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
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
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
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你知道北京市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吗?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第1章办理户口登记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办理出生登记(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
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
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
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是指北京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户籍管理方面的规定。
该规定旨在加强对北京市居民的户籍管理,优化人口结构,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户籍管理的范围和对象1. 户籍管理的范围包括北京市内各区县的户口登记、审批、签发和管理等工作。
2. 户籍管理的对象是具有北京市长期居住意愿和条件的居民。
二、户籍登记和迁移1. 居民在北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可申请在所居住地办理户籍登记。
2. 居民从大陆迁居来京的,需提供相应的迁移证明材料,再由相关部门审核后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3. 户籍迁移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有蓄意逃避法律责任和滥用户籍等不良行为。
三、户籍变动和更正1. 居民的户籍发生变动(如结婚、离婚、死亡等),需要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变动手续。
2. 出现户籍信息错误的,居民可向公安派出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户籍更正。
四、户籍证件的管理和使用1. 居民的户籍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私自买卖或损毁等行为。
2. 居民到公共场所(如银行、机关等)需要提供户籍证件,公共场所应严格按照规定核查并保护居民的个人隐私信息。
五、不同户籍人员的权益保障1. 本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居民均享受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但本市户籍居民在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有优先权。
2. 对于有特殊贡献和需要的人员,相关部门可给予适当的照顾和优惠待遇。
六、对不符合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的处理措施1. 对于蓄意逃避法律责任和滥用户籍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 凡涉及虚假居住或伪造材料等违法行为的,将予以严惩,并取消其相关户籍。
以上是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该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北京市居民的户籍,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动社会稳定发展。
希望在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规定的宣传和执行,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一、概述本文旨在对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确保读者对该规定有全面的理解和准确的适用。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北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而制定的。
二、户口登记范围1. 居民户口登记:北京市户籍居民在出生、成年、婚姻、死亡等情况发生时进行户口登记。
登记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出生证明等,并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户口登记表。
2. 非居民户口登记: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在在北京工作、学习等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申请时需提供有效的居住证明材料,如租房合同、工作/学习证明等,并按要求填写暂住户口登记表。
三、户口迁移流程1. 户口迁入:居民户口迁入北京市时,需向目标地派出所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迁入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原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填写户口迁入登记表。
迁入后需按时参与常住地社区的户籍集体户口核查。
2. 户口迁出:居民户口迁出北京市时,需向原户籍地派出所提交迁出申请,并提供迁出证明、身份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填写户口迁出登记表。
迁出后需及时办理目标地户口登记手续。
四、户口注销规定1. 毕业生户口注销:毕业生在离开北京市工作、就业或学习时,需向所在学校或单位提出户口注销申请,由学校或单位负责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时需提供毕业证书、身份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并填写户口注销申请表。
2. 死亡户口注销:居民因死亡而导致户口注销,需由家属向所在社区或派出所提出户口注销申请,并提供逝者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社区或派出所将安排相关人员办理注销手续。
五、违规行为及处罚根据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任何人在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行为中,若存在伪造材料、提供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均将受到相应处罚。
具体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制迁入迁出等。
六、总结本文对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介绍,包括户口登记范围、户口迁移流程、户口注销规定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北京市,希望在这座繁华的都市谋求发展。
然而,由于户籍管理的限制,外地人员在北京的落户和居住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以保障外地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落户条件1. 法定年满18周岁且有居住意愿的外地人员可以申请在北京市落户。
2. 外地人员须具备合法稳定的就业、学习、居住等法律依据,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 外地人员须在北京连续居住满一年,并在此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申请程序1. 外地人员需亲自前往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 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及近期的居住照片。
3. 缴纳相应的落户管理费用,并按规定填写《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申请表》。
三、审批流程1. 户籍管理部门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申请进行核实,并进行资格审核。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先到先审、合格即受理的原则进行审批。
3. 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将领取北京市居民身份证,并正式落户北京。
四、户籍管理1. 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信息进行核对和更新,并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库。
2. 外地来京人员需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居住证、暂住证等相关申请手续,并按时办理证件更新。
3. 对于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外地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有可能被取消居住资格。
五、权益保障1. 外地来京人员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不得因户籍差异而被歧视。
2. 外地来京人员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医疗、社保等。
3. 外地来京人员在合法居住期限内,享有同等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保障。
六、违规处理1.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申请人,相关责任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2. 对于超过居住期限未办理相关证件更新的外地人员,相关责任部门将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理。
3.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外地人员,将依法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随着北京市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地人员来到这座充满机遇和挑战的城市工作、生活。
为了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户籍登记外地来京人员应当自到达北京市之日起 3 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对于在北京市租赁房屋居住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借住、寄住等情况,应当提供借住、寄住证明。
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为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发放暂住证。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北京市合法居住的证明,应当妥善保管。
二、户籍迁移(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地来京人员,可以申请将户籍迁入北京市:1、高层次人才:包括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创新型人才等,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2、投资创业人员:在北京市投资兴办企业,符合一定的投资规模和纳税额度,并为北京市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申请户籍迁入。
3、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北京市重点发展的行业和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用人单位推荐和相关部门审核,可以办理户籍迁入。
4、直系亲属投靠:夫妻一方在北京市具有常住户籍,另一方可以申请投靠落户;父母一方为北京市常住户籍,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落户;成年子女为北京市常住户籍,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
(二)申请户籍迁移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纳税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户籍管理服务(一)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的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为外地来京人员提供便利。
(二)建立健全外地来京人员户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变动情况。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迅速和城市化的深入推进,北京市作为国家的政治、文化和经济中心,成为了众多外地人前来发展和生活的首选之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户籍管理规定。
以下是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登记与备案1. 外地来京人员在到达北京后,需按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工作单位证明、租房合同等必要材料。
2. 登记后,派出所将在人员的常住地址办理备案手续,并为其开具一份《居住证明》。
居住证明是外地来京人员在北京期间的重要身份证明文件。
二、居住要求1. 外地来京人员在北京租房居住时,需严格按照所在区划的规定,选择具备住房出租资格的房屋,并积极参加社区居民活动。
2. 外地来京人员不得将居住地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从事违规经营等违法行为。
3. 若外地来京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要变更居住地,则需在办理居住变更手续后,及时向新的派出所办理备案。
三、社会保障1. 外地来京人员在北京期间,可按照相关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具体参保和缴费事宜,可咨询所在辖区社保局。
2. 外地来京人员享受与北京市户籍居民相同的就业、教育、医疗等权益,但需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
四、公共服务1. 外地来京人员可享受与北京市户籍居民相同的公共安全、交通、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
同时,外地来京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提供有效的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外地来京人员可凭居住证明享受当地居民的就医和教育资源,但需根据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相关具体政策可根据所在辖区的规定进行咨询。
五、违规处理措施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外地来京人员,将取消其在北京的居住资格,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2. 对于屡次违反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可能会限制其在北京的居住和工作。
北京市户籍制度最新规定
北京市户籍制度最新规定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户籍制度逐渐成为许多城市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而北京作为中国首都,其户籍制度的更是备受瞩目。
最新规定对于北京市的户籍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
本文将从户籍政策、户籍迁移、户口簿管理等多个方面介绍北京市户籍制度的最新规定。
一、户籍政策1.人才引进:北京市将继续对各类高层次人才实行优先落户政策,鼓励他们在北京市就业、创新和创业。
同时,对于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的外籍人才,可以申请永久居住证。
2.农民工落户:为了解决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的问题,北京市将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子女落户范围。
具体的政策将根据市区不同情况而有所调整,但总体目标是逐步实现农民工子女在城市落户的稳定化。
3.退休人员迁入:北京市将继续对全国各地的退休人员实行迁入政策,促进京外退休人员和其子女、配偶的就业创业和社区养老。
同时,这项政策也有助于缓解京内退休人员的养老压力并促进人口流动。
二、户籍迁移1.北京市户籍迁移政策将更加灵活:原则上,北京市居民的户籍一经迁出即作废。
但为了符合人们的实际需求,这次将对北京市户籍迁移政策做出更多的调整。
具体措施包括:对外地人移居北京工作满一年的,可以申请北京户籍;对于一些重要行业的关键人才,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迁入北京市户籍;对于在北京市买房的居民,可以享受更加便利的户籍迁移政策等。
2.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逐渐融合:为了逐步解决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之间的差异,北京市将实施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逐渐融合的政策。
这意味着,在获取一些公共服务和福利方面,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将享受同样的权益。
这将有效减少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之间的不平等问题。
三、户口簿管理1.电子户口簿全面推行:为了提升户口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北京市将全面推行电子户口簿系统。
通过电子平台,市民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户口信息的查询和修改,不再需要繁琐的纸质手续。
这一举措将大大提高了户籍管理工作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北京新的户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各有关单位、广大市民: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籍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新的户口管理规定公布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户籍管理工作的各项业务,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注销等。
二、户口登记(一)户口登记原则1. 户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 户籍登记应当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实行居住地登记为主、户口所在地登记为辅。
3. 户籍登记应当依法办理,确保户口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户口登记事项1. 户口登记包括户口本登记、户口簿登记、户口卡登记等。
2. 户口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户口性质、住址等。
(三)户口登记程序1. 公民出生、死亡、婚姻、收养、姓名变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 公民申请户口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户口迁移(一)户口迁移原则1. 户口迁移应当遵循合法、有序、便民的原则。
2. 户口迁移应当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实行居住地迁移为主、户口所在地迁移为辅。
3. 户口迁移应当依法办理,确保户口迁移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户口迁移类型1. 居住地迁移:公民因工作、学习、投靠配偶等原因,从原户口所在地迁至本市居住地的。
2. 户籍地迁移:公民因工作、学习、投靠配偶等原因,从本市户口所在地迁至本市其他户口所在地的。
3. 人才引进迁移: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户口迁移。
(三)户口迁移程序1. 公民申请户口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居住、工作、学习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
第三条外地来京人员指在北京市以外地区户籍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外出务工人员、外地公司职员、留学生等。
第四条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原则上应当按照其原籍户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办理,但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第五条北京市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外地来京人员在北京市居住满三个月后,应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北京市的临时居住证。
第七条申请临时居住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2. 户口迁移材料:户口迁移证明、居住证明等;3. 医疗保障材料:参保证明、社保缴纳凭证等;4. 工作学习材料:工作合同、学生证等。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承诺在办理期限内如实申报相关情况。
第九条派出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审批通过后,派出所将发放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变更与注销第十一条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户籍变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2. 变更相关材料:变更证明、户口迁移证明等。
第十三条外地来京人员决定离开北京市,应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注销户籍手续。
第十四条注销户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2. 注销相关材料:注销申请书、迁出证明等。
第十五条派出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四章相关责任与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外地来京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在申请办理户籍手续时,如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一经查实将受到处罚。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户口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口管理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城市发展。
本文将对北京市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户口登记与迁移规定1. 个人户籍登记:(1) 在北京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在出生后30天内申请户口登记。
(2) 外地人应在取得合法居住证明后,携带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 户口迁移证明:(1) 北京市户口持有人户口迁出北京市时,需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证明。
(2) 北京市户口常住人口迁移至北京市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和申请材料,按规定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3. 异地人员积分落户:(1) 异地人员在北京市连续合法稳定居住满一年的,可按照积分制度申请落户。
(2) 积分落户的申请人需满足相关条件,如就业、社会保险、税费缴纳等。
二、户口注销与办理相关手续1. 户口注销:(1) 持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自愿申请户口注销。
(2) 迁出北京市并在外地连续合法稳定居住满一年的,可申请注销北京市户口。
2. 户口关系解除:(1) 夫妻双方离婚后,应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关系解除手续。
(2) 未成年人父母关系解除,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解除时,应办理户口关系解除手续。
三、户口迁移登记与证明1. 本市迁入登记:(1) 迁入北京市的外地人应携带相关证明和申请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入登记。
(2) 迁入登记后,应按规定参加社保、纳税等义务,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2. 本市迁出登记:(1) 本市户口迁出时,应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出登记。
(2) 取得迁出证明后,应按规定处理社保、教育等相关事宜。
四、罚则与处罚规定1. 虚假登记处罚:(1) 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将面临户口迁移被拒、永久封堵户口等处罚。
(2) 制造、出售户口迁移证明假证等非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惩处。
北京户籍管理办法
北京户籍管理办法目录:1. 引言2. 户籍类型和申请条件3. 户籍迁移和转移4. 优化办理流程5. 反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处理6. 结论1. 引言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吸引着大量人口涌入。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这些人口,北京市政府制定了《北京户籍管理办法》。
本文将探讨该办法的内容和实施细则。
2. 户籍类型和申请条件《北京户籍管理办法》明确了北京户籍的两种类型,即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
本地户籍适用于北京市出生或父母一方或双方已经在北京市拥有户口的子女。
外地户籍适用于其他人口。
不同类型的户籍享受不同的福利和公共服务。
户籍申请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居住时间、教育、就业和社保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本地户籍的申请者,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满足特定的条件。
对于外地户籍的申请者,要求更严格,并需要满足更多的条件才能获得北京户籍。
3. 户籍迁移和转移《北京户籍管理办法》规定了户籍的迁移和转移程序。
户籍迁移适用于北京市内的人口,他们希望改变户籍所在地但仍在北京市范围内居住的情况。
户籍转移适用于将本地户籍转移到外地或将外地户籍转移到本地的情况。
户籍迁移和转移申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在审批过程中,申请者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办法还规定了办理期限和相关手续的具体要求。
4. 优化办理流程为了提高办理效率和方便申请者,北京市政府在《北京户籍管理办法》中对办理流程进行了优化。
首先,申请者可以通过网上预约或到指定地点进行办理。
其次,申请者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得到了明确的列举,以减少不必要的提交和审批环节。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办理期限,确保申请者可以及时获得结果。
5. 反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处理《北京户籍管理办法》对于欺诈和违规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定。
一旦发现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北京户籍,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此外,一些违规行为如滥用福利和公共服务也将受到处罚。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随着北京市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地人员来到这座城市工作、生活和学习。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服务的公平分配,制定合理且有效的户籍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管理目的和依据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对人口流动的规范和引导,保障北京市的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管理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非北京市户籍的外地来京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就业人员、创业者、学生、随迁家属等。
三、登记制度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到达北京市后的一定期限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来京目的、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对于租赁房屋居住的外地来京人员,房屋出租方有义务协助租户完成登记工作。
四、就业管理外地来京就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资格证书,符合北京市的就业政策和岗位要求。
用人单位在招聘外地来京人员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就业登记、社保缴纳等。
对于从事特定行业或岗位的外地来京人员,还需要取得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或从业资格。
五、居住管理外地来京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合法居住。
租赁房屋的,应当签订合法的租赁合同,并遵守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于违反居住管理规定的外地来京人员,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教育管理外地来京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教育政策进行统筹安排。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在北京市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的教育资源。
七、社会保障外地来京人员在京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外地来京人员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享受北京市的社会保障待遇。
八、户籍迁移符合北京市户籍迁移政策的外地来京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户籍迁入北京市。
户籍迁移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人才引进、积分落户、亲属投靠等。
九、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北京户籍管理办法
北京户籍管理办法一、引言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人口数量庞大。
为了更好地管理人口流动和保障公民权益,北京市政府制定了《北京户籍管理办法》。
二、背景自改革开放以来,大量人口涌入北京,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和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北京市政府出台了户籍管理办法。
三、户籍管理范围《北京户籍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居民,包括本市出生的婴儿、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外籍人士等。
四、户口登记与迁移1. 新生儿户口登记:父母为在北京市合法居住的夫妻,可在孩子出生60天内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2. 外来务工人员落户:符合北京市人才需求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按照相关政策办理落户手续。
3. 户口迁移: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户口迁移,但需遵守相关迁移规定。
五、居住证制度1. 居住证发放: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有在北京市合法居住的权利,可享受相关公共服务和福利。
2. 居住证管理:北京市政府将对居住证进行管理,确保居住证使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六、教育与就业政策1. 教育政策:北京市将保障户籍户口的子女享有同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 就业政策:北京市将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给本市户籍居民,并鼓励企业提供优先聘用本市户籍居民的机会。
七、社会保障与医疗保险1. 社会保障政策:北京市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确保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2. 医疗保险:所有在北京市合法居住的居民都可以享受公共医疗保险,保障其基本的医疗需求。
八、违规行为与处罚1. 虚假登记: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户籍登记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处罚,并予以户籍注销。
2. 违规迁移:对于违规迁移户口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结语《北京户籍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北京市的人口流动,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我们相信,通过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北京将进一步提高人口管理水平,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提供更好的保障。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一、户口迁入与迁出1. 本市户口迁入规定根据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户口迁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适用)- 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 本市户口迁出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已在目的地购买住房并提供购房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 已在目的地租赁住房并提供租赁合同- 已在目的地就业并提供劳动合同二、户口新办与变更1. 户口新办在北京市新办户口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父母有本市户口)2. 户口变更户口变更包括以下情况:- 姓名变更: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及更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迁移变更:需要提供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迁移至本市变更:需提供迁入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居住证管理北京市居住证规定如下:- 在本市居住三个月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需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有效期为五年,过期需及时换证- 居住证遗失或损坏需重新办理四、违规处理违反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 虚假迁入或迁出户口的,将会被注销户口- 违反居住证管理规定的,将会被吊销居住证- 违反户口新办或变更规定的,将会被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根据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本文对户口迁入、迁出、新办和变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对居住证管理和违规处理进行了相关解释。
希望市民朋友们能够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合法合规地管理自己的户口。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一、引言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是以提升北京市的人口管理水平、保障市民权益、推动城市发展为目标而制定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北京市户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户口登记制度,增强社会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户口登记1. 户口登记的依据和目的户口登记是指将居民个人和家庭的基本信息录入户籍管理系统的行为。
户口登记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以个人申报为主要方式。
户口登记的目的是核实个人身份、进行人口统计和社会管理,并为市民提供相关服务。
2. 登记程序与材料要求(1)居民办理户口登记应当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2)登记程序包括填写户口登记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核实身份信息和办理登记手续等环节。
(3)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和登记手续,并出具《户口登记证明》。
三、户口迁移1. 迁移范围和条件(1)户口迁移适用于在北京市内不同的居住地之间迁移的市民。
(2)户口迁移的条件包括符合迁移地政策法规、在迁移地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和生活保障等。
2. 迁移程序与材料要求(1)市民申请户口迁移时应当填写《户口迁移登记申请表》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迁移地户口迁移机关进行办理。
(2)迁移地户口迁移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登记手续,并出具《户口迁移证明》,同时将相关信息同步至原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系统。
四、户口注销1. 注销条件与程序(1)户口注销适用于市民出国定居、放弃中国国籍、死亡等情况。
(2)申请户口注销的本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当填写《户口注销申请表》并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户口注销机关进行办理。
户口注销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与注销手续,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五、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罚1. 对于违反户口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惩处,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行政处罚等。
2.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户口证明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
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
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
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一、引言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国际化大都市,吸引着无数外地人员前来谋求发展和实现梦想。
然而,随着外地来京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户籍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为了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的规范管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非北京市户籍的外地来京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务工人员、经商人员、求学人员等。
三、户籍登记1、外地来京人员应当自到达北京市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
2、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证明等材料。
3、公安机关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居住证办理1、外地来京人员在北京市居住满 6 个月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2、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3、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
五、户籍迁移1、符合北京市户籍迁移政策的外地来京人员,可以申请将户籍迁入北京市。
2、户籍迁移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人才引进、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等。
3、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六、权益保障1、外地来京人员在北京市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接受教育、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权益。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3、教育部门应当保障外地来京人员子女在北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相关政策安排入学。
七、监督管理1、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随着北京市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地人员来到北京工作、生活和学习。
为了规范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非北京市户籍的外地来京人员。
二、登记与备案1、外地来京人员在到达北京后的规定时间内(通常为 3 日内),应当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来京事由、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2、用人单位、房屋出租方等有责任协助外地来京人员办理居住登记。
3、对于从事特定行业或者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还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如从事食品经营、建筑施工等行业。
三、户籍迁移1、符合北京市户籍迁入政策的外地来京人员,可以申请户籍迁移。
常见的户籍迁入途径包括人才引进、积分落户、亲属投靠等。
2、人才引进需符合北京市制定的相关标准,如学历、技能、专业等方面的要求。
3、积分落户则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学历、工作年限、纳税情况、社会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达到一定分数后方可落户。
4、亲属投靠包括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等,需满足相应的条件和规定。
四、管理与监督1、公安机关负责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登记、审核、监督等。
2、社区服务机构、用人单位等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情况。
3、对于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外地来京人员,将依法予以处理,包括警告、罚款、限期改正等;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遣返原籍。
五、服务与保障1、北京市应为外地来京人员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如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保障其合法权益。
2、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3、鼓励和支持外地来京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融入北京社会。
六、法律责任1、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和相关情况,如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房屋出租方等协助义务人如未履行协助义务,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8)申请换领的,在发给新证的同时应当收缴旧证;
(9)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办有临时身份证的,派出所在发放居民身份证时,应当收缴其临时居民身份证;
(10)对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的,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11)对公民参军注销户口的,应将其居民身份证收回后另存,待复员后,住址不变可以重新使用;
(7)公民证件丢失、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的,因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领取“快件居民身份证”。如已申请办理普通证件的,并将制证信息传送到制证中心,一律不允许再办理“快证”手续;如普通证件还没有传送到制证中心的,可以将普通证申领手续撤回后,再申请办理制作“快证”通知书。承办人受理时,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相片3张(一张贴于《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存根上,一张贴在《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正联)》上,一张制证用),并在《常表》和《户口薄》中“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公民申领“快证身份证”情况进行记载。
(4)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原则上应由本人携带有关证明到派出所办理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特殊情况,可由证件申、换、补领人的直系亲属代办,但直系亲属必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代替申领证件的当事人申请或者领取居民身份证。承办人在受理由本人申领办理居民身份证手续的,应在《常表》中“备注”栏注明“本人申请”,由直系亲属代办的,注明“称谓+姓名”记载办证情况备查,以杜绝张冠李戴和落实经办人责任。承办人在受理后,不作任何记载的,出现张冠李戴情况和其他问题,由窗口经办民警负责。
(1)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办理时由公民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承办人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一张贴于《常表》上,一张制证用,并将照片及时扫描到人口信息系统中);在《常表》“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或“备注”一栏、《户口簿》“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办证情况进行记载。保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发到公民手中。
(15)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16)对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应当予以收缴。
对收缴作废的居民身份证,应将证件签发机关印章的一角剪掉,填写《居民身份证销毁登记表》,每季度经派出所长批准后,上报县(市、区)户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销毁。
出生登记: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办理正常的婴儿报出生落户手续,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核验以下材料:
(4)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原则上应由本人携带有关证明到派出所办理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特殊情况,可由证件申、换、补领人的直系亲属代办,但直系亲属必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代替申领证件的当事人申请或者领取居民身份证。承办人在受理由本人申领办理居民身份证手续的,应在《常表》中“备注”栏注明“本人申请”,由直系亲属代办的,注明“称谓+姓名”记载办证情况备查,以杜绝张冠李戴和落实经办人责任。承办人在受理后,不作任何记载的,出现张冠李戴情况和其他问题,由窗口经办民警负责。
5、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地址已变动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其原居民身份证);
6、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申报换领新证;原地址已变动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起居民身份证);
(5)各大、中专院校,人才市场、单位集体户集中办理证件的,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主管集体户口的部门,开具介绍信,提供集体户口簿、花名册、相片由专人与派出所联系制作居民身份证事宜。
(6)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确因急事需用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承办人受理时,应当核验其《户口薄》、《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照片3张,(一张贴于《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存根上,一张贴在《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上,一张制证用);在《常表》和《户口薄》中“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公民申领“临时身份证”情况进行记载。
《户籍管理规定》
--------------------------------------------------------------------------------
户籍办理时限:工作具体时限: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能当场办理的,均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从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每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的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七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审理核发户口准迁证手续,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的条件: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常住居民户口属本辖区的年满16周岁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来本辖区定居的香港同胞、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和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的同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பைடு நூலகம்(2)公民因居民身份证丢失,重新申领时,申办人应持补领申请和丢失证明及时向派出所报告,由公民填写《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从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后仍未找到的,应持《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报告回执》申请补领新证。
(3)窗口民警在受理时,必须以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关键字进行检索人口信息,不应使用姓名进行检索(无证号的可用姓名+出生年月,并认真核对住址和其他相关的信息项目),避免造成新的重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审理核发户口准迁证手续,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的条件: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常住居民户口属本辖区的年满16周岁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来本辖区定居的香港同胞、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和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的同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公民因居民身份证丢失,重新申领时,申办人应持补领申请和丢失证明及时向派出所报告,由公民填写《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从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后仍未找到的,应持《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报告回执》申请补领新证。
(3)窗口民警在受理时,必须以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关键字进行检索人口信息,不应使用姓名进行检索(无证号的可用姓名+出生年月,并认真核对住址和其他相关的信息项目),避免造成新的重号。
5、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地址已变动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其原居民身份证);
6、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申报换领新证;原地址已变动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起居民身份证);
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应在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之间和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换领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5)各大、中专院校,人才市场、单位集体户集中办理证件的,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主管集体户口的部门,开具介绍信,提供集体户口簿、花名册、相片由专人与派出所联系制作居民身份证事宜。
(6)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确因急事需用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承办人受理时,应当核验其《户口薄》、《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照片3张,(一张贴于《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存根上,一张贴在《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上,一张制证用);在《常表》和《户口薄》中“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公民申领“临时身份证”情况进行记载。1、派出所职责:受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
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应在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之间和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换领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8)申请换领的,在发给新证的同时应当收缴旧证;
(9)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办有临时身份证的,派出所在发放居民身份证时,应当收缴其临时居民身份证;
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1、派出所职责:受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
(1)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办理时由公民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承办人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一张贴于《常表》上,一张制证用,并将照片及时扫描到人口信息系统中);在《常表》“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或“备注”一栏、《户口簿》“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办证情况进行记载。保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发到公民手中。
1、《准生证》;(7)公民证件丢失、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的,因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领取“快件居民身份证”。如已申请办理普通证件的,并将制证信息传送到制证中心,一律不允许再办理“快证”手续;如普通证件还没有传送到制证中心的,可以将普通证申领手续撤回后,再申请办理制作“快证”通知书。承办人受理时,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相片3张(一张贴于《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存根上,一张贴在《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正联)》上,一张制证用),并在《常表》和《户口薄》中“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公民申领“快证身份证”情况进行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