ,即预 示 着 大
( ) 护 的责任 原则 的提 出 一 保
只 有永 恒 的利 益” 的现 实 世界 里 ,寻 求发 展 才是 非 洲复 兴 的关 键 。 如何 利 用好 当前 中国崛起 的机 遇 , 到适 合 自身发展 的 战略 , 非 洲国家从 根本 上解 决冲 突 的有 效路 径 。 找 是 [ 键词 ] 国家主权 ; 护责任 ; 尔 富尔 ; 区冲 突 关 保 达 地 [ 中图分 类号 ] D85 [ 1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 10 —4 92 1)20 9.9 043 8(020 .0 90
性成பைடு நூலகம்。
9 9
全 置 身 事外 ,卢 旺 达 就 是显 著 的 例子 。这类 危 机
引起 了 国际社 会 对 主权 问题 的广 泛关 注 。 14 6 8年
预 防失 效 的情 况 下 及 时做 出反 应 ,满 足 紧 急情 势
下 人 民的迫 切 需要 。 极 端情 况 下 可 以采 取 强 制措 施 进 行军 事 干预 ,并 承担 危 机解 决 后 的重 建责 任 。
于以往 , 当今的国家主权不再仅仅是对暴力手段的垄断, 它还意味着一种保护本 国人民的责任。 在
这个仍 是 西方 国家主 导 的世 界里 , 何 高 尚的言辞 背后都 隐藏 着 一个 强硬 的世 界 , 那 里有 外交 上 任 “
的纵横捭阖、 有迫不得 已的、 不情愿的各种妥协”不管是面对苏丹的达尔富尔危机 , 。 还是其他国家 和地 区的冲突, 在任何时候, 国际社会各主权国家都会抱有不 同的利益考量。 没有永远的朋友, 在“

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的历史与发展
01
国有企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计划经济时期,当时国有企业是国 家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
0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逐渐进行改革,以适应市场经
济的需要。
目前,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国家经济发展
03
的重要力量。
02
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内涵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指的是国有企业作为企业公民,在追求经 济效益的同时,积极履行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实现 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三个 方面,旨在平衡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 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特点
01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其经营行为受到国家的监管和控制,因此其社会 责任也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02
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体现在其自身的经营行为上,还体现在其对国家、社 会和环境的贡献上,具有广泛性和全面性。
中国电信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
创新发展
中国电信企业注重技术创新,提高网络覆盖率和通信质量,满 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通信需求。
信息化服务
中国电信企业提供多样化的信息化服务,如云计算、大数据等, 推动社会信息化进程。
客户服务
中国电信企业致力于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与合 作,提升客户满意度。
中国银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
具体而言,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投资教育、医疗、环保等公共服务领域,为社会做 出贡献,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此外,国有企业还可以通过参与扶贫工作、扶持 弱势群体等方式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推动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推动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 指经济、社会和环境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国有企业通过承 担社会责任,可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清华大学《工程伦理》网课习题及期末考试答案

清华大学《工程伦理》网课习题及期末考试答案

第一章工程与伦理1、对“什么是好的、正当的行为方式?”这一问题的思考和争议由来已久,从而形成了不同的伦理学思想和伦理立场。

大体上,可以把这些伦理立场概括为()A功利论B契约论C义务论D德性论2、工程活动集成了多种要素,包括技术要素、经济要素、社会要素、自然要素和伦理要素等。

将伦理维度运用到其他要素,就形成了工程伦理关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即()A工程伦理的责任伦理问题B工程伦理的环境伦理问题C工程伦理的技术伦理问题D工程伦理的利益伦理问题3、根据伦理规范得到社会认可和被制度化的程度,可以将伦理规范分为()两种情况。

A制度性的伦理规范B强制性的伦理规范C描述性的伦理规范D普遍性的伦理规范4、下列哪一项不是工程与技术的区别A内容和性质B目的C活动主体D任务、对象和思维方式5、下列哪一项不是工程活动的特征A自主性B创造性C社会性D确定性6、下列哪项是工程的完整生命周期中的环节A计划B设计C评估D完成7、计划、设计、建造、使用和结束构成了工程完整的生命周期✈8、工程包括哲学、技术、经济、管理、社会、生态、伦理这7个维度。

✈9、以下哪项不是规范伦理学的立场A功利论B义务论C契约论D存在论10、下列哪项不是罗斯为直觉主义义务论提出的道德原则A忠诚B公平D不行恶11、下列职业社团名称缩写错误的是A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ASCE)B电子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C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BET)D美国化学工程师学会(AIChE)12、根据伦理规范得到社会认可和被制度化的程度,我们可以把伦理规范分为制度性的伦理规范和描述性的伦理规范两种情况。

✈13、伦理是个体性、主观性的,侧重个体的意识、行为与准则、法则的关系;道德则是社会性和客观性的,侧重社会“共体”。

✈14、当工程实践出现“超越于道德的”的情形时,我们可以通过道德慎思为自己的伦理行为划分优先顺序,审慎地思考和处理存在的几对重要的伦理关系。

这几对重要的伦理关系指的是A自主与责任B效率与公正C个人与集体D环境与社会15、下列哪项不是工程伦理问题的特点A历史性B社会性C复杂性16、下列哪项不是处理工程伦理问题的基本原则A人道主义B功利主义C社会公正D人与自然和谐发展17、工程活动是一种集成多种自然与社会资源,协调多种利益诉求和冲突的社会活动,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实践,需要众多的行动者参与。

工程伦理课后习题答案(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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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作为变革自然的造物实践,是一个综合了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社会,伦理,生态各方面要素的整体,一项工程总是包含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科学,生态等各种价值,我们一般都希望工程各方面的价值都是正向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部分工程是由企业发起和进行的,获得经济利益,追求企业发展这些目标是这类工程的出发点和驱动力。由于工程涉及不同的利益群体,如目标人群关注的焦点是性价比,经济利益,而攸关方更关心自身权益,担心风险与危害,不同的群体着眼点不一样,所以往往容易只看到工程价值的单维性。
1.4 结合本章的参考案例,思考并讨论该如何妥善处理可能遇到的工程伦理问题?
案例一中,人们之所以会对PX项目产生抵抗,除了发生了一系列泄露事件造成的影响之外,还有就是PX项目对项目选址、环境影响、风险防范、公众参与等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的。因此,对于PX项目而言,除了要做好以上工作之外,还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案例二中,博帕尔MIC毒气泄漏事件的主要原因除了技术安全问题之外还有跨国公司为了节约成本针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双重技术标准以及印度政府缺乏对高危化学品的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因此,我们要从处理工程与人、社会和自然的关系三个方面出发,应对工程中的伦理问题要坚持人道主义,社会公正,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基本原则,要将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祉置于首要位置。在工程实践过程中,要注意提高伦理意识,准确发现和辨识工程伦理问题,通过对当下工程实践及其生活的反思和对规范的再认识,将伦理规范所蕴含的“应当”现实地转化为自愿,积极的“正确行动”。
2.2如何防范工程风险,有哪些手段和措施?
(1)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消除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使工程符合合同、图纸、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方面的要求。(2)有效控制工程意外风险,对可能将要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建立工程预警系统。在危险发生前,根据观测的预兆信息或以往经验,向有关单位发出警告信号并报告危险情况,提前做好应对风险准备。(3)有效应对工程事故,建立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降低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平时应加强防灾培训教育和演练,提升公民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积极发动民间支援组织,鼓励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行动。

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

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

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_____以印度博帕尔案件为例印度博帕尔一案,美国法院最终以不方便法院驳回了原告向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提起的索赔诉讼,这一案例说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存在增加了东道国处理跨国公司环境纠纷的法律不确定性。

因此,我国应当吸取该案的教训,重视完善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包括跨国公司环境信患披露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等。

1984年12月3日,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在博帕尔的一家化工厂贮存甲基异氰酸盐的金属罐泄露,致使当地居民两千多人丧生(在随后的几年里死亡人数上升逾4千人),20多万人受到损害,不计其数的家畜死亡,给周边的环境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造成事故的化工厂是由“联合碳化印度有限公司”所拥有和经营的,其主要经营范围是制造农药杀虫剂。

该公司是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在印度设立的子公司,于1934年依照印度法律成立,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持有50.9%的股权,印度政府所占股份约为22%,其余的股份属于约2万多名印度人。

这是印度历史上最有影响的跨国公司环境损害的案例,引发了印度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问题的关注。

这起事故也让人们深刻认识到跨国公司的工业污染可能给东道国带来的巨大的环境风险,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技术转移”,更增加了跨国公司将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风险。

一、博帕尔案中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评析博帕尔毒气泄漏案发生后,受害者和印度政府在美国纽约南部联邦地方法院向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提起了总额约为31.2亿美元的索赔诉讼。

印度政府之所以在美国起诉,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从赔偿能力来看,联合碳化印度有限公司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在事故发生时,其净资产仅有9 530万美元,显然远远不足以清偿受害人的损失。

其次,从法律关系来看,原告将美国的母公司列为被告是对传统的独立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原则的突破。

原告主张,尽管博帕尔化工厂在印度完全由印度人管理、经营和维护,但它同时也是联合碳化公司这样一个跨国公司的组成部分,是联合碳化公司一手设计、开发和建造的,所从事的是超危险性、固有危险性活动,其经营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财务以及技术资源等都受母公司控制。

企业社会责任感案例分析(4项)(共五则)

企业社会责任感案例分析(4项)(共五则)

企业社会责任感案例分析(4项)(共五则)第一篇:企业社会责任感案例分析(4项)巴斯夫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感案例分析中国从改革开放开始,大力引进外资、技术和管理。

责任理念也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而引入中国。

迄今为止,全球500强企业大部分已入驻中国,这些跨国公司已经用行动告诉我们什么是公司责任,如何在利润与伦理、利益杠杆与社会责任之间寻找平衡点。

巴斯夫公司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巴斯夫是全球知名的化学公司,创建于1865年。

它多次被《财富》杂志评选为最受赞赏的化学公司,它从2001年开始连续数年被列入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排行榜。

此外,它还被列入高度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FTSFAgood指数。

巴斯夫在全球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它在承担责任方面的表现令人称赞。

2001年德国政府出台新节能法规,要求新建筑物的采暖能耗降至“7升”,巴斯夫利用其资源和技术优势,将德国已有70年历史的老建筑物改成德国第一幢“3升”房,采暖耗油量从20升降到3升,不仅为住户节约了大量采暖费用,并且环保效益十分显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也降至原来的七分之一。

由此,“3升房”在德国得到大力推广。

巴斯夫在公司责任方面的突出表现还在于,它从不将经济利益凌驾于环保、安全和健康之上,在处理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和公司盈利之间的关系方面表现得驾轻就熟,获得了巨大成功。

巴斯夫早在1985年就进入了中国市场,可谓最早进入中国的外资企业之一。

1999年巴斯夫在中华区的销售额是6.9亿欧元,2005年则为28亿欧元。

如今,巴斯夫已是中国化工业最大的外资企业。

从环境方面看,巴斯夫十分注重“责任关怀”和“生态效益分析”。

责任关怀,是指巴斯夫在全球首批建立可持续理事会,全面贯彻国际化工界的“责任感怀”运动;该运动是针对化工行业的特殊性而自发形成的一种自律行为,主要是指化工界在环保、安全和健康等方面进行的“改善行动”。

巴斯夫早在1992年就提出“负责的行为”这一理念;在中国,巴斯夫的有关活动主要包括:对学校特别是大学的教育计划、社区顾问小组行动以及对诸如供应商和承包商等第三方的审计等。

论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

论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

论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摘要】: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就像一块屏障,把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区分开来,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同时,不可否认这一制度在某些方面会严重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有些情况下,有限责任的”绝对化”,经常会被公司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一种工具。

为此,各国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了”刺破公司面纱”的做法,来解决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以确保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司; 有限责任; 股东; 债权人; 刺破公司面纱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的最高原则。

美国学者巴特尔曾有极为精辟的论述,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说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并不过分。

鉴于有限责任制度的重要性,特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有限责任的概念有限责任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对一方当事人责任范围进行限制的法律手段。

”关于有限责任制度的含义,学术界有三种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就是公司的有限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有限责任是股东对债权人所负的责任。

它可分为直接责任说和间接责任说。

前者认为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清偿债务的责任,只有在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公司才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后者认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负出资义务,从而对债权人负间接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对公司有出资的义务,股东出资义务完成后,即完成了对公司的全部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负责任,与公司的债权人没有直接联系。

私以为,对有限责任的理解,应做如下解释:所谓”有限责任”,是相对”无限责任”而言的,是以民事主体是否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为标准确定的。

通常将民事主体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称之为”无限责任”,而以其所有财产一部分承担债务的称之为”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有两种形式;一是民法上的一般的有限责任,此种责任是根据法律或债的规定,债务人仅以其全部财产的一部分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仅就债务人的部分财产请求和强制执行,这就是所谓的”有限制”的责任。

博帕尔案件法律分析(3篇)

博帕尔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博帕尔案件是20世纪最严重的工业灾难之一,发生在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市的联合碳化公司(Union Carbide India Limited,简称UCIL)的一家化工厂发生泄漏事故,导致大量毒气泄漏,造成约2.5万人死亡,数十万人受伤。

这一事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尤其是对工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博帕尔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影响。

二、博帕尔案件的法律问题1. 环境责任博帕尔案件首先涉及到环境责任问题。

根据国际法,国家有义务保护其境内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在本案中,UCIL作为化工厂的运营者,未能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导致大量毒气泄漏,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对当地居民的健康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2.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对其产品可能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责任。

在博帕尔案件中,UCIL 生产的甲基异氰酸酯(MIC)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的安全性负责。

然而,UCIL在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产品的安全性,导致事故发生。

3. 环境侵权环境侵权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侵害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

博帕尔案件中的UCIL违反了印度和印度邦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犯了当地居民的环境权益。

4. 国际责任博帕尔案件还涉及到国际责任问题。

根据国际法,国家有义务保护其境内的外国公民,防止其遭受不公正待遇。

在本案中,印度政府未能有效地保护外国公民的权益,尤其是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减轻事故的影响。

三、博帕尔案件的法律影响1. 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博帕尔案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促使各国政府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和执法力度,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

2. 国际环境法的完善博帕尔案件推动了国际环境法的完善,如《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联合国欧洲协议》、《关于防止因使用危险化学品而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国际公约》等。

谈我国有限责任制度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保护——以博帕尔为案例

谈我国有限责任制度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保护——以博帕尔为案例

谈我国有限责任制度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保护——以博帕尔为案例由博帕尔浅谈我国有限责任制度内容摘要:有限责任制度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不断发展进化的结果。

根据市场经济国家有关立法、判例、学说,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有限责任的一般适用条件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也有较为充分的实践经验,但对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的规范在立法上依然有一定的缺陷。

本文将借鉴博帕尔案例,并结合我国目前引进国外技术和资金的大趋势,分析如何完善法律制度从而避免东道国因此产生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有限责任人格否定全面支配统一标准案例概况:1984年12月3日,在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尔市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化学品污染事故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美国联合碳化公司的印度子公司)在博帕尔的一家化工厂贮存甲基异氰酸盐的金属罐泄露,致使当地居民两千多人丧生(在随后的几年里死亡人数上升逾四千人),二十多万人受到损害,不计其数的家畜死亡,给周边的环境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这是印度历史上最有影响的跨国公司环境损害的案例,也引发了印度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问题的关注。

造成事故的博帕尔化工厂是由“联合碳化印度有限公司”所拥有和经营的,其主要经营范围是制造农药杀虫剂。

该公司是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在印度设立的子公司,于1934年依照印度法律成立,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持有50.9%的股权,印度政府所占股份约为22%,其余的股份属于约2万多名印度人。

造成印度大规模的环境损害和财产损失,印度政府要求赔偿31.2亿美元,而作为子公司的联合碳化印度有限公司净资产仅九千多万美元。

◇公司人格否定1有限责任制度是市场的选择,它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大规模吸收社会资金,使得公司拥有众多股东,筹集到巨额资本,有利于发展规模经济。

但同时,对债权人而言,有限责任制有失公平,有限责任制的实施,可能使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导致公司不能合理地存续下去,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浅析各国法律中的有限责任合伙及对中国的启示

浅析各国法律中的有限责任合伙及对中国的启示
浅析有限责任合伙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6月上接第186页三差异的调适及对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方法的建议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与区别政府不可能完全按照私营部门的管理方式来运作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引入某些来自私营部门的确实适合政府的先进管理手段笔者在前面对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差异所做的分析基础上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在对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调适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对某些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美国法下的有限责任合伙
( 一) 发展过程 20 世纪 90 年代发生在德克萨斯州的一起巨额诉讼案促使了有限 责任合伙的立法。某律师事务所的一个合伙人被卷入当地储贷协会 欺诈案,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该所上百名合伙人起诉,要求其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案例虽然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但违背了公 平原则,引起巨大争议。 1991 年,德克萨斯州立法规定 : “一个专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 另一个合伙人、雇员或者合伙代表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 、 不作 为、疏忽、不合格的或者渎职的行为,除其在合伙中的利益外,承 ” 这一立法开创了有限责任合伙制,随后其他各州相继 担个人责任。 仿效,有限责任合伙制在美国迅速发展起来 。 如今大规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 事务 所 等 专 业 性 合伙企业, 国际四大会计事务所及绝大多数的美国律师事务所都采用有限责任 合伙的企业形式。 ( 二) 法律分析 美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适用 《美国统一合伙法 Uniform Partner)》 、 《美国修订统一合伙法 》 。 根据法律的规定, ship Act ( UPA1914 有限责任合伙 ( LLP ) 为普通合伙 ( GP ) 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只 有普通合伙才可以申请享有有限责任合伙的责任限制保护,除了在 特定条件下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外,其他方面均适用普通合伙法的 规定。 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在企业管理上与普通合 伙类似,区别在于责任的重新配置。 普通合伙中,所有合伙人对合 。《美国修订统一合伙法 ( 2005 ) 》 ɦ 301 ( a ) : 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除本条 ( b) 款另有规定外,所有合伙人对合伙的全部债务承担连 。 ” 《美国修订统一合 带责任,除非债权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 “合伙人不会仅仅因为其合伙人的 伙法 ( 2005 ) 》 ɦ 301 ( c) 规定 地位或以合伙人的身份行事,而以分摊或其他方式对合伙债务承担 ” 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合伙保护了无过错的合 直接或间接个人责任。 伙人,合伙人只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对自己无过 错、 只是其他人有过错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但这并不意味着合伙人的无限责任被全部阻隔。 在以下三种情 形下,合伙人仍需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 、 因合伙人本身的过 错而导致的债务或侵权责任; 2 、合伙人参与雇员的不当行为或者负 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参与受其监管的雇员或其他合伙人的不当行为 、 渎职行为,或者明知其有不当行为或者不行为而未能采取适当措施 加以制止时,该合伙人要承担个人责任; 3 、 对于合伙在一般商业环 境下发生的、法律明确排除在有限责任保护范围以外的行为,应当 承担个人责任①。 美国各州对有限责任合伙的适用范围规定也不同,纽约州、 加 州等把有限责任合伙的企业形式限于专业性服务行业,如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而部分州则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各种营业性 组织。在英国,有限责任合伙适用于专业性行业,也适用于一般商 业活动,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商业组织形式 。 此外,美国还建立替代性资源赔偿,平衡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 的利益。德克萨斯州 《有限责任合伙法 》 规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必须建立 10 万美元保险金,以作为合伙人个人连带责任的替代物。 哥伦比亚在颁布有限责任合伙法时规定: 每个合伙人的保险金数额 不得少于 10 万美元,随后其他各州也建立了这项制度 。 加州还规定 了限制分派制度,明尼苏达州和北卡罗来纳州则直接在有限责任合

印度博帕尔事件分析报告

印度博帕尔事件分析报告

印度博帕尔事件分析报告2011/10/24目录一、博帕尔事件概述 (2)(一)事件的发生经过 (2)(二)事件的影响 (2)(三)事件的审理与判决 (2)二、博帕尔事件回顾 (3)(一)时代背景 (3)(二)反思意义 (3)(三)事后事件国法律制定 (3)(四)事件的启示 (4)三、博帕尔事件法律启示 (4)(一)要求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承担环境法律责任 (4)(二)缩小与跨国公司母国的法律差距 (5)(三)跨国公司的责任制度 (6)四、博帕尔事件企业启示 (7)(一)民众利益放首位 (7)(二)表明公司态度 (7)(三)掌握对外报道主动权 (7)(四)保证与公众沟通 (8)五、中国面对灾害危机事件风险及其管理展望 (8)(一)“污染天堂理论” (8)(二)中国现状 (8)(三)中国vs.印度 (9)(四)建立危机管理制度 (9)印度博帕尔事件分析报告一、博帕尔事件概述(一)事件的发生经过1984年12月2月子夜,博帕尔市郊联合碳化物公司农药厂的一个储气罐的压力在急剧上升。

储气罐里装的四十五吨液态剧毒性异氰酸甲酯,是用来制造农药西维因和涕灭威的原料。

3日零时五十六分,储气罐阀门失灵,罐内的剧毒化学物质漏了出来,以气体的形态迅速向外扩散。

一小时之后,毒气形成的浓重烟雾已笼罩在全市上空。

从农药厂漏出来的毒气越过工厂围墙首先进入毗邻的贫民区,数百居民立刻在睡梦中死去。

火车站附近有不少乞丐怕冷拥挤在一起。

毒气弥漫到那里,几分钟之内,便有十多人丧生,二百多人出现严重中毒症状。

毒气穿过庙宇、商店、街道和湖泊,飘过二十五平方英里的市区。

那天晚上没有风,空中弥漫着大雾,使得毒气以较大的浓度继续缓缓扩散,传播着死亡。

(二)事件的影响据印度官方统计,剧毒气体当即造成4000多人死亡,事件造成死亡总人数约2.5万人,20万人致残,博帕尔地区有约100万居民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大部分死者都是因为皮肤挤满液体,导致相当于溺毙的死亡。

论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利益相关者治理

论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利益相关者治理

论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利益相关者治理利益相关者治理是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理想路径选择。

我国实行的股东、职工与债权人等核心利益相关者治理有其合理性,但从实践结果看,仍存在一些问题。

考虑到我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观以及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应该在维护股东、职工、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强化公司的环境责任。

至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则通过相关法律的完善、市场机制、信用机制的建构以及公司道德义务的履行来实现。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据此,公司社会责任成为公司的法定责任。

但何谓公司社会责任,公司法未作规定。

一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仅对股东负有责任,而且应对股东之外的雇员、债权人、供应商、客户、社区以及公共利益负有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的历史渊源从历史的视角看,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具有历史的渊源性和发展的共生性,二者统一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实践中。

利益相关者治理是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理想路径选择。

在经济学和公司法学上,利益相关者治理通常与“共同的所有权”或“共同产权”联系在一起,认为利益相关者都是拥有“专用性资本”的主体, 他们分别向企业提供自己的专用性资本,从而成为企业的“投资者”。

企业则是治理和管理这些专用性资本的一种制度安排。

拥有企业专用性资本的利益相关者同时也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则是这些提供专用性资本的利益相关者缔结的一组契约。

契约本身所内含的利益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要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之间应该是平等、独立的关系。

这些相互关联的主体,包括股东、债权人、经营者、生产者、消费者、供应商及其他有关利益主体,组成了利益相关者。

公司不仅要重视股东的利益,也要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公司治理的重心在于解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是要解决下述矛盾:谁从公司决策中受益;谁应当从公司决策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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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博帕尔浅谈我国有限责任制度
内容摘要:有限责任制度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不断发展进化的结果。

根据市场经济国家有关立法、判例、学说,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有限责任的一般适用条件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也有较为充分的实践经验,但对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的规范在立法上依然有一定的缺陷。

本文将借鉴博帕尔案例,并结合我国目前引进国外技术和资金的大趋势,分析如何完善法律制度从而避免东道国因此产生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有限责任人格否定全面支配统一标准
案例概况:1984年12月3日,在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尔市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化学品污染事故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美国联合碳化公司的印度子公司)在博帕尔的一家化工厂贮存甲基异氰酸盐的金属罐泄露,致使当地居民两千多人丧生(在随后的几年里死亡人数上升逾四千人),二十多万人受到损害,不计其数的家畜死亡,给周边的环境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这是印度历史上最有影响的跨国公司环境损害的案例,也引发了印度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问题的关注。

造成事故的博帕尔化工厂是由“联合碳化印度有限公司”所拥有和经营的,其主要经营范围是制造农药杀虫剂。

该公司是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在印度设立的子公司,于1934年依照印度法律成立,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持有50.9%的股权,印度政府所占股份约为22%,其余的股份属于约2万多名印度人。

造成印度大规模的环境损害和财
产损失,印度政府要求赔偿31.2亿美元,而作为子公司的联合碳化印度有限公司净资产仅九千多万美元。

◇公司人格否定
1有限责任制度是市场的选择,它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大规模吸收社会资金,使得公司拥有众多股东,筹集到巨额资本,有利于发展规模经济。

但同时,对债权人而言,有限责任制有失公平,有限责任制的实施,可能使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导致公司不能合理地存续下去,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在博帕尔这个案例中,尽管博帕尔化工厂在印度完全由印度人管理、经营和维护,但同时也是联合碳化公司这样一个跨国公司的组成部分,是联合碳化公司一手设计、开发和建造的,所从事的是超危险性、固有危险性活动,其经营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财务以及技术资源等都受母公司控制。

2根据美国的司法实践,如果子公司被其母公司全面控制、全面支配,子公司受母公司意志支配所做出的决定和行动如果导致严重的环境灾难,就不应当仅仅依据有限责任原则,要求子公司在有限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应当“揭开法人面纱”,追究母公司的连带责任。

在我国《公司法》中也有类似公司独立人格否定的相关制度。

而作为这些危险的制造者——公司理应负相应的责任,但由于一个公司拥有的经济实力在与之造成巨大危害面前非常有限,使得公司难以承受巨额赔偿,而有限责任制又使得受害人在公司之外再无请求的对象,因而对受害人而言,有限责任制的消极面在此问题上凸现也是不争之事1罗培新《公司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第一版,第34页
2胡果威译《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实。

◇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
跨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一般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实体,但在经济上又是母公司统一控制下形成的一个整体。

在跨国公司中,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着复杂而密切的关联关系。

针对跨国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跨国公司母公司应在什么情况下对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3在国际社会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做法与观点:1)严格有限责任。

这种学说认为,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独立的法律实体与有限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特点,但是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内部存在着特殊的关联关系,严格有限责任很有可能成为母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

2)整体责任说。

即把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看作一个企业实体来追究责任,主张在任何情况下,母公司都应该对子公司的债务等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观点完全排斥了有限责任原则,将母子公司关系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3)有限责任补充说。

这种观点和做法是指在遵循公司基本制度,即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为避免母公司逃避法律责任,有必要突破有限的限制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充,它以传统的有限责任原则的某些例外为根据来揭开法人面纱。

在某些普通法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实践中,法院有时采用揭开法人面纱的原则来让母公司承担责任,但这种做法
3李金泽《跨国公司与法律冲突》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第122页
仍未能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

在探讨跨国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时,就应该充分探析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法律责任的依据。

综上所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该视子公司的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结合母公司对子公司干涉和损害的事实来让母公司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1)4在子公司具有足够或必要的自主性,是一个独立自主的自治体,能独立作出决定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有限责任的原则应该占优势,母公司对子公司不承担责任。

这时,子公司具有其经营活动所必要的资产,有自己的经营管理机构,并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活动。

在涉及到承担责任问题时,可以认定为子公司具有自主性,应独立承担责任。

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的标准以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为根据。

2)当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和支配而被剥夺,并对子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母公司应对因其干涉控制所造成的特定部分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并没有全部丧失自主性,而是在某些事项上丧失了自主性。

因此,母公司只就其干涉控制所造成的特定损害负责任。

3)当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和干涉而基本上或完全失去了自主性并对子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应该让母公司对该责任直接负责。

因为,这时子公司已经丧失了独立性,实际上成了母公司的代理
4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1998年法律出版社,第335页
人或工具,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地位差不多。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在衡量和判断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联系之前,应先确定控制的标准,这种控制必须达到完全或基本上剥夺了子公司的自主性的程度时,才能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损害事实承担直接责任,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并不等于就完全剥夺了其自主性。

在实践中,跨国公司母子公司间始终存在着控制与受控制的关系,在存在控制关系的同时,子公司也能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因此,不能仅以控制而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全面负责,在认定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时,需要将控制程度结合起来加以考虑。

此时,以法人应该具备的条件作为衡量子公司的自主性被控制和被全面支配程度的标准。

◇国外判例对我国有限责任制度的冲击
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严格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目前,有限责任制度容易被用来规避法律义务、进行欺诈行为,特别是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构建过程中,配套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和完善,现行公司法操作性不强方面的缺陷越来越多地暴露,司法实践中期待着一部更加完善的公司法的出台。

中国《公司法》将来修正时有必要引进“揭开公司面纱”这一理论,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允许否认公司法人格的情形,一方面使这一制度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

在当前无明文规定的立法的情况下,应鼓励我们的法官利用自己的裁判权
5当然,如何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也即对于在何种场合下以何种条件作为确定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一般准则,或者说何种情况下确定为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例外,能否制定出统一标准等这些问题,既使是在首创该原则的美国仍属尚未解决的且很棘手的问题。

各国的判例之间、一国内部的判例之间也不一致,没有固定的模式,各国法院也没有确立明确而固定的原则。

法院的判决往往以公平、正义为标准,以法官的诚实、正义感和自由心证为准则,来决定是否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但并不是说我们对该原则无所适从,我们可以借鉴英美的做法,分析国外的适合案例,再结合我国的国情,进一步对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理论进行完善。

结语
为了弥补我国公司法的缺陷,维护法律的公正,我们有必要引进公司人格否定制度,亦是“揭开公司面纱”。

但这一制度毕竟植根生长于完全不同的法律、文化土壤中之中,且其本身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成熟,而且,至今我国国内司法中还没有一起适用该原则的经典案例。

因此,如何使之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我国所用,还需要我国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的共同努力与探讨。

5沈四宝《揭开公司面纱--法律原则与典型案例选评》,2005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第205—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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