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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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粤公通字〔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160号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2015年6月24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贯彻落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领会《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将其作为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纳入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省《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这一重大改革在我省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全省开展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将有利千促进城乡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更好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加速从低效率的农业部门向城镇高效率的二、三产业转移,也可以形成巨大的消费需求,从而为稳增长、调结构提供强劲的动力;有利于消除制约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进一步释放人口红利和改革红利。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认真学习《实施意见》,深刻领会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实施意见》精神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按照全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开拓进取,全力做好改革推进工作,真正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强大动力,转化为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成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2003年7月2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公安厅提出的《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公安厅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为严密、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

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各级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收益、当地负担的原则。

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稳定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

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内政办发[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2〕6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区城乡一体化进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全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及公安部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继续推进全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新思路,完善户口迁移政策,解决户口管理的难点问题。

统筹推进我区城乡经济和社会事业、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牧区人口合理有序平稳转移,推进全区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户口迁移的基本政策(一)凡在我区盟市级以下城市、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收入)并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城市和建制镇,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报所属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

(二)在设区的市(不含盟改市的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收入)并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5月30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90号)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两年以上的证明。

(五)租赁政府公租房落户的,必须持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证明,并且该房号无人落户。

租赁私有房屋、单位集体宿舍等其他房屋落户的,提供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社区证明和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户的书面申明、房产证复印件,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第三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根据本人申请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办理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自治区地级以上人社部门及各行业鉴定机构签发的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自治区人社厅及自治区相关厅局签发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申请人未婚的,按集体户的方式办理落户;申请人已婚的且没有住房的,按所在单位地址落家庭户。

第四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取消夫妻投靠对婚龄、被投靠人在本地落户年限的限制,取消父母投靠子女对父母年龄的限制,取消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对子女年龄的限制。

政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政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政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一、总体思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改革原则(一)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县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二)坚持以人为本、群众自愿。

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三)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四)坚持统筹配套、扩大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改革目标(一)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进一步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配套出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二)基本建立新型户籍制度。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改革任务(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城区和建制镇落户条件,在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认真落实租赁房入户管理办法,按照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优先解决失地农民进城落户问题;优先解决外出返乡创业人员进城落户问题。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03.30•【文号】国发[2001]6号•【施行日期】2001.03.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部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近年来,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的精神,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既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有关精神的具体步骤,也是解决当前户籍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为此,现就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通过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

同时,为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改革奠定基础。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同时,要充分考虑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长官意志”、不搞“一刀切”。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文件赣府发[2002]1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是推动和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江西省人民政府二○○二年五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的意见(省公安厅二○○二年四月二日)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开展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口向城市集中,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服务经济建设的作用,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及其他建制镇。

(二)凡在上述改革实施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已在小城镇登记为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凡在乡镇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其直系亲属可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二、进一步放宽设区市市区户口迁移落户的限制(一)放宽引进人才落户的条件。

1、凡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已应聘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含民营、中外合资及外资企业)工作,或未应聘,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均可登记为市区常住户口;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在市区落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积极推进小城镇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积极推进小城镇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积极推进小城镇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1•【字号】鲁政发[2001]43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积极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1〕4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已翻印发给你们。

现根据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适应经济与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于加速提高城镇化水平,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实现人口资源、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城乡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推动我省城市化及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

2001年8月1日前,各市要按照国务院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在认真调查研究、精心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全面部署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以及综合承受能力,本着科学求实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今后办理小城镇居民户口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不准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严禁变相买卖户口。

二、正确处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凡在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按合法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府发[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

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

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

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公安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公安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公安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8〕25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城镇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工作,统筹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及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省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3.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4.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总体目标。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努力实现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在城镇落户。

二、优化户口迁移政策(四)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在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等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榕政办[2012]203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2【实施日期】2012.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2〕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243号),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明确城镇落户政策五城区指: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

五县二市指:闽侯、连江、罗源、闽清、永泰、福清、长乐。

(一)在五县二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开展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小城镇落户政策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有关规定。

(二)在五县二市城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2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三)在本市五城区居住,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年龄40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

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若干意见

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若干意见

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若干意见(试行)中共嘉兴市委文件嘉委[2008]21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打造城乡一体化先行地行动纲领>的通知》(嘉委[2008]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原则1、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建立城乡一体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加快现代化网络型大城市建设,加快城市化进程,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打破城乡户籍制度壁垒,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社会转型。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有序。

2、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契机,以打造城乡一体化先行地为总体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加强政策配套衔接,加快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的发展新机制和发展新格局。

3、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

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群众意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全市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

——完善配套。

加快推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土地承包、计划生育等相关政策的配套衔接,将目前对城乡实行各种不同政策的划分依据,由原来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到以居民有、无承包土地来划分(以下简称有地居民、无地居民),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丽政办发〔2015〕177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函〔2011〕1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丽水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浙政办函〔2014〕56号)的精神,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实际,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按照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以及国家、省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政策。

逐步建立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以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按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科学规划原则。

按照服务中心、促进发展、推动城乡人口合理布局和自由流动的要求,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积极稳妥地制定城乡人口迁移规划和改革实施方案。

——坚持确保权益、自主选择原则。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是否进城镇落户。

对进城镇落户的农民依法保障其在城乡的合法权益。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

从当地实际出发,科学引导农民进城镇去向,合理确定落户条件,把引导农民就近进城镇落户作为工作重点。

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

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户籍内含各种权利和福利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只是“标”,而其内含各种权利和福利制度的改革才是“本”。

户籍制度改革必须标本兼治、长短结合,其目标不是消除户籍制度,而是剥离户籍内含的各种权利和福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实现公民身份和权利的平等。

为此,应按照“统一户籍、普惠权利、区别对待、逐步推进”的思路,加快推进户籍制度及其相关配套改革,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扫清制度障碍。

统一户籍。

户籍制度是依法收集、确认、提供住户人口基本信息的国家行政制度,其基本功能是身份证明、人口统计和社会管理。

户籍制度的功能并非是居民身份证所能完全取代的。

关键是要打破城乡分割,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剥离户籍中内含的各种福利,还原户籍的本来面目。

普惠权利。

剥离现有户籍中内含的各种福利,以常住人口登记为依据,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公民一律在常住居住地即户籍登记地依照当地标准,行使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享受各项公共服务和福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公共福利享有权等。

区别对待。

考虑到不同地区发展阶段和条件的差异,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要允许各地区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在符合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目标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公共福利标准和改革方案,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措施。

逐步推进。

大体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过渡期。

对常住外来人口统一发放居住证,保障公民基本权益,并享受本地部分公共福利。

当持证人符合一定条件,如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来源、居住或持证达到一定年限等,应发给正式户口。

这些条件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但门槛不能太高。

第二阶段为并轨期。

当条件成熟时,取消居住证,实行居住证与户口并轨,即完全按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

所谓条件成熟,就是要基本建成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事业单位面试:户籍改革对民生建设的意义

事业单位面试:户籍改革对民生建设的意义

辽宁事业单位微信:lnsydw 2012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对因户籍制度导致的就业、医疗、养老等问题做出积极探索,对此谈谈户籍制度改革对于民生建设的意义。

【中公提示】首先要承认户籍制度的存在固然有它的特殊历史意义,但是社会发展到今天已经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

谈户籍改革对民生的意义,可以从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进行阐述,其最本质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答案】户籍制度由来已久,虽然户籍制度在稳定社会治安等方面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当前的户籍制度越来越多的表现出其已经不适应当今的经济发展、民生建设,改革当前户籍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户籍制度急需改革,因为这一制度的改革关系到民生建设的许多方面:首先,户籍制度的改革为民生建设打下经济基础。

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快速的经济发展也必然产生大量的人口流动。

户籍改革制度为实现公民的择业、居住以及迁徙自由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

而合理的人口流动则能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人才交流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户籍制度的改革有利于消除城乡对立,实现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城乡二元结构在一定的历史时期,顺应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在新时期的要求下,二元化向一元化管理的转变,使得流动人口可以同等享受社会资源,拥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和回报,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户籍制度的改革有利于政府的规范化管理。

一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有利于政府建立全面、准确的公民信息库,这些信息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数据,为政府的民生建设提供更精准的方向。

制度的改革是促进发展的动力,我们不仅仅期待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更希望制度能够落到实处,让老百姓真正的得到实惠,让民生问题得以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推进城镇化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努力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取得明显成效。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又相继推出农村人口落户城镇的政策措施,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的地方不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片面追求城镇规模城镇化速度;有的地方不分城市类别不顾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一味放宽落户城市的条件;有的地方擅自突破国家政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

对这些问题如不高度重视并及时妥善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城镇化依法健康有序进行,严重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也直接影响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为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继续坚定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

同时,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必须立足人口大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必须坚持统筹规划,着力完善配套政策;必须坚持分类指导,做到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二、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三)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9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9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9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鲁政办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9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促进人口合理流动,鼓励更多农村人口到城镇就业和落户,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积极稳妥推进全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

通过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及时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逐步建立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与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1.改革创新,积极稳妥。

既要以开阔的眼界、创新的思维推进改革,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把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结合起来。

2.总体把握,统筹兼顾。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调整配套行政管理措施,实现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3.以人为本,尊重意愿。

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佛发[2004]6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为进一步适应城市化发展需要,推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促进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规范社会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一、明确改革目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目标是改变现行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模式,统一全市户籍管理,本市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条件成熟时实行本市居民户口五区互通。

二、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充分考虑我市当前的区域差异和城乡差异,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保证改革稳妥推进、目标逐步实现。

三、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坚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综合协调、配套改革的原则,充分考虑相关社会管理制度的现实需要。

全市户籍实行统一管理,各区原来自行制定的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和办法,不符合市统一规定的,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四、统一户口性质,统一准入标准。

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佛山市居民户口”,取消原有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户口类别。

本市户籍居民以合法固定住所为条件,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和管理。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黑公通[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黑公通〔2012〕61号)各市、行署、林业、垦区公安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公安局:2011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户口迁移政策、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舆论导向及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对下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省委、省政府开展“场镇共建”工作、推进沿乌苏里江城镇化建设工作中对公安机关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

(一)小城镇落户。

在全省范围内的县级市市区和所有建制镇(含森工、农垦所属的林业局和农场)有合法稳定收入和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稳定收入是指在农村有承包土地、或与各类企业签定就业和同并交纳养老保险、或在城镇投资兴办第三产业获得营业执照、或在城镇每月有合法稳定收入的。

稳定住所是指在一个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房。

(二)小城市落户。

在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七台河、绥化、黑河、大兴安岭市区内有合法稳定职业二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职业是指与各类企业签定就业和同并交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或在小城市兴办第三产业获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纳税一年以上、或每月有合法稳定收入并自行交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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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oning Econom y解读二十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于虹〔内容提要〕户籍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辽宁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继续坚持正确原则和采取切实举措,更加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全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辽宁省“十二五”规划要点解读户籍制度是在我国建国以后创立并逐渐形成的一套人口户籍管理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

户籍制度在管理身份信息、保持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建设等方面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户籍制度的局限性也越来越突出。

近年来,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辽宁省努力解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

《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优化城镇空间布局,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培育发展县城和中心镇,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使城镇化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城镇化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因此,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全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必将对全省城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更加有力地推动作用。

一、全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近年来,省政府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推进城镇化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积极适应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先后两次出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

2002年2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部署了全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2009年4月,省政府又做出了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在全省取消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打破户口“二元”结构,实行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降低了城市购房落户标准。

2009年12月,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了沈阳经济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统一了沈阳经济区8个城市的户籍管理政策。

总体来看,由于积极稳妥地贯彻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初步形成了政策顺畅、执行有力的良好局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全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充分体现积极稳妥,改革创新。

各地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陆续出台了“购房落户”政策。

沈阳、鞍山等13个城市(除大连以外)都降低了城市落户门槛,在“购房落户”方面,实行了只要购买城市建设规划内的合法住房,不分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无论新房、旧房,不受住房面积限制,均可以落户。

全省小城镇“购房落户”更趋合理,尊重购房人意愿,可以在县(市)镇所在地购房落户,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

全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注重引进人才,尊重意愿。

发展战略15辽宁经济2012.02 Liaoning Econom y为鼓励吸纳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人才和特殊性人才,各市纷纷放宽人才引进落户政策,规定普通高校、中专毕业生和企业所需人才的落户,既可以落在单位,也可以落到亲属家,还可以落到人才中心的集体户口。

为服务于经济建设,全省已为各类人才入驻办理了四千多户、万余人口的落户手续。

全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侧重鼓励投资,支持创业。

各市已经纷纷出台鼓励政策,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落户创造条件。

各市(除本溪、营口、阜新和葫芦岛市以外)均设定一定的投资数额,对于符合数额要求的投资人均可办理落户。

近年来,全省共为二千多户、五千多位前来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办理了落户手续。

全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坚持规范管理,保障权益。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针对一些非城镇居民久居城市、户口丢失、子女或父母投靠入户、计划生育超生落户等问题,各地公安机关结合实际,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进一步放宽入户条件,有效解决了一批历史遗留的户口问题。

近年来,全省共解决“三投靠”户口22.2万户、33.1万人,解决户口遗留问题21.3万件。

虽然辽宁省在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策制定存在脱节,依附在户籍上的一些政策没有完全消除。

一些政府部门仍然按照“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来制定不同的政策,不能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上出台相关政策法规。

二是“购房落户”门槛过低,增加了政府社会保障和公共财政的负担。

三是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城市人口向农村倒流的现象日趋明显。

四是城市房价增长较快,农村居民到城镇购房落户意愿不强。

这些问题还有待于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加以认真妥善解决。

二、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自从1958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来,国家逐步确立了一套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并按照户口身份来执行教育、卫生、医疗、就业和社保等一系列政策。

户籍制度并非中国的独创,国外也有类似的管理制度,只不过是名称不同而已。

但是和国外登记制度相比较,中国的户籍制度除了担负基本的登记功能,提供比较准确的人口数据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那就是和不同的户口性质相配套实行不同的福利待遇,以及通过户籍管理来达到限制人口迁徙的目的,这是我国的户籍制度所独有的。

这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户籍制度带有明显的“城乡二元分割”特征,由此产生了与户籍相关的“居住”和“暂住”等概念,事实上造成城乡之间、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之间在教育、医疗、社保、卫生和就业等诸多方面的不平等。

由此可见,现行的户籍制度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登记制度,它承担着各种其他的社会功能:区分了城乡户口的差别,对人口的流动,尤其是农村到城市、小城市到大城市的人口流动进行限制,和不同的户口类别相对应,有不同的福利标准。

现行户籍制度的附加功能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和我国选择的经济发展模式相适应的,虽然不是计划经济的必然产物,但是在当时户籍制度建立并逐步形成的历史条件下一种必然的选择。

正是户籍制度的这些附加功能使得户籍制度在现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越来越不相适应。

不可否认,户籍制度在我国历史中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的同时,户籍制度也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户籍制度在限制人口流动的同时也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发展,并且进一步加剧了城乡差别、地区差别。

现行的户籍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定价和优化配置,需要以人口的迁徙自由来保证。

人口不能自由流动,实际上是提高了劳动力的使用成本。

现行的户籍制度与改革开放的发展进程不相适应,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都在客观上要求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要素依据实际需求进行优化组合,限制人口自由流动必然产生各种不良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辽宁省实施三大区域发展战略以来,新型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化水平持续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展开,而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弊端则逐渐显现,不能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上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和宽松的氛围。

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影响了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步伐,迫切需要采取积16Liaoning Econom y极稳妥的举措加以改革。

三、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举措全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继续坚定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

同时,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切实把握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要充分考虑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保的能力。

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必须坚持统筹规划,着力完善配套政策。

必须坚持分类指导,做到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同时,要坚持改革创新,建立新型管理制度。

既要以开阔的眼界、创新的思维推进改革,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结合起来。

要坚持协调发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建设。

加快发展县域工业,以工促农、以城带乡,走出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引导农村人口自愿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集聚,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推动城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2.加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衔接工作。

由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社会低保、征兵优抚、医疗保险、土地、住房、就业、教育等诸多方面,因此,必须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综合协调、规范有序地加以配套改革。

应组织政府各相关部门,围绕辽宁省深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行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城乡统筹发展的指导性政策。

大城市要加强和改进人口管理,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条件。

例如,在城市务工一定期限的新生代农民工,政府可以提供“廉租房”等,使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公安、改革发展、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教育、计划生育和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有关配套措施,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

3.采取切合实际且较为灵活的户籍管理规定和办法。

要坚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优先解决举家迁徒农民工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

实行农民工市民化。

对暂时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改善公共服务条件,加强权益保护,为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创造良好的制度政策环境。

在工作实践中,有些切实可行的办法应积极推广采用。

如,在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居民,准予在居住地落户。

同时,对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人员,允许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就读于辽宁省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或者省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在辽宁省就业的,凭单位录取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

夫妻间相互投靠,或者父母与子女间投靠的,以及赡养孤寡老人的,在被投靠方或者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落户。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辽宁省投资、兴办实业或者引进资金技术具有一定规模的,可安排其一定数量的国内亲属在城市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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