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讲解与应用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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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讲解及应用实务
主讲人强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讲解及应用实务
一、《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概述
注:《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一)《指导意见》在准则体系中的地位
《指导意见》共6章,35条
第一章引言:介绍《指导意见》的制订依据、著作权资产的定义和适用围;
第二章基本要求:对承担著作权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师做出要求;
第三章评估对象:规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涵、形式及状态;
第四章操作要求:对著作权资产评估的方法、程序等做出规;
第五章披露要求:规著作权资产评估的披露;
第六章附则:《指导意见》开始实施日期。
(三)《指导意见》讲解原则
《指导意见》是以《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为上位准则并且与《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并列,因此《指导意见》在体例以及一些基本要求方面《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保持一致,与《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相似;
本次讲解主要就著作权资产特性以及著作权资产评估特性方面的容做讲解,并结合实务讲解在实务中如何应用;
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容就不做重复讲解
二、《指导意见》主要容讲解及应用实务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力概念;
(二)著作权资产概念;
(三)著作权权力形式与种类
(四)著作权归属及著作权资产权属核实
(五)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确定
(六)著作权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
(七)著作权资产评估披露要求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力概念
1.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中华人民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赋予作品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总和:
著作权具有以下特性:
(1)作者因创作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论作品是否发表;
(2)专有性,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3)地域性,即除加入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协定外,一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围发生法律效力;
(4)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外,其他权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2.作品的概念
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的作品,作品应该具有以下必要条件:
(1)必须属于创作,而不是抄袭;
(2)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围的创作;
(3)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4)能够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
3.作品的分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分为以下8+1类,(不包括民间艺术作品):
(1)文字作品:指以文字、数字或符号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指以口头语言组成而尚未以文字或录音形式固定下来的已公开的作品,如老师的讲学、某人的报告、即席致词、诉讼中的辩护词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出现的能演奏或配调演唱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以剧本等形式表现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可供说唱演出的作品,它可以文字形式出现,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现;舞蹈作品是指以舞谱形式或未以舞谱形式出现的但可通过经提炼、组织和艺术加工的人体动作、姿态、节奏、表情来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通过视觉给人以美感的作品,通常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工艺美术等;建筑作品是指建筑物本身,包括建筑上物附加的艺术装饰。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人、物形象的作品。但翻拍照片、翻拍文件、书刊等纯复制性的照片,不是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相关联的画面或加上伴音组成并且借助机械装置能放映、播放的作品。但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等不属于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是指在工厂、矿山、铁路、桥梁及建筑工程建设之前,所创作的能为建设施工提供依据的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是指生产企业为确定产品的构成、成分、规格和各项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而设计的图纸及其说明,示意图是指用简单的线条或符号来显示某一概念和现象的图,如人体针灸穴位图、植物构成图、解剖图等,模型作品是指依照实物的形状和结构按比例制成的物品,如建筑模型等。
(8)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4.著作权的权力: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权力分为以下16+1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力;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力;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力;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力;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力;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力,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
(8)展览权,即公开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力;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力;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力;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力;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力;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力;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力;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力;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力。
5.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权力的权力第(1)-(4)项一般是不能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并且保护也是永久的(发表权有例外情况),这四项权力被统称为著作权的人身权;